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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江西省创新完善体制机制推动招标投标市场规范健康发展实施意见》(公开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金额
-
项目地址
江西省
发布时间
2024/08/19
公告摘要
公告正文
为认真贯彻落实《关于创新完善体制机制推动招标投标市场规范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4〕21号),结合实际,我委牵头起草了《江西省创新完善体制机制推动招标投标市场规范健康发展实施意见》(公开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24年8月19日至9月18日。欢迎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提出宝贵意见。如有修改意见,请于征求意见期间以书面方式发送至电子邮箱jxggzygl@163.com,并注明单位名称、联系人和联系电话,以便沟通对接。
感谢您的支持!
附件:《江西省创新完善体制机制推动招标投标市场规范健康发展实施意见》(公开征求意见稿)
江西省发展改革委
2024年8月16日
附件:
江西省创新完善体制机制推动招标投标市场规范健康发展实施意见
(公开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新完善体制机制推动招标投标市场规范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4〕21号)(以下简称《意见》),加快推动我省招标投标市场规范健康发展,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贯彻落实意见。
一、完善招标投标制度规则
1.健全政策制度体系。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修订后,适时推进修订《江西省实施<招标投标法>办法》。省级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制定完善本行业电子招标投标交易规则和监管机制,建立健全本行业招标投标活动信用评价体系。
2.加强制度规则管理。建立全省招标投标政策文件管理机制。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级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全省招标投标政策文件目录,通过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公布并动态更新,未纳入目录的政策文件不得作为监管依据。政策制定机关应认真执行《招标投标领域公平竞争审查规则》,严格落实公开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查、公平竞争审查等要求,不得干涉招标人、投标人自主权,禁止在区域、行业、所有制形式等方面违法设置限制条件。除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的公平竞争审查例外情形外,未经公平竞争审查或者经审查存在排除、限制竞争情形的,不得出台有关制度文件、政策措施和示范文本。
3.统一招标文件示范文本。省级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据国家示范文本和行业实际,分类制定完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总承包等本行业统一的招标文件示范文本,并在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发布。鼓励推行模块化招标文件示范文本,推进数字化智能化评审。示范文本应落实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条件,尊重和保障招标人编制招标文件的自主权,支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平等参与投标,支持广大中小企业、民营企业平等参与投标,引导招标人合理设置绿色采购标准,落实环保、节能、低碳要求。
二、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
4.强化招标人主体地位。保障招标人法定权利,尊重招标人在选择代理机构、委派代表参加评标、确定中标人等方面依法享有的自主权,落实招标人在组织招标、处理异议、订约履约等招标全过程的主体责任。推行招标文件提前公示,加大招标公告、中标合同、履约信息公开力度,招标公告中应载明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名称、电话等信息。探索建立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文件公平竞争审查机制,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发布前实施公平竞争审查。招标人应认真审查评标委员会提交的评标报告,发现异常情形,依法依规复核和纠正。
5.健全招标代理机构服务机制。制定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管理办法,推动招标代理行业自律。建立招标代理机构动态管理和评价制度,将招标代理机构纳入信用评级管理。开展招标采购专业人员能力评价。强化招标代理机构行业监管,加大治理招标代理领域乱收费,打击价外加价等价格违法行为,对严重违法的招标代理机构及其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理并实行行业禁入。
6.加强投标行为管理。规范投标文件制作管理,实行计价软件实名制,投标人应使用本企业的计价软件编制投标报价文件。投标人的企业资质、从业人员资格等信息应当真实有效。鼓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工程业绩应当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等官方平台可查询。不同投标人不得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投标文件或办理其他投标事宜,不得从同一投标单位或同一自然人的计算机下载招标文件、上传投标文件。加强建造师管理,防止冒名顶替,从严控制中标单位更换建造师,特殊原因需更换的严格按规定办理变更手续。全面排查整治建造师挂靠现象。
三、完善招标投标评标定标机制
7.优化评标方法。省级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制定完善工程建设领域项目施工、监理、设计等评标办法。在勘察设计项目评标中突出技术因素、相应增加权重。完善评标委员会否决异常投标文件的甄别处理程序,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文件存在应否决投标情形的,应在否决投标前就拟否决情形向投标人进行书面(在线)询问,并书面(在线)记录询问情况和投标人反馈情况。招标人应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合理选用评标评审方法,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否决投标条款。
8.创新评标机制。完善远程异地评标管理办法,推行省内远程异地评标副场场地、专家、机位“三随机”抽取机制。鼓励评定分离改革,支持招标人从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范围内自主确定中标人,实行定标全过程记录并可追溯。探索机器智能辅助评标、工位制多点分散评标、暗标评审,减少评标过程中的人工干预因素。
9.加强评标专家全周期管理。优化评标专家专业分类,强化评标专家入库审查、业务培训、廉洁教育,提升履职能力。完善评标专家公正履职承诺、日常考核评价、保密管理、动态管理等制度规范,严格执行评标专家“一标一评”,实行评标专家对评标结果终身负责制。定期开展评标专家清理,对违法违规的评标专家依法严肃处理,降低抽取概率,并将处罚情况通报其所在单位、入库审查单位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单位。
四、推进招标投标数智化升级
10.打造数智交易系统。积极应用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新技术,推进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系统数智化重构升级,健全完善各行业招标投标业务子系统,优化全流程电子化交易功能,实现交易编码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代码关联应用,打造系列智能应用,加强交易过程中的实时监测预警。完善交易系统对接技术规范,有序开放对接符合要求的专业交易工具。
11.推进服务系统智慧化升级。依托全省统一的大数据资源平台,升级改造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系统,与项目审批、行业监管、税收社保、财政预算等平台互联互通,推动经营主体登记、资格、业绩、信用等信息互认共享。
12.推进数字证书跨省互认。落实全国移动数字证书(CA)互认技术标准,逐步实现与全国跨区域互认,支持市场主体在任一省份购买互认范围内的移动数字证书(CA),均可在我省参与招标投标活动。
五、营造规范有序市场环境
13.严厉打击串通投标行为。持续开展招标投标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严厉打击串通投标等违法行为。对电子招标投标过程中,同一项目不同投标人的电子投标文件由同一台电子设备编制、打包、加密或者上传,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报价用同一个预算编制软件密码锁制作或者出自同一投标人的电子文档,不同投标人从同一投标单位或同一个自然人的互联网协议地址下载招标文件、上传投标文件、购买电子保函,或参加投标活动的人员为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的其他投标人的在职人员的,不同投标人通过同一单位或者个人账户购买电子保函或者投标保证金来自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的,结合相关事实证据,依法按串通投标或视为串通投标进行查处。
14.规范电子投标担保行为。全面推广以电子保函(保险)等方式缴纳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投标人采取电子保函方式缴纳投标保证金的,开具电子保函的手续费应当从投标人企业基本账户以电汇或银行转账方式交至保函开具人企业账户。完善减免投标保证金、以信用承诺替代投标保证金(电子保函)等制度,对存在违法违规等失信行为的投标人,不得适用相关减免或替代政策。
15.完善招标投标纠纷处理机制。发挥调解、仲裁、诉讼等争议解决机制作用,支持经营主体依据民事合同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推动招标投标纠纷多元化解。遏制恶意投诉行为,投诉人通过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材料、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由各级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记入不良行为记录。对在一年内三次以上投诉查无实据的恶意投标人,招标人可以拒绝其参与投标活动。
16.持续清理妨碍统一大市场建设和公平竞争的规定、做法。定期开展招标投标法规政策文件清理,对法规、规章、政策文件、示范文本以及实际做法进行全面排查,存在所有制歧视、行业壁垒、地方保护等不合理限制的,按规定权限和程序修订或废止。规范招标投标领域行政审批、许可、备案、注册、登记、报名等事项,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予以废止,不得以公共服务、交易服务等名义变相实施行政审批。
六、加强招标投标协同监管
17.压实部门责任。省发展改革委负责指导协调全省招标投标工作,牵头编制分领域的行政监督责任清单,推动主管部门明确监管范围、程序、方式。对监管边界模糊、职责存在争议的,按照领域归口、精简高效原则明确主管部门和监管责任。工信、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等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本行业招标投标工作,建立健全层级监管制度,按权限监管具体招标投标活动,依法处理投诉举报、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18.推动全链条全过程监管。省级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贯通标前、标中、标后的全链条监管机制,指导督促本行业各级行政主管部门进一步强化项目全过程监管。地方各级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应牵头落实好本行业的全过程监管要求,严肃查处本行业的招标投标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加强对合同订立、履行、变更的行政监管,加大对招标投标市场、项目建设质量安全检查力度,强化招标投标交易市场与履约现场联动,完善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全领域监管。
19.强化多部门立体监管。各级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进一步加强与纪检监察、发展改革、公安、司法、审计、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等单位的协同配合,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审计监督等的协同衔接。探索制定招标投标行业行政主管部门与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等移送线索的标准、程序和协作机制,加强案件协查配合,深化信息共享应用,强化对本行业招标人、招标代理、投标人、评标专家等主体的监管,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各级国资监管机构应将国有企业组织招标和参与投标纳入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从严管理。
20.加快推进智慧监管。创新招标投标数字化监管方式,升级完善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管系统,优化围标串标、虚假投标等分析预警功能,畅通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审计机关在线监管监督通道,建立开放协同的监管监督网络,推动现场监管向全流程数字化监管转变。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完善数字化执法规则标准,运用非现场、物联感知、掌上移动、穿透式等新型监管手段,进一步提升监管效能。加大招标文件随机抽查力度,运用数字化手段强化同类项目资格、商务条件分析比对,发现异常招标文件,及时进行重点核查。
各地、省有关部门要根据职责,建立健全工作推进机制,认真贯彻落实本实施意见提出的各项任务和要求,探索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化改革创新。省发展改革委要强化统筹协调,清单化推进改革任务落实,定期会同省有关部门总结提炼经验做法,以适当方式推广应用。重大事项及时向省委、省政府报告。
感谢您的支持!
附件:《江西省创新完善体制机制推动招标投标市场规范健康发展实施意见》(公开征求意见稿)
江西省发展改革委
2024年8月16日
附件:
江西省创新完善体制机制推动招标投标市场规范健康发展实施意见
(公开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新完善体制机制推动招标投标市场规范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4〕21号)(以下简称《意见》),加快推动我省招标投标市场规范健康发展,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贯彻落实意见。
一、完善招标投标制度规则
1.健全政策制度体系。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修订后,适时推进修订《江西省实施<招标投标法>办法》。省级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制定完善本行业电子招标投标交易规则和监管机制,建立健全本行业招标投标活动信用评价体系。
2.加强制度规则管理。建立全省招标投标政策文件管理机制。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级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全省招标投标政策文件目录,通过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公布并动态更新,未纳入目录的政策文件不得作为监管依据。政策制定机关应认真执行《招标投标领域公平竞争审查规则》,严格落实公开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查、公平竞争审查等要求,不得干涉招标人、投标人自主权,禁止在区域、行业、所有制形式等方面违法设置限制条件。除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的公平竞争审查例外情形外,未经公平竞争审查或者经审查存在排除、限制竞争情形的,不得出台有关制度文件、政策措施和示范文本。
3.统一招标文件示范文本。省级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据国家示范文本和行业实际,分类制定完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总承包等本行业统一的招标文件示范文本,并在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发布。鼓励推行模块化招标文件示范文本,推进数字化智能化评审。示范文本应落实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条件,尊重和保障招标人编制招标文件的自主权,支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平等参与投标,支持广大中小企业、民营企业平等参与投标,引导招标人合理设置绿色采购标准,落实环保、节能、低碳要求。
二、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
4.强化招标人主体地位。保障招标人法定权利,尊重招标人在选择代理机构、委派代表参加评标、确定中标人等方面依法享有的自主权,落实招标人在组织招标、处理异议、订约履约等招标全过程的主体责任。推行招标文件提前公示,加大招标公告、中标合同、履约信息公开力度,招标公告中应载明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名称、电话等信息。探索建立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文件公平竞争审查机制,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发布前实施公平竞争审查。招标人应认真审查评标委员会提交的评标报告,发现异常情形,依法依规复核和纠正。
5.健全招标代理机构服务机制。制定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管理办法,推动招标代理行业自律。建立招标代理机构动态管理和评价制度,将招标代理机构纳入信用评级管理。开展招标采购专业人员能力评价。强化招标代理机构行业监管,加大治理招标代理领域乱收费,打击价外加价等价格违法行为,对严重违法的招标代理机构及其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理并实行行业禁入。
6.加强投标行为管理。规范投标文件制作管理,实行计价软件实名制,投标人应使用本企业的计价软件编制投标报价文件。投标人的企业资质、从业人员资格等信息应当真实有效。鼓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工程业绩应当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等官方平台可查询。不同投标人不得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投标文件或办理其他投标事宜,不得从同一投标单位或同一自然人的计算机下载招标文件、上传投标文件。加强建造师管理,防止冒名顶替,从严控制中标单位更换建造师,特殊原因需更换的严格按规定办理变更手续。全面排查整治建造师挂靠现象。
三、完善招标投标评标定标机制
7.优化评标方法。省级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制定完善工程建设领域项目施工、监理、设计等评标办法。在勘察设计项目评标中突出技术因素、相应增加权重。完善评标委员会否决异常投标文件的甄别处理程序,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文件存在应否决投标情形的,应在否决投标前就拟否决情形向投标人进行书面(在线)询问,并书面(在线)记录询问情况和投标人反馈情况。招标人应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合理选用评标评审方法,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否决投标条款。
8.创新评标机制。完善远程异地评标管理办法,推行省内远程异地评标副场场地、专家、机位“三随机”抽取机制。鼓励评定分离改革,支持招标人从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范围内自主确定中标人,实行定标全过程记录并可追溯。探索机器智能辅助评标、工位制多点分散评标、暗标评审,减少评标过程中的人工干预因素。
9.加强评标专家全周期管理。优化评标专家专业分类,强化评标专家入库审查、业务培训、廉洁教育,提升履职能力。完善评标专家公正履职承诺、日常考核评价、保密管理、动态管理等制度规范,严格执行评标专家“一标一评”,实行评标专家对评标结果终身负责制。定期开展评标专家清理,对违法违规的评标专家依法严肃处理,降低抽取概率,并将处罚情况通报其所在单位、入库审查单位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单位。
四、推进招标投标数智化升级
10.打造数智交易系统。积极应用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新技术,推进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系统数智化重构升级,健全完善各行业招标投标业务子系统,优化全流程电子化交易功能,实现交易编码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代码关联应用,打造系列智能应用,加强交易过程中的实时监测预警。完善交易系统对接技术规范,有序开放对接符合要求的专业交易工具。
11.推进服务系统智慧化升级。依托全省统一的大数据资源平台,升级改造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系统,与项目审批、行业监管、税收社保、财政预算等平台互联互通,推动经营主体登记、资格、业绩、信用等信息互认共享。
12.推进数字证书跨省互认。落实全国移动数字证书(CA)互认技术标准,逐步实现与全国跨区域互认,支持市场主体在任一省份购买互认范围内的移动数字证书(CA),均可在我省参与招标投标活动。
五、营造规范有序市场环境
13.严厉打击串通投标行为。持续开展招标投标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严厉打击串通投标等违法行为。对电子招标投标过程中,同一项目不同投标人的电子投标文件由同一台电子设备编制、打包、加密或者上传,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报价用同一个预算编制软件密码锁制作或者出自同一投标人的电子文档,不同投标人从同一投标单位或同一个自然人的互联网协议地址下载招标文件、上传投标文件、购买电子保函,或参加投标活动的人员为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的其他投标人的在职人员的,不同投标人通过同一单位或者个人账户购买电子保函或者投标保证金来自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的,结合相关事实证据,依法按串通投标或视为串通投标进行查处。
14.规范电子投标担保行为。全面推广以电子保函(保险)等方式缴纳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投标人采取电子保函方式缴纳投标保证金的,开具电子保函的手续费应当从投标人企业基本账户以电汇或银行转账方式交至保函开具人企业账户。完善减免投标保证金、以信用承诺替代投标保证金(电子保函)等制度,对存在违法违规等失信行为的投标人,不得适用相关减免或替代政策。
15.完善招标投标纠纷处理机制。发挥调解、仲裁、诉讼等争议解决机制作用,支持经营主体依据民事合同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推动招标投标纠纷多元化解。遏制恶意投诉行为,投诉人通过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材料、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由各级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记入不良行为记录。对在一年内三次以上投诉查无实据的恶意投标人,招标人可以拒绝其参与投标活动。
16.持续清理妨碍统一大市场建设和公平竞争的规定、做法。定期开展招标投标法规政策文件清理,对法规、规章、政策文件、示范文本以及实际做法进行全面排查,存在所有制歧视、行业壁垒、地方保护等不合理限制的,按规定权限和程序修订或废止。规范招标投标领域行政审批、许可、备案、注册、登记、报名等事项,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予以废止,不得以公共服务、交易服务等名义变相实施行政审批。
六、加强招标投标协同监管
17.压实部门责任。省发展改革委负责指导协调全省招标投标工作,牵头编制分领域的行政监督责任清单,推动主管部门明确监管范围、程序、方式。对监管边界模糊、职责存在争议的,按照领域归口、精简高效原则明确主管部门和监管责任。工信、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等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本行业招标投标工作,建立健全层级监管制度,按权限监管具体招标投标活动,依法处理投诉举报、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18.推动全链条全过程监管。省级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贯通标前、标中、标后的全链条监管机制,指导督促本行业各级行政主管部门进一步强化项目全过程监管。地方各级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应牵头落实好本行业的全过程监管要求,严肃查处本行业的招标投标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加强对合同订立、履行、变更的行政监管,加大对招标投标市场、项目建设质量安全检查力度,强化招标投标交易市场与履约现场联动,完善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全领域监管。
19.强化多部门立体监管。各级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进一步加强与纪检监察、发展改革、公安、司法、审计、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等单位的协同配合,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审计监督等的协同衔接。探索制定招标投标行业行政主管部门与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等移送线索的标准、程序和协作机制,加强案件协查配合,深化信息共享应用,强化对本行业招标人、招标代理、投标人、评标专家等主体的监管,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各级国资监管机构应将国有企业组织招标和参与投标纳入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从严管理。
20.加快推进智慧监管。创新招标投标数字化监管方式,升级完善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管系统,优化围标串标、虚假投标等分析预警功能,畅通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审计机关在线监管监督通道,建立开放协同的监管监督网络,推动现场监管向全流程数字化监管转变。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完善数字化执法规则标准,运用非现场、物联感知、掌上移动、穿透式等新型监管手段,进一步提升监管效能。加大招标文件随机抽查力度,运用数字化手段强化同类项目资格、商务条件分析比对,发现异常招标文件,及时进行重点核查。
各地、省有关部门要根据职责,建立健全工作推进机制,认真贯彻落实本实施意见提出的各项任务和要求,探索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化改革创新。省发展改革委要强化统筹协调,清单化推进改革任务落实,定期会同省有关部门总结提炼经验做法,以适当方式推广应用。重大事项及时向省委、省政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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