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
大唐延安热电厂-2024年1月-07竞价公告
金额
-
项目地址
陕西省
发布时间
2024/01/25
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njjd-717143-202401-321
预算金额-
招标公司大唐陕西发电有限公司延安热电厂
招标联系人刘家琪
招标代理机构大唐国际燃料贸易有限公司
代理联系人-
标书截止时间-
投标截止时间2024/01/26
公告正文
大唐延安热电厂-2024年1月-07竞价公告
竞价单编号:NJJD-717143-202401-321
大唐延安热电厂就市场煤采购进行公开竞价,欢迎具备资格的供应商参加。
一、基本信息
1. 煤种:烟煤
2. 采购数量:20,000吨
3. 交货地点: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大唐延安热电厂
4. 交货日期:2024-01-26 至 2024-02-04
5. 运输方式:汽运
6. 交货价格:到厂价
7. 数量验收方式:厂方
8. 质量验收方式:厂方
9.货款结算方式:1.买、卖双方约定【每月】结算一次。2. 买、卖双方对货物不存在任何异议后,买方于【每月10日】前根据以下结算单据对【上月】货款进行结算:(1)过衡单、货物交接单、数量计量结果,如存在过数量异议的,应提交数量最终结果依据;(2)质量化验结果,如存在过质量异议的,应提交质量最终结果依据。3.结算方式: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执行。买卖双方完成结算确认后【5个工作日内】,由卖方向买方开具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买方收到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向卖方支付全部已结算确认的货款。。
10. 是否含税:含税
二、交易平台
中国大唐集团公司燃料电子交易平台(http://www.dtrlcg.com/)
三、时间安排
1. 竞价模式:一次报价
2. 第一次报价截止时间:2024-01-26 09:00:20
四、质量标准
煤炭指标 | 单位 | 典型值 | 拒收值 |
---|---|---|---|
发热量(收到基低位) | kcal/kg | ≥4,300 | <3,800 |
干燥基全硫St,d | % | <1 | ≥1 |
干燥无灰基挥发份Vdaf | % | 20 | ≤20 |
收到基灰分Aar | % | ||
全水分(Mt) | % | ||
空干基内水(Mad) | % | ||
粒度 | mm | ||
灰熔点(ST) | ℃ | ≥1,200 | <1,200 |
哈式可磨系数(HGI) | HGI |
一、收货人名称、交货地点、供煤矿点、品种规格、质量、交货时间及数量
1. 收货人为:大唐陕西发电有限公司延安热电厂
2. 交货期间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3. 供煤矿点、交货地点、交货时间及数量如下:
品名/煤种 | 供煤矿点(产地) | 发站 | 到站 | 交货地点 | 交货时间(月) 及数量(万吨) | ||||||||||||
烟煤 | 大唐延安热电厂 | 大唐延安热电厂 | 合计 | 1 | 2 | 3 | 4 | 5 | 6 | 7 | 8 | 9 | 10 | 11 | 12 | ||
一方调整合同总量超过【+10%】时,双方需另行签订合同补充协议。在未经买方同意的情况下,因卖方自身原因导致到厂量超出合同总量110%以上的部分按照0元结算。
4. 品种规格及质量要求:
卖方所供煤炭需满足《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和以下煤质指标要求:
品名/煤种 | 发热量 | 全水 | 灰分 | 挥发分 | 硫分 | 灰熔点 | 哈氏可磨系数 | 粒度 |
Qnet,ar 【(千卡/千克)】 | Mt (%) | A【ad】 (%) | V【daf】 (%) | St,【d】(%) | ST (℃) | HGI | (mm) | |
烟煤 | 4300 | 20 | 1.0 | 1200 | <50 |
Qnet,ar<3800千卡/千克;St,d>1.0%;20%>Vdaf;ST(℃)<1200。
二、运输方式
1. 运输:本合同项下煤炭的运输由【卖方】组织,托运人为【卖方/其他发货人】,并以【汽车】运输的方式运至合同约定的交货地点。
如卖方与发货人不一致,卖方需向买方提供由发货人出具的发运煤炭权属的证明材料,作为本合同的有效结算附件。卖方需确保拥有所发煤炭的所有权,同时,卖方将发运煤炭的运输信息(包括但不限于物流信息、车次、吨数、矿点、承运人等)同步提供给买方,买方据此核查到货煤炭的数量、出卖人等相关信息,作为结算依据。
卖方负责汽车运输时,运输车辆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国家有关排放标准,并遵守买方的调度和指挥。
2. 风险分担: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在货物交付买方之前,煤炭所有权归卖方所有,其毁损、灭失的风险及损失由卖方承担。在货物交付买方后起,煤炭所有权转归买方所有,其毁损、灭失的风险及损失由买方承担。
3.费用承担:在货物交付买方之前,有关本合同项下煤炭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堆存费、仓储等费用)由卖方承担;在货物交付买方后,有关煤炭的一切费用由买方承担。
三、数量及质量验收
1. 数量以吨为计量单位,【四舍五入保留两位小数】,以【买方】【汽车衡】计量结果为初步验收依据;质量以【买方】化验结果为初步验收依据(按照国家标准采样、制样、化验)。
【卖方】有权对数量及质量验收过程进行监督,但不得影响和干预【买方】验收工作,必要时可与【买方】联合验收。
2. 以【买方】数量、质量为初步验收依据的,如卖方对验收结果有异议,应在接到该批次验收结果【2】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异议,经协商后可由买方进行复检,买、卖双方以复检结果进行最终验收结算。如卖方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异议,则该验收结果即作为最终验收结算依据。
3. 双方约定的其他条款:
【(1)卖方应熟知和遵守买方的《大唐延安热电厂燃料异常处理管理标准》(见附件),掺杂使假或违反附件所列制度的责任由卖方承担。】
【(2)卖方禁止开展保理融资相关业务。】
【(3)买方验收过程实行机械采样与人工采样并行。机械采样收到基低位发热量(Qnet,ar)比人工采样收到基低位发热量(Qnet,ar)低时,当日该批次以机械采样结果为准;机械采样的化验结果与人工采样结果收到基低位发热量(Qnet,ar)低时对比偏差0至+100千卡/千克时,当日该批次以机械采样化验结果为准;机械采样的化验结果与人工采样结果收到基低位发热量(Qnet,ar)低时对比偏差+100千卡/千克至+268千卡/千克时,视为该批次来煤掺配不均匀,人工采样结果与机械采样结果各占50%;机械采样的化验结果与人工采样结果收到基低位发热量(Qnet,ar)对比大于+268千卡/千克时,视为该批次来煤异常,当日该批次以人工采样结果为准。同时约谈供应商要求其整改,买方有权按照《中国大唐集团有限公司煤炭供应商管理办法》相关管理要求执行。详见表1】
表1.机械采样结果与人工采样结果偏差及处理情况
偏差范围(千卡/千克) | 处理情况 |
a<0 | b=机采样结果 |
0<a≤100 | b=机采样结果 |
100<a≤268 | b=机采样50%+人工样50% |
268<a | b=人工样结果 |
备注:a为机采样低位热值-人工样低位热值;b为最终结果。 |
(一) 合同价格(含增值税,增值税税率为【13%】),采用【单卡计价】方式
1. 合同价格
合同价格=基准价格+质量调整价
(1) 基准价格:质量指标符合本合同第一条第4项约定标准的煤炭到厂交货含税基准价格,具体如下:
品名/煤种 | 热值范围 【(千卡/千克)】 | 热值基准价格【元/[(千卡/千克)×吨]】 | 加权方式 | 基准价格公式 |
烟煤 | 4300≤Qnet,ar | 卡价成交价 | 【合同周期】 | 收到基加权低位发热量×热值基准价格 |
烟煤 | 4200≤Qnet,ar<4300 | 卡价成交价-0.001 | 【合同周期】 | 收到基加权低位发热量×热值基准价格 |
烟煤 | 4100≤Qnet,ar<4200 | 卡价成交价-0.002 | 【合同周期】 | 收到基加权低位发热量×热值基准价格 |
烟煤 | 4000≤Qnet,ar<4100 | 卡价成交价-0.004 | 【合同周期】 | 收到基加权低位发热量×热值基准价格 |
烟煤 | 3900≤Qnet,ar<4000 | 卡价成交价-0.006 | 【单批次】 | 收到基单批次低位发热量×热值基准价格 |
烟煤 | 3800≤Qnet,ar<3900 | 卡价成交价-0.008 | 【单批次】 | 收到基单批次低位发热量×热值基准价格 |
烟煤 | 3700≤Qnet,ar<3800 | 卡价成交价-0.01 | 【单批次】 | 收到基单批次低位发热量×热值基准价格 |
烟煤 | 3600≤Qnet,ar<3700 | 卡价成交价-0.012 | 【单批次】 | 收到基单批次低位发热量×热值基准价格 |
烟煤 | Qnet,ar<3600 | 以3600千卡/千克为基准,热值每降低1-100千卡/千克区间,按照0.003元/[(千卡/千克)×吨]的幅度继续扣减结算价 | 【单批次】 | 收到基单批次低位发热量×热值基准价格 |
①【硫分/挥发分等】指标以本合同第一条第4项约定的品种“煤炭质量”为基准,在约定范围内的,不调整价格。超出约定范围的,按照以下方式调整价格:
品名/煤种 | 煤质指标 | 指标范围 | 变化幅度 | 价格增减额 (价格或比例) | 增减基准 | 加权方式 | 质量调整价公式 |
烟煤 | 硫分St,【d】(%) | St,d>1.0 | 每+0.01 | -0.3元/吨 | 1.0 | 【单批次】 | (单批次验收值-增减基准)/变化幅度×价格增减额 |
烟煤 | 挥发分V【daf】 (%) | 20>Vdaf | 每-0.01 | -0.01元/吨 | 20 | 【合同周期】 | (加权验收值-增减基准)/变化幅度×价格增减额 |
1. 买、卖双方约定【每月】结算一次。
2. 买、卖双方对货物不存在任何异议后,买方于【每月10日】前根据以下结算单据对【上月】货款进行结算:
(1)过衡单、货物交接单、数量计量结果,如存在过数量异议的,应提交数量最终结果依据;
(2)质量化验结果,如存在过质量异议的,应提交质量最终结果依据。
3. 结算方式: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执行。
买卖双方完成结算确认后【5个工作日内】,由卖方向买方开具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买方收到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向卖方支付全部已结算确认的货款。
4. 付款方式:现汇或银行承兑汇票。
六、合同变更与解除
本合同生效后,任何一方均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如确需变更或解除,应经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书面协议达成之前,本合同继续有效。
发生如下任何一种情形的,买方有权解除合同且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1. 卖方违反本合同义务,经买方书面通知后【3】日内仍未纠正的;
2. 卖方不履行本合同义务,经买方书面通知后【3】日内仍未履行的;
3. 在约定的交货日前【3】日,买方书面通知卖方的;
4. 卖方发生破产清算、注销或吊销营业执照等情形的;
5. 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买方解除合同的情形。
发生如下任何一种情形的,卖方有权解除合同且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1. 买方违反本合同义务,经卖方书面通知后【3】日内仍未纠正的;
2. 买方不履行本合同义务,经卖方书面通知后【3】日内仍未履行的;
3. 买方发生破产清算、注销或吊销营业执照等情形的;
4. 本合同约定的其他卖方解除合同的情形。
七、违约责任
1. 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应加强沟通,因卖方原因未按照合同规定的交货期间供应煤炭,买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扣留履约保证金作为违约金】。
2. 因卖方提供的煤炭不符合本合同质量要求导致买方缺煤停机或造成设备异常损坏的,卖方应采取更换、补发等替代方式提供符合合同约定的煤炭,并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给买方造成的经济损失应予以全额赔偿,如质量不合格煤炭超过当期发货数量的【20】%的,买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卖方按照当期货物总货款的【50%】支付违约金。
3. 双方约定的其他条款:
【履约保证金:卖方参与竞价时一次性交付的金额【20】万元作为履约保证金。待卖方履行完全部合同义务后且其提供的货物不存在争议的,由买方无息返还给卖方。卖方未提供履约保证金的,买方有权【暂停结算】。
【因供货质量指标违约或未能满足《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等国家相关政策要求和本合同约定,或达到拒收条件的,买方有权拒收。如买方选择拒收的,卖方应按买方要求限期改正,如卖方不采取补救措施或补救仍不符合要求的,买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并扣除履约保证金,并不予支付货款,卖方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给买方造成的所有损失。】
4. 兑现率考核:
除买方原因或不可抗力因素发生时,卖方在合同期内合同兑现率必须达到90%及以上;80%≤兑现率<90%,按照差量(合同量-到厂量)×4元/吨(含税)扣罚;70%≤兑现率<80%,按照差量(合同量-到厂量)×8元/吨(含税)扣罚;60%≤兑现率<70%,按照差量(合同量-到厂量)×12元/吨(含税)扣罚;50%≤兑现率<60%,按照差量(合同量-到厂量)×16元/吨(含税)扣罚;兑现率<50%,按照差量(合同量-到厂量)×20元/吨(含税)扣罚。买方在结算时按照兑现率考核标准优先从合同中以含税价款扣除卖方相应的煤款以替代履约保证金,不足部分从履约保证金中扣罚,直至履约保证金全部扣罚完。
八、不可抗力
1. 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遇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战争、政府征用、没收等不可预见、不能克服、不能避免的事件与因素)致使合同无法正常履行的,买、卖双方对此均不承担违约责任。
2. 不可抗力发生后,不能正常履行合同的一方应在【3】日内将情况通知另外一方,并有义务采取合理措施将损失降到最低,同时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停止或影响消除后【3】日内向另外一方提供相应书面证明。
3. 不可抗力事件停止或影响消除后,对于本合同相关的约定事项是否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解除本合同,由双方协商解决。
九、争议解决
1.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按以下方式解决:
(1) 向买方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
2. 在诉讼或仲裁期间,本合同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仍须履行。
十、合同生效及其他
1. 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盖章后生效,合同有效期至【 】年【 】月【 】日。
2. 本合同由双方保密,未经许可不能对外提供,除非法律规定需要。
3. 本合同仅限买卖双方煤炭买卖业务,卖方不得将本合同项下得债权用于债权转让、保理融资、银行贷款、质押和其它融资等业务,否则,给买方造成损失的,卖方应赔偿买方损失。在此情况下,买方可以无条件解除本合同,而不需根据本合同第七条第1、2、3项给予卖方任何纠正或整改宽限期。
4. 双方约定本合同其他相关事项为:【在执行本合同的过程中,经双方盖章确认的本合同相关的往来传真文件与原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均视为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如本合同是通过竞价程序订立的,则竞价文件构成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如有冲突,以本合同内容为准】。
5. 未经买方同意,卖方不得将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任何第三方。
6. 本合同一式【五】份,买方执【四】份,卖方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一、 买受人(买方)开票信息
单位名称:大唐陕西发电有限公司
纳税人识别号:9161000029419556XT
地址、电话:西安市高新区沣惠南路32号029-68685555
开户行及账号:建行西安莲湖路支行61001711100050002882
备注信息:大唐延安热电厂
附件:大唐延安热电厂燃料异常处理管理标准
1管理内容、方法和要求
1.1煤质异常的范畴
下列情况之一发生时,可视为煤质异常;如有超出下列范围的情形被疑为异常的,经认定后,也可归为异常范畴。
1.1.1汽车来煤中有大量矸石造成机械采样装置不能正常采样。
1.1.2汽车来煤中有大量大块煤块超过100mm造成采样装置不能正常采样。
1.1.3车辆严重超载,毛重超过70t。
1.1.4有分层装车现象。
1.1.5煤质颜色异常。
1.1.6煤场宏观验收确认煤质异常。
1.1.7煤质发生变化,与以往同一矿点煤质明显不同。
1.1.8来煤造成采样装置堵塞或宏观验收发现有煤泥。
1.1.9煤质水分过大,沿车厢滴水、沿车厢流水成线。
1.1.10其他被认定为煤质异常情况,如现场使用煤质快速分析仪检测,发现同一车煤存在热值差异大于268kcal以上时、或同一批次来煤现场检测热值差异大于268kcal以上时。
1.2煤质异常的处理过程
1.2.1汽车煤到厂后,由采样人员在现场目测宏观检查,查看煤质情况和装车高度。到卸煤沟卸煤时,由煤管人员查看过衡重量、卸车情况。对于存在煤质异常的,根据车辆掺杂使假情况按照处罚标准执行。
1.2.2煤质异常时,采样人员或煤管人员立即向班长汇报情况,班长到现场确认后,向管理人员汇报情况,共同到现场进一步确认煤质情况。
1.2.3宏观验收认为煤质可疑时、明显人为掺杂使假行为或偷换煤行为时,通知燃料物资部相关人员到场,由燃料物资部通知供应商或承运商,三方共同监督对煤质异常部分采取人工样。人工样的采取必须由燃料质检部管理人员现场监督,做好文字和影像记录,煤质主管统一保存。如果供应商或承运商、燃料物资部人员30分钟内未到,将视为放弃自身权利,认同处罚结果。煤管人员对该批次煤车暂停接卸,立即汇报输煤班长和煤场主管,并将该批次煤单独存放、暂停上仓,待化验结果出来后,根据化验结果决定掺配或上仓。所采人工样将与机采样进行对比,分别以0--268kcal/kg、268kcal/kg为热值差区段,依照本标准1.3相关条款进行热值结算处罚。
1.2.4在联合采样过程中,现场人员(包括供应商或承运商)必须严格遵守我厂制度和安全生产规定。采样作业应按现行国标规定规范操作,避免引起争议。
1.2.5在现场验收过程中发现煤质不均匀时,则煤管和监督人员使用煤质快速分析仪分别在煤堆3个不同位置取点,使用煤质快速分析仪检测、记录热值。宏观检查发现煤堆里有明显的煤质差异(颜色、颗粒度、煤种、水分等)时,重点选择车厢底部、煤质不好的位置进行检测,同时与来煤合同热值、品质较好部位的煤热值进行对比。若同一辆车来煤热值偏差小于等于268kcal时,则认为该车煤质偏差在市场煤标准的合理范围内,可直接推入卸煤沟。若偏差超过268kcal时,由燃料质检部煤管人员和监督人员使用标准铲在煤质异常部位进行人工取样,取样量不少于15kg。取样过程应在视频监控下方进行。
1.2.6夜间来煤异常时,若采样阶段发现异常,可直接办理退煤至次日白班进行处理。若卸煤过程发现异常,联系燃料质检部值班人员进行处理。为不影响当日24点统计工作,将异常煤车卸煤进行扣吨处罚后正常过衡、打印磅单出厂。扣吨按照本标准1.3.3相关条款进行。
1.2.7对来煤中有大块煤、石块、煤泥、滴水等情况时,现场煤管人员有权按照制度进行扣吨。扣吨情况由煤管人员在《煤质异常现场扣吨记录本》上详细记录。在每车扣吨1吨以上时,除过填写《煤质异常现场扣吨记录本》,还要按照要求填写《入厂煤煤质异常处理单》。
1.3处罚标准
1.3.1当来煤宏观验收发现有铺底、掺杂使假时,应立即使用煤质快速分析仪对来煤进行现场检测。发现热值异常需进行人工采样时,燃料质检部应通知燃料物资部、供应商共同到现场确认煤质情况,所采煤样立即送至制样间摄像头下方保存。次日对异常批次的机采样、人工样两个样分别制样、化验。
当机采样与人工样热值差小于等于268kcal/kg时,该批次以机采热值作为结算依据;
当机采样与人工样热值差大于268kcal/kg时,该批次以人工样热值作为结算依据。
制样班、化验班做好机采样、人工样的煤样留存,特别是人工样的煤样留存备查。
1.3.2当机采样与人工样热值差大于268kcal/kg,由煤质主管启动入厂煤热值异常流程,入厂煤热值异常处理单由燃料质检部主任审核,主管厂领导批准。
1.3.3特殊情况下需要扣吨时,扣吨依据为:当车辆铺底小于1/10时,扣吨0.1-5吨/车;当车辆铺底达到1/10-1/5时(不包含1/5),扣吨5-10吨/车;当车辆铺底达到1/5-1/4时(不包含1/4),扣吨10-15吨/车;当车辆铺底达到1/4-1/3时(不包含1/3),吨15-20吨/车;当车辆铺底达到或超过1/3时整车没收。
1.3.4出现煤质异常情况,做扣吨处理时,煤管人员和监督人员做好现场影像资料与相关资料收集,煤场主管统一保存。
1.3.5原则上不允许退煤。若因特殊情况必须退煤时,由煤管人员填写《退煤处理申请单》,经部门同意,主管领导签字审批后才可办理退煤操作。
1.4入厂煤煤质检查
1.4.1含矸量检查:
入厂汽车煤中含矸量较大时,对异常部位进行人工采样。
1.4.2杂物检查:
a) 入厂汽车煤中不应含有杂物(矸石以外的其他非原煤物体),对于含有杂物的车辆应责令司机清理带出煤场,同时根据杂物多少进行扣吨处理。
b) 含木块、铁丝、砖头、泥块等杂物每发现一处扣除0.1吨。
1.4.3含水量检查:
a) 入厂煤车有滴水现象扣除0.1吨/处,有滴水成线扣除0.2吨/处。
b) 对于人为掺水车辆,视情况1-5吨。
c) 煤车在煤场内被发现恶意放水,扣除10吨,并将责任车辆纳入黑名单。
1.4.4规定煤场扣吨权限如下:班员1吨及以下;副班长1吨至3吨及以下;主管5吨及以下;主任10吨及以下,超过10吨以上汇报主管厂领导。
六、争议解决
1.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按以下方式解决:(1)向买方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2.在诉讼或仲裁期间,本合同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仍须履行。
七、联系方式
1. 采购执行单位:大唐延安热电厂
2. 联系人:刘家琪
3. 联系电话:09112703085
八、备注
一、竞价数量:竞价单位投标数量大于等于0.5万吨,最终以签订合同量为准。二、竞价过程中有下列行为者,视为不响应此次竞价,报价无效。1)报价时间结束前未缴纳足额竞价保证金。2)未在规定时间内报价。三、竞价保证金1)凡参加我厂市场煤的竞价单位,在竞价截至前,须先向大唐陕西发电有限公司延安热电厂缴纳200000元(大写:贰拾万圆)竞价保证金,中标单位的竞价保证金自动转为履约保证金。2)保证金只能采用银行电汇或银行转账形式提交,汇款单位应与投标单位信息一致,并注明竞价保证金。转款信息:收款单位:大唐陕西发电有限公司延安热电厂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延安宝塔区支行姚店分理处帐号:2609080609022100608大额支付行号:102804090049四、中标单位合同执行完毕,无任何纠纷,保证金全额无息归还。五、未按照规定缴纳竞价保证金的中标单位,大唐陕西发电有限公司延安热电厂有权拉黑中标单位。六、报价截止时间以大唐燃料电子采购平台发布时间为准。受中国大唐集团有限公司委托,中国大唐燃料电子交易平台由大唐国际燃料贸易有限公司负责运营。 平台对煤炭竞价实行有偿服务,兹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竞价服务费收费主体单位:大唐国际燃料贸易有限公司。 二、竞价服务费交纳对象:煤炭供应商(不含承运等供应商)。 三、竞价服务费收费标准:1元/吨(含税)。 四、竞价服务费收取及确认规则 具体规则请参照平台《供应商须知》、《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 五、竞价服务费缴费账户: 账户名称:大唐国际燃料贸易有限公司 收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宣武支行营业部 银行账号:11171101040013921 大额支付行号:103100017111 税务登记号:91460200MA5TGN5W6D 邮寄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银河大街6号院1号楼B座10层 邮政编码:100040 联系电话见平台首页。
九、合同附件
市场煤采购合同标准模板(到厂交货).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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