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
2023年8月18日;南京银行上海分行不良资产执行案件风险
金额
-
项目地址
上海市
发布时间
2023/08/17
公告摘要
公告正文
2023年8月18日;南京银行上海分行不良资产执行案件风险代理采购项目招标公告
(招标编号:JST CC 2300523255)
项目所在地区:上海市
一、招标条件
本南京银行上海分行不良资产执行案件风险代理采购项目已由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机关批准,项目资金来源为其他资金-,招标人为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本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招标方式为公开招标。
二、项目概况和招标范围
规模:受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以下简称“招标人”)的委托,代理组织南京银行上海分行不良资产执行案件风险代理采购项目(JST CC 2300523255) 的公开招标工作。
范围:本招标项目划分为25个标段,本次招标为其中的:
(001)第一包;(002)第二包;(003)第三包;(004)第四包;(005)第五包;(006)第六包;(007)第七包;(008)第八包;(009)第九包;(010)第十包;(011)第十一包;(012)第十二包;(013)第十三包;(014)第十四包;(015)第十五包;(016)第十六包;(017)第十七包;(018)第十八包;(019)第十九包;(020)第二十包;(021)第二十一包;
(022)第二十二包;(023)第二十三包;(024)第二十四包;(025)第二十五包;
三、投标人资格要求
(001第一包)的投标人资格能力要求:(一)投标人必须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设立,并由行业主管部门颁发行业资格证书,连续正常执业2年及以上且声誉良好的律师事务所(须提供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并加盖公章,投标人如为分支机构,须提供律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许可证并加盖公章).
(二)投标人须出具2022年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表(须至少提供加盖投标人公章的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收益表或损益表)、现金流量表,财务报表须能体现经第三方审计)或由其基本账户出具的近三个月内有效的银行资信证明(若银行开具的资信证明为电子版,则无须提供,但要在投标文件中提供说明函。具体格式见招标文件附件).(三)投标人须具有在上海市的本地化服务能力,并在上海设有总部或设立分支机构(分公司须提供《律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许可证》)。
(四)投标人自2021年1月1日起至投标截止日,须具有与银行或银行消费金融公司(本项目银行仅指:国有大型商业银行或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或城市商业银行)开展逾期或不良资产委托清收的实务合作经验(须提供业绩合同或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否则不予认可,备查).
(五)投标人须具有较强的专业清收能力,有稳定的、经验丰富的清收队伍,有完善的金融信息保密机制体系,在行业有良好的信誉,拟派项目负责人需具有三年以上金融法律事务工作的从业经验,实际提供本项目项下法律服务的律师至少一人应具备三年以上(含)金融法律事务工作的从业经验。同时,中标入库后未经招标人书面同意不得更换(须提供律师执业证书,经本人签字后加盖事务所公章).
(六)投标人及其律师在最近2年内未因自身的任何违法、违约及违反商业道德的行为而导致合同解除或招致败诉,没有被投诉成功记录,自身及所内律师均未受过行政处罚或行业处分(须提供承诺函)。
(七)投标人须就能够为本项目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须提供承诺函).
(八)投标人拟为本项目提供的服务须符合国家、招标人规定的资格条件和相关要求,并保证其投标文件中的全部内容真实有效(须提供承诺函).
(九)投标人近三年内未被列入南京银行供应商黑名单。
(十)投标人须保证,招标人在其本国使用其提供的服务时,不存在任何已知的不合法的情形,也不存在任何已知的与第三方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相关的任何争议。如果有任何因招标人使用投标人提供的服务而提起的侵权指控,投标人须依法承担全部责任。
(十一)投标人须在法律和财务上独立、合法运作并独立于招标人、招标人项目管理公司和招标代理机构,不得直接或间接地与招标人为本项目所委托的咨询公司或其附属机构有任何关联。
(十二)投标人须从招标代理机构获得招标文件并登记备案,否则不能参加本次项目的投标。(十三)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为同一个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负责人),母公司与全资子公司/由其控股的子公司,不得同时参与本项目。
(十四)本项目不接受联合投标、投标人中标后不得分包与转包。
(十五)投标人若为本项目所涉诉讼案件的原委托代理律所,不得参加本次招标的原案件执行阶段代理项目。;
(002第二包)的投标人资格能力要求:(一)投标人必须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
法》设立,并由行业主管部门颁发行业资格证书,连续正常执业2年及以上且声誉良好的律师事务所(须提供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并加盖公章,投标人如为分支机构,须提供律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许可证并加盖公章).
(二)投标人须出具2022年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表(须至少提供加盖投标人公章的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收益表或损益表)、现金流量表,财务报表须能体现经第三方审计)或由其基本账户出具的近三个月内有效的银行资信证明(若银行开具的资信证明为电子版,则无须提供,但要在投标文件中提供说明函。具体格式见招标文件附件).(三)投标人须具有在上海市的本地化服务能力,并在上海设有总部或设立分支机构(分公司须提供《律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许可证》)。
(四)投标人自2021年1月1日起至投标截止日,须具有与银行或银行消费金融公司(本项目银行仅指:国有大型商业银行或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或城市商业银行)开展逾期或不良资产委托清收的实务合作经验(须提供业绩合同或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否则不予认可,备查).
(五)投标人须具有较强的专业清收能力,有稳定的、经验丰富的清收队伍,有完善的金融信息保密机制体系,在行业有良好的信誉,拟派项目负责人需具有三年以上金融法律事务工作的从业经验,实际提供本项目项下法律服务的律师至少一人应具备三年以上(含)金融法律事务工作的从业经验。同时,中标入库后未经招标人书面同意不得更换(须提供律师执业
证书,经本人签字后加盖事务所公章).
(六)投标人及其律师在最近2年内未因自身的任何违法、违约及违反商业道德的行为而导致合同解除或招致败诉,没有被投诉成功记录,自身及所内律师均未受过行政处罚或行业处分(须提供承诺函)。
(七)投标人须就能够为本项目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须提供承诺函).
(八)投标人拟为本项目提供的服务须符合国家、招标人规定的资格条件和相关要求,并保证其投标文件中的全部内容真实有效(须提供承诺函)。
(九)投标人近三年内未被列入南京银行供应商黑名单。
(十)投标人须保证,招标人在其本国使用其提供的服务时,不存在任何已知的不合法的情形,也不存在任何已知的与第三方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相关的任何争议。如果有任何因招标人使用投标人提供的服务而提起的侵权指控,投标人须依法承担全部责任。
(十一)投标人须在法律和财务上独立、合法运作并独立于招标人、招标人项目管理公司和
招标代理机构,不得直接或间接地与招标人为本项目所委托的咨询公司或其附属机构有任何关联。
(十二)投标人须从招标代理机构获得招标文件并登记备案,否则不能参加本次项目的投标。(十三)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为同一个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负责人),母公司与全资子公司/由其控股的子公司,不得同时参与本项目。
(十四)本项目不接受联合投标、投标人中标后不得分包与转包。
(十五)投标人若为本项目所涉诉讼案件的原委托代理律所,不得参加本次招标的原案件执行阶段代理项目。;
(003第三包)的投标人资格能力要求:(一)投标人必须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设立,并由行业主管部门颁发行业资格证书,连续正常执业2年及以上且声誉良好的律师事务所(须提供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并加盖公章,投标人如为分支机构,须提供律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许可证并加盖公章).
(二)投标人须出具2022年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表(须至少提供加盖投标人公章的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收益表或损益表)、现金流量表,财务报表须能体现经第三方审计)或由其基本账户出具的近三个月内有效的银行资信证明(若银行开具的资信证明为电子版,则无须提供,但要在投标文件中提供说明函。具体格式见招标文件附件).(三)投标人须具有在上海市的本地化服务能力,并在上海设有总部或设立分支机构(分公
司须提供《律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许可证》)。
(四)投标人自2021年1月1日起至投标截止日,须具有与银行或银行消费金融公司(本项目银行仅指:国有大型商业银行或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或城市商业银行)开展逾期或不良资产委托清收的实务合作经验(须提供业绩合同或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否则不予认可,备查).
(五)投标人须具有较强的专业清收能力,有稳定的、经验丰富的清收队伍,有完善的金融信息保密机制体系,在行业有良好的信誉,拟派项目负责人需具有三年以上金融法律事务工作的从业经验,实际提供本项目项下法律服务的律师至少一人应具备三年以上(含)金融法律事务工作的从业经验。同时,中标入库后未经招标人书面同意不得更换(须提供律师执业证书,经本人签字后加盖事务所公章).
(六)投标人及其律师在最近2年内未因自身的任何违法、违约及违反商业道德的行为而导致合同解除或招致败诉,没有被投诉成功记录,自身及所内律师均未受过行政处罚或行业处分(须提供承诺函)。
(七)投标人须就能够为本项目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须提供承诺函)
(八)投标人拟为本项目提供的服务须符合国家、招标人规定的资格条件和相关要求,并保证其投标文件中的全部内容真实有效(须提供承诺函).
(九)投标人近三年内未被列入南京银行供应商黑名单。
(十)投标人须保证,招标人在其本国使用其提供的服务时,不存在任何已知的不合法的情形,也不存在任何已知的与第三方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相关的任何争议。如果有任何因招标人使用投标人提供的服务而提起的侵权指控,投标人须依法承担全部责任。
(十一)投标人须在法律和财务上独立、合法运作并独立于招标人、招标人项目管理公司和招标代理机构,不得直接或间接地与招标人为本项目所委托的咨询公司或其附属机构有任何关联。
(十二)投标人须从招标代理机构获得招标文件并登记备案,否则不能参加本次项目的投标.(十三)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为同一个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负责人),母公司与全资子公司/由其控股的子公司,不得同时参与本项目。
(十四)本项目不接受联合投标、投标人中标后不得分包与转包.
(十五)投标人若为本项目所涉诉讼案件的原委托代理律所,不得参加本次招标的原案件执行阶段代理项目。;
(004第四包)的投标人资格能力要求:(一)投标人必须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设立,并由行业主管部门颁发行业资格证书,连续正常执业2年及以上且声誉良好的律师事务所(须提供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并加盖公章,投标人如为分支机构,须提供律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许可证并加盖公章).
(二)投标人须出具2022年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表(须至少提供加盖投标人公章的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收益表或损益表)、现金流量表,财务报表须能体现经第三方审计)或由其基本账户出具的近三个月内有效的银行资信证明(若银行开具的资信证明为电子版,则无须提供,但要在投标文件中提供说明函。具体格式见招标文件附件).(三)投标人须具有在上海市的本地化服务能力,并在上海设有总部或设立分支机构(分公司须提供《律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许可证》)。
(四)投标人自2021年1月1日起至投标截止日,须具有与银行或银行消费金融公司(本项目银行仅指:国有大型商业银行或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或城市商业银行)开展逾期或不良资产委托清收的实务合作经验(须提供业绩合同或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否则不予认可,备查)。
(五)投标人须具有较强的专业清收能力,有稳定的、经验丰富的清收队伍,有完善的金融信息保密机制体系,在行业有良好的信誉,拟派项目负责人需具有三年以上金融法律事务工作的从业经验,实际提供本项目项下法律服务的律师至少一人应具备三年以上(含)金融法律事务工作的从业经验。同时,中标入库后未经招标人书面同意不得更换(须提供律师执业证书,经本人签字后加盖事务所公章)。
(六)投标人及其律师在最近2年内未因自身的任何违法、违约及违反商业道德的行为而导致合同解除或招致败诉,没有被投诉成功记录,自身及所内律师均未受过行政处罚或行业处分(须提供承诺函)。
(七)投标人须就能够为本项目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须提供承诺函).
(八)投标人拟为本项目提供的服务须符合国家、招标人规定的资格条件和相关要求,并保证其投标文件中的全部内容真实有效(须提供承诺函).
(九)投标人近三年内未被列入南京银行供应商黑名单。
(十)投标人须保证,招标人在其本国使用其提供的服务时,不存在任何已知的不合法的情形,也不存在任何已知的与第三方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相关的任何争议。如果有任何因招标人使用投标人提供的服务而提起的侵权指控,投标人须依法承担全部责任。
(十一)投标人须在法律和财务上独立、合法运作并独立于招标人、招标人项目管理公司和招标代理机构,不得直接或间接地与招标人为本项目所委托的咨询公司或其附属机构有任何关联。
(十二)投标人须从招标代理机构获得招标文件并登记备案,否则不能参加本次项目的投标.(十三)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为同一个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负责人),母公司与全资子公司/由其控股的子公司,不得同时参与本项目。
(十四)本项目不接受联合投标、投标人中标后不得分包与转包。
(十五)投标人若为本项目所涉诉讼案件的原委托代理律所,不得参加本次招标的原案件执行阶段代理项目。;
(005第五包)的投标人资格能力要求:(一)投标人必须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设立,并由行业主管部门颁发行业资格证书,连续正常执业2年及以上且声誉良好的律师事务所(须提供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并加盖公章,投标人如为分支机构,须提供律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许可证并加盖公章)。
(二)投标人须出具2022年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表(须全少提供加盂投标人公草的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收益表或损益表)、现金流量表,财务报表须能体现经第三方审计)或由其基本账户出具的近三个月内有效的银行资信证明(若银行开具的资信证明为电子版,则无须提供,但要在投标文件中提供说明函。具体格式见招标文件附件)。(三)投标人须具有在上海市的本地化服务能力,并在上海设有总部或设立分支机构(分公司须提供《律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许可证》).
(四)投标人自2021年1月1日起至投标截止日,须具有与银行或银行消费金融公司(本项目银行仅指:国有大型商业银行或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或城市商业银行)开展逾期或不良资产委托清收的实务合作经验(须提供业绩合同或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否则不予认可,备查).
(五)投标人须具有较强的专业清收能力,有稳定的、经验丰富的清收队伍,有完善的金融信息保密机制体系,在行业有良好的信誉,拟派项目负责人需具有三年以上金融法律事务工作的从业经验,实际提供本项目项下法律服务的律师至少一人应具备三年以上(含)金融法律事务工作的从业经验。同时,中标入库后未经招标人书面同意不得更换(须提供律师执业证书,经本人签字后加盖事务所公章)。
(六)投标人及其律师在最近2年内未因自身的任何违法、违约及违反商业道德的行为而导致合同解除或招致败诉,没有被投诉成功记录,自身及所内律师均未受过行政处罚或行业处分(须提供承诺函)。
(七)投标人须就能够为本项目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须提供承诺函).
(八)投标人拟为本项目提供的服务须符合国家、招标人规定的资格条件和相关要求,并保证其投标文件中的全部内容真实有效(须提供承诺函).
(九)投标人近三年内未被列入南京银行供应商黑名单.
(十)投标人须保证,招标人在其本国使用其提供的服务时,不存在任何已知的不合法的情形,也不存在任何已知的与第三方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相关的任何争议。如果有任何因招标人使用投标人提供的服务而提起的侵权指控,投标人须依法承担全部责任。
(十一)投标人须在法律和财务上独立、合法运作并独立于招标人、招标人项目管理公司和招标代理机构,不得直接或间接地与招标人为本项目所委托的咨询公司或其附属机构有任何关联。
(十二)投标人须从招标代理机构获得招标文件并登记备案,否则不能参加本次项目的投标。
(十三)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为同一个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负责人),母公司与全资子公司/由其控股的子公司,不得同时参与本项目.
(十四)本项目不接受联合投标、投标人中标后不得分包与转包。
(十五)投标人若为本项目所涉诉讼案件的原委托代理律所,不得参加本次招标的原案件执行阶段代理项目。;
(006第六包)的投标人资格能力要求:(一)投标人必须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设立,并由行业主管部门颁发行业资格证书,连续正常执业2年及以上且声誉良好的律师事务所(须提供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并加盖公章,投标人如为分支机构,须提供律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许可证并加盖公章).
(二)投标人须出具2022年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表(须至少提供加盖投标人公章的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收益表或损益表)、现金流量表,财务报表须能体现经第三方审计)或由其基本账户出具的近三个月内有效的银行资信证明(若银行开具的资信证明为电子版,则无须提供,但要在投标文件中提供说明函。具体格式见招标文件附件).(三)投标人须具有在上海市的本地化服务能力,并在上海设有总部或设立分支机构(分公司须提供《律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许可证》)。
(四)投标人自2021年1月1日起至投标截止日,须具有与银行或银行消费金融公司(本项目银行仅指:国有大型商业银行或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或城市商业银行)开展逾期或不
良资产委托清收的实务合作经验(须提供业绩合同或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否则不予认可,备查).
(五)投标人须具有较强的专业清收能力,有稳定的、经验丰富的清收队伍,有完善的金融信息保密机制体系,在行业有良好的信誉,拟派项目负责人需具有三年以上金融法律事务工作的从业经验,实际提供本项目项下法律服务的律师至少一人应具备三年以上(含)金融法律事务工作的从业经验。同时,中标入库后未经招标人书面同意不得更换(须提供律师执业证书,经本人签字后加盖事务所公章).
(六)投标人及其律师在最近2年内未因自身的任何违法、违约及违反商业道德的行为而导致合同解除或招致败诉,没有被投诉成功记录,自身及所内律师均未受过行政处罚或行业处分(须提供承诺函)。
(七)投标人须就能够为本项目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须提供承诺函)。
(八)投标人拟为本项目提供的服务须符合国家、招标人规定的资格条件和相关要求,并保证其投标文件中的全部内容真实有效(须提供承诺函)。
(九)投标人近三年内未被列入南京银行供应商黑名单。
(十)投标人须保证,招标人在其本国使用其提供的服务时,不存在任何已知的不合法的情形,也不存在任何已知的与第三方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相关的任何争议。如果有任何因招标人使用投标人提供的服务而提起的侵权指控,投标人须依法承担全部责任。
(十一)投标人须在法律和财务上独立、合法运作并独立于招标人、招标人项目管理公司和招标代理机构,不得直接或间接地与招标人为本项目所委托的咨询公司或其附属机构有任何关联。
(十二)投标人须从招标代理机构获得招标文件并登记备案,否则不能参加本次项目的投标。(十三)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为同一个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负责人),母公司与全资子公司/由其控股的子公司,不得同时参与本项目。
(十四)本项目不接受联合投标、投标人中标后不得分包与转包。
(十五)投标人若为本项目所涉诉讼案件的原委托代理律所,不得参加本次招标的原案件执行阶段代理项目。;
(007第七包)的投标人资格能力要求:(一)投标人必须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设立,并由行业主管部门颁发行业资格证书,连续正常执业2年及以上且声誉良好的律师事务所(须提供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并加盖公章,投标人如为分支机构,须提供律师事
务所分所执业许可证并加盖公章).
(二)投标人须出具2022年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表(须至少提供加盖投标人公章的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收益表或损益表)、现金流量表,财务报表须能体现经第三方审计)或由其基本账户出具的近三个月内有效的银行资信证明(若银行开具的资信证明为电子版,则无须提供,但要在投标文件中提供说明函。具体格式见招标文件附件).(三)投标人须具有在上海市的本地化服务能力,并在上海设有总部或设立分支机构(分公司须提供《律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许可证》)。
(四)投标人自2021年1月1日起至投标截止日,须具有与银行或银行消费金融公司(本项目银行仅指:国有大型商业银行或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或城市商业银行)开展逾期或不良资产委托清收的实务合作经验(须提供业绩合同或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否则不予认可,备查).
(五)投标人须具有较强的专业清收能力,有稳定的、经验丰富的清收队伍,有完善的金融信息保密机制体系,在行业有良好的信誉,拟派项目负责人需具有三年以上金融法律事务工
作的从业经验,实际提供本项目项下法律服务的律师至少一人应具备三年以上(含)金融法律事务工作的从业经验。同时,中标入库后未经招标人书面同意不得更换(须提供律师执业证书,经本人签字后加盖事务所公章).
(六)投标人及其律师在最近2年内未因自身的任何违法、违约及违反商业道德的行为而导致合同解除或招致败诉,没有被投诉成功记录,自身及所内律师均未受过行政处罚或行业处分(须提供承诺函)。
(七)投标人须就能够为本项目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须提供承诺函).
(八)投标人拟为本项目提供的服务须符合国家、招标人规定的资格条件和相关要求,并保证其投标文件中的全部内容真实有效(须提供承诺函)。
(九)投标人近三年内未被列入南京银行供应商黑名单。
(十)投标人须保证,招标人在其本国使用其提供的服务时,不存在任何已知的不合法的情形,也不存在任何已知的与第三方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相关的任何争议。如果有任何因招标人使用投标人提供的服务而提起的侵权指控,投标人须依法承担全部责任。
(十一)投标人须在法律和财务上独立、合法运作并独立于招标人、招标人项目管理公司和招标代理机构,不得直接或间接地与招标人为本项目所委托的咨询公司或其附属机构有任何关联。
(十二)投标人须从招标代理机构获得招标文件并登记备案,否则不能参加本次项目的投标。(十三)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为同一个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负责人),母公司与全资子公司/由其控股的子公司,不得同时参与本项目。
(十四)本项目不接受联合投标、投标人中标后不得分包与转包。
(十五)投标人若为本项目所涉诉讼案件的原委托代理律所,不得参加本次招标的原案件执行阶段代理项目。;
(008第八包)的投标人资格能力要求:(一)投标人必须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设立,并由行业主管部门颁发行业资格证书,连续正常执业2年及以上且声誉良好的律师事务所(须提供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并加盖公章,投标人如为分支机构,须提供律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许可证并加盖公章).
(二)投标人须出具2022年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表(须至少提供加盖投标人公章的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收益表或损益表)、现金流量表,财务报表须能体现经第三方审计)或由其基本账户出具的近三个月内有效的银行资信证明(若银行开具的资信证
明为电子版,则无须提供,但要在投标文件中提供说明函。具体格式见招标文件附件).(三)投标人须具有在上海市的本地化服务能力,并在上海设有总部或设立分支机构(分公司须提供《律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许可证》).
(四)投标人自2021年1月1日起至投标截止日,须具有与银行或银行消费金融公司(本项目银行仅指:国有大型商业银行或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或城市商业银行)开展逾期或不良资产委托清收的实务合作经验(须提供业绩合同或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否则不予认可,备查).
(五)投标人须具有较强的专业清收能力,有稳定的、经验丰富的清收队伍,有完善的金融信息保密机制体系,在行业有良好的信誉,拟派项目负责人需具有三年以上金融法律事务工作的从业经验,实际提供本项目项下法律服务的律师至少一人应具备三年以上(含)金融法律事务工作的从业经验。同时,中标入库后未经招标人书面同意不得更换(须提供律师执业证书,经本人签字后加盖事务所公章).
(六)投标人及其律师在最近2年内未因自身的任何违法、违约及违反商业道德的行为而导致合同解除或招致败诉,没有被投诉成功记录,自身及所内律师均未受过行政处罚或行业处分(须提供承诺函)。
(七)投标人须就能够为本项目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须提供承诺函)。
(八)投标人拟为本项目提供的服务须符合国家、招标人规定的资格条件和相关要求,并保证其投标文件中的全部内容真实有效(须提供承诺函).
(九)投标人近三年内未被列入南京银行供应商黑名单。
(十)投标人须保证,招标人在其本国使用其提供的服务时,不存在任何已知的不合法的情形,也不存在任何已知的与第三方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相关的任何争议。如果有任何因招标人使用投标人提供的服务而提起的侵权指控,投标人须依法承担全部责任。
(十一)投标人须在法律和财务上独立、合法运作并独立于招标人、招标人项目管理公司和招标代理机构,不得直接或间接地与招标人为本项目所委托的咨询公司或其附属机构有任何关联。
(十二)投标人须从招标代理机构获得招标文件并登记备案,否则不能参加本次项目的投标。(十三)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为同一个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负责人),母公司与全资子公司/由其控股的子公司,不得同时参与本项目.
(十四)本项目不接受联合投标、投标人中标后不得分包与转包。
(十五)投标人若为本项目所涉诉讼案件的原委托代理律所,不得参加本次招标的原案件执行阶段代理项目。;
(009第九包)的投标人资格能力要求:(一)投标人必须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设立,并由行业主管部门颁发行业资格证书,连续正常执业2年及以上且声誉良好的律师事务所(须提供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并加盖公章,投标人如为分支机构,须提供律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许可证并加盖公章)。
(二)投标人须出具2022年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表(须至少提供加盖投标人公章的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收益表或损益表)、现金流量表,财务报表须能体现经第三方审计)或由其基本账户出具的近三个月内有效的银行资信证明(若银行开具的资信证明为电子版,则无须提供,但要在投标文件中提供说明函。具体格式见招标文件附件)。(三)投标人须具有在上海市的本地化服务能力,并在上海设有总部或设立分支机构(分公司须提供《律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许可证》).
(四)投标人自2021年1月1日起至投标截止日,须具有与银行或银行消费金融公司(本项目银行仅指:国有大型商业银行或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或城市商业银行)开展逾期或不良资产委托清收的实务合作经验(须提供业绩合同或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否则不予认可,备查)。
(五)投标人须具有较强的专业清收能力,有稳定的、经验丰富的清收队伍,有完善的金融信息保密机制体系,在行业有良好的信誉,拟派项目负责人需具有三年以上金融法律事务工作的从业经验,实际提供本项目项下法律服务的律师至少一人应具备三年以上(含)金融法律事务工作的从业经验。同时,中标入库后未经招标人书面同意不得更换(须提供律师执业证书,经本人签字后加盖事务所公章).
(六)投标人及其律师在最近2年内未因自身的任何违法、违约及违反商业道德的行为而导致合同解除或招致败诉,没有被投诉成功记录,自身及所内律师均未受过行政处罚或行业处分(须提供承诺函)。
(七)投标人须就能够为本项目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须提供承诺函)。
(八)投标人拟为本项目提供的服务须符合国家、招标人规定的资格条件和相关要求,并保证其投标文件中的全部内容真实有效(须提供承诺函).
(九)投标人近三年内未被列入南京银行供应商黑名单。
(十)投标人须保证,招标人在其本国使用其提供的服务时,不存在任何已知的不合法的情形,也不存在任何已知的与第三方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相关的任何争议。
如果有任何因招标人使用投标人提供的服务而提起的侵权指控,投标人须依法承担全部责任。
(十一)投标人须在法律和财务上独立、合法运作并独立于招标人、招标人项目管理公司和招标代理机构,不得直接或间接地与招标人为本项目所委托的咨询公司或其附属机构有任何关联。
(十二)投标人须从招标代理机构获得招标文件并登记备案,否则不能参加本次项目的投标。(十三)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为同一个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负责人),母公司与全资子公司/由其控股的子公司,不得同时参与本项目。
(十四)本项目不接受联合投标、投标人中标后不得分包与转包。
(十五)投标人若为本项目所涉诉讼案件的原委托代理律所,不得参加本次招标的原案件执行阶段代理项目。;
(010第十包)的投标人资格能力要求:(一)投标人必须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设立,并由行业主管部门颁发行业资格证书,连续正常执业2年及以上且声誉良好的律师事务所(须提供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并加盖公章,投标人如为分支机构,须提供律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许可证并加盖公章).
(二)投标人须出具2022年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表(须至少提供加盖投标人公章的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收益表或损益表)、现金流量表,财务报表须能体现经第三
方审计)或由其基本账户出具的近三个月内有效的银行资信证明(若银行开具的资信证明为电子版,则无须提供,但要在投标文件中提供说明函。具体格式见招标文件附件)。(三)投标人须具有在上海市的本地化服务能力,并在上海设有总部或设立分支机构(分公司须提供《律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许可证》)。
(四)投标人自2021年1月1日起至投标截止日,须具有与银行或银行消费金融公司(本项目银行仅指:国有大型商业银行或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或城市商业银行)开展逾期或不良资产委托清收的实务合作经验(须提供业绩合同或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否则不予认可,备查).
(五)投标人须具有较强的专业清收能力,有稳定的、经验丰富的清收队伍,有完善的金融信息保密机制体系,在行业有良好的信誉,拟派项目负责人需具有三年以上金融法律事务工作的从业经验,实际提供本项目项下法律服务的律师至少一人应具备三年以上(含)金融法律事务工作的从业经验。同时,中标入库后未经招标人书面同意不得更换(须提供律师执业证书,经本人签字后加盖事务所公章)。
(六)投标人及其律师在最近2年内未因自身的任何违法、违约及违反商业道德的行为而导致合同解除或招致败诉,没有被投诉成功记录,自身及所内律师均未受过行政处罚或行业处分(须提供承诺函)。
(七)投标人须就能够为本项目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须提供承诺函).
(八)投标人拟为本项目提供的服务须符合国家、招标人规定的资格条件和相关要求,并保证其投标文件中的全部内容真实有效(须提供承诺函).
(九)投标人近三年内未被列入南京银行供应商黑名单。
(十)投标人须保证,招标人在其本国使用其提供的服务时,不存在任何已知的不合法的情形,也不存在任何已知的与第三方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相关的任何争议。如果有任何因招标人使用投标人提供的服务而提起的侵权指控,投标人须依法承担全部责任。
(十一)投标人须在法律和财务上独立、合法运作并独立于招标人、招标人项目管理公司和招标代理机构,不得直接或间接地与招标人为本项目所委托的咨询公司或其附属机构有任何关联。
(十二)投标人须从招标代理机构获得招标文件并登记备案,否则不能参加本次项目的投标。(十三)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为同一个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负责人),母公司与全资子公司/由其控股的子公司,不得同时参与本项目。
(十四)本项目不接受联合投标、投标人中标后不得分包与转包。
(十五)投标人若为本项目所涉诉讼案件的原委托代理律所,不得参加本次招标的原案件执行阶段代理项目。;
(011第十一包)的投标人资格能力要求:(一)投标人必须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设立,并由行业主管部门颁发行业资格证书,连续正常执业2年及以上且声誉良好的律师事务所(须提供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并加盖公章,投标人如为分支机构,须提供律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许可证并加盖公章)。
(二)投标人须出具2022年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表(须至少提供加盖投标人公章的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收益表或损益表)、现金流量表,财务报表须能体现经第三方审计)或由其基本账户出具的近三个月内有效的银行资信证明(若银行开具的资信证明为电子版,则无须提供,但要在投标文件中提供说明函。具体格式见招标文件附件).(三)投标人须具有在上海市的本地化服务能力,并在上海设有总部或设立分支机构(分公司须提供《律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许可证》)。
(四)投标人自2021年1月1日起至投标截正日,须具有与银行或银行消费金融公司(本项目银行仅指:国有大型商业银行或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或城市商业银行)开展逾期或不良资产委托清收的实务合作经验(须提供业绩合同或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否则不予认可,备查)。
(五)投标人须具有较强的专业清收能力,有稳定的、经验丰富的清收队伍,有完善的金融信息保密机制体系,在行业有良好的信誉,拟派项目负责人需具有三年以上金融法律事务工作的从业经验,实际提供本项目项下法律服务的律师至少一人应具备三年以上(含)金融法律事务工作的从业经验。同时,中标入库后未经招标人书面同意不得更换(须提供律师执业证书,经本人签字后加盖事务所公章)。
(六)投标人及其律师在最近2年内未因自身的任何违法、违约及违反商业道德的行为而导致合同解除或招致败诉,没有被投诉成功记录,自身及所内律师均未受过行政处罚或行业处分(须提供承诺函)。
(七)投标人须就能够为本项目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须提供承诺函)。
(八)投标人拟为本项目提供的服务须符合国家、招标人规定的资格条件和相关要求,并保证其投标文件中的全部内容真实有效(须提供承诺函)。
(九)投标人近三年内未被列入南京银行供应商黑名单。
(十)投标人须保证,招标人在其本国使用其提供的服务时,不存在任何已知的不合法的情形,也不存在任何已知的与第三方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相关的任何争议。
如果有任何因招标人使用投标人提供的服务而提起的侵权指控,投标人须依法承担全部责任。
(十一)投标人须在法律和财务上独立、合法运作并独立于招标人、招标人项目管理公司和招标代理机构,不得直接或间接地与招标人为本项目所委托的咨询公司或其附属机构有任何关联。
(十二)投标人须从招标代理机构获得招标文件并登记备案,否则不能参加本次项目的投标。(十三)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为同一个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负责人),母公司与全资子公司/由其控股的子公司,不得同时参与本项目。
(十四)本项目不接受联合投标、投标人中标后不得分包与转包。
(十五)投标人若为本项目所涉诉讼案件的原委托代理律所,不得参加本次招标的原案件执行阶段代理项目。;
(012第十二包)的投标人资格能力要求:(一)投标人必须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
师法》设立,并由行业主管部门颁发行业资格证书,连续正常执业2年及以上且声誉良好的律师事务所(须提供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并加盖公章,投标人如为分支机构,须提供律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许可证并加盖公章)。
(二)投标人须出具2022年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表(须至少提供加盖投标人公章的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收益表或损益表)、现金流量表,财务报表须能体现经第三方审计)或由其基本账户出具的近三个月内有效的银行资信证明(若银行开具的资信证明为电子版,则无须提供,但要在投标文件中提供说明函。具体格式见招标文件附件)。(三)投标人须具有在上海市的本地化服务能力,并在上海设有总部或设立分支机构(分公司须提供《律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许可证》)。
(四)投标人自2021年1月1日起至投标截止日,须具有与银行或银行消费金融公司(本项目银行仅指:国有大型商业银行或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或城市商业银行)开展逾期或不良资产委托清收的实务合作经验(须提供业绩合同或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否则不予认可,备查)。
(五)投标人须具有较强的专业清收能力,有稳定的、经验丰富的清收队伍,有完善的金融信息保密机制体系,在行业有良好的信誉,拟派项目负责人需具有三年以上金融法律事务工作的从业经验,实际提供本项目项下法律服务的律师至少一人应具备三年以上(含)金融法律事务工作的从业经验。同时,中标入库后未经招标人书面同意不得更换(须提供律师执业证书,经本人签字后加盖事务所公章).
(六)投标人及其律师在最近2年内未因自身的任何违法、违约及违反商业道德的行为而导致合同解除或招致败诉,没有被投诉成功记录,自身及所内律师均未受过行政处罚或行业处分(须提供承诺函)。
(七)投标人须就能够为本项目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须提供承诺函)。
(八)投标人拟为本项目提供的服务须符合国家、招标人规定的资格条件和相关要求,并保证其投标文件中的全部内容真实有效(须提供承诺函).
(九)投标人近三年内未被列入南京银行供应商黑名单。
(十)投标人须保证,招标人在其本国使用其提供的服务时,不存在任何已知的不合法的情形,也不存在任何已知的与第三方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相关的任何争议。如果有任何因招标人使用投标人提供的服务而提起的侵权指控,投标人须依法承担全部责任。
(十一)投标人须在法律和财务上独立、合法运作并独立于招标人、招标人项目管理公司和
招标代理机构,不得直接或间接地与招标人为本项目所委托的咨询公司或其附属机构有任何关联。
(十二)投标人须从招标代理机构获得招标文件并登记备案,否则不能参加本次项目的投标。(十三)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为同一个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负责人),母公司与全资子公司/由其控股的子公司,不得同时参与本项目。
(十四)本项目不接受联合投标、投标人中标后不得分包与转包。
(十五)投标人若为本项目所涉诉讼案件的原委托代理律所,不得参加本次招标的原案件执行阶段代理项目。;
(013第十三包)的投标人资格能力要求:(一)投标人必须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设立,并由行业主管部门颁发行业资格证书,连续正常执业2年及以上且声誉良好的律师事务所(须提供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并加盖公章,投标人如为分支机构,须提供律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许可证并加盖公章)
(二)投标人须出具2022年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表(须至少提供加盖投标人公章的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收益表或损益表)、现金流量表,财务报表须能体现经第三方审计)或由其基本账户出具的近三个月内有效的银行资信证明(若银行开具的资信证明为电子版,则无须提供,但要在投标文件中提供说明函。具体格式见招标文件附件)。(三)投标人须具有在上海市的本地化服务能力,并在上海设有总部或设立分支机构(分公司须提供《律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许可证》)。
(四)投标人自2021年1月1日起至投标截止日,须具有与银行或银行消费金融公司(本项目银行仅指:国有大型商业银行或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或城市商业银行)开展逾期或不良资产委托清收的实务合作经验(须提供业绩合同或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否则不予认可,备查).
(五)投标人须具有较强的专业清收能力,有稳定的、经验丰富的清收队伍,有完善的金融信息保密机制体系,在行业有良好的信誉,拟派项目负责人需具有三年以上金融法律事务工作的从业经验,实际提供本项目项下法律服务的律师至少一人应具备三年以上(含)金融法律事务工作的从业经验。同时,中标入库后未经招标人书面同意不得更换(须提供律师执业证书,经本人签字后加盖事务所公章).
(六)投标人及其律师在最近2年内未因自身的任何违法、违约及违反商业道德的行为而导致合同解除或招致败诉,没有被投诉成功记录,自身及所内律师均未受过行政处罚或行业处分(须提供承诺函)。
(七)投标人须就能够为本项目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须提供承诺函)。
(八)投标人拟为本项目提供的服务须符合国家、招标人规定的资格条件和相关要求,并保证其投标文件中的全部内容真实有效(须提供承诺函).
(九)投标人近三年内未被列入南京银行供应商黑名单.
(十)投标人须保证,招标人在其本国使用其提供的服务时,不存在任何已知的不合法的情形,也不存在任何已知的与第三方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相关的任何争议。如果有任何因招标人使用投标人提供的服务而提起的侵权指控,投标人须依法承担全部责任。
(十一)投标人须在法律和财务上独立、合法运作并独立于招标人、招标人项目管理公司和招标代理机构,不得直接或间接地与招标人为本项目所委托的咨询公司或其附属机构有任何关联。
(十二)投标人须从招标代理机构获得招标文件并登记备案,否则不能参加本次项目的投标。(十三)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为同一个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负责人),母公司与全资子公司/由其控股的子公司,不得同时参与本项目。
(十四)本项目不接受联合投标、投标人中标后不得分包与转包。
(十五)投标人若为本项目所涉诉讼案件的原委托代理律所,不得参加本次招标的原案件执行阶段代理项目。;
(014第十四包)的投标人资格能力要求:(一)投标人必须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设立,并由行业主管部门颁发行业资格证书,连续正常执业2年及以上且声誉良好的律师事务所(须提供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并加盖公章,投标人如为分支机构,须提供律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许可证并加盖公章).
(二)投标人须出具2022年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表(须至少提供加盖投标人公章的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收益表或损益表)、现金流量表,财务报表须能体现经第三方审计)或由其基本账户出具的近三个月内有效的银行资信证明(若银行开具的资信证明为电子版,则无须提供,但要在投标文件中提供说明函。具体格式见招标文件附件).(三)投标人须具有在上海市的本地化服务能力,并在上海设有总部或设立分支机构(分公司须提供《律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许可证》)。
(四)投标人自2021年1月1日起至投标截止日,须具有与银行或银行消费金融公司(本项目银行仅指:国有大型商业银行或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或城市商业银行)开展逾期或不良资产委托清收的实务合作经验(须提供业绩合同或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否则不予认可,原
件备查)。
(五)投标人须具有较强的专业清收能力,有稳定的、经验丰富的清收队伍,有完善的金融信息保密机制体系,在行业有良好的信誉,拟派项目负责人需具有三年以上金融法律事务工作的从业经验,实际提供本项目项下法律服务的律师至少一人应具备三年以上(含)金融法律事务工作的从业经验。同时,中标入库后未经招标人书面同意不得更换(须提供律师执业证书,经本人签字后加盖事务所公章).
(六)投标人及其律师在最近2年内未因自身的任何违法、违约及违反商业道德的行为而导致合同解除或招致败诉,没有被投诉成功记录,自身及所内律师均未受过行政处罚或行业处分(须提供承诺函).
(七)投标人须就能够为本项目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须提供承诺函).
(八)投标人拟为本项目提供的服务须符合国家、招标人规定的资格条件和相关要求,并保证其投标文件中的全部内容真实有效(须提供承诺函).
(九)投标人近三年内未被列入南京银行供应商黑名单.
(十)投标人须保证,招标人在其本国使用其提供的服务时,不存在任何已知的不合法的情形,也不存在任何已知的与第三方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相关的任何争议。如果有任何因招标人使用投标人提供的服务而提起的侵权指控,投标人须依法承担全部责任。
(十一)投标人须在法律和财务上独立、合法运作并独立于招标人、招标人项目管理公司和招标代理机构,不得直接或间接地与招标人为本项目所委托的咨询公司或其附属机构有任何关联。
(十二)投标人须从招标代理机构获得招标文件并登记备案,否则不能参加本次项目的投标。(十三)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为同一个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负责人),母公司与全资子公司/由其控股的子公司,不得同时参与本项目。
(十四)本项目不接受联合投标、投标人中标后不得分包与转包。
(十五)投标人若为本项目所涉诉讼案件的原委托代理律所,不得参加本次招标的原案件执行阶段代理项目。;
(015第十五包)的投标人资格能力要求:(一)投标人必须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设立,并由行业主管部门颁发行业资格证书,连续正常执业2年及以上且声誉良好的律师事务所(须提供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并加盖公章,投标人如为分支机构,须提供律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许可证并加盖公章)。
(二)投标人须出具2022年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表(须至少提供加盖投标人公章的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收益表或损益表)、现金流量表,财务报表须能体现经第三方审计)或由其基本账户出具的近三个月内有效的银行资信证明(若银行开具的资信证明为电子版,则无须提供,但要在投标文件中提供说明函。具体格式见招标文件附件)。(三)投标人须具有在上海市的本地化服务能力,并在上海设有总部或设立分支机构(分公司须提供《律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许可证》)。
(四)投标人自2021年1月1日起至投标截止日,须具有与银行或银行消费金融公司(本项目银行仅指:国有大型商业银行或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或城市商业银行)开展逾期或不良资产委托清收的实务合作经验(须提供业绩合同或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否则不予认可,备查)。
(五)投标人须具有较强的专业清收能力,有稳定的、经验丰富的清收队伍,有完善的金融信息保密机制体系,在行业有良好的信誉拟派项目负责人需具有三年以上金融法律事务工作的从业经验,实际提供本项目项下法律服务的律师至少一人应具备三年以上(含)金融法律事务工作的从业经验。同时,中标入库后未经招标人书面同意不得更换(须提供律师执业证书,经本人签字后加盖事务所公章)。
(六)投标人及其律师在最近2年内未因自身的任何违法、违约及违反商业道德的行为而导致合同解除或招致败诉,没有被投诉成功记录,自身及所内律师均未受过行政处罚或行业处分(须提供承诺函)
(七)投标人须就能够为本项目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须提供承诺函)。
(八)投标人拟为本项目提供的服务须符合国家、招标人规定的资格条件和相关要求,并保证其投标文件中的全部内容真实有效(须提供承诺函).
(九)投标人近三年内未被列入南京银行供应商黑名单.
(十)投标人须保证,招标人在其本国使用其提供的服务时,不存在任何已知的不合法的情形,也不存在任何已知的与第三方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相关的任何争议。如果有任何因招标人使用投标人提供的服务而提起的侵权指控,投标人须依法承担全部责任。
(十一)投标人须在法律和财务上独立、合法运作并独立于招标人、招标人项目管理公司和招标代理机构,不得直接或间接地与招标人为本项目所委托的咨询公司或其附属机构有任何关联。
(十二)投标人须从招标代理机构获得招标文件并登记备案,否则不能参加本次项目的投标。
(十三)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为同一个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负责人),母公司与全资子公司/由其控股的子公司,不得同时参与本项目。
(十四)本项目不接受联合投标、投标人中标后不得分包与转包。
(十五)投标人若为本项目所涉诉讼案件的原委托代理律所,不得参加本次招标的原案件执行阶段代理项目。;
(016第十六包)的投标人资格能力要求:(一)投标人必须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设立,并由行业主管部门颁发行业资格证书,连续正常执业2年及以上且声誉良好的律师事务所(须提供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并加盖公章,投标人如为分支机构,须提供律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许可证并加盖公章)。
(二)投标人须出具2022年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表(须至少提供加盖投标人公章的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收益表或损益表)、现金流量表,财务报表须能体现经第三方审计)或由其基本账户出具的近三个月内有效的银行资信证明(若银行开具的资信证明为电子版,则无须提供,但要在投标文件中提供说明函。具体格式见招标文件附件)。(三)投标人须具有在上海市的本地化服务能力,并在上海设有总部或设立分支机构(分公司须提供《律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许可证》)。
(四)投标人自2021年1月1日起至投标截止日,须具有与银行或银行消费金融公司(本项目银行仅指:国有大型商业银行或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或城市商业银行)开展逾期或不良资产委托清收的实务合作经验(须提供业绩合同或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否则不予认可,备查).
(五)投标人须具有较强的专业清收能力,有稳定的、经验丰富的清收队伍,有完善的金融信息保密机制体系,在行业有良好的信誉,拟派项目负责人需具有三年以上金融法律事务工作的从业经验,实际提供本项目项下法律服务的律师至少一人应具备三年以上(含)金融法律事务工作的从业经验。同时,中标入库后未经招标人书面同意不得更换(须提供律师执业证书,经本人签字后加盖事务所公章).
(六)投标人及其律师在最近2年内未因自身的任何违法、违约及违反商业道德的行为而导致合同解除或招致败诉,没有被投诉成功记录,自身及所内律师均未受过行政处罚或行业处分(须提供承诺函)。
(七)投标人须就能够为本项目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须提供承诺函)。
(八)投标人拟为本项目提供的服务须符合国家、招标人规定的资格条件和相关要求,并保证其投标文件中的全部内容真实有效(须提供承诺函)。
(九)投标人近三年内未被列入南京银行供应商黑名单。
(十)投标人须保证,招标人在其本国使用其提供的服务时,不存在任何已知的不合法的情形,也不存在任何已知的与第三方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相关的任何争议。如果有任何因招标人使用投标人提供的服务而提起的侵权指控,投标人须依法承担全部责任。
(十一)投标人须在法律和财务上独立、合法运作并独立于招标人、招标人项目管理公司和招标代理机构,不得直接或间接地与招标人为本项目所委托的咨询公司或其附属机构有任何关联。
(十二)投标人须从招标代理机构获得招标文件并登记备案,否则不能参加本次项目的投标。(十三)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为同一个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负责人),母公司与全资子公司/由其控股的子公司,不得同时参与本项目.
(十四)本项目不接受联合投标、投标人中标后不得分包与转包。
(十五)投标人若为本项目所涉诉讼案件的原委托代理律所,不得参加本次招标的原案件执行阶段代理项目。;
(017第十七包)的投标人资格能力要求:(一)投标人必须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设立,并由行业主管部门颁发行业资格证书,连续正常执业2年及以上且声誉良好的律师事务所(须提供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并加盖公章,投标人如为分支机构,须提供律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许可证并加盖公章)。
(二)投标人须出具2022年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表(须至少提供加盖投标人公章的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收益表或损益表)、现金流量表,财务报表须能体现经第三方审计)或由其基本账户出具的近三个月内有效的银行资信证明(若银行开具的资信证明为电子版,则无须提供,但要在投标文件中提供说明函。具体格式见招标文件附件).(三)投标人须具有在上海市的本地化服务能力,并在上海设有总部或设立分支机构(分公司须提供《律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许可证》)。
(四)投标人自2021年1月1日起至投标截止日,须具有与银行或银行消费金融公司(本项目银行仅指:国有大型商业银行或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或城市商业银行)开展逾期或不良资产委托清收的实务合作经验(须提供业绩合同或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否则不予认可,备查).
(五)投标人须具有较强的专业清收能力,有稳定的、经验丰富的清收队伍,有完善的金融信息保密机制体系,在行业有良好的信誉,拟派项目负责人需具有三年以上金融法律事务工
作的从业经验,实际提供本项目项下法律服务的律师至少一人应具备三年以上(含)金融法律事务工作的从业经验。同时,中标入库后未经招标人书面同意不得更换(须提供律师执业证书,经本人签字后加盖事务所公章).
(六)投标人及其律师在最近2年内未因自身的任何违法、违约及违反商业道德的行为而导致合同解除或招致败诉,没有被投诉成功记录,自身及所内律师均未受过行政处罚或行业处分(须提供承诺函)。
(七)投标人须就能够为本项目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须提供承诺函)。
(八)投标人拟为本项目提供的服务须符合国家、招标人规定的资格条件和相关要求,并保证其投标文件中的全部内容真实有效(须提供承诺函)。
(九)投标人近三年内未被列入南京银行供应商黑名单。
(十)投标人须保证,招标人在其本国使用其提供的服务时,不存在任何已知的不合法的情形,也不存在任何已知的与第三方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相关的任何争议。如果有任何因招标人使用投标人提供的服务而提起的侵权指控,投标人须依法承担全部责任。
(十一)投标人须在法律和财务上独立、合法运作并独立于招标人、招标人项目管理公司和招标代理机构,不得直接或间接地与招标人为本项目所委托的咨询公司或其附属机构有任何关联。
(十二)投标人须从招标代理机构获得招标文件并登记备案,否则不能参加本次项目的投标。
(十三)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为同一个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负责人),母公司与全资子公司/由其控股的子公司,不得同时参与本项目。
(十四)本项目不接受联合投标、投标人中标后不得分包与转包。
(十五)投标人若为本项目所涉诉讼案件的原委托代理律所,不得参加本次招标的原案件执行阶段代理项目。;
(018第十八包)的投标人资格能力要求:(一)投标人必须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设立,并由行业主管部门颁发行业资格证书,连续正常执业2年及以上且声誉良好的律师事务所(须提供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并加盖公章,投标人如为分支机构,须提供律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许可证并加盖公章).
(二)投标人须出具2022年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表(须至少提供加盖投标人公章的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收益表或损益表)、现金流量表,财务报表须能体现经第三方审计)或由其基本账户出具的近三个月内有效的银行资信证明(若银行开具的资信证
明为电子版,则无须提供,但要在投标文件中提供说明函。具体格式见招标文件附件)。(三)投标人须具有在上海市的本地化服务能力,并在上海设有总部或设立分支机构(分公司须提供《律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许可证》)。
(四)投标人自2021年1月1日起至投标截止日,须具有与银行或银行消费金融公司(本项目银行仅指:国有大型商业银行或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或城市商业银行)开展逾期或不良资产委托清收的实务合作经验(须提供业绩合同或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否则不予认可,备查).
(五)投标人须具有较强的专业清收能力,有稳定的、经验丰富的清收队伍,有完善的金融信息保密机制体系,在行业有良好的信誉,拟派项目负责人需具有三年以上金融法律事务工作的从业经验,实际提供本项目项下法律服务的律师至少一人应具备三年以上(含)金融法律事务工作的从业经验。同时,中标入库后未经招标人书面同意不得更换(须提供律师执业证书,经本人签字后加盖事务所公章).
(六)投标人及其律师在最近2年内未因自身的任何违法、违约及违反商业道德的行为而导致合同解除或招致败诉,没有被投诉成功记录,自身及所内律师均未受过行政处罚或行业处分(须提供承诺函)。
(七)投标人须就能够为本项目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须提供承诺函)。
(八)投标人拟为本项目提供的服务须符合国家、招标人规定的资格条件和相关要求,并保证其投标文件中的全部内容真实有效(须提供承诺函)。
(九)投标人近三年内未被列入南京银行供应商黑名单。
(十)投标人须保证,招标人在其本国使用其提供的服务时,不存在任何已知的不合法的情形,也不存在任何已知的与第三方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相关的任何争议。如果有任何因招标人使用投标人提供的服务而提起的侵权指控,投标人须依法承担全部责任。
(十一)投标人须在法律和财务上独立、合法运作并独立于招标人、招标人项目管理公司和招标代理机构,不得直接或间接地与招标人为本项目所委托的咨询公司或其附属机构有任何关联。
(十二)投标人须从招标代理机构获得招标文件并登记备案,否则不能参加本次项目的投标.(十三)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为同一个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负责人),母公司与全资子公司/由其控股的子公司,不得同时参与本项目。
(十四)本项目不接受联合投标、投标人中标后不得分包与转包。
(十五)投标人若为本项目所涉诉讼案件的原委托代理律所,不得参加本次招标的原案件执行阶段代理项目。;
(019第十九包)的投标人资格能力要求:(一)投标人必须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设立,并由行业主管部门颁发行业资格证书,连续正常执业2年及以上且声誉良好的律师事务所(须提供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并加盖公章,投标人如为分支机构,须提供律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许可证并加盖公章)。
(二)投标人须出具2022年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表(须至少提供加盖投标人公章的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收益表或损益表)、现金流量表,财务报表须能体现经第三方审计)或由其基本账户出具的近三个月内有效的银行资信证明(若银行开具的资信证明为电子版,则无须提供,但要在投标文件中提供说明函。具体格式见招标文件附件)。(三)投标人须具有在上海市的本地化服务能力,并在上海设有总部或设立分支机构(分公司须提供《律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许可证》)。
(四)投标人自2021年1月1日起至投标截止日,须具有与银行或银行消费金融公司(本项目银行仅指:国有大型商业银行或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或城市商业银行)开展逾期或不良资产委托清收的实务合作经验(须提供业绩合同或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否则不予认可,备查)。
(五)投标人须具有较强的专业清收能力,有稳定的、经验丰富的清收队伍,有完善的金融信息保密机制体系,在行业有良好的信誉,拟派项目负责人需具有三年以上金融法律事务工作的从业经验,实际提供本项目项下法律服务的律师至少一人应具备三年以上(含)金融法律事务工作的从业经验。同时,中标入库后未经招标人书面同意不得更换(须提供律师执业证书,经本人签字后加盖事务所公章)。
(六)投标人及其律师在最近2年内未因自身的任何违法、违约及违反商业道德的行为而导致合同解除或招致败诉,没有被投诉成功记录,自身及所内律师均未受过行政处罚或行业处分(须提供承诺函)。
(七)投标人须就能够为本项目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须提供承诺函)。
(八)投标人拟为本项目提供的服务须符合国家、招标人规定的资格条件和相关要求,并保证其投标文件中的全部内容真实有效(须提供承诺函)。
(九)投标人近三年内未被列入南京银行供应商黑名单。
(十)投标人须保证,招标人在其本国使用其提供的服务时,不存在任何已知的不合法的情形,也不存在任何已知的与第三方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相关的任何争议。
如果有任何因招标人使用投标人提供的服务而提起的侵权指控,投标人须依法承担全部责任。
(十一)投标人须在法律和财务上独立、合法运作并独立于招标人、招标人项目管理公司和招标代理机构,不得直接或间接地与招标人为本项目所委托的咨询公司或其附属机构有任何关联。
(十二)投标人须从招标代理机构获得招标文件并登记备案,否则不能参加本次项目的投标.(十三)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为同一个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负责人),母公司与全资子公司/由其控股的子公司,不得同时参与本项目。
(十四)本项目不接受联合投标、投标人中标后不得分包与转包。
(十五)投标人若为本项目所涉诉讼案件的原委托代理律所,不得参加本次招标的原案件执行阶段代理项目。;
(020第二十包)的投标人资格能力要求:(一)投标人必须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设立,并由行业主管部门颁发行业资格证书,连续正常执业2年及以上且声誉良好的律师事务所(须提供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并加盖公章,投标人如为分支机构,须提供律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许可证并加盖公章).
(二)投标人须出具2022年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表(须至少提供加盖投标人公章的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收益表或损益表)、现金流量表,财务报表须能体现经第三
方审计)或由其基本账户出具的近三个月内有效的银行资信证明(若银行开具的资信证明为电子版,则无须提供,但要在投标文件中提供说明函。具体格式见招标文件附件)。(三)投标人须具有在上海市的本地化服务能力,并在上海设有总部或设立分支机构(分公司须提供《律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许可证》)。
(四)投标人自2021年1月1日起至投标截止日,须具有与银行或银行消费金融公司(本项目银行仅指:国有大型商业银行或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或城市商业银行)开展逾期或不良资产委托清收的实务合作经验(须提供业绩合同或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否则不予认可,备查)。
(五)投标人须具有较强的专业清收能力,有稳定的、经验丰富的清收队伍,有完善的金融信息保密机制体系,在行业有良好的信誉,拟派项目负责人需具有三年以上金融法律事务工作的从业经验,实际提供本项目项下法律服务的律师至少一人应具备三年以上(含)金融法律事务工作的从业经验。同时,中标入库后未经招标人书面同意不得更换(须提供律师执业证书,经本人签字后加盖事务所公章)。
(六)投标人及其律师在最近2年内未因自身的任何违法、违约及违反商业道德的行为而导致合同解除或招致败诉,没有被投诉成功记录,自身及所内律师均未受过行政处罚或行业处分(须提供承诺函)。
(七)投标人须就能够为本项目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须提供承诺函).
(八)投标人拟为本项目提供的服务须符合国家、招标人规定的资格条件和相关要求,并保证其投标文件中的全部内容真实有效(须提供承诺函).
(九)投标人近三年内未被列入南京银行供应商黑名单.
(十)投标人须保证,招标人在其本国使用其提供的服务时,不存在任何已知的不合法的情形,也不存在任何已知的与第三方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相关的任何争议。如果有任何因招标人使用投标人提供的服务而提起的侵权指控,投标人须依法承担全部责任。
(十一)投标人须在法律和财务上独立、合法运作并独立于招标人、招标人项目管理公司和招标代理机构,不得直接或间接地与招标人为本项目所委托的咨询公司或其附属机构有任何关联。
(十二)投标人须从招标代理机构获得招标文件并登记备案,否则不能参加本次项目的投标.(十三)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为同一个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负责人),母公司与全资子公司/由其控股的子公司,不得同时参与本项目。
(十四)本项目不接受联合投标、投标人中标后不得分包与转包。
(十五)投标人若为本项目所涉诉讼案件的原委托代理律所,不得参加本次招标的原案件执行阶段代理项目。;
(021第二十一包)的投标人资格能力要求:(一)投标人必须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设立,并由行业主管部门颁发行业资格证书,连续正常执业2年及以上且声誉良好的律师事务所(须提供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并加盖公章,投标人如为分支机构,须提供律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许可证并加盖公章)。
(二)投标人须出具2022年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表(须至少提供加盖投标人公章的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收益表或损益表)、现金流量表,财务报表须能体现经第三方审计)或由其基本账户出具的近三个月内有效的银行资信证明(若银行开具的资信证明为电子版,则无须提供,但要在投标文件中提供说明函。具体格式见招标文件附件)。(三)投标人须具有在上海市的本地化服务能力,并在上海设有总部或设立分支机构(分公司须提供《律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许可证》)。
(四)投标人自2021年1月1日起至投标截止日,须具有与银行或银行消费金融公司(本项目银行仅指:国有大型商业银行或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或城市商业银行)开展逾期或不良资产委托清收的实务合作经验(须提供业绩合同或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否则不予认可,备查).
(五)投标人须具有较强的专业清收能力,有稳定的、经验丰富的清收队伍,有完善的金融信息保密机制体系,在行业有良好的信誉,拟派项目负责人需具有三年以上金融法律事务工作的从业经验,实际提供本项目项下法律服务的律师至少一人应具备三年以上(含)金融法律事务工作的从业经验。同时,中标入库后未经招标人书面同意不得更换(须提供律师执业证书,经本人签字后加盖事务所公章).
(六)投标人及其律师在最近2年内未因自身的任何违法、违约及违反商业道德的行为而导致合同解除或招致败诉,没有被投诉成功记录,自身及所内律师均未受过行政处罚或行业处分(须提供承诺函)。
(七)投标人须就能够为本项目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须提供承诺函)。
(八)投标人拟为本项目提供的服务须符合国家、招标人规定的资格条件和相关要求,并保证其投标文件中的全部内容真实有效(须提供承诺函)。
(九)投标人近三年内未被列入南京银行供应商黑名单.
(十)投标人须保证,招标人在其本国使用其提供的服务时,不存在任何已知的不合法的情
形,也不存在任何已知的与第三方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相关的任何争议。如果有任何因招标人使用投标人提供的服务而提起的侵权指控,投标人须依法承担全部责任。
(十一)投标人须在法律和财务上独立、合法运作并独立于招标人、招标人项目管理公司和招标代理机构,不得直接或间接地与招标人为本项目所委托的咨询公司或其附属机构有任何关联。
(十二)投标人须从招标代理机构获得招标文件并登记备案,否则不能参加本次项目的投标.(十三)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为同一个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负责人),母公司与全资子公司/由其控股的子公司,不得同时参与本项目。
(十四)本项目不接受联合投标、投标人中标后不得分包与转包。
(十五)投标人若为本项目所涉诉讼案件的原委托代理律所,不得参加本次招标的原案件执行阶段代理项目。;
(022第二十二包)的投标人资格能力要求:(一)投标人必须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律师法》设立,并由行业主管部门颁发行业资格证书,连续正常执业2年及以上且声誉良好的律师事务所(须提供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并加盖公章,投标人如为分支机构,须提供律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许可证并加盖公章).
(二)投标人须出具2022年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表(须至少提供加盖投标人公章的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收益表或损益表)、现金流量表,财务报表须能体现经第三方审计)或由其基本账户出具的近三个月内有效的银行资信证明(若银行开具的资信证明为电子版,则无须提供,但要在投标文件中提供说明函。具体格式见招标文件附件).(三)投标人须具有在上海市的本地化服务能力,并在上海设有总部或设立分支机构(分公司须提供《律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许可证》)。
(四)投标人自2021年1月1日起至投标截止日,须具有与银行或银行消费金融公司(本项目银行仅指:国有大型商业银行或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或城市商业银行)开展逾期或不良资产委托清收的实务合作经验(须提供业绩合同或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否则不予认可,备查).
(五)投标人须具有较强的专业清收能力,有稳定的、经验丰富的清收队伍,有完善的金融信息保密机制体系,在行业有良好的信誉,拟派项目负责人需具有三年以上金融法律事务工作的从业经验,实际提供本项目项下法律服务的律师至少一人应具备三年以上(含)金融法律事务工作的从业经验。同时,中标入库后未经招标人书面同意不得更换(须提供律师执业
证书,经本人签字后加盖事务所公章).
(六)投标人及其律师在最近2年内未因自身的任何违法、违约及违反商业道德的行为而导致合同解除或招致败诉,没有被投诉成功记录,自身及所内律师均未受过行政处罚或行业处分(须提供承诺函)。
(七)投标人须就能够为本项目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须提供承诺函)。
(八)投标人拟为本项目提供的服务须符合国家、招标人规定的资格条件和相关要求,并保证其投标文件中的全部内容真实有效(须提供承诺函)。
(九)投标人近三年内未被列入南京银行供应商黑名单。
(十)投标人须保证,招标人在其本国使用其提供的服务时,不存在任何已知的不合法的情形,也不存在任何已知的与第三方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相关的任何争议。如果有任何因招标人使用投标人提供的服务而提起的侵权指控,投标人须依法承担全部责任。
(十一)投标人须在法律和财务上独立、合法运作并独立于招标人、招标人项目管理公司和
招标代理机构,不得直接或间接地与招标人为本项目所委托的咨询公司或其附属机构有任何关联。
(十二)投标人须从招标代理机构获得招标文件并登记备案,否则不能参加本次项目的投标。(十三)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为同一个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负责人),母公司与全资子公司/由其控股的子公司,不得同时参与本项目。
(十四)本项目不接受联合投标、投标人中标后不得分包与转包。
(十五)投标人若为本项目所涉诉讼案件的原委托代理律所,不得参加本次招标的原案件执行阶段代理项目。;
(023第二十三包)的投标人资格能力要求:(一)投标人必须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设立,并由行业主管部门颁发行业资格证书,连续正常执业2年及以上且声誉良好的律师事务所(须提供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并加盖公章,投标人如为分支机构,须提供律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许可证并加盖公章).
(二)投标人须出具2022年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表(须至少提供加盖投标人公章的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收益表或损益表)、现金流量表,财务报表须能体现经第三方审计)或由其基本账户出具的近三个月内有效的银行资信证明(若银行开具的资信证明为电子版,则无须提供,但要在投标文件中提供说明函。具体格式见招标文件附件)。(三)投标人须具有在上海市的本地化服务能力,并在上海设有总部或设立分支机构(分公
司须提供《律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许可证》)。
(四)投标人自2021年1月1日起至投标截止日,须具有与银行或银行消费金融公司(本项目银行仅指:国有大型商业银行或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或城市商业银行)开展逾期或不良资产委托清收的实务合作经验(须提供业绩合同或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否则不予认可,备查)。
(五)投标人须具有较强的专业清收能力,有稳定的、经验丰富的清收队伍,有完善的金融信息保密机制体系,在行业有良好的信誉,拟派项目负责人需具有三年以上金融法律事务工作的从业经验,实际提供本项目项下法律服务的律师至少一人应具备三年以上(含)金融法律事务工作的从业经验。同时,中标入库后未经招标人书面同意不得更换(须提供律师执业证书,经本人签字后加盖事务所公章)。
(六)投标人及其律师在最近2年内未因自身的任何违法、违约及违反商业道德的行为而导致合同解除或招致败诉,没有被投诉成功记录,自身及所内律师均未受过行政处罚或行业处分(须提供承诺函)。
(七)投标人须就能够为本项目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须提供承诺函)。
(八)投标人拟为本项目提供的服务须符合国家、招标人规定的资格条件和相关要求,并保证其投标文件中的全部内容真实有效(须提供承诺函).
(九)投标人近三年内未被列入南京银行供应商黑名单.
(十)投标人须保证,招标人在其本国使用其提供的服务时,不存在任何已知的不合法的情形,也不存在任何已知的与第三方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相关的任何争议。如果有任何因招标人使用投标人提供的服务而提起的侵权指控,投标人须依法承担全部责任。
(十一)投标人须在法律和财务上独立、合法运作并独立于招标人、招标人项目管理公司和招标代理机构,不得直接或间接地与招标人为本项目所委托的咨询公司或其附属机构有任何关联。
(十二)投标人须从招标代理机构获得招标文件并登记备案,否则不能参加本次项目的投标.(十三)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为同一个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负责人),母公司与全资子公司/由其控股的子公司,不得同时参与本项目。
(十四)本项目不接受联合投标、投标人中标后不得分包与转包。
(十五)投标人若为本项目所涉诉讼案件的原委托代理律所,不得参加本次招标的原案件执行阶段代理项目。;
(024第二十四包)的投标人资格能力要求:(一)投标人必须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设立,并由行业主管部门颁发行业资格证书,连续正常执业2年及以上且声誉良好的律师事务所(须提供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并加盖公章,投标人如为分支机构,须提供律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许可证并加盖公章)。
(二)投标人须出具2022年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表(须至少提供加盖投标人公章的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收益表或损益表)、现金流量表,财务报表须能体现经第三方审计)或由其基本账户出具的近三个月内有效的银行资信证明(若银行开具的资信证明为电子版,则无须提供,但要在投标文件中提供说明函。具体格式见招标文件附件)。(三)投标人须具有在上海市的本地化服务能力,并在上海设有总部或设立分支机构(分公司须提供《律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许可证》)。
(四)投标人自2021年1月1日起至投标截止日,须具有与银行或银行消费金融公司(本项目银行仅指:国有大型商业银行或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或城市商业银行)开展逾期或不良资产委托清收的实务合作经验(须提供业绩合同或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否则不予认可,原
件备查).
(五)投标人须具有较强的专业清收能力,有稳定的、经验丰富的清收队伍,有完善的金融信息保密机制体系,在行业有良好的信誉,拟派项目负责人需具有三年以上金融法律事务工作的从业经验,实际提供本项目项下法律服务的律师至少一人应具备三年以上(含)金融法律事务工作的从业经验。同时,中标入库后未经招标人书面同意不得更换(须提供律师执业证书,经本人签字后加盖事务所公章).
(六)投标人及其律师在最近2年内未因自身的任何违法、违约及违反商业道德的行为而导致合同解除或招致败诉,没有被投诉成功记录,自身及所内律师均未受过行政处罚或行业处分(须提供承诺函)。
(七)投标人须就能够为本项目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须提供承诺函).
(八)投标人拟为本项目提供的服务须符合国家、招标人规定的资格条件和相关要求,并保证其投标文件中的全部内容真实有效(须提供承诺函).
(九)投标人近三年内未被列入南京银行供应商黑名单。
(十)投标人须保证,招标人在其本国使用其提供的服务时,不存在任何已知的不合法的情形,也不存在任何已知的与第三方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相关的任何争议。如果有任何因招标人使用投标人提供的服务而提起的侵权指控,投标人须依法承担全部责任。
(十一)投标人须在法律和财务上独立、合法运作并独立于招标人、招标人项目管理公司和招标代理机构,不得直接或间接地与招标人为本项目所委托的咨询公司或其附属机构有任何关联。
(十二)投标人须从招标代理机构获得招标文件并登记备案,否则不能参加本次项目的投标。(十三)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为同一个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负责人),母公司与全资子公司/由其控股的子公司,不得同时参与本项目。
(十四)本项目不接受联合投标、投标人中标后不得分包与转包。
(十五)投标人若为本项目所涉诉讼案件的原委托代理律所,不得参加本次招标的原案件执行阶段代理项目。;
(025第二十五包)的投标人资格能力要求:(一)投标人必须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设立,并由行业主管部门颁发行业资格证书,连续正常执业2年及以上且声誉良好的律师事务所(须提供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并加盖公章,投标人如为分支机构,须提供律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许可证并加盖公章)。
(二)投标人须出具2022年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表(须至少提供加盖投标人公章的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收益表或损益表)、现金流量表,财务报表须能体现经第三方审计)或由其基本账户出具的近三个月内有效的银行资信证明(若银行开具的资信证明为电子版,则无须提供,但要在投标文件中提供说明函。具体格式见招标文件附件).(三)投标人须具有在上海市的本地化服务能力,并在上海设有总部或设立分支机构(分公司须提供《律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许可证》)。
(四)投标人自2021年1月1日起至投标截止日,须具有与银行或银行消费金融公司(本项目银行仅指:国有大型商业银行或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或城市商业银行)开展逾期或不良资产委托清收的实务合作经验(须提供业绩合同或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否则不予认可,备查).
(五)投标人须具有较强的专业清收能力,有稳定的、经验丰富的清收队伍,有完善的金融信息保密机制体系,在行业有良好的信誉,拟派项目负责人需具有三年以上金融法律事务工作的从业经验,实际提供本项目项下法律服务的律师至少一人应具备三年以上(含)金融法律事务工作的从业经验。同时,中标入库后未经招标人书面同意不得更换(须提供律师执业证书,经本人签字后加盖事务所公章).
(六)投标人及其律师在最近2年内未因自身的任何违法、违约及违反商业道德的行为而导致合同解除或招致败诉,没有被投诉成功记录,自身及所内律师均未受过行政处罚或行业处分(须提供承诺函)。
(七)投标人须就能够为本项目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须提供承诺函)。
(八)投标人拟为本项目提供的服务须符合国家、招标人规定的资格条件和相关要求,并保证其投标文件中的全部内容真实有效(须提供承诺函).
(九)投标人近三年内未被列入南京银行供应商黑名单。
(十)投标人须保证,招标人在其本国使用其提供的服务时,不存在任何已知的不合法的情形,也不存在任何已知的与第三方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相关的任何争议。如果有任何因招标人使用投标人提供的服务而提起的侵权指控,投标人须依法承担全部责任。
(十一)投标人须在法律和财务上独立、合法运作并独立于招标人、招标人项目管理公司和招标代理机构,不得直接或间接地与招标人为本项目所委托的咨询公司或其附属机构有任何关联。
(十二)投标人须从招标代理机构获得招标文件并登记备案,否则不能参加本次项目的投标。
(十三)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为同一个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负责人),母公司与全资子公司/由其控股的子公司,不得同时参与本项目。
(十四)本项目不接受联合投标、投标人中标后不得分包与转包。
(十五)投标人若为本项目所涉诉讼案件的原委托代理律所,不得参加本次招标的原案件执行阶段代理项目。;
本项目不允许联合体投标。
四、招标文件的获取
获取时间:从2023年08月15日09时00分到2023年08月22日17时00分
五、投标文件的递交
递交截止时间:2023年09月07日09时00分
六、开标时间
开标时间:2023年09月07日09时00分
注:请电话或邮件的方式向联系人获取(投标注册登记表),办理投标报名事宜。
联系人:刘建军
电话:15201356317
邮箱:zb88118@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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