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太原煤炭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关于山西国锦煤电有限公司
竞价交易预告
(编号:J24128302)
为维护煤炭市场经营秩序,请各交易商按照国家关于煤炭价格的有关政策要求,参与竞价交易过程中,在国家规定的价格合理区间范围内出价。
为维护交易信息安全,各交易商禁止向其他个人或机构泄露交易信息,否则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一、基本情况
1.委托单位:
山西国锦煤电有限公司
2.委托产品基本信息
标段 | 商品类别 | 交货地 | 运输方式 | 价格类型 | 委托数量(吨) | 基价(元/吨) | 出价上限 (元/吨) | 每次最小降价 幅度 (元/吨) | 每次最大降价 幅度 (元/吨) |
A标段 | 动力煤 | 吕梁 | 公路运输 | 含税到厂价 | 10000 | 156 | 不限 | 1 | 不限 |
B标段 | 动力煤 | 吕梁 | 公路运输 | 含税到厂价 | 10000 | 156 | 不限 | 1 | 不限 |
C标段 | 动力煤 | 吕梁 | 公路运输 | 含税到厂价 | 10000 | 156 | 不限 | 1 | 不限 |
D标段 | 动力煤 | 吕梁 | 公路运输 | 含税到厂价 | 10000 | 156 | 不限 | 1 | 不限 |
E标段 | 动力煤 | 吕梁 | 公路运输 | 含税到厂价 | 10000 | 156 | 不限 | 1 | 不限 |
F标段 | 动力煤 | 吕梁 | 公路运输 | 含税到厂价 | 10000 | 156 | 不限 | 1 | 不限 |
备注:基低位发热量(kcal/kg)2000;全水分(%)≤10%;基全硫(%)≤1.8%; 挥发分(%)14-19%。混煤掺配比例为:中煤:煤泥:煤矸石=30%:30%:40%
3.委托产品参考质量指标
标段 | 煤种 | 品种 | 发热量 (Qnet, ar) (Kcal/kg) | 水分 (Mt) (%) | 硫分 (St, d) (%) | 挥发分 (Vdaf) (%) |
A标段 | 烟煤 | 混煤 | ≥2000 | ≤10 | ≤1.8 | 14-19 |
B标段 | 烟煤 | 混煤 | ≥2000 | ≤10 | ≤1.8 | 14-19 |
C标段 | 烟煤 | 混煤 | ≥2000 | ≤10 | ≤1.8 | 14-19 |
D标段 | 烟煤 | 混煤 | ≥2000 | ≤10 | ≤1.8 | 14-19 |
E标段 | 烟煤 | 混煤 | ≥2000 | ≤10 | ≤1.8 | 14-19 |
F标段 | 烟煤 | 混煤 | ≥2000 | ≤10 | ≤1.8 | 14-19 |
备注:买卖双方应以合同约定的执行期限为一个结算周期,结算周期内来煤的热值、硫分、水分等指标均采用加权平均值作为结算指标。 1、热值采用周期考核和日考核相结合的形式进行考核(不重复考核) 周期考核:采用分段累进计算,履约期来煤加权热值≥1900大卡时,按合同价执行;1900大卡>履约期来煤加权热值≥1800大卡时,每降低100大卡在合同基准价基础上扣罚0.001元/(大卡·吨);1800大卡>履约期来煤加权热值≥1700大卡时,每降低100大卡在合同基准价基础上扣罚0.005元/(大卡·吨);1700大卡>履约期来煤加权热值≥1600大卡时,每降低100大卡在合同基准价基础上扣罚0.008元/(大卡·吨);1600大卡>履约期来煤加权热值≥1400大卡时,每降低100大卡在合同基准价基础上扣罚0.012元/(大卡·吨); 日考核:验收单日热值≥1400大卡,不考核;验收单日热值<1400大卡,不予退还不予结算,甲方有权根据煤炭热值情况自行处置。 2、硫分采用周期考核和日考核相结合的形式进行考核(不重复考核) 周期考核:采用分段累进计算,履约期来煤加权含硫量St,ar≤1.8%时,按照合同价结算;履约期来煤加权含硫量1.8%<St,ar≤2.1%时,每高出0.1%对应5元/吨的比例考核;履约期来煤加权含硫量St,ar>2.1%时,每高出0.1%对应10元/吨的比例考核。 日考核:采用分段累进计算,验收单日硫分St,ar≤2.1%时,不考核;验收单日硫分2.1%<St,ar≤2.4%时,每高出0.1%对应10元/吨的比例考核;验收单日硫分St,ar>2.4%时,每高出0.1%对应15元/吨的比例考核。 3、水分采用周期考核的形式进行考核 周期考核:采用分段累进计算,履约期来煤加权全水Mt≤10%,按合同价结算;履约期来煤加权全水10%<Mt≤11%,每高出0.1%对应0.3元/吨的比例考核;履约期来煤加权全水11%<Mt≤12%,每高出0.1%对应0.4元/吨的比例考核;履约期来煤加权全水Mt>12%,每高出0.1%对应0.5元/吨的比例考核。 4、设备损坏考核:由于卖方人员或者车辆原因,造成买方设备、设施、路面、草坪等损坏要求卖方等价赔偿并限期修复。 5、扣吨考核:若卖方调运的煤炭中含“三大块(石块、木块、铁块)”、煤泥团块多、外水大、或不听指挥等情况,买方有权依据实际情况每车次扣1-5吨,情节严重的买方有权扣除整车数量或拒收。 6、兑现率考核:周期平均兑现率P≥110%,超出部分不予退回,不予结算;95%≤P<110%,不考核;P<95%,兑现率小于95%的部分按照10元/吨进行考核。
二、报名事项
1.报名资格:
在交易中心注册的煤炭经营、消费企业。
2.报名时间:授权截止2024-08-08 16:30:00 前
3.报名链接:(见本预告文件底部)
三、保证金事项
1.保证金交纳标准:200000元
2.保证金交纳方式:中国太原煤炭交易网
通过中国太原煤炭交易网绑定银行账户进行保证金“入金”操作,可实现保证金当日释放并申请“出金”。
3. 保证金交纳、管理、退还、赔付等相关规定请查阅《中国太原煤炭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太原煤炭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保证金监管实施细则》(见报名页面)。
四、交易事项
1.交易平台:中国太原煤炭交易网(http://www.ctctc.cn)
2.交易模式:延时竞价采购
⑴各标段常规交易时间为1440分钟,若无出价,则流单;有出价,1440分钟后系统自动延时120秒;
⑵在交易延时阶段,若有出价,系统自动重新开始120秒延时倒计时,直至120秒延时阶段内无出价时,此标段交易结束,交易系统按照“价格优先”的原则,以最低价自动成交。
3.交易时间:
A标段:2024-08-08 17:00
B标段:2024-08-08 17:00
C标段:2024-08-08 17:00
D标段:2024-08-08 17:00
E标段:2024-08-08 17:00
F标段:2024-08-08 17:00
4.交易结果公告。交易成功后,将在2个工作小时内发布交易结果公告。请参与交易商登录中国太原煤炭交易网进入“个人中心”查看“交易结果公告”。
五、合同签订
交易成功后,成交方须在两个工作日内,通过中国太原煤炭交易网与委托方或委托方指定的第三方签订煤炭购销合同。
六、交易交收
交货地点:山西国锦煤电有限责任公司煤场。 交货方式:公路运输方式送货至交货地点,按照买方的调度计划交货。卖方运输方式需满足货物道路运输相关规定,包括但不限于《公路法》、《道路运输条例》及《关于进一步做好货车非法改装和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意见》。
成交双方在合同全部履行完毕后,须在中国太原煤炭交易网填写《交易交收确认单》并加盖电子印章,交易中心收到双方盖章的《交易交收确认单》后,视为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已无争议,将解冻并退还双方保证金。《交易交收确认单》是成交双方本次交易全部完成的依据,双方确认无争议后方可填写。
A标段:2024-08-11至2024-08-25
B标段:2024-08-11至2024-08-25
C标段:2024-08-11至2024-08-25
D标段:2024-08-11至2024-08-25
E标段:2024-08-11至2024-08-25
F标段:2024-08-11至2024-08-25
七、货款结算
货款结算:合同到期后,甲乙双方确认数量、质量无异议后,甲方向乙方出具结算单,乙方向甲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为13%)。甲方收到发票后(120日)内支付相应煤款。 支付方式:以银行转账或银行承兑汇票方式进行支付。
八、煤质验收
1.数量验收:以买方到厂计量为准。 2.质量验收:以买方化验结果为准。 3入厂机械采样热值与手采热值进行对比,具体办法如下: (1)若入厂机械采样热值与手采热值偏差≥200大卡时,从入厂机采热值与手采热值中选取较低热值作为结算依据,乙方对上述结算热值有异议,可按照合同规定从机采和手采中任选取一个存样进行外出送检。 (2)若入厂机械采样热值与手采热值偏差<200大卡时,取入厂机采热值与手采热值的算术平均值作为结算依据,不予复检;全水分和空干基硫份取入厂机采与手采指标的算术平均值作为结算依据,不予复检。
九、关于收取相关费用
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太原)煤炭交易中心煤炭现货交易运营方案的通知》(晋政办发〔2011〕109号)等文件规定,通过竞价、挂牌等方式交易的煤炭,交易中心按照成交金额的1‰分别向交易双方收取交易手续费。按照政府有关规定,煤炭现货交易业务收费过程中,严禁一方替另一方代交代付行为。
十、其它事项
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应积极履行合同义务,确保合同正常执行,如因一方原因造成本合同不能履行,应承担违约责任。 2、卖方不按约定履行合同义务,买方按照考核条款进行考核。 3、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卖方因煤炭价格变动拒绝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供煤义务的,买方有权扣除全部保证金。 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 1、本合同一经签署,甲、乙双方不得擅自变更和解除,确因特殊情况需要变更或解除的,变更或解除提出方需出具书面信函,并征得对方同意后,方可重新签订新合同或者解除合同。 2、签订合同前,卖方应准备充足可靠的煤源,并按照买方日常调运计划,提前做好拉运前准备工作,如因现场需要买方调整调度计划,卖方需按照调整后的调度计划保证拉运。 3、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现卖方有掺假作弊等行为的,买方有权中止合同,要求卖方纠正其违约行为;若卖方拒不纠正其违约行为,买方有权解除合同,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卖方自行承担。 4、卖方必须遵守买方安全、环保管理及有关廉洁的各项规定。 不可抗力免责 本合同不可抗力免责是指地震、水灾、火灾、暴风雪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事件,导致无法继续履行合同或解除合同的,可以免除相应的法律责任。 争议解决 1、合同执行过程中出现煤炭量质争议,供应商在收到公布指标告知后7个工作日内务必提出存样外出送检复检申请,填写《燃煤存样(外出送检)复检申请表》。逾期未提出复检申请,视为卖方认可买方公布的化验结果,日后不得再提出异议和复检要求。燃煤存样外出送检单位为中国科学院山西煤炭化学研究所或同级别的化验单位,费用(包括平行干扰样)由供应商承担。 2、低位热值的最终复检结果,首先应根据复检的水份进行热值折算。折算方法为:最终公布的水份与复检的水份比较,复检的水份每降低1%扣除复检热值70卡/克折算成最终复检热值。折算后的复检热值和最终公布热值偏差<±50kcal/kg时,以最终公布的热值作为最终结算用化验结果;偏差≥±50kcal/kg时,折算后的复检热值可作为最终结算用化验结果。 3、全水份不予复检。 4、空干基硫份复检结果和最终公布的化验结果偏差<±0.1%时,以最终公布的化验结果作为最终结算用化验结果;偏差≥±0.1%时,复检结果可作为最终结算用化验结果。如卖方对空干基硫份没有提出复检申请,且未填写《燃煤存样(外出送检)复检申请表》,不适用本条前述规定。 5、甲、乙双方在本合同执行过程中的其他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无法解决,可向买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最少参与交易商户数:3户
是否允许基价出价:是
十一、联系方式
委托企业:杨凯
电话:15235842292
交易中心:李泽昂、朱淇煜
电话:18636946003、15234021929
交易中心结算中心:魏羿
电话:0351-6829967 15383519356
中国太原煤炭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2024年08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