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金额小写:611330元
合同金额大写::陆拾壹万壹仟叁佰叁拾元整
甲乙双方签订合同后的五个工作日内交货
由乙方送到甲方指定位置进行交货验收
产品质量承诺:产品的制造和检测均符合国家标准,产品在有专业检测人员进行检测,确保产品的各项指标达到宁乡市农业农村局的要求,我方所提供的产品在质保期内如果存在质量问题,我方愿意承担一切责任。
本项目按国家有关项目项目及验收规范和质量验收统一标准进行检测和验收。
系统设备安装、移交和验收工作流程图如下所示:
安装过程中,要完善各种质量验收手续,认真填写各种原始记录资料和质量验收表格,做到齐全、真实、准确、及时,由技术部项目员、质量员、共同核对后整理成册。
若验收期间发现问题,本投标人将与客户共同探讨处理方法,形成处理意见,并明确问题类型及责任归属,以最快速度处理问题,问题解决后继续验收环节。
本项目竣工验收前,按业主要求编制验收报告。并提交《验收申请》,由安全质量监管协同技术部整理完整的竣工图、设计修改联系单和原始资料,盖章后统一上报。
项目验收的前提条件
1.系统的全部设备,包括现场的设备、设备连线、供电、系统配置等全部安装完毕,线路敷设和接线全部符合要求。
2.系统的受控设备及其自身的系统不仅安装完毕,而且单体或系统的调试结束;同时其设备或系统的测试数据必须满足自身系统的工艺要求,例如网络通讯正常、数据服务能提供应用系统充足的数据服务支持,顺利实现系统设计方案中所提到的所有功能要求,并有完善的安装、测试记录,对使用人员完成了相关培训工作,使得整个系统能完全移交给采购方投入使用。
3.检查设备建设完成、采购方主体业务全面监理,且符合设计要求。
4.终验阶段,由双方就本次项目组织验收。
验收方法
运行产品,检验其应用的实际能力是否与合同规定的一致,检查是否与合同规定的一致,达到了预期的目的。
验收步骤
编写验收计划,由我公司在对产品进行深入的需求分析的基础上编写验收计划,提交采购方审定。成立项目验收小组。
实施测试验收工作时,成立项目验收小组,具体负责验收事宜。
项目验收的实施,严格按照验收方案对产品进行全面的测试和验收。
提交验收报告,项目验收完毕,对产品做出全面的评价,得出结论性意见,不合格的不予验收,对遗留问题提出具体的解决意见。
召开项目验收评审会,全面细致地审核项目验收小组所提交的验收报告,给出最终的验收意见,形成验收评审报告并存档。
验收依据
本产品采购合同的所有文件,产品需求部分;我们严格按照质量体系最终检验和试验的质量保证模式内容完成验收工作。
验收需提交的文档
提供整个产品交付过程中产生的全部文档。产品验收标准、技术说明书、使用说明书、安装、维修及操作手册、合同中要求的其他文件资料。系统验收后供货方需提供产品序列号,并签订保密协议。
验收结论
验收结果分为:验收合格、需要复议和验收不合格三种。符合标准、产品运行安全可靠、任务按期保质完成、经费使用合理的,视为验收合格;由于提供产品等不详难以判断,或目标任务完成不足80%而又难以确定其原因等导致验收结论争议较大的,视为需要复议。
项目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按验收不合格处理:
未按项目考核指标或合同要求达到所预定的主要技术指标的;
所提供的验收材料不齐全或不真实的;
项目的内容、目标等已进行了较大调整,但未曾得到相关单位认可的;
实施过程中出现重大问题,尚未解决和作出说明,或项目实施过程及结果等存在纠纷尚未解决的;
没有对系统或设备进行试运行,或者试运行不合格;采购项目经费使用情况审计发现有问题的;
违反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
验收结论确认和处理
由采购方根据验收意见和相关资料得出结论,并进行确认。
项目验收结论的处理
验收结论为验收合格的,则后可进行项目交接;如有需补充问题,则在补充问题响应完成后进行项目交接。
验收结论为需要复议的,则供应商需在一周内补充有关材料或者进行相关说明。
验收结论为验收不合格的,则供应商必须限期整改,整改后试运行合格的,重新申请验收。
项目交接
项目验收合格后,应办理项目交接手续,转入售后维护阶段。
甲方权限、义务
1.负责提供相关资料,最好实施期间协调工作。
2.保证项目资金预算到位。
3.提供有关技术规范要求。
4.按有关技术规范要求对乙方的工程质量数量进行验收并将资料进行存档。
乙方权限、义务
1.乙方必须根据甲方提供的技术要求、质量要求、产品要求进行供货,对所使用的产品均需要提供厂家检测报告或厂家质检保证书对质量保证期做出承诺。
2.乙方必须服从甲方工作进程安排及业务指导及监督。
1.乙方所交货物品种、型号、规格、质量、功能不符合合同规定的,如果甲方同意使用,应当按质论价;如果甲方认为不能使用的,应根据货物的具体情况由乙方在 30 个工作日内负责包换或包修,并承担因修理、调换、运输而产生的全部费用。乙方不能在前述时间内完成修理或者掉换,或者修理和掉换后的货物仍不符合合同规定的,甲方有权退货,并要求乙方按不能交货部分货款的 5%承担违约金并赔偿甲方的损失。
2.乙方提前交货由甲方接货后,仍可按合同规定的交货时间付款。乙方逾期交货,应在发货前书面通知甲方并与甲方协商,甲方仍需要的,乙方应继续交货,并按每逾期一日支付合同总价款的 0.5%承担逾期交货责任;甲方不再需要的,应当在接到乙方通知后 7 日内通知乙方,单方解除合同,并有权要求乙方赔偿因逾期交货给甲方造成的损失。不论乙方是否书面通知甲方,如乙方逾期交货超过 30 天,甲方即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承担本合同金额百分之二十的违约金及赔偿因逾期交货给甲方造成的其他损失。
3.乙方不能按本合同要求提供货物的售后服务的,应向甲方偿付 1000 元/次的违约金并赔偿甲方的损失。如果此等违约造成本合同项下货物的使用目的无法实现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主张除违约金以外的损害赔偿。
4.如果发生本合同项目货物侵犯他人专利、版权、商标权或商业秘密等权利而针对甲方提起索赔或诉讼仲裁的情况,除下款另有规定外,乙方应支付由此而产生的全部费用及赔偿金。如甲方将第三方提起索赔或诉讼仲裁的情况及时通乙方,并且授权乙方独立应诉和解决索赔问题,则乙方将自费应诉,并支付全部费用、和解赔偿金和由于该案最终裁定或判决而支付的赔偿金。如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甲方不能实现授权乙方独立应诉和解决索赔问题,则甲方可以选择独立应诉或与乙方联合应诉,乙方将承担由此而支付的全部费用、和解赔偿金和按最终裁定或判决而需要甲方或乙方支付的赔偿金。如果乙方不积极应诉或解决纠纷,甲方为自身利益有权独立应诉、与第三方做出任何重大决定,包括庭外和解、法庭抗辩,乙方将承担由此而支付的全部费用、和解赔偿金和按最终裁定或判决而需要甲方或乙方支付的赔偿金。在处理索赔或诉讼仲裁的过程中,乙方应尽力为甲方取得继续使用该货物的权利,或者将该货物替换或修改,以便使用该货物不再侵权。如果乙方不能合理地完成这些补救措施,并且甲方必须停止使用侵权的货物,作为不得已的最后手段,乙方将按协商解决方式退还侵权货物的价款和为侵权货物已支付的许可费。
5.按合同规定应该偿付的违约金、赔偿金和各种经济损失应当在明确责任后 30 日内付清,逾期按应支付金额的每日万分之 2 计收利息。依据本合同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前述款项的,甲方有权自行从应付合同总价款或保证金中扣除充抵。
政府采购合同通用条款(货物类)
1.定义
1.1合同当事人
(1)采购人(以下称甲方)是指使用财政性资金,通过政府采购程序向供应商购买货物、服务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
(2)供应商(以下称乙方)是指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而取得成交资格,并向采购人提供货物、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1.2本合同下列术语应解释为:
(1)“合同”系指甲乙双方签署的、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中载明的甲乙双方所达成的协议,包括所有的附件、附录和上述文件所提到的构成合同的所有文件。
(2)“合同价”系指根据本合同规定乙方在正确地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后甲方应支付给乙方的价款。
(3)“货物”系指乙方根据本合同规定须向甲方提供的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设备、产品(包括软件)及相关的其备品备件、工具、手册及其它技术资料和材料。
(4)“伴随服务”系指根据本合同规定乙方承担与供货有关的辅助服务,如运输、保险以及其它的伴随服务,例如安装、调试、提供技术协助、培训和合同中规定乙方应承担的其它义务。
(5)“合同条款”系指本合同条款。
(6)“项目现场”系指本合同项下货物安装、运行的现场,其名称在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指明。
2.合同的适用范围
2.1 本合同条款适用于没有被本合同其他部分的条款所取代的范围。
2.2 合同内容根据谈判文件、响应文件而确定。
3.合同标的及金额
3.1 合同标的及金额应与成交结果一致,具体的货物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和价格见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
4.合同价款
4.1具体合同价款见本合同第3.1项。乙方为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所有费用均应包含在合同价款中,甲方不再另行支付其它任何费用。
5.履行合同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5.1 乙方应当在甲方确定的时间、指定的地点履行合同,具体的交货时间、地点和方式见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
5.2 乙方提供服务的应当在甲方指定的地点完成服务项目。
6.货物的验收
6.1 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后应当及时组织验收。
6.2 货物的表面瑕疵,甲方应在验收时当面提出;对质量问题有异议的应在安装调试后十个工作日内提出。
6.3 在验收过程中发现数量不足或有质量、技术等问题,乙方应负责按照甲方的要求采取补足、更换或退货等处理措施,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
6.4 甲方在乙方按合同规定交货或安装、调试后,无正当理由而拖延接收、验收或拒绝接收、验收的,应承担因此给乙方造成的直接损失。
6.5 甲方对货物进行检查验收合格后,应当收取发票并在《交货验收单》上签署验收意见及加盖单位印章。
6.6 大型或者复杂的货物采购项目,甲方可以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工作,并由其出具验收报告单。
6.7 乙方提供的进口产品,乙方应出示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采购文件另有约定的除外)。
7.货物包装要求
7.1 乙方所出售的全部货物均应按标准保护措施进行包装,包装应适应于远距离运输、防潮、防震、防锈和防野蛮装卸等要求,以确保货物安全无损地运抵指定现场。由于包装防护措施不妥而引起的损坏、丢失由乙方负责。
7.2 每一个包装箱内应附一份详细装箱单、质量证书和保修保养证书。
8.1乙方负责办理将货物运抵本合同第五条规定的交货地点的一切运输事项,相关费用应包括在合同总价中。
8.2乙方应向保险公司投保以甲方为受益人的发运合同货物发票金额的110%运输一切险。
9.质量标准和保证
9.1 质量标准
(1)本合同下交付的货物应符合第七章采购需求所述的标准。如果没有提及适用标准,则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机构发布的最新版本的标准。
(2)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3)乙方所出售的货物还应符合国家有关安全、环保、卫生之规定。
9.2 保证
(1)乙方应保证所供货物是全新的、未使用过的,并完全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的要求。乙方应保证其货物在正确安装、正常使用和保养条件下,在其使用寿命期内应具有满意的性能,或者没有因乙方的行为或疏忽而产生的缺陷。在货物最终交付验收后不少于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规定或乙方承诺(两者以较长的为准)的质量保证期内,本保证保持有效。
(2)在质量保证期内所发现的缺陷,甲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3)乙方收到通知后应在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规定的响应时间内以合理的速度免费维修或更换有缺陷的货物或部件。
(4)在质量保证期内,如果货物的质量或规格与合同不符,或证实货物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甲方可以根据本合同第15.1项规定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补救措施或索赔。
(5)乙方在约定的时间内未能弥补缺陷,甲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其风险和费用将由乙方承担,甲方根据合同规定对乙方行使的其他权利不受影响。
10.权利瑕疵担保
10.1 乙方保证对其出售的货物享有合法的权利。
10.2 乙方保证在其出售的货物上不存在任何未曾向甲方透露的担保物权,如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等。
10.3 如甲方使用该货物构成上述侵权的,则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11.知识产权保护
11.1 乙方对其所销售的货物应当享有知识产权或经权利人合法授权,保证没有侵犯任何第三人的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等权利。
11.2 甲方使用乙方提供的货物对第三人构成侵权的,应当由乙方承担全部法律责任,给甲方造成损害的,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1.3 甲方委托乙方开发的产品,甲方享有知识产权,未经甲方许可不得转让任何第三人。
12.保密义务
12.1 甲、乙双方在采购和履行合同过程中所获悉的对方属于保密的内容,甲乙双方均有保密义务。
13.合同价款支付
13.1验收合格后,乙方出具正规发票给甲方,凭甲方开具的《政府采购合同验收报告单》办理合同价款结算手续。
13.2 合同价款构成中应当由财政支付的部分,甲方应当在货物验收合格后的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国库管理部门申请支付,经国库管理部门审核后直接支付给乙方。
13.3 合同价款构成中应当由甲方自行支付的部分,甲方应当在货物验收合格后十五个工作内支付。
13.4支付合同价款时,一律不向乙方以外的任何第三方办理付款手续。开户行和帐号以签订的政府采购合同为准,如果乙方要求变更,则乙方必须提供加盖财务专用章、法人代表签字的证明文件,报经甲方审查核准,并报财政部门备案。
13.5 合同价款支付方式和条件在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中另有规定。
14.伴随服务
14.1 乙方应向甲方提交所提供货物的技术文件,包括相应的中文技术文件,如:产品目录、图纸、操作手册、使用说明、维护手册或服务指南。这些文件应包装好随同货物一起发运。
14.2 乙方还应提供下列服务:
(1)货物的现场移动、安装、调试、启动监督及技术支持;
(2)提供货物组装和维修所需的专用工具和辅助材料;
(3)在合同各方商定的一定期限内对所有的货物实施运行监督、维修,但前提条件是该服务并不能免除乙方在质量保证期内所承担的义务;
(4)在制造商或项目现场就货物的安装、启动、运营、维护对甲方操作人员进行培训。
(5)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与第四章采购需求规定的其他伴随服务
14.3 乙方提供的伴随服务的费用应包含在合同价款中,甲方不再另行支付。
15.违约责任
15.1质量瑕疵的补救措施和索赔
(1)如果乙方提供的产品不符合质量标准或存在产品质量缺陷,而甲方在合同条款第9条或合同的其他条款规定的检验、安装、调试、验收和质量保证期内,根据法定质量检测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向乙方提出了索赔,乙方应按照甲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几种方式结合起来解决索赔事宜:
①乙方同意退货并将货款退还给甲方,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由乙方承担。
②根据货物的质量状况以及甲方所遭受的损失,经过甲乙双方商定降低货物的价格。
③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七日内负责采用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和设备来更换有缺陷的部分或修补缺陷部分,其费用由乙方负担。同时,乙方应在约定的质量保证期基础上相应延长修补和更换件的质量保证期。
(2)如果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日内乙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乙方接受。如果乙方未能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日内或甲方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按照上述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采取补救措施,甲方有权从应付货款中扣除索赔金额或者没收质量保证金,如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进一步要求乙方赔偿。
15.2 迟延交货的违约责任
(1)乙方应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交货和提供服务。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乙方遇到可能妨碍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形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迟延的事实、可能迟延的期限和理由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同意迟延交货时间或延期提供服务。
(2)除本合同第19条规定情况外,如果乙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甲方有权从货款中扣除误期赔偿费而不影响合同项下的其他补救方法,赔偿费按每周(一周按七日计算,不足七日按一周计算)赔偿迟交货物的交货价或延期服务的服务费用的百分之零点五(0.5%)计收,直至交货或提供服务为止。但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不超过合同价的百分之五(5%)。一旦达到误期赔偿的最高限额,甲方可以终止合同。
(3)如果乙方迟延交货,甲方有权终止全部或部分合同,并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与未交货物类似的货物,乙方应对购买类似货物所超出的那部分费用负责。但是,乙方应继续执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
16.合同的变更
16.1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甲、乙双方可就合同履行的时间、地点和方式等协商进行变更。协商一致后,双方应签订书面的补充协议。
16.2 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甲方有权在合同价款百分之十的范围内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或服务,并就此与乙方签订补充合同,乙方不得拒绝。
16.3 除双方签署书面协议,并成为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外,本合同条件不得有任何变更。
17.合同中止与终止
17.1合同的中止
(1)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因采购计划调整,甲方可以要求中止履行,待计划确定后继续履行;
(2)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供应商就采购过程或结果提起投诉的,甲方认为有必要或财政部门责令中止的,应当中止合同的履行。
17.2合同的终止
(1)合同因有效期限届满而终止;
(2)乙方未能依照本合同约定条件履行合同,已构成根本性违约的,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3)如果乙方丧失履约能力或被宣告破产,甲方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终止合同而不给乙方补偿。
(4)如果乙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有不正当竞争行为,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由有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5)如果合同的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甲方有权终止合同的履行,给乙方造成损失的予以相应补偿。
18.合同转让和分包
18.1 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合同转包。
18.2 乙方未在响应文件中说明,且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合同的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
18.3 根据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政策规定,经甲方同意,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大型企业可依法向中小企业分包。
19.不可抗力
19.1 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双方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可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事件。
19.2 任何一方对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合同不承担违约责任。但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19.3 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三日内将事件的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在事件发生后十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报告。
20.解决争议的方法
20.1 合同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在执行合同过程中所发生的或与合同有关的一切争端。如从协商开始后十日内仍不能解决,可以向财政部门提请调解。
20.2 调解不成可以按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中规定下列方式之一提起仲裁或诉讼:
(1)向甲方所在地仲裁机构提起仲裁;
(2)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3 如仲裁或诉讼事项不影响合同其它部分的履行,则在仲裁或诉讼期间,除正在进行仲裁或诉讼的部分外,合同的其它部分应继续执行。
21.法律适用
21.1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如合同条款与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不一致的,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修改本合同。
22.通知
22.1本合同一方给另一方的通知均应采用书面形式,传真或快递送到本合同中规定的对方的地址和办理签收手续,
22.2通知以送到之日或通知书中规定的生效之日起生效,两者中以较迟之日为准。
23.合同生效
23.1 本合同在合同各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24.附则
24.1本合同未尽事宜,见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
政府采购合同通用条款(服务类)
服务类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文本省级以上政府部门或行业组织有标准或示范文本的,应按照其文本确定合同格式。没有文本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采购项目特点自行拟定特定文本确定合同格式。
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
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货物类)
条款号 条款名称 编列内容规定
第1.2 (6)款项目现场
宁乡市农业农村局(指定地点)
第5.1条履行合同的时间、地点及方式
时间:甲乙双方签订合同后的五个工作日内交货
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
方式:由乙方送到甲方指定位置进行交货验收
第9.2(1)款质量保证期
整体装备质保期一年
第9.2(3)款响应时间
技术支持:提供7×24小时的技术咨询服务;故障响应:提供7×24小时的故障服务受理;对故障处理提供7×24小时的现场支援,24小时内到达现场。
第13.5条合同价款支付方式和条件
验收合格后第1次分期支付金额为580763. 5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95,说明:支付时间为交货验收后五个工作日;第2次分期支付金额为30566. 5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5,说明:该期为履约验收期
第14.2(6)款伴随服务
包送货、安装调试、培训
第20. 2条解决争议的方式
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24. 1条合同未尽事项
由甲乙双方共同协商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