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文昌市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文财采决〔2019〕3号)
金额
-
项目地址
海南省
发布时间
2019/11/25
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hndy-2019017
预算金额-
招标公司文昌学校
招标联系人-
招标代理机构海南鸣君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代理联系人林小雅18389744898
中标联系人-
中标联系人-
公告正文
文昌市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文财采决〔2019〕3号)

文昌市财政局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文财采决〔2019〕3号

投诉人:海南微联众科技有限公司

地 址: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玉沙路富豪大厦C座606房

法定代表人:陈红珊 联系电话:18389744898

委托代理人:林小雅 联系电话:18389744898

被投诉人1:海南东誉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海口市金贸中路1号半山花园海天商务楼6楼678房

联系人:梁女士 联系电话:0890-68591077

被投诉人2:文昌学校

地址:海南省文昌市

联系人:符先生 联系电话:0898-65380269

海南东誉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受文昌学校委托,以公开招标方式进行文昌学校触控一体机设备采购项目(项目编号:HNDY-2019017)的政府采购。2019年6月3日发布招标公告,2019年6月24日组织开评标,中标人为北京德鸿在线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投诉人海南微联众科技有限公司为本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其认为该项目招标文件中的用户需求书和评审标准的部分要求和标准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于2019年6月19日向被投诉人1提出质疑,被投诉人1于2019年7月1日作出答复,投诉人对答复不满意,遂于7月5日寄出投诉书,后本局于2019年8月6日作出《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不予受理通知书》。此后,投诉人于2019年8月16日向海南省财政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局于2019年10月15日收到海南省财政厅作出的《海南省财政厅行政复议决定书》(琼财复议〔2019〕6号)。根据该复议决定书的要求,本局重新对投诉人提交的投诉材料进行审查后依法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一、投诉人诉称

(一)投诉事项一

在招标文件、用户需求书、用户需求一览表及技术参数、规格及要求、产品名称为:触控一体机、记易黑板、壁挂式视频展台的标的物技术参数存在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情况。

在招标文件、用户需求书、用户需求一览表及技术参数、规格及要求、产品名称为:触控一体机、记易黑板、壁挂式视频展台的标的物技术参数中:

1.存在多项要求(提供国家级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我国并不存在对质量监督检验机构进行所谓国家级、省市级的分级制度,我国的检测检验制度实行的是审批制度,只要具备并通过国家制定的对检测检验相关要求及标准的机构,国家相关管理部门即颁发相应资格证书,获得认可的机构就可以开展相应的检测检验工作,这里要求提供所谓市级是不合理的、也是毫无依据的,存在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或歧视待遇。被投诉人1对投诉人的质疑答非所问,投诉人所质疑的是指定检测检验机构的级别要求的合理合法性,被投诉人1回复投诉人的“……不是废标项,仅作为评分项”与投诉人质疑的问题牛唇不对马嘴,投诉人遍查国家针对检测检验机构及资格管理的法律法规,均查询不到国家对检测检验机构的分级制度及规定,根据《国家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授权管理办法》第二条、第六条的规定已明确说明以“国家”起头的从事产品检验的机构须按要求进行申请并被批准通过,再经国家认监委授权后,方可在授权范围内开展活动,也没有所谓的国家级省市级的级别规定,其申请人均非国家行政或事业机构,民间组织机构只要符合要求均可进行申请,那么本次项目的采购标的物技术参数中这种要求是不合理的是没有依据的,因而对投诉人正常进行投标造成了严重阻碍,投诉人无法按要求提供所谓国家级检测机构提供的检测报告则会导致扣分,并且该要求均属于“★”号条款,一条不满足则扣3分的畸高分值,这已经是严重的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及者歧视待遇的情况了,该项参数违反法律规定,严重影响政府采购公平公正的原则,也将导致各投标人最终投标结果,应依法予以修改纠正。

2.所有要求提供检测报告的参数均未明确检测标准及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一条规定对标的需执行的国家相关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者其他标准、规范进行明确,众所周知检测检验报告是依据国家相关标准或行业、地方等标准作为依据对产品进行检测检验的,不明确检测检验标准的检测检验报告是不符合规定要求。依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九条均对检验检测进行了明确规定,规定要求“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在资质认定证书规定的检验检测能力范围内,依据相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出具检验检测数据、结果”以及“检验检测机构应当按照相关标准、技术规范以及资质认定评审准则规定的要求”,因此不对检测检验报告进行标准明确是不合理不合规的。

3.产品名称触控一体机技术参数中“8.★整机处于任意通道下,可调用互动课堂功能,实现通过整机自带摄像头扫描二维码,支持开启或关闭信息接收功能,开启后学生可通过手机发送信息至智能平板展示,增加课堂互动方式”,该参数支持并鼓励老师及学生使用手机进行学习是违反教育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等8部门在2018年8月30日联合印发的《综合防控儿童青少年近视实施方案》要求的,实施方案中对电子产品有明确的使用要求:“科学合理使用电子产品。指导学生科学规范使用电子品,养成信息化环境下良好的学习和用眼卫生习惯。严禁学生将个人手机、平板电脑等电子产品带入课堂,带入学校的要进行统一保管。”因此,该参数是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8号)(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科学合理确定采购需求”规定的。

4.“★所投产品制造厂家需符合国家无线电管理条例进行SRRC认证(提供认证证书复印件并加盖制造厂家公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是为了加强无线电管理,维护空中电波秩序,有效开发、利用无线电频谱资源,保证各种无线电业务的正常进行制定。这里要求该证书与本次项目需求不相适应,属于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歧视待遇,该项参数违反法律规定,严重影响政府采购公平公正的原则,也将导致各投标人最终投标结果,应依法予以修改纠正。

(二)投诉事项二

在招标文件、用户需求书、用户需求一览表及技术参数、规格及要求、产品名称为:“触控一体机”的标的物所设置的技术参数、功能、物理特性等指标均指向特定供应商(生产商)生产的特定产品,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情形。

1.“触控一体机”的标的物所设置的技术参数均指向了广州视睿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希沃牌系列产品,经投诉人全面了解,特别是产品技术参数中标注“★”的技术指标,除广州视睿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希沃牌系列产品技术能满足外,其余企业生产制造的同类产品均无法做到全部满足参数要求。投诉人有理由相信这些参数完全是为广州视睿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生产制造的希沃牌系列产品量身定制的,设置这些参数是为了限制其他品牌供应商公平参与本次项目的竞争,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三十一条“使用综合评分法的采购项目,提供相同品牌产品且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的不同投标人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的,按一家投标人计算”的规定,本次采购项目活动为公开招标采用的是综合评分法,在特定参数指向的情况下,其他品牌供应商的产品无法完全响应这些参数(特别是★号重点参数),也就只有投广州视睿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希沃牌系列产品的投标人能获得高分成为第一中标候选人,因此,投诉人深信本次开标结果第一预中标公司该项标的物所投产品必然是广州视睿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希沃牌系列产品,投诉人认为采购人及代理机构可能存在编制采购需求时无意将某些生产厂商或制造商的特定产品及特定技术参数编制进了本次采购项目中,投诉人认为采购人及代理机构收到投诉人质疑函后应全面了解自身实际需求及市场情况,结合自身需要及实际情况重新设置具体参数要求,而非照葫芦画瓢的将某一品牌特有的技术参数放入需求中,并冠以“参考规格参数”的名义实行指定或指向某一品牌技术特点对其他供应商实行排斥及限制的违法行为,请予以修改。被投诉人“……均非废标项,仅作为评分项,不会影响到各供应商的投标资格,各供应商可以选择满足或优于采购需求标准的产品来应标”的答复令人费解,这些“★号”项均指向了单一产品,其他品牌根本无法满足,无法满足就必然会被严重扣分,这必然影响投标结果,被投诉人的回复敷衍了事,顾左右而言他的行为是不专业不负责任的,该项参数违反法律规定,严重影响政府采购公平公正的原则,也将导致各投标人最终投标结果,应依法予以修改纠正。

2.投诉人将“电视电脑互动一体机”的标的物所设置的技术参数进行网络搜索调查(百度、Goog1e、千里马等)后发现,在国内各省市政府采购项目中所采购的一体机标的物具备这些★号重点参数的标的物中标的均为广州视睿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希沃牌系列产品,没有任何一条★号重点参数指向别的品牌产品,因投诉人无权调阅这些机构单位的中标合同进行比对,请财政局行使政府采购法赋予的调查权力进行实际调查取证。

(三)投诉事项三

在招标文件、用户需求书、用户需求一览表及技术参数、规格及要求、产品名称为:“壁挂式视频展台”的标的物所设置的技术参数、功能、物理特性等指标均指向特定供应商(生产商)生产的特定产品,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情形。

1.在招标文件、用户需求书、用户需求一览表及技术参数、规格及要求、产品名称为:“壁挂式视频展台”的标的物所设置的技术参数均指向了广州视睿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希沃牌系列产品,经投诉人全面了解,特别是产品技术参数中标注“★支持故障自动检测,在软件无法出现展台拍摄画面时,自动出现检测链接,帮助用户检测“无画面”的原因,并给出引导性解决方案。可判断硬件连接、显卡驱动、摄像头占用、软件版本等问题”的技术指标除广州视睿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希沃牌系列产品技术能满足外,其余企业生产制造的同类产品均无法做到全部满足参数要求。投诉人有理由相信这些参数完全是为广州视睿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生产制造的希沃牌系列产品量身定制的,设置这些参数是为了限制其他品牌供应商公平参与本次项目的竞争,该项参数违反法律规定,严重影响政府采购公平公正的原则,也将导致各投标人最终投标结果,应依法予以修改纠正。

2.投诉人将“壁挂式视频展台”的标的物所设置的技术参数进行网络搜索调查(百度、Goog1e、千里马等)后发现,在国内各省市政府采购项目中所采购的一体机标的物具备这些▲号重点参数的标的物中标的均为广州视睿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生产制造的希沃牌系列产品,没有任何一条▲号重点参数指向别的品牌产品,因投诉人无权调阅这些机构单位的中标合同进行比对,请财政局行使政府采购法赋予的调查权力进行实际调查取证。

(四)投诉事项四

在招标文件、附表2、技术商务评分表、评审因素为“技术参数、规格及其它要求(35分)”中设置的评比内容违反相关法律规定。

在招标文件、附表2、技术商务评分表、评审因素为“技术参数、规格及其它要求(35分)”中“投标人提供的产品对“用户需求一览表及技术参数、规格及要求”中的“技术参数、规格及要求”内容进行逐条响应,完全满足或优于招标文件要求的得满分,带“★”号的条款,每有一项不满足的扣3分;非带“★”号的条款,每有一项不满足的扣2分,直至扣完为止,满分35分。”该评审标准存在不合理及违法情况,本次项目用户需求书内标的物的规格参数中带“★”号的技术参数项有17项,按本项分值设定计算总计“★”号分值应为51分,非带“★”号的条款项有59项,合计分值为118分,然而本项评审因素仅设置了总分35分,其所扣分值畸高,不能做到将因素量化进行评审,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以及《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该项评审违反法律规定,严重影响政府采购公平公正的原则,也将导致各投标人最终投标结果,应依法予以修改纠正。

(五)投诉事项五

招标文件、附表2、技术商务评分表、评审因素为“项目实施方案(12分)”“售后服务方案(23分)”中设置的评比内容不合理不规范,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该两项评审因素没有明确评审的内容细则、要求、方式,如何界定优、良、一般,均靠评审专家个人喜好为依据主观判断进行打分是不合理的,该毫无依据的评审因素,令供应商无所适从,评审专家也无评审依据,仅能评主观喜好对各投标人的内容进行评审,存在严重的不合理情况该项评审违反法律规定,严重影响政府采购公平公正的原则,也将导致各投标人最终投标结果,应依法予以修改纠正。

二、俩被投诉人质疑答复情况

(一)关于投诉事项1的答复

1.国家级检测机构是获得国家级认可部门认可的机构,市场上均有3家或3家以上企业产品符合要求,要求提供国家级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是为保证产品质量符合国家要求,未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且该条款为非废标项,仅作为评分项,不会影响到各供应商的投标资格,各供应商可以选择满足或优于采购需求标准的产品来应标。

2.采购需求已完整、明确的要求采购数量、采购标的的功能标准、性能标准,材质标准,未违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一条。投标人提供的检验检测报告只要符合要求,能够证明采购标的该项“技术参数、规格及要求”都可,且该条款为非废标项,仅作为评分项,不会影响到各供应商的投标资格。

3.随着教育信息化的发展,越来越多的电子教材资料、教辅资料釆用二维码存储功能,需通过摄像头进行扫码、读取,通过与一线教师进行沟通,现有获取方式是以手机扫码后进行下载再进行拷贝至班班通设备上进行使用,过程繁琐且低效,因此,通过前置摄像头将有效提高授课效率。按照《教育部关于全面深化课程改革 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的意见》精神,根据教育部2014年教育信息化工作部署,决定开展“一师一优课、一课一名师”活动。使用手机只是辅助教学工具,方便老师和学生打开学习资料,并不是一直使用手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需要,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之规定,是基于采购人的实际应用需求出发;且该条款为非废标项,仅作为评分项,未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

4.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是指在无线电发射设备投入使用前的研制、生产、进口、购置等环节,对其频谱参数技术指标依法进行技术管理的制度。型号核准的主要内容是对无线电发射设备工作的频率、频段、发射功率、频率容限、占用带宽(或发射信号的频谱特性)、带外发射及杂散发射等频谱参数进行核定。这些频谱参数直接关系到有限的频谱资源能否得到科学利用、空中电波秩序能否得到有效维护,无线电安全能否得到有力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规定,研制、生产和进口无线电发射设备的工作频率和频段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无线电管理的规定,并报无线电管理机构核准或备案。由于产品功能涉及到无线网络传输、蓝牙无线传输等无线电收发需求,故为保证产品质量与信息安全,响应国家号召,要求提供相应证书,是基于采购人的实际应用需求出发,且该条款为非废标项,仅作为评分项,不会影响到各供应商的投标资格,未违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二)关于投诉事项2、3的答复

技术参数、规格及要求中每条条款均有3家或以上生产厂商满足或优于招标文件要求,且技术参数、规格及要求中每条条款,包括带“”号的参数均为非废标项,仅作为评分项,不会影响到各供应商的投标资格。各供应商可以选择满足或优于采购需求标准的产品来应标。

(三)关于投诉事项4的答复

投标人提供的产品对用户需求一览表及技术参数、规格及要求中“技术参数、规格及要求”内容进行逐条响应,完全满足或优于招标文件要求的得分,带“★”的条款,每有一项不满足的扣3分,非带“★”号的条款,每有一项不满足的扣2分,直至扣完为止,满分35分”。评审因素设置中,带“★”号的技术参数及要求为重要条款,非带“★”号的技术参数及要求为一般条款,两者对应分值不同;“带‘★’号的条款,每有一项不满足的扣3分;非带‘★’号的条款,每有一项不满足的扣2分”,即为评审因素细化、量化。

(四)关于投诉事项5的答复

要求投标人提供项目实施方案、售后服务方案是与本项目采购需求实际相关的,本项目采购需求在招标文件第四章《用户需求书》已详细列出。在项目实施方案中,就评分内容规定了明确范围,包括进度方案、供货方案、安装方案3个方面,满分为12分,每一项满分为4分;在售后服务方案中,也就评分内容规定了明确范围,包括售后服务内容及标准方案、售后服务措施方案、应急维修措施方案、售后服务人员情况(含适配评估制作维修人员)方案、培训计划方案、售后服务承诺6个方面,满分为23分,前五项每一项满分为4分,售后服务承诺为3分。评审专家在评审供应商提供的项目实施方案和售后服务方案时,根据方案中是否包含评审要求规定的内容以及方案涉及内容的完整性、科学性、合理性赋分即可。已对评审因素进行细化量化,未违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

三、投诉事项认定

经查,本项目已于2019年7月31日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于2019年8月2日进行合同公示,并已实际履行。中标供应商已将中标清单货物运输至被投诉人2指定地点并完成安装、投入使用,现处于验收准备阶段。

(一)关于投诉事项一的认定

1.关于投诉事项一的第(1)项和第(2)项投诉事项。经查,在本项目招标文件/第四章用户需求书/用户需求一览表及技术参数、规格及要求中触控一体机、记易黑板、壁挂式视频展台的“技术参数、规格及要求”中多处载明“提供国家级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并加盖制造厂家公章”,但该要求又未能明确“国家级检测机构”为何种具体机构,其采购需求不完整、明确,违反《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因此,对于此项投诉内容,本局予以支持。

2.关于投诉事项一的第(3)项投诉事项。经查,触控一体机的“技术参数、规格及要求”中载明“8.★整机处于任意通道下,可调用互动课堂功能,实现通过整机自带摄像头扫描二维码,支持开启或关闭信息接收功能,开启后学生可通过手机发送信息至智能平板展示,增加课堂互动方式”。本局认为,现在教辅资料中经常使用二维码用于储存学习资料、教学视频等学习资源,触控一体机自带摄像头扫描二维码功能,使师生更便利地在不使用其他电子产品的情况下,直接获取更多线上学习资源。但是,要求“支持开启或关闭信息接收功能”使学生可通过手机发送信息进行展示、增加课堂互动,违反了教育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等8部门联合印发《综合防控儿童青少年近视实施方案》关于“科学合理使用电子产品。指导学生科学规范使用电子产品,养成信息化环境下良好的学习和用眼卫生习惯。严禁学生将个人手机、平板电脑等电子产品带入课堂,带入学校的要进行统一保管。”的规定,与本项目的实际需求不相适应,符合《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二)项所规定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情形。因此,对于此项投诉内容,本局予以支持。

3.关于投诉事项一的第(4)项投诉事项。经查,触控一体机的“技术参数、规格及要求”中载明“24.★所投产品制造厂家需符合国家无线电管理条例进行SRRC认证(提供认证证书复印件并加盖制造厂家公章)”。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的颁发单位为中国国家无线电监测中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和第四十八条规定,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为我国强制性认证要求,除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发射设备外,生产或者进口在国内销售、使用的其他无线电发射设备,应当向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申请型号核准。因此,本局认为招标文件要求所投触控一体机提供《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符合国家强制性规定,且分值设置为3分,设置合理,不属于《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所规定的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情形,对投诉人的此项投诉内容不予支持。

(二)关于投诉事项二的认定

1.经查,本项目招标文件/第四章用户需求书/用户需求一览表及技术参数、规格及要求中“触控一体机”共设置了30项技术参数。投诉人主张该30项技术参数均指向广州视睿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希沃牌系列产品,但却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广州视睿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希沃牌系列产品完全符合该30项技术参数。本局认为,投诉人未对其主张该30项参数指向特定厂商予以证明,应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故对于此项投诉不予支持。

2.关于投诉人认为国内各省市政府采购项目中所采购的电视电脑互动一体机标的物具备这些★号重点参数的标的物中标的均为广州视睿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希沃牌系列产品,没有任何一条★号重点参数指向别的品牌产品的投诉事项,因投诉人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本局对此不予支持。

(三)关于投诉事项3的认定

1.经查,本项目招标文件/第四章用户需求书/用户需求一览表及技术参数、规格及要求中“壁挂式视频展台”共设置了18项技术参数。投诉人主张该18项技术参数均指向广州视睿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希沃牌系列产品,但却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广州视睿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希沃牌系列产品完全符合该18项技术参数。本局认为,投诉人未对其主张该18项参数指向特定厂商予以证明,应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故对于此项投诉不予支持。

2.关于投诉人认为国内各省市政府采购项目中所采购的壁挂式视频展台具备这些★号重点参数的标的物中标的均为广州视睿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希沃牌系列产品,没有任何一条★号重点参数指向别的品牌产品的投诉事项,因投诉人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本局对此不予支持。

(四)关于投诉事项4的认定

经查,本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进行评审,招标文件/附表2/技术商务评分表/评审因素的“技术参数、规格及其它要求(35分)”中载明评审内容:“投标人提供的产品对‘用户需求一览表及技术参数、规格及要求’中的‘技术参数、规格及要求’内容进行逐条响应,完全满足或优于招标文件要求的得满分,带‘★’号的条款,每有一项不满足的扣3分;非带‘★’号的条款,每有一项不满足的扣2分,直至扣完为止,满分35分。”。

本项目招标文件/附表2/技术商务评分表中的评审因素已量化,未违反《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四款、《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第三款规定,本局认为本投诉事项不成立。

(五)关于投诉事项5的认定

1.经查,本项目招标文件附表2技术、商务评分表的评审因素“项目实施方案(12分)”的评审内容中载明:“1、根据进度方案的完整性、科学性、合理性进行综合打分,最高计4分,有缺漏项或欠合理的扣1分,扣完为止。2、根据供货方案的完整性、科学性、合理性进行综合打分,最高计4分,有缺漏项或欠合理的扣1分,扣完为止。3、根据安装方案的完整性、科学性、合理性进行综合打分,最高计4分,有缺漏项或欠合理的扣1分,扣完为止”。

本局认为,“进度方案”、“供货方案”、“安装方案”即为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每一项满分为4分,由评审专家根据方案的完整性、科学性、合理性在分值区间0-4分内进行赋分,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未违反《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四款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

2.经查,本项目招标文件附表2技术、商务评分表的评审因素“售后服务方案(23分)”的评审内容中载明:“1、根据售后服务内容及标准方案的完整性、科学性、合理性进行综合打分,最高计4分,有缺漏项或欠合理的扣1分,扣完为止。2、根据售后服务措施方案的完整性、科学性、合理性进行综合打分,最高计4分,有缺漏项或欠合理的扣1分,扣完为止。3、根据应急维修措施方案的完整性、科学性、合理性进行综合打分,最高计4分,有缺漏项或欠合理的扣1分,扣完为止。4、根据售后服务人员情况(含适配评估制作维修人员)方案的完整性、科学性、合理性进行综合打分,最高计4分,有缺漏项或欠合理的扣1分,扣完为止。5、根据培训计划方案的完整性、科学性、合理性进行综合打分,最高计4分,有缺漏项或欠合理的扣1分,扣完为止。6、售后服务承诺:提供原制造厂商不低于3年质保期服务承诺函的得3分,不提供不得分”。

本局认为,“售后服务内容及标准方案”、“售后服务措施方案”、“应急维修措施方案”、“售后服务人员情况(含适配评估制作维修人员)方案”、“培训计划方案”、“售后服务承诺”即为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其中,前五项每一项满分为4分,售后服务承诺为3分,由评审专家根据方案的完整性、科学性、合理性在分值区间内进行赋分,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未违反《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四款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

四、投诉处理决定

综上所述,因本项目存在采购需求不明确、不具体、与本项目的实际需求不相适应和评审标准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等情形,可能影响本项目的中标结果,但本项目已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并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二)项、第三十四条第四款、《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一条第(二)项、第五十五条第三款之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三条第(三)项、《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第三十一条第(四)项规定,本局作出决定如下:

(一)认定投诉事项一第(1)项、第(2)项和第(3)项成立;

(二)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给本项目采购人、供应商造成损失的,相关当事人可依法提起诉讼,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三)驳回投诉人的其他投诉事项。

五、其他事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如不服本处理决定书,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文昌市人民政府或海南省财政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文昌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文昌市财政局

2019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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