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
预算金额13万元
招标联系人-0510-88209110
标书截止时间-
投标截止时间2023/02/17
公告正文
为依法规范农产品生产行为,从生产源头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江苏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2023年我局拟组织开展区级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工作,现对食用农产品监督抽样检测服务进行公开招标。特邀请有兴趣的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
  一、项目概况
  (一)招标人:无锡市锡山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二)项目名称:锡山区2023年食用农产品监督抽样检测服务;
  (三)项目地点:无锡市锡山区;
  (四)项目预算:最高不超过130000元;
  (五)项目内容:全区全年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样检测120批次。其中种植业产品90批次,畜产品10批次,水产品20批次。监督抽查对象以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家庭农场、养殖场、种养殖农户等各类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为主。产品以种植业产品、畜产品、水产品为主。种植业产品重点检测禁限用农药。畜产品、水产品重点检测药物残留与违禁物。
  (六)技术要求:
  1、执行标准、检测方法、判定依据需符合国家、地方及行业标准或技术规范,抽检工作应严格按照相关国家标准规定和要求实施抽样检验工作,在规定时间内出具检验报告,对检测报告承担法律责任。涉及企业标准的样品要主动收集企业标准,并按照采购人的要求出具检测报告;
  2、检测项目参照采购人《关于开展2023年锡山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工作的通知》要求中列明的检测项目执行,不得擅自增加或者减少检测项目,检测机构必须具备所有确定的待检验项目的相关资质,确保检验结果具有法律效力;
  3、检测期限要求:检测机构应当在收到该批次送检产品后5个工作日内将检测结果告知采购人,7个工作日内出具相关检测报告及原始记录。
  (七)其他要求:
  1、由检测机构负责取样,按照采购人抽检计划安排开展取样工作,并按照相关规定交接样品,保存和运输安全责任自负;
  2、检测机构对抽检信息、检测结果、原始数据等负有保密义务,未经采购人授权,不得向除采购人外的任何单位与个人透露情况;
  3、中标单位不得将检验任务外包或分包给其他检验机构,一经发现,立即取消承检资格;
  4、检测机构因违反抽样、检验、信息披露等相关规定的,采购人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并追究其经济赔偿责任和法律责任。
  
    二、投标人资格要求
 
  (一)应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独立法人机构或其他组织;
  (二)具备有效期内的省、直辖市或国家计量行政部门颁发的《CMA计量认证》证书,以及有效期内的省、直辖市或国家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合格证书或相关考核合格证明,且CMA资质附表和CATL资质附表必须具有覆盖本项目要求抽检种类及采购方指定检测项目的检测能力;
  (三)未被列入失信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未被“中国政府采购网”网站(www.ccgp.gov.cn)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四)有参与本地或其他地区农产品质量安全违法案件检测任务的经验;
  (五)本项目须配备项目负责人1名。
    三、投标报价
 
  (一)投标报价应包括检测成本(含交通费、机械仪器费、人工费等)、税费、利润、管理费、样品费等服务期间可能发生的所有费用;
  (二)投标人可先到现场踏勘以充分了解项目位置、情况、道路及任何其他足以影响报价的情况,任何因忽视或误解项目情况而导致的索赔申请将不被批准;
  (三)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四、投标文件
  (一)投标文件应包括:
  1、投标人有效期内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企业营业执照或相关部门的登记证明文件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2、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3、投标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及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4、具备有效期内的省、直辖市或国家计量行政部门颁发的《CMA计量认证》证书,以及有效期内的省、直辖市或国家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合格证书或相关考核合格证明,且CMA资质附表和CATL资质附表必须具有覆盖本项目要求抽检种类及采购方指定检测项目的检测能力(投标时必须提交原件或公证件);
  5、投标人基本账户的开户许可证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6、投标人2022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或者近六个月任意一个月财务报表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7、投标人近六个月中任意一个月份(不含投标当月)的依法缴纳税收的相关材料(提供相关主管部门证明或银行代扣证明)复印件加盖公章;
  8、承诺书;
  9、投标报价明细表;
  10、其它投标人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声明和文件,如有请自拟并添加至投标文件中。
  (二)递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2023年2月17日,地点为:锡山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三中队办公室。
  (三)投标文件必须装袋密封,封口处应加盖公章,不密封的文件无效,投标文件份数为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并注明“正本”、“副本”字样。封袋上应标明投标单位名称。
  五、联系方式
  联系人:曹自醒
  联系电话:0510-88209110
  附件:2023年锡山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检测方法和判定依据
  
    无锡市锡山区农业农村局
  
                                 2023年2月10日
  
 
 
  附件
  
2023年锡山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
  
检测方法和判定依据
  一、种植业产品
  
抽检参数
  
检测方法
  
判定依据
  

 
  甲胺磷、对硫磷、甲基对硫磷、六六六、甲拌磷(包括甲拌磷砜和甲拌磷亚砜)、氧乐果、水胺硫磷、甲基异柳磷、克百威(包括3-羟基克百威)、涕灭威(包括涕灭威砜和涕灭威亚砜)、毒死蜱、三唑磷、乐果、乙酰甲胺磷、灭多威、氰戊菊酯、敌敌畏、丙溴磷、杀螟硫磷、二嗪磷、马拉硫磷、亚胺硫磷、伏杀硫磷、辛硫磷、氯氰菊酯、甲氰菊酯、氯氟氰菊酯、氟氯氰菊酯、溴氰菊酯、联苯菊酯、氟胺氰菊酯、氟氰戊菊酯、三唑酮、百菌清、异菌脲、甲萘威、三氯杀螨醇、腐霉利、五氯硝基苯、乙烯菌核利、多菌灵、吡虫啉、氟虫腈(包括氟甲腈、氟虫腈硫醚、氟虫腈砜)、啶虫脒、哒螨灵、苯醚甲环唑、嘧霉胺、甲氨基阿维菌素苯甲酸盐、烯酰吗啉、虫螨腈、咪鲜胺、嘧菌酯、二甲戊灵、噻虫嗪、氟啶脲、灭幼脲、灭蝇胺、甲霜灵、霜霉威、多效唑、氯吡脲、氯虫苯甲酰胺、氯菊酯(异构体之和)、醚菊酯、虫酰肼、吡唑醚菊酯、阿维菌素和除虫脲
  

 
  NY/T 761-2008
  GB 23200.8-2016
  GB/T 20769-2008
  GB 23200.19-2016
  GB 23200.113-2018
  GB/T 5009.147-200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763-2021)
  

 
  二、畜产品
  
抽检参数
  
检测方法
  
判定依据
  
9种β—受体激动剂(克伦特罗、莱克多巴胺、沙丁胺醇、特布他林、西马特罗、非诺特罗、氯丙那林、妥布特罗、喷布特罗)
  
农业部1025号公告
  
不得检出,检测方法的定量限(判定值)均≤0.5μg/㎏;
  

 
  5种磺胺类药物(磺胺二甲基嘧啶、磺胺间甲氧嘧啶、磺胺甲噁唑、磺胺二甲嘧啶、磺胺喹噁啉)
  
农业部1025号公告
  

 
  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50号
  农业部公告第2292号
  GB 31650-2019
  

 
  4种四环素类药物(金霉素、土霉素、四环素、强力霉素)
  
GB/T 21317
  

 
  氟苯尼考
  

 
  国家现行有效的检测方法,但方法最低检出限必须满足判定依据限量值
  

 
  恩诺沙星、环丙沙星、氧氟沙星、培氟沙星、诺氟沙星、洛美沙星
  

 
  磺胺二甲嘧啶
  

 
  三、水产品
  
抽检参数
  
检测方法
  
判定值
  
(μg/㎏)
  
判定依据
  

 
  氯霉素
  

 
  GB/T 20756-2006《可食用动物肌肉、肝脏和水产品中氯霉素、甲砜霉素和氟苯尼考残留量的测定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
  

 
  不得检出
  (判定值≤0.1)
  

 
  农业农村部第250号公告
  

 
  孔雀石绿
  

 
  GB/T 19857-2005《水产品中孔雀石绿和结晶紫残留量的测定》
  

 
  不得检出
  (判定值≤0.5)
  

 
  农业农村部第250号公告
  

 
  硝基呋喃类代谢物(AOZ、SEM、AMOZ、AHD)
  

 
  农业部783号公告-1-2006《水产品中硝基呋喃类代谢物残留量的测定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
  

 
  不得检出
  (判定值各为≤0.5)
  

 
  农业农村部第250号公告
  

 
  氧氟沙星、诺氟沙星、培氟沙星、洛美沙星
  

 
  农业部1077号公告-1-2008《水产品中17种磺胺类及15种喹诺酮类药物残留量的测定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
  

 
  不得检出
  (判定值各为≤2.0)
  

 
  农业农村部第2292号公告
  

 
  地西泮
  

 
  国家现行有效的检测方法,但方法最低检出限必须满足判定依据限量值
  

 
  不得检出
  

 
  GB 31650-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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