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计金额:342733.3元(含河西片区所辖10座泵站的所有设备设施维修及保养、电缆维护、无功补偿及直流维护,泵站建筑物及附属设施等维修养护,泵站站区绿化维护)
采购人指定方式
泵站基本养护费按照月度进行考核,合同履行到期后根据考核结果,并按一般程序验收合格结算支付。
(1)服务内容及要求参照2023年招标文件要求执行;
(2)乙方服务团队岗位及组成:不低于12人。项目负责人1名、专职安全员1名、资料员1名、维护维修人员9人(其中电工不少于6人,要求持有高压电工证,焊工不少于2人);从事特种作业人员应持证上岗(如电工作业、焊接作业、起重作业等);
(3)泵站设备设施基本养护服务按项目考核办法实施;乙方服从甲方考核团队监管;
(4)泵站设备设施基本养护的站区绿化视各个季节及植物生长情况保质保量完成养护管理任务及区域的环境卫生。
(5)乙方做好各排渍泵站闸门及排空泵设施的维修维护,配合泵站做好各排渍泵站空池管理;负责片区所辖泵站排口的日常卫生。
(6)招标文件中涉及需甲方审批的项目内容,必须由乙方报甲方审批后方可实施。
(7)本合同下交付的货物或服务应符合招标文件第四章“技术规格、参数与要求”所述的标准。如果没有提及适用标准,则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机构发布的最新版本的标准,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乙方所出售的货物还应符合国家有关安全、环保、卫生之规定。
(8)中标单位必须安排人员在中心指定地点值守,以保障能按约定时间内快速赶赴现场进行送电操作、设备维护和抢修。
1、本项目采用一般程序验收。项目验收国家有强制性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验收费用由中标人承担,验收报告作为申请付款的凭证之一。
2、验收过程中产生纠纷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定的检测机构检测,如为中标人原因造成的,由中标人承担检测费用;否则,由采购人承担。
3、泵站基本养护部分的项目按月度、季度考核,日常维修配件采购、不可预计事项按季度或按项目完成情况进行按季度结算,中标单位提出申请,并交付项目资料、签证凭证。
4、项目验收不合格,由中标人返工直至合格,有关返工、再行验收,项目实施和验收过程中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等费用由中标人承担。连续两次项目验收不合格的,采购人可终止合同,另行按规定选择其他供应商采购,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由中标人承担。
5、验收要求按照长排中字【2020】14号《长沙市城区排水事务中心政府采购工作实施方案》组织实施,若中心采购制度有新的调整,则按照中心最新制度实施。
6.1按2023年项目招标文件和乙方的承诺执行
6.2乙方应严格执行施工规范、安全操作规程、防火安全规定、环境保护规定等。乙方人员人身、财产安全由乙方负责,施工过程中因安全事故或其他意外事件造成乙方人员及其他第三人人身、财产损害的,乙方应负责妥善处理,并承担全部费用,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7.1 对中小微企业未及时支付的违约责任约定:采购人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
7.2 如中标(成交)供应商系中小微企业,采购人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0%。
7.3若因中标人原因,导致超出采购人要求的交货及安装工期期限,则按设备专项维修和基础设施维修服务合同金额的0.5%/天在合同价款中扣除。
7.4质量瑕疵的补救措施和索赔
(1)如果乙方提供的产品不符合质量标准或存在产品质量缺陷,而甲方在合同条款第9条或合同的其他条款规定的检验、安装、调试、验收和质量保证期内,根据法定质量检测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向乙方提出了索赔,乙方应按照甲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几种方式结合起来解决索赔事宜:
①乙方同意退货并将货款退还给甲方,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由乙方承担。
②根据货物的质量状况以及甲方所遭受的损失,经过甲乙双方商定降低货物的价格。
③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七日内负责采用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和设备来更换有缺陷的部分或修补缺陷部分,其费用由乙方负担。同时,乙方应在约定的质量保证期基础上相应延长修补和更换件的质量保证期。
(2)如果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日内乙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乙方接受。如果乙方未能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日内或甲方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按照上述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采取补救措施,甲方有权从应付货款中扣除索赔金额或者没收质量保证金,如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进一步要求乙方赔偿。
7.5迟延交货的违约责任
(1)乙方应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交货和提供服务。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乙方遇到可能妨碍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形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迟延的事实、可能迟延的期限和理由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同意迟延交货时间或延期提供服务。
(2)如果乙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甲方有权从货款中扣除误期赔偿费而不影响合同项下的其他补救方法,赔偿费按每周(一周按七天计算,不足七日按一周计算)赔偿迟交货物的交货价或延期服务的服务费用的百分之零点五(0.5%)计收,直至交货或提供服务为止。但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不超过合同价的百分之五(5%)。一旦达到误期赔偿的最高限额,甲方可以终止合同。
(3)如果乙方迟延交货或不履行服务,甲方有权终止全部或部分合同,并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与未交货物类似的货物和服务,乙方应对购买类似货物和服务所超出的那部分费用负责。但是,乙方应继续执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
11.1 按招标文件实施。
11.2 合同中止与终止
11.2.1合同中止
(1)合同履行过程中因投标人就采购过程或结果提起投诉的,甲方认为有必要或财政部门责令中止的,应当中止合同的履行。
11.2.2合同的终止
(1)合同因有效期限届满而终止;
(2)乙方未能依照本合同约定条件履行合同,已构成根本性违约的,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3)如果乙方丧失履约能力或被宣告破产,甲方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终止合同而不给乙方补偿。
(4)如果乙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有不正当竞争行为,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由有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5)如果合同的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甲方有权终止合同的履行,给乙方造成损失的予以相应补偿。
(6)如发生因中标人原因(设备设施巡查不仔细、维护保养不到位、响应不及时、维修不及时等等)影响泵站安全稳定运行,造成泵站停产、污水下河或服务范围区内涝的情况,采购人可随时终止合同。
(7)如遇中心或政府机构改革等不可抗力,采购人有权终止合同并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