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动式空气消毒机:8台*14150元=113200元
立柜式空气消毒机:12台*18720元=224640元
送新风双循环空气消毒机:4台*8860=354400元
交货时间:20天内交货
交货地点:长沙市殡葬事务中心指定
交货方式:供应商免费运送至采购人指定地点并安装调试合格
乙方应当在甲方确定的时间、指定的地点履行合同。
乙方提供服务的应当在甲方指定的地点完成。
1.本合同下交付的货物应符合招标文件第四章技术规格、参数与要求所述的标准,如果没有提及适用标准,则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机构发布的最新版本的标准。
2.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3.乙方所出售的货物还应该符合国家有关安全、环保、卫生之规定。
4.乙方应该保证所提供货物是全新的、未使用过的、并完全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的要求。
1.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后应当及时组织验收。
2.货物的表面瑕疵,甲方应在验收时当面提出;对质量问题有异议的应在安装调试后十个工作日内提出。
3.在验收过程中发现数量不足或有质量、技术等问题。乙方应负责按照甲方的要求采取补足、更换或退货处理措施,应承担因此给乙方造成的直接损失。
4.甲方在乙方按合同规定交货或者安装、调试后,无正当理由而拖延接受、验收或拒绝接受、验收的、应承担因此给乙方造成的直接损失。
5.甲方对货物进行检查验收合格后,应当收取发票并在交货验收单上签署验收意见及加盖单位印章。
1.乙方保证对其出售的货物有合法的权利。
2.乙方保证在其出售的货物上不存在任何未曾向甲方透露的担保物权,如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等。
3.如甲方使用该货物构成上述侵权的,则由乙方承担全部。
4.甲、乙双方在采购和履行合同过程中所获悉的对方属于保密的内容,双方均有保密义务。
1.如果乙方提供的产品不符合质量标准或者存在产品质量缺陷、而甲方在合同条款第9条或合同的其他条款规定的检验、安装、调试、验收和质量保证期内根据法定质量检测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向乙方提出索赔,乙方应按照甲方同意的方式解决索赔事宜;
2.乙方应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交货和提供服务,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乙方遇到可能妨碍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形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延迟的事实、可能延迟的期限和理由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同意延迟交货时间或延期提供服务。
1.乙方所出售的全部货物均应按照标准保护措施进项包装、包装应适应于远距离运输、防潮、防震、防锈和防野蛮装卸等要求、以确保货物安全无损地运抵指定现场。由于包装防护措施不妥而引起的损坏、丢失由乙方负责。
2.乙方负责办理将货物运抵本合同5.1条规定的交货地点的吗一切运输事项,相关费用应包括在合同总价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