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企业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姓名或经营者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机构名称和日期 |
公示地址 |
1 |
习市监行处【2017】第1号 |
李正娣无营业执照从事服装日用品经营案 |
李正娣 |
/ |
/ |
当事人李正娣未经办理营业执照擅自从事服装日用百货经营活动 |
一、取缔当事人无照从事日用百货销售经营的行为;二、罚款人民币2000元。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四第一款 |
主动履行,2017年1月25日 |
习水县监督管理局;2017年1月10日 |
习水县政府网站(市场监管局栏目) |
2 |
习市监行处【2017】第2号 |
陆安尧无营业执照从事服装日用品经营案 |
陆安尧 |
/ |
/ |
当事人陆安尧未经办理营业执照擅自从事服装日用百货经营活动 |
一、取缔当事人无照从事日用百货销售经营的行为;二、罚款人民币2000元。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四第一款 |
主动履行,2017年1月25日 |
习水县监督管理局;2017年1月10日 |
|
3 |
习市监行处【2017】第3号 |
习水县衡衡副食品店无证从事卷烟零售案 |
习水县衡衡副食品店 |
/ |
朱立军 |
无烟草专卖许可证从事卷烟零售案 |
一、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二、没收违法所得69.5元;三、处罚款1671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 |
主动履行,2017年1月25日 |
习水县监督管理局;2017年1月10日 |
|
习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7年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上半年) |
||||||||||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企业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姓名或经营者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机构名称和日期 |
公示地址 |
4 |
习市监行处【2017】第4号 |
习水县土城镇袁记苕丝糖经营部使用无标签苕丝糖原料(麦芽糖)案 |
习水县土城镇袁记苕丝糖经营部 |
/ |
袁乾荣 |
当事人购进无标签麦芽糖浆2桶,用于苕丝糖半成品原料使用,在我局检查时已用去1桶用于加工做成成品苕丝糖共240kg,获利600元。 |
一、没收违法所得600元; 二、没收无标签麦芽糖1桶,三、处罚款150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 |
主动履行,2017年1月30日 |
习水县监督管理局;2017年1月14日 |
习水县政府网站(市场监管局栏目) |
5 |
习市监行处【2017】第5号 |
习水县双惠购物超市销售无标签预包装食品案 |
习水县双惠购物超市 |
/ |
赵小玲 |
现场查获预包装食品水煮鱼料5包(500g/包)、糟辣椒8瓶(500g/瓶),均无标签。水煮鱼料共购进了10包,,获利5元;糟辣椒共购进10瓶,获利2元。 |
一、没收违法所得7元; 二、没收无标签预包装食品,三、处罚款100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 |
主动履行,2017年1月30日 |
习水县监督管理局;2017年1月14日 |
|
6 |
习市监行处【2017】第6号 |
习水县聚缘免烧砖厂生产销售强度、尺寸不合格混凝土普通砖案 |
习水县聚缘免烧砖厂 |
/ |
木仁兰 |
2016年9月30日以0.26元/块生产了1万4千块混凝土普通砖,经我局抽检,强度和尺寸不合格,该批次混凝土普通砖以0.32元/块销售了12800块,获利768元。 |
一、责令停止生产销售不合格混凝土普通砖; 二、没收不合格混凝土普通砖12000块,三、没收违法所得768元;四、处罚款896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 |
主动履行,2017年3月15日 |
习水县监督管理局;2017年2月27日 |
|
习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7年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上半年) |
||||||||||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企业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姓名或经营者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机构名称和日期 |
公示地址 |
7 |
习市监行处【2017】第7号 |
习水县汇缘免烧砖厂生产销售强度、尺寸不合格混凝土普通砖案 |
习水县汇缘免烧砖厂 |
/ |
穆建飞 |
2016年9月30日生产了1万块混凝土普通砖,经我局抽检,强度不合格,销售了10000块,获利400元。 |
一、责令停止生产销售不合格混凝土普通砖;、二、没收违法所得400元;三、处罚款66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 |
主动履行,2017年1月25日 |
习水县监督管理局;2017年1月10日 |
习水县政府网站(市场监管局栏目) |
8 |
习市监行处【2017】第8号 |
习水县永发燃气经营部销售不合格瓶装液化气案 |
习水县永发燃气经营部 |
/ |
陈大均 |
我局对该经营部经营的基数为130瓶瓶装液化气进行抽样检验为不合格,货值15104元,获利4154元。 |
一、没收违法所得4154元;二、罚款人民币22656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 |
主动履行,2017年2月25日 |
习水县监督管理局;2017年2月10日 |
|
9 |
习市监行处【2017】第9号 |
习水县五老山陵园有限责任公司餐饮部从业人员健康证过期拒不改正案 |
习水县五老山陵园有限责任公司 |
/ |
朱小刚 |
该公司餐饮部从业人员健康证过期,经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后拒不改正 |
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二、处罚款100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 |
主动履行,2017年1月22日 |
习水县监督管理局;2017年1月6日 |
|
习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7年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上半年) |
||||||||||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企业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姓名或经营者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机构名称和日期 |
公示地址 |
10 |
习市监行处【2017】第10号 |
习水县民化镇博雅托儿所食堂从业人员无健康证拒不改正案 |
习水县民化镇博雅托儿所 |
/ |
李恒 |
该托儿所食堂从业人员无健康证,经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后拒不改正。 |
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二、处罚款50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三项: |
主动履行,2017年1月22日 |
习水县监督管理局;2017年1月6日 |
习水县政府网站(市场监管局栏目) |
11 |
习市监行处【2017】第11号 |
习水县官店镇何俊液化气建材经营部销售不合格瓶装液化气案 |
习水县官店镇何俊液化气建材经营部 |
/ |
何俊 |
我局对该经营部经营的基数为150瓶瓶装液化气进行抽样检验为不合格,货值17940元,获利3440元。 |
一、没收违法所得3440元;二、罚款人民币2691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 |
主动履行,2017年2月9日 |
习水县监督管理局;2017年1月23日 |
|
12 |
习市监行处【2017】第12号 |
习水县三元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生产销售强度不合格混凝土普通砖案 |
习水县三元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
/ |
袁祥冲 |
对该公司基数为3.5万块混凝土普通砖抽检,强度不合格,其销售价为0.25元/块,货值金额8750元,成本价为0.23元/块,获得利润700元 |
一、没收违法所得700元;二、处罚款175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 |
主动履行,2017年1月22日 |
习水县监督管理局;2017年1月6日 |
习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7年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上半年) |
||||||||||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企业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姓名或经营者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机构名称和日期 |
公示地址 |
13 |
习市监行处【2017】第13号 |
习水县红城啤酒有限公司生产不合格啤酒案 |
习水县红城啤酒有限公司 |
/ |
穆伦海 |
生产不合格(甜蜜素超标)啤酒4387件 |
一、没收不合格啤酒4387件;二、没收“方大”牌甜蜜素82包;三、罚款703680元《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 二、 |
主动履行,2017年2月10日 |
习水县监督管理局;2017年1月20日 |
习水县政府网站(市场监管局栏目) |
14 |
习市监行处【2017】第14号 |
习水县李三百货店销售商标侵权“云南白药”牙膏案 |
习水县李三百货店 |
/ |
李成 |
经营的23支“云南白药”牙膏经厂家鉴定为侵权商标产品 |
一、没收商标侵权“云南白药”牙膏23支;二、罚款人民币3000元。 《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 |
主动履行,2017年2月23日 |
习水县监督管理局;2017年2月7日 |
|
15 |
习市监行处【2017】第15号 |
习水县王毅日用百货店销售商标侵权“云南白药”牙膏案 |
习水县王毅日用百货店 |
/ |
王毅 |
经营的12支“云南白药”牙膏经厂家鉴定为侵权商标产品 |
一、没收商标侵权“云南白药”牙膏12支;二、罚款人民币3000元。 《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 |
主动履行,2017年2月23日 |
习水县监督管理局;2017年2月7日 |
|
习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7年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上半年) |
||||||||||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企业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姓名或经营者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机构名称和日期 |
公示地址 |
16 |
习市监行处【2017】第16号 |
习水县致远百货批发部销售商标侵权“云南白药”牙膏案 |
习水县致远百货批发部 |
/ |
胡琪琳 |
经营的21支“云南白药”牙膏经厂家鉴定为侵权商标产品 |
一、没收商标侵权“云南白药”牙膏21支;二、罚款人民币3000元。 《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 |
主动履行,2017年2月23日 |
习水县监督管理局;2017年2月7日 |
习水县政府网站(市场监管局栏目) |
17 |
习市监行处【2017】第17号 |
习水县兴帮便利店销售商标侵权“云南白药”牙膏案 |
习水县兴帮便利店 |
/ |
王铠 |
经营的14支“云南白药”牙膏经厂家鉴定为侵权商标产品 |
一、没收商标侵权“云南白药”牙膏14支;二、罚款人民币3000元。 《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 |
主动履行,2017年2月23日 |
习水县监督管理局;2017年2月7日 |
|
18 |
习市监行处【2017】第18号 |
习水县鑫发超市销售商标侵权卷烟案 |
习水县鑫发超市 |
/ |
詹建国 |
销售的92.5条货值39150元卷烟经习水县烟草专卖局抽样检测鉴定为假冒卷烟(并且是两年内第二次违法) |
一、没收假冒卷烟92.5条;二、处罚款196911元; 《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 |
主动履行,2017年3月15日 |
习水县监督管理局;2017年2月27日 |
|
习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7年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上半年) |
||||||||||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企业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姓名或经营者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机构名称和日期 |
公示地址 |
19 |
习市监行处【2017】第19号 |
习水县大众建材经营部销售不合格免漆生态板案 |
习水县大众建材经营部 |
/ |
董大堰 |
对当事人经营的30张“百的宝”进口马六甲免漆生态板(:2440*1220*17mm)抽样送检,为不合格产品,购进价格35元/张,销售价格50元/张,共获利450元,货值金额共计1500元 |
一、没收违法所得450元;二、处罚款1500元; 《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 |
主动履行,2017年1月25日 |
习水县监督管理局;2017年1月10日 |
习水县政府网站(市场监管局栏目) |
20 |
习市监行处【2017】第20号 |
习水县超越汽车装饰销售不合格行车记录仪案 |
习水县超越汽车装饰 |
/ |
张少辉 |
对当事人经营的5个“九目”牌行车记录仪(型号:HS603C、规格4.3寸超大屏幕)抽样送检,为不合格进价200元/个,销价格360元/个获利960元,货值2560元 |
一、没收违法所得960元;二、罚款人民币512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 |
主动履行,2017年2月11日 |
习水县监督管理局;2017年1月24日 |
|
21 |
习市监行处【2017】第21号 |
习水县鸿鑫燃气经营部案 |
习水县鸿鑫燃气经营部销售不合格液化石油气案 |
/ |
袁卫国 |
当事人现场经营的78罐液化石油气(型号规格:13kg/罐)予以抽样送检,为不合格,进价100元/罐,销价格120元/罐,获利1560元,货值9560元 |
一、没收违法所得1560元;二、罚款人民币956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 |
主动履行,2017年2月11日 |
习水县监督管理局;2017年1月24日 |
|
习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7年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上半年) |
||||||||||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企业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姓名或经营者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机构名称和日期 |
公示地址 |
22 |
习市监行处【2017】第22号 |
习水县来威装饰板材销售不合格儿童专用板案 |
习水县来威装饰板材 |
/ |
王希莲 |
现场对当事人经营的40张“福苑”牌儿童房专用板(2440*1220*17mm)予以抽样送检。为不合格,进价105元/张,销价格130元/张,退回20张,获利500元,货值4700元 |
一、没收违法所得500元;二、罚款人民币141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 |
主动履行,2017年2月11日 |
习水县监督管理局;2017年1月24日 |
习水县政府网站(市场监管局栏目) |
23 |
习市监行处【2017】第23号 |
习水县车饰界汽车美容会所销售不合格行车记录仪案 |
习水县车饰界汽车美容会所 |
/ |
陈建刚 |
现场对当事人经营的5个“车航”牌行车记录仪(C831、4.3寸双录)抽样送检,为不合格,进价145元/个,销价格350元/个获利820元,货值1545元 |
一、没收违法所得820元;二、罚款人民币309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 |
主动履行,2017年3月7日 |
习水县监督管理局;2017年2月21日 |
|
24 |
习市监行处【2017】第24号 |
习水县诚信建材经营部销售不合格细木工板案 |
习水县诚信建材经营部 |
/ |
陈清富 |
现场对当事人经营的34张沐川吉源林业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细木工板(2440*1220*14mm)抽样送检,为不合格,进价为87元/张、销价为115元/张,销售8张,退回厂家32张,获利224,货值3704 |
一、没收违法所得700元;二、处罚款175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 |
主动履行,2017年2月11日 |
习水县监督管理局;2017年1月24日 |
|
习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7年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上半年) |
||||||||||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企业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姓名或经营者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机构名称和日期 |
公示地址 |
25 |
习市监行处【2017】第25号 |
习水县香港福猫大自然林业经营部销售不合格细木工板案 |
习水县香港福猫大自然林业经营部 |
/ |
唐礼全 |
现场对当事人经营的66张广西香杉(标称)生产的细木工板(2440*1220*15mm)抽样送检,为不合格商品;总数为76张,进价45元/张,销价48元/张,获利900,货值3636元 |
一、没收违法所得900元;二、处罚款10908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 |
主动履行,2017年2月11日 |
习水县监督管理局;2017年1月24日 |
习水县政府网站(市场监管局栏目) |
26 |
习市监行处【2017】第26号 |
习水县土家酱香饼店未履行进货查验拒不改正案 |
习水县土家酱香饼店 |
/ |
舒开寿 |
经检查发现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后,拒不整改 |
罚款人民币5000元。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 |
主动履行,2017年2月11日 |
习水县监督管理局;2017年1月23日 |
|
27 |
习市监行处【2017】第27号 |
习水县余光百货销售商标侵权“云南白药”牙膏案 |
习水县余光百货 |
/ |
余光 |
经营的302支“云南白药”牙膏经厂家鉴定为侵权商标产品,销售8支,获利120元 |
一、责令停止侵权行为;二、没收商标侵权“云南白药”牙膏294支;三、罚款人民币30000元。 《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 |
主动履行,2017年3月11日 |
习水县监督管理局;2017年2月23日 |
|
习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7年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上半年) |
||||||||||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企业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姓名或经营者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机构名称和日期 |
公示地址 |
28 |
习市监行处【2017】第28号 |
习水县豪烟酒门市部无证从事卷烟零售及销售侵权卷烟案 |
习水县豪烟酒门市部 |
/ |
李善龙 |
习水烟草专卖局移送,当事人无证从事卷烟零售及销售侵权卷烟12.9条,违法所得74元 |
一、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和侵权行为;二、没收违法所得74元人民币;三、没收侵权卷烟12.9条;四、罚款61143元人民币 《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五十七条及《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 |
主动履行,2017年2月28日 |
习水县监督管理局;2017年2月13日 |
习水县政府网站(市场监管局栏目) |
29 |
习市监行处【2017】第29号 |
习水县洞藏青酒经营部无证从事卷烟零售及销售侵权卷烟案 |
习水县洞藏青酒经营部 |
/ |
蔡玲玲 |
习水烟草专卖局移送,当事人无证从事卷烟零售及销售侵权卷烟91.1条,违法所得5.5元,五年内两次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 |
一、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和侵权行为;二、没收违法所得51.5元人民币;三、没收侵权卷烟91.1条;四、罚款123206元人民币《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五十七条及《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 |
主动履行,2017年2月28日 |
习水县监督管理局;2017年2月13日 |
|
30 |
习市监行处【2017】第30号 |
王保三无照从事餐饮活动案 |
王保三 |
/ |
/ |
从事餐饮经营活动,无营业执照, |
一、取缔无照经营活动;二、处罚款3000元;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四条 |
主动履行,2017年3月15日 |
习水县监督管理局;2017年2月27日 |
|
习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7年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上半年) |
||||||||||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企业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姓名或经营者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机构名称和日期 |
公示地址 |
31 |
习市监行处【2017】第31号 |
习水县隆兴镇诚信购物销售无标签食品案 |
习水县隆兴镇诚信购物 |
/ |
杨安礼 |
当事人销售无标签食品 |
一、没收无标签食品8袋;二、处罚款50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 |
主动履行,2017年2月25日 |
习水县监督管理局;2017年2月10日 |
习水县政府网站(市场监管局栏目) |
32 |
习市监行处【2017】第32号 |
习水县家家福购物超市未履行进货查验拒不改正案 |
习水县家家福购物超市 |
/ |
黄小军 |
经检查发现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后,拒不整改 |
罚款人民币5000元。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 |
主动履行,2017年2月12日 |
习水县监督管理局;2017年1月26日 |
|
33 |
习市监行处【2017】第33号 |
习水县成悦酒楼未履行进货查验拒不改正案案 |
习水县成悦酒楼 |
/ |
李子美 |
经检查发现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后,拒不整改 |
罚款人民币5000元。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 |
主动履行,2017年3月1日 |
习水县监督管理局;2017年2月14日 |
|
习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7年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上半年) |
||||||||||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企业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姓名或经营者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机构名称和日期 |
公示地址 |
34 |
习市监行处【2017】第34号 |
习水县穆氏干鲜未履行进货查验拒不改正案 |
习水县穆氏干鲜 |
/ |
穆小松 |
经检查发现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后,拒不整改 |
罚款人民币5000元。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 |
主动履行,2017年3月1日 |
习水县监督管理局;2017年2月14日 |
习水县政府网站(市场监管局栏目) |
35 |
习市监行处【2017】第35号 |
习水县余氏冷饮批发部矿中路店销售散装食品未注明相应标识案 |
习水县余氏冷饮批发部矿中路店 |
/ |
王成荣 |
经检查发现当事人销售散装食品未按要求标注相应标识,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后,拒不整改 |
罚款人民币10000元。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 |
主动履行,2017年3月1日 |
习水县监督管理局;2017年2月14日 |
|
36 |
习市监行处【2017】第36号 |
陈君燕(习水县鑫发超市、习水县精品烟酒茶经营部)无证从事卷烟零售及销售商标侵权卷烟案 |
陈君燕(习水县鑫发超市、习水县精品烟酒茶经营部) |
/ |
陈君燕 |
习水烟草专卖局移送,当事人无证从事卷烟零售及销售侵权卷烟3.9条,违法所得76.5元 |
一、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和侵权行为;二、没收违法所得76.5元人民币;三、没收侵权卷烟3.9条;四、罚款60649.5元.《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五十七条及《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 |
主动履行,2017年3月24日 |
习水县监督管理局;2017年3月9日 |
习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7年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上半年) |
||||||||||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企业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姓名或经营者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机构名称和日期 |
公示地址 |
37 |
习市监行处【2017】第37号 |
习水县宏盛免烧砖厂生产销售尺寸不合格混凝土普通砖案 |
习水县宏盛免烧砖厂 |
/ |
刘学飞 |
生产的两万块混凝土普通砖,经抽样检测,尺寸不合格,货值4990元,获得利润598.8元 |
一、没收违法所得款598.8元;二、处罚款人民币2500元 《产品质量法》第五十 |
主动履行,2017年3月28日 |
习水县监督管理局;2017年3月3日 |
习水县政府网站(市场监管局栏目) |
38 |
习市监行处【2017】第38号 |
习水县大成墙材有限公司生产尺寸不合格烧结普通砖案 |
习水县大成墙材有限公司 |
/ |
王成齐 |
生产的两万块烧结普通砖,经抽样检测,尺寸不合格,货值5200元 |
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二、处罚款人民币2600元 《产品质量法》第五十 |
主动履行,2017年3月28日 |
习水县监督管理局;2017年3月3日 |
|
39 |
习市监行处【2017】第39号 |
习水县马临佳多福超市销售无标签食品案 |
习水县马临佳多福超市 |
/ |
袁甜 |
经营的瓶装“隆兴葡萄酒”4瓶(共15Kg)无食品标签 |
一、没收违法经营的无标签“隆兴葡萄酒”4瓶(30斤);二、处罚款人民币5000元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二)项: |
主动履行,2017年3月11日 |
习水县监督管理局;2017年2月24日 |
|
习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7年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上半年) |
||||||||||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企业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姓名或经营者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机构名称和日期 |
公示地址 |
40 |
习市监行处【2017】第40号 |
习水县醒民镇雪华副食店未履行进货查验拒不改正案 |
习水县醒民镇雪华副食店 |
/ |
五雪平 |
经检查发现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后,拒不整改 |
罚款人民币5000元。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 |
主动履行,2017年3月28日 |
习水县监督管理局;2017年3月3日 |
习水县政府网站(市场监管局栏目) |
41 |
习市监行处【2017】第41号 |
习水县土城镇王氏古镇散酒案 |
/ |
王成齐 |
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二、处罚款人民币2600元 《产品质量法》第五十 |
主动履行,2017年3月28日 |
习水县监督管理局;2017年3月3日 |
|||
42 |
习市监行处【2017】第42号 |
王伦包装商标侵权白酒案 |
王伦 |
/ |
/ |
一、没收违法经营的无标签“隆兴葡萄酒”4瓶(30斤);二、处罚款人民币5000元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二)项: |
主动履行,2017年3月11日 |
习水县监督管理局;2017年2月24日 |
||
习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7年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上半年) |
||||||||||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企业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姓名或经营者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机构名称和日期 |
公示地址 |
43 |
习市监行处【2017】第43号 |
习水县庆丰塑料厂生产不合格给水用聚乙烯(PE)管材案 |
习水县庆丰塑料厂 |
/ |
罗庆锋 |
生产的500米给水用聚乙烯(PE)管材,经抽样检测为不合格,货值5650元,获得利润586.5元 |
一、责令停止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 二、没收不合格295米;三、罚款人民币2825元;四、没收违法所得586.5元人民币。《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 |
主动履行,2017年3月14日 |
习水县监督管理局;2017年2月27日 |
习水县政府网站(市场监管局栏目) |
44 |
习市监行处【2017】第44号 |
习水县发发烟酒超市未取得烟草零售专卖许可及销售侵权卷烟案 |
习水县发发烟酒超市 |
/ |
潘正敏 |
该超市销售的卷烟,经抽样鉴定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共2条,货值金额860元;该超市无烟草专卖许可证销售卷烟,真品卷烟品种17条,货值金额4735元,共计销售利润为324.5元人民币 |
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324.5元人民币;没收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且伪劣卷烟:对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真品卷烟处罚款1420.5元人民币;对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产品的行为处罚30000元人民币; 《烟草专卖法》57条、《商标法》62条二款 |
主动履行,2017年3月25日 |
习水县监督管理局;2017年3月10日 |
|
习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7年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上半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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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企业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姓名或经营者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机构名称和日期 |
公示地址 |
45 |
习市监行处【2017】第45号 |
习水县后坝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生产销售不合格混凝土普通砖案 |
习水县后坝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
/ |
黄敏 |
该公司生产的混凝土普通砖共计4万块,经我局抽样检测,抗压强度不合格,销售价为0.33元/块,货值金额13200元,生产成本为0.3元/块,从中获利1200元。 |
1、没收违法所得1200元;2、处罚款26400元。 《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 |
主动履行,2017年3月11日 |
习水县监督管理局;2017年2月24日 |
习水县政府网站(市场监管局栏目) |
46 |
习市监行处【2017】第46号 |
习水县红高粱白酒经营部未取得小作坊经营许可从事散装白酒生产加工案 |
习水县红高粱白酒经营部 |
/ |
蔡敏 |
从事散装白酒生产加工小作坊经营活动未取得小作坊登记证书,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后,拒不改正,生产经营散装白酒515公斤,总货值7400元、共销售250公斤,获违法所得1000元 |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000元;2、没收违法生产的食品(散装白酒)265公斤、没收违法散装白酒生产加工工具、设备3、罚款人民币10000元。 《贵州省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六条一款 |
主动履行,2017年5月18日 |
习水县监督管理局;2017年5月2日 |
习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7年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上半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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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企业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姓名或经营者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机构名称和日期 |
公示地址 |
|
47 |
习市监行处【2017】第47号 |
陈武未取得小作坊经营许可从事散装白酒生产加工案案 |
陈武 |
/ |
/ |
从事散装白酒生产加工小作坊经营活动未取得小作坊登记证书,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后,拒不改正,生产经营散装白酒420公斤,总货值4908元、共销售300公斤,获违法所得1200元 |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200元;2、没收违法生产的食品(散装白酒)120公斤、没收违法散装白酒生产加工工具、设备3、罚款人民币10000元。 《贵州省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六条一款 |
主动履行,2017年5月18日 |
习水县监督管理局;2017年5月2日 |
习水县政府网站(市场监管局栏目) |
|
48 |
习市监行处【2017】第48号 |
习水县聚惠超市销售商标侵权“云南白药”牙膏案 |
习水县聚惠超市 |
/ |
罗会明 |
当事人经营的100g/盒“云南白药”牙膏6盒,经厂家鉴定为侵权商品,进价16元/盒,零售价18元/盒,共计违法经营额108元人民币 |
一、责令停止侵权行为;二、没收侵权“云南白药”牙膏六盒;三处罚款人民币3000元 《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 |
主动履行,2017年4月15日 |
习水县监督管理局;2017年3月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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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7年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上半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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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企业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姓名或经营者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机构名称和日期 |
公示地址 |
|
49 |
习市监行处【2017】第49号 |
案 |
店 |
/ |
五雪平 |
经检查发现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后,拒不整改 |
罚款人民币5000元。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 |
主动履行,2017年3月28日 |
习水县监督管理局;2017年3月3日 |
习水县政府网站(市场监管局栏目) |
|
50 |
习市监行处【2017】第50号 |
案 |
/ |
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二、处罚款人民币2600元 《产品质量法》第五十 |
主动履行,2017年3月28日 |
习水县监督管理局;2017年3月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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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
习市监行处【2017】第51号 |
习水县土城镇宇仕梅副食店销售无标签食品案 |
习水县土城镇宇仕梅副食店 |
/ |
宇仕梅 |
经查当事人于从泸州商贸城批发市场共购进12瓶预包装食品芝麻油无标签,购进价格16元/瓶,销售价格20元/瓶。已售出2瓶,获利8元 |
一、没收违法所得8元;二、没收当事人经营的无标签预包装芝麻油10瓶; 三、罚款5000元《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二)项: |
主动履行,2017年3月28日 |
习水县监督管理局;2017年3月1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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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7年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上半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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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企业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姓名或经营者或经营者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机构名称和日期 |
公示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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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
习市监行处【2017】第52号 |
习水县土城镇养生食府餐饮从业人员无健康证拒不改正案 |
习水县土城镇养生食府 |
/ |
赵永胜 |
现场发现该养生食府正在作业的厨师和1名从业人员均无健康证,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后,经复查,拒不改正 |
罚款人民币5000元;。《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 |
主动履行,2017年3月29日 |
习水县监督管理局;2017年3月13日 |
习水县政府网站(市场监管局栏目) |
|
53 |
习市监行处【2017】第53号 |
习水县程寨乡天姿日化店销售商标侵权“云南白药”牙膏案 |
习水县程寨乡天姿日化店 |
/ |
母智芳 |
当事人经营的180g/盒“云南白药”牙膏4盒,100g/盒“云南白药”牙膏11盒,经厂家鉴定为侵权商品,经调查共获得利润40元 |
一、没收侵权“云南白药”牙膏15盒(180克4盒、100克11盒);二、处罚款人民币3000元 《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 |
主动履行,2017年3月25日 |
习水县监督管理局;2017年3月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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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7年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上半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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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企业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姓名或经营者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机构名称和日期 |
公示地址 |
|
54 |
习市监行处【2017】第54号 |
习水县旺德福农家店销售商标侵权“云南白药”牙膏案 |
习水县旺德福农家店 |
/ |
袁正涛 |
当事人经营的180g/盒“云南白药”牙膏3盒,150g/盒“云南白药”牙膏3盒,100g/盒“云南白药”牙膏14盒,经厂家鉴定为侵权商品,经调查货值金额为403.00元 |
1、没收侵权180g/盒“云南白药”牙膏3盒,150g/盒“云南白药”牙膏3盒,100g/盒“云南白药”牙膏14盒,;2、处罚款3000元。 《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 |
主动履行,2017年3月25日 |
习水县监督管理局;2017年3月9日 |
习水县政府网站(市场监管局栏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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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
习市监行处【2017】第55号 |
冯如静销售商标侵权“云南白药”牙膏案 |
冯如静 |
/ |
冯如静 |
当事人经营的100g/盒“云南白药”牙膏六盒,经厂家鉴定为侵权商品,经调查未销售 |
1、没收侵权100g/盒“云南白药”牙膏14盒,;2、处罚款3000元。 《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 |
主动履行,2017年3月25日 |
习水县监督管理局;2017年3月9日 |
习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7年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上半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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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企业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姓名或经营者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机构名称和日期 |
公示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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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
习市监行处【2017】第56号 |
滕明高销售商标侵权“云南白药”牙膏案 |
滕明高 |
/ |
滕明高 |
当事人经营的100g/盒“云南白药”牙膏12盒,经厂家鉴定为侵权商品,共购进12盒,进价15元/盒,零售价20元/盒,销售6盒,获得利润30元 |
1、没收侵权100g/盒“云南白药”牙膏,6盒,;2、处罚款3000元。 《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 |
主动履行,2017年3月24日 |
习水县监督管理局;2017年3月9日 |
习水县政府网站(市场监管局栏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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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
习市监行处【2017】第57号 |
袁树琼销售商标侵权“云南白药”牙膏案 |
袁树琼 |
/ |
袁树琼 |
当事人经营的100g/盒“云南白药”牙膏11盒,经厂家鉴定为侵权商品,共进货12盒,销售1盒,进价15元/盒,零售价20元/盒,货值240元人民币,获利5元。 |
一、没收侵权“云南白药”牙膏6盒;二、处罚款人民币3000元 《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 |
主动履行,2017年3月24日 |
习水县监督管理局;2017年3月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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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7年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上半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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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企业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姓名或经营者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机构名称和日期 |
公示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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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
习市监行处【2017】第58号 |
习水县程寨乡明棋燃气灶具经营部销售商标侵权“云南白药”牙膏案 |
习水县程寨乡明棋燃气灶具经营部 |
/ |
付明棋 |
当事人经营的100g/盒“云南白药”牙膏6,经厂家鉴定为侵权商品,共进货6,销售2盒,自用2盒,进价15元/盒,零售价18盒,获利6元。 |
一、没收侵权“云南白药”牙膏2盒;二、处罚款人民币3000元 《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 |
主动履行,2017年3月25日 |
习水县监督管理局;2017年3月9日 |
习水县政府网站(市场监管局栏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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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
习市监行处【2017】第59 |
习水县勇勇液化气经营部销售不合格液化石油气案 |
习水县勇勇液化气经营部 |
/ |
龚勇 |
对当事人经营的10kg/瓶,抽样基数为70瓶的石油液化气进行抽样检测为不合格,经调查进价85元/瓶,销价110元/瓶,货值7700元,获利1750 |
一、没收违法所得1750元;二、处罚款人民币7700元 《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
主动履行,2017年3月26日 |
习水县监督管理局;2017年3月1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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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
习市监行处【2017】第60 |
习水县土城镇王家榨油加工厂未取得食品小作坊登记证及无食品经营许可证案 |
习水县土城镇宇仕梅副食店 |
/ |
宇仕梅 |
经查当事人从事菜籽油生产加工销售,未办理食品小作坊登记和未办理食品经营许可,场查获当事人加工的成品菜籽油6桶共30kg、标签纸20张、。当事人自成立自今营业收入8100元,除去成本等获得的纯利润2000元。 |
一、没收违法所得2000元;二、没收未取得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备案登记证从事菜籽油加工生产的成品菜籽油6桶,共30kg,没收标签纸20张。三、罚款13000元;《贵州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七十六条 |
主动履行,2017年3月28日 |
习水县监督管理局;2017年3月1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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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7年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上半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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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企业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姓名或经营者或经营者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机构名称和日期 |
公示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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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
习市监行处【2017】第61号 |
习水县土城镇宇天群副食店未履行进货查验拒不改正案 |
习水县土城镇宇天群副食店 |
/ |
宇天群 |
现场发现该副食店采购食品未查验供货者资质、未建立食品进货查验制度,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后经复查,未改正 |
罚款人民币5000元;。《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 |
主动履行,2017年3月29日 |
习水县监督管理局;2017年3月13日 |
习水县政府网站(市场监管局栏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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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
习市监行处【2017】第62号 |
习水县临江胜利建材厂生产销售不合格免烧砖案 |
习水县临江胜利建材厂 |
/ |
王方利 |
对当事人生产经营的基数为4万块免烧砖进行抽样检测,为尺寸不合格,生产成本0.22元/块,销售价0.24元/块,已经销售完毕,违法所得800元,货值金额9600元。 |
一、没收违法所得800元;二处罚款人民币4800元 《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 |
主动履行,2017年4月23日 |
习水县监督管理局;2017年4月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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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7年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上半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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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企业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姓名或经营者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机构名称和日期 |
公示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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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
习市监行处【2017】第63号 |
习水县文记粮油经营部无烟草零售许可从事卷烟销售案 |
习水县文记粮油经营部 |
/ |
李彩霞 |
当事人无烟草零售专卖许可从事卷烟销售,现场查获共6个品牌235条卷烟,共计违法经营额为20885元 |
1、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2、罚款人民币6265.00元 《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 |
主动履行,2017年3月29日 |
习水县监督管理局;2017年3月14日 |
习水县政府网站(市场监管局栏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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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
习市监行处【2017】第64号 |
习水县豪霜副食店销售名称、包装、装潢相近似”加乐宝”案 |
习水县豪霜副食店 |
/ |
易思才 |
当事人经销的“加乐寶”凉茶饮料涉嫌与“加多寳”凉茶饮料特有的商品名称、包装、装璜相近似,经查明,当事人于2016年9月,从网上以14元/件的价格,购进“加乐寶”凉茶饮料300件(规格为310毫升),以14元/件批发给别人85件,另有215件按18元/件的价格进行销售,至案发时,已全部售出,获销货款3780元,获得利润860元。 |
1、责令停止违法经营行为;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860元;3、处罚款人民币1720元. 《反不正当竞争法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 |
主动履行,2017年3月29日 |
习水县监督管理局;2017年3月13日 |
||||||||||
习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7年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上半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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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企业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姓名或经营者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机构名称和日期 |
公示地址 |
|||||||||
65 |
习市监行处【2017】第65号 |
习水县康民药房销售侵权“云南白药”牙膏案 |
冉春 |
/ |
/ |
当事人销售侵权“云南白药”牙膏 |
一、责令停止侵权行为;二、没收侵权“云南白药”牙膏20盒,三、罚款3000元。 《商标法》第六十第二款 |
主动履行,2017年4月27日 |
习水县监督管理局;2017年4月12日 |
习水县政府网站(市场监管局栏目) |
|||||||||
66 |
习市监行处【2017】第66号 |
习水县习酒镇一品堂饭店餐饮从业人员无健康证拒不改正案 |
黄柏桥 |
/ |
/ |
从事餐饮服务未办理健康证,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后拒不改正 |
一、罚款人民币5000元。 《食品安全法》一百二十六第一款第六项 |
主动履行,2017年5月15日 |
习水县监督管理局;2017年4月30日 |
||||||||||
67 |
习市监行处【2017】第67号 |
习水县习酒镇吴登群副食店未履行进货查验拒不改正案 |
吴登群 |
/ |
/ |
当事人从事食品零售未建立进货查验,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后拒不改正 |
一、罚款5000元。 食品安全法》一百二十六第一款第三项 |
主动履行,2017年5月25日 |
习水县监督管理局;2017年5月10日 |
||||||||||
习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7年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上半年) |
|||||||||||||||||||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企业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姓名或经营者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机构名称和日期 |
公示地址 |
|||||||||
68 |
习市监行处【2017】第68号 |
习水县回龙镇洞湾村太举副食店销售过期预包装食品案 |
罗太举 |
/ |
/ |
当事人销售过期预包装食品,货值125.5元 |
一、没收过期食品,二、处罚款50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
主动履行,2017年5月30日 |
习水县监督管理局;2017年5月15日 |
习水县政府网站(市场监管局栏目) |
|||||||||
69 |
习市监行处【2017】第69号 |
刘国明销售过期预包装食品案 |
刘国明 |
/ |
/ |
当事人销售过期预包装食品,货值27元 |
一、没收过期食品,二、处罚款50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
主动履行,2017年5月30日 |
习水县监督管理局;2017年5月1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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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
习市监行处【2017】第70号 |
习水县回龙镇周家正平副食店销售过期预包装食品案 |
钟正平 |
/ |
/ |
当事人销售过期预包装食品,货值57元 |
一、没收过期食品,二、处罚款50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
主动履行,2017年5月30日 |
习水县监督管理局;2017年5月15日 |
||||||||||
习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7年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上半年) |
|||||||||||||||||||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企业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姓名或经营者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机构名称和日期 |
公示地址 |
|||||||||
71 |
习市监行处【2017】第71号 |
习水县回龙镇九龙启群副食店销售过期预包装食品案 |
王启群 |
/ |
/ |
当事人销售过期预包装食品,货值118.5元 |
一、没收过期食品,二、处罚款50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
主动履行,2017年5月30日 |
习水县监督管理局;2017年5月15日 |
习水县政府网站(市场监管局栏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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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
习市监行处【2017】第72号 |
习水县陈伯娟经典酒行无证销售卷烟案 |
陈伯娟 |
/ |
/ |
当事人从事卷烟零售无烟草专卖许可证,卷烟货值17280元 |
一、责令停止烟草制品零售业务;二、罚款人民币50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 |
主动履行,2017年4月10日 |
习水县监督管理局;2017年3月2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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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
习市监行处【2017】第73号 |
习水县宏顺商行经营部无证销售卷烟案案 |
胡萍 |
/ |
/ |
当事人从事卷烟零售无烟草专卖许可证,卷烟货值4139元,违法所得38元 |
一、责令停止烟草制品零售业务;二、没收违法所得39元,三、罚款人民币1241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 |
主动履行,2017年4月14日 |
习水县监督管理局;2017年3月2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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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7年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上半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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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企业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姓名或经营者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机构名称和日期 |
公示地址 |
|||||||||
74 |
习市监行处【2017】第74号 |
习水县鸿运钎杆加工厂销售“长城”机油案 |
陈秀英 |
/ |
/ |
销售侵权“长城机油”共计16桶(三种规格),货值1770 |
一、责令停止侵权行为;二、没收侵权“长城”机油16桶,三、处罚款50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三项: |
主动履行,2017年4月12日 |
习水县监督管理局;2017年3月26日 |
习水县政府网站(市场监管局栏目) |
|||||||||
75 |
习市监行处【2017】第75号 |
王大彬无照经营及销售侵权“长城”机油案 |
王大彬 |
/ |
/ |
无照从事经营活动及销售侵权“长城机油”共计16桶(通用锂基润滑脂),货值2560元 |
一、依法取缔无照经营行为;二、立即停止侵权行为;三、没收侵权“长城”机油16桶;四、罚款人民币10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 |
主动履行,2017年4月14日 |
习水县监督管理局;2017年3月2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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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 |
习市监行处【2017】第76号 |
戴子黔销售无标签预包装食品案 |
戴子黔 |
/ |
/ |
当事人经营的“阿兰那”毛肚(标重为20.0kg/件,共5件)上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的规定 |
一、没收无标签“阿兰那”毛肚100 kg;二、处罚款200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 |
主动履行,2017年4月13日 |
习水县监督管理局;2017年3月28日 |
习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7年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上半年) |
||||||||||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企业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姓名或经营者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机构名称和日期 |
公示地址 |
77 |
习市监行处【2017】第77号 |
习水县南唐水产品经营店销售过期预包装食品案 |
唐云龙 |
/ |
/ |
当事人销售过期预包装食品仟岛凰”亲亲肠10kg。 |
一、罚款人民币5000元。《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第一款第二项 |
主动履行,2017年4月21日 |
习水县监督管理局;2017年4月6日 |
习水县政府网站(市场监管局栏目) |
78 |
习市监行处【2017】第78号 |
习水县第五中学食堂销售过期食品案 |
黄秀禹 |
/ |
/ |
当事人将已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仟岛凰”亲亲肠10kg加工后用于销售,查获时已销售6.5kg |
一、没收已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仟岛凰”亲亲肠3.5kg; ;二、罚款人民币6000元。《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第一款第二项 |
主动履行,2017年4月21日 |
习水县监督管理局;2017年4月6日 |
|
79 |
习市监行处【2017】第79号 |
习水县孕缨世界销售无中文标识Aptamil奶粉案 |
唐小雄 |
/ |
/ |
当事人以150元每罐的单价总共购进15罐Aptamil奶粉,货值金额2250元,该奶粉产地为德国,无中文标签、每罐800克,进货时未查验供货者许可证和食品进口检验检疫证明、未保存进货凭证,截止案发,以191元的单价卖出6罐,获得利润216元 |
一、没收无中文标签的Aptamil奶粉9罐;二、没收违法所得216元,处罚款150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第一款第二项 |
主动履行,2017年5月25日 |
习水县监督管理局;2017年5月5日 |
|
习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7年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上半年) |
||||||||||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企业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姓名或经营者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机构名称和日期 |
公示地址 |
80 |
习市监行处【2017】第80号 |
习水县莎莎名烟名酒店 无证销售卷烟制品及销售侵权卷烟案 |
马红 |
/ |
/ |
当事人无证从事卷烟制品销售共计8个品种,15条卷烟,合计金额6280元 |
一、责令停止卷烟制品零售业务;二、处罚款20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 |
主动履行,2017年5月10日 |
习水县监督管理局;2017年4月24日 |
习水县政府网站(市场监管局栏目) |
81 |
习市监行处【2017】第81号 |
习水县土城镇宋窖购物中心无证从事卷烟制品零售案 |
习水县土城镇宋窖购物中心 |
/ |
马敏 |
现场查获预包装食品水煮鱼料5包(500g/包)、糟辣椒8瓶(500g/瓶),均无标签。水煮鱼料共购进了10包,,获利5元;糟辣椒共购进10瓶,获利2元。 |
一、没收违法所得7元; 二、没收无标签预包装食品,三、处罚款100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 |
主动履行,2017年1月30日 |
习水县监督管理局;2017年1月14日 |
|
82 |
习市监行处【2017】第82号 |
习水县良村镇兰桂坊日化品经营部销售侵权“云南白药”牙膏案 |
罗远淑 |
/ |
/ |
当事人销售侵权“云南白药”14支,货值324元 |
一、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此批云南白药牙膏14支;二、处人民币3000元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 |
主动履行,2017年5月13日 |
习水县监督管理局;2017年4月27日 |
|
习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7年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上半年) |
||||||||||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企业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姓名或经营者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机构名称和日期 |
公示地址 |
83 |
习市监行处【2017】第83号 |
习水县良村镇乐乐副食店销售侵权“云南白药”牙膏案 |
习水县良村镇乐乐副食店 |
/ |
/ |
当事人销售侵权“云南白药”24支,货值444元 |
一、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此批云南白药牙膏24支;二、处人民币3000元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 |
主动履行,2017年5月13日 |
习水县监督管理局;2017年4月27日 |
习水县政府网站(市场监管局栏目) |
84 |
习市监行处【2017】第84号 |
习水县良村镇华江副食店销售侵权“云南白药”牙膏案 |
习水县良村镇华江副食店 |
/ |
/ |
当事人销售侵权“云南白药”20支,货值364元 |
一、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此批云南白药牙膏20支;二、处人民币3000元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 |
主动履行,2017年5月13日 |
习水县监督管理局;2017年4月27日 |
|
85 |
习市监行处【2017】第85号 |
习水县良村镇永林副食店销售侵权“云南白药”牙膏案 |
习水县良村镇永林副食店 |
/ |
/ |
当事人销售侵权“云南白药”42支,货值877元 |
一、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此批云南白药牙膏42支;二、处人民币3000元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 |
主动履行,2017年5月13日 |
习水县监督管理局;2017年4月27日 |
|
习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7年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上半年) |
||||||||||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企业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姓名或经营者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机构名称和日期 |
公示地址 |
86 |
习市监行处【2017】第86号 |
习水县良村镇华兴超市销售侵权“云南白药”牙膏案 |
习水县良村镇华兴超市 |
/ |
/ |
当事人销售侵权“云南白药”8支,货值184元 |
一、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此批云南白药牙膏8支;二、处人民币3000元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 |
主动履行,2017年5月13日 |
习水县监督管理局;2017年4月27日 |
习水县政府网站(市场监管局栏目) |
87 |
习市监行处【2017】第87号 |
习水县良村镇群祥超市销售侵权“云南白药”牙膏案 |
习水县良村镇群祥超市 |
/ |
/ |
当事人销售侵权“云南白药”6支,货值120元 |
一、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此批云南白药牙膏6支;二、处人民币3000元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 |
主动履行,2017年5月13日 |
习水县监督管理局;2017年4月27日 |
|
88 |
习市监行处【2017】第88号 |
习水县良村镇周新明门市销售侵权“云南白药”牙膏案 |
习水县良村镇周新明门市 |
/ |
/ |
当事人销售侵权“云南白药”14支,货值238元 |
一、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此批云南白药牙膏14支;二、处人民币3000元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 |
主动履行,2017年5月13日 |
习水县监督管理局;2017年4月27日 |
|
习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7年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上半年) |
||||||||||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企业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姓名或经营者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机构名称和日期 |
公示地址 |
89 |
习市监行处【2017】第89号 |
习水县良村镇小芳副食店销售侵权“云南白药”牙膏案 |
习水县良村镇小芳副食店 |
/ |
/ |
当事人销售侵权“云南白药”19支,货值363元 |
一、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此批云南白药牙膏19支;二、处人民币3000元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 |
主动履行,2017年5月13日 |
习水县监督管理局;2017年4月27日 |
习水县政府网站(市场监管局栏目) |
90 |
习市监行处【2017】第90号 |
习水县良村镇明辉超市销售侵权“云南白药”牙膏案 |
习水县良村镇明辉超市 |
/ |
/ |
当事人销售侵权“云南白药”19支,货值350元 |
一、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此批云南白药牙膏19支;二、处人民币3000元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 |
主动履行,2017年5月13日 |
习水县监督管理局;2017年4月27日 |
|
91 |
习市监行处【2017】第91号 |
习水县马临街道新起点幼儿园使用被污染包装物储存食品案 |
习水县马临街道新起点幼儿园 |
/ |
/ |
使用被污染包装物储存食品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二条: |
主动履行,2017年5月13日 |
习水县监督管理局;2017年4月28日 |
|
习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7年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上半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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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企业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姓名或经营者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机构名称和日期 |
公示地址 |
92 |
习市监行处【2017】第92号 |
习水县马临中学食堂使用无标签食品案 |
习水县马临中学食堂 |
/ |
罗水兵 |
该食堂购进无食品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酸豇豆”60斤,查获时已加工“酸豇豆肉沫”约50斤用于供应学生,用去20斤,库存剩40斤 |
处罚款60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 |
主动履行,2017年5月13日 |
习水县监督管理局;2017年4月28日 |
习水县政府网站(市场监管局栏目) |
93 |
习市监行处【2017】第93号 |
习水县马临小天才托儿所使用无标签食品案 |
习水县马临小天才托儿所 |
/ |
罗太花 |
该食堂购进无食品标签的预包装食品“糟辣椒”10斤,查获时已使用5斤,库存剩5斤 |
处罚款60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 |
主动履行,2017年5月13日 |
习水县监督管理局;2017年4月2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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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 |
习市监行处【2017】第94号 |
习水县土城镇宋窖购物中心销售无标签预包装食品案 |
习水县土城镇宋窖购物中心 |
/ |
马敏 |
当事人于2017年1月从成都购进10瓶豆瓣酱,单价6元/瓶,购进金额60元;销售价格是8元/瓶,共销售出去5瓶,销售金额40元,获利10元。 |
一、没收违法所得10元; 二、没收无标签豆瓣酱5瓶,三、处罚款200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 |
主动履行,2017年5月13日 |
习水县监督管理局;2017年4月28日 |
|
习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7年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上半年) |
||||||||||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企业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姓名或经营者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机构名称和日期 |
公示地址 |
95 |
习市监行处【2017】第95号 |
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未按安全技术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案 |
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 |
/ |
姜富林 |
电梯进行维保后,并没有对电梯五方通话装置进行维修恢复正常使用,以未将电梯五方通话装置不能正常使用的相关事宜告知使用单位,但在维护保养记录中均记录一切正常、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 |
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二、处罚款200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 |
主动履行,2017年6月20日 |
习水县监督管理局;2017年6月5日 |
习水县政府网站(市场监管局栏目) |
96 |
习市监行处【2017】第96号 |
习水县温水镇华霞液化气经营部销售不合格瓶装液化气案 |
习水县温水镇华霞液化气经营部 |
/ |
何华林 |
我局对该经营部经营的瓶装液化气进行抽样检验为不合格,获利2085元。 |
一、没收违法所得2085元;二、罚款人民币16185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 |
主动履行,2017年6月3日 |
习水县监督管理局;2017年5月1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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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 |
习市监行处【2017】第97号 |
习水县彭朝容包子店加工销售不合格包子案 |
习水县彭朝容包子店 |
/ |
/ |
加工销售的包子经抽样检验,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
处罚款十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 |
主动履行,2017年6月3日 |
习水县监督管理局;2017年5月1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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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7年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上半年) |
||||||||||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企业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姓名或经营者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机构名称和日期 |
公示地址 |
98 |
习市监行处【2017】第98号 |
习水县口留香小笼包子店加工销售不合格包子案 |
习水县口留香小笼包子店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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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工销售的包子经抽样检验,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
一、没收“钻星”牌复合膨松剂香甜泡打粉1包(400g);二、处罚款十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 |
主动履行,2017年6月3日 |
习水县监督管理局;2017年5月17日 |
习水县政府网站(市场监管局栏目) |
99 |
习市监行处【2017】第99号 |
习水县惠升烟花爆竹有限公司销售不合格烟花案 |
习水县惠升烟花爆竹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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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正会 |
我局对该公司销售的372件财满屋(组合烟花)和370件粉色包装笛音彩花蕾(组合烟花)进行抽样检测,结论为不合格,货值49300元,获利3669元 |
一、没收违法所得3669元;二、罚款人民币493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 |
主动履行,2017年5月20日 |
习水县监督管理局;2017年5月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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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
习市监行处【2017】第100号 |
习水县顺达烟花爆竹有限公司销售 不合格爆竹案 |
习水县顺达烟花爆竹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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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成家 |
我局对该公司销售的86件满天星发财炮(爆竹)进行抽样送检,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货值金额为5486元,获利1386元。 |
一、没收违法所得1386元;二、处罚款5486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 |
主动履行,2017年5月20日 |
习水县监督管理局;2017年5月5日 |
习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7年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上半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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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企业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姓名或经营者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机构名称和日期 |
公示地址 |
101 |
习市监行处【2017】第101号 |
习水金都会娱乐有限公司未建立食品进销台账及食品工作人员无健康证拒不改正案 |
习水金都会娱乐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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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方梅 |
当事人未建立食品进销台账及食品从业人员无健康证,下达责令改正书后,经复查拒不改正 |
罚款人民币200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第一款第三项、第六项 |
主动履行,2017年5月21日 |
习水县监督管理局;2017年5月5日 |
习水县政府网站(市场监管局栏目) |
102 |
习市监行处【2017】第102号 |
习水县缪斯慢摇吧为建立食品进行台账拒不改正案 |
习水县缪斯慢摇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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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林 |
当事人未建立食品进销台账,下达责令改正书后,经复查拒不改正 |
罚款人民币100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第一款第三项 |
主动履行,2017年5月21日 |
习水县监督管理局;2017年5月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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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
习市监行处【2017】第3号 |
习水县桑木家家福超市有限公司为进行进货查验拒不改正案 |
习水县桑木家家福超市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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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经营食品未履行进货查验,下达责令改正决定书后,经复查拒不改正 |
处罚款50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第一款第三项 |
主动履行,2017年5月19日 |
习水县监督管理局;2017年5月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