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
模拟内通电话维修项目(二次)[JT-FZB20240617-010]-变更文件1
金额
7.03万元
项目地址
广东省
发布时间
2024/06/18
公告摘要
公告正文
深圳机场电子采购平台
竞价文件
目录第一章 报价邀请函
一、项目需求概述
二、资金来源:企业自筹资金
三、采购方式:竞价采购
四、★应答人资格要求(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五、竞价文件获取方式:
六、应答文件递交方式及截止时间:
七、竞价时间
八、不予接受收竞价文件的情况:
九、联系方式
第二章 项目需求
一、商务需求明细
二、技术需求明细
第三章 合同主要条款
第四章 格式文本
竞价应答文件
A1、资格审查文件
A2、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
A3、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A4、响应函
A5、关于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的承诺函
A6、应答单位股东关系构成表
A7、商务及合同条款总体响应表
A8、技术条款总体响应表
A9、技术方案/技术规格说明(如适用)
A10、售后服务和质量保证(如适用)
A11、报价表
A12、其他文件
注意事项
1. 本次采购活动以按照深圳机场电子采购平台流程编制生成的数据电文形式的应答文件为准,不接受纸质竞价应答文件。应答人应该从深圳机场电子采购平台下载电子竞价文件。应答人与采购人之间的信息交流须以数据电文形式(或书面形式),通过本平台(https://bidding.szairport.com)进行,对采购人以其他形式作出的解释、答复并由此产生的推论、结果的责任由应答人自行承担。
2. 应答人在应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之前可以反复撤回已提交的电子竞价应答文件并重新提交。应答人可以登录系统查看电子询比应答文件上传提交结果,了解和确认电子竞价应答文件提交状态。建议各应答人提前上传竞价应答文件,避免因网络质量等原因造成较大竞价应答文件无法在资格审查文件递交截止之前上传提交完成,进而影响正常应答。
3. 应答人递交的应答文件须按照采购人要求加盖公章。
第一章 报价邀请函本项目为 模拟内通电话维修项目(二次) (项目编号:JT-FZB20240617-010),有意向的潜在竞价单位可前来报名。
一、项目需求概述
本项目维修57台斯坦特芬品牌模拟内通电话,要求维修后的模拟内通电话能直接接入深圳机场斯坦特芬XE26服务器下使用且兼容系统功能,无需再接入任何中间件或授权。具体技术要求详见采购文件第二章“项目需求”。
二、资金来源:企业自筹资金
三、采购方式:竞价采购
四、★应答人资格要求(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报名人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的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独立法人(证明文件: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报名人公章);
(二)报名人须为拟投设备的制造商(提供制造商声明文件加盖公章)或其销售代理商(提供制造商出具的销售代理认证证明复印件),或制造商针对本项目的授权书,上述证明材料均需加盖报名人公章。
(三)报名人须信誉良好,不得存在因任何原因列入“信用中国”严重失信主体名单(证明文件:“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的信用信息最新查询结果截图,“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栏显示为0条记录,加盖报名人公章。若结果截图显示“查询不到该企业”,视同未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四)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能同时参加本项目竞价;
(五)本项目不接受被禁止参加深圳机场集团招标采购活动的单位报名;
(六)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报名,不允许挂靠、转包或分包,需提供有效承诺书并加盖投标人公章。
五、竞价文件获取方式:
5.1本项目实行网上发售电子版竞价文件,不发售纸质竞价文件。
5.2竞价文件获取时间: 详见深圳机场电子采购平台采购公告(法定公休日、法定节假日除外)(北京时间,下同)。质疑截止时间详见深圳机场电子采购平台采购公告,答疑截止时间详见深圳机场电子采购平台采购公告。
5.3报名时间同竞价文件获取时间
5.4竞价文件获取方式:凡有意参与竞价的潜在应答人,可选择以下方式进行文件下载:
按以下步骤登记下载本项目竞价文件:
(1)注册:输入深圳机场电子招标采购管理平台网址:https://bidding.szairport.com/,点击【用户注册】-【应答人注册】(注册步骤详见网站首页《应答人&供应商操作手册》)(老用户可跳过此步骤);
(2)下载文件:注册成功后登录平台,点击【我要报名】,检索本项目并点击【我要报名】,竞价单位下载竞价文件,报名成功。
注意: “下载文件”等操作详见《应答人&供应商操作手册》。
5.5 注意事项
(1)请竞价单位自行在文件获取截止时间前登录深圳机场电子招标采购管理平台下载竞价文件;
(2)疑问反馈:竞价单位针对竞价单位注册、缴费、竞价文件下载等涉及平台操作的相关咨询,可查询平台首页“帮助中心”专区,或致电客服热线:0755-23456844,服务时间8:30-17:00(工作日)。项目具体技术、商务问题咨询请致电本公告中的技术或商务联系人。
(3)获取了本项目竞价文件的潜在竞价单位,如因故无法递交竞价应答文件,应当在截止递交竞价应答文件日期3天前向采购人做出书面说明,并将加盖公章的书面说明扫描发送至商务联系人的联系邮箱,若竞价单位不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做出书面说明,采购人将可能拒绝该竞价单位参加采购人其他任何项目的竞价,并将对该竞价单位作不良行为记录。
(4)免责声明:“深圳机场电子招标采购管理平台”(网址: https://bidding.szairport.com/)为本项目报名的唯一渠道,其他平台的报名及支付均属无效。
六、应答文件递交方式及截止时间:
6.1报名的竞价单位通过“深圳机场电子招标采购管理平台”上传应答文件盖章扫描件。
6.2应答文件递交截止日期详见深圳机场电子采购平台采购公告(北京时间)。
七、竞价时间
评审小组完成初步评审后,“深圳机场电子招标采购管理平台”会通过短信和邮件的方式通知通过符合性检查的竞价单位竞价时间。请各竞价单位提前登录“深圳机场电子招标采购管理平台”进入竞价大厅,准备竞价。
八、不予接受收竞价文件的情况:
8.1逾期通过平台提交电子文件;
8.2未按本公告要求获得本项目竞价文件;
九、联系方式
采购人:深圳市机场(集团)有限公司
采购组织机构:深圳市机场(集团)有限公司数字化管理中心
(1)项目技术联系人:佘亦铭
联系电话:18126219786
(2)项目商务联系人:刘工
联系电话:0755-23456238
地址:深圳机场信息大楼208室
邮箱:812805186@qq.com
深圳市机场(集团)有限公司
数字化管理中心
2024年6月17日
第二章 项目需求一、商务需求明细注:本章所提有关商务要求打“★”的条款不得负偏离,否则作废标处理。
二、技术需求明细
注:本章所提有关技术要求打“★”的条款不得负偏离,否则作废标处理。
★1.维修终端的配件类型包含:手柄、主板、麦克风、外壳、扬声器、键盘等。
★2.维修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硬件的维修、更换和软件的升级。
★3.维修后的模拟内通电话能直接接入深圳机场斯坦特芬XE26服务器下使用且兼容系统功能,无需再接入任何中间件或授权。
★4.具体维修内容如下:
第三章 合同主要条款注:本章所提有关合同条款不得负偏离,否则作废标处理。
★签订合同时采购人有权视项目需要添加或修订部分合同条款,最终签订合同条款以采购人审核条款为准。
模拟内通电话维修项目合同
甲方:深圳市机场(集团)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机场道1011号
乙方:
地址:
深圳市机场(集团)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甲方)与 (以下简称乙方)就乙方向甲方提供 模拟内通电话维修 的服务,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合同约定:
第一条 项目概况
项目名称:深圳机场模拟内通电话维修项目合同
项目内容:维修57台模拟内通电话
维修地点:
维修设备:设备详细清单、规格型号、数量以及维修单价详见附件一:《主要设备清单》
第二条 合同价格
2.1 合同总价为(含税)人民币 元(大写: )。其中,不含增值税价为 元,增值税额为 元。本合同增值税额按照中标日适行的增值税率计算,合同履行中如国家政策调整或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导致增值税率变化的,未付款项部分的增值税额相应调整。
2.2合同总价包括货物的设计、制造、随机工具及备件费、运输、卸车、吊装、保险费、按中国法律规定应交纳的一切税费(包括应付的销售税、增值税和建安税等)、交付使用前的培训费、技术资料费、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安装费、调试费、培训费、深化设计费以及售后服务费、验收费以及质量保证期内的维护费和备件费等一切与合同执行有关的费用。
2.3 该合同价格的各项单价详见附件一:《主要设备清单》。
第三条 维修服务工期
3.1整个项目工期总计为 45 个日历日。如因甲方现场条件限制的原因或需求调整导致项目工期延长,乙方须予以理解和接受,不得借此提出任何补偿或其他对甲方不利的要求。具体工期要求如下:
3.1.1合同生效15个日历日内, 乙方完成本项目要求的所有维修服务,将合同涉及的全部设备/系统及相关材料运抵甲方项目现场。
3.1.2合同生效30个日历日内,开始试运行。在为期30个日历日的试运行阶段,发生任何与本项目相关的非人为系统/设备故障,乙方负责提供免费维修服务,并向甲方提交试运行故障报告。
3.1.3试运行期满后进行本项目的验收程序。
3.1.3.1验收工作由甲方组织,甲方按合同约定对设备/系统的性能、质量、技术指标等进行验收,任何设备/系统的短缺、毁损或与合同约定不符的,即视为验收不合格。必要时,甲方有权委托第三方对设备/系统进行检验验收,如货物不符合合同约定的,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
3.1.3.2验收合格条件
(1)已按合同要求提供全部维修服务和相关技术文件等资料,包括维修文档齐备(如组织方案、安全措施、工艺及流程、开机调试报告、质量证明等)
(2)试运行时,设备/系统各项性能指标满足合同要求。
(3)调试和试运行时出现的问题已被解决至甲方认可。
3.1.3.3验收合格后,甲乙双方签署维修服务验收合格证书,进入质保阶段。
3.1.3.4如甲方的验收结论为不合格,则甲方可拒绝签署合格证书、拒绝付款并要求乙方继续提供合格的维修服务并赔偿相关损失,亦应向乙方提出书面异议。乙方在收到甲方提出的书面异议后七日内未作答复则视为异议成立。
3.1.3.5虽然维修服务经甲方验收合格,但验收合格证书的签署并不使甲方丧失因质量问题而向乙方索赔和求偿等权利。
第四条 支付条款及付款方式
4.1 完成本项目维修服务并验收合格后,且乙方提供合同金额【100】 %合法有效发票(发票类型: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 13 % )、并在甲方至国税局验证此发票合法有效后15个工作日之内支付合同总价的【95】%价款至乙方的银行账户上;
4.2 质保期满后的15个工作日内,乙方按合同约定履行完毕质保期服务且无任何质量缺陷,没有发生本合同规定的抵扣、扣除质保金的任何情况,乙方提供等额收据,甲方支付合同总价的【5】%尾款至乙方的银行账户上。
4.3 乙方的账户名称、开户银行及账号如下:
乙方:
开户名称:
开户银行:
账号:
乙方的账户名称、开户银行、银行帐号以本合同提供的为准,如有变更,变更应在合同规定的相关付款期限十天之前以书面方式通知对方并加盖财务专用章。
第五条 技术资料
5.1乙方应在交货同时向甲方提供所有有关本合同执行的技术文件。如果项目必需但合同又未作规定的需乙方才能提供的技术文件,乙方也应及时向甲方提供。技术文件可以是手册、图纸或其他形式的文件资料。
5.2 上述技术文件应包含保证甲方能够正确进行安装调试、操作、检查、维修、维护、测试、验收和运作的需要的所有内容。
5.3 甲方完全按照技术文件的指导进行的任何安装调试、操作、检查维修、维护、测试、验收所引起的系统和/或货物或其部件的损坏由乙方承担责任。
5.4所有乙方提供的技术文件的全部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格中。
5.5到货后甲方如发现乙方未提供有关文件,视为货物未到达,直至乙方补齐有关文件视为完成供货。
第六条 运输和保险
6.1乙方负责运输和保险,将货物运抵交货地点,并负责装卸。有关产品运输、保险和装卸等一切的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装运的货物不应超过甲方书面通知的数量或重量。否则,乙方应对超运部分引起的一切后果负责。如无特殊情况,乙方须提前进入现场,做好安装调试等准备工作,设备闲置等费用应已考虑在合同总价中。
6.2因运输、包装、装卸不当产生的货物灭失与损毁的责任,均由乙方承担。
第七条 项目安装调试
7.1货物需要安装调试的,乙方必须向甲方提供合同货物安装所需的材料及技术资料以及组装/维修所需工具。
7.2乙方在接到甲方要求开始安装的通知后3天内必须派合适的人员到现场进行安装和调试。
7.3乙方派出的安装人员应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技术水平、相应资质和能力,熟悉本合同所述货物的规格、技术指标及安装工艺,有足够能力安装、调试本合同的货物并使之达到本合同要求。
7.4乙方已对甲方现场进行详细考察,完全了解现场的状况及环境要求,并承诺不因上述原因对甲方索赔,安装过程中的一切风险和责任均由乙方承担。
7.5乙方人员实施及监督所供货物的试运行,并在双方商定的一定期限内对所供货物运行、维护实施监督指导,但监督指导并不能免除乙方在质量保证期内所承担的义务。
7.6货物安装、调试、试运行过程中相关的费用、保管、货物毁损灭失风险由乙方承担。
7.7甲方或其代表有权检验和/或测试货物,以确认货物是否符合合同规格的要求,并且不承担额外的费用。
7.8如果任何被检验或测试的货物不能满足甲方的要求,甲方可以拒绝接受该货物,乙方应更换被拒绝的货物,或者免费进行必要的修改以满足规格的要求。
第八条 项目组织
8.1乙方指定 为本项目项目经理(联系电话 ),负责和甲方协调沟通工作。乙方项目经理须负责项目实施的全部过程。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变更项目经理。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擅自变更项目经理和客户经理,如果甲方同意或要求乙方变更客户经理和项目经理,乙方应将人员变更情况及时书面通知甲方。
8.2甲方指定佘亦铭为本项目项目经理(联系电话18823425837),作为甲方代表参与项目实施的各项工作。
8.3乙方在项目现场工作时,甲方向乙方提供其履行本合同义务所需的工作场地,并配合乙方的工作。乙方应服从甲方的安排,遵守甲方工作场所相关规章制度。
第九条 保修及服务
9.1乙方保证合同使用的相关备件是全新的、技术上先进的、质量上优越的、没有设计和材料及工艺上的缺陷、符合招标文件的技术要求。
9.2乙方应承诺,所有产品均达到国家相关环保要求,如果甲方对产品的环保问题存在异议,双方可以将有争议之货物送交市级以上(含市级)有相应资格的第三方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如果检验结果符合国家环保标准的,检验及相关费用由甲方承担,如果检验结果不符合国家环保标准的,视为货物质量不合格,甲方有权要求就不符合国家环保标准的产品退货、要求赔偿损失等,并由乙方承担检验及相关费用。
9.3乙方对本项目所提供的备件提供质保服务,质保期从维修服务验收合格之日起计,时长为1年。在质保期内由于备件质量原因造成的任何甲方相关设备/系统的损伤或损坏,乙方免费提供维修和更换,经过修理的部件保修期要连续跟踪其质量情况,满足用户使用需要。
9.4乙方设立7*24小时设备故障保修热线电话,负责与甲方相关售后服务事项的受理和跟踪。乙方在接到甲方用户报修通知后,维修人员应于48小时内赶到使用现场,并进行追踪维修,并于72小时内使设备/系统恢复正常。如不能及时修复,乙方为甲方提供其他备机,供甲方临时使用。若同一故障经维修两次,依然出现问题,乙方应根据甲方的需要或在3个工作日内免费更换配件,更换配件的品牌及型号需先经甲方认可。
第十条 保密、知识产权
10.1双方同意,除已为公众所知的或由一方通过正当途径独立获得的信息外,任何一方在签署和履行本合同的过程中获悉的与另一方有关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均属于商业秘密,均应予以保密且不得向第三方披露。
10.2任何一方违反本条约定,应立即停止相关行为,对给另一方造成的经济损失支付赔偿金,亦应承担违约责任并支付相应的违约金。
10.3乙方保证合同相关备件和软硬件技术资料不会侵犯任何第三方的权利或被任何第三方提起侵权之诉。如果甲方因在使用合同相关备件和(或)软硬件技术资料被诉称侵犯了专利、商标或其他知识产权,甲方应通知乙方并由乙方以甲方名义以及在甲方的协助下处理与第三方的诉讼事务,乙方应赔偿甲方由此遭受的任何赔偿或损失。
第十一条 不可抗力
11.1如本合同任何一方由于战争、火灾、水灾、台风、地震等不可抗力事件而致使合同无法按期履行,合同履行期自动延长,任何一方无须对上述延误所引起的损失或损害负赔偿责任。
11.2受阻方应于不可抗力事件发生七日内通知另一方,并在其后十四日内向另一方发出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书或其他为公众认可的资料作为证明。
11.3如不可抗力因素的影响持续超过30日以上者导致本合同无法履行的,任何一方可单方解除合同并无需赔偿对方任何损失。
11.4不可抗力事件应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本合同关于不可抗力的条款进行解释。任何一方不得对此做扩大解释。
第十二条 违约责任
12.1 除非因不可抗力,如果乙方未能按照合同规定时间内完成项目相关工作,乙方应支付延迟交付违约金并由甲方直接从支付款项中扣除。如在30天内(不含),凡由于乙方责任造成的延迟交付,每迟交1日须向甲方支付合同总价款的千分之一的违约金。
12.2 若乙方延迟30日(含)以上没有交付,甲方可视乙方无能力履行合同,乙方应赔偿合同总价款20%的违约金,且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12.3 质保期内,乙方对设备/系统出现的故障或问题应按合同约定及时指派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处理,乙方未及时响应或未能及时解决问题的,甲方有权采取其他渠道和方式对设备/系统进行维修或处理,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从质保金中直接扣除相应的维修费用,不足的,甲方有权追偿。对设备/系统在质保期内发生的质量缺陷造成的甲方和第三人人身和财产损失的,乙方应负责赔偿。
12.4合同履行期间,如乙方发生严重失信情形(如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安全生产失信名单等),甲方有权采取包括但不限于提前解除业务合同并没收履约保证金、禁止乙方承接深圳机场集团范围内相关业务、限制合同续约等惩戒措施。
12.5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包括但不限于乙方不按本合同的约定交付合同成果,或交付成果不符合本合同条件的,或交付物有潜在的隐蔽瑕疵无法在交付时查验的;甲方不按本合同规定支付货款;任何一方违反保证、承诺条款或不履行协作配合义务,致使对方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均须承担违约责任。守约方有要求降低价款、无偿修理(七日内修理完成)、支付违约金、继续履行本合同、解除本合同的各项权利,上述权利可由守约方根据不同情况合理选择。
第十三条 争议解决
13.1双方地址和联系方式如下:
甲方地址:深圳机场 项目负责人:佘亦铭 联系电话:18823425837
乙方地址: 项目负责人: 联系电话:
13.2任何一方向对方发出的通知和文件,均应采取书面形式,按照上述13.1条记载的对方地址,用特快专递、挂号信或专人送达方式发出。如果是特快专递或挂号信,在信件投递后第三日视为通知已到达对方;如果是派人专程送达,则在对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收之日视为通知已到达对方;如果同时使用几种通知方式的,以其中较快到达接收方者为准。
13.3联络方法发生变更的,变更方应在变更前十日书面通知另一方。在另一方收到有关通知之前,另一方根据变更前的地址所做出的联络和通讯应视为有效。
第十四条 争议解决
凡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本合同的任何一方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五条 法律效力
15.1本合同自最后双方法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
15.2本合同的附件及乙方的相关承诺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并具有与合同正文同等的法律效力。若合同附件及乙方的相关承诺与合同正文不一致,合同正文效力优先。
15.3本合同壹式5份,甲方执4份,乙方执1份。
15.4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附件包括:
附件一、主要设备清单及报价
附件二、技术需求书
附件三、成交通知书
附件四、信息安全保密协议
附件五、廉洁协议
附件六、安全管理协议
(以下无正文)
附件一、主要设备清单及报价
附件二、技术需求书
附件三、成交通知书附件四、信息安全保密协议
信息安全保密协议
鉴于乙方与甲方签订项目合同,双方当事人就乙方在与甲方合作期间及离开以后保守甲方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经友好协商,订定下列条款共同遵守:
1.本协议是甲方与乙方所签合作合同的附件,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乙方与甲方合作期间,必须遵守甲方规定的任何成文或不成文的保密规章、制度,履行相应的保密职责。
甲方的保密规章、制度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之处,乙方亦应本着谨慎、诚实的态度,采取任何必要、合理的措施,维护其于合作期间知悉或者持有的任何属于甲方或者虽属于第三方但甲方承诺有保密义务的技术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信息,以保持其机密性。
3.双方同意,乙方离开之后仍对其在与甲方合作期间接触、知悉的属于甲方或者虽属于第三方但甲方承诺有保密义务的技术秘密和其他商业秘密信息,承担如同在与甲方合作期间一样的保密义务和不擅自使用有关秘密信息的义务。
4.甲方有权确认与甲方业务管理范围有关的未向社会公开或只在一定范围内公开的;能为甲方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的;甲方采取了保密措施的信息、经验、技术、资料等为甲方的商业秘密。
5.本协议所称商业秘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
5.1计算机网络系统、应用系统、数据库等系统设置及相关信息;
5.2程控交换机、无线通信系统设置;
5.3各系统管理员登录用户名及密码;
5.4正版软件的序列号;
5.5项目文档、技术资料、计算机程序代码、业务流程图、监控系统拍摄到的视频信号等秘密事项;
5.6公司财务、人事、公文、经营、个人邮件等数据信息;
5.7经甲方认定的其他商业秘密。
6.乙方应对保守甲方商业秘密或者虽属于第三方但甲方承诺有保密义务的技术秘密和其他商业秘密信息负有绝对的保密义务,并遵守下列各项:
6.1乙方不得将甲方秘密透露给第三方;确实因业务需要,需将甲方秘密介绍给第三方时,须事先征得甲方的许可。
6.2不得利用甲方秘密进行生产与经营活动,不得将甲方秘密作为讲学、授课案例。
6.3不得与他人串通为谋取利益而使甲方遭受损失。
6.4未经甲方书面授权,不得以甲方名义从事与甲方业务无关的活动。
6.5对于甲方要求还回的资料,在服务结束后乙方应如数还回,未经书面允许,不得复印、复制、拍摄。
6.6不得因自己的行为而使甲方遭受损失或声誉上遭受诋毁。
6.7主动防止泄露甲方秘密,如发生秘密泄露,应立即告诉甲方,并采取补救措施。
7.违约责任
7.1由于乙方泄露、披露甲方秘密行为或保密不当给甲方造成工作损失或名誉损失的,乙方应向甲方赔偿。
7.2甲方有证据证明乙方泄露甲方秘密或利用甲方秘密谋取私利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并可立即单方面解除双方已签订的有关合同。乙方违反保密义务应支付违约金为合同总额5%,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8.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应在严格保护甲方秘密的前提下协商解决。
附件五、廉洁协议
廉洁协议
为保证甲乙双方全面、合法、正常地开展业务合作,防止各种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发生,根据国家和深圳市有关廉政建设法律法规规定,双方经友好协商签订本廉洁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凡在本协议有效期内,甲乙双方在履行签订的采购、租赁类项目合同(以下简称“项目合同”)过程中违反本协议约定的条款,按本协议约定追究责任,以资共同遵守。
一、甲乙双方应遵守的廉洁规定
(一)甲乙双方及其工作人员应当自觉遵守国家和深圳市有关廉政建设的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
(二)严格执行甲乙双方签订的项目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
(三)业务活动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者外),不得获取不正当的利益及损害国家、集体和对方利益,不得违反国家、地方和甲乙双方的相关规章制度。
(四)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应及时提醒对方,情节严重的,应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纪检监察、司法等有关机关反映或举报。
二、甲方及其工作人员的责任
(一)甲方应向乙方介绍本单位廉洁协议的有关规定。
(二)甲方应对本单位工作人员进行廉政教育,督促其严格遵守本单位制度。
(三)甲方工作人员及父母、配偶、子女、子女配偶等亲属(以下简称亲属)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乙方索要或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礼金、好处费、感谢费、有价证券、贵重物品等;难以拒收的,须按有关规定登记上交。
(四)甲方工作人员及亲属不得以任何方式借用乙方的钱款、住房、交通工具、通讯工具、家电及高档办公用品等。
(五)甲方工作人员不得向乙方报销任何应由甲方工作人员个人或亲属支付的各种费用。
(六)甲方工作人员及亲属不得擅自参加任何可能影响公正执行职务的宴请和娱乐活动。
(七)甲方工作人员不得要求或者接受乙方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亲属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等方面提供的各种方便。
(八)甲方工作人员不得违反规定在乙方单位兼职,或代乙方行使项目合同中乙方的管理、服务职责。
(九)甲方工作人员不得向乙方介绍其亲属(包括亲属开办的公司企业)从事与甲乙双方签订的项目合同相关的业务活动。
(十)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进行违反廉洁规定的任何其他活动。
三、乙方及其工作人员的责任
(一)乙方应了解甲方单位廉洁协议的有关规定,支持甲方执行有关规定。
(二)乙方应对本单位工程项目人员进行廉政教育(包括甲方单位廉洁协议的有关规定),按时出席甲方召集的有关会议。
(三)乙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给予甲方工作人员回扣、礼金、好处费、感谢费、有价证券、贵重物品等。
(四)乙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为甲方及其工作人员购置或者提供住房、交通工具、通讯工具、家电及高档办公用品等物品。
(五)乙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为甲方工作人员承担住宿费用、虚开发票、给予零花钱等甲方工作人员出差(出国)期间应自行负担的费用,不得为甲方工作人员报销应由其个人或其亲属支付的各种费用。
(六)乙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洽谈业务、签订合同等为借口,宴请甲方工作人员或者安排其外出旅游或进行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
(七)乙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为谋取不正当利益,为甲方工作人员提供住房装修、婚丧嫁娶、亲属工作安排以及出国等方面的各种方便。
(八)乙方不得在未经甲方批准情形下,聘用甲方工作人员在乙方单位兼职,更不得安排甲方工作人员代乙方行使项目合同中乙方的管理、服务职责。
(九)乙方不得安排甲方工作人员的亲属(包括亲属开办的公司企业)从事与项目合同相关的业务活动。
(十)乙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进行违反廉洁规定的任何其他活动。
四、甲乙双方的责任追究及争议解决
(一)若乙方发现甲方工作人员有违反廉洁规定的行为,应及时采取措施终止其不廉洁行为的继续发生,并及时向甲方纪检监察部门举报(电话:23452229)。甲方纪检监察部门进行调查时,乙方应给予积极配合。
(二)若甲方发现乙方及其工作人员有违反本协议行为的,甲方有权以书面通知的方式,全部或部分解除双方之间签订的尚未履行完毕的项目合同,因解除合同产生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甲方发现乙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协议或采用不正当手段行贿甲方工作人员,致使甲方工作人员构成违纪的,甲方有权根据情节和造成后果追究乙方其行贿金额10倍的违约金。
(三)乙方因违反廉洁规定的行为而获得的非法所得,应返还甲方;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乙方还应赔偿甲方经济损失。
(四)不论何种原因,如乙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上述违反廉洁规定的行为,甲方将记录在案,并有权拒绝乙方参加本公司其他项目的投标。
(五)因本协议发生的任何争议,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提交甲方所在地法院诉讼。
五、协议法律效力
(一)本协议作为项目合同的附件,与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经双方盖章签署后生效。
(二)本协议的有效期与相关的项目合同相同,但合同履行完毕后,甲乙双方如发现对方有违反上述廉洁规定行为时,甲乙双方均有保留追溯对方责任的权利。
六、协议份数
本协议与项目合同份数相同,在签订后与项目合同一并送项目的合同主管部门或其指定(委托)的部门(机构)备案壹份。
附件六、安全管理协议
安全管理协议
为保证甲乙双方全面、合法、正常、安全地开展业务合作,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等国家、行业、地方政府有关安全生产法律、规章、标准,以及深圳机场有关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双方友好协商签订本安全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凡在本协议有效期内,甲乙双方在履行签订的合同过程中有违反本协议约定的条款,按本协议约定追究责任,以资共同遵守。
1.空防安全
1.1甲方的责任和义务
1.1.1甲方应指定业务单位作为监管乙方的责任单位,履行空防安全监管的责任和义务。
1.1.2甲方有义务向乙方提供国家、行业、地方政府空防安全法律、规章、标准,和机场管理机构相关空防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1.1.3甲方应对乙方新入职员工、在职员工开展机场空防安全基础常识教育。
1.1.4甲方应为乙方符合办理机场控制区通行证条件的人员办理控制区证件。
1.1.5 甲方应向乙方提供符合空防安全要求的作业环境。
1.2 乙方的责任和义务
1.2.1 乙方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是本单位的空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的空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并履行相应的管理职责。
1.2.2乙方应当保证其员工自觉遵守国家、行业、地方政府空防安全法律、规章、标准,和机场管理机构空防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对违反空防安全管理规定的后果承担责任。
1.2.3乙方应严格遵守《深圳宝安国际机场控制区通行证管理办法》,制定本单位空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控制区通行证的管理规定并确保落实到位。
1.2.4乙方应向甲方安全监管单位提供所属人员控制区通行证的申请、续办、变更、注销所需各类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1.2.5 乙方负责对本单位需办理控制区通行证的员工进行有效的背景调查,并保证背景调查资料的真实性。背景调查至少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未受过刑事处罚或劳动教养;
(2)无未了结的刑事诉讼;
(3)无吸毒、赌博等违法行为;
(4)无参加过非法组织;
(5)无精神病史;
(6)无公安机关或调查单位认可的可能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其他情况。
1.2.6 乙方应当每两年对本单位持控制区通行证人员的背景调查资料进行更新并向保荐机构(甲方安全监管单位)提供审查。
1.2.7 所有经审查符合办证条件的人员应当接受机场管理机构组织的不少于1学时的证件使用和管理的培训。
1.2.8 乙方应对本单位员工进行空防安全及通行证使用管理的教育并做好相应的记录。
1.2.9 乙方应掌握本单位持证员工的现实表现和思想动态,发现异常应做出适当处置并随时向甲方安全监管单位和机场公安分局报告,确保内部员工队伍纯洁。
1.2.10 乙方及持控制区通行证员工应严格遵守机场管理机构制定的控制区通行证使用管理的各项规定:
(1)进出控制区时主动出示通行证,在控制区范围内须在外衣胸前明显处佩戴通行证,配合机场公安分局、安检护卫部门执勤人员的查验和管理;
(2)遵守国家民用航空安全管理法律法规及机场控制区安全管理制度的规定,服从控制区内甲方安全管理人员的指挥;
(3)严格按照通行证有效期及授权范围使用控制区通行证;
(4)持证人不慎丢失控制区通行证,应立即向安检护卫部门及保荐机构(甲方安全监管单位)报告,并向机场公安机关报失;
(5)持通行证人员在进出机场控制区时应当主动在控制区通道门禁查验处刷卡验证;
(6)持证人发生调动、辞职、退休、被开除、离退职等情况,在办理手续前,乙方应将控制区通行证收回并由保荐机构(甲方安全监管单位)交机场公安分局注销;逾期证件由保荐机构(甲方安全监管单位)空防安全联络员收回交机场公安分局注销。
1.2.11 乙方及所属员工不得发生下列违反深圳机场控制区通行证管理行为:
(1)无机场控制区通行证进入机场控制区的;
(2)在申办控制区通行证过程中提供虚假证明材料、弄虚作假,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国家机关证明文件、印章的;
(3)伪造、变造控制区通行证的;
(4)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控制区通行证的;
(5)转借、冒用他人控制区通行证的;
(6)不按规定佩戴控制区通行证或不服从执勤人员查验证件,不听劝阻,无理取闹的;
(7)跨区域使用控制区通行证的;
(8)使用本人过期无效的控制区通行证的;
(9)不按规定使用门禁系统的;
(10)因工作变动、离退职等原因,不再需要在控制区工作而不及时上交通行证的;
(11)其他违反机场控制区通行证管理办法的行为。
1.3 违约责任
本协议经甲、乙双方共同确认签订,违反本协议约定,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1.3.1甲方:
甲方违反本协议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空防安全管理的责任和义务,对乙方安全生产造成损失或影响的,甲方应立即予以改进,确保责任和义务履行到位,并视对乙方造成损失或影响的程度,给予乙方相应的补偿或赔偿。
1.3.2 乙方:
(1)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视情况的严重性向乙方收取人民币500-3000元违约金,责令乙方限期整改。
a.乙方未制定本单位空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控制区通行证的管理规定的;
b.乙方每两年未对本单位持控制区通行证人员的背景调查资料进行更新,或未向保荐机构(甲方安全监管单位)提供审查的;
c.乙方违规使用未接受过空防安全培训教育的人员上岗作业的;
d.乙方未向甲方安全监管单位和机场公安分局及时报告本单位员工的异常表现和思想动态,引发空防不安全事件的。
(2)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视情况的严重性向乙方收取人民币1000-5000元违约金,责令乙方限期整改;并对乙方申请办理控制区通行证件的种类和期限予以限制。
a.乙方不按规定提供所属员工的背景调查资料或故意提供虚假信息,存在本协议1.2.5款任意一种情况的;
b. 乙方所属员工违反深圳机场控制区通行证使用管理规定,发生本协议1.2.11款任意一种情形的。
(3)乙方及所属人员在本场发生空防不安全事件的,乙方应赔偿甲方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同时,对于重复发生或对甲方造成负面影响的,甲方视情向乙方收取人民币5000-10万元违约金,直至解除合同;构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定代表人或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4)乙方未按照本协议的约定缴纳违约金,甲方可解除与乙方签订的业务承包合同,由此所产生的一切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5)甲方责令乙方限期整改但乙方未进行整改或未及时完成整改的,甲方可解除与乙方签订的业务承包合同,由此所产生的一切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2.消防安全
2.1 甲方的责任和义务
2.1.1甲方应指定业务单位作为监管乙方的责任单位,履行消防安全监管的责任和义务。
2.1.2 甲方监管责任单位可根据外包业务的具体情况与乙方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进一步明确双方的消防安全责任,落实消防安全逐级责任制。
2.1.3 甲方有义务向乙方提供国家、行业、地方政府消防法律、规章、标准,和机场管理机构相关消防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2.1.4甲方应对乙方新入职员工、在职员工开展机场消防安全基础教育与培训。
2.1.5 甲方应向乙方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作业环境。
2.2 乙方的责任和义务
2.2.1乙方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民用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深圳经济特区消防条例》和机场管理机构的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规章、规定,认真履行消防安全责任,确保不发生消防安全事故。
2.2.2 乙方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并履行相应的管理职责:
(1) 制定本单位消防安全制度,落实消防安全岗位责任制,指定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
(2)建立、健全本单位消防档案,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3)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
(4)定期进行防火检查,消除火险隐患,保障公共消防设施、器材以及消防安全标志完好、有效;
(5)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
(6)完成甲方安排的各项消防安全工作。
2.2.3乙方应当保证其员工自觉遵守国家、行业、地方政府消防安全法律、规章、标准,和机场管理机构制定的消防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并对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后果承担责任。
2.2.4 乙方应认真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
(1)按照国家、行业、地方政府关于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法律、规章、标准和本规定,结合本单位的特点,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抓好落实;
(2)确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保证防火门、防火卷帘、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机械排烟送风、火灾事故广播等消防设施处于正常状态;
(3)遵守国家有关消防管理规定,对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生产、使用、储存、运输或者销毁,应严格按消防法规进行操作;
(4)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应报请公安消防主管部门进行建筑审核,经批准后方可动工;工程竣工后,经公安消防主管部门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5)加强本单位志愿消防队的培训工作,并定期开展消防演练。
2.2.5 乙方应无条件积极配合甲方安全监管单位、安全管理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开展消防安全检查。
2.2.6 乙方应每月至少开展一次本单位防火安全自查,加强内部消防安全管理,做好检查工作记录,对自查过程中发现的火险隐患,应立即进行整改。
2.2.7 乙方及所属人员具有维护机场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和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
2.2.8 在本单位使用、管理范围内发现的消防安全隐患,乙方应当按照机场管理机构提出的整改要求在规定的时限内整改完毕,及时消除消防安全隐患,隐患整改完毕,将整改情况记录,以书面形式报机场管理机构。
2.2.9 对一时无法整改的隐患,乙方应采取临时安全措施;对不能确保消防安全,随时可能引发火灾的,危险部位应当停产、停业、停用,直至整改完毕经验收后方可投入使用。
2.2.10乙方及所属人员严禁发生下列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
(1)在禁烟区吸烟、乱丢烟头的;
(2)私拉乱接电线,使用超负荷电器的;
(3)违规使用易燃易爆危险化学物品的;
(4)违章操作或违章使用明火作业造成火情、火险的;
(5)违反使用明火禁令,未经批准焚烧废旧物品的;
(6)违法占用疏散通道,或在安全出口或者疏散通道上安装、摆放影响疏散的障碍物的;
(7)违章关闭消防设施、切断消防电源的;
(8)遮挡或者覆盖消防安全疏散等指示标志的;
(9)改变消防设施的用途,毁坏消防设施和器材的;
(10)其他影响消防安全的行为。
2.2.11乙方在本单位使用、管理范围内进行的电焊、气焊、气割或其它明火作业应严格遵守机场管理机构的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办理动火审批手续,严格动火作业管理。
2.2.12 乙方动火作业应严格执行“三不动火”的要求,即没有经批准的火票不动火、防火监护人不在现场不动火、防火措施不落实不动火。
2.2.13 发生火情、火险或火灾时,乙方应当立即实施灭火和适时启动紧急疏散预案,务必做到及时拨打火警电话“23456119”或“119”报警,迅速扑救及时疏散人员。
2.2.14乙方应组织在职员工参加甲方安全监管单位开展的消防安全基础培训和教育;乙方新入职和转岗的员工应参加甲方安全监管单位组织的岗前消防安全培训。
2.2.15 乙方管理人员、操作人员应学习掌握机场管理机构提供的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并积极参加甲方组织的演练。
2.2.16乙方应建立完整的消防安全工作基础台帐,台帐内容包括本单位的基本概况、公安消防机构填发的各种法律文书、与消防工作有关的材料和记录等。
2.3 违约责任
本协议经甲、乙双方共同确认签订,违反本协议约定,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3.1甲方:
甲方违反本协议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消防安全管理的责任和义务,对乙方安全生产造成损失或影响的,甲方应立即予以改进,确保责任和义务履行到位,并视对乙方造成损失或影响的程度,给予乙方相应的补偿或赔偿。
2.3.2 乙方:
(1)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视情况的严重性向乙方收取人民币500-2000元违约金,并责令乙方限期整改。
a.乙方未认真履行本协议2.2.4款任意一项消防工作职责的;
b.乙方不积极配合甲方或上级主管部门开展消防安全检查的;
c.乙方未按规定每月定期开展防火安全自查,未做好检查记录,或对自查过程中发现的火险隐患未进行整改的;
d.乙方未按照甲方提出的要求完成消防安全隐患整改,或未将整改完成情况书面报告机场管理机构的;
e. 乙方违规使用未接受过消防安全培训教育的人员上岗作业的;
f.乙方未按照本协议2.2.16款的要求,建立完整的消防安全工作基础台帐的。
(2)乙方及所属人员发生本协议2.2.10款任意一种情形的,甲方视情况的严重性向乙方收取人民币1000-5000元违约金,并责令乙方限期整改。
(3)对一时无法整改的消防安全隐患,乙方未采取临时安全措施,或对随时可能引发火灾的危险部位未实行停产、停业、停用,并进行整改的,甲方视情况的严重性向乙方收取人民币1000-5000元违约金,并强制乙方停业整改。
(4)乙方违反机场管理机构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未办理动火审批手续,违规进行动火作业,或违反“三不动火”的要求进行动火作业的,甲方视情况的严重性向乙方收取人民币1000-5000元违约金,并责令乙方限期整改。
(5)发生火情、火险或火灾时,乙方未实施灭火和未适时启动紧急疏散预案,未及时拨打火警电话报警,谎报火情或者有意延误、阻挠报警的,甲方视情况的严重性向乙方收取人民币1000-5000元违约金。
(6)乙方及所属员工在本场发生消防不安全事件的,乙方应赔偿甲方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同时,对于重复发生或对甲方造成负面影响的,甲方视情向乙方收取人民币5000-10万元违约金,直至解除合同;构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定代表人或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7)乙方未按照本协议的约定缴纳违约金,甲方可解除与乙方签订的业务承包合同,由此所产生的一切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8)甲方责令乙方限期整改但乙方未进行整改或未及时完成整改的,甲方可解除与乙方签订的业务承包合同,由此所产生的一切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3.生产(作业)安全
3.1甲方的责任和义务
3.1.1 甲方应指定业务单位作为监管乙方的责任单位,履行生产(作业)安全监管的责任和义务。
3.1.2 甲方有义务向乙方提供国家、行业、地方政府消防法律、规章、标准,和机场管理机构相关生产(作业)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3.1.4 甲方应对乙方新入职人员、在职员工开展机场生产(作业)安全基础教育与培训。培训项目及实施标准应符合下列要求:
(1)对乙方新入职员工在正式上岗前一个月进行全面安全培训,培训内容包括国家、行业、地方政府法律、规章、标准;以及机场管理机构有关生产(作业)安全管理的规定;乙方员工应基本掌握的机场安全生产(作业)技能;
(2)每月组织乙方管理人员开展一次安全培训教育;
(3)每季度组织乙方全体工作人员开展一次安全培训教育。
3.1.5 甲方应向乙方提供符合生产(作业)安全要求的作业环境。
3.2 乙方的责任和义务
3.2.1乙方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是本单位的生产(作业)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的生产(作业)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并履行相应的管理职责。
3.2.2 乙方应遵守国家关于质量、环保及职业健康与安全方面的法规,服从甲方对生产(作业)安全的管理。
3.2.3 乙方应当保证其员工自觉遵守国家、地方政府各项安全生产安全法律、规章、标准,和机场管理机构生产(作业)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并对违反生产(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的后果承担责任。
3.2.4 乙方在生产、作业时,应严格遵守机场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严禁违章作业或野蛮作业,避免对甲方、旅客或工作人员造成人员伤害和财产损失。
3.2.5 乙方在生产(作业)时,应采取科学的安全保护措施,为所属员工提供必须人身防护用品,避免发生人员意外伤亡事故。
3.2.6 甲方安全监管单位、安全管理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进行安全检查时,乙方必须配合检查工作,并指定专门人员协助检查工作直至完成。
3.2.7 乙方使用、管理范围内遇有突发事件时,乙方必须配合机场管理机构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并指定专门人员协助处置工作直至完成。
3.2.8 乙方实施机械操作生产(作业)时应至少符合以下安全标准:
(1)使用电机设备、机械等电源单位,必须配备1名以上中级电工人员;
(2)检查机械设备是否完好,有无配件松动;
(3)检查电源、电线、插座板有无漏电,是否完好;
(4)生产(作业)时应按照各种生产设备使用说明规定,性能规范操作;
(5)机械操作时,应指定专人操作,严禁无关人员使用;
(6)机械设备在使用过程中发生故障时,应立即停止使用并向上级汇报,及时维修,严禁机械设备“带病”作业;
(7)使用机械设备要登记,使用人、地点、作业时间,对机械设备要进行月检、季检、年检登记,并做好机械设备使用档案。
3.2.9 乙方实施露天高空作业、登机桥外及室内高空作业时应至少符合以下安全标准:
(1)实施高空作业,必须提前向甲方安全监管单位提出申请并得到批准后,方能作业;
(2)高空作业人员必须具有深圳市级高空作业证合格证书;
(3)实施高空作业时,现场应至少同时有三人以上作业人员;
(4)实施高空作业前,应检查升降机,高空架是否安全牢固;
(5)高空作业区周边8m范围内应设立围栏,并放置安全提示牌,防止无关人员进入作业安全区;
(6)实施高空作业前,应与甲方安全监管单位及相关安全管理部门协调后按规定的时间进行,高空架、升降梯应在指定的地点放置;
(7)实施高空作业时,作业人员应戴好安全帽,系好安全带,作业区地面安排人员看守;
(8)使用高空架时不准穿水鞋作业,应穿防滑平底便鞋;
(9)实施高空作业的人员应处于精神饱满和注意力集中的良好状态,高空作业人员作业时间不得连续超过2小时,连续操作2小时应及时更换作业人员。
3.2.10 乙方生产(作业)使用危险化学物品应至少满足以下安全管理要求:
(1)未获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任何时候都不得在承包区域存放易燃物品、挥发性大或气味浓烈的液体;
(2)乙方生产、储存、运输、经营、使用危险化学物品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物品,应严格遵守国务院颁布的《危险化学物品安全管理条例》,满足机场管理机构有关质量、环保及职业健康管理的要求;
(3)乙方主要负责人应保证本单位危险化学物品的安全管理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的要求,并对本单位危险化学物品的使用、管理安全全面负责;
(4)乙方危险化学物品的使用、储存应得到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未经批准不得在深圳机场范围内使用、储存危险化学物品;
(5)乙方从事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化学物品的人员,必须接受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关于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知识、专业技术、职业卫生防护和应急救援知识的培训,并经考试合格,方可上岗作业;
(6)乙方应当接受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检查,不得拒绝或阻挠检查的实施;
(7)对检查中发现的危险化学物品安全隐患,乙方应当立即予以整改,对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危险化学物品使用、管理有关设施、设备、器材、运输工具均应停止使用。
3.2.11乙方实施航空货物装卸(搬运)作业应至少符合以下安全标准:
(1)乙方所属员工严禁监守自盗航空货物,不得利用工作之便谋取私利,向代理人、货主索要财物;
(2)乙方应严格按照大不压小、重不压轻、木不压纸的“三不”要求和货物的指示标志作业,做到轻拿轻放,文明装卸,杜绝翻滚、抛掷货物等野蛮装卸行为;
(3)乙方应根据甲方生产业务需要,安排足够的装卸(搬运)人员,及时为甲方提供装卸(搬运)服务;
(4)乙方根据甲方生产作业要求实施装卸(搬运)作业,为甲方提供符合行业标准的安全装卸(搬运)服务;
(5)乙方必须将使用后的装卸工具及时回收到甲方指定位置,避免造成装卸工具丢失或损坏;
(6)乙方应严格遵守易燃易爆及危险化学物品装卸运输的有关规定实施危险品货物的装卸(搬运)作业,作业时应佩戴适用的防护用品;
(7)堆放货物不可歪斜,高度适当,不得影响安全通道或消防门的使用;
(8)装卸(搬运)作业人员应在指定的安全区域实施作业,避免发生意外工伤事件。
3.2.12乙方实施信息弱电系统施工(作业)时应至少符合以下安全标准:
(1)乙方应取得甲方、技术主管和项目经理共同授权后,方可接入生产系统或进行操作;
(2)乙方应在申请时间窗内操作(含远程操作)生产环境运行系统和设备;
(3)乙方应编制变更方案,经甲方审核后同意方可执行变更;
(4)乙方应设定AB角(一个操作、一个审核)执行高级及以上变更(如启停服务、删除文件、登陆数据库后台、设备上下电以及插拔网线)操作;
(5)乙方应在执行变更操作后进行相关业务验证,并安排专业工程师在现场应急值守;
(6)乙方应做好变更全过程系统运行状态的监测工作,发现系统异常,应在5分钟按重大事故通报流程第一时间通报,严禁隐瞒不报或延迟通报;
(7)乙方原厂人员进行远程操作时,应当获得甲方书面授权后方可进行,并且应采取全程监控措施;
(8)乙方执行常规运维操作应在指定生产终端上进行,不能在非指定地点接入生产环境;
(9)乙方应遵守甲方《入网管理规范》的相关约定,不得随意将移动介质设备插入生产系统内;
(10)乙方应获得甲方书面授权后,方可使用网线直连、网络共享、无线传输、网盘同步、光盘客户等方式拷取生产数据;
(11)乙方应确保设备(服务器、终端、交换机等)符合现有网络安全环境要求和标准(如杀毒、防病毒软件、安全策略等),方可接入生产网络;
(12)乙方应在测试环境中充分验证拟上线功能后,方可提出生产变更申请,不得在生产环境中进行测试;
(13)乙方应遵守甲方生产终端管理规定,不得进行无关生产的操作,如安装第三方软件、登录个人邮箱、网盘、浏览视频等。
3.2.13乙方对生产(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教育至少应满足以下要求:
(1)乙方应按照要求参加甲方开展的各项安全培训;
(2)乙方应当对所属人员进行专业技能安全培训;
(3)乙方负责组织的安全培训项目及实施标准:
a.每月至少组织一次由所有工作人员参加的安全教育培训;
b.每月组织一次由所有工作人员参加的业务技能考核;
c.培训内容应包括国家、行业、地方政府法律、规章、标准,以及深圳机场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和生产(作业)岗位操作规范。
(4)安全培训基本要求:
a.每次培训时,参加培训人员必须到位,做好培训签到记录;
b.建立生产(作业)人员安全培训档案。
3.2.14 乙方对所属人员的管理应至少满足以下安全要求:
(1)乙方应保证每月生产(作业)人员的流动率不超过5%,以保障安全生产的要求;
(2)乙方及其员工应遵守机场管理机构的行政管理规定和规章制度;
(3)乙方所属人员严禁在机场范围内从事拉客、拉票、拉货,不得在其使用、管理区域从事非法活动;
(4)乙方所属人员不得在其承包区域内住宿,不得对甲方或任何第三方进行滋扰性的行为;
(5)乙方所属人员严禁在机场范围内驾驶无牌无证摩托车;
(6)乙方所属人员上班前严禁饮酒及有酒精含量的物品;
(7)乙方所属员工住宿应服从机场物业管理部门的管理并自觉执行有关物业管理规定;
(8)乙方所属员工生活宿舍用气、用电、用火应确保安全,严禁乱拉、乱接电源电线及使用无证无牌煤气,使用热水器应是合格产品;
(9)乙方所属人员在机场范围内应认真遵守国家、地方政府交通安全管理规定,确保车辆行驶和行人交通安全,避免发生交通安全事故。
3.3 违约责任
本协议经甲、乙双方共同确认签订,违反本协议约定,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3.3.1甲方:
甲方违反本协议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生产(作业)安全管理的责任和义务,对乙方安全生产造成损失或影响的,甲方应立即予以改进,确保责任和义务履行到位,并视对乙方造成损失或影响的程度,给予乙方相应的补偿或赔偿。
3.3.2 乙方:
(1)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视情况的严重性向乙方收取人民币200-2000元违约金,并责令乙方限期整改;由此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乙方应承担因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和损失;
a.乙方实施机械操作生产(作业)未达到本协议3.2.8款任意一项安全标准的;
b.乙方实施露天高空作业、登机桥外及室内高空作业未达到本协议3.2.9款任意一项安全标准的;
c.乙方生产(作业)使用危险化学物品未达到本协议3.2.10款任意一项安全标准的;
d.乙方实施航空货物装卸(搬运)作业未达到本协议3.2.11款任意一项安全标准的;
e.乙方对所属人员的管理未达到本协议3.2.13款任意一项安全标准的;
f.乙方所属员工违反国家、地方政府各项安全生产安全法律、规章、标准,和甲方生产(作业)安全管理规章制度进行违章作业的;
g.乙方违反遵守国家关于质量、环保及职业健康与安全方面的法规,不服从甲方对安全生产的管理的;
h. 乙方在生产(作业)时,未采取科学的安全保护措施,未提供生产(作业)人员必要人身防护用品的。
(2)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视情况的严重性向乙方收取人民币500-5000元违约金,并责令乙方限期整改;由此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乙方应承担因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和损失。
a.乙方违规使用无安全生产作业资质人员上岗作业的;
b.乙方在其使用、管理范围内违章作业或野蛮作业,对甲方、旅客或工作人员造成人员伤害和财产损失的;
c.乙方不积极配合甲方安全监管单位、安全管理部门或政府主管部门对乙方安全检查监督工作的;
d.在使用、管理范围内遇有突发事件时,乙方不积极配合甲方开展应急处置工作的;
e.乙方及所属员工实施项目或运维工作中未达到本协议3.2.12款任意一项安全标准的。
(3)乙方及所属员工在本场发生不安全生产事件(包括网络信息安全事件)的,乙方应赔偿甲方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同时,对于重复发生或对甲方造成负面影响的,甲方视情向乙方收取人民币5000-10万元违约金,直至解除合同;构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定代表人或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4)乙方未按照协议的约定缴纳罚款的,甲方可随时解除与乙方签订的业务承包合同,由此所产生的一切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5)甲方责令乙方限期整改但乙方未进行整改或未及时完成整改的,甲方可随时解除与乙方签订的业务承包合同,由此所产生的一切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4. 施工安全
4.1 甲方的责任和义务
4.1.1甲方应指定业务单位作为监管乙方(包括施工承包方、施工监理单位)的责任单位,履行施工安全监管的责任和义务。
4.1.2 甲方监管责任单位应根据施工外包业务的具体情况与乙方签订施工安全责任书,进一步明确双方的施工安全责任,落实施工安全逐级责任制。
4.1.3 对需要办理不停航施工手续的工程项目,甲方负责按《民用机场不停航施工管理规定》要求,组织乙方与机场安全监管单位签订不停航施工安全保证责任书,并向民航中南管理局申报不停航施工手续。
4.1.4 甲方有义务向乙方提供国家、行业、地方政府施工安全法律、规章、标准,和机场管理机构相关施工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4.1.5 甲方负责组织乙方监理人员或施工人员在工程开工前开展机场空防安全教育。
4.1.6 甲方应为乙方符合办理机场控制区通行证条件的人员办理控制区证件。
4.1.7 甲方应向乙方提供符合施工安全要求的作业环境。
4.1.8 甲方应根据招投标的有关规定,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确保安全措施经费的足额到位。
4.1.9 工程开工前,甲方应当向乙方提供与施工现场相关的地下管线等各类隐蔽资料,并组织机场相关管理部门做好地下管线会签手续,积极配合乙方做好安全施工准备工作。
4.1.10 甲方负责建立工程项目各方与机场指挥中心可靠的通信联系渠道。
4.1.11甲方负责工程实施的安全监管协调工作,甲方安全监管单位工程负责人督促监理单位加强对承包方安全管理的监督检查。
4.2 乙方的责任和义务
4.2.1 施工承包方
(1)乙方对其所承包的深圳机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承担主体责任,必须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体系;乙方企业法人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在深圳机场承担的工程施工安全生产负责。
(2)施工现场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乙方项目经理为施工现场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负责本项目安全生产的组织与实施。
(3)乙方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应当根据深圳机场工程特点,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对专业性较强的分部分项工程,应编制专项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并采取措施严格执行。对工程有不停航安全施工专项要求的工程,应当制定专项保证飞行安全和航班正常的不停航施工安全措施,其内容应当包括:
a.施工总平面图及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包括施工区域围界,标志线、标志灯布置,堆料场位置,大型机具停放位置,施工车辆通行路线,施工人员进出施工现场道口等;
b.影响飞机滑行、停放的情况和临时采取的措施;
c.影响机场消防、应急救援通道的情况和临时采取的措施;
d.涉及跑道入口内移的,对道面标志、助航灯光临时采取的措施;
e.对临时设置的进入飞行区及其他限制区的出入口的控制措施;
f.对施工中的飘浮物、灰尘的控制措施;
g.对施工噪声及其他污染的控制措施;
h.施工机具影响机场运行标准的情况和控制措施;
i.在经批准的施工期间,对机场飞行程序、起飞着陆最低标准影响和变动的情况;
j.影响机场导航设施正常工作的情况和采取的措施。
(4)乙方应健全各类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制度,如施工现场定期安全检查与会议制度,各类设备、设备的安全验收制度,安全技术交底制度,安全生产奖罚制度,安全内业资料管理制度及各种技术操作规程及职责等。施工现场必须严格执行施工临时用电、脚手架及高处作业防护、施工机构与垂直运输设备的安装检查、验收制度,对无验收手续或验收不合格的坚决不予使用。
(5)乙方应严格执行国家、地方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关建筑安全的各项法律、规章、标准等管理规定。严格执行现行的“一标准三规范”(《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供用电安全规范》(GB50194-2014)、《建筑施工高空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91)和《龙门架及井架物料提升机安全技术规范》(JGJ88-2010))。严禁各类违章指挥与违章作业,乙方应根据安全检验评分标准加强安全日常检查,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整改,并作好记录。
(6)乙方应当确保施工现场具备良好安全保证措施与完全的安全设施。严格执行临边洞口的防护要求,建筑四周要求封闭施工,进入现场应设安全通道等,临街面施工必须封闭施工,保证过往行人的人身安全,施工临时用电必须采用三相五线制。
(7)乙方应当建立健全劳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对职工岗位教育培训,提高工人安全防范意识,特种工人必须持证上岗。
(8)施工中发生事故时,乙方应当采取紧急措施,减少人员伤亡和事故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9)乙方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五章四十八条的规定,为施工现场人员购买意外伤害、伤亡保险。
4.2.2 施工监理单位
(1)乙方受甲方委托,依据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施工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2)乙方的安全生产监理工作质量应接受甲方安全监管单位的考核。
(3)乙方应建立安全生产管理体系,以保证安全生产监督责任的落实。
(4)乙方主要负责人对承担的深圳机场建设工程安全监理工作全面负责;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对所监督工程的安全监理工作负责。
(5)乙方应当根据工程特点,配备施工现场安全监理人员,并明确其工作职责,安全监理人员应在总监理工程师的领导下,对施工现场日常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理。
(6)乙方应加强对监理人员的安全生产知识的教育培训,学习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标准,并应当熟悉机场不停航施工的有关要求、工程施工安全操作规程。
(7)乙方编制项目监理规划书应当包括安全生产监理方案,明确安全监理内容、工作程序和制度措施,编制的监理实施细则中应包括安全管理的具体操作程序。
(8)乙方施工监理工作的审核查验职责
a.建设工程有无施工许可证;
b.施工总承包、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单位的资质是否符合规定,有无安全生产许可证;
c.承包方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有无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各级管理人员上岗资格和特种作业人员上岗资格是否符合要求;
d.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以及下列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强制性标准:深圳机场不停航施工的专项措施;深度超过5米的深基坑支护、土方开挖和降水工程;悬挑、外挂、附着式升降脚手架;高大异型脚手架;大型结构和设备吊装、拆除、爆破等高危作业施工;大模板和跨度超过6米的梁、板的模板施工;地下暗挖作业;人工挖孔桩作业;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的施工作业;
e.审查施工承包方是否根据发包人提供的地下管线交底资料制定了地下管线保护措施方案,并签署审查意见。
(9)乙方施工监理工作的安全检查职责
a.检查施工单位按照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情况;
b.检查施工单位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使用情况;
c.检查施工现场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检查制度\事故报告制度的执行情况和施工单位进行的安全自查情况;
d.检查施工机械、安全设施的验收手续,并签署监理意见。施工机械、安全设施未经监理人员签署意见的不得投入使用。
(10)乙方施工监理工作的督促整改职责
a.参加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检查,对检查出的各类安全隐患书面通知施工单位,并监督施工单位立即整改或暂时停工整改;
b.向施工单位下达暂时停工整改通知,并同时报告甲方安全监管单位;
c.施工承包方对安全隐患拒不整改或暂时停工整改的,及时向属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4.3 违约责任
本协议经甲、乙双方共同确认签订,违反本协议约定,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4.3.1甲方:
甲方违反本协议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施工安全管理的责任和义务,对乙方安全生产造成损失或影响的,甲方应立即予以改进,确保责任和义务履行到位,并视对乙方造成损失或影响的程度,给予乙方相应的补偿或赔偿。
4.3.2 乙方(施工承包方):
(1)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视情况的严重性向乙方收取人民币200-1000元违约金,并责令乙方限期整改。
a.乙方未按照本协议4.2.1款第3条要求制定施工或不停航施工安全措施的;
b.乙方未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和施工现场安全责任制的;
c.乙方未按照本协议4.2.1款第4条要求建立健全各类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制度的;
d.乙方未组织开展安全日常检查,或对自查中发现的问题未及时进行整改的;
e.乙方未按照本协议4.2.1款第6条的要求确保施工现场具备良好安全保证措施与完全的安全设施的;
f. 乙方违规使用无施工安全生产作业资质或未接受过机场施工安全培训教育的人员上岗作业的;
g.乙方未购买施工现场人员的意外伤害、伤亡保险的。
(2)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视情况的严重性向乙方收取人民币1000-5000元违约金,并责令乙方限期整改;a. 乙方违反国家、地方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关建筑安全的各项法律、规章、标准等管理规定,发生各类违章指挥与违章作业的;
b. 施工中发生事故时,乙方未采取紧急应对措施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
(3)乙方及所属人员在本场发生施工不安全事件的,乙方应赔偿甲方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同时,对于重复发生或对甲方造成负面影响的,甲方视情向乙方收取人民币5000-10万元违约金,直至解除合同;构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定代表人或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4)乙方未按照协议的约定缴纳罚款的,甲方可解除与乙方签订的业务承包合同,由此所产生的一切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5)甲方责令乙方限期整改但乙方未进行整改或未及时完成整改的,甲方可解除与乙方签订的业务承包合同,由此所产生的一切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4.3.3 乙方(施工监理单位):
(1)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视情况的严重性向乙方收取人民币300-1000元违约金,并责令乙方限期整改。
a.乙方未建立保证施工安全监理责任落实的安全管理体系的;
b.乙方未配备施工现场安全监理人员或未明确现场安全监理人员工作职责的;
c. 乙方违规使用无施工安全监理资质或未接受过机场施工安全培训教育的监理人员上岗作业的;
d.乙方未编制项目监理规划书或规划书编制缺项不完整的。
(2)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视情况的严重性向乙方收取人民币1000-3000元违约金,并责令乙方限期整改;a.乙方未认真履行本协议4.2.2款第8条任意一项施工监理工作的审核查验职责的;
b.乙方未认真履行本协议4.2.2款第9条任意一项施工监理工作的安全检查职责的;
c.乙方未认真履行本协议4.2.2款第10条任意一项施工监理工作的督促整改职责的;
d.施工现场安全监理人员不在岗在位的。
(3)乙方及所属人员在本场发生施工不安全事件的,乙方应赔偿甲方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同时,对于重复发生或对甲方造成负面影响的,甲方视情向乙方收取人民币5000-10万元违约金,直至解除合同;构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定代表人或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4)乙方未按照协议的约定缴纳罚款的,甲方可解除与乙方签订的业务承包合同,由此所产生的一切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5)甲方责令乙方限期整改但乙方未进行整改或未及时完成整改的,甲方可解除与乙方签订的业务承包合同,由此所产生的一切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5.失信管理
乙方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将乙方列入安全生产失信名单,并采取包括但不限于提前解除合同并没收履约保证金、禁止乙方承接深圳机场集团范围内相关业务、限制合同续约等惩戒措施:
5.1被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列入安全生产诚信管理失信名单的;
5.2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存在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无正当理由拒不落实整改的;
5.3拒不执行安全生产相关指令的,以及拒不执行停工、停业整顿或拒不缴交罚款的;
5.4发生安全事故瞒报、谎报,或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的;
5.5责任原因发生安全生产事故(事件)或安全管理存在严重问题,对深圳机场造成严重负面影响,经深圳机场管理当局安全管理相关机构评估,不能保证安全生产的。
6.责任认定
6.1涉及不安全事件的责任认定, 深圳机场机场管理当局有权根据本合同(含附件)及相关管理规定进行责任认定,责任认定结果以深圳机场管理当局认定为准;涉及由政府、行业等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责任认定的,则以相应的责任认定结果为准。
6.2不安全事件是指在组织生产运行或其他相关生产、经营活动中,由于管理或人为责任原因发生的,已经或可能导致损失(如人员伤亡、人员健康损害、财产损失、环境破坏、深圳机场形象受损等)的事件。
第四章 格式文本封面:
竞价应答文件
目录
(略,为方便评审小组查阅,供应商自行编制目录。)
A1、资格审查文件
供应商应提交证明其有资格参加报价和中选后有能力履行合同的文件,并作为其报价文件的一部分。包括但不限于:
1)合法、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2)第一章报价邀请函“应答人资格要求”中要求提供的各项资料;
3)供应商认为需要提供的其它证明文件。
A2、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
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
应答人名称:
单位性质:
地址:
成立时间: 年 月 日
经营期限:
姓名:
性别:
职务:
系 (应答人名称) 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应答人: (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注:
1、如为法定代表人参加本次投标活动时,后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A3、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致: (采购人名称)
本授权委托书宣告:(应答人全称)的 (职务)(姓名)以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合法地代表本单位,授权 (应答人全称) 的(职务)(姓名)为我单位授权代理人,该授权代理人有权在的投标活动中,以我单位的名义签署投标函和应答文件、与采购人协商、谈判、签订合同协议以及全权处理与此有关的一切事项,其法律后果由我单位承担。
委托期限: 。
授权代理人无转委托权,特此委托。
应答人: (盖章)
法定代表人:
日期: 年 月 日
注:
1、如为法定代表人参加本次投标活动时,则不需要填写“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2、后附授权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A4、响应函响应函
致:(采购人名称)
1、在研究了你方提供的采购文件及澄清或修改文件后,我方愿意按响应报价一览表的响应报价,完成本项目服务,并履行采购文件合同中的责任和义务;
2、我方已详细审查全部采购文件,包括澄清或修改文件(如有)以及有关附件。我方完全理解并同意放弃对这方面有不明及误解的权利;
3、本响应有效期为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日起 120 日历日,我方保证在响应有效期内严格遵守本响应函的各项承诺。在此期限届满之前,本响应函将对我方具有约束力,并随时接受中选;
4、我方同意按照你方的要求提供与本项目有关的一切数据或资料,完全理解你方不一定要接受最低价的响应或收到的任何响应。同时也理解,你方不负担我方的任何响应费用;
5、如果我方中选,我方保证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期限要求提供服务及承担有关责任和义务;
6、在合同协议书正式签署生效之前,本响应函连同你方发出的成交通知书,将构成你我双方共同遵守的文件,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7、如果我方存在以下任何一种行为时,你方有权取消我方中选资格,另选成交单位,给你方造成的损失,你方还有权要求我方进行赔偿:
(1)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后,我方在响应有效期内撤回或修改响应文件;或
(2)我方在接到成交通知书后放弃中选;或
(3)我方自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30 天内拒绝按照你方指定的时间和地点签订合同及附件;或
(4)我方在签订合同时提出你方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或者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的;或
(5)我方资质证书被暂扣或吊销,但仍参与响应的;或
(6)我方有违反法律法规或采购文件中规定的其他行为。
8、与本响应有关的一切正式往来通讯请发往:
供应商: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姓名: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手机号码: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电子邮箱:
供应商地址:
邮政编码:
日期: 年 月 日
A5、关于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的承诺函致采购人:
为切实落实国家、省、市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及政府主管部门关于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的相关规定,我司现作出以下承诺:
1.保证严格遵守《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相关规定,按照《条例》的规定或行业规范、交易习惯,合理约定付款期限、方式、条件和违约责任,不要求中小企业接受不合理的付款期限、方式、条件和违约责任等交易条件。
2.保证按照约定的期限及时对从中小企业采购的货物、工程、服务进行检验、验收。
3.保证按照约定的期限及时向中小企业支付款项,不违约拖欠中小企业的货物、工程、服务等款项;延迟支付的,按照合同约定或《条例》的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4.保证不强制中小企业接受商业汇票等非现金支付方式,或者利用商业汇票等非现金支付方式变相延长付款期限。
5.保证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不要求以审计机关的审计结果作为结算依据。
6.保证不违法收取保证金、不将保证金限定为现金、不拒绝接受中小企业提供的金融机构保函,并保证及时与中小企业对保证金进行核实、结算。
7.保证不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
8.保证按照《条例》的规定,公开逾期尚未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合同数量、金额等信息。
9.如因我司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导致中小企业向主管部门进行投诉的,我司保证不以任何形式对投诉人进行恐吓、打击报复。
10.我司保证切实落实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的各项规定,接受招标人及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11.如果违反本承诺书中任何条款,我司愿意接受:
(1)视作我方单方面违约,并按照合同约定向贵司支付违约金或解除合同;
(2)履约评价评定为合格及以下;
(3)如因我司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导致中小企业向贵司或主管部门投诉次数超过3次的,贵司今后可拒绝我司参与任何项目的投标。
承诺人(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A6、应答单位股东关系构成表应答单位股东关系构成表
注:
1、控股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或其持有的股份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2、此表格必须填写,否则将视为未实质性响应采购文件;
3、应答单位需如实填写上述信息,如查实上述信息与实际不符,视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取中标,应答单位应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A7、商务及合同条款总体响应表商务及合同条款总体响应表
重要提示:
1、应答人须在仔细阅读竞价文件后,将应答文件响应与竞价文件(含补遗、澄清文件)不一致的商务及合同条款填写在本表中,包括高于或低于竞价文件要求的所有条款。
2、竞价文件中所有与竞价文件商务和合同要求不一致的内容必须在本表中做出说明,未在本表中做出说明的差异,即使在应答文件的其他部分做出了说明,采购人(买方)也有权在评标时或履行合同时拒绝接受,并可要求中标人按照竞价文件的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应答人拒绝履行的将视为违约。
3、应答人必须提供本表,如对竞价文件商务条款及合同内容完全接受,则无需填写相关内容。
注:①只列出发生偏离的项目,没有列出的将被视为完全响应。
②打“★”的商务及合同条款不得负偏离,否则作废标处理。
应答人: (盖章)
A8、技术条款总体响应表技术条款总体响应表
重要提示:
1、应答人须在仔细阅读竞价文件后,将应答文件响应与竞价文件(含补遗、澄清文件)不一致的技术条款填写在本表中,包括高于或低于竞价文件要求的所有条款。
2、应答文件中所有与竞价文件技术要求不一致的内容必须在本表中做出说明,未在本表中做出说明的差异,即使在应答文件的其他部分做出了说明,采购人(买方)也有权在评标时或履行合同时拒绝接受,并可要求中标人按照竞价文件的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应答人拒绝履行的将视为违约。
3、应答人必须提供本表,如对竞价文件技术条款及合同内容完全接受,则无需填写相关内容。
注:①只列出发生偏离的项目,没有列出的将被视为完全响应。
②打“★”的技术条款不得负偏离,否则作废标处理。
应答人: (盖章)
A9、技术方案/技术规格说明(如适用)报名人根据技术需求明细,编制技术方案/货物技术规格、主要技术性能等技术说明,格式自拟。
A10、售后服务和质量保证(如适用)格式自拟。
A11、报价表A11-1、报价一览表
项目名称:模拟内通电话维修项目(二次)
项目编号:JT-FZB20240617-010
货币单位:人民币元
注:
1、价格应按采购文件中规定的货币单位填写,结算须开具合法合规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2、报价总价包含了本项目所需全部货物及其运输费、装卸费、售后服务费、按中国法律规定应交纳的一切税费以及其它一切费用;
3、如报价方所提供的税率不同,则最终价格按不含增值税总价进行评定;
4、供应商如果需要对报价或其它内容加以说明,可增加备注栏填写;
5、本表须填报两次,第一次作为首次报价随竞价应答文件一同提交至深圳机场电子采购平台;第二次作为最终报价,在本项目竞价结束后,当天填写完毕并加盖公章,扫描件发至邮箱812805186@qq.com
报价方(盖章):
日期:
A11-2、分项报价表
项目名称:模拟内通电话维修项目(二次)
项目编号:JT-FZB20240617-010
货币单位:人民币元
注:
1、上述分项报价表中“总价(含增值税)”与报价一览表“总价(含增值税)”应一致;
2、本表须填报两次,第一次作为首次报价随竞价应答文件一同提交至深圳机场电子采购平台;第二次作为最终报价,在本项目竞价结束后,当天填写完毕并加盖公章,扫描件发至邮箱812805186@qq.com
报价方(盖章):
日期:
A12、其他文件报名人认为应补充提供的其他文件资料或说明。
竞价文件
项目名称: | 模拟内通电话维修项目(二次) |
项目编号: | JT-FZB20240617-010 |
采购人: | 深圳市机场(集团)有限公司 |
目录第一章 报价邀请函
一、项目需求概述
二、资金来源:企业自筹资金
三、采购方式:竞价采购
四、★应答人资格要求(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五、竞价文件获取方式:
六、应答文件递交方式及截止时间:
七、竞价时间
八、不予接受收竞价文件的情况:
九、联系方式
第二章 项目需求
一、商务需求明细
二、技术需求明细
第三章 合同主要条款
第四章 格式文本
竞价应答文件
A1、资格审查文件
A2、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
A3、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A4、响应函
A5、关于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的承诺函
A6、应答单位股东关系构成表
A7、商务及合同条款总体响应表
A8、技术条款总体响应表
A9、技术方案/技术规格说明(如适用)
A10、售后服务和质量保证(如适用)
A11、报价表
A12、其他文件
注意事项
1. 本次采购活动以按照深圳机场电子采购平台流程编制生成的数据电文形式的应答文件为准,不接受纸质竞价应答文件。应答人应该从深圳机场电子采购平台下载电子竞价文件。应答人与采购人之间的信息交流须以数据电文形式(或书面形式),通过本平台(https://bidding.szairport.com)进行,对采购人以其他形式作出的解释、答复并由此产生的推论、结果的责任由应答人自行承担。
2. 应答人在应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之前可以反复撤回已提交的电子竞价应答文件并重新提交。应答人可以登录系统查看电子询比应答文件上传提交结果,了解和确认电子竞价应答文件提交状态。建议各应答人提前上传竞价应答文件,避免因网络质量等原因造成较大竞价应答文件无法在资格审查文件递交截止之前上传提交完成,进而影响正常应答。
3. 应答人递交的应答文件须按照采购人要求加盖公章。
第一章 报价邀请函本项目为 模拟内通电话维修项目(二次) (项目编号:JT-FZB20240617-010),有意向的潜在竞价单位可前来报名。
一、项目需求概述
本项目维修57台斯坦特芬品牌模拟内通电话,要求维修后的模拟内通电话能直接接入深圳机场斯坦特芬XE26服务器下使用且兼容系统功能,无需再接入任何中间件或授权。具体技术要求详见采购文件第二章“项目需求”。
二、资金来源:企业自筹资金
三、采购方式:竞价采购
四、★应答人资格要求(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报名人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的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独立法人(证明文件: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报名人公章);
(二)报名人须为拟投设备的制造商(提供制造商声明文件加盖公章)或其销售代理商(提供制造商出具的销售代理认证证明复印件),或制造商针对本项目的授权书,上述证明材料均需加盖报名人公章。
(三)报名人须信誉良好,不得存在因任何原因列入“信用中国”严重失信主体名单(证明文件:“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的信用信息最新查询结果截图,“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栏显示为0条记录,加盖报名人公章。若结果截图显示“查询不到该企业”,视同未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四)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能同时参加本项目竞价;
(五)本项目不接受被禁止参加深圳机场集团招标采购活动的单位报名;
(六)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报名,不允许挂靠、转包或分包,需提供有效承诺书并加盖投标人公章。
五、竞价文件获取方式:
5.1本项目实行网上发售电子版竞价文件,不发售纸质竞价文件。
5.2竞价文件获取时间: 详见深圳机场电子采购平台采购公告(法定公休日、法定节假日除外)(北京时间,下同)。质疑截止时间详见深圳机场电子采购平台采购公告,答疑截止时间详见深圳机场电子采购平台采购公告。
5.3报名时间同竞价文件获取时间
5.4竞价文件获取方式:凡有意参与竞价的潜在应答人,可选择以下方式进行文件下载:
按以下步骤登记下载本项目竞价文件:
(1)注册:输入深圳机场电子招标采购管理平台网址:https://bidding.szairport.com/,点击【用户注册】-【应答人注册】(注册步骤详见网站首页《应答人&供应商操作手册》)(老用户可跳过此步骤);
(2)下载文件:注册成功后登录平台,点击【我要报名】,检索本项目并点击【我要报名】,竞价单位下载竞价文件,报名成功。
注意: “下载文件”等操作详见《应答人&供应商操作手册》。
5.5 注意事项
(1)请竞价单位自行在文件获取截止时间前登录深圳机场电子招标采购管理平台下载竞价文件;
(2)疑问反馈:竞价单位针对竞价单位注册、缴费、竞价文件下载等涉及平台操作的相关咨询,可查询平台首页“帮助中心”专区,或致电客服热线:0755-23456844,服务时间8:30-17:00(工作日)。项目具体技术、商务问题咨询请致电本公告中的技术或商务联系人。
(3)获取了本项目竞价文件的潜在竞价单位,如因故无法递交竞价应答文件,应当在截止递交竞价应答文件日期3天前向采购人做出书面说明,并将加盖公章的书面说明扫描发送至商务联系人的联系邮箱,若竞价单位不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做出书面说明,采购人将可能拒绝该竞价单位参加采购人其他任何项目的竞价,并将对该竞价单位作不良行为记录。
(4)免责声明:“深圳机场电子招标采购管理平台”(网址: https://bidding.szairport.com/)为本项目报名的唯一渠道,其他平台的报名及支付均属无效。
六、应答文件递交方式及截止时间:
6.1报名的竞价单位通过“深圳机场电子招标采购管理平台”上传应答文件盖章扫描件。
6.2应答文件递交截止日期详见深圳机场电子采购平台采购公告(北京时间)。
七、竞价时间
评审小组完成初步评审后,“深圳机场电子招标采购管理平台”会通过短信和邮件的方式通知通过符合性检查的竞价单位竞价时间。请各竞价单位提前登录“深圳机场电子招标采购管理平台”进入竞价大厅,准备竞价。
八、不予接受收竞价文件的情况:
8.1逾期通过平台提交电子文件;
8.2未按本公告要求获得本项目竞价文件;
九、联系方式
采购人:深圳市机场(集团)有限公司
采购组织机构:深圳市机场(集团)有限公司数字化管理中心
(1)项目技术联系人:佘亦铭
联系电话:18126219786
(2)项目商务联系人:刘工
联系电话:0755-23456238
地址:深圳机场信息大楼208室
邮箱:812805186@qq.com
深圳市机场(集团)有限公司
数字化管理中心
2024年6月17日
第二章 项目需求一、商务需求明细注:本章所提有关商务要求打“★”的条款不得负偏离,否则作废标处理。
需求名称 | 需求说明 | 偏离选项 |
资格标准 | 同报名公告中“报名人资格要求” | ★ |
竞价规则 | 1. 起始竞价金额:人民币70300元(含税) 2. 竞价持续时间: 20 分钟 3. 竞价类型:反拍(下一次报价必须低于上一次报价) 4. 延时竞价: ■未设定 □设定 4.1离正式竞价结束时间前 / 分钟之内产生新的报价后,竞价结束时间自动再延长 / 分钟; 4.2延时竞价次数: /次 5. 报价次数:不限制报价次数 6. 按绝对值递减:总报价必须比最低报价低人民币 500元 7. 起始竞价金额即为本项目的最高限价,竞价单位的报价不可超过本项目上述控制价,否则作废标处理。 | ★ |
资格审查评委的组成 | 3人或3人以上单数 | ★ |
★偏离 | 对谈判文件中加“★”标明的关键条文负偏离,将导致竞价应答文件被否决。 | ★ |
中选候选人公示媒介 | 深圳机场官网(https://bidding.szairport.com/)、深圳阳光采购平台(https://www.szygcgpt.com/)。 | ★ |
竞价应答人要求澄清竞价文件的截止时间和方式 | 提出澄清的方式:电子方式(具体操作见《应答人&供应商操作手册》) 所有需要澄清的疑问应于截止时间前提出,截止时间详见深圳机场电子采购平台采购公告。 不论何时获取竞价文件,逾期提交的澄清文件均不予受理。 | ★ |
采购人发出竞价文件澄清或者修改的截止时间 | 截止时间详见深圳机场电子采购平台采购公告。 | ★ |
竞价应答人确认收到澄清或者修改的时间和方式 | 确认收到澄清或者修改的方式:电子方式(具体操作见《应答人&供应商操作手册》) 无论竞价应答人是否进行确认,均视为竞价应答人已获知澄清内容。 | ★ |
付款方式 | 具体详见“第三章合同主要条款” | ★ |
供货期/工期 | 合同签订后15个日历日 | ★ |
质保期 | 设备质量保证期为项目验收合格后1年 | ★ |
结算方式 | 1.开具合法合规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2.公对公转账。 | ★ |
竞价原则 | 1.采购人、竞价单位(即应答人)在交易过程中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尊重市场经济规律,以诚相待,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开展交易活动; 2.竞价单位不得以排挤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或服务; 3.竞价单位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争,也不得以他人名义竞价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选; 4.竞价单位不得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服务。 | ★ |
成交原则 | 成交供应商应符合下列条件: 能够满足竞价文件的实质性要求,报价最低的竞价单位推荐为预成交供应商。 | ★ |
服务、交货地点 | 交货地点:深圳宝安国际机场指定地点 | ★ |
响应和偏离 | 本竞价文件的响应和偏离说明如下: 严重偏离:本竞价文件中标注“★”的条款未实质性响应(发生负偏离),将导致投标被否决; 一般偏离:本竞价文件中标注“▲”的条款未实质性响应(发生负偏离),将可能导致在评审时产生不利于应答人的影响; 可偏离:未标注“★”和“▲”的条款可以发生偏离。 | ★ |
其他要求 | 根据《深圳市国资委关于加强市属国企供应商管理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有关工作的通知》,为保障中小企业合法权益,报名人须提供《关于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的承诺函》,格式见第四章竞价应答文件。 | ★ |
二、技术需求明细
注:本章所提有关技术要求打“★”的条款不得负偏离,否则作废标处理。
★1.维修终端的配件类型包含:手柄、主板、麦克风、外壳、扬声器、键盘等。
★2.维修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硬件的维修、更换和软件的升级。
★3.维修后的模拟内通电话能直接接入深圳机场斯坦特芬XE26服务器下使用且兼容系统功能,无需再接入任何中间件或授权。
★4.具体维修内容如下:
序号 | 设备名称 | 型号 | 维修配件 | 单位 | 数量 |
1 | 壁挂式内通电话 | 7072-B | 主板 | 块 | 1 |
2 | 壁挂式内通电话 | 7072-B | 主板 | 块 | 1 |
3 | 壁挂式内通电话 | 7072-B | 主板 | 块 | 1 |
4 | 壁挂式内通电话 | 7072-B | 主板、外壳 | 块 | 1 |
5 | 壁挂式内通电话 | 7072-B | 主板、外壳 | 块 | 1 |
6 | 壁挂式内通电话 | 7072-B | 主板、外壳 | 块 | 1 |
7 | 壁挂式内通电话 | 7072-B | 主板、外壳 | 块 | 1 |
8 | 壁挂式内通电话 | 7072-B | 显示屏、外壳 | 块 | 1 |
9 | 壁挂式内通电话 | 7072-B | 显示屏、外壳 | 块 | 1 |
10 | 壁挂式内通电话 | 7072-B | 显示屏、外壳 | 块 | 1 |
11 | 壁挂式内通电话 | 7072-B | 显示屏、外壳 | 块 | 1 |
12 | 壁挂式内通电话 | 7072-B | 显示屏、外壳 | 块 | 1 |
13 | 壁挂式内通电话 | 7072-B | 手柄、扬声器 | 块 | 1 |
14 | 壁挂式内通电话 | 7072-B | 手柄、扬声器 | 块 | 1 |
15 | 壁挂式内通电话 | 7072-B | 手柄、扬声器 | 块 | 1 |
16 | 壁挂式内通电话 | 7072-B | 手柄、扬声器 | 块 | 1 |
17 | 壁挂式内通电话 | 7072-B | 手柄、扬声器 | 块 | 1 |
18 | 壁挂式内通电话 | 70342-B | 主板、扬声器 | 块 | 1 |
19 | 壁挂式内通电话 | 70342-B | 主板、扬声器 | 块 | 1 |
20 | 桌面式内通电话 | 7070-B | 扬声器 | 块 | 1 |
21 | 桌面式内通电话 | 7070-B | 键盘 | 块 | 1 |
22 | 桌面式内通电话 | 7070-B | 键盘 | 块 | 1 |
23 | 桌面式内通电话 | 7070-B | 键盘 | 块 | 1 |
24 | 桌面式内通电话 | 7070-B | 键盘 | 块 | 1 |
25 | 桌面式内通电话 | 7070-B | 键盘 | 块 | 1 |
26 | 桌面式内通电话 | 7070-B | 键盘 | 块 | 1 |
27 | 桌面式内通电话 | 7070-B | 键盘 | 块 | 1 |
28 | 桌面式内通电话 | 7070-B | 外壳 | 块 | 1 |
29 | 桌面式内通电话 | 7070-B | 外壳 | 块 | 1 |
30 | 桌面式内通电话 | 7070-B | 外壳 | 块 | 1 |
31 | 桌面式内通电话 | 7070-B | 手柄 | 块 | 1 |
32 | 桌面式内通电话 | 7070-B | 手柄 | 块 | 1 |
33 | 桌面式内通电话 | 7070-B | 手柄 | 块 | 1 |
34 | 桌面式内通电话 | 7070-B | 主板 | 块 | 1 |
35 | 桌面式内通电话 | 7070-B | 主板 | 块 | 1 |
36 | 桌面式内通电话 | 7070-B | 主板、网口模块 | 块 | 1 |
37 | 桌面式内通电话 | 7070-B | 主板、网口模块 | 块 | 1 |
38 | 桌面式内通电话 | 7070-B | 主板、网口模块 | 块 | 1 |
39 | 桌面式内通电话 | 7070-B | 主板、外壳 | 块 | 1 |
40 | 桌面式内通电话 | 7070-B | 主板、显示屏 | 块 | 1 |
41 | 桌面式内通电话 | 7070-B | 主板、显示屏 | 块 | 1 |
42 | 桌面式内通电话 | 7070-B | 主板、显示屏 | 块 | 1 |
43 | 桌面式内通电话 | 7070-B | 主板、显示屏 | 块 | 1 |
44 | 桌面式内通电话 | 7070-B | 手柄、扬声器 | 块 | 1 |
45 | 桌面式内通电话 | 7070-B | 手柄、扬声器 | 块 | 1 |
46 | 桌面式内通电话 | 7070-B | 手柄、扬声器 | 块 | 1 |
47 | 桌面式内通电话 | 7070-B | 手柄、扬声器 | 块 | 1 |
48 | 桌面式内通电话 | 7070-B | 扬声器、外壳 | 块 | 1 |
49 | 桌面式内通电话 | 7070-B | 扬声器、外壳 | 块 | 1 |
50 | 桌面式内通电话 | 7070-B | 扬声器、外壳 | 块 | 1 |
51 | 桌面式内通电话 | 7070-B | 扬声器、外壳 | 块 | 1 |
52 | 桌面式内通电话 | 7070-B | 显示屏、外壳 | 块 | 1 |
53 | 桌面式内通电话 | 7070-B | 显示屏、外壳 | 块 | 1 |
54 | 桌面式内通电话 | 7070-B | 显示屏、外壳 | 块 | 1 |
55 | 桌面式内通电话 | 7070-B | 主板、键盘 | 块 | 1 |
56 | 桌面式内通电话 | 7070-B | 主板、键盘 | 块 | 1 |
57 | 桌面式内通电话 | 7070-B | 主板、键盘 | 块 | 1 |
第三章 合同主要条款注:本章所提有关合同条款不得负偏离,否则作废标处理。
★签订合同时采购人有权视项目需要添加或修订部分合同条款,最终签订合同条款以采购人审核条款为准。
模拟内通电话维修项目合同
甲方:深圳市机场(集团)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机场道1011号
乙方:
地址:
深圳市机场(集团)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甲方)与 (以下简称乙方)就乙方向甲方提供 模拟内通电话维修 的服务,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合同约定:
第一条 项目概况
项目名称:深圳机场模拟内通电话维修项目合同
项目内容:维修57台模拟内通电话
维修地点:
维修设备:设备详细清单、规格型号、数量以及维修单价详见附件一:《主要设备清单》
第二条 合同价格
2.1 合同总价为(含税)人民币 元(大写: )。其中,不含增值税价为 元,增值税额为 元。本合同增值税额按照中标日适行的增值税率计算,合同履行中如国家政策调整或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导致增值税率变化的,未付款项部分的增值税额相应调整。
2.2合同总价包括货物的设计、制造、随机工具及备件费、运输、卸车、吊装、保险费、按中国法律规定应交纳的一切税费(包括应付的销售税、增值税和建安税等)、交付使用前的培训费、技术资料费、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安装费、调试费、培训费、深化设计费以及售后服务费、验收费以及质量保证期内的维护费和备件费等一切与合同执行有关的费用。
2.3 该合同价格的各项单价详见附件一:《主要设备清单》。
第三条 维修服务工期
3.1整个项目工期总计为 45 个日历日。如因甲方现场条件限制的原因或需求调整导致项目工期延长,乙方须予以理解和接受,不得借此提出任何补偿或其他对甲方不利的要求。具体工期要求如下:
3.1.1合同生效15个日历日内, 乙方完成本项目要求的所有维修服务,将合同涉及的全部设备/系统及相关材料运抵甲方项目现场。
3.1.2合同生效30个日历日内,开始试运行。在为期30个日历日的试运行阶段,发生任何与本项目相关的非人为系统/设备故障,乙方负责提供免费维修服务,并向甲方提交试运行故障报告。
3.1.3试运行期满后进行本项目的验收程序。
3.1.3.1验收工作由甲方组织,甲方按合同约定对设备/系统的性能、质量、技术指标等进行验收,任何设备/系统的短缺、毁损或与合同约定不符的,即视为验收不合格。必要时,甲方有权委托第三方对设备/系统进行检验验收,如货物不符合合同约定的,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
3.1.3.2验收合格条件
(1)已按合同要求提供全部维修服务和相关技术文件等资料,包括维修文档齐备(如组织方案、安全措施、工艺及流程、开机调试报告、质量证明等)
(2)试运行时,设备/系统各项性能指标满足合同要求。
(3)调试和试运行时出现的问题已被解决至甲方认可。
3.1.3.3验收合格后,甲乙双方签署维修服务验收合格证书,进入质保阶段。
3.1.3.4如甲方的验收结论为不合格,则甲方可拒绝签署合格证书、拒绝付款并要求乙方继续提供合格的维修服务并赔偿相关损失,亦应向乙方提出书面异议。乙方在收到甲方提出的书面异议后七日内未作答复则视为异议成立。
3.1.3.5虽然维修服务经甲方验收合格,但验收合格证书的签署并不使甲方丧失因质量问题而向乙方索赔和求偿等权利。
第四条 支付条款及付款方式
4.1 完成本项目维修服务并验收合格后,且乙方提供合同金额【100】 %合法有效发票(发票类型: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 13 % )、并在甲方至国税局验证此发票合法有效后15个工作日之内支付合同总价的【95】%价款至乙方的银行账户上;
4.2 质保期满后的15个工作日内,乙方按合同约定履行完毕质保期服务且无任何质量缺陷,没有发生本合同规定的抵扣、扣除质保金的任何情况,乙方提供等额收据,甲方支付合同总价的【5】%尾款至乙方的银行账户上。
4.3 乙方的账户名称、开户银行及账号如下:
乙方:
开户名称:
开户银行:
账号:
乙方的账户名称、开户银行、银行帐号以本合同提供的为准,如有变更,变更应在合同规定的相关付款期限十天之前以书面方式通知对方并加盖财务专用章。
第五条 技术资料
5.1乙方应在交货同时向甲方提供所有有关本合同执行的技术文件。如果项目必需但合同又未作规定的需乙方才能提供的技术文件,乙方也应及时向甲方提供。技术文件可以是手册、图纸或其他形式的文件资料。
5.2 上述技术文件应包含保证甲方能够正确进行安装调试、操作、检查、维修、维护、测试、验收和运作的需要的所有内容。
5.3 甲方完全按照技术文件的指导进行的任何安装调试、操作、检查维修、维护、测试、验收所引起的系统和/或货物或其部件的损坏由乙方承担责任。
5.4所有乙方提供的技术文件的全部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格中。
5.5到货后甲方如发现乙方未提供有关文件,视为货物未到达,直至乙方补齐有关文件视为完成供货。
第六条 运输和保险
6.1乙方负责运输和保险,将货物运抵交货地点,并负责装卸。有关产品运输、保险和装卸等一切的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装运的货物不应超过甲方书面通知的数量或重量。否则,乙方应对超运部分引起的一切后果负责。如无特殊情况,乙方须提前进入现场,做好安装调试等准备工作,设备闲置等费用应已考虑在合同总价中。
6.2因运输、包装、装卸不当产生的货物灭失与损毁的责任,均由乙方承担。
第七条 项目安装调试
7.1货物需要安装调试的,乙方必须向甲方提供合同货物安装所需的材料及技术资料以及组装/维修所需工具。
7.2乙方在接到甲方要求开始安装的通知后3天内必须派合适的人员到现场进行安装和调试。
7.3乙方派出的安装人员应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技术水平、相应资质和能力,熟悉本合同所述货物的规格、技术指标及安装工艺,有足够能力安装、调试本合同的货物并使之达到本合同要求。
7.4乙方已对甲方现场进行详细考察,完全了解现场的状况及环境要求,并承诺不因上述原因对甲方索赔,安装过程中的一切风险和责任均由乙方承担。
7.5乙方人员实施及监督所供货物的试运行,并在双方商定的一定期限内对所供货物运行、维护实施监督指导,但监督指导并不能免除乙方在质量保证期内所承担的义务。
7.6货物安装、调试、试运行过程中相关的费用、保管、货物毁损灭失风险由乙方承担。
7.7甲方或其代表有权检验和/或测试货物,以确认货物是否符合合同规格的要求,并且不承担额外的费用。
7.8如果任何被检验或测试的货物不能满足甲方的要求,甲方可以拒绝接受该货物,乙方应更换被拒绝的货物,或者免费进行必要的修改以满足规格的要求。
第八条 项目组织
8.1乙方指定 为本项目项目经理(联系电话 ),负责和甲方协调沟通工作。乙方项目经理须负责项目实施的全部过程。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变更项目经理。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擅自变更项目经理和客户经理,如果甲方同意或要求乙方变更客户经理和项目经理,乙方应将人员变更情况及时书面通知甲方。
8.2甲方指定佘亦铭为本项目项目经理(联系电话18823425837),作为甲方代表参与项目实施的各项工作。
8.3乙方在项目现场工作时,甲方向乙方提供其履行本合同义务所需的工作场地,并配合乙方的工作。乙方应服从甲方的安排,遵守甲方工作场所相关规章制度。
第九条 保修及服务
9.1乙方保证合同使用的相关备件是全新的、技术上先进的、质量上优越的、没有设计和材料及工艺上的缺陷、符合招标文件的技术要求。
9.2乙方应承诺,所有产品均达到国家相关环保要求,如果甲方对产品的环保问题存在异议,双方可以将有争议之货物送交市级以上(含市级)有相应资格的第三方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如果检验结果符合国家环保标准的,检验及相关费用由甲方承担,如果检验结果不符合国家环保标准的,视为货物质量不合格,甲方有权要求就不符合国家环保标准的产品退货、要求赔偿损失等,并由乙方承担检验及相关费用。
9.3乙方对本项目所提供的备件提供质保服务,质保期从维修服务验收合格之日起计,时长为1年。在质保期内由于备件质量原因造成的任何甲方相关设备/系统的损伤或损坏,乙方免费提供维修和更换,经过修理的部件保修期要连续跟踪其质量情况,满足用户使用需要。
9.4乙方设立7*24小时设备故障保修热线电话,负责与甲方相关售后服务事项的受理和跟踪。乙方在接到甲方用户报修通知后,维修人员应于48小时内赶到使用现场,并进行追踪维修,并于72小时内使设备/系统恢复正常。如不能及时修复,乙方为甲方提供其他备机,供甲方临时使用。若同一故障经维修两次,依然出现问题,乙方应根据甲方的需要或在3个工作日内免费更换配件,更换配件的品牌及型号需先经甲方认可。
第十条 保密、知识产权
10.1双方同意,除已为公众所知的或由一方通过正当途径独立获得的信息外,任何一方在签署和履行本合同的过程中获悉的与另一方有关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均属于商业秘密,均应予以保密且不得向第三方披露。
10.2任何一方违反本条约定,应立即停止相关行为,对给另一方造成的经济损失支付赔偿金,亦应承担违约责任并支付相应的违约金。
10.3乙方保证合同相关备件和软硬件技术资料不会侵犯任何第三方的权利或被任何第三方提起侵权之诉。如果甲方因在使用合同相关备件和(或)软硬件技术资料被诉称侵犯了专利、商标或其他知识产权,甲方应通知乙方并由乙方以甲方名义以及在甲方的协助下处理与第三方的诉讼事务,乙方应赔偿甲方由此遭受的任何赔偿或损失。
第十一条 不可抗力
11.1如本合同任何一方由于战争、火灾、水灾、台风、地震等不可抗力事件而致使合同无法按期履行,合同履行期自动延长,任何一方无须对上述延误所引起的损失或损害负赔偿责任。
11.2受阻方应于不可抗力事件发生七日内通知另一方,并在其后十四日内向另一方发出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书或其他为公众认可的资料作为证明。
11.3如不可抗力因素的影响持续超过30日以上者导致本合同无法履行的,任何一方可单方解除合同并无需赔偿对方任何损失。
11.4不可抗力事件应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本合同关于不可抗力的条款进行解释。任何一方不得对此做扩大解释。
第十二条 违约责任
12.1 除非因不可抗力,如果乙方未能按照合同规定时间内完成项目相关工作,乙方应支付延迟交付违约金并由甲方直接从支付款项中扣除。如在30天内(不含),凡由于乙方责任造成的延迟交付,每迟交1日须向甲方支付合同总价款的千分之一的违约金。
12.2 若乙方延迟30日(含)以上没有交付,甲方可视乙方无能力履行合同,乙方应赔偿合同总价款20%的违约金,且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12.3 质保期内,乙方对设备/系统出现的故障或问题应按合同约定及时指派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处理,乙方未及时响应或未能及时解决问题的,甲方有权采取其他渠道和方式对设备/系统进行维修或处理,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从质保金中直接扣除相应的维修费用,不足的,甲方有权追偿。对设备/系统在质保期内发生的质量缺陷造成的甲方和第三人人身和财产损失的,乙方应负责赔偿。
12.4合同履行期间,如乙方发生严重失信情形(如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安全生产失信名单等),甲方有权采取包括但不限于提前解除业务合同并没收履约保证金、禁止乙方承接深圳机场集团范围内相关业务、限制合同续约等惩戒措施。
12.5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包括但不限于乙方不按本合同的约定交付合同成果,或交付成果不符合本合同条件的,或交付物有潜在的隐蔽瑕疵无法在交付时查验的;甲方不按本合同规定支付货款;任何一方违反保证、承诺条款或不履行协作配合义务,致使对方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均须承担违约责任。守约方有要求降低价款、无偿修理(七日内修理完成)、支付违约金、继续履行本合同、解除本合同的各项权利,上述权利可由守约方根据不同情况合理选择。
第十三条 争议解决
13.1双方地址和联系方式如下:
甲方地址:深圳机场 项目负责人:佘亦铭 联系电话:18823425837
乙方地址: 项目负责人: 联系电话:
13.2任何一方向对方发出的通知和文件,均应采取书面形式,按照上述13.1条记载的对方地址,用特快专递、挂号信或专人送达方式发出。如果是特快专递或挂号信,在信件投递后第三日视为通知已到达对方;如果是派人专程送达,则在对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收之日视为通知已到达对方;如果同时使用几种通知方式的,以其中较快到达接收方者为准。
13.3联络方法发生变更的,变更方应在变更前十日书面通知另一方。在另一方收到有关通知之前,另一方根据变更前的地址所做出的联络和通讯应视为有效。
第十四条 争议解决
凡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本合同的任何一方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五条 法律效力
15.1本合同自最后双方法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
15.2本合同的附件及乙方的相关承诺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并具有与合同正文同等的法律效力。若合同附件及乙方的相关承诺与合同正文不一致,合同正文效力优先。
15.3本合同壹式5份,甲方执4份,乙方执1份。
15.4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附件包括:
附件一、主要设备清单及报价
附件二、技术需求书
附件三、成交通知书
附件四、信息安全保密协议
附件五、廉洁协议
附件六、安全管理协议
(以下无正文)
甲 方(盖章):深圳市机场(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人: 签订日期: | 乙 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人: 签订日期: |
附件一、主要设备清单及报价
附件二、技术需求书
附件三、成交通知书附件四、信息安全保密协议
信息安全保密协议
鉴于乙方与甲方签订项目合同,双方当事人就乙方在与甲方合作期间及离开以后保守甲方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经友好协商,订定下列条款共同遵守:
1.本协议是甲方与乙方所签合作合同的附件,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乙方与甲方合作期间,必须遵守甲方规定的任何成文或不成文的保密规章、制度,履行相应的保密职责。
甲方的保密规章、制度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之处,乙方亦应本着谨慎、诚实的态度,采取任何必要、合理的措施,维护其于合作期间知悉或者持有的任何属于甲方或者虽属于第三方但甲方承诺有保密义务的技术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信息,以保持其机密性。
3.双方同意,乙方离开之后仍对其在与甲方合作期间接触、知悉的属于甲方或者虽属于第三方但甲方承诺有保密义务的技术秘密和其他商业秘密信息,承担如同在与甲方合作期间一样的保密义务和不擅自使用有关秘密信息的义务。
4.甲方有权确认与甲方业务管理范围有关的未向社会公开或只在一定范围内公开的;能为甲方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的;甲方采取了保密措施的信息、经验、技术、资料等为甲方的商业秘密。
5.本协议所称商业秘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
5.1计算机网络系统、应用系统、数据库等系统设置及相关信息;
5.2程控交换机、无线通信系统设置;
5.3各系统管理员登录用户名及密码;
5.4正版软件的序列号;
5.5项目文档、技术资料、计算机程序代码、业务流程图、监控系统拍摄到的视频信号等秘密事项;
5.6公司财务、人事、公文、经营、个人邮件等数据信息;
5.7经甲方认定的其他商业秘密。
6.乙方应对保守甲方商业秘密或者虽属于第三方但甲方承诺有保密义务的技术秘密和其他商业秘密信息负有绝对的保密义务,并遵守下列各项:
6.1乙方不得将甲方秘密透露给第三方;确实因业务需要,需将甲方秘密介绍给第三方时,须事先征得甲方的许可。
6.2不得利用甲方秘密进行生产与经营活动,不得将甲方秘密作为讲学、授课案例。
6.3不得与他人串通为谋取利益而使甲方遭受损失。
6.4未经甲方书面授权,不得以甲方名义从事与甲方业务无关的活动。
6.5对于甲方要求还回的资料,在服务结束后乙方应如数还回,未经书面允许,不得复印、复制、拍摄。
6.6不得因自己的行为而使甲方遭受损失或声誉上遭受诋毁。
6.7主动防止泄露甲方秘密,如发生秘密泄露,应立即告诉甲方,并采取补救措施。
7.违约责任
7.1由于乙方泄露、披露甲方秘密行为或保密不当给甲方造成工作损失或名誉损失的,乙方应向甲方赔偿。
7.2甲方有证据证明乙方泄露甲方秘密或利用甲方秘密谋取私利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并可立即单方面解除双方已签订的有关合同。乙方违反保密义务应支付违约金为合同总额5%,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8.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应在严格保护甲方秘密的前提下协商解决。
甲方(盖章):深圳市机场(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
附件五、廉洁协议
廉洁协议
为保证甲乙双方全面、合法、正常地开展业务合作,防止各种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发生,根据国家和深圳市有关廉政建设法律法规规定,双方经友好协商签订本廉洁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凡在本协议有效期内,甲乙双方在履行签订的采购、租赁类项目合同(以下简称“项目合同”)过程中违反本协议约定的条款,按本协议约定追究责任,以资共同遵守。
一、甲乙双方应遵守的廉洁规定
(一)甲乙双方及其工作人员应当自觉遵守国家和深圳市有关廉政建设的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
(二)严格执行甲乙双方签订的项目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
(三)业务活动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者外),不得获取不正当的利益及损害国家、集体和对方利益,不得违反国家、地方和甲乙双方的相关规章制度。
(四)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应及时提醒对方,情节严重的,应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纪检监察、司法等有关机关反映或举报。
二、甲方及其工作人员的责任
(一)甲方应向乙方介绍本单位廉洁协议的有关规定。
(二)甲方应对本单位工作人员进行廉政教育,督促其严格遵守本单位制度。
(三)甲方工作人员及父母、配偶、子女、子女配偶等亲属(以下简称亲属)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乙方索要或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礼金、好处费、感谢费、有价证券、贵重物品等;难以拒收的,须按有关规定登记上交。
(四)甲方工作人员及亲属不得以任何方式借用乙方的钱款、住房、交通工具、通讯工具、家电及高档办公用品等。
(五)甲方工作人员不得向乙方报销任何应由甲方工作人员个人或亲属支付的各种费用。
(六)甲方工作人员及亲属不得擅自参加任何可能影响公正执行职务的宴请和娱乐活动。
(七)甲方工作人员不得要求或者接受乙方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亲属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等方面提供的各种方便。
(八)甲方工作人员不得违反规定在乙方单位兼职,或代乙方行使项目合同中乙方的管理、服务职责。
(九)甲方工作人员不得向乙方介绍其亲属(包括亲属开办的公司企业)从事与甲乙双方签订的项目合同相关的业务活动。
(十)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进行违反廉洁规定的任何其他活动。
三、乙方及其工作人员的责任
(一)乙方应了解甲方单位廉洁协议的有关规定,支持甲方执行有关规定。
(二)乙方应对本单位工程项目人员进行廉政教育(包括甲方单位廉洁协议的有关规定),按时出席甲方召集的有关会议。
(三)乙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给予甲方工作人员回扣、礼金、好处费、感谢费、有价证券、贵重物品等。
(四)乙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为甲方及其工作人员购置或者提供住房、交通工具、通讯工具、家电及高档办公用品等物品。
(五)乙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为甲方工作人员承担住宿费用、虚开发票、给予零花钱等甲方工作人员出差(出国)期间应自行负担的费用,不得为甲方工作人员报销应由其个人或其亲属支付的各种费用。
(六)乙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洽谈业务、签订合同等为借口,宴请甲方工作人员或者安排其外出旅游或进行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
(七)乙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为谋取不正当利益,为甲方工作人员提供住房装修、婚丧嫁娶、亲属工作安排以及出国等方面的各种方便。
(八)乙方不得在未经甲方批准情形下,聘用甲方工作人员在乙方单位兼职,更不得安排甲方工作人员代乙方行使项目合同中乙方的管理、服务职责。
(九)乙方不得安排甲方工作人员的亲属(包括亲属开办的公司企业)从事与项目合同相关的业务活动。
(十)乙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进行违反廉洁规定的任何其他活动。
四、甲乙双方的责任追究及争议解决
(一)若乙方发现甲方工作人员有违反廉洁规定的行为,应及时采取措施终止其不廉洁行为的继续发生,并及时向甲方纪检监察部门举报(电话:23452229)。甲方纪检监察部门进行调查时,乙方应给予积极配合。
(二)若甲方发现乙方及其工作人员有违反本协议行为的,甲方有权以书面通知的方式,全部或部分解除双方之间签订的尚未履行完毕的项目合同,因解除合同产生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甲方发现乙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协议或采用不正当手段行贿甲方工作人员,致使甲方工作人员构成违纪的,甲方有权根据情节和造成后果追究乙方其行贿金额10倍的违约金。
(三)乙方因违反廉洁规定的行为而获得的非法所得,应返还甲方;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乙方还应赔偿甲方经济损失。
(四)不论何种原因,如乙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上述违反廉洁规定的行为,甲方将记录在案,并有权拒绝乙方参加本公司其他项目的投标。
(五)因本协议发生的任何争议,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提交甲方所在地法院诉讼。
五、协议法律效力
(一)本协议作为项目合同的附件,与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经双方盖章签署后生效。
(二)本协议的有效期与相关的项目合同相同,但合同履行完毕后,甲乙双方如发现对方有违反上述廉洁规定行为时,甲乙双方均有保留追溯对方责任的权利。
六、协议份数
本协议与项目合同份数相同,在签订后与项目合同一并送项目的合同主管部门或其指定(委托)的部门(机构)备案壹份。
甲方(盖章):深圳市机场(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 签订日期: |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 签订日期: |
附件六、安全管理协议
安全管理协议
为保证甲乙双方全面、合法、正常、安全地开展业务合作,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等国家、行业、地方政府有关安全生产法律、规章、标准,以及深圳机场有关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双方友好协商签订本安全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凡在本协议有效期内,甲乙双方在履行签订的合同过程中有违反本协议约定的条款,按本协议约定追究责任,以资共同遵守。
1.空防安全
1.1甲方的责任和义务
1.1.1甲方应指定业务单位作为监管乙方的责任单位,履行空防安全监管的责任和义务。
1.1.2甲方有义务向乙方提供国家、行业、地方政府空防安全法律、规章、标准,和机场管理机构相关空防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1.1.3甲方应对乙方新入职员工、在职员工开展机场空防安全基础常识教育。
1.1.4甲方应为乙方符合办理机场控制区通行证条件的人员办理控制区证件。
1.1.5 甲方应向乙方提供符合空防安全要求的作业环境。
1.2 乙方的责任和义务
1.2.1 乙方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是本单位的空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的空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并履行相应的管理职责。
1.2.2乙方应当保证其员工自觉遵守国家、行业、地方政府空防安全法律、规章、标准,和机场管理机构空防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对违反空防安全管理规定的后果承担责任。
1.2.3乙方应严格遵守《深圳宝安国际机场控制区通行证管理办法》,制定本单位空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控制区通行证的管理规定并确保落实到位。
1.2.4乙方应向甲方安全监管单位提供所属人员控制区通行证的申请、续办、变更、注销所需各类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1.2.5 乙方负责对本单位需办理控制区通行证的员工进行有效的背景调查,并保证背景调查资料的真实性。背景调查至少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未受过刑事处罚或劳动教养;
(2)无未了结的刑事诉讼;
(3)无吸毒、赌博等违法行为;
(4)无参加过非法组织;
(5)无精神病史;
(6)无公安机关或调查单位认可的可能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其他情况。
1.2.6 乙方应当每两年对本单位持控制区通行证人员的背景调查资料进行更新并向保荐机构(甲方安全监管单位)提供审查。
1.2.7 所有经审查符合办证条件的人员应当接受机场管理机构组织的不少于1学时的证件使用和管理的培训。
1.2.8 乙方应对本单位员工进行空防安全及通行证使用管理的教育并做好相应的记录。
1.2.9 乙方应掌握本单位持证员工的现实表现和思想动态,发现异常应做出适当处置并随时向甲方安全监管单位和机场公安分局报告,确保内部员工队伍纯洁。
1.2.10 乙方及持控制区通行证员工应严格遵守机场管理机构制定的控制区通行证使用管理的各项规定:
(1)进出控制区时主动出示通行证,在控制区范围内须在外衣胸前明显处佩戴通行证,配合机场公安分局、安检护卫部门执勤人员的查验和管理;
(2)遵守国家民用航空安全管理法律法规及机场控制区安全管理制度的规定,服从控制区内甲方安全管理人员的指挥;
(3)严格按照通行证有效期及授权范围使用控制区通行证;
(4)持证人不慎丢失控制区通行证,应立即向安检护卫部门及保荐机构(甲方安全监管单位)报告,并向机场公安机关报失;
(5)持通行证人员在进出机场控制区时应当主动在控制区通道门禁查验处刷卡验证;
(6)持证人发生调动、辞职、退休、被开除、离退职等情况,在办理手续前,乙方应将控制区通行证收回并由保荐机构(甲方安全监管单位)交机场公安分局注销;逾期证件由保荐机构(甲方安全监管单位)空防安全联络员收回交机场公安分局注销。
1.2.11 乙方及所属员工不得发生下列违反深圳机场控制区通行证管理行为:
(1)无机场控制区通行证进入机场控制区的;
(2)在申办控制区通行证过程中提供虚假证明材料、弄虚作假,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国家机关证明文件、印章的;
(3)伪造、变造控制区通行证的;
(4)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控制区通行证的;
(5)转借、冒用他人控制区通行证的;
(6)不按规定佩戴控制区通行证或不服从执勤人员查验证件,不听劝阻,无理取闹的;
(7)跨区域使用控制区通行证的;
(8)使用本人过期无效的控制区通行证的;
(9)不按规定使用门禁系统的;
(10)因工作变动、离退职等原因,不再需要在控制区工作而不及时上交通行证的;
(11)其他违反机场控制区通行证管理办法的行为。
1.3 违约责任
本协议经甲、乙双方共同确认签订,违反本协议约定,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1.3.1甲方:
甲方违反本协议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空防安全管理的责任和义务,对乙方安全生产造成损失或影响的,甲方应立即予以改进,确保责任和义务履行到位,并视对乙方造成损失或影响的程度,给予乙方相应的补偿或赔偿。
1.3.2 乙方:
(1)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视情况的严重性向乙方收取人民币500-3000元违约金,责令乙方限期整改。
a.乙方未制定本单位空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控制区通行证的管理规定的;
b.乙方每两年未对本单位持控制区通行证人员的背景调查资料进行更新,或未向保荐机构(甲方安全监管单位)提供审查的;
c.乙方违规使用未接受过空防安全培训教育的人员上岗作业的;
d.乙方未向甲方安全监管单位和机场公安分局及时报告本单位员工的异常表现和思想动态,引发空防不安全事件的。
(2)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视情况的严重性向乙方收取人民币1000-5000元违约金,责令乙方限期整改;并对乙方申请办理控制区通行证件的种类和期限予以限制。
a.乙方不按规定提供所属员工的背景调查资料或故意提供虚假信息,存在本协议1.2.5款任意一种情况的;
b. 乙方所属员工违反深圳机场控制区通行证使用管理规定,发生本协议1.2.11款任意一种情形的。
(3)乙方及所属人员在本场发生空防不安全事件的,乙方应赔偿甲方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同时,对于重复发生或对甲方造成负面影响的,甲方视情向乙方收取人民币5000-10万元违约金,直至解除合同;构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定代表人或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4)乙方未按照本协议的约定缴纳违约金,甲方可解除与乙方签订的业务承包合同,由此所产生的一切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5)甲方责令乙方限期整改但乙方未进行整改或未及时完成整改的,甲方可解除与乙方签订的业务承包合同,由此所产生的一切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2.消防安全
2.1 甲方的责任和义务
2.1.1甲方应指定业务单位作为监管乙方的责任单位,履行消防安全监管的责任和义务。
2.1.2 甲方监管责任单位可根据外包业务的具体情况与乙方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进一步明确双方的消防安全责任,落实消防安全逐级责任制。
2.1.3 甲方有义务向乙方提供国家、行业、地方政府消防法律、规章、标准,和机场管理机构相关消防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2.1.4甲方应对乙方新入职员工、在职员工开展机场消防安全基础教育与培训。
2.1.5 甲方应向乙方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作业环境。
2.2 乙方的责任和义务
2.2.1乙方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民用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深圳经济特区消防条例》和机场管理机构的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规章、规定,认真履行消防安全责任,确保不发生消防安全事故。
2.2.2 乙方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并履行相应的管理职责:
(1) 制定本单位消防安全制度,落实消防安全岗位责任制,指定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
(2)建立、健全本单位消防档案,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3)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
(4)定期进行防火检查,消除火险隐患,保障公共消防设施、器材以及消防安全标志完好、有效;
(5)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
(6)完成甲方安排的各项消防安全工作。
2.2.3乙方应当保证其员工自觉遵守国家、行业、地方政府消防安全法律、规章、标准,和机场管理机构制定的消防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并对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后果承担责任。
2.2.4 乙方应认真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
(1)按照国家、行业、地方政府关于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法律、规章、标准和本规定,结合本单位的特点,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抓好落实;
(2)确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保证防火门、防火卷帘、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机械排烟送风、火灾事故广播等消防设施处于正常状态;
(3)遵守国家有关消防管理规定,对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生产、使用、储存、运输或者销毁,应严格按消防法规进行操作;
(4)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应报请公安消防主管部门进行建筑审核,经批准后方可动工;工程竣工后,经公安消防主管部门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5)加强本单位志愿消防队的培训工作,并定期开展消防演练。
2.2.5 乙方应无条件积极配合甲方安全监管单位、安全管理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开展消防安全检查。
2.2.6 乙方应每月至少开展一次本单位防火安全自查,加强内部消防安全管理,做好检查工作记录,对自查过程中发现的火险隐患,应立即进行整改。
2.2.7 乙方及所属人员具有维护机场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和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
2.2.8 在本单位使用、管理范围内发现的消防安全隐患,乙方应当按照机场管理机构提出的整改要求在规定的时限内整改完毕,及时消除消防安全隐患,隐患整改完毕,将整改情况记录,以书面形式报机场管理机构。
2.2.9 对一时无法整改的隐患,乙方应采取临时安全措施;对不能确保消防安全,随时可能引发火灾的,危险部位应当停产、停业、停用,直至整改完毕经验收后方可投入使用。
2.2.10乙方及所属人员严禁发生下列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
(1)在禁烟区吸烟、乱丢烟头的;
(2)私拉乱接电线,使用超负荷电器的;
(3)违规使用易燃易爆危险化学物品的;
(4)违章操作或违章使用明火作业造成火情、火险的;
(5)违反使用明火禁令,未经批准焚烧废旧物品的;
(6)违法占用疏散通道,或在安全出口或者疏散通道上安装、摆放影响疏散的障碍物的;
(7)违章关闭消防设施、切断消防电源的;
(8)遮挡或者覆盖消防安全疏散等指示标志的;
(9)改变消防设施的用途,毁坏消防设施和器材的;
(10)其他影响消防安全的行为。
2.2.11乙方在本单位使用、管理范围内进行的电焊、气焊、气割或其它明火作业应严格遵守机场管理机构的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办理动火审批手续,严格动火作业管理。
2.2.12 乙方动火作业应严格执行“三不动火”的要求,即没有经批准的火票不动火、防火监护人不在现场不动火、防火措施不落实不动火。
2.2.13 发生火情、火险或火灾时,乙方应当立即实施灭火和适时启动紧急疏散预案,务必做到及时拨打火警电话“23456119”或“119”报警,迅速扑救及时疏散人员。
2.2.14乙方应组织在职员工参加甲方安全监管单位开展的消防安全基础培训和教育;乙方新入职和转岗的员工应参加甲方安全监管单位组织的岗前消防安全培训。
2.2.15 乙方管理人员、操作人员应学习掌握机场管理机构提供的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并积极参加甲方组织的演练。
2.2.16乙方应建立完整的消防安全工作基础台帐,台帐内容包括本单位的基本概况、公安消防机构填发的各种法律文书、与消防工作有关的材料和记录等。
2.3 违约责任
本协议经甲、乙双方共同确认签订,违反本协议约定,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3.1甲方:
甲方违反本协议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消防安全管理的责任和义务,对乙方安全生产造成损失或影响的,甲方应立即予以改进,确保责任和义务履行到位,并视对乙方造成损失或影响的程度,给予乙方相应的补偿或赔偿。
2.3.2 乙方:
(1)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视情况的严重性向乙方收取人民币500-2000元违约金,并责令乙方限期整改。
a.乙方未认真履行本协议2.2.4款任意一项消防工作职责的;
b.乙方不积极配合甲方或上级主管部门开展消防安全检查的;
c.乙方未按规定每月定期开展防火安全自查,未做好检查记录,或对自查过程中发现的火险隐患未进行整改的;
d.乙方未按照甲方提出的要求完成消防安全隐患整改,或未将整改完成情况书面报告机场管理机构的;
e. 乙方违规使用未接受过消防安全培训教育的人员上岗作业的;
f.乙方未按照本协议2.2.16款的要求,建立完整的消防安全工作基础台帐的。
(2)乙方及所属人员发生本协议2.2.10款任意一种情形的,甲方视情况的严重性向乙方收取人民币1000-5000元违约金,并责令乙方限期整改。
(3)对一时无法整改的消防安全隐患,乙方未采取临时安全措施,或对随时可能引发火灾的危险部位未实行停产、停业、停用,并进行整改的,甲方视情况的严重性向乙方收取人民币1000-5000元违约金,并强制乙方停业整改。
(4)乙方违反机场管理机构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未办理动火审批手续,违规进行动火作业,或违反“三不动火”的要求进行动火作业的,甲方视情况的严重性向乙方收取人民币1000-5000元违约金,并责令乙方限期整改。
(5)发生火情、火险或火灾时,乙方未实施灭火和未适时启动紧急疏散预案,未及时拨打火警电话报警,谎报火情或者有意延误、阻挠报警的,甲方视情况的严重性向乙方收取人民币1000-5000元违约金。
(6)乙方及所属员工在本场发生消防不安全事件的,乙方应赔偿甲方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同时,对于重复发生或对甲方造成负面影响的,甲方视情向乙方收取人民币5000-10万元违约金,直至解除合同;构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定代表人或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7)乙方未按照本协议的约定缴纳违约金,甲方可解除与乙方签订的业务承包合同,由此所产生的一切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8)甲方责令乙方限期整改但乙方未进行整改或未及时完成整改的,甲方可解除与乙方签订的业务承包合同,由此所产生的一切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3.生产(作业)安全
3.1甲方的责任和义务
3.1.1 甲方应指定业务单位作为监管乙方的责任单位,履行生产(作业)安全监管的责任和义务。
3.1.2 甲方有义务向乙方提供国家、行业、地方政府消防法律、规章、标准,和机场管理机构相关生产(作业)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3.1.4 甲方应对乙方新入职人员、在职员工开展机场生产(作业)安全基础教育与培训。培训项目及实施标准应符合下列要求:
(1)对乙方新入职员工在正式上岗前一个月进行全面安全培训,培训内容包括国家、行业、地方政府法律、规章、标准;以及机场管理机构有关生产(作业)安全管理的规定;乙方员工应基本掌握的机场安全生产(作业)技能;
(2)每月组织乙方管理人员开展一次安全培训教育;
(3)每季度组织乙方全体工作人员开展一次安全培训教育。
3.1.5 甲方应向乙方提供符合生产(作业)安全要求的作业环境。
3.2 乙方的责任和义务
3.2.1乙方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是本单位的生产(作业)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的生产(作业)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并履行相应的管理职责。
3.2.2 乙方应遵守国家关于质量、环保及职业健康与安全方面的法规,服从甲方对生产(作业)安全的管理。
3.2.3 乙方应当保证其员工自觉遵守国家、地方政府各项安全生产安全法律、规章、标准,和机场管理机构生产(作业)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并对违反生产(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的后果承担责任。
3.2.4 乙方在生产、作业时,应严格遵守机场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严禁违章作业或野蛮作业,避免对甲方、旅客或工作人员造成人员伤害和财产损失。
3.2.5 乙方在生产(作业)时,应采取科学的安全保护措施,为所属员工提供必须人身防护用品,避免发生人员意外伤亡事故。
3.2.6 甲方安全监管单位、安全管理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进行安全检查时,乙方必须配合检查工作,并指定专门人员协助检查工作直至完成。
3.2.7 乙方使用、管理范围内遇有突发事件时,乙方必须配合机场管理机构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并指定专门人员协助处置工作直至完成。
3.2.8 乙方实施机械操作生产(作业)时应至少符合以下安全标准:
(1)使用电机设备、机械等电源单位,必须配备1名以上中级电工人员;
(2)检查机械设备是否完好,有无配件松动;
(3)检查电源、电线、插座板有无漏电,是否完好;
(4)生产(作业)时应按照各种生产设备使用说明规定,性能规范操作;
(5)机械操作时,应指定专人操作,严禁无关人员使用;
(6)机械设备在使用过程中发生故障时,应立即停止使用并向上级汇报,及时维修,严禁机械设备“带病”作业;
(7)使用机械设备要登记,使用人、地点、作业时间,对机械设备要进行月检、季检、年检登记,并做好机械设备使用档案。
3.2.9 乙方实施露天高空作业、登机桥外及室内高空作业时应至少符合以下安全标准:
(1)实施高空作业,必须提前向甲方安全监管单位提出申请并得到批准后,方能作业;
(2)高空作业人员必须具有深圳市级高空作业证合格证书;
(3)实施高空作业时,现场应至少同时有三人以上作业人员;
(4)实施高空作业前,应检查升降机,高空架是否安全牢固;
(5)高空作业区周边8m范围内应设立围栏,并放置安全提示牌,防止无关人员进入作业安全区;
(6)实施高空作业前,应与甲方安全监管单位及相关安全管理部门协调后按规定的时间进行,高空架、升降梯应在指定的地点放置;
(7)实施高空作业时,作业人员应戴好安全帽,系好安全带,作业区地面安排人员看守;
(8)使用高空架时不准穿水鞋作业,应穿防滑平底便鞋;
(9)实施高空作业的人员应处于精神饱满和注意力集中的良好状态,高空作业人员作业时间不得连续超过2小时,连续操作2小时应及时更换作业人员。
3.2.10 乙方生产(作业)使用危险化学物品应至少满足以下安全管理要求:
(1)未获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任何时候都不得在承包区域存放易燃物品、挥发性大或气味浓烈的液体;
(2)乙方生产、储存、运输、经营、使用危险化学物品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物品,应严格遵守国务院颁布的《危险化学物品安全管理条例》,满足机场管理机构有关质量、环保及职业健康管理的要求;
(3)乙方主要负责人应保证本单位危险化学物品的安全管理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的要求,并对本单位危险化学物品的使用、管理安全全面负责;
(4)乙方危险化学物品的使用、储存应得到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未经批准不得在深圳机场范围内使用、储存危险化学物品;
(5)乙方从事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化学物品的人员,必须接受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关于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知识、专业技术、职业卫生防护和应急救援知识的培训,并经考试合格,方可上岗作业;
(6)乙方应当接受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检查,不得拒绝或阻挠检查的实施;
(7)对检查中发现的危险化学物品安全隐患,乙方应当立即予以整改,对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危险化学物品使用、管理有关设施、设备、器材、运输工具均应停止使用。
3.2.11乙方实施航空货物装卸(搬运)作业应至少符合以下安全标准:
(1)乙方所属员工严禁监守自盗航空货物,不得利用工作之便谋取私利,向代理人、货主索要财物;
(2)乙方应严格按照大不压小、重不压轻、木不压纸的“三不”要求和货物的指示标志作业,做到轻拿轻放,文明装卸,杜绝翻滚、抛掷货物等野蛮装卸行为;
(3)乙方应根据甲方生产业务需要,安排足够的装卸(搬运)人员,及时为甲方提供装卸(搬运)服务;
(4)乙方根据甲方生产作业要求实施装卸(搬运)作业,为甲方提供符合行业标准的安全装卸(搬运)服务;
(5)乙方必须将使用后的装卸工具及时回收到甲方指定位置,避免造成装卸工具丢失或损坏;
(6)乙方应严格遵守易燃易爆及危险化学物品装卸运输的有关规定实施危险品货物的装卸(搬运)作业,作业时应佩戴适用的防护用品;
(7)堆放货物不可歪斜,高度适当,不得影响安全通道或消防门的使用;
(8)装卸(搬运)作业人员应在指定的安全区域实施作业,避免发生意外工伤事件。
3.2.12乙方实施信息弱电系统施工(作业)时应至少符合以下安全标准:
(1)乙方应取得甲方、技术主管和项目经理共同授权后,方可接入生产系统或进行操作;
(2)乙方应在申请时间窗内操作(含远程操作)生产环境运行系统和设备;
(3)乙方应编制变更方案,经甲方审核后同意方可执行变更;
(4)乙方应设定AB角(一个操作、一个审核)执行高级及以上变更(如启停服务、删除文件、登陆数据库后台、设备上下电以及插拔网线)操作;
(5)乙方应在执行变更操作后进行相关业务验证,并安排专业工程师在现场应急值守;
(6)乙方应做好变更全过程系统运行状态的监测工作,发现系统异常,应在5分钟按重大事故通报流程第一时间通报,严禁隐瞒不报或延迟通报;
(7)乙方原厂人员进行远程操作时,应当获得甲方书面授权后方可进行,并且应采取全程监控措施;
(8)乙方执行常规运维操作应在指定生产终端上进行,不能在非指定地点接入生产环境;
(9)乙方应遵守甲方《入网管理规范》的相关约定,不得随意将移动介质设备插入生产系统内;
(10)乙方应获得甲方书面授权后,方可使用网线直连、网络共享、无线传输、网盘同步、光盘客户等方式拷取生产数据;
(11)乙方应确保设备(服务器、终端、交换机等)符合现有网络安全环境要求和标准(如杀毒、防病毒软件、安全策略等),方可接入生产网络;
(12)乙方应在测试环境中充分验证拟上线功能后,方可提出生产变更申请,不得在生产环境中进行测试;
(13)乙方应遵守甲方生产终端管理规定,不得进行无关生产的操作,如安装第三方软件、登录个人邮箱、网盘、浏览视频等。
3.2.13乙方对生产(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教育至少应满足以下要求:
(1)乙方应按照要求参加甲方开展的各项安全培训;
(2)乙方应当对所属人员进行专业技能安全培训;
(3)乙方负责组织的安全培训项目及实施标准:
a.每月至少组织一次由所有工作人员参加的安全教育培训;
b.每月组织一次由所有工作人员参加的业务技能考核;
c.培训内容应包括国家、行业、地方政府法律、规章、标准,以及深圳机场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和生产(作业)岗位操作规范。
(4)安全培训基本要求:
a.每次培训时,参加培训人员必须到位,做好培训签到记录;
b.建立生产(作业)人员安全培训档案。
3.2.14 乙方对所属人员的管理应至少满足以下安全要求:
(1)乙方应保证每月生产(作业)人员的流动率不超过5%,以保障安全生产的要求;
(2)乙方及其员工应遵守机场管理机构的行政管理规定和规章制度;
(3)乙方所属人员严禁在机场范围内从事拉客、拉票、拉货,不得在其使用、管理区域从事非法活动;
(4)乙方所属人员不得在其承包区域内住宿,不得对甲方或任何第三方进行滋扰性的行为;
(5)乙方所属人员严禁在机场范围内驾驶无牌无证摩托车;
(6)乙方所属人员上班前严禁饮酒及有酒精含量的物品;
(7)乙方所属员工住宿应服从机场物业管理部门的管理并自觉执行有关物业管理规定;
(8)乙方所属员工生活宿舍用气、用电、用火应确保安全,严禁乱拉、乱接电源电线及使用无证无牌煤气,使用热水器应是合格产品;
(9)乙方所属人员在机场范围内应认真遵守国家、地方政府交通安全管理规定,确保车辆行驶和行人交通安全,避免发生交通安全事故。
3.3 违约责任
本协议经甲、乙双方共同确认签订,违反本协议约定,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3.3.1甲方:
甲方违反本协议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生产(作业)安全管理的责任和义务,对乙方安全生产造成损失或影响的,甲方应立即予以改进,确保责任和义务履行到位,并视对乙方造成损失或影响的程度,给予乙方相应的补偿或赔偿。
3.3.2 乙方:
(1)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视情况的严重性向乙方收取人民币200-2000元违约金,并责令乙方限期整改;由此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乙方应承担因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和损失;
a.乙方实施机械操作生产(作业)未达到本协议3.2.8款任意一项安全标准的;
b.乙方实施露天高空作业、登机桥外及室内高空作业未达到本协议3.2.9款任意一项安全标准的;
c.乙方生产(作业)使用危险化学物品未达到本协议3.2.10款任意一项安全标准的;
d.乙方实施航空货物装卸(搬运)作业未达到本协议3.2.11款任意一项安全标准的;
e.乙方对所属人员的管理未达到本协议3.2.13款任意一项安全标准的;
f.乙方所属员工违反国家、地方政府各项安全生产安全法律、规章、标准,和甲方生产(作业)安全管理规章制度进行违章作业的;
g.乙方违反遵守国家关于质量、环保及职业健康与安全方面的法规,不服从甲方对安全生产的管理的;
h. 乙方在生产(作业)时,未采取科学的安全保护措施,未提供生产(作业)人员必要人身防护用品的。
(2)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视情况的严重性向乙方收取人民币500-5000元违约金,并责令乙方限期整改;由此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乙方应承担因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和损失。
a.乙方违规使用无安全生产作业资质人员上岗作业的;
b.乙方在其使用、管理范围内违章作业或野蛮作业,对甲方、旅客或工作人员造成人员伤害和财产损失的;
c.乙方不积极配合甲方安全监管单位、安全管理部门或政府主管部门对乙方安全检查监督工作的;
d.在使用、管理范围内遇有突发事件时,乙方不积极配合甲方开展应急处置工作的;
e.乙方及所属员工实施项目或运维工作中未达到本协议3.2.12款任意一项安全标准的。
(3)乙方及所属员工在本场发生不安全生产事件(包括网络信息安全事件)的,乙方应赔偿甲方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同时,对于重复发生或对甲方造成负面影响的,甲方视情向乙方收取人民币5000-10万元违约金,直至解除合同;构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定代表人或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4)乙方未按照协议的约定缴纳罚款的,甲方可随时解除与乙方签订的业务承包合同,由此所产生的一切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5)甲方责令乙方限期整改但乙方未进行整改或未及时完成整改的,甲方可随时解除与乙方签订的业务承包合同,由此所产生的一切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4. 施工安全
4.1 甲方的责任和义务
4.1.1甲方应指定业务单位作为监管乙方(包括施工承包方、施工监理单位)的责任单位,履行施工安全监管的责任和义务。
4.1.2 甲方监管责任单位应根据施工外包业务的具体情况与乙方签订施工安全责任书,进一步明确双方的施工安全责任,落实施工安全逐级责任制。
4.1.3 对需要办理不停航施工手续的工程项目,甲方负责按《民用机场不停航施工管理规定》要求,组织乙方与机场安全监管单位签订不停航施工安全保证责任书,并向民航中南管理局申报不停航施工手续。
4.1.4 甲方有义务向乙方提供国家、行业、地方政府施工安全法律、规章、标准,和机场管理机构相关施工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4.1.5 甲方负责组织乙方监理人员或施工人员在工程开工前开展机场空防安全教育。
4.1.6 甲方应为乙方符合办理机场控制区通行证条件的人员办理控制区证件。
4.1.7 甲方应向乙方提供符合施工安全要求的作业环境。
4.1.8 甲方应根据招投标的有关规定,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确保安全措施经费的足额到位。
4.1.9 工程开工前,甲方应当向乙方提供与施工现场相关的地下管线等各类隐蔽资料,并组织机场相关管理部门做好地下管线会签手续,积极配合乙方做好安全施工准备工作。
4.1.10 甲方负责建立工程项目各方与机场指挥中心可靠的通信联系渠道。
4.1.11甲方负责工程实施的安全监管协调工作,甲方安全监管单位工程负责人督促监理单位加强对承包方安全管理的监督检查。
4.2 乙方的责任和义务
4.2.1 施工承包方
(1)乙方对其所承包的深圳机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承担主体责任,必须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体系;乙方企业法人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在深圳机场承担的工程施工安全生产负责。
(2)施工现场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乙方项目经理为施工现场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负责本项目安全生产的组织与实施。
(3)乙方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应当根据深圳机场工程特点,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对专业性较强的分部分项工程,应编制专项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并采取措施严格执行。对工程有不停航安全施工专项要求的工程,应当制定专项保证飞行安全和航班正常的不停航施工安全措施,其内容应当包括:
a.施工总平面图及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包括施工区域围界,标志线、标志灯布置,堆料场位置,大型机具停放位置,施工车辆通行路线,施工人员进出施工现场道口等;
b.影响飞机滑行、停放的情况和临时采取的措施;
c.影响机场消防、应急救援通道的情况和临时采取的措施;
d.涉及跑道入口内移的,对道面标志、助航灯光临时采取的措施;
e.对临时设置的进入飞行区及其他限制区的出入口的控制措施;
f.对施工中的飘浮物、灰尘的控制措施;
g.对施工噪声及其他污染的控制措施;
h.施工机具影响机场运行标准的情况和控制措施;
i.在经批准的施工期间,对机场飞行程序、起飞着陆最低标准影响和变动的情况;
j.影响机场导航设施正常工作的情况和采取的措施。
(4)乙方应健全各类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制度,如施工现场定期安全检查与会议制度,各类设备、设备的安全验收制度,安全技术交底制度,安全生产奖罚制度,安全内业资料管理制度及各种技术操作规程及职责等。施工现场必须严格执行施工临时用电、脚手架及高处作业防护、施工机构与垂直运输设备的安装检查、验收制度,对无验收手续或验收不合格的坚决不予使用。
(5)乙方应严格执行国家、地方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关建筑安全的各项法律、规章、标准等管理规定。严格执行现行的“一标准三规范”(《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供用电安全规范》(GB50194-2014)、《建筑施工高空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91)和《龙门架及井架物料提升机安全技术规范》(JGJ88-2010))。严禁各类违章指挥与违章作业,乙方应根据安全检验评分标准加强安全日常检查,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整改,并作好记录。
(6)乙方应当确保施工现场具备良好安全保证措施与完全的安全设施。严格执行临边洞口的防护要求,建筑四周要求封闭施工,进入现场应设安全通道等,临街面施工必须封闭施工,保证过往行人的人身安全,施工临时用电必须采用三相五线制。
(7)乙方应当建立健全劳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对职工岗位教育培训,提高工人安全防范意识,特种工人必须持证上岗。
(8)施工中发生事故时,乙方应当采取紧急措施,减少人员伤亡和事故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9)乙方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五章四十八条的规定,为施工现场人员购买意外伤害、伤亡保险。
4.2.2 施工监理单位
(1)乙方受甲方委托,依据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施工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2)乙方的安全生产监理工作质量应接受甲方安全监管单位的考核。
(3)乙方应建立安全生产管理体系,以保证安全生产监督责任的落实。
(4)乙方主要负责人对承担的深圳机场建设工程安全监理工作全面负责;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对所监督工程的安全监理工作负责。
(5)乙方应当根据工程特点,配备施工现场安全监理人员,并明确其工作职责,安全监理人员应在总监理工程师的领导下,对施工现场日常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理。
(6)乙方应加强对监理人员的安全生产知识的教育培训,学习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标准,并应当熟悉机场不停航施工的有关要求、工程施工安全操作规程。
(7)乙方编制项目监理规划书应当包括安全生产监理方案,明确安全监理内容、工作程序和制度措施,编制的监理实施细则中应包括安全管理的具体操作程序。
(8)乙方施工监理工作的审核查验职责
a.建设工程有无施工许可证;
b.施工总承包、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单位的资质是否符合规定,有无安全生产许可证;
c.承包方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有无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各级管理人员上岗资格和特种作业人员上岗资格是否符合要求;
d.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以及下列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强制性标准:深圳机场不停航施工的专项措施;深度超过5米的深基坑支护、土方开挖和降水工程;悬挑、外挂、附着式升降脚手架;高大异型脚手架;大型结构和设备吊装、拆除、爆破等高危作业施工;大模板和跨度超过6米的梁、板的模板施工;地下暗挖作业;人工挖孔桩作业;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的施工作业;
e.审查施工承包方是否根据发包人提供的地下管线交底资料制定了地下管线保护措施方案,并签署审查意见。
(9)乙方施工监理工作的安全检查职责
a.检查施工单位按照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情况;
b.检查施工单位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使用情况;
c.检查施工现场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检查制度\事故报告制度的执行情况和施工单位进行的安全自查情况;
d.检查施工机械、安全设施的验收手续,并签署监理意见。施工机械、安全设施未经监理人员签署意见的不得投入使用。
(10)乙方施工监理工作的督促整改职责
a.参加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检查,对检查出的各类安全隐患书面通知施工单位,并监督施工单位立即整改或暂时停工整改;
b.向施工单位下达暂时停工整改通知,并同时报告甲方安全监管单位;
c.施工承包方对安全隐患拒不整改或暂时停工整改的,及时向属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4.3 违约责任
本协议经甲、乙双方共同确认签订,违反本协议约定,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4.3.1甲方:
甲方违反本协议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施工安全管理的责任和义务,对乙方安全生产造成损失或影响的,甲方应立即予以改进,确保责任和义务履行到位,并视对乙方造成损失或影响的程度,给予乙方相应的补偿或赔偿。
4.3.2 乙方(施工承包方):
(1)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视情况的严重性向乙方收取人民币200-1000元违约金,并责令乙方限期整改。
a.乙方未按照本协议4.2.1款第3条要求制定施工或不停航施工安全措施的;
b.乙方未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和施工现场安全责任制的;
c.乙方未按照本协议4.2.1款第4条要求建立健全各类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制度的;
d.乙方未组织开展安全日常检查,或对自查中发现的问题未及时进行整改的;
e.乙方未按照本协议4.2.1款第6条的要求确保施工现场具备良好安全保证措施与完全的安全设施的;
f. 乙方违规使用无施工安全生产作业资质或未接受过机场施工安全培训教育的人员上岗作业的;
g.乙方未购买施工现场人员的意外伤害、伤亡保险的。
(2)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视情况的严重性向乙方收取人民币1000-5000元违约金,并责令乙方限期整改;a. 乙方违反国家、地方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关建筑安全的各项法律、规章、标准等管理规定,发生各类违章指挥与违章作业的;
b. 施工中发生事故时,乙方未采取紧急应对措施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
(3)乙方及所属人员在本场发生施工不安全事件的,乙方应赔偿甲方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同时,对于重复发生或对甲方造成负面影响的,甲方视情向乙方收取人民币5000-10万元违约金,直至解除合同;构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定代表人或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4)乙方未按照协议的约定缴纳罚款的,甲方可解除与乙方签订的业务承包合同,由此所产生的一切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5)甲方责令乙方限期整改但乙方未进行整改或未及时完成整改的,甲方可解除与乙方签订的业务承包合同,由此所产生的一切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4.3.3 乙方(施工监理单位):
(1)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视情况的严重性向乙方收取人民币300-1000元违约金,并责令乙方限期整改。
a.乙方未建立保证施工安全监理责任落实的安全管理体系的;
b.乙方未配备施工现场安全监理人员或未明确现场安全监理人员工作职责的;
c. 乙方违规使用无施工安全监理资质或未接受过机场施工安全培训教育的监理人员上岗作业的;
d.乙方未编制项目监理规划书或规划书编制缺项不完整的。
(2)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视情况的严重性向乙方收取人民币1000-3000元违约金,并责令乙方限期整改;a.乙方未认真履行本协议4.2.2款第8条任意一项施工监理工作的审核查验职责的;
b.乙方未认真履行本协议4.2.2款第9条任意一项施工监理工作的安全检查职责的;
c.乙方未认真履行本协议4.2.2款第10条任意一项施工监理工作的督促整改职责的;
d.施工现场安全监理人员不在岗在位的。
(3)乙方及所属人员在本场发生施工不安全事件的,乙方应赔偿甲方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同时,对于重复发生或对甲方造成负面影响的,甲方视情向乙方收取人民币5000-10万元违约金,直至解除合同;构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定代表人或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4)乙方未按照协议的约定缴纳罚款的,甲方可解除与乙方签订的业务承包合同,由此所产生的一切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5)甲方责令乙方限期整改但乙方未进行整改或未及时完成整改的,甲方可解除与乙方签订的业务承包合同,由此所产生的一切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5.失信管理
乙方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将乙方列入安全生产失信名单,并采取包括但不限于提前解除合同并没收履约保证金、禁止乙方承接深圳机场集团范围内相关业务、限制合同续约等惩戒措施:
5.1被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列入安全生产诚信管理失信名单的;
5.2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存在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无正当理由拒不落实整改的;
5.3拒不执行安全生产相关指令的,以及拒不执行停工、停业整顿或拒不缴交罚款的;
5.4发生安全事故瞒报、谎报,或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的;
5.5责任原因发生安全生产事故(事件)或安全管理存在严重问题,对深圳机场造成严重负面影响,经深圳机场管理当局安全管理相关机构评估,不能保证安全生产的。
6.责任认定
6.1涉及不安全事件的责任认定, 深圳机场机场管理当局有权根据本合同(含附件)及相关管理规定进行责任认定,责任认定结果以深圳机场管理当局认定为准;涉及由政府、行业等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责任认定的,则以相应的责任认定结果为准。
6.2不安全事件是指在组织生产运行或其他相关生产、经营活动中,由于管理或人为责任原因发生的,已经或可能导致损失(如人员伤亡、人员健康损害、财产损失、环境破坏、深圳机场形象受损等)的事件。
甲方(盖章): 深圳市机场(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
第四章 格式文本封面:
竞价应答文件
项目名称: | 模拟内通电话维修项目(二次) |
项目编号: | JT-FZB20240617-010 |
供应商: | |
法定代表人 或其委托代理人: | |
日期: | 年 月 日 |
目录
(略,为方便评审小组查阅,供应商自行编制目录。)
A1、资格审查文件
供应商应提交证明其有资格参加报价和中选后有能力履行合同的文件,并作为其报价文件的一部分。包括但不限于:
1)合法、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2)第一章报价邀请函“应答人资格要求”中要求提供的各项资料;
3)供应商认为需要提供的其它证明文件。
A2、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
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
应答人名称:
单位性质:
地址:
成立时间: 年 月 日
经营期限:
姓名:
性别:
职务:
系 (应答人名称) 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应答人: (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注:
1、如为法定代表人参加本次投标活动时,后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A3、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致: (采购人名称)
本授权委托书宣告:(应答人全称)的 (职务)(姓名)以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合法地代表本单位,授权 (应答人全称) 的(职务)(姓名)为我单位授权代理人,该授权代理人有权在的投标活动中,以我单位的名义签署投标函和应答文件、与采购人协商、谈判、签订合同协议以及全权处理与此有关的一切事项,其法律后果由我单位承担。
委托期限: 。
授权代理人无转委托权,特此委托。
应答人: (盖章)
法定代表人:
日期: 年 月 日
注:
1、如为法定代表人参加本次投标活动时,则不需要填写“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2、后附授权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A4、响应函响应函
致:(采购人名称)
1、在研究了你方提供的采购文件及澄清或修改文件后,我方愿意按响应报价一览表的响应报价,完成本项目服务,并履行采购文件合同中的责任和义务;
2、我方已详细审查全部采购文件,包括澄清或修改文件(如有)以及有关附件。我方完全理解并同意放弃对这方面有不明及误解的权利;
3、本响应有效期为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日起 120 日历日,我方保证在响应有效期内严格遵守本响应函的各项承诺。在此期限届满之前,本响应函将对我方具有约束力,并随时接受中选;
4、我方同意按照你方的要求提供与本项目有关的一切数据或资料,完全理解你方不一定要接受最低价的响应或收到的任何响应。同时也理解,你方不负担我方的任何响应费用;
5、如果我方中选,我方保证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期限要求提供服务及承担有关责任和义务;
6、在合同协议书正式签署生效之前,本响应函连同你方发出的成交通知书,将构成你我双方共同遵守的文件,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7、如果我方存在以下任何一种行为时,你方有权取消我方中选资格,另选成交单位,给你方造成的损失,你方还有权要求我方进行赔偿:
(1)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后,我方在响应有效期内撤回或修改响应文件;或
(2)我方在接到成交通知书后放弃中选;或
(3)我方自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30 天内拒绝按照你方指定的时间和地点签订合同及附件;或
(4)我方在签订合同时提出你方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或者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的;或
(5)我方资质证书被暂扣或吊销,但仍参与响应的;或
(6)我方有违反法律法规或采购文件中规定的其他行为。
8、与本响应有关的一切正式往来通讯请发往:
供应商: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姓名: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手机号码: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电子邮箱:
供应商地址:
邮政编码:
日期: 年 月 日
A5、关于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的承诺函致采购人:
为切实落实国家、省、市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及政府主管部门关于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的相关规定,我司现作出以下承诺:
1.保证严格遵守《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相关规定,按照《条例》的规定或行业规范、交易习惯,合理约定付款期限、方式、条件和违约责任,不要求中小企业接受不合理的付款期限、方式、条件和违约责任等交易条件。
2.保证按照约定的期限及时对从中小企业采购的货物、工程、服务进行检验、验收。
3.保证按照约定的期限及时向中小企业支付款项,不违约拖欠中小企业的货物、工程、服务等款项;延迟支付的,按照合同约定或《条例》的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4.保证不强制中小企业接受商业汇票等非现金支付方式,或者利用商业汇票等非现金支付方式变相延长付款期限。
5.保证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不要求以审计机关的审计结果作为结算依据。
6.保证不违法收取保证金、不将保证金限定为现金、不拒绝接受中小企业提供的金融机构保函,并保证及时与中小企业对保证金进行核实、结算。
7.保证不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
8.保证按照《条例》的规定,公开逾期尚未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合同数量、金额等信息。
9.如因我司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导致中小企业向主管部门进行投诉的,我司保证不以任何形式对投诉人进行恐吓、打击报复。
10.我司保证切实落实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的各项规定,接受招标人及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11.如果违反本承诺书中任何条款,我司愿意接受:
(1)视作我方单方面违约,并按照合同约定向贵司支付违约金或解除合同;
(2)履约评价评定为合格及以下;
(3)如因我司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导致中小企业向贵司或主管部门投诉次数超过3次的,贵司今后可拒绝我司参与任何项目的投标。
承诺人(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A6、应答单位股东关系构成表应答单位股东关系构成表
应答单位名称 | |
本单位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姓名 | |
是否存在本单位的控股股东 | □是,其控股股东为: ,股份占比: ; 其他主要股东及其股份占比: 。 □否 |
是否存在“与本单位存在管理关系的单位” | □是,该单位为: □否 |
是否存在“与采购人有利害关系”的情况 | □是,与采购人的关系为: □否 |
注:
1、控股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或其持有的股份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2、此表格必须填写,否则将视为未实质性响应采购文件;
3、应答单位需如实填写上述信息,如查实上述信息与实际不符,视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取中标,应答单位应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A7、商务及合同条款总体响应表商务及合同条款总体响应表
序号 | 竞价文件商务要求 | 应答人响应 | |
差别项名称 | 差别项招标要求 | 差别说明 | |
竞价文件中标注“★”的商务及合同条款 | |||
1 | … | 见竞价文件第 页第 条 | 差别为: ,详见应答文件第 页第 条 |
… | … | 见竞价文件第 页第 条 | 差别为: ,详见应答文件第 页第 条 |
竞价文件中标注“▲”的商务及合同条款 | |||
1 | … | 见竞价文件第 页第 条 | 差别为: ,详见应答文件第 页第 条 |
… | … | 见竞价文件第 页第 条 | 差别为: ,详见应答文件第 页第 条 |
竞价文件中未标注“★”或“▲”的商务及合同条款 | |||
1 | … | 见竞价文件第 页第 条 | 差别为: ,详见应答文件第 页第 条 |
… | … | 见竞价文件第 页第 条 | 差别为: ,详见应答文件第 页第 条 |
竞价文件中合同条款、补充文件、答疑中的条款 | |||
1 | … | 见竞价文件第 页第 条 | 差别为: ,详见应答文件第 页第 条 |
… | … | 见竞价文件第 页第 条 | 差别为: ,详见应答文件第 页第 条 |
除上述条款以外,我司承诺全部接受并按照竞价文件的商务及合同条款要求承担本项目。 |
重要提示:
1、应答人须在仔细阅读竞价文件后,将应答文件响应与竞价文件(含补遗、澄清文件)不一致的商务及合同条款填写在本表中,包括高于或低于竞价文件要求的所有条款。
2、竞价文件中所有与竞价文件商务和合同要求不一致的内容必须在本表中做出说明,未在本表中做出说明的差异,即使在应答文件的其他部分做出了说明,采购人(买方)也有权在评标时或履行合同时拒绝接受,并可要求中标人按照竞价文件的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应答人拒绝履行的将视为违约。
3、应答人必须提供本表,如对竞价文件商务条款及合同内容完全接受,则无需填写相关内容。
注:①只列出发生偏离的项目,没有列出的将被视为完全响应。
②打“★”的商务及合同条款不得负偏离,否则作废标处理。
应答人: (盖章)
A8、技术条款总体响应表技术条款总体响应表
序号 | 竞价文件技术要求 | 应答人响应 | |
差别项名称 | 差别项招标要求 | 差别说明 | |
竞价文件中标注“★”的技术条款 | |||
1 | … | 见竞价文件第 页第 条 | 差别为: ,详见应答文件第 页第 条 |
… | … | 见竞价文件第 页第 条 | 差别为: ,详见应答文件第 页第 条 |
竞价文件中标注“▲”的技术条款 | |||
1 | … | 见竞价文件第 页第 条 | 差别为: ,详见应答文件第 页第 条 |
… | … | 见竞价文件第 页第 条 | 差别为: ,详见应答文件第 页第 条 |
竞价文件中未标注“★”或“▲”的技术条款 | |||
1 | … | 见竞价文件第 页第 条 | 差别为: ,详见应答文件第 页第 条 |
… | … | 见竞价文件第 页第 条 | 差别为: ,详见应答文件第 页第 条 |
竞价文件中合同条款、补充文件、答疑中的条款 | |||
1 | … | 见竞价文件第 页第 条 | 差别为: ,详见应答文件第 页第 条 |
… | … | 见竞价文件第 页第 条 | 差别为: ,详见应答文件第 页第 条 |
除上述条款以外,我司承诺全部接受并按照竞价文件的技术及合同条款要求承担本项目。 |
重要提示:
1、应答人须在仔细阅读竞价文件后,将应答文件响应与竞价文件(含补遗、澄清文件)不一致的技术条款填写在本表中,包括高于或低于竞价文件要求的所有条款。
2、应答文件中所有与竞价文件技术要求不一致的内容必须在本表中做出说明,未在本表中做出说明的差异,即使在应答文件的其他部分做出了说明,采购人(买方)也有权在评标时或履行合同时拒绝接受,并可要求中标人按照竞价文件的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应答人拒绝履行的将视为违约。
3、应答人必须提供本表,如对竞价文件技术条款及合同内容完全接受,则无需填写相关内容。
注:①只列出发生偏离的项目,没有列出的将被视为完全响应。
②打“★”的技术条款不得负偏离,否则作废标处理。
应答人: (盖章)
A9、技术方案/技术规格说明(如适用)报名人根据技术需求明细,编制技术方案/货物技术规格、主要技术性能等技术说明,格式自拟。
A10、售后服务和质量保证(如适用)格式自拟。
A11、报价表A11-1、报价一览表
项目名称:模拟内通电话维修项目(二次)
项目编号:JT-FZB20240617-010
货币单位:人民币元
项目名称 | 模拟内通电话维修项目(二次) |
供货期 | |
质保期 | |
总价(不含增值税) | (小写) |
(大写) | |
增值税税率 | |
总价(含增值税) | (小写) |
(大写) | |
备注 | |
注:
1、价格应按采购文件中规定的货币单位填写,结算须开具合法合规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2、报价总价包含了本项目所需全部货物及其运输费、装卸费、售后服务费、按中国法律规定应交纳的一切税费以及其它一切费用;
3、如报价方所提供的税率不同,则最终价格按不含增值税总价进行评定;
4、供应商如果需要对报价或其它内容加以说明,可增加备注栏填写;
5、本表须填报两次,第一次作为首次报价随竞价应答文件一同提交至深圳机场电子采购平台;第二次作为最终报价,在本项目竞价结束后,当天填写完毕并加盖公章,扫描件发至邮箱812805186@qq.com
报价方(盖章):
日期:
A11-2、分项报价表
项目名称:模拟内通电话维修项目(二次)
项目编号:JT-FZB20240617-010
货币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 名称 | 品牌 | 规格型号 | 数量 | 计量单位 | 单价(含税) | 小计(含税) | 增值税税率 | 备注 |
1 | | | | | | | | | |
2 | | | | | | | | | |
... | | | | | | | | | |
总价(含增值税) | (小写) | ||||||||
(大写) |
注:
1、上述分项报价表中“总价(含增值税)”与报价一览表“总价(含增值税)”应一致;
2、本表须填报两次,第一次作为首次报价随竞价应答文件一同提交至深圳机场电子采购平台;第二次作为最终报价,在本项目竞价结束后,当天填写完毕并加盖公章,扫描件发至邮箱812805186@qq.com
报价方(盖章):
日期:
A12、其他文件报名人认为应补充提供的其他文件资料或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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