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
黑龙江省孙吴县群山十一队建筑用玄武岩矿采矿权出让交易公告
金额
426.74万元
项目地址
黑龙江省
发布时间
2024/09/29
公告摘要
公告正文
项目编号 | N0129KQ24007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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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黑龙江省孙吴县群山十一队建筑用玄武岩矿采矿权出让交易公告 |
资产类别 | 其他资产 |
转让方名称 | 孙吴县自然资源局 |
转让标的所在地区 | |
挂牌价格 | 426.74万元 人民币 |
挂牌期间 | 21 |
挂牌日期 | 2024-09-29 |
交易方式 | 动态报价 |
转让说明事项 | 1.该采矿权到期后不办理延续,到期后如有剩余资源自动收归国有。有效期届满采矿权人应当依法办理采矿权注销登记手续,采矿权人所投入的设备等资产,由采矿权人自行处理。 2.矿区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原则上不得新建与采矿无关的设施。 3.在竞得的采矿权范围内,如发现其他矿种的,竞得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采矿权变更、登记手续,并补缴出让收益。 4.矿山投产后,采矿权人不得以承包经营等其他方式变相转让采矿权,从而造成矿山责任主体混乱,一经发现,无偿关停矿山,吊销采矿许可证。 5.剥离的表层腐殖质土必须单独存放,不得破坏浪费损毁,只能用作矿山环境恢复及土地复垦、不得进行交易,也不得赠与他人使用。 6.采矿权出让包含风化料山皮石(砂岩+残破基),并已纳入出让收益评估价值,详见孙吴县人民政府网站公告的相关报告。 7.按照《黑龙江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规定, 采矿权竞得人应当在取得采矿许可证后大型矿山2年内、中型矿山1年内进行矿山建设(因政府原因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除外),否则将依法依规实施处罚。 8.同一竞买人参与本次出让的其他采矿权项目时,应出具所竞买采矿权项目公告中规定的存款证明金额数总和的银行存款证明。 9.出让人提供的出让采矿权及相关设施资产的资料是基于现阶段的认识,出让公告所表述的采矿权及相关设施资产的现状、形态、数量等可能与实际有差距,仅供参考,不构成出让人及交易平台对出让采矿权及相关设施资产品质和数量的任何担保。竞得人按照现场实际数量和质量进行交接,如有误差,出让收益、交易服务费不作调整。 10.为了优化营商环境,完善净矿出让条件,该采矿权出让前由政府组织并产生了相关前期工作费用,采矿权竞得人需在缴纳矿业权出让收益的同时另行支付出让前期工作费用(其中:《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编制费31万元,《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制费4.8万元,《采矿权出让收益评估报告》编制费2.6万元,《矿山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编制费3.4万元)费用总计41.8万元,以上费用按出让人指定账户缴存。如不按时缴存上述费用,交易无效,视为竞得人违约,其缴纳的竞买保证金不予退还,出让人可以单方面解除采矿权出让合同。 11.本公告所指时间均为北京时间,所指资金均为人民币。 12.公告时间内如有其他变更事项,出让人将及时发布补充公告,补充公告与本公告具有同等效力。 13.交易平台联系方式。联系人:杜先生,尹先生;联系电话:0451-58894162,5889416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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