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招标条件
宿豫区宿连航道水系影响工程已由宿豫发改投资【2022】78号批准建设,建设资金来自财政,项目出资比例为100%,项目法人宿迁市宿豫区重点水利工程建设处,招标人为宿迁市宿豫区重点水利工程建设处,招标代理机构为江苏省鸿源招标代理股份有限公司。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宿豫区宿连航道水系影响工程(EPC总承包)项目质量检测进行公开招标。
2.项目概况及招标范围
2.1项目建设地点:宿迁市宿豫区境内。
2.2项目总体建设内容、总投资金额:
本次工程范围为宿连航道工程(宿豫段)影响区,主要涉及到陆集街道、大兴镇、新庄镇、曹集乡和来龙镇等5个乡镇(街道办)。
2.2.1项目总体建设内容:①排涝体系建设内容为新建涵闸、地涵、排涝站、河道治理及其配套建筑物等;②灌溉体系建设内容为新建灌溉站、地涵、新开渠道及其配套建筑物、水土保持工程、环境保护工程等。
2.2.2项目总投资金额:项目投资约3亿元。
2.3本合同项目招标范围:宿豫区宿连航道水系影响工程(含结余资金及预备费增做项目)质量检测服务(含桩基检测)。
2.4本合同项目服务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工程通过竣工验收结束,约36个月。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本次招标资格条件
(1)资质要求:
①投标人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同时具有水利工程质量检测混凝土工程甲级、岩土工程甲级、量测甲级、机械电气甲级和金属结构甲级资质的独立法人单位。
②具有省级及以上计量行政主管部门的计量认证资质证书。
(2)业绩要求:/。
(3)财务要求:财务状况良好,未出现基本存款账户被国家有关机关查封、冻结情况。
(4)信用要求:投标单位未因行贿犯罪被有关机关限制目前投标(投标人自行出具承诺函)。
(5)项目负责人资格要求:
①项目负责人须取得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员从业资格的检测人员。
②项目负责人应具有10年及以上从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相关工作经历,并具有水利水电相关专业高级及以上技术职称。
(6)其他人员要求:具有相应的服务能力,增加的资格评审标准: / 。
(7)其他要求:按照相关规范结合本项目,投标单位应具有承担本项目各项质量检测内容的相应检测能力(按承诺函给定格式提供承诺)。
3.2 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3 本次招标实行资格后审,资格审查的要求见第7.2款“资格评审标准”。资格后审不合格的投标人投标文件将按否决投标处理。
4.招标文件的获取
本招标项目为电子招标投标,2023年1月12日至2023年1月18日(北京时间,下同)为招标文件发售期,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在招标文件发售期满之前完成如下工作:
(1)请各投标人于招标文件发售截止时间前在江苏省水工程建设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具体要求见江苏省公共资源交易网—交易分类—水利工程—投标人—信用信息平台)中建立企业投标信息资料库,信息的及时性、完整性、正确性由投标人承担责任;
(2)投标人在购买招标文件前,须办理投标所需的电子CA及签章(具体要求见江苏省公共资源交易网—交易分类—水利工程—投标人—相关下载)。
4.2获取招标文件
(1)完备上述准备工作后,在第4.1款规定的招标文件发售期内登陆江苏省水利工程建设交易平台(具体要求见江苏省公共资源交易网—交易分类—水利工程—投标人),网上获取招标文件;
(2)招标文件售价0元。
(3)投标人使用单位数字证书通过交易平台下载获取招标文件及其附件。
5.投标文件的递交
5.1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2023年2月3日10时00分。逾期送达的电子投标文件(线上文件),交易平台将予以拒收。
5.2开标模式及递交方式
5.2.1本项目采用远程“不见面”开标模式,具体详见招标文件。
5.2.2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通过江苏省“不见面”交易大厅参与开标(江苏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系统登录—江苏省“不见面”交易大厅)。
5.2.3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当场予以答复,并制作记录。开标结束后投标人不得对开标事项再提出异议。
5.2.4首次参与“不见面”开标的投标人请确保CA证书为适用版本,并提前(开标前两天以上)使用CA测试登陆江苏省“不见面”交易大厅。如遇显示用户名和密码不匹配或其他异常情况无法登陆,请及时联系翔晟客服(工作时间8:30-20:30),进行远程CA证书升级,客服电话:025-66007916,客服QQ:1627019308;如遇登陆江苏省“不见面”交易大厅后系统出现问题,请及时联系新点客服,客服电话:025-83668631,客服QQ:1224574219;如遇水利交易系统相关问题,请及时联系江苏百盛,客服电话:025-58182190,客服QQ:31098064。
6.踏勘现场和投标预备会
招标人不组织。拟参加投标单位可自行查勘现场,费用自理。
7.评标标准和方法
7.1评标方法:综合评估法。
7.2资格评审标准
评审标准打“/”的为不作评审要求。
评审因素 | 评审标准 |
1.营业执照 | 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 |
2.资质要求 | 符合招标公告第3.1(1)项规定 |
3.业绩要求 | 符合招标公告第3.1(2)项规定 |
4.财务要求 | 符合招标公告第3.1(3)项规定 |
5.信用等级 | 符合招标公告第3.1(4)项规定 |
6.项目负责人资格 | 符合招标公告第3.1(5)项规定 |
7.其他人员 | 符合招标公告第3.1(6)项规定 |
8.其他要求 | 符合招标公告第3.1(7)项规定 |
9.社会保险 | 符合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资格审查资料及其他内容-主要人员汇总表-对有关人员缴纳社保的要求 |
10.联合体投标人 | 不接受联合体 |
11.不存在禁止投标的情形 | 不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
12.资格审查资料的特殊要求 | / |
7.3最高投标限价:
最高投标限价:最高投标限价为工程完工结算审定价*1.5‰(含桩基检测),超过最高投标限价的投标将被否决。
7.4分值构成
1.投标报价:20分;2.商务:3分;3.单位业绩:9分;4.项目负责人:9分;5.资源配置:35分;6.服务实施方案:24分;7.其他评分因素:/分。
7.5评分因素与评分标准
条款号 | 评分因素 | 评分标准 | 分值 | |
2.2.4 (1) | 商务评分标准 | 体系认证 | 投标人通过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获得有效认证证书的,有一项得1分,最多得3分。 | 3分 |
单位业绩评分标准 | 类似项目业绩 | 投标人自2017年1月1日起(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承担过已完工的单项工程总投资1亿元及以上水利工程质量检测服务的,每有1项得3分,本项最多得9分。 | 9分 | |
项目负责人评分标准 | 项目负责人业绩 | 自2017年1月1日起(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作为项目负责人承担过已完工的单项工程总投资1亿元及以上水利工程质量检测服务的,每有1项得3分,本项最多得9分。 | 9分 | |
2.2.4 (2) | 资源配置评分标准 | 人员配置 | ①检测专业人员中,岩土工程、混凝土工程、金属结构、机械电气和量测专业配置齐全的得10分,每少1个专业扣2分。以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员资格证书为准。 ②项目组人员(项目负责人除外)中具有高级及以上技术职称的每名得2分,中级技术职称的每名得1分,最高得8分。以职称证为准,同一人员不重复计分,按最高级别计。提供证书。 | 18分 |
仪器设备 | ①主要试验检测仪器及专用设备、车辆能满足本工程质量检测业务需要的得9分; ②承诺在工地现场建立土工试验室,在此基础上,建设计划合理可行的得8分。 有缺陷酌情扣分,无描述不得分。 | 17分 | ||
2.2.4 (3) | 服务实施方案标准 | 检测计划及大纲 | ①检测工作大纲重点突出,针对性强得5分; ②检测项目、内容齐全,检测计划重点突出,针对性强得5分; ③检测参数齐全,有完善检测手段的得5分; ④检测内容、检测项目与检测数量满足《江苏省水利工程施工质量项目法人委托检测规范》要求得5分; ⑤合同管理、资料归档制度完善的4分。有缺陷酌情扣分,无描述不得分。 | 24分 |
2.2.4 (4) | 项目负责人答辩 | / | ||
2.2.4 (1) | 投标报价评分标准 | 本工程质量检测费设最高投标限价,最高投标限价为工程完工结算审定价*1.5‰(含桩基检测),超过最高投标限价的投标将被否决 具体赋分标准如下: 以最高投标限价作为评标基准价,与评标基准价相同的得基本分18分,每下降0.05个千分点(如报价费率为1.45‰)加1分,最多加2分,本项最高得20分。 采用内插法计算,结果保留两位小数,小数点后第三位数字“四舍五入”。 | 20分 |
注:①业绩证明材料详见投标人前附表第3.5.3项要求,同一业绩时可以同时得分。②所有人员必须为本单位人员(提供2022年6月1日以来任意一个月的养老保险缴纳证明),否则不予认可。③须将涉及的证明材料扫描编入投标文件供评标委员会审核,否则该项不得分。
8.其他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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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发布公告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江苏省公共资源交易网、江苏省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江苏省水利网上发布。
10.联系方式
招标人:宿迁市宿豫区重点水利工程建设处
地址:宿豫区水利局
联系人:臧东年
电 话:0527-84465552
招标代理机构:江苏省鸿源招标代理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南京市建邺区嘉陵江东街18号1幢6楼
邮编:210019
联系人:卓燕文 司帅 黄瑶
电话:0527-84399095
传真:0527-84399017
电子邮件:jshongyuanzb@163.com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南京市城南支行
账号:3200 1595 0360 5251 7328
11.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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