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编号:QSZB-Z(H)-YW24066(GK)
二、项目名称: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第四医院8号楼窗帘采购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 诉 人:浙江雪丝纺织科技有限公司
地 址:浙江省海宁市许村镇沈士工业园区
被投诉人1: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第四医院
地 址:浙江省义乌市商城大道N1号
被投诉人2:浙江求是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地 址:杭州市西湖区玉古路173号中田大厦21楼
序号 | 相关供应商 | 供应商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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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当事人 | 当事人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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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基本情况
一、投诉人诉称
投诉事项1:采购人/代理机构针对质疑函质疑事项2内容回复内容欠妥。我司认为把样品作为资格条件(实质性废标条款)过于苛刻,变向排斥市外投标企业和小微企业。同时采购文件把样品作为评审项的同时又作为资格废标项(实质性要求)违反政府采购相关法律规定。
投诉事项2:采购人/代理机构针对第一次质疑函质疑事项4内容回复避重就轻,逃避规模性相关违规的实质问题。原评分标准“项目整体实施方案:【主观分】安装服务实施方案的全面性(2分)、针对性(2分),包括但不限于送货安装时间及项目负责人、专业技术安装人员、装卸人员的数量及经验和专业技术能力等。【主观分】1)对人员安排是否充分、人员分工是否合理等情况(2分)。”现招标文件:“【主观分】安装服务实施方案,包括但不限于送货安装时间及项目负责人、专业技术安装人员、装卸人员的数量及经验和专业技术能力等:专业、全面、针对采购需求及实际特点、有利于采购标的实现及合同履约。(评分范围:4,3,2,1,0)”“主观分]2)人员安排充分、人员分工合理。(评分范围:2,1.5,1,0.5,0)中人员数量,经验。人员安排充分,都是直接违规或变向设置和比较企业/项目的人员规模,排斥小微企业。
投诉事项3:采购人/代理机构针对第一次质疑函质疑事项3内容虽回复质疑成立,采购人/代理机构承认原主观性评分未细化量化。但是在本项目第3/4次变更后,招标文件中调整的评分办法“项目整体实施方案、售后服务、样品分”依旧为主观分,无细化量化,属于“换汤不换药”行为。
二、被投诉人辩称
(一)被投诉人1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第四医院辩称:
针对投诉事项1的答辩:本项目为我院8号楼窗帘项目采购,主要安装于病区和诊区,其中在窗帘材质选择、阻燃性及环保等方面,对于一般窗帘有更高要求,例如病房床帘、隔光卷帘等,最终成品在制作工艺、外观效果、细节处理等方面仅凭投标人书面承诺或以非实体产品形式展现,无法直观展现成品效果。鉴于本项目特殊性,故要求提供样品。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87号令)第二十二条规定。
本项目招标文件中“样品要求 ★4.6未提供样品或者样品提供不全的,投标无效。”属于无效投标(响应)条件,不属于资格废标项。资格废标项与无效投标(响应)条件这是两种完全不同的概念,投诉人主观认为投标无效(实质性条款)即废标条款,变相等同于资格条件,属于混淆概念。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未规定对提供样品或提供样品不满足采购需求实质性条件的供应商不能设置无效投标(响应)条件。另,依据《浙江省政府采购禁止行为清单指引》的指引:4.在采购文件中合理设定投标(响应)无效条款和集中罗列注意事项,包括但不限于:(2)对未提供样品或提供样品不满足采购需求实质性条件的供应商,应设置为无效投标(响应)条件。”
针对投诉事项2的答辩:本项目实施过程中涉及采购需求的对接、货物的装卸、窗帘等货物的专业安装等,上述环节无法以机器代替完成或机器无法达到人工相应水平,人员配备为项目有效实施的必备条件,因此对投标人拟配备的人员数量、经验、专业性、分工情况等进行评审为合理设置,与合同的履行有关。此外,本项目未对企业员工规模进行限制性要求,合理的项目人员投入要求不属于变相限制企业规模、排斥小微企业的情形。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87号令)第五十五条规定。
针对投诉事项3的答辩:本项目招标文件评审因素中“项目整体实施方案、售后服务”部分,需由投标人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及企业能力进行响应,评标委员会针对各投标人响应内容进行主观判断以确认是否有利于项目的有效实施及良好的售后服务保障。招标文件评审因素中“样品分”部分,需由专家针对投标人提供样品的外观效果、手感、工艺等进行主观判断以确认是否满足采购需求。本项目质疑阶段,已对“项目整体实施方案、售后服务、样品分”三项评审因素进行细化和量化,细化和量化程度以及分值的设置,能够限制评审小组的自由裁量权。
(二)被投诉人2浙江求是招标代理有限公司辩称:
针对投诉事项1的答辩:投诉人的投诉事项1与质疑阶段7月2日质疑函中质疑事项2内容一致。
本项目主要安装地点为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第四医院的诊区和病区。与一般窗帘相比,本项目在窗帘材质、阻燃性、环保程度等方面具有更高的要求。本项目需要对窗帘、卷帘等标的的“手感舒适、做工平整均匀、面料无异味”等进行综合评分,仅凭书面方式不能准确描述采购需求,需要对样品进行主观判断以确认是否满足采购需求。因此,本项目要求提供样品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87号令)“第二十二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一般不得要求投标人提供样品,仅凭书面方式不能准确描述采购需求或者需要对样品进行主观判断以确认是否满足采购需求等特殊情况除外。”的规定。
招标文件“第一章 采购公告 二、投标人的资格要求”明确列明供应商的资格要求,提供样品(实质性条款)并非是对供应商的资格要求。《浙江省政府采购禁止行为清单指引(一)》规定:“类别:采购需求类 序号:8 政府采购禁止行为:违法设置其他限制性条件 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条款内容,解释说明示例:……4.在采购文件中合理设定投标(响应)无效条款和集中罗列注意事项,包括但不限于:……(2)对未提供样品或提供样品不满足采购需求实质性条件的供应商,应设置为无效投标(响应)条件”,招标文件“第二章 招标项目内容及技术要求 四、技术要求 4.样品要求 ★4.6 不提供样品或样品提供不全投标无效。”中将“样品提供”设置为实质性条款,符合前述《浙江省政府采购禁止行为清单指引(一)》的相关要求,投标人所述“我司认为把样品作为资格条件(实质性条款)过于苛刻”缺乏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招标文件“第二章 招标项目内容及技术要求 四、技术要求 4.样品要求 ★4.6 不提供样品或样品提供不全投标无效。”的规定,对所有参与投标的供应商同等适用,不存在贵公司所述“变相排斥市外投标企业和小微企业”的情形。
样品系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有效的投标文件系评审的基础。对样品进行评分,是在供应商提供样品、递交有效投标文件的基础上,就样品的相关特性与项目实际需要的符合情况进行评分。样品分的内容是根据招标文件采购内容及要求而设置,与采购需求和实现项目目标相关,且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不违反《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投诉人所述“同时采购文件把样品作为评审项的同时又作为资格废标项(实质性要求),违反政府采购相关法律规定”缺乏事实依据。
针对投诉事项2的答辩:投诉人的投诉事项2与质疑阶段7月2日质疑函质疑事项4内容一致。
本项目在实施过程中涉及窗帘的安装、搬运、卸货等。前述环节完全以机器替代并不能达到相应人工水准,人工是本项目有效实施的必备条件。为了确保合同的履行,“专业技术安装人员、装卸人员”为本项目所必需。前述人员系投入本项目的必要人员,而非企业从业人员。本项目未对企业规模进行限制,合理的项目人员投入并不属于变相限制企业规模、排斥小微企业的情形。
招标文件“第六章 评标办法 二、评标办法 1.8具体评审办法 评审因素:项目整体实施方案 评分细则:”中“专业技术安装人员、装卸人员数量及经验和专业技术能力”、“人员安排充分、人员分工合理”是衡量供应商履约能力的因素之一,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87号令)“第五十五条 ……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的规定。
投诉人所述“现招标文件“【主观分】安装服务实施方案,包括但不限于送货安装时间及项目负责人、专业技术安装人员、装卸人员的数量及经验和专业技术能力等:专业、全面、针对采购需求及实际特点、有利于采购标的实现及合同履约。(评分范围:4,3,2,1,0)(实际为:(评分范围:3,2,1,0))【主观分】2)人员安排充分、人员分工合理。(评分范围:2,1.5,1,0.5,0)(实际为:(评分范围:1,0.5,0))中人员数量,经验。人员安排充分,变向设置和比较企业/项目的人员规模,排斥小微企业。”缺乏事实依据。
针对投诉事项3的答辩:投诉人的投诉事项3与质疑阶段7月9日质疑函质疑事项1内容一致。
本项目主要安装地点为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第四医院的诊区和病区。与一般窗帘相比,本项目在窗帘材质、阻燃性、环保程度等方面具有更高的要求。本项目需要对窗帘、卷帘等标的的“手感舒适、做工平整均匀、面料无异味”等进行综合评分,仅凭书面方式不能准确描述采购需求,需要对样品进行主观判断以确认是否满足采购需求。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87号令)“第二十二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一般不得要求投标人提供样品,仅凭书面方式不能准确描述采购需求或者需要对样品进行主观判断以确认是否满足采购需求等特殊情况除外。”的规定。“项目整体实施方案”、“售后服务”两项评审因素与合同履行相关,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87号令)“第五十五条 ……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的规定。
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与采购人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合理设置主观评分项,并不冲突。招标文件“第六章 评标办法 二、评标办法 1.8具体评审办法”中各项内容均已进行细化和量化,前述细化和量化程度以及分值的设置,能够限制评标委员会的自由裁量权。贵公司所述“招标文件中调整的评分办法“项目整体实施方案、售后服务、样品分”依旧为主观分,无细化量化,属于“换汤不换药”行为”缺乏事实依据。
本机关查明:
该项目于2024年6月19日发布公开招标公告,6月21日发布第一次更正公告,7月1日发布第二次更正公告。投诉人于2024年7月2日第一次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书面质疑,共4个质疑事项。采购人认为质疑事项1部分成立,质疑事项3成立,质疑事项2、4不成立,并于7月5日发布第三次更正公告,7月8日针对质疑事项作出书面答复函。
投诉人于2024年7月9日第二次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书面质疑,共2个质疑事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于2024年7月17日发布项目第四次更正公告,并针对质疑事项作出书面答复函。投诉人对被投诉人的质疑答复不满意,向本机关提起投诉。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本机关认为:招标文件列明了供应商的资格要求,“样品提供”是招标文件中的实质性条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科学合理确定采购需求是采购人的权利和职责;《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九条等规定,采购需求应当符合采购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87号令)第二十二条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一般不得要求投标人提供样品,仅凭书面方式不能准确描述采购需求或者需要对样品进行主观判断以确认是否满足采购需求等特殊情况除外。”本案中,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故对投诉人的投诉请求,本机关难以支持;被投诉人答辩相关意见,本机关予以采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投诉。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义乌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义乌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六、处理日期:2024年08月23日
七、执法机关信息:
1、执法机关:义乌市财政局
2、联 系 人:龚女士
3、联系电话:0579-89915056
附件信息:
义乌市财政局行政处理决定书(5号浙四窗帘).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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