公告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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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正文
受理号(号)20230015170
项目名称东莞市彼联机械科技有限公司第五次扩建项目
建设地点广东省东莞市南城街道白马先锋二路2号1栋1F、2栋1F
建设单位东莞市彼联机械科技有限公司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广东裕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项目概况东莞市彼联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位于广东省东莞市南城街道白马先锋二路2号1栋1F、2栋1F(北纬22°59′1.390″;东经113°42′33.320″)。租用已建成厂房作为生产车间。 扩建后,项目总投资1150万元,占地面积3940平方米,建筑面积9590平方米。扩建后主要从事精密机械零部件的加工、热处理、钣金加工及工业自动化或非标工业自动化设备的设计、生产及组装的五金零件、安全门磁开关外壳外壳、净水器滤芯、医疗设备及智能家居穿戴金属件、金属配件的加工生产。本次扩建项目加工生产安全门磁开关外壳94.28t/a、净水器滤芯100.87t/a、医疗设备及智能家居穿戴金属件99t/a、金属配件20t/a。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一、废气 项目磨床加工工序产生的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执行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项目混料、碎料工序产生的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 项目研磨工序产生的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执行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项目烧结工序产生的颗粒物经布袋除尘后无组织排放,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执行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 44/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预计不会对周围大气环境造成明显影响。 项目注塑、脱脂工序产生的非甲烷总烃经水喷淋+干式过滤器+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由排气筒DA001排放,非甲烷总烃有组织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颗粒物有组织排放执行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 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的要求。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执行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 44/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项目注塑、脱脂工序产生的臭气浓度有组织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的要求;无组织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 恶臭污染物厂界二级新扩改建标准的要求; 厂区内NMHC无组织排放执行《广东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 44/2367-2022)表3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 项目喷砂工序产生的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执行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预计不会对周围环境空气造成明显影响。 综上,在保证污染防治措施正常运营的情况下,本项目大气污染物排放对区域环境空气质量现状影响较小。 二、废水 (1)生产废水 项目厂区内实施雨污分流制,厂区内雨水经雨水收集管道收集后排放市政雨水管网。 项目冷却水循环使用,不外排;大水磨加工废水循环使用,不外排;水喷淋废水经收集后定期交由有零散工业废水处理资质的单位回收处理;项目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池处理后经市政污水管网引至城市污水处理厂处理达标后排放,预计不会对周边环境造成明显影响。 三、噪声 采取必要的隔声、吸声、减震等措施处理。 四、固废 项目拟将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交专业公司回收处理;员工生活垃圾按指定地点堆放,分类收集,并对垃圾堆放点进行消毒,消灭害虫,避免散发恶臭,孳生蚊蝇,收集后的生活垃圾交由环卫部门清理运走;危险废物经收集后交有资质单位回收处理。
公众参与情况
相关环保措施承诺我司承诺严格按照以上措施执行,确保污染防治措施有效地运行,保证污染物达标排放。
公示时间2023-07-31
联系人东莞市生态环境局南城分局
联系电话0769-22983655
通讯地址东莞市南城街道东骏路22号宏图科技中心2栋4楼
初步审查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以及环境影响评价有关技术导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等有关规定,我局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见附件)等材料进行审查,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拟批准的审批意见。
初步审查意见附件附件
备注为体现公开、公正的原则,维护公众环境权益,现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五个工作日。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之日五个工作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上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提出书面听证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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