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szch2019-y-t-018-a
预算金额-
招标联系人陆海宾
招标代理机构苏州诚和招投标咨询有限公司
代理联系人-
中标联系人孙鸥13906137201
公告正文
精密测量实训室设备的采购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书

甲方(采购方):苏州工业园区工业技术学校

话:0512-67881300

人:陆海宾

乙方(供应方):施泰力工具(苏州)有限公司

联系人:孙鸥

联系电话:13906137201

备案方:苏州工业园区财政局

联系电话:0512-66681170

地址:苏州工业园区现代大道999号现代大厦11楼

依据甲方委托苏州诚和招投标咨询有限公司进行精密测量实训室项目政府采购(采购编号:SZCH2019-Y-T-018-A的采购结果,确定乙方为本次成交供应商,现依照采购文件、乙方的响应文件及相关文件的内容,签订本合同书。

一、合同标的物和合同价格组成

1.1合同标的物:人民币肆拾柒万捌仟元整(478,000.00,谈判总报价包括完成该项工作过程中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所投设备及其备品、备件和专用工具费用、税费及包装、运至最终目的地的运输、保险、现场安装、检测验收、技术支持与培训、售后服务与维保及相关劳务支出等所发生的全部费用以及企业利润、税金和政策性文件规定及合同包含的所有风险、责任等各项应有费用。

1.2标的物清单:

2.1支付步骤和比例:

合同签订后,项目全部交付、上线、最终验收合格后10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金额的90%,验收合格一年后1个月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剩余金额。

货款结算时,需提供以下资料:

1)合格足额的销售发票。

2)随标的物附带的所有有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质量保证书、检验证书、验收合格证明等)。

3)由甲乙双方及采购代理机构签章的《采购合同履行验收报告》。

2.2根据现行税法对甲方征收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由甲方承担;根据现行税法对乙方征收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由乙方承担。

2.3乙方要求付款应提供以下资料:

1)合格足额的销售发票。

2)随标的物附带的所有有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质量保证书、检验证书、验收合格证明等)。

3)由甲乙双方及采购代理机构签章的《采购合同履行验收报告》。

2.4支付方式:银行转账、银行汇票或转账支票,具体支付方式甲方有权根据财务安排自主选择。货款开户信息如有变更,应向甲方提供相关变更申请材料。

三、质量保证

3.1乙方应保证所提供的标的物是全新的、未使用过的,并且是非长期积压的库存商品,完全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的要求,乙方应保证其提供的标的物在正常使用和保养条件下,在其标称的使用寿命期内应具有满意的性能。在乙方承诺的质量保证期限内,乙方应对由于工艺或材料的缺陷及伴随服务而造成的任何不足负责。标的物质量出现问题,乙方应负责包退、包换,费用由乙方承担。

3.2根据甲方按检验标准自己检验的结果或当地计监部门的检验结果,或者在质量保证期内,如果标的物的数量、质量或规格与合同不符或证实标的物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甲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并提出索赔。

3.3 除特别约定外,合同条款中标的物的质量保证期均自标的物通过最终验收之日起计算。

3.4 乙方保证向甲方交付的货物必须无权利瑕疵,不存在任何第三人可向交付货物主张任何权利,包括但不限于所有权、知识产权等,否则视为乙方不能交货,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按照本合同第9.2.1款向乙方追究违约责任。

四、包装

乙方提供的设备必须为原厂包装,在送交甲方验收前不得拆箱。

五、标的物交付

5.1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转移。

5.2乙方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和约定的地点交付标的物。

5.3乙方应当按照约定、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或者交易习惯向甲方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

5.4乙方交付货物不符合合同约定,包括但不限于交付时间、地点、质量等,甲方有权拒收货物,因此造成的交货逾期责任由乙方按照合同约定承担。

5.5送货要求:

1)交货及服务时间:自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内完成交货及安装。如不能如期供货,采购方有权终止合同,成交单位须承担由此对采购方造成的损失。

2)交货及服务地点:甲方指定地点。

5.6安装服务:

1)安装调试前甲乙双方及甲方委托的验收参与人员,根据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标准进行交货验收,甲方出具检验合格证明后,乙方可以进行安装施工。安装施工并不免除任何乙方对标的物存在质量、制造、设计、性能方面的缺陷和不合格的责任。

2)安装调试中,乙方及其服务人员应当遵守甲方现场管理规范及要求,因乙方及其服务人员违反操作要求、甲方管理规范导致的所有损失,由乙方全部承担。

六、标的物的检验和验收

6.1在交货前,乙方应对标的物的质量、规格、性能、数量、外观、随机备件备品、装箱单、随机资料、包装等进行详细而全面的检验,并出具一份检验合格证明,合格检验证明作为甲方验收的依据,但不能作为有关标的物质量、规格、数量或性能的最终检验结果。

6.2甲方根据合同规定的内容和验收标准进行验收,同时比较乙方出具的检验证明,经检验无误后出具验收合格证明,该证明作为最终付款所需文件的组成部分。甲方出具验收合格证明仅是对乙方货物数量、外观的认可,如甲方接收货物后发现乙方交付的货物不符合合同约定的,甲方仍有权向乙方主张索赔及相关权利。

6.3如双方对验收结果有分歧,则以苏州市技术监督局的检验结果为准,检验费由乙方承担。

七、标的物提出异议的时间和办法

7.1甲方在验收过程中,应当于双方约定的检验期间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况及处理方式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但隐蔽质量问题等甲方在接收过程中无法发现的质量问题,甲方有权在实际发现后再通知乙方。

7.2乙方应在收到甲方书面异议后按甲方要求的期限及时处理问题,否则将视为默认甲方提出的异议和处理意见。

7.3如果甲方在验收期满后既不出具验收合格证明又未提出书面异议的视为乙方所交标的物符合合同规定。

八、售后服务

在质保期内,如设备不能正常工作,成交单位在接到采购单位通知后24小时内,派工程师到采购单位处理,如属不正当使用造成损坏,收取零件成本费。成交单位须承诺保修期过后设备包修。技术服务和售后服务是产品质量体系中的重要环节,也是产品质量的延续。具体要求和措施如下:

8.1接到采购单位电话、传真后必须在一个工作日内给采购单位明确答复。在电话、传真无法解决问题时,须派出服务人员到采购单位解决一切问题。

8.2设备售后免费服务≥2年。免费更换各种维修备件。材料拉力机传感器(非人为因素)保修一年。

8.3对设备实行终身服务,质保期后的服务仅收成本费。

8.4设备使用的软件终身免费升级。

8.5售后服务人员在售后服务工作中应做到下列要求:

8.5.1不培训好用户不离开。

8.5.2不调试好设备不离开。

8.5.3不修好设备不离开。

8.6产品享受终身维修及升级服务。

九、违约责任

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9.1甲方违约责任

9.1.1在合同生效后,甲方无故要求退货的,应向乙方偿付合同价款的5%,作为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补偿损失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补足。

9.1.2甲方无故逾期支付货款的应按照逾期应付而未付款金额的每天万分之一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9.1.3 甲方违反合同规定,拒绝接收乙方交付的合格标的物,应当承担乙方由此造成的损失。

9.2乙方违约责任

9.2.1乙方不能交货(逾期超过十五天视为不能交货),或交货不合格从而影响甲方按期正常使用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应向甲方偿付合同价款5%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补偿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补足。

9.2.2 乙方逾期交货的,应在发货前与甲方和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协商,甲方仍需求的,乙方应立即发货,按照逾期交货部分货款的每天万分之四支付逾期交货违约金,同时承担甲方因此遭致的损失费用。

十、不可抗力

10.1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合同一方延迟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10.2合同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十一、索赔

11.1 甲方有权根据当地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或其他有权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向乙方提出索赔。

11.2 在本合同规定的检验期限和质量保证期内,如果乙方对甲方提出的索赔或差异有责任,则乙方应按甲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多种方式解决索赔事宜:

11.2.1 乙方同意退货,并按合同规定的货币将货款退还给甲方,并且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包括利息、银行手续费、运费、保险费、检验费、仓储费、装卸费以及为保护退回标的物所需的其他必要费用。

11.2.2 根据标的物的低劣程度、损坏程度以及甲方遭受损失的数额,经双方协商确定降低标的物的价格。

11.2.3 用符合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或标的物来更换有缺陷的部分或修补缺陷部分,乙方应承担一切费用和风险并且负担甲方所发生的一切直接费用。同时,乙方应按合同规定,相应延长修补或被更换部件或标的物的质量保证期。

11.3 如果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七天内,乙方未能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乙方接受。若乙方未在甲方提出索赔通知后七天内或甲方同意的更长时间内,按照合同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解决索赔事宜,甲方将从未付款中扣回索赔金额,如果这些金额不足以补偿索赔金额,甲方有权向乙方提出对不足部分的补偿。

十二、合同的解除和转让

12.1 甲方和乙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12.2 有下列情形之一,合同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12.2.1 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未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有权解除合同;

12.2.2 因合同一方违约导致合同不能履行,另一方有权解除合同。

12.3 有权解除合同的一方,应当在违约事实或不可抗力发生之后三十天内书面通知对方以主张解除合同,合同在书面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

12.4合同的部分和全部都不得转让。

十三、争议解决办法

因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事项发生争议,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以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十四、合同生效

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并经单位盖章后生效。合同签订后七个工作日内须送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十五、附则

15.1本合同一式份,甲方、乙方各执份,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份,采购代理机构份。

15.2 本合同文件使用中文书写、解释和说明。

15.3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纪要、协议以及成交通知书、响应文件和采购文件为本合同的附件,与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15.4 未尽事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备案章

代表人: 代表人:


附件:
1、SZCH2019-Y-T-018-A政府采购合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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