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nxcg-2023052500562
预算金额-
招标联系人喻正军
中标联系人唐纪君
公告正文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NXCG-CS-202305250056-1
采购人(全称): 宁乡市卫生健康局 (甲方)
中标(成交)供应商(全称): 湖南长力有害生物防治有限公司 (乙方)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1.项目管理信息
(1)采购方式:  竞争性磋商  
(2)项目名称:  2023年宁乡市城区公共区域病媒生物灭蚊服务   
(3)采购计划编号: NXCG-202305250056   
2.合同标的及金额
序号 标的名称 政府采购品目 型号规格 数量单位 数量 总价(元)
1 2023年宁乡市城区公共区域病媒生物灭蚊服务 其他服务 详见附件 1 438000
 合计金额小写: 438000 元
 合计金额大写:肆拾叁万捌仟元整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本项目采用合同总价包干方式建设,合同总价包含在服务实施过程中应缴纳的税费、管理费、保险费(含意外保险)、工作人员差旅和食宿费、财务、货物及材料购置等一切与该项目管理有关的费用,投标人应详细计算项目所需的各项费用,如一旦中标,在项目实施中出现任何遗漏,均由成交人负责,采购人不再支付任何费用;供应商在投标前,如须踏勘现场,有关费用自理,踏勘期间发生的意外自负;对于上述项目要求,供应商应在响应文件中进行回应,作出承诺及说明。
3.履行期限及地点和方式
3.1 履行期限: 2023-06-21 —— 2024-03-31
3.2 履行地点:宁乡市城区公共区域。
3.3 履行方式:(合同的履行方式主要包括运输方式、交货方式等): (1)宁乡市城区凤形社区、凤翔社区、正农社区、龙江社区、金南社区、东城社区、东沩社区、梅家田社区、创业社区、罗宦社区、沩丰社区、新山社区、香山社区、南苑社区、花明社区、文中社区、学庵社区、合安社区、八一社区、通益社区、新城社区、楚沩社区、新康社区、塘湾社区等个社区所辖区域居民小区、农贸市场、公共绿地、公园、广场、沿河两岸、空坪隙地、城区各类水体、城郊结合部、城中村等公共地段灭蚊服务,费用包含药物、设施采购以及设施安装、药物投放等。
(2)按要求采购并安装灭蚊灯50盏(技术参数推荐详见采购需求,分单灯和双灯两种),灯体合适位置贴有标牌(要求编号清晰、有警示标志、有公司名称及服务电话),具体安装位置按照采购方要求执行。
(3)蚊害防制示范单位创建(创建示范住宅小区不少于10个、农贸市场不少于3个、餐饮店不少于100家)。(4)特困企业、安置区和无物业管理的居民小区及其他纯居民楼灭蚊服务。
(5)城区蚊害孳生地调查及上述第一项服务人员工资,交通,住宿和管理等费用;城区灭蚊动员会议、技术培训班、宣传教育费用;统一灭蚊资料汇编检查等工作经费。
(6)分配给特困企业、特种行业、特困居民家庭及蚊害严重死角(含家庭、门店)等使用的灭蚊药物(要求提供市场反响良好的优质产品,价值为8000元)。
(7)突发公共卫生应急事件环境消杀工作等。
(8)病媒生物密度控制水平单项(蚊类)达到国家标准C级要求,采购单位将邀请上级卫健部门或第三方进行指导、监督和接受验收,所需经费由中标单位负责。
(9)宁乡市卫健局交办的其它灭蚊工作。
4.结算方式
4.1 资金支付方式:
第1次分期支付金额为21900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50,说明:项目已启动且无违规行为则支付合同款的50%
第2次分期支付金额为8760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20,说明:通过单项(蚊类)国家标准C级达标验收并无违规行为再付合同款的20%
第3次分期支付金额为13140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30,说明:余款在验收合格后1个月内付清,该期为履约验收期
4.2 收款账户: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五一路支行(湖南长力有害生物防治有限公司:100316026980010001)
4.3 对中小微企业及时支付的约定: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5.合同履约验收方式及要求: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服务)后按如下方式进行验收
5.1 验收程序
采用 简易程序验收
5.2 质量要求 (1)成交人负责提供本项目中采购人所需要的货物及服务,保证按投标文件中的服务承诺提供良好的服务,群众满意率达95%以上。
(2)成交人应严格遵守采购人制定的各项纪律和管理要求,工作人员在实施服务时应统一着装、佩证上岗、明确任务、文明作业,填写服务登记卡,若在本项目实施过程中,采购人发现成交人的项目负责人或其他工作人员不符合采购人要求的,采购人有权要求成交人更换不合格的员工,成交人必须无条件接受,并承担相关费用。
(3)成交人必须遵守劳动法规及地方有关用工规定,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为员工购买养老、工伤、医疗、失业、人身意外保险,若因施工原因造成的安全事故及存在安全隐患造成自身和他人人身财产损害,其责任均由投标人承担。
(4)拟投入本项目的4名及以上专业技术人员须取得有害生物防制职业资格证书,且服务期间长驻宁乡市。在合同签订时成交人须将项目负责人、日常管理人员和其他工人名单、身份证号码、职务等资料交采购人备案。
(5)根据年度灭蚊要求和宁乡市卫健局的统一部署,制定科学的灭蚊工作计划,包括技术方案、工作方法、用药计划等,认真落实城区灭蚊工作和巩固措施,在合同签订1个月后至合同期满蚊密度控制均达到国家C级标准,并顺利通过单项(蚊类)达标(复审);做好工作记录,建立施药服务卡,收集、整理和归档完整的灭蚊相关资料。
(6)做好辖区单位蚊害预防控制管理工作专业化的落实和技术的指导,培训蚊害预防控制管理工作的专业人员,指导各单位蚊害预防控制管理工作落实,依上级通知或定期检查。
(7)施投药物前要事先做好提示,确保不对甲方辖区内的市民和动、植物及公共设施造成影响和损害,在服务区范围内因此项工作造成人畜伤亡的,中标人要承担一切经济及法律责任。
(8)尽职尽责,科学操作,所使用的药物为中国农业部批准,全国爱卫会专家委员会推荐、认定的药物,并提供其相关的检测报告书,不使用国家禁用或伪劣的灭蚊药物,且承担其用药不当产生的相关法律责任;不污染环境,投(施)药要安全操作,施投药后应采取有效防护措施,确保人畜安全。
(9)安装的灭蚊灯必须是原厂生产的、全新的、未使用过的正品(包括零部件),并完全符合病媒防制相关标准、相关企业标准或者其他标准、规范; 产品技术参数不得低于招标文件要求;性能指标应达到或超过规定的标准,应考虑到使用环境的特殊性和环保要求
(10)灭蚊灯保修期限,太阳能板保2年、电池保2年、灯管保一年。保修期限内中标人须提供常设全年每天24小时热线服务和免费技术支持与维修。当年公共区域灭蚊合同服务期内接到报障电话后,工作日响应时间为1小时,2小时内到达现场;非工作日响应时间为2小时,4小时内到达现场。合同服务期外维修期内接到报障电话后,工作日响应时间为12小时,24小时内到达现场;非工作日响应时间为24小时,48小时内到达现场。
(11)及时处理群众投诉,接受采购人的指导性意见。
(12)发生相关疫情或上级检查需要在本项目服务范围开展应急消杀时,应无条件提供人力、药物、器械参与消杀,服从指挥。非本辖区需要支援开展应急消杀时,要服从采购人安排,抽调一定数量人员、药物、器械参加。
5.3 验收要求和验收标准 根据长沙市财政局和长沙市审计局《关于进步规范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管理的通知》(长财采购([2016]16号)的规定,本项目采用简易程序进行验收。项目验收另有国家强制性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验收费用由中标人承担,验收报告作为申请付款的凭证之一。
6.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6.1、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6.1.1、负责协调公共环境的清洁卫生;做到垃圾收集设施完善,无积存暴露垃圾。
6.1.2、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有害生物防治宣传教育工作,组织辖区内单位和居民开展有害生物防治活动,清除有害生物孳生地。
6.1.3、负责对乙方的创建服务质量的检查考核。
6.1.4、甲方应当按时进行验收,以利于及时收货。
6.2、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6.2.1、负责提供本项目中甲方所需要的货物及服务,保证按投标文件中的服务承诺提供良好的服务。
6.2.2、工作人员在实施服务时应统一着装、佩证上岗、明确任务、文明作业;填写服务登记卡,并请甲方有关人员签字,作为当次服务的凭据;确保施工安全,因施工原因造成的安全事故及存在安全隐患造成自身和他人人身财产损害,其责任均由乙方承担。
6.2.3、必须接受甲方检查,以及考核检查后的奖罚。如果有群众投诉,应在2天内及时妥善处理,并做好相关登记,处理情况要反馈给甲方。
6.2.4、注意药物的使用安全和有效防护措施,投(施)药后需防护的部位和措施,应向甲方指出;所使用的药械必须符合国家要求,安全、高效、低毒,有相应毒力试验报告;事先作好投药前提示,不能对市民造成影响;确保对甲方辖区内的动、植物及公共设施不造成损害。
7.违约责任
7.1 对中小微企业未及时支付的违约责任约定:采购人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
7.2 如中标(成交)供应商系中小微企业,采购人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3.55%(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7.3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7.4、乙方违反保密条款,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要求乙方退还已支付的项目费用。
8.解决争议的方法
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
向宁乡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组成合同的文件
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中标或成交通知书
(3) 响应文件
(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及其附件
(5)专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6)通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如果有)
(8)其他合同文件。
10.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双方签字盖章后 生效
11.其他条款 11.1、合同的变更、终止与解除
11.1.1、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变更本合同,但应采用书面形式。
11.1.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的。
(2)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
(3)履行期限届满之前,一方明确表示或以实际行动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另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4)因一方违约致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另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11.1.3、达成本合同中其他条款约定的解除情况,则本合同解除。
11.2、知识产权
11.2.1、本合同项下所有工作成果的知识产权均归属甲方所有。乙方不得擅自将本合同项下的工作成果向第三方复制或转让,也不得用于其他商业用途
11.2.2、乙方保证提交给甲方的工作成果未侵犯第三人权利,否则由乙方自行承担侵权责任及并承担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11.2.3、乙方应保证甲方使用合同成果的任何一部分时均免受第三方提出的侵犯的诉求,否则由此产生侵权纠纷,由乙方承担相应责任,如造成甲方损失的,甲方承担后有权向乙方追索。
11.3、保密责任
11.3.1、乙方对甲方所提供的所有资料以及在本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所接触到的甲方及其关联方的秘密、资料等资料和信息(统称“保密资料”)负有保密义务。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乙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不得将保密资料的部分或全部用于本合同约定事项以外的其他用途。乙方有义务对保密资料采取不低于对其本身秘密所采取的保护手段予以保护。乙方可仅为本合同目的向其确有知悉必要的雇员披露保密资料,但同时须指示其雇员遵守本条规定的保密及不披露义务。
11.3.2、乙方仅得为履行本合同之目的对保密资料进行复制。乙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硬盘、图纸、照片、光盘)留存保密资料。乙方应当在完成委托事项或本合同终止或解除后3日内,将保密资料原件全部返还甲方,并销毁所有复制件。
11.4、不可抗力
11.4.1、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是指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以及其它本合同各方不能预见,并且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防止或不能避免且不可克服的客观情况。
11.4.2、本合同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本合同义务时,应当在不可抗力发生之日起7日内书面通知另一方,并向另一方提供由有关部门出具的不可抗力证明。
11.4.3、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受影响方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11.5、通知与送达
11.5.1、甲、乙双方按以下注明的地址发送通知:
甲方地址:宁乡市春城北路249号(宁乡市卫生健康局)
收件人:喻正军 联系电话:18900756288
邮政编码: 410600
乙方地址:长沙市芙蓉区水絮塘28号33栋302号房
收件人:唐纪君 联系电话:13637311835
邮政编码: 410000
11.5.2、一方若指定其他地址或地址变更,须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怠于通知的一方应当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
11.5.3、除本合同及本补充协议另有约定外,甲方给乙方的所有通知可用传真、挂号邮寄、特快专递、电话、短信、专人手递等方式送达,或以在网络媒体、当地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发布公告、施工现场发布公告等方式送达。文件送达的时间为:以传真方式发出的,以发出日期为送达日;以专人手递方式发出的,乙方签收日为送达日[如乙方拒绝签收,则以该通知留置于乙方的住所或本合同中载明(含乙方有效送达变更情形)的地址之日为送日];以挂号邮寄发出的,寄出后第7日为送达日;以特快专递发出的,寄出后第3日为送达日;在网络媒体或当地公开发行上公告或施工现场发布公告发出的,则公告发布当日为送达日;多次通知或以多种方式通知的,以第一次通知到达的日期为送达日。
11.5.4、以上地址适用于诉讼文书的送达。
注: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甲方(公章):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采购人(甲方)盖章处 乙方(公章):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供应商(乙方)盖章处

地址: 宁乡市玉潭镇春城北路249号 地址: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水絮塘28号33栋302号房

法定代理人: 童志国 法定代理人: 唐纪君

委托代理人: 喻正军 委托代理人: 唐纪君

电话: 0731-87881439 电话: 0731-82567969

传真: 0731-87832887 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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