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
天俊大厦地下室(2-4层)87个停车位使用收益权益
金额
1722.34万元
项目地址
广东省
发布时间
2020/08/24
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gy02202000294
预算金额1722.34万元
招标公司-
招标联系人-
标书截止时间-
投标截止时间-
公告正文
天俊大厦地下室(2-4层)87个停车位使用收益权益
天俊大厦地下室(2-4层)87个停车位使用收益权益 实物资产转让项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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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名称 | 天俊大厦地下室(2-4层)87个停车位使用收益权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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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号 | GY02202000294 | |||
资产占有方名称 | 深圳天俊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 |||
资产属性(资产来源) | 企业实物资产 | |||
资产类型 | 其它资产 | |||
资产评估情况 | 评估机构 | 深圳市同致诚土地房地产估价顾问有限公司 | ||
资产基准日 | 2020-04-30 | |||
资产评估值 | 1722.346200 | |||
核准(备案)情况 | 核准(备案)机构 | 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备案 | ||
核准(备案)日期 | 2020-07-27 | |||
转让底价(万元) | 1722.346200 | |||
挂牌起始日 | 2020-08-24 | |||
挂牌截止日 | 2020-09-18 | |||
权利人是否有意向行使优先购买权 | 否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无 | |||
重大事项披露 | 1、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3月31日出具的(1998)粤高法民初字第21号《民事调解书》,天俊公司(转让方)与福华(深圳)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下称“福华公司”)、利是佳发展有限公司(下称“利是佳公司”)三方合作建房项目(该项目包括兴贸大厦、彭年广场、利是佳大厦三部分)的地下室部分在各自物业上盖下垂直划分使用,其中转让方占35%、利是佳公司占35%、福华公司占30%。公用通道、公用设施三方共有共用,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占用,随意破坏,并须保持通道畅通,三方必须严格遵守,不得违反。(1998)粤高法民初字第21号《民事调解书》对合作建房项目地下室部分的使用收益权已做份额分割,对各方均有法律约束力。福华公司委托律师事务所发给转让方的《复函》中对合作建房项目的地下室部分的权属分割亦未持异议。 2、转让标的:转让方对天俊大厦地下室(2-4层)87个停车位所享有的使用收益权益,期限至2062年4月7日止,转让标的不涉及标的资产处分权的变动。 3、标的资产现状:自2004年建成天俊大厦以来,标的资产(负二至负四层现状为87个停车位)就被第三方(福华公司及其相关方余彭年管理(深圳)有限公司万丽酒店和深圳余彭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纳入其停车场范围,装修成87个停车位,并因第三方控制停车场出入口而被其长期实际占用。多年来,转让方多次与福华公司、彭年酒店交涉,一直未能就转让方如何使用该87个停车位达成共识。2019年,转让方委托法律顾问给福华公司、彭年万丽酒店、彭年物管公司发出《律师函》。2020年1月中旬福华公司委托律师给予《复函》,承认转让方对天俊大厦地下室权属,愿意协商解决历史原因造成的三方合作建房项目地下室的分割和使用问题。 4、本项目按标的资产现状进行转让,以权属资料载明为准,意向受让方须承诺: (1)特别确认以下事项且不持异议——转让方对标的资产拥有清晰合法的权属,并有权转让标的资产的使用收益权益;现标的资产所在停车场出入口由相邻方管理,如需正常使用标的资产,需由受让方自行与相邻方协商一致;受让方承担因未能与相邻方协商一致,进而导致标的资产无法正常使用的风险,该风险已在标的资产的转让价款中充分体现;标的资产无产权证件且未来无法办理产权证件,本次交易亦无法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意向受让方同意按现状受让标的资产。 (2)受让方已对标的资产的权属性质、现状及瑕疵等有关情况进行了详细了解,并同意亲临现场对标的资产进行实地查勘,受让方对标的资产已没有任何误解或疑问。双方未对标的资产的数量、质量以及其安全性能进行专门检测,均同意按标的资产现状(包括其权属性质的现状)进行转让和交付,转让方日后不对标的资产的停车位数量进行多退少补,也不对标的资产及其权属性质的任何瑕疵承担担保或补救责任。 (3)无条件接受转让方提供的《权益转让合同》文本的全部条款和内容,同意被确定为受让方之日起 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署《权益转让合同》,并于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将转让价款扣除保证金后的剩余价款汇入联交所指定账户,同时向联交所一次性支付约定的交易服务费。 (4)同意联交所在收到受让方支付的交易款及转让方、受让方双方向联交所支付的交易服务费用后3个工作日内将全部交易价款划转至转让方指定账户;转让方收到联交所出具产权交易凭证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标的资产按照《交付清单》交付给受让方,在转让方根据《交付清单》要求完成移交后的当日(交割日),即视为转让方已履行交割义务,受让方应予书面确认,标的资产的现场接收工作由受让方自行负责处理。自交割日起,受让方即对标的资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权利,标的资产的毁损、灭失、贬值风险及标的资产可能对第三者造成损害时的赔偿责任风险均转移给受让方。特别确认:因转让方原因导致标的资产逾期交付的,交割日自实际交付日为准;因受让方原因导致标的资产逾期交付的,交割日自转让方根据《权益转让合同》约定备齐《交付清单》列明的所有资料并向乙方发出书面移交通知之日,视为转让方完成交割义务之日为准。 (5)标的资产因交割日以前的原因发生的相关债权债务,由转让方享有和承担,因交割日以后的原因发生的相关债权债务由受让方享有和承担。特别确认:转让方对标的资产相邻人追索交割日以前的相关权利并不附随本次交易一并转让,在本次交易完成后转让方仍有权自行向该相邻人主张权利;在交割日以后的相关权利,在本次交易完成后由受让方享有和行使。 (6)涉及标的资产交易过程中发生的一切税项及费用,依照有关规定由转、受让双方各自承担。凡国家没有明确规定的税费由受让方承担。 (7)如受让方未按《权益转让合同》约定期限足额支付转让款,延迟支付期间同意按应付转让价款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向转让方支付逾期违约金;逾期超过10个工作日,转让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不予退还受让方所缴纳的保证金,受让方除向转让方支付逾期违约金之外,还应承担因此给转让方造成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转让方已经支付的交易服务费、评估费、诉讼费、律师费等。 (8)如因不可抗力导致《权益转让合同》无效或不能履行时,转、受让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赔偿责任,各自承担损失;若《权益转让合同》部分或全部被认定为无效,特别确认:转让方无需对受让方因此产生的损失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9)未经转让方同意,受让方不得将受让的标的转让给任何第三方。 (10)已充分了解并接受本次转让的所有内容及程序,清楚标的资产因历史遗留问题可能影响正常经营使用和收益的风险由受让方承担,不会以任何方式向转让方提出异议。 5、如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1)意向受让方提交受让申请并交纳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2)挂牌期满后,产生2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未参加后续竞价程序,或在竞价程序中均不应价的;(3)被确定为受让方,未能按照约定时间与转让方签署《权益转让合同》或未按合同约定足额支付交易价款及交易服务费的;(4)其它违反保证金扣除条款情形的。 6、其它相关披露事项详见留存在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的标的资产评估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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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附件 |
一、标的资产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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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资产基本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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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状态 | 闲置 | ||
其他说明 | 查看其他说明 |
二、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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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 易 条 件 |
信息发布公告期 | 20 个工作日 | ||
信息发布期满后,如未征集到受让方则采取 | 自动撤牌 | |||
信息发布期满后,如征集到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取 | 协议转让 方式确定受让方 | |||
信息发布期满后, 如征集到两家即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取 | 网络竞价 方式确定受让方 |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支付 | |||
价款支付要求 | ||||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 无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无 | |||
保 证 金 设 定 |
交纳金额(元) | 5100000.00 | ||
交纳截止时间 | 挂牌截止日17:00前(以银行达帐时间为准) | |||
交纳方式 | 银行转账 、 | |||
保证金及价款结算账户 | 收款单位: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账号:4000 0919 1910 0006 478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深圳分行高新园支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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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信息 | 国资监管机构 | 地级市其他部门监管 | ||
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名称 | 深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999999999] | |||
批准单位名称 | 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 |||
批准文件类型 | 批复 | |||
批准文号 | 深投控〔2020〕355号 |
三、联系方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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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机构信息 | 交易机构名称 | 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 | 联系地址 | 深圳市南山区沙河西路深圳湾科技生态园10栋B座3层深圳联交所受理交易大厅 | |
业务咨询电话 | 0755-83690692、0755-83690764、0755-83690794 杨小姐、李小姐、谭先生 | 业务投诉电话 | 0755-83690834 | ||
传真 | 0755-26577562 | 网址 | www.sotcbb.co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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