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为了公共利益需要,拟征收朝霞街道李三元村集体土地1.13903公顷。现就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目的:
依据《天津市宝坻区行政审批局关于天津市金地城市建设有限公司规划一路(新仓路-朝霞路)、规划三路(新仓路-朝霞路)项目备案的证明》(津宝审批备[2021]041号、津宝审批备[2018]526号),用于规划一路(新仓路-朝霞路)、规划三路(新仓路-朝霞路)工程项目建设。
二、拟征收土地位置/范围:
东至/;南至/;西至/;北至/。
具体范围以征收宗地界址图为准。
三、拟征收土地现状
依据土地现状调查情况填写。(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青苗除外)列表地类名称 | 征收土地面积1.13903(公顷) | 征收土地面积17.08545(亩) |
耕地 | ||
园地 | ||
林地 | ||
牧草地 | ||
其他农用地 | ||
建设用地 | 1.13903 | 17.08545 |
未利用地 | ||
合计 | 1.13903 | 17.08545 |
?
四、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数额、支付方式和对象
本次征收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按照《天津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为55.5万元/公顷,计63.216165万元。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拟采取货币补偿,支付给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五、村民住宅及其他地上物和青苗补偿费的标准、数额、支付方式和对象
不涉及农村村民住宅。
不涉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
六、农业人员的具体安置途径
本次征收集体土地1.13903公顷,全部为建设用地,不涉及安置农业人口。
七、异议反馈和补偿登记办理
自本公告张贴发布之日起30日内(至2021年10月2 日止),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向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宝坻分局提出具体意见;在公告期限内,半数以上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要求听证的,由区人民政府组织听证。逾期未提出意见或未申请听证的,视为放弃相关权利。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本公告张贴发布之日起30日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到李三元村办理补偿登记,逾期未办理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调查结果为准。
七、组织实施
本方案将根据征求意见情况和听证会情况进行修改,经区人民政府确定后将组织有关部门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待市人民政府批准征收土地申请后组织实施。
对个别未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区人民政府依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和补偿登记结果做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
特此公告。
(联系人:阎梓凤、崔立森? 联系电话:29998061)
宝坻区人民政府
2021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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