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
昆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关于购买2024年信号机设备维护服务的计划
金额
200万元
项目地址
云南省
发布时间
2024/08/28
公告摘要
公告正文
为保障昆明市主城四区及呈贡、高新、度假、经开、空港区范围内交通信号控制路口的交通信号控制机及附属设备的正常运行,项目主要对各交通信号控制路口的信号机、后台信号控制系统、倒计时设备、移动式信号灯、盲钟等交通信号控制及附属设备进行日常巡检巡查及维修维护。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的通知》(云财综〔2022〕71号)、昆明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昆明市市本级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2022年版)》的通知(昆财综〔2022〕46号)文件精神,昆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拟采用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向社会购买2024年信号机设备维护服务项目,编制购买服务计划如下:
一、 项目名称
2024年信号机设备维护(目录代码:A1101 公共设施管理服务)
二、 购买主体
单位名称:昆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三、 主要内容
(一)本项目主要工作内容
昆明市主城五区及高新、经开、度假、空港区范围内路口交通信号控制设备及倒计时等附属设备的巡检、维修、维护。
主要内容包含:1530个路口的交通信号机730余台、倒计时设备5000余块、盲钟1670余套及10个大队的停电应急移动式信号机50余台等交通信号控制及附属设备,设备使用年限约在3-15年期间。
(二)本项目实施目的和意义
目的:通过本项目的实施保障昆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管辖区的信号灯控制路口交通秩序有序、规范,解决车辆及行人通行安全、高效通过交叉路口。意义:交通信号控制设备的完好正常是缓解城市交通拥堵状况,道路通行安全有序的重要保障。
四、 预算资金
(一)项目金额:200万元。
(二)资金来源:2024年年初预算“科技管控及执法设备运维经费”
五、 承接标准
1.供应商必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且能独立完成招标文件中所规定内容的供应商;
2. 经营范围与所投内容相符;
3. 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4. 具有专业的技术服务能力。
六、 目标要求
(一)维护人员工作要求
1. 承建方应当建立“7×24小时”值班制度,为每位维修人员配置具有符合采购方要求的操作系统及具备GPS功能的智能移动电话,且必须保证24小时有人接听,确保通讯畅通;发现故障或接到故障通知后,按照采购方要求立即响应,快速抢修,并及时反馈。
2. 承建方为本项目配备至少10位维护技术人员和相应交通工具,以及必需的检修仪器、维修工具、通讯设备及相关备件,以确保维护工作的快速、有效完成。
3. 承建方须根据采购方设备维护工作的具体需求,配备专业技术知识扎实、责任心强且具有丰富经验的维护人员;人数必须满足采购方设备维护工作需求,经采购方进行保密、安全培训及考核合格后,且在合同签订后3日内配置到位。参与本项目的项目负责人及维修、维护技术人员不得无故更换。
4. 承建方自行核实、承诺为本项目配备的所有服务人员无犯罪记录,在5日内向采购方进行人员信息备案;并安排人员配合采购方进行备案管理系统的录入。
5. 在工作过程中,如承建方配备的工作人员专业技术及能力水平无法满足设备(系统)维护工作的标准及要求,采购方有权要求承建方更换工作人员,承建方务必按照采购方的标准及要求3日内将人员更换、配置到位。
6. 维护人员在工作期间统一着装,并持有《交通设备维护证》,维护证样式由中标方根据采购方要求自行制作;《交通设备维护证》遗失的须及时联系采购方进行补办;合同结束后《交通设备维护证》必须全部交回采购方。
7. 承建方应当为维护人员配备随身音影、像摄录设备,所有设备承建方按照采购方要求自行采购。
8. 提供优良的技术服务和快捷的维修响应工作;保证有足够的设备备品、备件(各类主要设备的备品、备件数量不低于5套),备件不足时,必须及时按要求补充完全;所提供配件及消耗品必须确保质量,技术性能不低于采购方现有的同类最新设备;本项目的未使用的备品备件不计入维护成本中。
9. 承建方全部了解维护范围内的设备数量、状况及周围的环境,确保设备正常使用。承担本次招标维修、维护设备所需的备品、备件、仪器、工具、车辆、通讯工具及人工的全部费用;同时承担由于维护不当造成的所有损失。
10. 承建方自行采购不带无线网卡的维修专用电脑,合同签订3日内日交由采购方进行设备备案及除网工作,维修专用电脑严禁使用其他网络。在维修工程中需要联网调试的,必须使用维修专用电脑。
11. 承建方加强所有服务人员的服务技能、安全教育和思想意识的培训、监督、检查。服务过程中由于维护工作人员责任心不强、过失、服务缺陷及自身维护原因导致自身和第三方的人身和财物发生意外和伤害的,由承建方承担责任及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
12. 采购方遇有重大、紧急、突发事件,以及其它遇特别任务、重大活动,承建方需按采购方要求安排足够的人员配合采购方完成任务。
13. 节假日等特殊时期,承建方提前安排维护人员值班,维护人员值班表必须提前送交监理及采购方。
(二)维护内容
1. 巡检维护服务
每月按路口数量和工作日平均分配路口巡查任务,完成一次全部设备的现场实物巡检(含移动式信号灯),及在巡检巡查过程中,不断发现、更新、增加路口设备、点位的统计积累;以及在重大安保任务、活动和业主要求的特殊事件等进行不定时、不定量的安排维护人员进行巡检巡查。
主要内容是对信号机、倒计时设备、盲钟、移动信号灯等设备和机箱门锁的使用情况,以及信号机手控按钮、联网、时钟进行检查,发现故障立即修复。机箱内外除尘清洁、检查线路接线、安全规范,应路口民警要求进行配时调整。同时完成路口设备巡检记录(详见附件2:信号机巡检规范)。
1. 1承建方在对本项目进行第一次前端设备巡检维护时,应当对所有设备进行拍照、归类、编号,整理后建立图文档案,于次月提交书面或电子文档给采购方;如设备因维修等发生变动的,应于当月补拍照片置换图文档案。
1. 2每月根据路口数量及工作时间平均分配对所有路口信号机、倒计时、盲钟、车检器等交通信号控制及附属设备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发现故障立即排除修复。
1. 3现场巡检时对各类信号控制及附属设备表面及内部进行除尘、清洁工作,检查、调整、规范线路连接以符合连接、安全规范,并归类整理线缆,以及设备安全情况进行检查。
1. 4现场巡检时对每一台信号控制设备的工作情况进行检查;检查手控情况、联机情况、配时情况及本机时钟等各方面是否正常;检查倒计时显示、盲钟声响是否正常;发现异常及断网立即进行调整、维修。
1. 5详细记录每个点位的巡检维护内容并制作台帐,同时对巡检记录表进行拍照上传维护系统进行备案。记录内容应当包含(但不限于)下述内容:巡检地点、所巡设备名称、规格型号、设备序列号和数量、设备状态情况、故障修复情况、清洁除尘情况、巡检人员及巡检时间等工作内容。
1. 6采购方要求的其它非常规巡检巡查任务,承建方须按要求无条件按时、按质完成,并做好记录。
1. 7承建方要加强巡检巡查工作,不断完善昆明市信号控制路口相关资料,由于承建方巡检巡查不仔细,造成设备遗失、损坏的,由承建方承担赔偿及修复责任。
1. 8采购方要求暂停使用的设备,承建方停止其日常维修工作,但需进行定期巡检及维修养护。
1. 9重大安保任务、活动和业主要求的特殊事件等进行不定时、不定量的安排维护人员进行巡检巡查;维护单位须不计成本、不计方式按要求按时、按质完成巡检及维修,并做好记录。
①根据任务活动范围,维护单位在活动前2∽15天进行线路范围内的设备进行1∽3次现场巡检,发现故障立即修复。
②活动重要环节,维护单位需安排维护人员在任务区域重要节点进行现场值守、巡检,发现问题立即处理。
1. 10承建方需主动于次月5日历日以前提交上月全部巡检记录及更新台账,由监理及采购方审核;次月10个日历日未提交上月巡检记录及更新台账,视为承建方巡检巡查不规范;次月15个日历日未提交上月巡检记录及更新台账,视为承建方未进行巡检巡查任务。
2. 维护、维修服务
负责对管辖区域内的信号机、倒计时设备、移动式信号灯、盲钟等设备进行管养、维护;按照故障每日“清零”原则,根据设备故障现象分级标准,按服务要求时限对故障设备进行检查判定,并及时进行更换、维修。
2. 1维修“清零”原则:当日接到的所有故障,无客观原因必须当日全部修复完成。
2. 2接报时间要求:指报修人通过设备维护平台、通讯群组或电话通知维护值班人员的时间。维护值班人员电话应保持24小时畅通,且必须及时响应,最长不得超过15分钟。
2. 3到达时间要求:指从维修人员接故障报修时开始计算至维修人员到达现场后反馈报修人时间截止。主城区二环路以内(含二环路)45分钟以内到达维修现场;主城区二环路以外60分钟以内到达维修现场;呈贡新区、空港片区、经开区、大渔片区及马金铺片区120分钟以内到达维修现场。
2. 4修复时间要求:指从维修人员到达故障位置开始计算,到故障修复反馈报修人止。具体时间要求按照下述故障类型、程度规定执行。
2. 5重要故障:包括信号机、倒计时设备、车辆检测器、移动式信号灯故障、严重机械结构破坏导致无法修复需整机更换,3小时内修复;线路及管道严重损毁故障,24小时内修复。
2. 6一般故障:包括主机板、主机控制板、弱强电转换板、语音提示盲钟故障、手控等损坏需进行维修、更换,30分钟内修复;交换机、光纤收发器等通讯设备及检测器线圈发生故障导致信号机及车辆检测器联机通讯中断需恢复联机,1小时内修复。
2. 7次要故障:包括保险损坏需更换保险、信号灯因故障出现黄灯闪烁状态需重新启动信号机、信号机相关线路接触不良需检查线路,15分钟内修复;配合其它部门处理灯线短路等,30分钟内修复。
2. 8移动式信号灯故障,接到维修通知后,需在3小时内赶到指定位置进行检修;故障严重,需送厂维修的,在24小时内修复并送返。
2. 9对非维修设备引发的故障处理(如停电、信号灯具损坏、线缆故障等),应及时通知报修人,由报修人通知其它相关部门来处理,维修人员需在现场等候相关部门到达,并配合相关部门处理故障。如相关部门在60分钟内未到达现场,维修人员应通知值班人员及采购方,值班人员及采购方根据相关情况再作安排。
2. 10交通信号设置维护:包括交通信号相位调改、信号配时调整、信号配时查询等。信号配时查询,在工作时间内接报的,需核实点位联机情况后,再进行前端或协调后台信号优化人员调整。时间要求现场信号配时查询,15分钟内查询并回复;信号相位更改、信号配时调整等,协调信号优化人员,在30分钟内修复。
2. 11机箱及门锁维护:包括交警岗亭下层、信号机箱及车辆检测器机箱门、锁维修或更换,1小时内修复。
2. 12重复故障:指接报故障修复后,该点位在5日内由同一故障原因引发的相同故障现象。重复故障维修量按一次结算。
2. 13特殊故障修复时间,由于雷击、洪水等自然灾害或其它不可抗力引发的大面积设备损坏,承建方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按采购方要求尽快恢复。
2. 14特殊原因:如遇气候恶劣、维修车辆在途中发生故障等特殊原因不能按规定时间达到路口,应及时通知报修人,并通知监理及采购方根据实际情况对维修响应时间做调整。
2. 15维修人员在维修设备过程中因维修原因,造成采购方设备损坏的,由承建方负责赔偿。
2. 16因自然灾害或其它不可抗力引发的设备损坏时,承建方立即出动所有维护人员加强外场设备的巡查,发现损坏情况时要立即实施抢修。
2. 17承建方在进行维修工作时应按相关技术要求进行操作,如同一设备因相同故障原因5日内实施重复维修或30日内3次以上反复维修,采购方将按无效维修处理并拒绝支付此项任何维修费用。
2. 18对于仍在保修期内的交通信号设备,以及发生设备被盗、被撞、施工损坏及其他意外受损等情况,不能确定第三方损坏主体的情况,承建方根据采购方的要求进行维护。
2. 19意外事件(如车辆撞毁、外单位施工损坏、被盗、人为损坏等)、自然灾害(如雷电、积水等)造成对路口(含保修路口)信号设施(含全部设备、工程及工程设施)丢失或损坏,及时恢复信号设施。在意外事件中能明确第三责任方的,承建方负有调查、跟踪、理赔的责任,采购方给予协助;如不能发现第三责任方或第三责任方无赔付能力(须出具证明),承建方按照采购方要求进行维修、结算。
2. 20维护人员的维修过程,需严格按照报修系统要求,提供到达现场、更换(维修)设备前、后的影像记录资料,无影像资料的不予结算。
2. 21维护人员完成路口设备修理后应做相应记录存档备查,并用报修系统将维修情况及时反馈报修人,报修系统无记录的不予结算。
2. 22维修中更换的整机设备需提供产品合格证,以便监理查验;设备自安装及更换并正常使用之日起计算质保期,新购及更换设备质保期不少于一年;更换配件质保期不少于6个月;更换的故障配件由监理视更换情况每月组织一次清查;不具维修价值的进行封存提交采购方保存。
2. 23为了节约本项目运作的成本,切实反应维护真实状况,除信号设备类型中倒计时显示器、盲钟及其它项目,电路程序芯片故障、贴片集成电路器件损坏及电路板明显损毁,特殊器件损坏,其它无维修办法及价值的板块可以进行更换外,其余故障均以维修计量。
2. 24对更换有疑义的设备及板块、模块,采购方可交由第三方进行维修或鉴定;经第三方合理维修后能正常使用的设备,由承建方支付维修费用给第三方;该设备维护量不计入承建方的维护结算,且对承建方针对该设备的结算价格处以双倍罚款,从维护费中进行扣减;承建方未支付第三方的,采购方接到投诉后,可从次月应付承建方的维护服务费或履约保证金中直接双倍扣除此笔款项。
2. 25承建方需于次月5个日历日内提交上月全部维修记录及结算资料,由监理及采购方审核;次月15个日历日未提交上月维修记录及结算资料,采购方将不再进行上月的维修结算。
2. 26所有备品备件仅作为维修同类设备的临时替代性维修,不作为更换设备计量,且所有拆换费用均包含在该设备的维修费内。
2. 27承建方在进行需道路开挖修复的故障维护,自行协调道路管理部门提前申请报备,并办理相关手续。
2. 28采购方需要对设备进行标定检测时,承建方应安排专人配合完成设备的送检、派发及登记工作。
(三)服务承诺及安全
3. 1承建方承诺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认真负责地为采购方提供优质维护服务。
3. 2承建方承诺在服务过程中到场的工程师均为承建方专业技术人员,具备相关合法资质证明,且该资质证明在本合同履行期限内持续有效。
3. 3承建方未及时为采购方提供维修、维护服务,且监理下发催促维修通知书3次仍未修复的,采购方除按考核标准考核外,可组织监理、承建方明确另行委托第三方进行维修、维护;该设备的维护量不计入承建方的维护结算,且由此产生的维修费用由承建方支付给第三方;承建方未支付第三方的,采购方接到投诉后,可从次月应付承建方的维护服务费或履约保证金中直接双倍扣除此笔款项。
3. 4所有项目参与人员必须认真学习和遵守采购方所有有关外来人员管理的规章制度,并与采购方签订保密协议,有责任不对外透露采购方的机密信息;承建方任何违规行为采购方都有权追究承建方的赔偿责任及民事、行政和刑事法律责任。
3. 5项目实施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公安部门的保密要求和各项操作规程及安全措施。承建方服务人员任何违规行为采购方都有权追究承建方的责任。
3. 6承建方服务人员在采购方指定地点的一切工作都应在得到采购方专管员的授权之后进行。授权之外的一切行为后果由承建方承担。
3. 7承建方承诺
3. 7.1加强所有服务人员的服务技能、安全教育和思想意识的培训和监督检查。
3. 7.2在维修、维护过程中由于工作人员责任心不强、过失、服务缺陷以及自身维护原因导致服务人员自身和第三方的人身发生交通事故、高空作业事故、触电事故、过失损坏采购方设备等意外事故和伤害的,由承建方承担责任和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
3. 8承建方本项目实施人员只在采购方指定的计算机终端上面操作,而不在采购方工作场所从事与工作无关的活动,未经许可不接触工作场所任何设备。
3. 9对所接触到的数据信息严格保密,维修结束后及时做好移交工作,保障采购方应用系统的绝对安全。
3. 10承建方提供维护人员的人事关系、社会关系资料,由采购方备案;承建方严格按照国家有关部门规定,与维护人员签订劳务合同并及时足额支付劳务报酬、社会保险,提供相关福利待遇,采购方不与承建方人员形成任何劳动合同、劳务派遣或雇佣关系。
3. 11承建方在维护过程中,需拷贝、导出数据时须通知采购方的使用人在场,恢复数据后,当场将拷出数据删除;采购方中层以上领导使用设备发生故障,如涉及到数据和资料的安全,应由采购方专管员陪同处理或在处理前告知采购方相关领导,或由采购方专管员完成,承建方项目成员应当在授权后才能处理。
3. 12承建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将采购方资料、数据带出,如设备需带出维修时,应把数据存储设备(硬盘、存储卡)取出交由采购方专管员保管。
3. 13所有项目参与人员须经采购方身份审核、备案并通过信息安全培训考核后才可上岗进入项目实施。项目实施中严格遵守公安部门的保密要求和各项操作规程及安全措施。
3. 14承建方本项目实施人员只在采购方指定的计算机终端上面操作,而不在采购方工作场所从事与工作无关的活动,未经许可不接触工作场所任何设备。
3. 15对所接触到的数据信息严格保密,维修结束后及时做好移交工作,保障采购方应用系统的绝对安全。
3. 16维护过程中承建方出现任何违反服务承诺及安全约定的情况,采购方有权自履约保证金中直接扣除5%的违约金,承建方应当及时补足被扣部分;同时,采购方有权视情况书面通知承建方后,单方解除本合同。
(四)服务考核
1. 维修人员及装备考核
1. 1承建方在合同签订后,7日内仍未按要求提交项目计划书的,按每周向采购方支付违约金1000元/周,直至按要求完全提交为止。
1. 2维护人员数量:承建方未按要求配置维护人员的,缺少一人或变更维修人员未及时向采购方备案的,每发现一次向采购方支付违约金1000元/人/次;造成后果(上级检查、通报)的,每次向采购方支付违约金5000元/人/次。
1. 3采购方核查承建方备案人员有不良记录,以及备案录入有问题,每发现一次向采购方支付违约金1000元/人/次。
1. 4承建方维护人员未按要求着装并佩戴《交通设备维护证》的,每发现一次向采购方支付违约金500元/人/次;《交通设备维护证》遗失的,每发现一次向采购方支付违约金1000元/人/次;合同结束或人员变动《交通设备维护证》未交回采购方的,每缺失一证向采购方支付违约金5000元/证。
1. 5维护装备的配备:承建方未按要求为维护人员配备通讯、交通及维修工具的,每发现一次向采购方支付违约金500元/人/次;由此导致维修超时的,每发现一次向采购方支付违约金1000元/人/次。
1. 6维修备件:承建方未按备品备件要求储备维修配件的,并由此导致维修超时的,每发现一次向采购方支付违约金5000元/次。
1. 7承建方使用未备案的维修专用电脑进行联网维修,每发现一次承建方向采购方支付违约金2000元/次;采购方检查维修专用电脑发现进行其他网络联网的,每发现一次承建方向采购方支付违约金5000元/次。
1. 8采购方遇有重大、紧急、突发事件,以及其它遇特别任务、重大活动,承建方未按采购方要求安排足够的人员配合采购方完成任务,每次向采购方支付违约金2000元/次。
1. 9节假日等特殊时期,承建方未提前安排维护人员值班,未送交监理及采购方值班表的,每次向采购方支付违约金500元/次。
2. 巡检标准考核
2. 1承建方在对本项目进行第一次前端设备巡检维护后,未按要求向采购方提交图文档案的,从当月开始每月向采购方支付违约金5000元/月/次,直至按要求提交图文档案为止。
2. 2采购方不定时对路口巡检情况、《路口设备巡检卡》相关记录的完整性、准确性进行抽查,漏填、错填、字迹凌乱、巡检不达标,每次向采购方支付违约金500元/次。
2. 3采购方巡查、抽查中发现承建方虚报、谎报巡检情况,每次向采购方支付违约金1000元/次。
2. 4巡检过程中发现的设备故障未及时修复的,并按照故障类型进行维修考核,未按时修复的每个路口每次向采购方支付违约金500元/次。
2. 5采购方巡查、抽查中发现承建方未对设备、机箱进行除尘、清洁工作,每次向采购方支付违约金500元/次。
2. 6采购方巡查、抽查中发现设备安全隐患,线路凌乱,接线不符合连接、安全规范,线缆未进行归类整理、标识的,每次向采购方支付违约金5000元/次,造成安全事故的,由承建方承担所有社会、事故责任及赔偿责任。
2. 7承建方未按要求完成采购方提出的其它巡检巡查任务,每次向采购方支付违约金1000元/次。
2. 8承建方未按要求、时限向监理及采购方提交巡检资料或路口更新台账,每次向采购方支付违约金1000元/次;视为巡检不规范的,采购方扣除当月巡检费的20%;视为未巡检巡查的,采购方不予支付月巡检费。
3. 维护标准考核
3. 1当日报修的故障设备无客观原因未完成“清零”原则的,每日每套故障记录承建方需向采购方支付违约金1000元/套。
3. 2维护值班人员未按时间要求响应,每次向采购方支付违约金2000元/次,并以每15分钟为一个违约周期进行累加;维护值班人员未做到实时监督、督促及反馈的,每次向采购方支付违约金2000元/次;前述情况造成后果(被投诉)的2倍支付违约金,造成严重后果(被考核、通报)的5倍支付违约金。
3. 3维修人员无特殊原因未按时接受任务、到达故障位置,每次向采购方支付违约金500元/次;由此造成安全事故的,由承建方承担所有社会、事故责任及赔偿责任。
3. 4次要故障、移动式信号灯维修、交通信号设置、岗亭机箱门锁等未按时修复,每次向采购方支付违约金500元/次。
3. 5一般故障未按时修复,每次向采购方支付违约金1000元/次。
3. 6重要故障未按时修复,每次向采购方支付违约金2000元/次。
3. 7对非维修设备引发的故障,维修人员未等候相关部门达到现场且未经采购方同意擅自撤离,每次向采购方支付违约金500元/次;造成后果的,每次向采购方支付违约金1000元/次;造成严重后果的,每次向采购方支付违约金3000元/次。
3. 8特殊原因未按要求进行申请延时,按照接报、到达、修复时间要求进行考核。
4. 其它考核
4. 1维护人员在日常巡检、维护过程中,未做好占道施工安全措施、文明施工,每发现一次向采购方支付违约金1000元/次;未采取安全、文明施工措施,以及开挖报备手续,被相关部门、人员通告的,向采购方支付违约金5000元/次;由于安全措施不到位造成事故的,除承担社会、事故责任及赔偿责任外,还需向采购方支付违约金10000元/次。
4. 2如承建方在项目运维过程中出现工作失误,采购方及监理单位将根据合同约定对承建方出现的失误及问题进行评估并要求承建方进行整改。同时,采购方将根据失误情节的轻重及造成的损失、影响,向承建方收取违约金(违约金标准:情节轻微的,1000元/次,情节严重,3000元/次;情节特别严重的,5000元/次)。如再次发生相同的问题,违约金为本条款标准的两倍。
4. 3承建方未按时提交结算资料,每次向采购方支付违约金2000元/次;承建方无特殊原因在次月15日前未提交上月结算资料的,采购方可不予结算。
4. 4重大失误包括但不限于:采购方通知承建方维修故障,承建方因主观原因未及时完成故障信号设备修复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承建方与采购方签订维护合同后,承建方在维护工作中无故单方面中断合同;承建方在维护时因主观原因导致“一机两用”情况发生。采购方可一次性扣除承建方缴纳的履约保证金,并要求承建方在15日历日内按履约保证金要求补交。
(五)保证、违约责任
1. 承建方保证将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认真负责地为采购方提供维护服务。
2. 承建方保证在服务过程中到场的工程师均为承建方专业技术人员,具备相关合法资质证明,且该资质证明在本合同履行期限内持续有效。
3. 承建方未及时为采购方提供维修、维护服务的,采购方可另行委托第三方进行维修、维护,所产生的费用可以直接从应付承建方的维护服务费或履约保证金中直接扣除。
4. 由于承建方的过失或责任,导致自身工作人员、采购方或其他第三方人身或财产损害的发生,承建方自行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承建方在提供服务或进行作业操作等施工的过程中应当自行承担安全责任,采购方不承担因承建方自身原因造成的安全责任。
5. 在为采购方提供服务的过程中,承建方应当为项目成员购买人身伤害等意外保险,对项目成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并由承建方自行负责项目成员在途和维护过程中的人身安全及第三方的人身安全,承建方人员在工作期间出现的人员安全事故及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由承建方自行承担。
6. 因承建方与自身工作人员之间的劳动争议影响服务质量或导致采购方损失的,采购方有权书面通知承建方后单方终止本合同,承建方承担采购预算金额30%的违约金。
7. 因承建方原因造成的采购方业务的停顿、数据的丢失及其他间接的或后果性的经济损失,由承建方负责赔偿。
8. 前列承建方应赔偿的损失,双方如有争议,可由采购方指定第三方具有资质的专业机构或鉴定机构予以确认,赔偿损失金额一旦确定,专业机构或鉴定机构的委托费用由承建方承担,采购方可以直接从应付承建方的维护服务费中扣除相应委托费用及损失赔偿金额。
9. 承建方擅自将本合同项下部分或全部义务分包、转包给第三方的,采购方有权书面通知承建方后单方终止本合同,承建方应向采购方支付采购预算金额10%的违约金。
10. 承建方对下述事项不承担责任:
(1)第三方对采购方的索赔要求(因承建方过错导致的除外);
(2)因采购方自身原因记录、数据丢失或损坏的;
(3)非因承建方原因造成的采购方业务停顿、数据丢失及其他间接的或后果性的经济损失。
承建方服务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按照本合同约定承担违约金、赔偿金及其他费用,采购方有权直接从承建方履约保证金中扣除,履约保证金不足以扣除的,采购方有权从任何一笔应付承建方的款项中扣除。本合同约定的违约金不足以弥补采购方所受损失的,承建方应当补足。
(六)履约保证金
1. 承建方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15个日历日内应向采购方支付预算金额7%或同等法律效应及金额的支票、汇票、本票、保函,也可以选择开展试点(“昆明市政府采购金融业务一站式服务平台(简称金融服务平台))的履约保证保险。
2. 承建方逾期未缴纳履约保证金,采购方有权书面通知承建方后单方解除本合同,且采购方可向承建方追收合同预算总额10%的违约金。
3. 合同履行完毕,承建方在无违约情形发生的前提下,且严格按照采购方及监理要求完善维护资料后,采购方在30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承建方缴纳的履约保证金或保函;履约保证金如有扣减且未补齐的,按扣减后余额退还。
(七)服务量确认及结算
1. 本项目合同为单价计次合同,每月按照结算参考单价表的标准,由审计公司确认后,作为每月的核算参考,工程量由监理公司确认;结算金额以审计公司审核结果为准(采购方、承建方、审计公司、监理公司四方确认签章)据实结算,并在预算内据实支付。承建方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服务方式及附件1:信号机及附属设备维护服务参数明细表中所列内容为采购方提供服务。
2. 价款已含因履行合同所产生的税费等所有费用。采购方每月按照承建方提供的结算清单进行审核、结算,最终支付费用以采购方、承建方、审计公司、监理公司方确认的内容、数量、单价、结算金额为依据,根据财政拨款情况,及时完成支付。
每次付款前,承建方应出具符合采购方要求的发票。因财政拨款迟延或承建方未按合同约定出具发票导致采购方付款迟延的,不视为采购方违约。
3. 附件1:信号机及附属设备维护服务参数明细表中所列配件因生产厂家停产等原因无法继续提供给采购方时,承建方可以使用其它品牌同等性能或升级产品替代使用,承建方在使和其它品牌或升级产品前,应当根据当前市场行情向采购方报出合理的价格,经采购方、监理及审计单位同意后方可使用,采购方按照确认的实际更换配件明细与承建方结算支付相应价款。
4. 承建方所提供的服务或配件超出附件1:信号机及附属设备维护服务参数明细表所列内容的,应当根据当前市场行情向采购方报出合理的价格,经采购方、监理及审计单位同意后方可提供服务或配件,采购方按照确认的实际更换、维修配件明细与承建方结算支付相应价款。
(八)其他
1. 投标报价主要以预算编制表价格为限,下浮在20%以内。
2. 更换设备按照明细表中同类型设备的最新型号进行更换,维修及更换均包含人工费、税费及其他辅材。
3. 承建方在合同签订时,需同步提交项目计划书作为合同附件(项目计划书基本内容应包括:项目实施方案、项目人员配置表、承建方公司资质、承建方服务人员资质、备货情况等材料),以备监理查验。
4. 本项目为维护项目,其验收方式以承建方按照采购方及监理要求,完善维护资料及年度维护总结为准。
七、 购买方式
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2024年版)》(云政办函〔2024〕7号)文件规定,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及部门集中采购项目之外属于分散采购,单项或批量金额在200万元以上的项目,由昆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严格按照政府采购公开招标的要求执行。
八、 资金支付和联系方式
按照签订的购买服务协议内容支付服务费用。
2024年8月28日
一、 项目名称
2024年信号机设备维护(目录代码:A1101 公共设施管理服务)
二、 购买主体
单位名称:昆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三、 主要内容
(一)本项目主要工作内容
昆明市主城五区及高新、经开、度假、空港区范围内路口交通信号控制设备及倒计时等附属设备的巡检、维修、维护。
主要内容包含:1530个路口的交通信号机730余台、倒计时设备5000余块、盲钟1670余套及10个大队的停电应急移动式信号机50余台等交通信号控制及附属设备,设备使用年限约在3-15年期间。
(二)本项目实施目的和意义
目的:通过本项目的实施保障昆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管辖区的信号灯控制路口交通秩序有序、规范,解决车辆及行人通行安全、高效通过交叉路口。意义:交通信号控制设备的完好正常是缓解城市交通拥堵状况,道路通行安全有序的重要保障。
四、 预算资金
(一)项目金额:200万元。
(二)资金来源:2024年年初预算“科技管控及执法设备运维经费”
五、 承接标准
1.供应商必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且能独立完成招标文件中所规定内容的供应商;
2. 经营范围与所投内容相符;
3. 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4. 具有专业的技术服务能力。
六、 目标要求
(一)维护人员工作要求
1. 承建方应当建立“7×24小时”值班制度,为每位维修人员配置具有符合采购方要求的操作系统及具备GPS功能的智能移动电话,且必须保证24小时有人接听,确保通讯畅通;发现故障或接到故障通知后,按照采购方要求立即响应,快速抢修,并及时反馈。
2. 承建方为本项目配备至少10位维护技术人员和相应交通工具,以及必需的检修仪器、维修工具、通讯设备及相关备件,以确保维护工作的快速、有效完成。
项目 | 配备人员 | 备注 |
项目负责人 | 1人 | 负责整个项目的管理、协调及工作安排。 |
接报修人员 | 3人 | 按照采购方要求到采购方指定地点负责故障接、报修及维修任务分配、监督及记录; 配备一辆汽车作为维护范围内的对外协调工作。 |
现场巡检、维护维修技术人员 | 6人 | 配备至少二辆汽车、一辆高空作业车、3辆电动自行车。 |
3. 承建方须根据采购方设备维护工作的具体需求,配备专业技术知识扎实、责任心强且具有丰富经验的维护人员;人数必须满足采购方设备维护工作需求,经采购方进行保密、安全培训及考核合格后,且在合同签订后3日内配置到位。参与本项目的项目负责人及维修、维护技术人员不得无故更换。
4. 承建方自行核实、承诺为本项目配备的所有服务人员无犯罪记录,在5日内向采购方进行人员信息备案;并安排人员配合采购方进行备案管理系统的录入。
5. 在工作过程中,如承建方配备的工作人员专业技术及能力水平无法满足设备(系统)维护工作的标准及要求,采购方有权要求承建方更换工作人员,承建方务必按照采购方的标准及要求3日内将人员更换、配置到位。
6. 维护人员在工作期间统一着装,并持有《交通设备维护证》,维护证样式由中标方根据采购方要求自行制作;《交通设备维护证》遗失的须及时联系采购方进行补办;合同结束后《交通设备维护证》必须全部交回采购方。
7. 承建方应当为维护人员配备随身音影、像摄录设备,所有设备承建方按照采购方要求自行采购。
8. 提供优良的技术服务和快捷的维修响应工作;保证有足够的设备备品、备件(各类主要设备的备品、备件数量不低于5套),备件不足时,必须及时按要求补充完全;所提供配件及消耗品必须确保质量,技术性能不低于采购方现有的同类最新设备;本项目的未使用的备品备件不计入维护成本中。
9. 承建方全部了解维护范围内的设备数量、状况及周围的环境,确保设备正常使用。承担本次招标维修、维护设备所需的备品、备件、仪器、工具、车辆、通讯工具及人工的全部费用;同时承担由于维护不当造成的所有损失。
10. 承建方自行采购不带无线网卡的维修专用电脑,合同签订3日内日交由采购方进行设备备案及除网工作,维修专用电脑严禁使用其他网络。在维修工程中需要联网调试的,必须使用维修专用电脑。
11. 承建方加强所有服务人员的服务技能、安全教育和思想意识的培训、监督、检查。服务过程中由于维护工作人员责任心不强、过失、服务缺陷及自身维护原因导致自身和第三方的人身和财物发生意外和伤害的,由承建方承担责任及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
12. 采购方遇有重大、紧急、突发事件,以及其它遇特别任务、重大活动,承建方需按采购方要求安排足够的人员配合采购方完成任务。
13. 节假日等特殊时期,承建方提前安排维护人员值班,维护人员值班表必须提前送交监理及采购方。
(二)维护内容
1. 巡检维护服务
每月按路口数量和工作日平均分配路口巡查任务,完成一次全部设备的现场实物巡检(含移动式信号灯),及在巡检巡查过程中,不断发现、更新、增加路口设备、点位的统计积累;以及在重大安保任务、活动和业主要求的特殊事件等进行不定时、不定量的安排维护人员进行巡检巡查。
主要内容是对信号机、倒计时设备、盲钟、移动信号灯等设备和机箱门锁的使用情况,以及信号机手控按钮、联网、时钟进行检查,发现故障立即修复。机箱内外除尘清洁、检查线路接线、安全规范,应路口民警要求进行配时调整。同时完成路口设备巡检记录(详见附件2:信号机巡检规范)。
1. 1承建方在对本项目进行第一次前端设备巡检维护时,应当对所有设备进行拍照、归类、编号,整理后建立图文档案,于次月提交书面或电子文档给采购方;如设备因维修等发生变动的,应于当月补拍照片置换图文档案。
1. 2每月根据路口数量及工作时间平均分配对所有路口信号机、倒计时、盲钟、车检器等交通信号控制及附属设备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发现故障立即排除修复。
1. 3现场巡检时对各类信号控制及附属设备表面及内部进行除尘、清洁工作,检查、调整、规范线路连接以符合连接、安全规范,并归类整理线缆,以及设备安全情况进行检查。
1. 4现场巡检时对每一台信号控制设备的工作情况进行检查;检查手控情况、联机情况、配时情况及本机时钟等各方面是否正常;检查倒计时显示、盲钟声响是否正常;发现异常及断网立即进行调整、维修。
1. 5详细记录每个点位的巡检维护内容并制作台帐,同时对巡检记录表进行拍照上传维护系统进行备案。记录内容应当包含(但不限于)下述内容:巡检地点、所巡设备名称、规格型号、设备序列号和数量、设备状态情况、故障修复情况、清洁除尘情况、巡检人员及巡检时间等工作内容。
1. 6采购方要求的其它非常规巡检巡查任务,承建方须按要求无条件按时、按质完成,并做好记录。
1. 7承建方要加强巡检巡查工作,不断完善昆明市信号控制路口相关资料,由于承建方巡检巡查不仔细,造成设备遗失、损坏的,由承建方承担赔偿及修复责任。
1. 8采购方要求暂停使用的设备,承建方停止其日常维修工作,但需进行定期巡检及维修养护。
1. 9重大安保任务、活动和业主要求的特殊事件等进行不定时、不定量的安排维护人员进行巡检巡查;维护单位须不计成本、不计方式按要求按时、按质完成巡检及维修,并做好记录。
①根据任务活动范围,维护单位在活动前2∽15天进行线路范围内的设备进行1∽3次现场巡检,发现故障立即修复。
②活动重要环节,维护单位需安排维护人员在任务区域重要节点进行现场值守、巡检,发现问题立即处理。
1. 10承建方需主动于次月5日历日以前提交上月全部巡检记录及更新台账,由监理及采购方审核;次月10个日历日未提交上月巡检记录及更新台账,视为承建方巡检巡查不规范;次月15个日历日未提交上月巡检记录及更新台账,视为承建方未进行巡检巡查任务。
2. 维护、维修服务
负责对管辖区域内的信号机、倒计时设备、移动式信号灯、盲钟等设备进行管养、维护;按照故障每日“清零”原则,根据设备故障现象分级标准,按服务要求时限对故障设备进行检查判定,并及时进行更换、维修。
2. 1维修“清零”原则:当日接到的所有故障,无客观原因必须当日全部修复完成。
2. 2接报时间要求:指报修人通过设备维护平台、通讯群组或电话通知维护值班人员的时间。维护值班人员电话应保持24小时畅通,且必须及时响应,最长不得超过15分钟。
2. 3到达时间要求:指从维修人员接故障报修时开始计算至维修人员到达现场后反馈报修人时间截止。主城区二环路以内(含二环路)45分钟以内到达维修现场;主城区二环路以外60分钟以内到达维修现场;呈贡新区、空港片区、经开区、大渔片区及马金铺片区120分钟以内到达维修现场。
2. 4修复时间要求:指从维修人员到达故障位置开始计算,到故障修复反馈报修人止。具体时间要求按照下述故障类型、程度规定执行。
2. 5重要故障:包括信号机、倒计时设备、车辆检测器、移动式信号灯故障、严重机械结构破坏导致无法修复需整机更换,3小时内修复;线路及管道严重损毁故障,24小时内修复。
2. 6一般故障:包括主机板、主机控制板、弱强电转换板、语音提示盲钟故障、手控等损坏需进行维修、更换,30分钟内修复;交换机、光纤收发器等通讯设备及检测器线圈发生故障导致信号机及车辆检测器联机通讯中断需恢复联机,1小时内修复。
2. 7次要故障:包括保险损坏需更换保险、信号灯因故障出现黄灯闪烁状态需重新启动信号机、信号机相关线路接触不良需检查线路,15分钟内修复;配合其它部门处理灯线短路等,30分钟内修复。
2. 8移动式信号灯故障,接到维修通知后,需在3小时内赶到指定位置进行检修;故障严重,需送厂维修的,在24小时内修复并送返。
2. 9对非维修设备引发的故障处理(如停电、信号灯具损坏、线缆故障等),应及时通知报修人,由报修人通知其它相关部门来处理,维修人员需在现场等候相关部门到达,并配合相关部门处理故障。如相关部门在60分钟内未到达现场,维修人员应通知值班人员及采购方,值班人员及采购方根据相关情况再作安排。
2. 10交通信号设置维护:包括交通信号相位调改、信号配时调整、信号配时查询等。信号配时查询,在工作时间内接报的,需核实点位联机情况后,再进行前端或协调后台信号优化人员调整。时间要求现场信号配时查询,15分钟内查询并回复;信号相位更改、信号配时调整等,协调信号优化人员,在30分钟内修复。
2. 11机箱及门锁维护:包括交警岗亭下层、信号机箱及车辆检测器机箱门、锁维修或更换,1小时内修复。
2. 12重复故障:指接报故障修复后,该点位在5日内由同一故障原因引发的相同故障现象。重复故障维修量按一次结算。
2. 13特殊故障修复时间,由于雷击、洪水等自然灾害或其它不可抗力引发的大面积设备损坏,承建方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按采购方要求尽快恢复。
2. 14特殊原因:如遇气候恶劣、维修车辆在途中发生故障等特殊原因不能按规定时间达到路口,应及时通知报修人,并通知监理及采购方根据实际情况对维修响应时间做调整。
2. 15维修人员在维修设备过程中因维修原因,造成采购方设备损坏的,由承建方负责赔偿。
2. 16因自然灾害或其它不可抗力引发的设备损坏时,承建方立即出动所有维护人员加强外场设备的巡查,发现损坏情况时要立即实施抢修。
2. 17承建方在进行维修工作时应按相关技术要求进行操作,如同一设备因相同故障原因5日内实施重复维修或30日内3次以上反复维修,采购方将按无效维修处理并拒绝支付此项任何维修费用。
2. 18对于仍在保修期内的交通信号设备,以及发生设备被盗、被撞、施工损坏及其他意外受损等情况,不能确定第三方损坏主体的情况,承建方根据采购方的要求进行维护。
2. 19意外事件(如车辆撞毁、外单位施工损坏、被盗、人为损坏等)、自然灾害(如雷电、积水等)造成对路口(含保修路口)信号设施(含全部设备、工程及工程设施)丢失或损坏,及时恢复信号设施。在意外事件中能明确第三责任方的,承建方负有调查、跟踪、理赔的责任,采购方给予协助;如不能发现第三责任方或第三责任方无赔付能力(须出具证明),承建方按照采购方要求进行维修、结算。
2. 20维护人员的维修过程,需严格按照报修系统要求,提供到达现场、更换(维修)设备前、后的影像记录资料,无影像资料的不予结算。
2. 21维护人员完成路口设备修理后应做相应记录存档备查,并用报修系统将维修情况及时反馈报修人,报修系统无记录的不予结算。
2. 22维修中更换的整机设备需提供产品合格证,以便监理查验;设备自安装及更换并正常使用之日起计算质保期,新购及更换设备质保期不少于一年;更换配件质保期不少于6个月;更换的故障配件由监理视更换情况每月组织一次清查;不具维修价值的进行封存提交采购方保存。
2. 23为了节约本项目运作的成本,切实反应维护真实状况,除信号设备类型中倒计时显示器、盲钟及其它项目,电路程序芯片故障、贴片集成电路器件损坏及电路板明显损毁,特殊器件损坏,其它无维修办法及价值的板块可以进行更换外,其余故障均以维修计量。
2. 24对更换有疑义的设备及板块、模块,采购方可交由第三方进行维修或鉴定;经第三方合理维修后能正常使用的设备,由承建方支付维修费用给第三方;该设备维护量不计入承建方的维护结算,且对承建方针对该设备的结算价格处以双倍罚款,从维护费中进行扣减;承建方未支付第三方的,采购方接到投诉后,可从次月应付承建方的维护服务费或履约保证金中直接双倍扣除此笔款项。
2. 25承建方需于次月5个日历日内提交上月全部维修记录及结算资料,由监理及采购方审核;次月15个日历日未提交上月维修记录及结算资料,采购方将不再进行上月的维修结算。
2. 26所有备品备件仅作为维修同类设备的临时替代性维修,不作为更换设备计量,且所有拆换费用均包含在该设备的维修费内。
2. 27承建方在进行需道路开挖修复的故障维护,自行协调道路管理部门提前申请报备,并办理相关手续。
2. 28采购方需要对设备进行标定检测时,承建方应安排专人配合完成设备的送检、派发及登记工作。
(三)服务承诺及安全
3. 1承建方承诺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认真负责地为采购方提供优质维护服务。
3. 2承建方承诺在服务过程中到场的工程师均为承建方专业技术人员,具备相关合法资质证明,且该资质证明在本合同履行期限内持续有效。
3. 3承建方未及时为采购方提供维修、维护服务,且监理下发催促维修通知书3次仍未修复的,采购方除按考核标准考核外,可组织监理、承建方明确另行委托第三方进行维修、维护;该设备的维护量不计入承建方的维护结算,且由此产生的维修费用由承建方支付给第三方;承建方未支付第三方的,采购方接到投诉后,可从次月应付承建方的维护服务费或履约保证金中直接双倍扣除此笔款项。
3. 4所有项目参与人员必须认真学习和遵守采购方所有有关外来人员管理的规章制度,并与采购方签订保密协议,有责任不对外透露采购方的机密信息;承建方任何违规行为采购方都有权追究承建方的赔偿责任及民事、行政和刑事法律责任。
3. 5项目实施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公安部门的保密要求和各项操作规程及安全措施。承建方服务人员任何违规行为采购方都有权追究承建方的责任。
3. 6承建方服务人员在采购方指定地点的一切工作都应在得到采购方专管员的授权之后进行。授权之外的一切行为后果由承建方承担。
3. 7承建方承诺
3. 7.1加强所有服务人员的服务技能、安全教育和思想意识的培训和监督检查。
3. 7.2在维修、维护过程中由于工作人员责任心不强、过失、服务缺陷以及自身维护原因导致服务人员自身和第三方的人身发生交通事故、高空作业事故、触电事故、过失损坏采购方设备等意外事故和伤害的,由承建方承担责任和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
3. 8承建方本项目实施人员只在采购方指定的计算机终端上面操作,而不在采购方工作场所从事与工作无关的活动,未经许可不接触工作场所任何设备。
3. 9对所接触到的数据信息严格保密,维修结束后及时做好移交工作,保障采购方应用系统的绝对安全。
3. 10承建方提供维护人员的人事关系、社会关系资料,由采购方备案;承建方严格按照国家有关部门规定,与维护人员签订劳务合同并及时足额支付劳务报酬、社会保险,提供相关福利待遇,采购方不与承建方人员形成任何劳动合同、劳务派遣或雇佣关系。
3. 11承建方在维护过程中,需拷贝、导出数据时须通知采购方的使用人在场,恢复数据后,当场将拷出数据删除;采购方中层以上领导使用设备发生故障,如涉及到数据和资料的安全,应由采购方专管员陪同处理或在处理前告知采购方相关领导,或由采购方专管员完成,承建方项目成员应当在授权后才能处理。
3. 12承建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将采购方资料、数据带出,如设备需带出维修时,应把数据存储设备(硬盘、存储卡)取出交由采购方专管员保管。
3. 13所有项目参与人员须经采购方身份审核、备案并通过信息安全培训考核后才可上岗进入项目实施。项目实施中严格遵守公安部门的保密要求和各项操作规程及安全措施。
3. 14承建方本项目实施人员只在采购方指定的计算机终端上面操作,而不在采购方工作场所从事与工作无关的活动,未经许可不接触工作场所任何设备。
3. 15对所接触到的数据信息严格保密,维修结束后及时做好移交工作,保障采购方应用系统的绝对安全。
3. 16维护过程中承建方出现任何违反服务承诺及安全约定的情况,采购方有权自履约保证金中直接扣除5%的违约金,承建方应当及时补足被扣部分;同时,采购方有权视情况书面通知承建方后,单方解除本合同。
(四)服务考核
1. 维修人员及装备考核
1. 1承建方在合同签订后,7日内仍未按要求提交项目计划书的,按每周向采购方支付违约金1000元/周,直至按要求完全提交为止。
1. 2维护人员数量:承建方未按要求配置维护人员的,缺少一人或变更维修人员未及时向采购方备案的,每发现一次向采购方支付违约金1000元/人/次;造成后果(上级检查、通报)的,每次向采购方支付违约金5000元/人/次。
1. 3采购方核查承建方备案人员有不良记录,以及备案录入有问题,每发现一次向采购方支付违约金1000元/人/次。
1. 4承建方维护人员未按要求着装并佩戴《交通设备维护证》的,每发现一次向采购方支付违约金500元/人/次;《交通设备维护证》遗失的,每发现一次向采购方支付违约金1000元/人/次;合同结束或人员变动《交通设备维护证》未交回采购方的,每缺失一证向采购方支付违约金5000元/证。
1. 5维护装备的配备:承建方未按要求为维护人员配备通讯、交通及维修工具的,每发现一次向采购方支付违约金500元/人/次;由此导致维修超时的,每发现一次向采购方支付违约金1000元/人/次。
1. 6维修备件:承建方未按备品备件要求储备维修配件的,并由此导致维修超时的,每发现一次向采购方支付违约金5000元/次。
1. 7承建方使用未备案的维修专用电脑进行联网维修,每发现一次承建方向采购方支付违约金2000元/次;采购方检查维修专用电脑发现进行其他网络联网的,每发现一次承建方向采购方支付违约金5000元/次。
1. 8采购方遇有重大、紧急、突发事件,以及其它遇特别任务、重大活动,承建方未按采购方要求安排足够的人员配合采购方完成任务,每次向采购方支付违约金2000元/次。
1. 9节假日等特殊时期,承建方未提前安排维护人员值班,未送交监理及采购方值班表的,每次向采购方支付违约金500元/次。
2. 巡检标准考核
2. 1承建方在对本项目进行第一次前端设备巡检维护后,未按要求向采购方提交图文档案的,从当月开始每月向采购方支付违约金5000元/月/次,直至按要求提交图文档案为止。
2. 2采购方不定时对路口巡检情况、《路口设备巡检卡》相关记录的完整性、准确性进行抽查,漏填、错填、字迹凌乱、巡检不达标,每次向采购方支付违约金500元/次。
2. 3采购方巡查、抽查中发现承建方虚报、谎报巡检情况,每次向采购方支付违约金1000元/次。
2. 4巡检过程中发现的设备故障未及时修复的,并按照故障类型进行维修考核,未按时修复的每个路口每次向采购方支付违约金500元/次。
2. 5采购方巡查、抽查中发现承建方未对设备、机箱进行除尘、清洁工作,每次向采购方支付违约金500元/次。
2. 6采购方巡查、抽查中发现设备安全隐患,线路凌乱,接线不符合连接、安全规范,线缆未进行归类整理、标识的,每次向采购方支付违约金5000元/次,造成安全事故的,由承建方承担所有社会、事故责任及赔偿责任。
2. 7承建方未按要求完成采购方提出的其它巡检巡查任务,每次向采购方支付违约金1000元/次。
2. 8承建方未按要求、时限向监理及采购方提交巡检资料或路口更新台账,每次向采购方支付违约金1000元/次;视为巡检不规范的,采购方扣除当月巡检费的20%;视为未巡检巡查的,采购方不予支付月巡检费。
3. 维护标准考核
3. 1当日报修的故障设备无客观原因未完成“清零”原则的,每日每套故障记录承建方需向采购方支付违约金1000元/套。
3. 2维护值班人员未按时间要求响应,每次向采购方支付违约金2000元/次,并以每15分钟为一个违约周期进行累加;维护值班人员未做到实时监督、督促及反馈的,每次向采购方支付违约金2000元/次;前述情况造成后果(被投诉)的2倍支付违约金,造成严重后果(被考核、通报)的5倍支付违约金。
3. 3维修人员无特殊原因未按时接受任务、到达故障位置,每次向采购方支付违约金500元/次;由此造成安全事故的,由承建方承担所有社会、事故责任及赔偿责任。
3. 4次要故障、移动式信号灯维修、交通信号设置、岗亭机箱门锁等未按时修复,每次向采购方支付违约金500元/次。
3. 5一般故障未按时修复,每次向采购方支付违约金1000元/次。
3. 6重要故障未按时修复,每次向采购方支付违约金2000元/次。
3. 7对非维修设备引发的故障,维修人员未等候相关部门达到现场且未经采购方同意擅自撤离,每次向采购方支付违约金500元/次;造成后果的,每次向采购方支付违约金1000元/次;造成严重后果的,每次向采购方支付违约金3000元/次。
3. 8特殊原因未按要求进行申请延时,按照接报、到达、修复时间要求进行考核。
4. 其它考核
4. 1维护人员在日常巡检、维护过程中,未做好占道施工安全措施、文明施工,每发现一次向采购方支付违约金1000元/次;未采取安全、文明施工措施,以及开挖报备手续,被相关部门、人员通告的,向采购方支付违约金5000元/次;由于安全措施不到位造成事故的,除承担社会、事故责任及赔偿责任外,还需向采购方支付违约金10000元/次。
4. 2如承建方在项目运维过程中出现工作失误,采购方及监理单位将根据合同约定对承建方出现的失误及问题进行评估并要求承建方进行整改。同时,采购方将根据失误情节的轻重及造成的损失、影响,向承建方收取违约金(违约金标准:情节轻微的,1000元/次,情节严重,3000元/次;情节特别严重的,5000元/次)。如再次发生相同的问题,违约金为本条款标准的两倍。
4. 3承建方未按时提交结算资料,每次向采购方支付违约金2000元/次;承建方无特殊原因在次月15日前未提交上月结算资料的,采购方可不予结算。
4. 4重大失误包括但不限于:采购方通知承建方维修故障,承建方因主观原因未及时完成故障信号设备修复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承建方与采购方签订维护合同后,承建方在维护工作中无故单方面中断合同;承建方在维护时因主观原因导致“一机两用”情况发生。采购方可一次性扣除承建方缴纳的履约保证金,并要求承建方在15日历日内按履约保证金要求补交。
(五)保证、违约责任
1. 承建方保证将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认真负责地为采购方提供维护服务。
2. 承建方保证在服务过程中到场的工程师均为承建方专业技术人员,具备相关合法资质证明,且该资质证明在本合同履行期限内持续有效。
3. 承建方未及时为采购方提供维修、维护服务的,采购方可另行委托第三方进行维修、维护,所产生的费用可以直接从应付承建方的维护服务费或履约保证金中直接扣除。
4. 由于承建方的过失或责任,导致自身工作人员、采购方或其他第三方人身或财产损害的发生,承建方自行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承建方在提供服务或进行作业操作等施工的过程中应当自行承担安全责任,采购方不承担因承建方自身原因造成的安全责任。
5. 在为采购方提供服务的过程中,承建方应当为项目成员购买人身伤害等意外保险,对项目成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并由承建方自行负责项目成员在途和维护过程中的人身安全及第三方的人身安全,承建方人员在工作期间出现的人员安全事故及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由承建方自行承担。
6. 因承建方与自身工作人员之间的劳动争议影响服务质量或导致采购方损失的,采购方有权书面通知承建方后单方终止本合同,承建方承担采购预算金额30%的违约金。
7. 因承建方原因造成的采购方业务的停顿、数据的丢失及其他间接的或后果性的经济损失,由承建方负责赔偿。
8. 前列承建方应赔偿的损失,双方如有争议,可由采购方指定第三方具有资质的专业机构或鉴定机构予以确认,赔偿损失金额一旦确定,专业机构或鉴定机构的委托费用由承建方承担,采购方可以直接从应付承建方的维护服务费中扣除相应委托费用及损失赔偿金额。
9. 承建方擅自将本合同项下部分或全部义务分包、转包给第三方的,采购方有权书面通知承建方后单方终止本合同,承建方应向采购方支付采购预算金额10%的违约金。
10. 承建方对下述事项不承担责任:
(1)第三方对采购方的索赔要求(因承建方过错导致的除外);
(2)因采购方自身原因记录、数据丢失或损坏的;
(3)非因承建方原因造成的采购方业务停顿、数据丢失及其他间接的或后果性的经济损失。
承建方服务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按照本合同约定承担违约金、赔偿金及其他费用,采购方有权直接从承建方履约保证金中扣除,履约保证金不足以扣除的,采购方有权从任何一笔应付承建方的款项中扣除。本合同约定的违约金不足以弥补采购方所受损失的,承建方应当补足。
(六)履约保证金
1. 承建方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15个日历日内应向采购方支付预算金额7%或同等法律效应及金额的支票、汇票、本票、保函,也可以选择开展试点(“昆明市政府采购金融业务一站式服务平台(简称金融服务平台))的履约保证保险。
2. 承建方逾期未缴纳履约保证金,采购方有权书面通知承建方后单方解除本合同,且采购方可向承建方追收合同预算总额10%的违约金。
3. 合同履行完毕,承建方在无违约情形发生的前提下,且严格按照采购方及监理要求完善维护资料后,采购方在30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承建方缴纳的履约保证金或保函;履约保证金如有扣减且未补齐的,按扣减后余额退还。
(七)服务量确认及结算
1. 本项目合同为单价计次合同,每月按照结算参考单价表的标准,由审计公司确认后,作为每月的核算参考,工程量由监理公司确认;结算金额以审计公司审核结果为准(采购方、承建方、审计公司、监理公司四方确认签章)据实结算,并在预算内据实支付。承建方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服务方式及附件1:信号机及附属设备维护服务参数明细表中所列内容为采购方提供服务。
2. 价款已含因履行合同所产生的税费等所有费用。采购方每月按照承建方提供的结算清单进行审核、结算,最终支付费用以采购方、承建方、审计公司、监理公司方确认的内容、数量、单价、结算金额为依据,根据财政拨款情况,及时完成支付。
每次付款前,承建方应出具符合采购方要求的发票。因财政拨款迟延或承建方未按合同约定出具发票导致采购方付款迟延的,不视为采购方违约。
3. 附件1:信号机及附属设备维护服务参数明细表中所列配件因生产厂家停产等原因无法继续提供给采购方时,承建方可以使用其它品牌同等性能或升级产品替代使用,承建方在使和其它品牌或升级产品前,应当根据当前市场行情向采购方报出合理的价格,经采购方、监理及审计单位同意后方可使用,采购方按照确认的实际更换配件明细与承建方结算支付相应价款。
4. 承建方所提供的服务或配件超出附件1:信号机及附属设备维护服务参数明细表所列内容的,应当根据当前市场行情向采购方报出合理的价格,经采购方、监理及审计单位同意后方可提供服务或配件,采购方按照确认的实际更换、维修配件明细与承建方结算支付相应价款。
(八)其他
1. 投标报价主要以预算编制表价格为限,下浮在20%以内。
2. 更换设备按照明细表中同类型设备的最新型号进行更换,维修及更换均包含人工费、税费及其他辅材。
3. 承建方在合同签订时,需同步提交项目计划书作为合同附件(项目计划书基本内容应包括:项目实施方案、项目人员配置表、承建方公司资质、承建方服务人员资质、备货情况等材料),以备监理查验。
4. 本项目为维护项目,其验收方式以承建方按照采购方及监理要求,完善维护资料及年度维护总结为准。
七、 购买方式
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2024年版)》(云政办函〔2024〕7号)文件规定,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及部门集中采购项目之外属于分散采购,单项或批量金额在200万元以上的项目,由昆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严格按照政府采购公开招标的要求执行。
八、 资金支付和联系方式
按照签订的购买服务协议内容支付服务费用。
2024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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