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湖南理工职业技术学院湖南理工职业技术学院大数据会计与智能财务共享实训中心装修改造项目(包1)合同公告
金额
-
项目地址
湖南省
发布时间
2021/09/22
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湘财采计[2021]001281号
预算金额40.7万元
招标公司-
招标联系人-
中标公司-
中标联系人-
公告正文
附件下载:
(定稿)竞争性磋商文件.zip(定稿)竞争性磋商文件.zip
采购单位审定意见: |
(公章) 年 月 日 |
政府采购
竞争性磋商文件
采购项目名称:湖南理工职业技术学院大数据会计与
智能财务共享实训中心装修改造项目
采 购 人:湖南理工职业技术学院
政府采购编号:湘财采计[2021]001281号
委托代理编号:XTJY20210603
采购代理机构:湘潭君悦招投标有限公司
2021年6月
目录
第一章 磋商邀请
第二章 磋商须知
磋商须知前附表
磋商须知正文
一、说明
二、磋商文件
三、响应文件
四、响应文件的递交
五、响应文件的磋商与评审
六、成交结果信息公布与授予合同
七、其他规定
第三章 政府采购合同格式
第四章 采购需求
第五章 响应文件组成
第一章 磋商邀请
湘潭君悦招投标有限公司受湖南理工职业技术学院的委托,对湖南理工职业技术学院大数据会计与智能财务共享实训中心装修改造项目进行竞争性磋商采购,现采用发布公告方式,邀请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参与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
一、采购项目基本概况
1、项目名称:湖南理工职业技术学院大数据会计与智能财务共享实训中心装修改造项目
2、政府采购编号:湘财采计[2021]001281号
3、委托代理编号:XTJY20210603
4、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5、采购预算价:407078.3元
6、工期:30日历天
7、评标办法:综合评分法。
8、经采购人授权代理机构向成交供应商收取服务费最高限价:6000元
二、供应商资格条件
1、供应商基本资格条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供应商条件;同时具备如下条件:
(1)供应商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具有相关经营范围);
(2)法人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件、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双方身份证复印件;
(3)供应商银行开户许可证或银行基本户信息证明复印件;
(4)供应商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险费的证明材料,各提供下列材料之一:
①缴纳税收证明资料:近三个月依法缴纳税收的证明(完税证明复印件)、或者委托他人缴纳的委托代办协议和近三个月的缴纳证明(收据复印件)、或者法定征收机关出具的依法免缴税收的证明复印件。
②缴纳社会保险证明资料:近三个月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证明(缴费凭证复印件)、或者委托他人缴纳的委托代办协议和近三个月的缴纳证明(收据复印件)、或者法定征收机关出具的依法免缴保险费的证明复印件。
(5)供应商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6)投标人未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书面承诺(格式自拟),并附经“信用中国”网(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查询记录网页截图,含网址、查询日期(为邀请公告发布之后)。
注:(1)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须加盖投标人公章。
(2)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拒绝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2、供应商特定资格条件:
2.1供应商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贰级及以上资质;
2.2有效的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2.3拟派本项目现场关键岗位人员符合湘建建【2015】57号文件规定,施工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最低配备共3人,其中项目负责人1人、施工员1人、安全员1人。其中项目负责人必须具有建筑工程专业贰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证及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安全员须具有安全考核合格证书C证,项目部所有人员均为本单位职工。
3、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三、磋商文件的获取时间、地点及方式
1、获取磋商文件的时间:请投标申请人从2021年6月8日至2021年6月15日17时00分止(北京时间),在湘潭君悦招投标有限公司(湘潭市岳塘区芙蓉中路24号新城庭院B栋1楼)获取。
2、磋商文件每套售价400.00元。
3、获取招标文件的材料要求: 以磋商公告要求为准
4、获取磋商文件的方式:在湘潭君悦招投标有限公司(湘潭市岳塘区芙蓉中路24号新城庭院B栋1楼)获取竞争性磋商文件。
四、磋商响应文件的递交截止时间、开启时间及地点
1、首次响应文件的提交截止时间:2021年6月21日上午9:30
2、首次响应文件的开启时间:2021年6月21日上午9:30
3、首次响应文件的开启地点:湘潭君悦招投标有限公司(地址:湘潭市岳塘区芙蓉中路24号新城庭院B栋1楼)。
五、质疑和投诉
供应商认为磋商文件存在歧视性条款的,应在购买磋商文件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代理机构提出。如对质疑答复有异议,可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
六、采购项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
采购人:湖南理工职业技术学院
地 址:湖南省湘潭市河东大道10号
联系人:刘老师
联系电话:0731-52518037
采购代理机构:湘潭君悦招投标有限公司
联系人:李 婕
电 话:0731-58525966
地 址:湘潭市岳塘区芙蓉中路24号新城庭院B栋1楼
第二章 磋商须知前附表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规定 |
一、说明 | ||
第二章 第1.1款 | 采购项目 | 湖南理工职业技术学院大数据会计与智能财务共享实训中心装修改造项目 |
第二章 第2.1款 | 采购人 | 名 称:湖南理工职业技术学院 地 址:湖南省湘潭市河东大道10号 联系人:刘老师 电话:0731-52685227 |
第二章 第2.2款 | 采购代理机构 | 名 称:湘潭君悦招投标有限公司 地 址:湘潭市岳塘区芙蓉中路24号新城庭院B栋1楼 联系人:李 婕 电话:0731-58525966 |
第二章 第2.3款 | 供应商 的邀请方式 | ■ 发布公告 □ 从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建立的供应商库中随机抽取 □采购人和评审专家分别书面推荐的方式 |
第二章 第3.1款 | 供应商资格条件 | 1、供应商基本资格条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供应商条件;同时具备如下条件: (1)供应商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具有相关经营范围); (2)法人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件、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双方身份证复印件; (3)供应商银行开户许可证或银行基本户信息证明复印件; (4)供应商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险费的证明材料,各提供下列材料之一: ①缴纳税收证明资料:近三个月依法缴纳税收的证明(完税证明复印件)、或者委托他人缴纳的委托代办协议和近三个月的缴纳证明(收据复印件)、或者法定征收机关出具的依法免缴税收的证明复印件。 ②缴纳社会保险证明资料:近三个月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证明(缴费凭证复印件)、或者委托他人缴纳的委托代办协议和近三个月的缴纳证明(收据复印件)、或者法定征收机关出具的依法免缴保险费的证明复印件。 (5)供应商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6)投标人未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书面承诺(格式自拟),并附经“信用中国”网(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查询记录网页截图,含网址、查询日期(为邀请公告发布之后)。 注:(1)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须加盖投标人公章。 (2)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拒绝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2、供应商特定资格条件: 2.1供应商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或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证书; 2.2有效的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2.3拟派本项目现场关键岗位人员符合湘建建【2015】57号文件规定,施工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最低配备共3人,其中项目负责人1人、施工员1人、安全员1人。其中项目负责人必须具有建筑工程专业贰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证及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安全员须具有安全考核合格证书C证,项目部所有人员均为本单位职工。 |
第二章 第6.1款 | 联合体形式 | ■ 不接受 □ 接受 |
第二章 第6.2款 | 对联合体 各方的要求 | / |
第二章 第7.1款 | 现场勘察 | 本项目不组织统一的现场踏勘,投标人可自行对现场进行考察,取得并核实有关编制投标文件所需的一切资料。(采购人不承担供应商踏勘现场所发生的任何费用、责任和风险。) |
第二章第9.1款 | 政府采购强制采购:强制采购的节能产品; | ■否 □ 是,采购《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第 期)内标记★符号的节能产品。 |
9.2款、9.3款 | 政府采购优先采购非标记★符号的节能产品 | 采购产品为《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最新一期或有效期)内非标记★符号的:(投标人必需提供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规定的此期内所在页复印件,并做特别标志注明;没提供所投节能产品此期内所在页复印件的此项不予计分;不是清单内的产品,此评审时不予以考虑): 采用最低评标价法时,应给予5%-10%的价格扣除。本项目具体扣除比例为 / %; (2)采用综合评分法时,对于技术和价格分,应分别给予总分值4%-8%的加分。本项目具体加分比例分别为 :技术 / %、价格 / %。 |
9.2款、9.3款 | 政府采购优先采购环境标志产品 | 采购产品为《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最新一期或有效期)内的(投标人必需提供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规定的此期内所在页复印件,并做特别标志注明;没提供所投环境标志产品此期内所在页复印件的此项不予计分;不是清单内的产品,此评审时不予以考虑): 采用综合评分法时,对于技术和价格分,应分别给予总分值4%-8%的加分。本项目具体加分比例分别为:技术部分 / %、价格部分 / %。 |
9.2款、9.3款 | 政府采购优先采购“两型”产品 | 采购产品为《湖南省两型产品政府采购目录》(第 / 批)内(投标人必需提供湖南省两型产品政府采购目录此批内所在页复印件和附表《本项目所投两型产品清单》公示页打印件,未按要求提供上述资料的,评审时不予以考虑) (1)对于价格评标项中,可以对两型产品给予价格评标总分值的4%-8%幅度不等的加分 ; (2)在技术评标项中,可以对两型产品给予技术评标总分值的4%-8%幅度不等的加分; (3)在商务评标项中,对在项目所在地设有完善的售后服务机构和网点的两型产品,可以给予商务评标总分值的4%-8%幅度不等的加分 。 本项目具体加分比例分别为:技术部分 / %、价格部分 / %、商务部分 / %。 |
9.2款、9.3款 | 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发展 | □ 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应同时在招标公告中注明)。 ■ 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投标人如提供有中小企业产品,投标文件必需按招标文件对中小企业所列要求特别标注说明所投中小企业产品所在品目、品牌、型号,否则评审时不予以考虑): 1、给予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6%-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本项目具体扣除比例为 6 %。 2、给予联合体2%-3%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本项目具体扣除比例为 / %。 本文件所称联合体价格扣除是指联合协议中约定,小型、微型企业的协议合同金额占到联合体协议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可给予联合体2%-3%的价格扣除。 3、给予中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3%-5%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本项目具体扣除比例为 / %。 |
9.2款、9.3款 |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 | 非专门面向残疾人福利单位采购(投标人如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生产的产品,投标文件必须按招标文件对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所列要求特别标注说明所投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生产的产品所在品目、品牌、型号,否则评审时不予以考虑):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生产的产品的价格给予6%-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本项目具体扣除比例为:/% |
第二章第9.6款 | 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融资政府采购信用担保 | 有融资需求的,可向本附表附页1所列银行咨询或登陆中国湖南政府采购网查询。 |
第二章第9.6款 | 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融资政府采购信用担保 | 有履约担保或融资担保需求的,可向本附表附页2所列担保机构咨询或登陆中国湖南政府采购网查询,格式见附页3。 |
二、磋商文件 | ||
第二章 第10.2款 | 磋商文件的可能 实质性变动内容 | 是(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 |
第二章 第11.1款 | 提供磋商文件期限 | 请投标申请人从2021年6月8日至2021年6月15日17时00分止(北京时间),在湘潭君悦招投标有限公司(湘潭市岳塘区芙蓉中路24号新城庭院B栋1楼)获取。 |
第二章 第11.2款 | 领取或购买磋商文件时应提供的资料 | 以磋商公告为准 |
第二章 第12.1款 | 提交首次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 | 2021年6月21日上午9:30 (北京时间) |
三、响应文件的编写 | ||
第二章 第16.4款 | 采购预算 | 本项目采购预算:407078.3元。 投标单位第一次报价(即投标响应文件中报价)及二次报价(最终报价,开标现场填写)均不得高于采购预算,最终报价不得高于第一次报价,否则视为无效投标。 |
第二章 第17.3款 | 非制造商的 证明文件 | ■ 不要求提供 □要求提供:经销、或代理投标货物、或为投标货物提供售后服务的证明文件。(证明文件复印件须加盖供应商单位公章,否则视为无效响应。) |
第二章 第18.1款 | 样品提供及样品提交的时间、地点 | 不要求提供 |
第二章 第19.1款 | 投标保证金 | □不要求提供 ■要求提供 1、提交投标文件前,投标人须缴纳投标保证金8000元(人民币); 2、投标保证金提交方式:银行转账。 3、投标人必须以企业法人基本账户提交投标保证金,其名称应与投标单位名称一致,不得以分支机构等其他名义缴纳。要求投标保证金必须在开标前一天下午5:00之前足额转账到湘潭君悦招投标有限公司保证金账户,付款凭证编入响应文件中,否则,将被认定为没有提交投标保证金。 4、未按时足额缴纳投标保证金的,其投标将被拒绝。 5、保证金户名:湘潭君悦招投标有限公司政府采购保证金专户 开户行:湘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先锋支行 账 号:8201 1100 0006 8643 0 行 号:314 553 020 030 (注:汇款时请备注项目名称,以备查账) |
第二章 第20.1款 | 响应文件有效期 | 90日(日历日) |
第二章 第21.1款 | 响应文件份数 | 正本壹份,副本贰份,电子档(U盘)壹份。 |
四、响应文件的递交 | ||
第二章 第22.2款 | 封套上应 载明的信息 | (项目名称) 响应文件 政府采购编号: . 委托代理编号: . 供应商名称: 在 年 月 日 时 分之前不得启封 |
第二章 第24.1款 | 响应文件的 递交地点 | 湘潭君悦招投标有限公司 (地址:湘潭市岳塘区芙蓉中路24号新城庭院B栋1楼)。 |
五、响应文件的磋商与评审 | ||
第二章第31.2款 | 评审因素和标准 | 见附页4 |
第二章第31.3款 | 最后报价调整 | 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发展(货物类供应商和产品制造商应同时满足中小微企业的条件):小型或微型企业,最后报价扣除比例为 6 %;中型企业,最后报价扣除比例为 / %;联合体参与磋商的,最后报价扣除比例为 / %。评审时,用扣除后的最后报价计算价格分。 |
六、成交结果信息公布与授予合同 | ||
第二章 第37.1款 | 公示的媒体 | 湖南省政府采购网 |
第二章 第39.3款 | 履约担保 | 成交供应商应按成交金额的10%的标准在中标公示期满后(一个工作日)内向采购人指定账户以转账方式缴纳履约保证金。到账时间以银行回单到账为准。提交履约保证金即签订施工合同,履约保证金在项目履约完成并验收合格后十五个工作日内由采购人无息退款。 |
七、其他规定 | ||
第二章 第41.1款 | 采购代理服务费 | 采购人同意采购代理机构向中标供应商收取代理服务费最高限额人民币6000元。成交供应商在领取中标通知书时向采购代理机构交纳。 |
第二章 第42.1款 | 其他规定 | 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将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应当对所有联合体成员进行信用记录查询,联合体成员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视同联合体存在不良信用记录。 1、信用信息查询的查询渠道:“信用中国”(http://www.creditchina.gov.cn/)网站下载的信用信息档案(档案生成日期在采购公告发布之后)。 2、信用信息查询的截止时间:至本项目投标截止时间止(或至本项目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止)。 3、信用信息查询记录证据留存的具体方式:投标人自行在在规定的查询渠道进行查询。提供查询记录的网页打印件。采购人及代理机构有权对查询结果进行甄别,并提交评审专家评审。 4、信用信息的使用规则: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将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查询后交由评标委员会评定。 |
第二章 第43.1款 | 无效投标的规定 | 投标文件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在资格性、符合性检查时按照无效投标处理: (1)应交未交投标保证金或金额不足、保函有效期不足、投标保证金形式或投标保函出证机构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 (2)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要求密封、签署、盖章的; (3)联合体没有提交联合体协议书,或未提交联合体各方资格证明文件,或联合体牵头方不符合第二章“磋商须知”供应商资格条件的; (4)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有重大违法记录的; (5)不具备第二章“磋商须知”第3.1款规定资格要求的; (6)不满足第二章“磋商须知”第3.1款规定的实质性要求的; (7)投标报价超过投资估算价的; (8)同一供应商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的,但第一章“投标须知”第16.3款允许提交备选方案的除外; (9)投标文件载明的投标范围小于招标文件规定的招标范围的(缺漏招标文件所要求的内容); (10)投标有效期不足的; (11)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 |
附页1
湖南省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融资合作银行及联系人名单
银行名称 | 联系人 | 职 务 | 联系电话 |
交通银行湖南省分行 | 刘 波 | 名城支行客户经理 | 13874998873 |
交通银行湖南省分行 | 肖勇光 | 分行高级经理 | 13755192647 |
中国民生银行长沙分行 | 黄飞燕 | 营业部总经理 | 13308463468 |
中国民生银行长沙分行 | 蒋寒奇 | 营业部中小企业客户经理 | 13548982975 |
兴业银行长沙分行 | 刘栅延 | 支行行长 | 13337316405 |
兴业银行长沙分行 | 蒋修远 | 支行客户经理 | 18607310522 |
中国光大银行长沙分行 | 邓永胜 | 岳麓支行副行长 | 13617319650 |
中信银行长沙分行 | 蔡学军 | 公司银行部负责人 | 13055167195 |
中信银行长沙分行 | 宋学农 | 银行部综合管理部副总经理 | 0731-845822141 |
附页2
湖南省政府采购信用担保试点工作的信用担保机构名单
信用担保机构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中国投资担保公司 | 何 嘉 | 010-88822659/13718642233 |
湖南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 蔡建雄 | 0731-84172390-201/15573193555 |
湖南农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 | 彭 球 邓霞英 | 0731-89761702/13875980906 0731-89761706/13574125851 |
附页3
政府采购履约担保函
编号:
(采购人):
鉴于你方与 (以下简称供应商)于 年 月 日签定编号为 的《 政府采购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且依据该合同的约定,供应商应在 年 月 日前向你方交纳履约保证金,且可以履约担保函的形式交纳履约保证金。应供应商的申请,我方以保证的方式向你方提供如下履约保证金担保:
一、保证责任的情形及保证金额
(一)在供应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我方承担保证责任:
1.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或者在投标文件中未说明,且未经采购人同意,将中标项目分包给他人的;
2.主合同约定的应当缴纳履约保证金的情形:
(1)未按主合同约定的质量、数量和期限供应货物/提供服务/完成工程的;
(2) 。
(二)我方的保证范围是主合同约定的合同价款总额的 %数额为 元(大写 ),币种为 。(即主合同履约保证金金额)
二、保证的方式及保证期间
我方保证的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我方保证的期间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供应商按照主合同约定的供货/完工期限届满后 日内。
如果供应商未按主合同约定向贵方供应货物/提供服务/完成工程的,由我方在保证金额内向你方支付上述款项。
三、承担保证责任的程序
1.你方要求我方承担保证责任的,应在本保函保证期间内向我方发出书面索赔通知。索赔通知应写明要求索赔的金额,支付款项应到达的账号。并附有证明供应商违约事实的证明材料。
如果你方与供应商因货物质量问题产生争议,你方还需同时提供 部门出具的质量检测报告,或经诉讼(仲裁)程序裁决后的裁决书、调解书,本保证人即按照检测结果或裁决书、调解书决定是否承担保证责任。
2.我方收到你方的书面索赔通知及相应证明材料,在 工作日内进行核定后按照本保函的承诺承担保证责任。
四、保证责任的终止
1.保证期间届满你方未向我方书面主张保证责任的,自保证期间届满次日起,我方保证责任自动终止。保证期间届满前,主合同约定的货物\工程\服务全部验收合格的,自验收合格日起,我方保证责任自动终止。
2.我方按照本保函向你方履行了保证责任后,自我方向你方支付款项(支付款项从我方账户划出)之日起,保证责任即终止。
3.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出现应终止我方保证责任的其它情形的,我方在本保函项下的保证责任亦终止。
4.你方与供应商修改主合同,加重我方保证责任的,我方对加重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但该等修改事先经我方书面同意的除外;你方与供应商修改主合同履行期限,我方保证期间仍依修改前的履行期限计算,但该等修改事先经我方书面同意的除外。
五、免责条款
1.因你方违反主合同约定致使供应商不能履行义务的,我方不承担保证责任。
2.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你方与供应商的另行约定,全部或者部分免除供应商应缴纳的保证金义务的,我方亦免除相应的保证责任。
3.因不可抗力造成供应商不能履行供货义务的,我方不承担保证责任。
六、争议的解决
因本保函发生的纠纷,由你我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通过诉讼程序解决,诉讼管辖地法院为 法院。
七、保函的生效
本保函自我方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保证人:(公章)
年 月 日
附页4 详细评审表(含价格、商务、技术评审细则)
序号 | 项目 | 评审因素 | 评分标准 |
1 | 价格(25分) | 磋商报价(25分) | 满足磋商文件要求且最后报价最低的供应商的价格为磋商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供应商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磋商报价得分=(磋商基准价/最后磋商报价)×25 |
2 | 技术(55分) | 施工组织方案与技术措施(10分) | 投标人根据项目的基本情况编制施工组织方案与技术措施,阐述全面清晰,主要施工顺序、 工艺要求、作业方法和流程、操作要领切实可行,方案完善、措施合理具有针对性和可行性的进行分档计分:优秀计10分;良好计6分;一般计2分;差或未提供计0分。 |
2 | 技术(55分) | 质量保证管理体系与措施(8分) | 投标人根据项目的基本情况编制质量保证管理体系与措施,阐述全面清晰,针对性突出、体系严密、措施得力的情况进行分档次计分。管理体系完善、措施合理,且具有可行性的计8分;管理体系完整,措施一般,可行性一般的计5分;管理体系有欠缺或欠合理或可行性差的计2分;未提供的计0分。 |
2 | 技术(55分) | 安全保障体系与措施(8分) | 投标人根据项目的基本情况编制安全保障体系与措施,根据投标人提供的结合本项目实际情况,安全管理体系分析得当、针对可能出现的风险采取预防和应急处置措施得力、有操作性针对性的方案进行分档计分:方案完善、措施合理,且具有可行性的计8分;方案完整,措施一般,可行性一般的计5分;方案有欠缺或欠合理或可行性差的计2分;未提供方案的计0分。 |
2 | 技术(55分) | 工程进度计划与保证措施(8分) | 投标人根据项目的基本情况编制工程进度计划与保证措施,对项目特点、关键线路、控制性工程以及重难点工程的分析及提出的工程进度计划符合采购人工期要求,对控制性工程、重难点工程进行经济、科学、合理配置资源的工期保证措施得力、可行且有操作性的计8分,方案完整,措施一般,可行性一般的计5分;方案有欠缺或欠合理或可行性差的计2分;未提供方案、施工横道图和网络图的计0分。 |
2 | 技术(55分) | 环境保护体系与措施(8分) | 投标人根据项目基本情况,对噪音控制、污水控制、扬尘控制,材料堆放等制定环境保护体系与措施,表述全面且方案完善、措施合理,且具有可行性的计8分;方案完整,措施一般,可行性一般的计5分;方案有欠缺或欠合理或可行性差的计2分;未提供方案的计0分。 |
2 | 技术(55分) | 资源配备计划(8分) | 投标人根据本项目的实际情况,提供拟投入本项目的机械设备计划及管理措施和主要人员的专业、经验、职称等综合评价,表述全面且计划完善合理,且具有可行性的计8分;计划完善,可行性一般的计5分;计划有欠缺或欠合理或可行性差的计2分;未提供的计0分。 |
2 | 技术(55分) | 主要材料(5分) | 提供油漆、地板(砖)、灯具、管材(水管电线)的合格证明和该项对应的品牌、详细技术参数并附实物图片等详细信息,并提供完整的供货方案。根据以上产品档次和供货方案进行综合评价,完全满足以上要求且符合采购需求的计5分;满足以上要求,但与采购需求有差距的计3分;与以上要求有差距的或与采购需求有较大差距的计1分;未按以上要求提供的计0分。 |
3 | 商务(20分) | 投标人综合实力 (14分) | 1、投标人企业获得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的,每个计1分,本项最多计3分。 2、2017年至今获得过省级市场监督管理局(原工商局)或者省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协会“守合同重信用”单位的计3分;获得过市级“守合同重信用”的计1分; 3、投标人2017年1月1日以来获得省级及以上安全质量标准化认证企业的计3分,获得市级安全质量标准化认证企业的计1分,没有的不计分,本项最多计3分。 4、投标人2017年以来获得市级及以上住建部门最新颁发的建筑业AAA信用企业的计3分,AA信用企业的计1分,没有的不计分,本项最多计3分。 5、投标人企业纳税信用等级为A的计2分,纳税信用等级为B的计1分,没有的不计分; (以上响应文件中提供相应证书证明材料复印件,原件备查,否则不计分。) |
3 | 商务(20分) | 业绩 (4分) | 投标人具有类似项目业绩(类似业绩指2017年以来规模相当的公共建筑新建、改扩建或装修、修缮工程)的一个计2分,本项最多计4分。(备注:响应文件中提供相应材料复印件,原件备查,否则不计分。) |
3 | 商务(20分) | 投标文件编制(2分) | 投标文件按磋商文件规定的格式、顺序编制,有目录、编页码,装订成册,书面整洁无涂改,没有缺漏项,价格数量等计算准确的,计2分;不符合要求的,每处扣0.5分,扣完为止。 |
其他说明:
1、投标人的综合得分为:所有评标委员会成员对其评标的综合得分。
2、计算过程中,算术平均值保留2位小数(百分比亦取2位小数),第三位小数四舍五入。
3、评标结果按评审后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评审得分相同的,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评审得分且最后报价相同的,按照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推荐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
4、凡评委评分项牵涉到的证明文件、数据、承诺,投标文件中未提供、或已提供但是字迹模糊无法辨认、语义模糊易造成误解、前后文件内容不一致的则该评分项计0分处理。
5、竞争性磋商文件中要求查验的原件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递交至投标文件递交地点,逾期不予接受。请投标人集中密封在一个文件袋中(注明项目名称、投标人名称和原件名称和数量)与投标文件一并递交。
6、若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无法得到核实或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评委会将对其所对应的评分项记0分。相关证明资料需提供复印件加盖公章,提供虚假资料的投标人将取消投标资格。
磋商须知正文
一、说明
1.适用范围
1.1 本磋商文件仅适用于磋商须知前附表(以下简称磋商须知前附表)中所叙述的采购项目。
2.定义
2.1 “采购人”是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本次政府采购的采购人名称、地址、电话、联系人见磋商须知前附表。
2.2 “采购代理机构”是指接受采购人委托,代理采购项目的集中采购机构和其他采购代理机构。本次政府采购的采购代理机构名称、地址、电话、联系人见磋商须知前附表。
2.3 “供应商”是指响应磋商文件要求、参加竞争性磋商采购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本次邀请的供应商通过磋商须知前附表所述方式,邀请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提交响应文件(含资格证明资料),参与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
2.4 “磋商小组”是指依据财政部《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组建,依法依规履行其职责和义务的机构。
2.5 “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资料、燃料、设备、产品等,详见《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财库[2013]189号)。
2.6 “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详见《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财库[2013]189号)。
2.7 “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购对象,详见《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财库[2013]189号)。
2.8 “节能产品”或者“环保产品”是指财政部发布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或者《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产品,“两型产品”是指湖南省财政厅发布的《湖南省两型产品政府采购目录》的产品。
2.9 “进口产品”是指通过中国海关报关验放进入中国境内且产自关境外的产品,详见《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07]119号)。
3.供应商的资格要求
3.1 供应商应当符合磋商须知前附表中规定的资格条件要求。
3.2供应商为联合体形式的,除应满足本章第3.1款资格条件要求及第3.3款规定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1)联合体各方应按磋商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含承担工作及工作量比例);
(2)联合体中有同类资质的供应商按照联合体分工承担相同工作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供应商确定资质等级;
(3)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参加或者与其他供应商另外组成联合体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3.3 供应商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l)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2)与其他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其他供应商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
(3)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受到三万元以上的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等情形之一的行政处罚,或者存在财政部门认定的其他重大违法记录。
4.参与磋商的费用
4.1 无论磋商的结果如何,供应商应自行承担所有与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有关的全部费用。
5.授权委托
5.1供应商代表为供应商法定代表人的,应持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供应商代表不是供应商法定代表人的,应持有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并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6.联合体形式
6.1除磋商须知前附表中另有规定,本次磋商采购不接受为联合体形式的供应商。
6.2供应商为联合体形式的,除应符合本章第3条规定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l)联合体各方必须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的义务、工作、合同工作量比例;
(2)联合体各方均应当符合本章第3.1款规定的供应商基本资格条件;
(3)除磋商须知前附表中另有规定,联合体各方中至少有一方应当符合本章第3.1款规定的供应商特定资格条件;
(4)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或与其他供应商组成新的联合体参加同一项目的采购活动。
7.现场勘察
7.1供应商应按磋商须知前附表中规定对采购项目现场和周围环境的现场考察。
7.2勘察现场的费用由供应商自己承担,勘察期间所发生的人身伤害及财产损失由供应商自己负责。
7.3采购人不对供应商据此而做出的推论、理解和结论负责。一旦成交,供应商不得以任何借口,提出额外补偿,或延长合同期限的要求。
8.采购进口产品
8.1除磋商文件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本项目拒绝进口产品参加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
8.2本章第7.1款规定同意购买进口产品的,本项目采购活动不限制满足磋商文件要求的国内产品参与竞争性磋商。
9. 政府采购政策支持
9.1对列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且属于应当“强制采购的节能产品”,按照规定实行强制采购。实行政府采购强制采购的节能产品见磋商文件前附表。(本条不适用于本次采购)
9.2对列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非强制采购节能产品”,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发布的《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环境标志产品”,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科学技术厅、湖南省长株潭“两型社会”试验区建设管理委员会发布的《湖南省两型产品政府采购目录》的“两型产品”以及中小企业,实行优先采购,按照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有关政策规定,评审时进行价格扣除或加分。实行政府采购优先采购的优惠率见磋商文件前附表。
9.3产品同时属于“非强制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及“两型产品”的,评审时只有其中一项能享受优先待遇(供应商自行选择,并在报价文件中并填报相关信息及数据);中小企业可以与同时属于“非强制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及“两型产品”中的一项重复计算。
9.4同一项目中部分产品属于优先采购政策的,评审时只对该部分产品的报价实行价格扣除及加分。
9.5符合本章第9.1款、第9.2款规定的,应提供相关证明资料。
9.6产品属于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产品的视同小型、微型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
9.7供应商有融资、担保需求的,具体办理流程可向磋商须知前附表所列金融机构和担保机构询问。
二、磋商文件
10.磋商文件的组成
10.1 磋商文件由下列文件组成:
第一章 磋商邀请
第二章 磋商须知
第三章 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
第四章 采购需求
第五章 响应文件组成
10.2磋商小组根据与供应商磋商情况可能实质性变动的内容,包括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条款,在磋商须知前附表中明确。
10.3供应商应仔细阅读磋商文件的全部内容,按照磋商文件要求编制响应文件。任何对磋商文件的忽略或误解不能作为响应文件存在缺陷或瑕疵的理由,其风险由供应商承担。
11. 磋商文件的提供期限
11.1磋商文件的提供期限自开始发出之日起不得少于五个工作日。具体提供期限见磋商文件前附表。
11.2供应商应持磋商文件前附表规定的资料领取或购买磋商文件。
12.提交首次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
12.1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见磋商须知前附表。
13.磋商文件的澄清或者修改
13.1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已发出的磋商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
13.2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3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接收磋商文件的供应商,不足3个工作日的,顺延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
13.2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对磋商文件澄清或者修改内容,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
三、响应文件
14.一般要求
14.1 供应商应仔细阅读磋商文件的所有内容,按磋商文件的要求编制响应文件,并保证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以使其响应文件对磋商文件做出实质性的响应。
14.2 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及供应商与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磋商小组就有关磋商的所有来往函电均使用中文。供应商可以提交其它语言的资料,但应附中文注释,在有差异时以中文为准。
14.3 计量单位应使用我国法定计量单位,未列明时应默认为我国法定计量单位。
14.4 响应文件应采用书面形式,电报、传真、电子邮件形式的响应文件概不接受。
14.5 供应商应按磋商文件中提供的响应文件格式填写。
15.响应文件的组成
15.1 响应文件包括下列内容:
(1)磋商响应声明
(2)磋商保证金缴纳证明材料
(3)供应商的资格证明文件
(4)施工方案
(5)技术/商务响应与偏离表
(6)报价一览表及报价文件
(7)供应商认为需提供的其他资料
(8)最后报价
15.2在磋商过程中,供应商根据磋商小组书面形式要求提交的最后报价(或者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是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
15.3磋商文件规定可能发生实质性变动的,供应商应当在《技术/商务响应与偏离表》中对应内容注明。
15.4根据《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供应商无论成交与否,其响应文件不予退还。
16.报价
16.1除非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以修改,供应商应当根据磋商文件要求和范围,按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工程项目和工程量填报单价和合价,以元为单位,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16.2供应商应按第五章 响应文件组成格式填写。
16.3 采购人不接受有任何选择的报价。最低报价不能作为成交的保证。
16.4 供应商的报价不得超过投资估算价,投资估算价或其计算方法见磋商须知前附表。
16.5投标报价编制依据:依据《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湘建价〔2014〕113号)文件和现行的《湖南省建筑工程消耗量标准》、《湖南省仿古建筑及园林景观工程消耗量标准》、《湖南省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消耗量标准》、《湖南省市政工程消耗量标准》、《湖南省安装工程消耗量标准》、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交底资料及湖南省房屋修缮2005等,根据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湘建价〔2019〕47号《关于调整建设工程销项税额税率和材料综合税率计费标准的通知》,根据湘建价[2016]237号文《湖南省装配式建设工程消耗量标准(试行)》等编制。相关计费按以下文件执行:《关于执行《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的补充通知》(湘建价建〔2014〕35号)、《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关于增值税条件下计费程序和计费标准的规定>及<关于增值税条件下材料价格发布与使用的规定>的通知》(湘建价[2016]72号)、《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园林苗木等综合税率和社会保险费计费标准的通知》(湘建价〔2017〕134号)、《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补充增值税条件下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湘建价〔2016〕160号)、《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人工工资单价标准执行湘建价[2017]165号文及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湘建价〔2019〕61号《关于调整建设工程保险费计费标准的通知》;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湘建价〔2019〕47号《关于调整建设工程销项税额税率和材料综合税率计费标准的通知》编制。
17.供应商符合磋商文件规定的证明文件
17.1供应商应提交满足本章第3.1款规定的资格条件要求的证明文件,该证明文件作为响应文件的一部分。
17.2如果供应商为联合体,则应提交联合体各方资格证明文件、联合体协议。否则,在评审时将其视为无效响应。
17.3 除磋商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及服务不是供应商制造或拥有的,则必须提供经销、或代理采购货物、或采购货物提供售后服务的证明文件。(本条不适用于本次采购)
18.样品提供
18.1 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供应商在磋商时提供样品的,供应商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在评审时将其视为无效响应。
(1)未在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提交时间、地点提交的;
(2)供应商提供的样品与响应文件中提供样品的型号、规格不一致的。
19. 磋商保证金
19.1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交纳磋商保证金的,应按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磋商保证金形式交纳,不得以现金方式交纳,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向湘潭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纳不超过投资估算价2﹪的磋商保证金(数额采用四舍五入,计算至元)。磋商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本章第20.1款规定的响应文件有效期一致。
19.2供应商为联合体的,可以由联合体中的一方或者共同交纳磋商保证金,其交纳的磋商保证金,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
19.3供应商未按照磋商文件要求提交磋商保证金的,响应无效。
19.4采购代理机构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未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在采购合同签定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但因供应商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及时退还的除外。
19.5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磋商保证金不予退还,并上缴本级财政国库:
(1)供应商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撤回响应文件的;
(2)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提供虚假资料的;
(3)确定成交结果后,无正当理由放弃成交资格的;
(4) 除因不可抗力或磋商文件认可的情形以外,成交供应商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5)供应商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6)磋商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20. 响应文件有效期
20.1响应文件有效期见磋商须知前附表,在此期间响应文件对供应商具有法律约束力,从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之日起计算。响应文件有效期不足的将被视为无效响应。
21.响应文件的签署及规定
21.1响应文件的正本和副本应装订成册,正本一份,副本份数见磋商须知前附表,正本和副本的封面上应标记“正本”或“副本”的字样,当正本和副本有差异时,以正本为准。工程造价文件一式三份,不分正副本。
21.2 响应文件正本和副本应按磋商文件要求签章处盖单位章和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任何加行、涂改、增删,应有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旁边签字。否则,将导致响应文件无效。
21.3 在磋商过程中,供应商按磋商文件规定和磋商小组要求提交的最后报价(或者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可打印或用不退色墨水书写,但需经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者加盖供应商单位章。否则,将导致响应文件无效。
四、响应文件的递交
22.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22.1响应文件应密封包装,加贴封条,并在封套的封口处盖供应商单位章或者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22.2响应文件封套上应写明的内容见磋商须知前附表。
22.3响应文件如果未按上述规定密封和加写标记,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拒绝接收。
23.响应文件的补充、修改或者撤回
23.1供应商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提交的首次响应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并书面通知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该通知应有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23.2补充、修改的内容与响应文件不一致时,以补充、修改的内容为准。
24.响应文件的递交与接收
24.1 供应商应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将响应文件送达磋商须知前附表中指定的地点。在截止时间后送达的响应文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磋商小组应当拒收。
24.2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由供应商代表当场查验响应文件的密封状况,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不当场拆封响应文件。
五、响应文件的磋商与评审
25.磋商程序及磋商小组
25.1磋商程序:响应文件审查、磋商(包括澄清)、响应文件评审、提出成交供应商。其中,磋商按本章第30.1款或者第30.2款情形进行。
25.2磋商小组依法组建,社会专家在政府采购监督部门管理的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产生。
26. 响应文件审查
26.1 资格性审查:根据本章第3.1项规定的供应商资格条件要求,对响应文件的资格证明等进行审查,以确定供应商是否具备磋商资格条件。
26.2符合性审查: 对响应文件(包括首次提交的响应文件、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对磋商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作出响应。
26.3响应文件审查结束后,磋商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并给予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平等的磋商机会。供应商应派其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参加磋商。
27.实质性响应
27.1实质性响应是指响应文件(包括首次响应文件、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与磋商文件要求的所有条款、条件和规格相符,没有偏离。偏离指不满足、或不响应磋商文件的要求。
27.2响应文件是否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要求由磋商小组依据磋商文件规定认定。磋商小组决定响应文件的响应性只根据响应文件本身的真实无误的内容,而不依据外部的证据。
28.无效响应
28.1磋商小组在对资格性和符合性进行审查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属无效响应,磋商小组应当告知有关供应商:
(1)供应商不具备本章第3.1款规定的供应商资格条件要求,或存在本章第3.3款情形的;
(2)联合体不符合本章第3.2款规定的;
(3)应交未交磋商保证金或金额不足、磋商保证金缴纳形式不符合磋商文件要求的;
(4)响应文件未按照磋商文件要求签署、盖章的;
(4)响应文件不满足本章第27.1款规定的实质性要求的;
(5)报价超过投资预算价及招标控制价的;
(6)响应文件有效期不足的;
(7)响应文件不符合法律、规章、规范性文件和磋商文件规定及要求的。
29.澄清
29.1 磋商小组在对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对磋商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审查时,可以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该要求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由其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者加盖公章。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29.2 (1)最后报价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最后报价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最终报价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3)最终报价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
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照前款规定的顺序修正。修正后的报价按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87号令)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经投标人确认后产生约束力,投标人不确认的,其投标无效。
30.磋商
30.1本章第10.2项未明确磋商文件实质性变动内容的,或者磋商文件明确了可能发生实质性变动内容,但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根据磋商情况认为磋商文件无需发生实质性变动的,磋商小组应当直接与响应文件审查合格的供应商就价格组织多轮磋商。
(1)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要求所有继续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在磋商小组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
(2)磋商文件明确可能发生实质性变动,但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根据磋商情况认为磋商文件无需发生实质性变动的,磋商小组不另行通知。
30.2本章第10.2款明确磋商文件实质性变动内容的,磋商小组可以组织多轮磋商。在每一轮磋商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文件规定和磋商情况,对磋商文件的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作实质性变动(磋商文件的实质性变动内容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并以书面形式要求响应文件审查合格的供应商,在规定的截止时间前重新提交响应文件。磋商小组应当根据本章第26.2款规定对供应商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进行审查。供应商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审查不合格的,不得进入下一轮磋商,也不得要求提交最后报价。
(1)磋商文件能够详细列明采购需求的技术、服务要求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要求所有继续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
(2)磋商文件不能详细列明采购需求的技术、服务要求,需经磋商由供应商提供最终设计方案或解决方案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推荐3家以上供应商的设计方案或者解决方案,并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
30.3 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或者最后报价应按本章第21.3款规定,由其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者加盖供应商单位章,在规定时间内密封递交给磋商小组。
30.4供应商的最后报价及政府采购政策规定的价格扣除情况,磋商小组应召集所有参加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当场开封公布,并由供应商代表签字确认。
30.5提交首次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在提交最后报价之前,可以根据磋商情况退出磋商,并书面通知采购代理机构或者磋商小组。该通知由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采购代理机构按本章第19.4款规定退还退出磋商的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
30.6提交首次响应文件的供应商,未按磋商文件规定及磋商小组要求提交最后报价(或者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且又未按本章第30.5款规定退出磋商的,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不予退还。
31.响应文件评审
31.1经磋商确定最终采购需求和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后,由磋商小组采用综合评分法对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价。
31.2综合评分法,是指响应文件满足磋商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成交候选供应商的评审方法。本采购项目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见磋商须知前附表。
31.3最后报价调整。磋商小组以各供应商最后报价为基础,按照符合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相应条件或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产品的,对供应商的最后报价进行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最后报价计算价格得分,具体价格扣除比例见磋商须知前附表。但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优惠政策。
31.4综合评分法中的价格分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即满足磋商文件要求且经调整后的最后报价最低的供应商的价格为磋商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供应商的价格分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磋商报价得分=(磋商基准价/最后磋商报价)×价格权值×100
项目评审过程中,不得去掉最后报价中的最高报价和最低报价。
31.5涉及政府采购政策优惠对供应商分值进行调整的,按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调整供应商的技术、商务、价格得分或总得分。
31.6涉及多处或部分获得政府采购政策优惠的,其多处或部分享受政府采购优惠政策的计算方法见磋商须知前附表相关规定。
31.7评审时,磋商小组各成员应当独立对每个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进行评价、评分,并按照政府采购优惠政策对最后报价进行价格扣除和技术、商务、价格加分后,汇总各供应商的总得分。
32.提出成交供应商
32.1磋商小组应当根据综合评分情况,按照评审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3名以上成交候选供应商,并编写评审报告。评审得分相同的,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评审得分且最后报价相同的,按照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推荐。符合《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和《财政部关于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库〔2015〕124号)所列“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含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情形的,可以推荐2家成交候选供应商。
33.确定成交供应商
33.1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评审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采购人确认。
33.2采购人应当在收到评审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从评审报告提出的成交候选供应商中,按照排序由高到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也可以书面授权磋商小组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
34.磋商终止
34.1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在本章第37.1款指定的媒体上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1)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
(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3)除《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 和《财政部关于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库〔2015〕124号)所列“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含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情形外,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或者报价未超过采购预算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
(4)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35.重新评审
35.1除资格性检查认定错误、分值汇总计算错误、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客观分评分不一致、经磋商小组一致认定评分畸高、畸低的情形外,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组织重新评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发现磋商小组未按照磋商文件规定的评审标准进行评审的,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36.保密及串通行为
36.1磋商小组成员以及与评审工作有关的人员不得泄露评审情况以及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
36.2供应商不得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其他供应商恶意串通;不得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磋商小组成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不得提供虚假资料谋取成交;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采购工作。
36.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恶意串通,对供应商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一)供应商直接或者间接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处获得其他供应商的相关情况并修改其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
(二)供应商按照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的授意撤换、修改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
(三)供应商之间协商报价、技术方案等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四)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供应商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五)供应商之间事先约定由某一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
(六)供应商之间商定部分供应商放弃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或者放弃中标、成交;
(七)供应商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之间、供应商相互之间,为谋求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或者排斥其他供应商的其他串通行为。
六、成交结果信息公布与授予合同
37.成交信息的公布
37.1成交供应商确定后2个工作日内,成交结果信息将在磋商须知前附表指定的媒体上公布。
38.询问及质疑
38.1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询问。
38.2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38.3投标人若认为采购过程和中标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应当在下列时间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
(1)对可以质疑的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为收到采购文件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提出;
(2)关于采购过程的质疑,应在采购程序环节结束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提出。
(3)关于中标结果的质疑,应在中标结果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提出。
38.4 投标人提出质疑的,应提供质疑书原件。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向质疑供应商签收回执。
38.5 质疑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质疑供应商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2)质疑项目的名称、编号;
(3)具体、明确的质疑事项和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请求;
(4)事实依据。
(5)必要的法律依据;
(6)提出质疑的日期。
38.6 质疑书应当由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并加盖投标人公章,质疑书由授权的代理人签字的应附投标人法定代表人委托授权书。
38.7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在收到质疑函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
38.8 投标人对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期限作出答复的,可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按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及程序,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投诉。
39.成交通知
39.1成交供应商确定后,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以书面形式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9.2 成交通知书是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39.3 成交供应商在收到采购代理机构的成交通知书后10日内,应按照磋商须知前附表的规定,向采购人提交履约担保。联合体成交的,履约担保由联合体各方或联合体中牵头人的名义提交。
39.4 成交供应商没有按照本章第39.3款规定提交履约担保的,视为放弃成交资格,其保证金不予退还。
40.签订合同
40.1成交供应商应当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40.2磋商文件、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等均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依据。
40.3 成交供应商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成交供应商不得向他人转让成交项目,也不得将成交项目分包后分别向他人转让。
40.4 成交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1至3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予以通报:
(一)成交后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二)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或者与采购人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
(三)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
(四)违反法律、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
七、其他规定
41.1采购代理服务费
41.1采购代理机构应按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收取采购代理服务费。
41.2集中采购机构不得收取采购代理服务费。
42. 其他规定
42.1磋商文件的其他规定见磋商须知前附表。
第三章 采购合同格式
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
政府采购编号:
采购人(全称): (甲方)
供应商(全称): (乙方)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
1.项目管理信息
(1)采购组织形式:
(2)采购方式:
(3)项目名称:
序号 | 标的名称 | 型号规格 | 数量 | 单价 | 总价 | 备注 |
合同金额小写: 大写: |
2.合同标的及金额
履行合同的时间、地点及方式:
付款: 。
5.解决合同纠纷方式
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
□ 提请仲裁 □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6.组成合同的文件
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本合同协议书
(3)中标或成交通知书
(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
(5)投标文件
(6)招标文件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合同订立时间: 年 月 日
合同订立地点:
甲 方:(公章) 乙 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开 户 银 行:
账 号:
采购需求
一、采购项目名称:
湖南理工职业技术学院大数据会计与智能财务共享实训中心装修改造项目
采购预算:预算控制价为 407078.3 元
三、工程发包范围:详见招标工程量清单及设计施工图。
四、项目相关要求:
1、项目投标单位资质要求
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贰级及以上资质,且安全生产许可证处于有效期。
2、项目施工人员要求
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湘建建[2015]57号文规定配备施工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即:项目负责人1人、施工员1人。
1)关键岗位人员不得同时在其他在建工程中任职。
2)关键岗位人员必须是本企业在职人员。(提供由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投标截止时间前连续6个月的养老保险证明)。
3)关键岗位人员应持有相应的岗位资格证书,岗位资格证书上注明了单位名称的,应与承包方一致。即项目负责人为建筑工程专业贰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或建筑工程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施工员须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在有效期内的施工员岗位资格证书或初级及以上工程师证书或注册建造师证书。
2、主要材料要求:符合国家环保、节能、防火及质量要求(提供产品检测合格证明),选择中档以上的国内知名品牌。
五、施工条件及要求说明
1、施工工期要求:30日历天(自设计交底之日起)。
2、发包方负责指定施工用水、电力、通讯线路等的接驳点。
3、承包方应负责自行解决正常施工所需要的进入施工现场的交通条件。
4、施工手续办理:承包方需要办理施工过程中的所有手续包括但不限于城管、卫生、环保、治安、劳动、保险、安监等手续,由承包方负责,需缴纳的相关费用由承包方自行承担。
六、质量及技术服务要求
1、质量要求:合格及以上工程
2、质量保修:执行建设部[2000]80号令规定的保修内容及期限,本工程保修期为2年。
3、在施工前,承包方须为施工人员购买工伤保险,在施工过程中引发的安全事故,一切责任由承包方自负。承包方在施工过程中损坏了非装修面和其他的财物,由承包方负责修复或赔偿。
4、承包方为确保工程按期完工,应分解工期目标制定详细施工进度计划交发包方批准后实施;因承包方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总工期每延长一天将扣减工程总价款的千分之二/天,违约金总额不超过结算总价款的百分之五。
5、承包方应保证项目施工现场文明安全,做好现场成品保护。
6、服务响应:施工期间,接到发包方实施意见后,承包方须在8小时内响应并部署。竣工验收后,属于保修范围的项目,承包方应在接到通知后的3天内派人免费维修,若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发包方可自行或指派第三方维修,维修费在质保金中双倍扣除,当质保金不足以承担维修费用时,发包人有权追偿,承包人应积极给付。
七、竣工验收
1、由发包方负责组建验收小组,依据《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标准》和设计施工图进行竣工验收。
2、验收阶段,经发包方及相关部门验收不合格的,需立即整改直至达到验收合格标准。
八、 结算方式
1、付款方式: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发包方支付至合同价60%的工程款;竣工结算评审完成后支付至结算审定工程款的97%,预留3%作为质保金,待工程交付使用两年后(若无质量问题及其他违约情形)无息付清。
2、本项目最终结算价以发包方委托的第三方评审单位的评审结论为准。
3、工程竣工结算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发承包双方应及时办理工程结算,工程竣工验收后承包方应在30天内提交完整齐备的工程竣工结算资料两套,并必须保证所有归档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
九、工程量清单 另册
十、施工图纸 另册
●对于上述项目要求,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中进行回应,作出承诺及说明。
第五章 响应文件组成
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应包含以下十个部分:
一、磋商响应声明
附件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参加磋商)
附件2: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委托代理人参加磋商)
附件3:工程质量保修书
二、保证金
附件4:保证金退还申请书
三、供应商的资格证明材料
附件5:供应商基本情况表
附件6:供应商的资格条件材料
附件7: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附件8:磋商文件规定的特定资格条件证明资料
附件9:其他证明资料或说明
四、施工组织方案
附件10:施工组织方案
附件11:主要人员简历表
五、技术/商务响应与偏离表
六、提供政府采购政策产品等证明材料
附件12:中小企业声明函
七、报价一览表及报价文件
附件13:报价一览表
附件14:报价文件
供应商认为需提供的其它资料
附件 15:投标承诺书
九、最后报价
一、磋商响应声明
致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
我方已仔细研究了 (项目名称)的竞争性磋商文件(政府采购编号: ;采购代理编号: )的全部内容,知悉参加竞争性磋商的风险,我方承诺接受磋商文件的全部条款且无任何异议。
一、我方同意在磋商文件中规定的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起 日内(响应文件有效期)遵守本响应文件中的承诺且在此期限期满之前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二、我方提交响应文件正本一份和副本一式 份,并保证响应文件提供的数据和资料全部内容真实、合法、准确和完整,我们对此负责,并愿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
三、我方愿意向贵方提供任何与本项采购有关的数据、情况和技术资料。若贵方需要,我方愿意提供我方作出的一切承诺的证明资料。
四、我方愿意按磋商文件规定和磋商小组要求重新提交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
五、我方承诺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保证在获得成交资格后,按照磋商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履行双方所签订的合同,并承担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
六、我方在此声明:
(一)我方与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不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二)我方与参加本项目的其他供应商不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或者与其他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为同一人。
(三)我方未为本项目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
(四)我方承诺(承诺期:成立三年以上的,为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三年内;成立不足三年的,为实际时间):
1、我方依法缴纳了各项税费及各项社会保障资金,没有偷税、漏税及欠缴行为。
2、我方在经营活动中没有存在下列重大违法记录:
(1)受到刑事处罚;
(2)受到三万元以上的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的行政处罚。
附件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附件2: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供应商名称(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日 期: 年 月 日
附件1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供应商名称:
注册号:
注册地址:
成立时间: 年 月 日
经营期限:
经营范围:主营: ;兼营:
姓名: 性别: 年龄: 系 (供应商名称)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供应商名称(盖单位章):
日期: 年 月 日
★本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除投标响应文件中提供以外,须单独另备一份与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及近三个月在投标单位缴纳社保的证明文件持于手中在开标现场查验。
附件2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本人 (姓名、职务)系 (供应商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授权 (姓名、职务)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1)签署、澄清、补正、修改、撤回、提交 (项目名称、政府采购编号、采购代理机构编号)响应文件;(2)签署并重新提交响应文件及最后报价;(3)签订合同和处理有关事宜,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
委托期限: 。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本授权书于 年 月 日签字生效,特此声明。
为避免废标,请附: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双面)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附件1,原件)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本授权委托书除投标响应文件中提供以外,须单独另备一份及委托代理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及近三个月在投标单位缴纳社保的证明文件,并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持于手中于开标现场查验。
附件3
工程质量保修书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为保证 (工程名称)在合理使用期限内正常使用,发包人和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经协商一致,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应按照有关规定及双方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1 质量保修范围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外墙面的防渗漏工程、电气管线工程、给排水管道工程、设备安装工程、供热、供冷系统工程、装饰装修工程以及双方约定其他项目。具体质量保修范围,双方约定如下:
(1)
(2)
(3)
2 质量保修期
2.1 质量保修期从工程实际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单项竣工验收的工程,按单项工程分别计算质量保修期。
2.2 双方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约定本工程质量保修期如下:
(1)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工程为: 年;
(3)电气管线工程、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 年;
(4)供热、供冷系统工程为: 个采暖期、供冷期;
(5)装饰装修工程为 年;
(6)其他项目 年。
3 质量保修责任
3.1 属于保修范围的项目,承包人应在接到通知后的7天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发包人可自行或指派第三方保修。
3.2 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承包人在接到通知后,应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3.3 在国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期限内,承包人应确保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的安全和质量。凡出现其质量问题,应立即报告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由设计单位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应立即实施保修。
3.4 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
4 质量保修费用
质量保修费用及相关的损害赔偿费,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5 质量保证金
质量保证金的使用、约定、支付、返还与本合同的质量保证金赋予的约定一致。
6 其他
6.1 双方约定的其它工程质量保修事项:
6.2 本工程质量保修书,由发包人承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前签署,作为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
发包人(公章): 承包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二、磋商保证金缴纳证明材料
1、提供付款凭证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2、根据供应商递交的《投标保证金退还申请书》上的账户信息,以转账或电汇方式退还至供应商的原缴纳账户。
附件4
保证金退还申请书
致 :
我系参加 (项目名称),政府采购编号: ,委托代理编号: 竞争性磋商的供应商,现申请按该项目磋商文件规定,退返保证金人民币 (大写)¥ (小写),保证金请退还到以下原缴纳账户:
户名:
账号:
开户行:
开户行地址: 省 市
如果提供的账户信息有误或因账户信息变更未及时通知,一切后果均由本单位自行负责。
供应商(盖单位章):
联系人:
移动电话:
固定电话:
日期: 年 月 日
说明:《保证金退还申请书》需单独递交,不得装订在投标响应文件中;可在办理保证金交割手续时提交,也可在提交投标响应文件截止时间提交至开标现场,未交《保证金退还申请书》的供应商,将影响其保证金的正常退还。
三、供应商的资格证明资料
附件5 供应商基本情况表
供应商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邮政编码 | ||||||||
委托代理人 | 电子邮箱 | ||||||||
上年营业收入 | 员工总人数 | ||||||||
营业执照 | 注册号码 | 注册地址 | |||||||
营业执照 | 发证机关 | 发证日期 | |||||||
营业执照 | 营业范围(主营) | ||||||||
营业执照 | 营业范围(兼营) | ||||||||
基本账户开户行及账号 | |||||||||
税务登记机关 | |||||||||
资质名称 | 等级 | 发证机关 | 有效期 | ||||||
备注 | 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
盖供应商单位章
附:请投标人提供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书面承诺(格式自拟),通过信用信息查询的查询渠道:“信用中国”(http://www.creditchina.gov.cn/)网站下载的信用信息档案(档案生成日期在采购公告发布之后)。
附件6
供应商的资格条件更新材料
备注:
1、提供供应商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法人提交营业执照副本或者法人登记证书);
2、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险费的证明资料:
(1)缴纳税收证明资料:近三个月依法缴纳税收的证明(纳税凭证复印件),或者委托他人缴纳的委托代办协议和近三个月的缴纳证明(收据复印件),或者法定征收机关出具的依法免缴税收的证明原件。
(2)缴纳社会保险证明资料:近三个月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证明(缴费凭证复印件),或者委托他人缴纳的委托代办协议和近三个月的缴纳证明(收据复印件),或者法定征收机关出具的依法免缴保险费的证明原件。
3、供应商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4、提供第二章 磋商须知第3.1款供应商基本资格条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如果有的话)证明资料的复印件。
附件7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
书面声明
致 (采购代理机构):
我单位郑重声明,参加本政府采购项目前 3 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重大违法记录是指供应商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等行政处罚)。
我单位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特此声明。
供应商名称(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8
磋商文件规定的特定资格条件证明资料
备注:提供第二章 磋商须知第3.1款供应商特定资格条件证明资料的复印件。项目经理部关键岗位人员无在建工程,由投标人自行承诺,并对真实性负责。格式自拟。
附件9
其他证明资料或说明
四、施工组织方案
附件10 施工组织方案
施工方案包括(但不限于):(1)施工组织方案与技术措施(2)质量管理体系与质量保证措施(3)安全管理体系与措施(4)项目管理机构与管理人员及施工人员的配备(5)工程进度计划与保证措施(6)施工设备(7)应急方案、(8)安全生产责任制
供应商名称: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姓 名 | 性 别 | |||||
职 务 | 职 称 | |||||
毕业学校、专业 | ||||||
身份证号 | 拟在本合同任职 | |||||
执业资格证 | 执业资格证书号 | |||||
近三年承担项目情况 | ||||||
时间 | 类似项目名称 | 担任职务 | 项目单位名称及电话 | |||
附件11
主要人员简历表
说明:主要人员证书、类似项目证明资料等按第二章第41.1款或第四章要求提供。
另附:项目部所有关键岗位人员无在建工程的书面承诺(格式自拟)或官网查询结果,提供虚假证明或未提供证明视为投标无效。
供应商名称: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_
序号 | 磋商文件条目号 | 采购规格/商务条款 | 响应文件的规格/商务条款 | 响应与偏离 | 说明 |
日期: 年 月 日
五、技术/商务响应与偏离表
说明:1、“响应与偏离”应注明“响应”或“偏离”。
2、属磋商文件规定可能变动的内容在“说明”栏中注明。
供应商名称: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日 期: 年 月 日
六、提供政府采购政策产品等证明材料
附件12
中小企业声明函
本公司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的规定,本公司为 (请填写:中型、小型、微型)企业。即,本公司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的划分标准,本公司为 (请填写:中型、小型、微型)企业。
2.本公司参加 单位的 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本企业制造的货物,由本企业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 (请填写:中型、小型、微型)企业制造的货物。本条所称货物不包括使用大型企业注册商标的货物。
本公司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供应商(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说明:1、填写前请认真阅读《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和《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1]181号)相关规定。
2、中小企业部分提供其他中小企业制造货物的应另附说明,并与后面的报价一栏表保持一致。
3、未按上述要求提供、填写的,评审时不予以考虑。
项目名称 | 政府采购编号 | ||
项目名称 | 采购代理编号 | ||
品目代码 | B07-装修工程 | ||
工程总报价 | 大写: 元人民币整 小写: 元人民币整 | ||
工期(日历天) | |||
质量要求 | |||
项目负责人 | |||
备 注 |
七、报价一览表及报价文件
附件13
报价一览表
供应商(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14
分项价格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内容)
严格按采购文件提供的清单报价。
依据《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湘建价〔2014〕113号)文件和现行的《湖南省建筑工程消耗量标准》、《湖南省仿古建筑及园林景观工程消耗量标准》、《湖南省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消耗量标准》、《湖南省市政工程消耗量标准》、《湖南省安装工程消耗量标准》、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交底资料及湖南省房屋修缮2005等,根据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湘建价〔2019〕47号《关于调整建设工程销项税额税率和材料综合税率计费标准的通知》,根据湘建价[2016]237号文《湖南省装配式建设工程消耗量标准(试行)》等编制。相关计费按以下文件执行:《关于执行《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的补充通知》(湘建价建〔2014〕35号)、《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关于增值税条件下计费程序和计费标准的规定>及<关于增值税条件下材料价格发布与使用的规定>的通知》(湘建价[2016]72号)、《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园林苗木等综合税率和社会保险费计费标准的通知》(湘建价〔2017〕134号)、《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补充增值税条件下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湘建价〔2016〕160号)、《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人工工资单价标准执行湘建价[2017]165号文及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湘建价〔2019〕61号《关于调整建设工程保险费计费标准的通知》;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湘建价〔2019〕47号《关于调整建设工程销项税额税率和材料综合税率计费标准的通知》编制。投标报价文件需提供以下具体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A.3 投标总价封面
(2)B.3 投标总价扉页
(3)附录C 工程计价总说明
(4)D.1 建设项目(单项工程)工程造价汇总表(一般计税法)
(5)D.3单位工程费用计算表(一般计税法)
(6)E.1 单位工程工程量清单与造价表(一般计税法)
(7)E.3 清单项目直接费用预算表
(8)E.4 清单项目人材机用量与单价表
(9)E.5 清单项目费用计算表(综合单价表、一般计税法)
(10)E.7 总价措施项目清单计费表
(11)F.1 其他项目清单与计价汇总表(一般计税法)
(12)F.3 暂列金额明细表
(13)F.4 材料(工程设备)暂估单价及调整表
(14)F.5 专业工程暂估价及结算价表
(15)F.6 计日工表
(16)F.7 总承包服务费计价表
(17)J.2 人工、主要材料(工程设备)、机械用量汇总与单价表
注:以上表格如为空白表格,可不提供。本分项价格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内容)即为工程造价文件。
八、供应商认为需提供的其它资料及说明
注:所有证书及相关证明材料真实性由投标供应商自行负责,如存在弄虚作假行为,将作无效投标处理,并按相关规定没收其磋商保证金,同时上报财政部门列入政府采购黑名单。
附件15
投标承诺书
致 (采购单位):
我单位参加 (项目名称)的投标,我方承诺完全响应磋商文件要求的所有条款,严格按工程量清单报价。遵从公平竞争的原则,如有恶意竞争(如低于成本报价等),或中标后无故不履行职责等行为,自愿接受以下处罚:
1、成交无效;
2、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十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3、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我方承担;
因本项目为校园施工工程,施工周边环境复杂,我方承诺若有幸中标,在完全按照磋商文件及投标响应文件履行职责外,同时承诺履行以下职责:
1、我方承诺负责施工现场周边环境的施工进出道路处理并全力解决周边人际关系的处理和协调,杜绝阻工事件的发生。
项目名称 | 政府采购编号 | ||
项目名称 | 采购代理编号 | ||
本项目招标控制价 | 407078.3 元 | ||
最终工程总报价 | 大写: 元人民币整 小写: 元人民币整 | ||
备 注 | 工期:30天 |
2、施工手续办理:我方承诺需要办理施工过程中的所有手续包括但不限于城管、卫生、环保、治安、劳动、保险、安监等手续,由我方负责,需缴纳的相关费用由我方自行承担。
特此承诺。
投标人名称(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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