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广湛高铁湛江北站(综合交通枢纽配套工程及一体化工程)市政配套道路项目设计施工总承包
市政配套道路项目设计施工总承包市政配套道路施工设计图纸施工图预算编制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移交审计工程保修施工图设计设计控制设计跟踪设计变更图纸施工现场配合服务后期采购服务配合审核竣工图编制质量缺陷处理综合交通枢纽配套工程设计审查施工现场指导工程监督管理设计内容施工工程量清单市政工程设计燃气工程轨道交通工程道路工程桥梁工程隧道工程交通工程电力通信工程港城路顺达路顺通路设计及服务商务投标文件技术投标文件商务文件市政公用工程市政道路设计勘察设计市政路桥设计给排水给水排水一体化工程施工和竣工永久工程临时设施临时工程临时占地永久占地竣工后试验竣工试验方案试验计日工研发试验相关资料环境保护气象水文地质条件现场施工通讯设备交通工具古迹化石钱币文物建筑技术专利建筑设计专有技术设计文件著作权商业软件技术秘密使用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的试验设计工作成果相邻建筑物调试临时加固改造建筑信息模型技术开发存储传输施工用水通讯线路生产装置隔离设施地下管线构筑物古树名木坟墓保护工作供水供电供气供热广播电视设施资料水文观测资料地质勘察资料地下工程基础资料驻地工程师材料的抽样检验指示施工组织方案说明修改项目实施计划承包人文件劳务其他物品试运行试验安装和维护拆除工程总承包进出场管理登记造册各种证照的办理现场查勘加工制造全部工程内容及其施工工艺工程质量报表报送工程师审查取样试验工程复核测量设备性能检测试验样品试验报告技术培训调整及修理操作维修手册建筑安装工程一切险备品备件专用工具技术文件设计周转性材料隐蔽检查隐蔽工程记录施工原始记录测量成果试验设备工程隐蔽部位覆盖钻孔探测取样装置试验场所和试验条件现场材料试验工程质量检查材料复核试验工艺试验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缺陷修补运输超大件超重件修建养护临时道路场外交通设施场内交通场外交通场外公共道路养路费基础设施水路运输航空运输河道航线船闸机场码头堤防船舶飞机施工现场内外公共道路进入现场劳动用工测量放线全部其他仪器尺寸基准线定位水准点施工控制网点缺陷修复单位/区段工程测绘基准测绘系统安全文明施工建筑工人工资抢修劳动保护用品防护器具防暑降温用品安全生产设施工程保险膳宿条件生活环境现场食宿条件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线缆医疗设施临时用水节点铺设用电临时性公用设施预制加工场所办公用品生活营区现场安保安保制度责任制度工程照管运达现场工程物资修复工程各种性能测试功能性试验重新试验扫尾工程成品保护材料保管扫尾工作竣工退场施工堆积物缺陷调查现场外修复污水处理燃料消耗品协助施工单位完成竣工验收资料暂估价各可调因子组织施工队伍进场竣工结算施工承包人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质检资料竣工资料技术资料其它文件永久性工程工伤和意外伤害保险工伤保险第三者责任险建设工程设计责任险持续保险货物保险建设用地现状图工程场地的基准坐标资料工程地质报告技术档案资料项目建设总体进度网络图设计进度计划表施工人力资源计划一览表关键线路网络计划图和横道进度计划图深化设计附着式升降脚手架拆卸方案地下设施管线排查通讯网络审批核准施工图审核施工许可证树木保护移植砍伐许可手续的办理消防工程报检拆迁规划选址意见书水泥设计图纸进行初步会审照明灯光看守围栏警卫保养维修恢复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环境污染民扰水源电源交通流量劳动力材料设备施工记录检验批汇集整理施工资料摄影录像安全保卫组织管理施工工地标准化管理道路整修建筑垃圾的清理各类临时便道路基场地材料外运施工场地进行清理围墙施工进度计划土石方护板栅栏警告信号标志安全生产监理空防安全教育民工工资施工场地布置施工场地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宣传画实时监控系统深基坑支护堆放技术方案试验检测供应机械设备会议桌椅子单反相机日常清洁卫生水电排污物业管理环境卫生国内电话网络通讯造价咨询协调施工过程中有关设计项目管理辅助设施进度控制施工图纸设计施工图编制材料样板施工期配合服务专业设计深化优化设计设计缺陷的自费修复基准坐标控制线变更设计工程设备的保管单项工程和重要部位都必须遵循先试验日常维护质量保修劳力启动工程设备安全帽电子磁盘资料施工现场的材料第三方责任险地基处理工程绿化工程土方开挖降水工程高大异性脚手架设备吊装爆破高危作业施工模板施工地下暗挖作业锚杆作业施工机械安全设施施工总平面图施工区域围界标志线标志灯堆料场位置大型机具停放位置施工车辆通行路线施工现场道口安全施工组织设计龙门架井架物料提升机外包装封面
金额
-
项目地址
广东省
发布时间
2022/10/28
公告摘要
公告正文
广湛高铁湛江北站(综合交通枢纽配套工程及一体化工程)市政配套道路项目设计施工总承包
广湛高铁湛江北站(综合交通枢纽配套工程及一体化工程)市政配套道路项目设计施工总承包
公告简要
- 项目名称:广湛高铁湛江北站(综合交通枢纽配套工程及一体化工程)市政配套道路项目设计施工总承包
- 项目编号:JG2022-16883
- 本项目采用资格审查方式:资格后审
- 项目所在区域: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
- 投标登记时间:2022年10月28日 9时30分~2022年11月18日 9时0分
- 投标登记方式:网上登记
- 是否允许联合体投标登记:是
- 保证金金额(万元):50
- 最高投标限价(万元):156985.41
- 投标人资格条件:1.投标人(独立体或联合体各方)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法人营业执照,按国家法律经营。 2.投标人须同时具备以下资质: (1)施工资质:投标人(独立体或联合体主办方)具备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或以上资质及具有合法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2)设计资质:投标人(独立体或联合体成员)具有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或工程设计市政行业甲级资质或工程设计市政行业(燃气工程、轨道交通工程除外)甲级资质或工程设计市政行业(道路工程)专业甲级资质。 3. 本次招标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的家数最多不能超过2家,以具备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或以上资质作为联合体主办方。联合体各方在同一招标项目中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或者参加其他联合体投标的,相关投标均无效。
- 投标人拟担任本工程项目负责人要求:(1)施工项目负责人(兼任项目总负责人):拟派项目负责人须具备市政公用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资格,并具备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B)类,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或广东省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系统考核合格信息打印页,拟派项目负责人须是投标人(独立体或联合体主办方)的在册人员。 (2)设计负责人:投标人拟委派担任本项目的设计负责人,须具有注册土木工程师(道路工程)资格且具有市政路桥高级(或以上级)职称,须是投标人(独立体或联合体成员)单位的在册人员。
- 使用企业库数据源:不限选库
- 开标时间:2022年11月18日 9时0分 - 2022年11月18日 9时30分
- 开标地点:第13开标室(天润路333号)
- 投标文件递交时间:2022年11月18日 8时30分 - 2022年11月18日 9时0分
- 自助签到日程安排:/
- 招标人:湛江市城市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 招标代理:广东华冠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 联系人:黄工
- 代理联系人:李工
- 联系方式:(0759)3398270
- 代理联系方式:0759-3197520
- 招标监督机构:湛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监督电话:0759-3588116
- 备注:以上为招标公告简要描述,招标公告详细信息请查看“招标公告”附件,具体时间及场地安排可能会因项目的补充、澄清、暂停等情况发生变更,请各投标人密切留意广州交易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中公布的本项目日程安排。
- 初步设计与勘察报告资料.zip
- 招标公告.pdf招标公告.pdf
- 初步设计概算.zip初步设计概算.zip
- 概算书.rar概算书.rar
- 广湛高铁湛江北站(综合交通枢纽配套工程及一体化工程)市政配套道路项目总承包2022.10.27(挂网版).docx广湛高铁湛江北站(综合交通枢纽配套工程及一体化工程)市政配套道路项目总承包2022.10.27(挂网版).docx
附件:
广湛高铁湛江北站(综合交通枢纽配套工程及一体化工程)
市政配套道路项目设计施工总承包
招标公告
1.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已由湛发改投审(2022)36号、湛发改投审(2022137号批准建设,
招标人为湛江市城市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资金来源为由市财政资金和企业自筹解决,
其余建设资金通过专项债券或企业自筹。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设计施工
总承包进行资格后审公开招标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项目名称:广湛高铁湛江北站(综合交通枢纽配套工程及一体化工程)市政配套道
路项目设计施工总承包
2.2建设地点:湛江市霞山区
2.3建设规模:本项目新建市政道路6条,其中主干路1条,次干路4条,城市支路1条。
本工程建设内容包含不限于道路工程、桥梁工程、隧道工程、交通工程、电力及通信工程
(详细数据见概算书及初步设计,最终以审定的施工图为准)。
序号 | 名称 | 建设内容 | 建安工程费(概算) |
、广湛高铁湛江北站综合交通枢纽配套工程 | 、广湛高铁湛江北站综合交通枢纽配套工程 | 、广湛高铁湛江北站综合交通枢纽配套工程 | 、广湛高铁湛江北站综合交通枢纽配套工程 |
紫荆大道 | 紫荆大道(湛清路-宜生东路):道路位于港城路东侧,呈南北走向,路线长1640.619m,桩号范围ZJKO+000-ZJK1+640.619.实施范围见平面图。本项目实施范围为湛江北站综台交通枢纽片区起步区内,南起宜生东路交叉口,北至湛阳路,规划道路等级为城市主干路,标准横断面45米,四幅路布置,主路双向6车道,车速拟采用60km/h高铁站地下停车场通过下穿隧道接入紫荆大道,设置了B、C和D三条臣道,B匠道桩号范围为BKO+000BKO+180.999,路线长180.999m,C臣道桩号范围为CKO+000CKO+188.462,路线长188.462m,D厘道桩号范围为DKO+000~DKO+160,路线长160m,臣道净宽7.5m,实施范围见平面图。 | 18381.23万元 | |
2 | 湛阳路 | 湛阳路(湛江大道-棋川大道):道路位于江北站南侧,道路长3450.175m(近期实施范围),桩号范围 | 59857.20万元 |
1
ZNKO+298.65-HHK3+748.825,实施范围见平面图,呈东西走向,本项目实施范围为湛江北站综合交通枢纽片区起步区内,西起湛江大道交叉口,东至湛川大道,规划道路等级为城市次干路,标准横断面40米,四幅路布置,主路双向6车道,车速拟采用40km/h湛阳路远期上跨湛江大道,近期通过辅道与地面层相交(右进右出),辅道设计速度采用30km/h.湛阳路下穿黎湛铁路设置框架桥,起止桩号:ZNK1+552.3082NK2+102.093,框架全长549.785m(含船槽段)。 | ||||||
二、广湛高铁湛江北站一体化工程 | 二、广湛高铁湛江北站一体化工程 | 二、广湛高铁湛江北站一体化工程 | 二、广湛高铁湛江北站一体化工程 | |||
3 | 3 | 湛清路 | 湛清路(湛江大道-湖光快线):道路位于湛江北站北侧,近期实施桩号范围ZQK0+316.012ZQK3+148.823,主线路线全长约2.83km,具体范围详见平面图。呈东西走向,西起湛江大道交叉口,东至湖光快线,规划道路等级为城市次干路,标准横断面40米,四幅路布置,主路双向6车道,车速拟采用40km/h。湛清路远期上跨湛江大道,近期通过辅道与地面层相交(右进右出,辅道设计速度采用30km/h。湛清路下穿黎湛铁路设置框架桥,起止桩号分别为ZQK1+769.5ZQK2+105.5,框架全长336m(含船槽段)。湛清路与湖光快线平面通过辅道相交,另设A臣道跨线桥与湖光快线交叉,跨线桥平面桩号范围为AKO+000-AK0+554.403. | 62147.47万元 | ||
港城路 | 港城路(湛清路-宜乐西路):道路位于湛江北站西侧,路线长782.165m,桩号范围GCKO+000-GCKO+782.165,实施范围见平面图,呈南北走向,目实施范围为湛江北站综合交通枢纽片区起步区内,南起宜乐西路交叉口,北至湛清路,规划道路等级为城市次千路,标准横断面45米,四幅路布置,主路双向6车,车速拟采用40km/h。 | 7510.31万元 | ||||
5 | 5 | 顺达路 | 顺达路(湛清路-湛阳路):平行位于站东大道东侧,路线长497.98m,桩号范围HYKO+000-HYKO+497.98.实施范围见平面图。呈南北走向,南起站南路交叉口,北至站北路,规划道路等级为城市次干路,标准横断面30米,三幅路布置,主路双向4车道,车速拟采用40km/h。路幅布置见开放资料横断面图。 | 3568.06万元 | ||
6 | 6 | 顺通路 | 顺通路《湛清路-宜乐西路):道路平行位于港城路西侧,路线长757.472m,桩号范围HHKO+000 | 3303.42万元 |
2
HHKO+757.472,实施范围见平面图。呈南北走向,本项目实施范围为湛江北站综合交通枢纽片区起步区内,南起宜乐西路交叉,北至湛清路,规划道路等级为城市支路,标准横断面25米,一幅路布置,双向4车道,车速拟采用30km/h。 |
本次招标控制价为156985.41万元,其中建安工程费154767.69万元,施工图设计费
1848.10万元,预算编制费369.62万元。
2.4招标范围:完成本项目的施工设计、预算编制、施工至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移交,完成并配合相关部门结(决)算、审计、工程保修等工作,具体内容包括但不
限于以下事项
2.4.1.设计部分
2.4.1.1本工程的施工图设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施工图设计、预算编制、施工
过程设计控制及设计跟踪、工程设计变更、施工现场配合服务、后期采购服务、配合
审核竣工图及质量缺陷处理等。为达到本项目竣工投入使用及其它配套工程的设计及
服务,并通过政府主管部门的相关设计审查。
2.4.1.2自工程开工算起至工程竣工,对本项目全程现场指导与监督及配合审核
竣工图等相关工作。
2.4.2施工部分:
2.4.2.1本工程的施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本项目范围内所有的设计内容施工,包
括全部施工设计图纸及工程量清单等有关资料范围内满足本项目竣工投入使用的施工
总承包及招标人可以根据投资金额变动增减工作量为准。
2.4.3承包方式:包施工、包安全、包质量、包工期、包文明施工、包验收竣工、
包移交,等各阶段的相关内容和服务。
2.5总承包工期480日历天。其中:
2.5.1设计工期:招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之日起后45日历天内完成施工图设计
(不含评审时间),并提交全套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审,施工图审核通过后15日历天
内完成预算编制(不含评审时间)。
2.5.2施工工期:合计420日历天内完成竣工验收,开工日期由监理工程师发出的
开工令中指定的日期算起,以工程竣工验收通过、承包人送交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的日期作为实际竣工日。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投标人(独立体或联合体各方)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
发的法人营业执照,按国家法律经营。
3.2投标人须同时具备以下资质:
(1)施工资质:投标人(独立体或联合体主办方)具备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一
级或以上资质及具有合法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2)设计资质:投标人(独立体或联合体成员)具有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或工程
设计市政行业甲级资质或工程设计市政行业(燃气工程、轨道交通工程除外)甲级资质
或工程设计市政行业(道路工程)专业甲级资质。
3.3本次招标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的家数最多不能超过2家,以具备市政公用
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或以上资质作为联合体主办方。联合体各方在同一招标项目中再以
自己名义单独投标或者参加其他联合体投标的,相关投标均无效。
3.4拟派主要人员资格要求
(1)施工项目负责人(兼任项目总负责人):拟派项目负责人须具备市政公用工
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资格,并具备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B)类,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
考核合格证或广东省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系统考核合格信息打印页,拟派
项目负责人须是投标人(独立体或联合体主办方)的在册人员。
(2)设计负责人:投标人拟委派担任本项目的设计负责人,须具有注册土木工程
师(道路工程)资格且具有市政路桥高级(或以上级)职称,须是投标人(独立体或
联合体成员)单位的在册人员。
(3)专职安全员:具有合法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C证,须是投标人(施工
单位)的在册人员。
3.5信誉要求:投标人(独立体或联合体各方)具有履行合同和项目执行保障能
力:没有正受到责令停业的行政处罚或正处于财务被接管、冻结、破产的状态:没有处
于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而取消相应投标资格的处罚期内:近3年(2019年1月1日至投
标登记截止之日)没有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书面认定的重大工程质量问题;没有被国
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若查实不符合信誉要求,投标人均按否决投标处理(由招
标人查实)。
3.6“信用中国”网站(http://www.creditchina.gov.cn/)中被列入失信被执行
人名单的投标人,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www.gsxt.gov.cn)中被列入严重违
法失信企业名单的投标人,均按否决投标处理(由招标人查实)。
4.招标投标程序安排及要求
4.1招标公告发布时间:2022年月日_时分(北京时间,下同)。
4.2答疑提问截止时间:2022年月_日_时分。提问为置名方式,通过:
邮箱提出邮箱地址:gdhg2019@163.com。
4.3招标文件答疑、澄清、修改或补充内容发布答疑时间(如有):2022年_月
日。统一在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http://www.gzggzy.cn/)发布,内容在网站发布
后将视作已告知所有投标人。
4.4投标文件(纸质版)递交的截止时间:2022年月日_时分。
纸质投标文件递交地址: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广州市天河区天润路333号)
号开标室。
4.5开标时间:2022年月日时分。开标地点: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广州市天河区天润路333号)号开标室。
4.6逾期送达的、未送达指定地点的、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招
标人,招标代理将予以拒收
4.7请各潜在投标人开标前留意广州市疫情防控的最新要求及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
心疫情防控的最新规定(详见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或自行咨询交易中心),安排
相关人员到场办理投标事宜。
5.招标文件的获取
5.1本项目采用网上投标登记。凡有意参加投标者,于2022年月日_时分至
开标截止前,登录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平台网站办理网上投标登记手续并下载
招标文件。详见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发布的最新版操作指引。投标人须在上述
规定的投标登记时间内完成网上投标登记手续,逾期不受理
6.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广东省招标投标监管网、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门户网站上
发布。公告内容和时间不一致时,以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门户网站发布的为准。招
5
标人的澄清(答疑)、补充、修改等文件一律通过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门户网站发
布。
7.异议与投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和第六十条,潜在投标
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本招标公告及招标文件有异议的,或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对招标人答
复不满意或者招标人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10
日内向湛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实名投诉,电话:0759-3588104。(投诉应当有明确
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具体要求依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
法》)
潜在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应当充分重视异议、投诉提出的时限,避免异议权、
投诉权因时效原因而消失。
8.本招标公告未尽事宜,执行本工程的招标文件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9.联系方式
招标单位:湛江市城市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地址:湛江市赤坎区海滨大道北以西湛江国际会展中心102-118室
联系人:黄工
联系电话:(0759)3398270
程管理
招标代理:广东华冠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九号鹰展假日广场第8层第03A、05、06、07号
地址:湛江市赤坎区海
到
联系人:李工
联系电话:15816086992
邮箱:gdhg2019@163.com
联合体协议书
和(所有成员单位名称)自愿组成联合体,参加
(项目名称)投标。现就联
合体投标事宜订立如下协议。
1为联合体主办方,
为联合体成员。
2、联合体主办方合法代表联合体各成员负责本招标项目的所有投标事宜和合同谈判活
动,并代表联合体提交和接收相关的资料、信息及指示,并处理与之有关的一切事务的主办
和协调工作,负责合同实施阶段的主办、组织和协调工作。
3、联合体将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各项要求,递交投标文件,履行合同,并对外承担连带责任。
4、如中标,联合体内部将遵守以下规则:
a:联合体各方与招标人签订合同书,并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负责有连带的和各自的法律责任;
b.联合体主办方代表联合体成员承担责任和接受招标人的指令、指示和通知,并且在整个
合同实施过程中全部事宜均由联合体主办方负责
c.联合体各方的职责分工如下:
d.联合体各方将依照上述分工原则,就各方的具体工作范围和相应的责任、权利和义
务,另行签订协议或合同,并报招标人
5、投标工作和中标后工程实施过程中的有关费用,按联合体成员各自承担的工作分摊。
6、本协议书自签署之日起生效,合同履行完毕后自动失效。
主办方名称: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成员名称: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日期:年月日
目录编制时间:2022年10月招标代理机构:广东华冠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招标人:湛江市城市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招标文件广湛高铁湛江北站(综合交通枢纽配套工程及一体化工程)市政配套道路项目设计施工总承包
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41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39第三章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29第二章投标人须知9第一章招标公告2第一卷1
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179第三卷178第五章发包人提供的资料177第二卷176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件121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件47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本招标项目已由湛发改投审〔2022〕36号、湛发改投审〔2022〕37号批准建设,招标人为湛江市城市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资金来源为由市财政资金和企业自筹解决,其余建设资金通过专项债券或企业自筹。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设计施工总承包进行资格后审公开招标。招标条件广湛高铁湛江北站(综合交通枢纽配套工程及一体化工程)市政配套道路项目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公告第一章招标公告第一卷
2.4招标范围:完成本项目的施工设计、预算编制、施工至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移交,完成并配合相关部门结(决)算、审计、工程保修等工作,具体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本次招标控制价为156985.41万元,其中建安工程费154767.69万元,施工图设计费1848.10万元,预算编制费369.62万元。2.3建设规模:本项目新建市政道路6条,其中主干路1条,次干路4条,城市支路1条。本工程建设内容包含不限于道路工程、桥梁工程、隧道工程、交通工程、电力及通信工程(详细数据见概算书及初步设计,最终以审定的施工图为准)。2.2建设地点:湛江市霞山区2.1项目名称:广湛高铁湛江北站(综合交通枢纽配套工程及一体化工程)市政配套道路项目设计施工总承包
序号 | 名称 | 建设内容 | 建安工程费(概算) |
一、广湛高铁湛江北站综合交通枢纽配套工程 | |||
1 | 紫荆大道 | 紫荆大道(湛清路-宜生东路):道路位于港城路东侧,呈南北走向,路线长1640.619m,桩号范围ZJKO+000-ZJK1+640.619,实施范围见平面图。本项目实施范围为湛江北站综合交通枢纽片区起步区内,南起宜生东路交叉口,北至湛阳路,规划道路等级为城市主干路,标准横断面45米,四幅路布置,主路双向6车道,车速拟采用60km/h.高铁站地下停车场通过下穿隧道接入紫荆大道,设置了B、C和D三条匝道,B匝道桩号范围为BKO+000~BKO+180.999,路线长180.999m,C匝道桩号范围为CKO+000~CKO+188. 462,路线长188.462m,D匝道桩号范围为DKO+000~DKO+160,路线长160m,匝道净宽7.5m,实施范围见平面图。 | 18381.23万元 |
2 | 湛阳路 | 湛阳路(湛江大道-椹川大道):道路位于湛江北站南侧,道路长3450.175m(近期实施范围),桩号范围ZNKO+298.65-HHK3+748.825,实施范围见平面图,呈东西走向,本项目实施范围为湛江北站综合交通枢纽片区起步区内,西起湛江大道交叉口,东至椹川大道,规划道路等级为城市次干路,标准横断面40米,四幅路布置,主路双向6车道,车速拟采用40km/h.湛阳路远期上跨湛江大道,近期通过辅道与地面层相交(右进右出),辅道设计速度采用30km/ h。湛阳路下穿黎湛铁路设置框架桥,起止桩号:ZNK1+552.308~ZNK2+102.093,框架全长549.785m(含船槽段)。 | 59857.20万元 |
二、广湛高铁湛江北站一体化工程 | |||
3 | 湛清路 | 湛清路(湛江大道-湖光快线):道路位于湛江北站北侧,近期实施桩号范围ZQK0+316.012ZQ~K3+148.823,主线路线全长约2.83km,具体范围详见平面图。呈东西走向,西起湛江大道交叉口,东至湖光快线,规划道路等级为城市次干路,标准横断面40米,四幅路布置,主路双向6车道,车速拟采用40km/h。湛清路远期上跨湛江大道,近期通过辅道与地面层相交(右进右出》,辅道设计速度采用30km/h。湛清路下穿黎湛铁路设置框架桥,起止桩号分别为ZQK1+769.5~ZQK2+105.5,框架全长336m(含船槽段)。湛清路与湖光快线平面通过辅道相交,另设A匝道跨线桥与湖光快线交叉,跨线桥平面桩号范围为AKO+000-AKO+554.403。 | 62147.47万元 |
4 | 港城路 | 港城路(湛清路-宜乐西路):道路位于湛江北站西侧,路线长782.165m,桩号范围GCKO+000-GCKO+782.165,实施范围见平面图。呈南北走向,目实施范围为湛江北站综合交通枢纽片区起步区内,南起宜乐西路交叉口,北至湛清路,规划道路等级为城市次干路,标准横断面45米,四幅路布置,主路双向6车,车速拟采用40km/h。 | 7510.31万元 |
5 | 顺达路 | 顺达路(湛清路-湛阳路):平行位于站东大道东侧,路线长497.98m,桩号范围HYKO+0O0-HYKO+497.98,实施范围见平面图。呈南北走向,南起站南路交叉口,北至站北路,规划道路等级为城市次干路,标准横断面30米,三幅路布置,主路双向4车道,车速拟采用40km/h。路幅布置见开放资料横断面图。 | 3568.06万元 |
6 | 顺通路 | 顺通路《湛清路-宜乐西路):道路平行位于港城路西侧,路线长757.472m,桩号范围HHKO+00O-HHKO+757.472,实施范围见平面图。呈南北走向,本项目实施范围为湛江北站综合交通枢纽片区起步区内,南起宜乐西路交叉,北至湛清路,规划道路等级为城市支路,标准横断面25米,一幅路布置,双向4车道,车速拟采用30km/h。 | 3303.42万元 |
2.4.3承包方式:包施工、包安全、包质量、包工期、包文明施工、包验收竣工、包移交,等各阶段的相关内容和服务。2.4.2.1本工程的施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本项目范围内所有的设计内容施工,包括全部施工设计图纸及工程量清单等有关资料范围内满足本项目竣工投入使用的施工总承包及招标人可以根据投资金额变动增减工作量为准。2.4.2施工部分:2.4.1.2自工程开工算起至工程竣工,对本项目全程现场指导与监督及配合审核竣工图等相关工作。2.4.1.1本工程的施工图设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施工图设计、预算编制、施工过程设计控制及设计跟踪、工程设计变更、施工现场配合服务、后期采购服务、配合审核竣工图及质量缺陷处理等。为达到本项目竣工投入使用及其它配套工程的设计及服务,并通过政府主管部门的相关设计审查。2.4.1.设计部分:
3.2投标人须同时具备以下资质:3.1投标人(独立体或联合体各方)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法人营业执照,按国家法律经营。3.投标人资格要求2.5.2施工工期:合计420日历天内完成竣工验收,开工日期由监理工程师发出的开工令中指定的日期算起,以工程竣工验收通过、承包人送交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作为实际竣工日。2.5.1设计工期:招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之日起后45日历天内完成施工图设计(不含评审时间),并提交全套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审,施工图审核通过后15日历天内完成预算编制(不含评审时间)。2.5总承包工期480日历天。其中:
(2)设计负责人:投标人拟委派担任本项目的设计负责人,须具有注册土木工程师(道路工程)资格且具有市政路桥高级(或以上级)职称,须是投标人(独立体或联合体成员)单位的在册人员。(1)施工项目负责人(兼任项目总负责人):拟派项目负责人须具备市政公用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资格,并具备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B)类,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或广东省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系统考核合格信息打印页,拟派项目负责人须是投标人(独立体或联合体主办方)的在册人员。3.4拟派主要人员资格要求:3.3本次招标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的家数最多不能超过2家,以具备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或以上资质作为联合体主办方。联合体各方在同一招标项目中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或者参加其他联合体投标的,相关投标均无效。(2)设计资质:投标人(独立体或联合体成员)具有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或工程设计市政行业甲级资质或工程设计市政行业(燃气工程、轨道交通工程除外)甲级资质或工程设计市政行业(道路工程)专业甲级资质。(1)施工资质:投标人(独立体或联合体主办方)具备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或以上资质及具有合法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4.2答疑提问截止时间:2022年月日时分。提问为匿名方式,通过:邮箱提出邮箱地址:gdhg2019@163.com。4.1招标公告发布时间:2022年月日时分(北京时间,下同)。4.招标投标程序安排及要求3.6“信用中国”网站(http://www.creditchina.gov.cn/)中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投标人,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www.gsxt.gov.cn)中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投标人,均按否决投标处理(由招标人查实)。3.5信誉要求:投标人(独立体或联合体各方)具有履行合同和项目执行保障能力;没有正受到责令停业的行政处罚或正处于财务被接管、冻结、破产的状态;没有处于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而取消相应投标资格的处罚期内;近3年(2019年1月1日至投标登记截止之日)没有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书面认定的重大工程质量问题;没有被国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若查实不符合信誉要求,投标人均按否决投标处理(由招标人查实)。(3)专职安全员:具有合法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C证,须是投标人(施工单位)的在册人员。
4.7请各潜在投标人开标前留意广州市疫情防控的最新要求及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疫情防控的最新规定(详见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或自行咨询交易中心),安排相关人员到场办理投标事宜。4.6逾期送达的、未送达指定地点的、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招标人,招标代理将予以拒收。4.5开标时间:2022年月日时分。开标地点: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广州市天河区天润路333号)号开标室。纸质投标文件递交地址: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广州市天河区天润路333号)号开标室。4.4投标文件(纸质版)递交的截止时间:2022年月日时分。4.3招标文件答疑、澄清、修改或补充内容发布答疑时间(如有):2022年月日。统一在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http://www.gzggzy.cn/)发布,内容在网站发布后将视作已告知所有投标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和第六十条,潜在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本招标公告及招标文件有异议的,或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对招标人答复不满意或者招标人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湛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实名投诉,电话:0759-3588104。(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具体要求依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7.异议与投诉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广东省招标投标监管网、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门户网站上发布。公告内容和时间不一致时,以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门户网站发布的为准。招标人的澄清(答疑)、补充、修改等文件一律通过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门户网站发布。6.发布公告的媒介5.1本项目采用网上投标登记。凡有意参加投标者,于2022年月日时分至开标截止前,登录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平台网站办理网上投标登记手续并下载招标文件。详见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发布的最新版操作指引。投标人须在上述规定的投标登记时间内完成网上投标登记手续,逾期不受理。5.招标文件的获取
联系人:黄工地址:湛江市赤坎区海滨大道北以西湛江国际会展中心102-118室招标单位:湛江市城市发展集团有限公司9.联系方式8.本招标公告未尽事宜,执行本工程的招标文件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潜在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应当充分重视异议、投诉提出的时限,避免异议权、投诉权因时效原因而消失。
邮箱:gdhg2019@163.com联系电话:15816086992联系人:李工地址:湛江市赤坎区海北路九号之一鹰展假日广场第8层第03A、05、06、07号招标代理:广东华冠工程管理有限公司联系电话:(0759)3398270
4、如中标,联合体内部将遵守以下规则:3、联合体将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各项要求,递交投标文件,履行合同,并对外承担连带责任。2、联合体主办方合法代表联合体各成员负责本招标项目的所有投标事宜和合同谈判活动,并代表联合体提交和接收相关的资料、信息及指示,并处理与之有关的一切事务的主办和协调工作,负责合同实施阶段的主办、组织和协调工作。1、为联合体主办方,为联合体成员。和(所有成员单位名称)自愿组成联合体,参加(项目名称)投标。现就联合体投标事宜订立如下协议。联合体协议书
6、本协议书自签署之日起生效,合同履行完毕后自动失效。5、投标工作和中标后工程实施过程中的有关费用,按联合体成员各自承担的工作分摊。d.联合体各方将依照上述分工原则,就各方的具体工作范围和相应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另行签订协议或合同,并报招标人。c.联合体各方的职责分工如下:。b.联合体主办方代表联合体成员承担责任和接受招标人的指令、指示和通知,并且在整个合同实施过程中全部事宜均由联合体主办方负责;a.联合体各方与招标人签订合同书,并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负责有连带的和各自的法律责任;
法定代表人:(签字)(盖单位章)成员名称:法定代表人:(签字)(盖单位章)主办方名称:
总则特别提示:本《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是招标文件重要内容的摘录、补充或细化,如有与招标文件正文内容不一致,应以本表内容为准;特别是补充或细化条款,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否则责任自负。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日期:年月日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 |
1.1 | 招标人 | 招标人:湛江市城市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地址:湛江市赤坎区海滨大道北以西湛江国际会展中心102-118室联 系人:黄工联系电话:(0759)3398270 |
1.2 | 招标代理机构 | 名称:广东华冠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地址:湛江市赤坎区海北路九号之一鹰展假日广场第8层第03A、05、06、07号联系人:李工电话:15816086992邮箱:gdhg2019@163.com |
1.3 | 项目名称 | 广湛高铁湛江北站(综合交通枢纽配套工程及一体化工程)市政配套道路项目设计施工总承包 |
1.4 | 建设地点 | 湛江市霞山区 |
1.5 | 资金来源 | 由市财政资金和企业自筹解决,其余建设资金通过专项债券或企业自筹。 |
1.6 | 资金落实情况 | / |
1.7 | 招标范围 | 详见招标公告 |
1.8 | 计划工期 | 计划总工期: 480 个日历天。其中:施工图设计工期合计个 60 日历天内(含预算编制)。施工工期合计个 420 日历天内完成施工验收。 |
1.9 | 质量标准 | 设计要求的质量标准:符合现行设计规范、规程和有关政策、法规要求施工要求的质量标准:合格或以上。 |
1.10 | 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 详见招标公告 |
1.11 | 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 □不接受接受,应满足下列要求:详见招标公告 |
1.12 | 费用承担和设计成果补偿 | 不补偿□补偿,补偿标准: |
1.13 | 踏勘 | 不组织:投标人按招标公告要求自行踏勘现场。□组织。踏勘时间: 年月日踏勘集中地点: |
1.14 | 投标预备会 | 不召开□召开,召开时间: /召开地点: / 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向招标人提出,以便补齐。如有疑问,应在投标截止日前 18 天以书面形式在网上或邮件提出,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以澄清。 |
1.15 | 投标人提出问题的截止时间 | 投标截止日前 18天 |
1.16 | 招标人书面澄清的时间 | 投标截止日前 15 天 |
1.17 | 招标人规定由分包人承担的工作 | / |
1.18 | 投标人拟分包的工作 | □不允许允许,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专业承包内容有专业资质要求,而承包人无相应专业承包资质的,需将该部分专业承包内容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但须经发包人报备。 |
1.19 | 偏离 | 不允许□允许,允许偏离的内容、偏离范围和幅度 |
2.1 | 构成招标文件的其他资料 | / |
2.2 | 投标人要求澄清招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 投标截止日前 15 天 |
2.3 | 投标截止时间 | 2022年 月 日 时 分 |
2.4 | 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文件澄清的时间 | 收到相应澄清问题后 24 小时内 |
2.5 | 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文件修改的时间 | 收到相应修改后 24 小时内 |
3.1 | 构成投标文件的其他资料 | / |
3.2 | 最高投标限价或其计算方法 | 根据发改局审核的概算批复,本次招标合同的最高投标限价:156985.41万元,其中建安工程费 154767.69万元,施工图设计费1848.10万元,预算编制费,369.62万元注:1.投标人的报价不得超过最高投标限价;2. ①建安工程费结算价=(市财政部门或由持有相关资质造价咨询第三方机构单位审定的建安工程费结算价-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97%×(1-中标下浮率)+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②施工图设计费结算价为市财政部门或由持有相关资质造价咨询第三方机构单位根据《工程勘察设计收费导则(第二版)》审定的,以本项目施工图总预算为计费基准价计取的工程基本设计收费基价×1.0(综合系数)×50%×80%×(1-中标下浮率)。③预算编制费结算价为工程基本设计收费基价×10%×80%×(1-中标下浮率)。 |
3.3 | 投标报价的其他要求 | 本次招标投标人只需填报投标报价及下浮率。有效下浮率报价范围为0.00%-5.00 %(以百分比为单位,精确到小数点后2位)。 |
3.4 | 投标有效期 | 90 个日历天(从投标截止之日计起) |
3.5 | 投标保证金(保函) | 1、投标保证金或投标保函金额为伍拾万元整2、投标人可以提交投标保证金或投标银行保函(任选一种):2.1如银行保函形式提供投标担保,必须由投标人基本账户开户银行所在网点或其上一级银行机构出具。须在递交投标文件时将投标保函原件一并递交,逾期不予接收。2.2如提交投标保证金,必须从投标人(独立体或联合体主办方)基本账户在开标截止前将投标保证金一次性转入或汇入以下账户:开户名:广东华冠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湛江前进支行帐号:44605101040003423注:①该保证金汇款凭证必须在用途栏注明:广湛高铁湛江北站(综合交通枢纽配套工程及一体化工程)市政配套道路项目设计施工总承包(可缩写为“广湛高铁湛江北站市政配套道路项目设计施工总承包”)。②该保证金必须在开标前汇到该专用账户,否则作废标处理。保证金汇款凭证、银行出具的《基本账户信息》复印件或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复印件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1)未中标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银行保函将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后 5 个工作日内返还。(2)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银行保函,在按要求与招标人签署合同后 5 个工作日内予以退还。如投标人出现下列情况,将被没收投标保证金/银行保函:1)投标人在有效期内撤回其投标文件;2)中标人放弃中标资格;3)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有违反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行为的;4)中标人未能在规定期限内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签署合同。 |
3.6 | 是否允许递交备选投标方案 | 不允许□允许 |
3.7 | 签字或盖章要求 | 在有要求签字或加盖单位章的位置签字或加盖单位章;联合体投标的,除联合体协议书需加盖本单位公章证明外,其他一律至少加盖联合体主办方公章,所需签字由主办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即可。 |
3.8 | 投标文件份数 | 一式五份,其中正本 1 份,副本 4 份。 |
3.9 | 装订要求 | 整套投标文件一正四副(商务、技术分开装订),封面上应分别注明“正本” 或“副本”字样,电子文件(U盘或光盘贴上投标人名称)1 份。投标文件正本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签字、盖章;副本可用正本复印,封面盖章即可。正本和副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商务技术独自分开的封包,共为2包: 商务投标文件1包;技术投标文件1包; |
4.1 | 封套上应载明的信息 | 招标人名称:项目名称:商务文件投标人名称:在 2022 年 月 日 时 分前不得开启注:技术文件封套信息按提供的附件格式填写 |
4.2 | 递交投标文件地点 | 地点: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天润路333号) |
4.3 | 是否退还投标文件 | ■否□是 |
5.1 | 开标时间和地点 | 开标时间:同投标截止时间开标地点:同递交投标文件地点 |
5.2 | 开标程序 | 密封情况检查:由投标人代表检查密封情况开标顺序:随机启封、逐一公布。 |
6.1 | 评标委员会的组建 | 评标委员会构成:5人。评标专家确定方式:其中招标人代表1人,另外4人从广东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
7.1 | 是否授权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 | □是否,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数:3 人 |
7.2 | 中标候选人公示媒介 | 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 |
7.3 | 履约担保 | 履约担保形式:采用保函形式或现金形式。履约担保金额:现金形式缴纳5%,保函形式缴纳10%(按中标价计取)。1)采用保函时:可按1、出具保函的银行级别:国有商业银行或股份制商业银行的地级市支行或以上级别的银行,并且是投标人基本账户的开户银行;2、湛江市国有控股融资担保公司开具的保函。2)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30个工作日内 提交履约担保或缴纳现金。如在规定时间未提交的,视为中标单位放弃中标,而招标人有权没收投标保证金。 |
8.1 | 监管部门 | 监督部门:湛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电话:0759-3588104 |
9.1 |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 (1)投标人自行承担编制与递交投标文件的一切费用;(2)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在中标公示结束且无投诉,接收到关于交易服务费的缴纳通知单后,须在3个日历天按规定完成场地交易服务费的缴纳(具体按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相关规定执行),中标人逾期未缴纳交易服务费的,招标人将取消其中标资格,并确认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3)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在中标公示结束且无投诉,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接收到关于招标代理费的缴纳通知单后,须在7天个日历天按时全额支付招标代理费,招标代理服务费计算按中标价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颁发的计价格[2002]1980 号、国家发改委[2003]857 号及发改价格[2011]534 号文的规定的“工程类”计算及代理合同。 |
项目建设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招标项目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招标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招标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设计施工总承包进行招标。1项目概况
计划工期: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招标范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招标范围、计划工期和质量标准资金落实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资金来源: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项目的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
信誉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人员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资质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招标项目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投标人资格要求质量标准: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本招标项目中投标。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联合体各方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主办方和各方权利义务;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除应符合本章第1.4.1项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要求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7)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6)被责令停业的;(5)为本招标项目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4)为本招标项目的代建人;(3)为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2)为招标项目前期工作提供咨询服务的;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同时参加本招标项目投标。(12)与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任职或工作的。(11)与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或参股的;(10)与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9)在最近三年内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质量问题的;(8)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
语言文字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保密招标人对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未中标人的设计成果进行补偿的,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给予补偿,并有权免费使用未中标人设计成果。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费用承担和设计成果补偿
投标人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组织踏勘现场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踏勘现场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计量单位招标投标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
投标预备会后,招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将对投标人所提问题的澄清,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该澄清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投标人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以书面形式将提出的问题送达招标人,以便招标人在会议期间澄清。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召开投标预备会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召开投标预备会,澄清投标人提出的问题。投标预备会招标人应投标人要求在踏勘现场中介绍的工程场地和相关的周边环境情况,供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参考,招标人不对投标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除招标人的原因外,投标人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招标文件的组成本招标文件包括: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允许投标文件偏离招标文件某些要求的,偏离应当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偏离范围和幅度。偏离投标人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分包内容、分包金额和资质要求等限制性条件。分包
投标文件格式;发包人提供的资料和条件;合同条款及格式;评标办法;投标人须知;招标公告;
招标文件的修改2.2.2招标文件的澄清统一在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发布澄清内容,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内容在网站发布后将视作已告知所有投标人。澄清发出的时间距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天的,并且澄清内容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将书面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2.2.1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向招标人提出,以便补齐。如有疑问,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以书面形式匿名在网上或邮件提出,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以澄清。招标文件的澄清根据本章第1.10款、第2.2款和第2.3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资料。
3.1.1商务文件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投标文件的组成投标文件2.3.2投标人收到修改内容后,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确认已收到该修改。2.3.1招标人可以书面形式修改招标文件,统一在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发布修改内容,内容在网站发布后将视作已告知所有投标人。修改招标文件的时间距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天的,并且修改内容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投标人应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投标保证金承诺书;联合体协议书(联合体投标须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目录商务文件封面
投标人认为有必要提供的资料(按照《技术文件评分表》要求拟写,格式由投标人自定)。技术文件封面3.1.2技术文件(暗标评审)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不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或投标人没有组成联合体的,投标文件不包括本章第3.1.1(5)所指的联合体协议书。投标人须将商务文件所有内容的PDF格式制作成电子版商务文件,刻录入U盘或光盘,随商务文件正、副本密封后一同在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递交。其他资料(《商务文件评分表》中所需的评审资料)。资格审查资料(联合体投标,则主办方分别提供联合体各方资料);
3.2.3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修改投标函中的投标报价总额,此修改须符合本章第4.3款的有关要求。3.2.2投标人应充分了解施工场地的位置、周边环境、道路、装卸、保管、安装限制以及影响投标报价的其他要素。投标人根据投标设计,结合市场情况进行投标报价。3.2.1投标人应按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填写。投标报价注:投标人须将技术文件所有内容的PDF格式制作成电子版技术文件,刻录入U盘或光盘,随技术文件正、副本密封后一同在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递交。(3)投标人提交的技术文件正本最后一页(封底)的内面位置粘贴用不透明包装材料密封的保密信封(不得加盖公章),保密信封内装以下资料:打印或手写(A4纸)拟投入本项目的项目负责人姓名,并标注投标单位名称(独立体或联合体各方),由投标单位法定代表人(独立体或联合体主办方)亲笔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独立体或联合体主办方)。除此之外,不得在任何地方标注投标人名称、项目负责人姓名或其它可以辨认投标人及派驻人员身份的符号或标记。
投标保证金3.3.3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担保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或撤销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担保。3.3.2在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的,应承担招标文件和法律规定的责任。3.3.1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有效期为90天。投标有效期3.2.4投标报价或其计算方法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载明。
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或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履约担保。投标人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3.4.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3.4.3发出中标通知书后5个工作日内向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并按要求提供了履约保证金后5个工作日内,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3.4.2投标人不按本章第3.4.1项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评标委员会将否决其投标。3.4.1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递交形式和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规定的格式递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5.5其它辅助说明资料。3.5.4信誉证明材料:应按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附相关证明材料(若要求)。3.5.3主要人员应按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附相关证明材料(若要求);3.5.2业绩应按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附相关证明材料(若要求);3.5.1资质应按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附相关证明材料;资格审查资料
3.7.3投标文件应用不褪色的材料书写或打印,并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在招标文件要求签字的地方签字。如联合体投标的,则由联合体主办方法定代表人。3.7.2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有关招标范围、投标有效期、工期、质量标准、招标人要求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3.7.1投标文件应按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中,投标函附录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基础上,可以提出比招标文件要求更有利于招标人的承诺。投标文件的编制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不得递交备选投标方案。允许投标人递交备选投标方案的,只有中标人所递交的备选投标方案方可予以考虑。评标委员会认为中标人的备选投标方案优于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的投标方案的,招标人可以接受该备选投标方案。备选投标方案
4.1.1技术文件按“A4”纸规格装订(有关图表可用A3纸打印,但必须按A4幅面折叠装订),不得采用活页夹。技术文件应编制目录,并且逐页标注连续页码,否则,招标人对由于技术文件装订松散而造成的丢失或其它后果不承担任何责任。技术文件封面和外包装封面统一采用附件的封面格式,封面统一采用白色A4打印纸。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投标3.7.5投标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应分别装订成册,具体装订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3.7.4投标文件正本一份,副本份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正本和副本的封面上应清楚地标记“正本”或“副本”的字样。当副本和正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投标文件应尽量避免涂改、行间插字或删除。如果出现上述情况,改动之处应加盖单位章或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确认。签字或盖章的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1.2、商务文件的装订、密封与标志(4)技术文件正本与副本不一致的,以正本为准。技术文件封面必须按照招标文件提供的版本编制,技术文件正本单独密封,副本一起密封。均用不透明包装材料包装并密封,外表不得加盖单位公章。(3)投标人提交的技术文件副本不得标注投标人名称、项目负责人姓名或其它任何可以辨认投标人及派驻人员身份的符号或标记。(2)投标人提交的技术文件正本最后一页(封底)的内面位置粘贴用不透明包装材料密封的保密信封(不得加盖公章),保密信封内装以下资料:打印或手写(A4纸)拟投入本项目的项目负责人姓名,并标注投标单位名称(独立体或联合体各方),由投标单位法定代表人(独立体或联合体主办方)亲笔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独立体或联合体主办方)。除此之外,不得在任何地方标注投标人名称、项目负责人姓名或其它可以辨认投标人及派驻人员身份的符号或标记。(1)技术文件按“A4”纸规格装订(有关图表可用A3纸打印,但必须按A4幅面折叠装订),不得采用活页夹。技术文件应编制目录,并且逐页标注连续页码,否则,招标人对由于技术文件装订松散而造成的丢失或其它后果不承担任何责任。技术文件封面和外包装封面统一采用附件的封面格式,封面统一采用无纹理纯白色A4打印纸。4.1.2技术文件的装订、密封与标志
投标文件的递交4.1.3未按本章第4.1.1项或第4.1.2项要求密封和加写标记的投标文件,招标人有权不予受理。(4)商务文件正本与副本如有不一致之处以正本为准。(3)商务文件正本的封面及正文内每页加盖单位公章。副本可以是正本的复印件。副本封面加盖单位公章,副本正文内不用每页加盖单位公章。(2)商务文件正本扫描件U盘用不透明包装材料密封并包装在一个密封件中,商务文件的密封件封口处需加盖单位公章。(1)商务文件按“A4”纸规格装订,不得采用活页夹。商务文件应编制目录,并且逐页标注连续页码,否则,招标人对由于商务文件装订松散而造成的丢失或其它后果不承担任何责任。商务文件封面及外包装封面纸统一采用附件的封面格式。
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4.2.5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4.2.4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4.2.3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4.2.2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的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4.2.1投标人应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开标时间和地点开标4.3.4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修改的投标文件应按照本章第3条、第4条规定进行编制、密封、标记和递交,并标明“修改”字样。4.3.3投标人撤回投标文件的,按有关规定退还已收取的投标保证金。4.3.2投标人修改或撤回已递交投标文件的书面通知应按照本章第3.7.3项的要求签字或盖章。招标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4.3.1在本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2.3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
宣布开标人、唱标人、记录人、监标人等有关人员姓名;公布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名称,并点名确认投标人是否派人到场;宣布开标纪律;主持人按下列程序进行开标:开标程序招标人在本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2.3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地点公开开标,并邀请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准时参加。
开标结束。投标人代表、招标人代表、监标人等有关人员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公布最高投标限价;按照宣布的开标顺序当众开标,公布投标人名称、项目名称、投标担保的递交情况、投标报价下浮率及其他内容,并记录在案;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确定并宣布投标文件开标顺序;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
6.1.2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6.1.1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以及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的确定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评标委员会评标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开标异议
评标原则与投标人有其他利害关系。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投标人或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外,招标人依据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定标方式合同授予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评标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7.4.1在收到中标通知书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中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担保形式和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或者事先经过招标人书面认可的履约担保格式向招标人提交履约担保。履约担保形式及金额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联合体中标的,其履约担保由独立体或者联合体中主办方的名义提交。履约担保在本章第3.3款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中标公示发布则视为将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中标通知招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媒介公示中标候选人。中标候选人公示
重新招标重新招标和不再招标7.5.2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担保;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7.5.1招标人和中标人(如为联合体,为联合体各方)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天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担保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担保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签订合同7.4.2中标人不能按本章第7.4.1项要求提交履约担保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担保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担保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不再招标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中标候选人均未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后否决所有投标的;投标截止时间止,投标人少于3个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将重新招标: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招标人不得泄漏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纪律和监督重新招标后仍然出现上述8.1款规定情形的,属于必须审批或核准的工程建设项目,经原审批或核准部门批准后不再进行招标。
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本次招标活动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权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诉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
10.1.4投标人拟派项目负责人必须在施工现场使用湛江市建筑工地实名制考勤系统进行考勤。每月签到时间不能少于22天,每月签到时间少于22天罚款10000元/天。10.1.3中标人在签订施工合同后,在项目开工前必须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中标人通过该工资专户按时足额向工人支付工人工资。本项目施工中,中标人向招标人申请拨付工程进度款的同时,应单独列明工人工资款项。招标人依中标人的申请,将工程款中的工资款项(人工费)单独按时足额拨付到中标人的工资专户。10.1.2招标人与中标人依法订立书面工程施工合同,应当约定工程款计量周期、工程款进度结算办法以及人工费用拨付周期,并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支付的要求,约定每期人工费用具体数额(或者占工程进度款的比例)。人工费用拨付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10.1.1招标人应向中标人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担保形式:现金或银行保函等形式。10.1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有关要求10.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项目名称)招标的评标委员会,对你方的投标文件进行了仔细的审查,现需你方对下列问题以书面形式予以澄清:(投标人名称):编号:问题澄清通知附件一:10.1.5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评标委员会授权的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签字或盖章)或传真至(传真号码)。采用传真方式的,应在年月日时前将原件递交至(详细地址)。请将上述问题的澄清于年月日时前递交至(详细地址)......2.1.
问题澄清通知(编号:)已收悉,现澄清如下:(项目名称)招标评标委员会:编号:问题的澄清附件二:日期:年月日
日期:年月日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投标人:(盖单位章).....2.1.
投标人:(盖单位章)特此确认。你方于年月日发出的(项目名称)关于的通知,我方已于年月日收到。(招标人名称):确认通知附件三:
(1)商务文件评分表(55分)评标办法前附表第三章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日期:年月日
条款号 | 评审因素 | 评审标准 | |
1.1 | 形式评审标准 | 投标人名称 | 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一致 |
投标函签字盖章 | 有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加盖单位章 | ||
投标文件格式 | 符合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 | ||
联合体投标人 | 提交联合体协议书,并明确联合体牵头人 | ||
报价唯一 | 只能有一个有效报价 | ||
1.2 | 资格评审标准 | 营业执照 | 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 |
资质等级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10项规定 | ||
施工负责人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10项规定 | ||
设计负责人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10项规定 | ||
联合体投标人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11项规定 | ||
1.3 | 响应性评审标准 | 投标报价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2项规定 |
工期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8项规定 | ||
质量标准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9项规定 | ||
投标有效期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4项规定 | ||
投标保证金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5款规定 | ||
条款号 | 条款内容 | 编列内容 | |
2.1 | 分值构成(总分100分) | 商务分值:55分 投标报价分值:25分 技术分值:20分投标人得分=商务评分+价格评分+技术评分。 | |
条款号 | 评分因素 | 评分标准 | |
2.1.1 | 商务评分标准(55分) | 详见《商务文件评分表》 | |
2.1.2 | 投标报价评分标准(25分) | 详见《报价文件评分表》 | |
2.1.3 | 技术评分标准(20分) | 详见《技术文件评分表》 |
评分项 | 评分内容 | 评分说明 |
1、企业综合实力(31分) | 1.企业业绩(6分) | 一、2018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日投标人(独立体或联合体主办方)参与过中标金额不少于人民币10亿元的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业绩,每项得1分。注:本项最高得2分。(1)在建项目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已完项目以竣工验收证明材料时间为准,中标金额在中标通知书或合同内体现,提供相关中标通知书、合同或竣工验收证明材料复印件并加盖投标人公章。同一项目业绩仅按最高分计分一次。(2)如上述证明材料不能清晰反映有关特征和必要信息的,还须提供该项工程业绩的业主证明(须反映有关特征和必要信息)。 |
二、2018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投标人(独立体或联合体成员)在国内承接设计费不少于人民币1600万元的市政道路设计(或勘察设计)业绩,每项得2分;注:本项最高得4分。(1)中标金额在中标通知书或合同内体现。须提供:合同扫描件或中标通知书扫描件,扫描件需加盖投标人公章。(2)如上述证明材料不能清晰反映有关特征和必要信息的,还须提供该项工程业绩的业主证明(须反映有关特征和必要信息)。 | ||
2.企业表彰(18分) | 一、投标人(独立体或联合体主办方)获得过省级及以上人民政府颁发的“科学技术进步奖”:特等奖得5分;一等奖得3分;二等奖得1分;其它不得分。注:本小项最多得5分。(1)上述科技奖项内容应为工程类,且只计1项最高奖项,不累加计算。(2)省级及以上科学技术进步奖提供获奖证书复印件并加盖投标人公章,否则不得分。二、2018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时间投标人(独立体或联合体主办方),获得过全国市场质量信用等级A等用户满意工程评价,5个(不含5个)以上的,得5分;5个-3个(不含3个)的,得3分,获得3个或以下的,得1分;没有获奖的不得分。注:本小项最多得5分。全国市场质量信用等级A等用户满意工程评价须同时提供获奖证书扫描件和在全国用户满意企业信用服务平台(网址:http://www.yonghu.org.cn/)上的获奖信息截图作为评审依据,否则不得分。分公司或子公司的获奖信息不计。注:本项最高得10分。 | |
三、投标人(独立体或联合体成员)1、连续10年以上至15年(含15年)内获得“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称号得2分;2、连续15年以上至20年(含20年)内获得“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称号得5分;3、连续20年以上获得“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称号得8分。注:本项最高得8分。须提供相关证书扫描件并加盖投标人公章,否则不得分。 | ||
3.企业纳税状况(3分) | 一、投标人(独立体或联合体成员)至投标截止时间止,获得税务机关纳税评级评定为“A级纳税人”称号情况:1、连续5年或以下(即2017年度至2021年度)获得税务机关纳税评级为A级得1分;2、连续6年(即2016年度至2021年度)获得税务机关纳税评级为A级得2分;3、连续7年或以上(即2015年度至2021年度)获得税务机关纳税评级为A级得3分;注:本项最高得3分。须提供投标人纳税信用A级证书扫描件并加盖投标人公章,否则不得分。 | |
4. 企业获奖(4分) | 一、2018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日投标人(独立体或联合体主办方)完成过质量合格的市政公用工程业绩获得过省级(或以上)质量奖的,每项得1.0分;获得过市级质量奖的,每项得0.5分。注:本小项最高得2分。国家级质量奖项指的是中国建设工程鲁班奖、或国家优质工程金(质)奖、或国家优质工程奖、或中国土木工程詹天佑奖、或全国市政金杯示范工程;省级质量奖指的是省建设工程优质奖或省优良样板工程奖等;市级质量奖指的是市建设工程优质奖或优良样板工程奖等;不包含安全文明奖项。同一项目奖项按最高级别奖项只计一次得分,时间以获奖证书的发证日期为准。须提供获奖证书扫描件并加盖投标人公章。 | |
二、投标人(独立体或联合体成员)的设计获奖:投标人2018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日(以获奖证书上的颁发日期为准)完成的市政工程设计或勘察设计项目获得:1、国家级奖项的,每一个得2分;2、省级奖项的,每一个得1分;3、市级奖项的,每一个得0.5分。注:本项最高得2分。(1)同一项目奖项按最高级别奖项只计一次得分。(2)奖证书上必须有投标人单位名称,国家级、省级、市级获奖情况根据国家、省、市人民政府或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或经民政部门批准成立的相关行业协会颁发的获奖证书或获奖正式文件确认。(3)须提供证书扫描件并加盖投标人公章,获奖时间以获奖证书上的登记时间为准,若不显示提供获奖颁发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文件。 | ||
2、团队人员配备及技术水平(24分) | 2.投标人人员资质(24分) | 一、投标人(独立体或联合体主办方)1、施工项目负责人:具备工程类高级职称(或以上)职称,得1分;2018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日(以竣工验收资料或竣工验收备案表时间为准)以施工负责人身份负责完成过一项合同额≥12亿元的市政公用工程施工业绩的,再得1分。注:本项最高得2分。注: ①施工项目负责人须提供职称证扫描件,业绩须提供该业绩的中标通知书、合同协议书、竣工验收资料(或竣工验收备案表)的原件扫描件并加盖投标人公章,否则不得分。②,如前述证明材料不能清晰反映有关特征和必要信息的,还须提供该项目工程业绩的业主证明并须附有业主方的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
二、投标人(独立体或联合体成员):设计项目负责人:具有市政路桥设计专业教授级高级工程师职称的得4分,注:注:本小项最多得4分。设计各专业负责人(1)道路专业负责人: 具有路桥相关专业高级工程师或以上职称的得1分;且同时具备注册土木工程师(道路工程)证书和注册造价师工程师(土建)注册证书的再得3分;本小项最多得4分。(2)桥梁专业负责人具有路桥相关专业高级工程师或以上职称的得1分;且同时具备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注册证书和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证书的再得3分;本小项最多得4分。(3)给排水专业负责人:具有给排水相关专业高级工程师或以上职称的得1分;且同时具备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给水排水)注册证书和城市规划高级工程师职称的再得2分;本小项最多得3分。(4)结构专业负责人: 具有结构相关专业高级工程师或以上职称的得1分;且同时具有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证书和一级注册建筑师注册证书的再得2分;本小项最多得3分。(5)勘察专业负责人: 具有勘察相关专业高级工程师职称的得1分;且同时具有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注册证书和注册测绘师证书的再得3分;本小项最多得4分。注:本项最高得22分。(1)须提供相关人员的职称证、注册证(如有)、毕业证(如有)的扫描件,职称专业以职称证所述专业为准,若职称上不显示专业,以毕业证为准。(2)以上证明材料需加盖投标人公章,否则不得分。 |
(3)技术文件评分表(20分)(暗标评审)(2)报价文件评分表(25分)2、所有商务评分条款均需提供扫描件证明材料并加盖公章,否则不得分。1、获奖时间以证书颁发的日期为准,投标人或联合体成员同一项目获得多个奖项的,仅按最高分计分一次,获奖证书上须体现投标人名称。项目负责人、设计负责人同一项目获得多个奖项的,仅按最高分计分一次。其中项目负责人、设计负责人所获奖项需在获奖证书上体现本人名字。如为施工、设计项目获奖,必须在相应合同或中标通知书或竣工验收报告(含备案表)或获奖证书或其他证明中体现在该项目中担任项目负责人或设计负责人,否则不算有效获奖、不计得分。该表除特别注明外均按以下要求
投标报价得分(满分25分) | 偏差率=100% ×(投标报价下浮率-评标基准下浮率)/评标基准下浮率1、投标时由投标人投标报价下浮率(a):投标人以下浮率5.00%为投标上限报价,以下浮率0为投标下限报价,即0.00%≤a≤5.00%(若超出此报价范围,则作废标处理)。所有有效投标报价下浮率平均值为本工程的评标基准下浮率。2、投标报价下浮率按以下方式评分:(1)投标报价下浮率等于评标基准下浮率的得分为满分25分;(2)投标报价下浮率小于评标基准下浮率的,按偏差率每减少1%减0.5分;(3)投标报价下浮率大于评标基准下浮率的,按偏差率每增加1%减0.5分;3、直线内插法计算,得分最终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
类别 | 分项内容 | 评分说明 |
设计方案(10分) | 总体设计思路概述(2分) | 有提供总体设计工作思路方案。【优】得(2.0-1.9分),【中】得(1.8-1.6分),【一般】得(1.5-1.4分),没有提供方案,得0分。 |
质量保障措施(2分) | 有提供设计工作质量保障措施,得2分;【优】得(2.0-1.9分),【中】得(1.8-1.6分),【一般】得(1.5-1.4分),没有提供方案,得0分。 | |
进度保障措施(2分) | 有提供设计工作进度保障措施,得2分;【优】得(2.0-1.9分),【中】得(1.8-1.6分),【一般】得(1.5-1.4分),没有提供方案,得0分。 | |
设计重点难点分析、控制措施及合理化建议(2分) | 有提供对本项目设计工作重点难点分析及、控制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与本项目道路工程和管线工程设计的关系论述等),及项目管理提出【优】得(2.0-1.9分),【中】得(1.8-1.6分),【一般】得(1.5-1.4分),没有提供方案,得0分。 | |
后续服务的安排及保证措施(2分) | 有提供后续服务的安排及保证措施,得2分;【优】得(2.0-1.9分),【中】得(1.8-1.6分),【一般】得(1.5-1.4分),没有提供方案,得0分。 | |
施工方案(10分) | 工期计划(3分) | 施工工期计划目标满足招标文件要求,制定总进度计划,有保证措施,得3分;【优】得(3.0-2.7分),【中】得(2.6-2.4分),【一般】得(2.3-2.0分),没有提供方案,得0分。 |
质保措施(3分) | 从材料选用及进场质量验收、施工工艺及施工组织管理等方面提出相应得质量保证措施,得3分。【优】得(3.0-2.7分),【中】得(2.6-2.4分),【一般】得(2.3-2.0分),没有提供方案,得0分。 | |
安全措施(2分) | 制定安全、文明施工保证体系,得3分。【优】得(2.0-1.9分),【中】得(1.8-1.6分),【一般】得(1.5-1.4分),没有提供方案,得0分。 | |
重难点分析应对(2分) | 有重点、难点专项施工方案得3分;【优】得(2.0-1.9分),【中】得(1.8-1.6分),【一般】得(1.5-1.4分),没有提供方案,得0分。 |
(2)国家和部及地方颁有关技术规范和管理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一号)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3号);一、评标依据:2、技术评分:所有评委评分分值的算术平均值(四舍五入后,小数点后保留两位有效数)。1、招标文件要求提交的与评价指标体系相关的各类有效资料,投标人如未按要求提交的,该项评分为零分。备注:
2、评标委员会和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它情况。1、参加评标的所有评标委员均不代表原来各自的单位和组织,评标委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保密。三、评标纪律评标委员会根据有关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在开标前在从广东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标委员会由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5人(招标人代表1人)组成。二、评标委员会组成(3)本工程招标文件。
1评标办法五、评标办法招标评标活动在招标人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下进行。四、评标监督管理4、评标委员应站在公平、公正的立场,严格按照评标办法、招标文件和国家有关技术规范的规定进行,不得随意修改评标办法。3、评标委员会成员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评标委员不得与任何投标人或者与招标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进行私下接触。
2.1.3.1按招标人给出的金额全额填报。如填报超过或减少则视为废标。2.1.3判断投标报价是否为无效报价2.1.2资格评审(见评标办法前附表),通过资格审查的申请人少于三个的,应当重新招标。2.1.1形式评审(见评标办法前附表)2评标程序1.1本招标工程评标定标办法采用综合评估法。
按上述修正错误的原则及方法调整或修正投标文件的投标报价,投标人书面同意后,应随后补盖公章。调整后的投标报价对投标人起约束作用。(2)总价金额与依据单价计算出的结果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修正总价,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1)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格经投标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其投标作废标处理。2.1.4算术错误修正2.1.3.2投标报价出现负数的(任何报价)则视为废标。
2.2.2商务文件评审(2)评标委员会各成员根据评分表独立评分,所有评委的评分去掉一个最高分和最低分算术平均为投标人的技术标得分(技术标分值四舍五入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数字)。(1)评标委员会成员首先对每个投标人的技术文件副本进行拆封并评审,按招标文件的综合评分表中技术标进行打分,计算出每个副本的技术得分,然后拆封技术文件的正本及技术文件内页的保密信封,确定每个投标单位名称,记录好每个投标单位的技术分,再进行商务评审。2.2.1技术文件评审2.2详细评审评标委员会首先对投标单位的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并以“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确定是否通过。通过资格审查的申请人少于三个的,应当重新招标。
注:随机方式确定排序的具体操作步骤为:由评标会对出现该情况的投标人进行编号,然后通过摇珠机依次摇出投标人的排序。综合得分相同的,以商务得分较高的排前;总得分与商务得分均相同的投标文件,以投标报价排名靠前的排前;如仍存在相同情况,则对具有相同情况的投标人,按中标候选人数量规定,由评标委员会采用随机抽取方式,确定中标候选人的排序。2.4中标候选人排序:评标委员会对所有符合要求的投标文件,根据评标办法进行综合评定,采用百分制进行评分,并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办法,推荐综合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第一中标候选人,得分次高的投标人为第二中标候选人,依次类推。2.3技术部分和商务部分两者得分相加即为综合得分(所有分值均四舍五入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数字),根据投标单位得分的高低确定名次。(2)商务部分评审,由所有评委共同评定商务标分值。(1)评标委员会成员对每个投标人的商务文件进行评审,按招标文件的综合评分表中商务标进行打分,计算出每个投标单位的商务得分。
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供的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排列的先后顺序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并在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及广东省招标投标监管网公示三日,如在公示期间有接到参加投标的投标人异议的,经核实若存在与本招标文件废标条件相符的,可废除其中标资格;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被废除中标资格的,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的、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出现前款规定同样原因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三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六、确定中标单位评标委员会根据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评审结果,编写评标报告,确定所有投标单位的排名。评标报告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对评标结论持有异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可以书面形式阐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且不陈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论,评标委员会应当对此作出书面说明并记录在案。确定中标单位。3编写评标报告2.6若投标文件互相雷同,经评标委员会确认,可以认定投标人串通投标,作无效标处理。2.5在评标过程中,对于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明显低于成本、可能影响工程质量、安全和工程进度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对其工程量清单报价进行详细评审。
制定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示范文本)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GF-2020-0216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招标人没有义务向未中标的投标人解释不中标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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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广湛高铁湛江北站(综合交通枢纽配套工程及一体化工程)市政配套道路项目设计施工总承包项目的工程总承包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成员方承包人(全称):主办方发包人(全称):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5.工程内容及规模:本项目新建市政道路6条,其中主干路1条,次干路4条,城市支路1条。本工程建设内容包含不限于道路工程、桥梁工程、隧道工程、交通工程、电力及通信工程(详细数据见概算书及初步设计,最终以审定的施工图为准)。4.资金来源:由市财政资金和企业自筹解决,其余建设资金通过专项债券或企业自筹。3.工程审批、核准或备案文号:湛发改投审〔2022〕36号、湛发改投审〔2022〕37号。(若重新立项导致审批文号发生改变,不影响合同履行)2.工程地点:湛江市霞山区。1.工程名称:广湛高铁湛江北站(综合交通枢纽配套工程及一体化工程)市政配套道路项目设计施工总承包。一、工程概况
序号 | 名称 | 建设内容 | 建安工程费(概算) |
一、广湛高铁湛江北站综合交通枢纽配套工程 | |||
1 | 紫荆大道 | 紫荆大道(湛清路-宜生东路):道路位于港城路东侧,呈南北走向,路线长1640.619m,桩号范围ZJKO+000-ZJK1+640.619,实施范围见平面图。本项目实施范围为湛江北站综合交通枢纽片区起步区内,南起宜生东路交叉口,北至湛阳路,规划道路等级为城市主干路,标准横断面45米,四幅路布置,主路双向6车道,车速拟采用60km/h.高铁站地下停车场通过下穿隧道接入紫荆大道,设置了B、C和D三条匝道,B匝道桩号范围为BKO+000~BKO+180.999,路线长180.999m,C匝道桩号范围为CKO+000~CKO+188. 462,路线长188.462m,D匝道桩号范围为DKO+000~DKO+160,路线长160m,匝道净宽7.5m,实施范围见平面图。 | 18381.23万元 |
2 | 湛阳路 | 湛阳路(湛江大道-椹川大道):道路位于湛江北站南侧,道路长3450.175m(近期实施范围),桩号范围ZNKO+298.65-HHK3+748.825,实施范围见平面图,呈东西走向,本项目实施范围为湛江北站综合交通枢纽片区起步区内,西起湛江大道交叉口,东至椹川大道,规划道路等级为城市次干路,标准横断面40米,四幅路布置,主路双向6车道,车速拟采用40km/h.湛阳路远期上跨湛江大道,近期通过辅道与地面层相交(右进右出),辅道设计速度采用30km/ h。湛阳路下穿黎湛铁路设置框架桥,起止桩号:ZNK1+552.308~ZNK2+102.093,框架全长549.785m(含船槽段)。 | 59857.20万元 |
二、广湛高铁湛江北站一体化工程 | |||
3 | 湛清路 | 湛清路(湛江大道-湖光快线):道路位于湛江北站北侧,近期实施桩号范围ZQK0+316.012ZQ~K3+148.823,主线路线全长约2.83km,具体范围详见平面图。呈东西走向,西起湛江大道交叉口,东至湖光快线,规划道路等级为城市次干路,标准横断面40米,四幅路布置,主路双向6车道,车速拟采用40km/h。湛清路远期上跨湛江大道,近期通过辅道与地面层相交(右进右出》,辅道设计速度采用30km/h。湛清路下穿黎湛铁路设置框架桥,起止桩号分别为ZQK1+769.5~ZQK2+105.5,框架全长336m(含船槽段)。湛清路与湖光快线平面通过辅道相交,另设A匝道跨线桥与湖光快线交叉,跨线桥平面桩号范围为AKO+000-AKO+554.403。 | 62147.47万元 |
4 | 港城路 | 港城路(湛清路-宜乐西路):道路位于湛江北站西侧,路线长782.165m,桩号范围GCKO+000-GCKO+782.165,实施范围见平面图。呈南北走向,目实施范围为湛江北站综合交通枢纽片区起步区内,南起宜乐西路交叉口,北至湛清路,规划道路等级为城市次干路,标准横断面45米,四幅路布置,主路双向6车,车速拟采用40km/h。 | 7510.31万元 |
5 | 顺达路 | 顺达路(湛清路-湛阳路):平行位于站东大道东侧,路线长497.98m,桩号范围HYKO+0O0-HYKO+497.98,实施范围见平面图。呈南北走向,南起站南路交叉口,北至站北路,规划道路等级为城市次干路,标准横断面30米,三幅路布置,主路双向4车道,车速拟采用40km/h。路幅布置见开放资料横断面图。 | 3568.06万元 |
6 | 顺通路 | 顺通路《湛清路-宜乐西路):道路平行位于港城路西侧,路线长757.472m,桩号范围HHKO+00O-HHKO+757.472,实施范围见平面图。呈南北走向,本项目实施范围为湛江北站综合交通枢纽片区起步区内,南起宜乐西路交叉,北至湛清路,规划道路等级为城市支路,标准横断面25米,一幅路布置,双向4车道,车速拟采用30km/h。 | 3303.42万元 |
②施工要求的质量标准:符合设计图纸要求和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要求及行业颁发的工程质量验收标准;质量等级为合格。工程质量标准:①设计要求的质量标准:符合国家及地方有关工程设计管理法规和规章,达到行业相关规范技术标准和工程设计深度等要求。三、质量标准施工工期:合计420日历天内完成竣工验收,开工日期由监理工程师发出的开工令中指定的日期算起,以工程竣工验收通过、承包人送交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作为实际竣工日。承包人应在总承包合同签订之日起后45日历天内完成施工图设计(不含评审时间),并提交全套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审,施工图审核通过后15日历天内完成预算编制(不含评审时间)。二、合同工期
(3)中标下浮率:%(2)施工图设计费(含预算编制费):人民币(大写)(¥元)。(1)建安费:人民币(大写)(¥元)。具体中标价格清单。其中:1.签约合同价(含税)为:人民币(大写)(¥元)。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
(3)预算编制费施工图设计费结算价为市财政部门或由持有相关资质造价咨询第三方机构单位根据《工程勘察设计收费导则(第二版)》审定的,以本项目施工图总预算为计费基准价计取的工程基本设计收费基价×1.0(综合系数)×50%×80%×(1-中标下浮率)。(2)设计费建安工程费结算价=(市财政部门或由持有相关资质造价咨询第三方机构单位审定的建安工程费结算价-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97%×(1-中标下浮率)+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1)建安工程费2.费用计算方式为:
五、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合同当事人对合同价格形式的其他约定:/。合同价格形式为总价合同,除根据合同约定的在工程实施过程中需进行增减的款项外,合同价格不予调整,但合同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3.合同价格形式:注:最终结算总价以市财政部门或由持有相关资质造价咨询第三方机构单位审核为准。预算编制费结算价根据按照该建设项目基本设计收费的10%×80%×(1-中标下浮率)收取施工图预算编制费;编制工程竣工图不再另外收取费用。
工程总承包设计负责人其他证件编号:。建安B证编号:。职称证编号:。建造师注册证编号:。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姓名)。
工程总设计负责人(姓名)。七、工程总设计负责人:注:承包人委派的工程项目指挥长必须是本单位不低于副总经理或以上级别人员担任。职务:。工程项目指挥长:(姓名)。六、工程项目指挥长:
(1)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共同签署的补充协议与修正文件;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八、合同文件构成其他证件编号:。职称证编号:。注册证编号:。
(7)招标文件及答疑;(6)施工图预算价;(5)图纸及各阶段提供的设计资料;(4)专用合同条款;(3)中标通知书;(2)合同协议书;
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九、承诺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双方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合同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10)合同条件约定的其他文件及经双方确认进入合同的其他文件。(9)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8)通用合同条款;
本合同在订立。十一、订立地点本合同于年月日订立。十、订立时间3.承包人承诺北站站场站房规模或湛江中心站枢纽控制性详细规划发生变化,导致工程建设规模变化,均无条件配合发包人变更,不得索赔费用。2.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的施工图设计、采购和施工等工作,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
本合同一式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份,承包人执份。十三、合同份数本合同经双方签字或盖章后成立,并自生效。十二、合同生效
发包人:(公章) | 承包人(联合体主办方):(公章) |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地址: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开户银行:账号: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地址: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开户银行:账号: |
承包人(联合体成员):(公章) |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地址: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开户银行:账号: |
1.1.1.1合同: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当事人约定具有约束力的文件,构成合同的文件包括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如果有)、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专用合同条件及其附件、通用合同条件、《发包人要求》、承包人建议书、价格清单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合同文件。1.1.1合同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件、专用合同条件中的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1.1词语定义和解释第1条一般约定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件
1.1.1.7项目清单:是指发包人提供的载明工程总承包项目勘察费(如果有)、设计费、建筑安装工程费、设备购置费、暂估价、暂列金额和双方约定的其他费用的名称和相应数量等内容的项目明细。1.1.1.6《发包人要求》: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名为《发包人要求》的文件,其中列明工程的目的、范围、设计与其他技术标准和要求,以及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对其所作的修改或补充。1.1.1.5投标函附录:是指构成合同的附在投标函后的称为“投标函附录”的文件。1.1.1.4投标函: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填写并签署的用于投标的称为“投标函”的文件。1.1.1.3中标通知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中标的书面文件。中标通知书随附的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纪要等,是中标通知书的组成部分。1.1.1.2合同协议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签署的称为“合同协议书”的书面文件。
1.1.2.2发包人:是指与承包人订立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受人。本合同中“因发包人原因”里的“发包人”包括发包人及所有发包人人员。1.1.2.1合同当事人:是指发包人和(或)承包人。1.1.2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1.1.1.10其他合同文件:是指经合同当事人约定的与工程实施有关的具有合同约束力的文件或书面协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件中进行约定。1.1.1.9承包人建议书: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名为承包人建议书的文件。承包人建议书由承包人随投标函一起提交。1.1.1.8价格清单: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按发包人提供的项目清单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并标明价格的清单。
1.1.2.8设计负责人:是指承包人指定负责组织、指导、协调设计工作并具有相应资格的人员。1.1.2.7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是指由承包人任命的,在承包人授权范围内负责合同履行的管理,且按照法律规定具有相应资格的项目负责人。1.1.2.6工程师:是指在专用合同条件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按照法律规定和发包人的授权进行合同履行管理、工程监督管理等工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该法人或其他组织应雇用一名具有相应执业资格和职业能力的自然人作为工程师代表,并授予其根据本合同代表工程师行事的权利。1.1.2.5发包人代表:是指由发包人任命并派驻工作现场,在发包人授权范围内行使发包人权利和履行发包人义务的人。1.1.2.4联合体:是指经发包人同意由两个或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的,作为承包人的临时机构。1.1.2.3承包人:是指与发包人订立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受人。
1.1.3.2工程实施:是指进行工程的设计、采购、施工和竣工以及对工程任何缺陷的修复。1.1.3.1工程:是指与合同协议书中工程承包范围对应的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1.1.3工程和设备1.1.2.11分包人:是指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分包部分工程或工作,并与承包人订立分包合同的具有相应资质或资格的法人或其他组织。1.1.2.10施工负责人:是指承包人指定负责组织、指导、协调施工工作并具有相应资格的人员。1.1.2.9采购负责人:是指承包人指定负责组织、指导、协调采购工作的人员。
1.1.3.8临时设施: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服务的临时性生产和生活设施。1.1.3.7施工设备: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设备、器具和其他物品,不包括工程设备、临时工程和材料。1.1.3.6工程设备:指构成永久工程的机电设备、仪器装置、运载工具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包括其配件及备品、备件、易损易耗件等。1.1.3.5单位/区段工程:是指在专用合同条件中指明特定范围的,能单独接收并使用的永久工程。1.1.3.4临时工程: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永久工程所修建的各类临时性工程,不包括施工设备。1.1.3.3永久工程:是指按合同约定建造并移交给发包人的工程,包括工程设备。
1.1.4.2开始工作日期:包括计划开始工作日期和实际开始工作日期。计划开始工作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开始工作日期;实际开始工作日期是指工程师按照第8.1款[开始工作]约定发出的符合法律规定的开始工作通知中载明的开始工作日期。1.1.4.1开始工作通知:指工程师按第8.1.2项[开始工作通知]的约定通知承包人开始工作的函件。1.1.4日期和期限1.1.3.11临时占地:是指专用合同条件中指明为实施工程需临时占用的土地。1.1.3.10永久占地:是指专用合同条件中指明为实施工程需永久占用的土地。1.1.3.9施工现场:是指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专用合同条件中指明作为施工场所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
1.1.4.8基准日期:招标发包的工程以投标截止日前28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直接发包的工程以合同订立日前28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1.1.4.7保修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对工程质量承担保修责任的期限,该期限自缺陷责任期起算之日起计算。1.1.4.6缺陷责任期:是指发包人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以保证承包人履行第11.3款[缺陷调查]下质量缺陷责任的期限。1.1.4.5工期:是指在合同协议书约定的承包人完成合同工作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照合同约定所作的期限变更及按合同约定承包人有权取得的工期延长。1.1.4.4竣工日期:包括计划竣工日期和实际竣工日期。计划竣工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实际竣工日期按照第8.2款[竣工日期]的约定确定。1.1.4.3开始现场施工日期:包括计划开始现场施工日期和实际开始现场施工日期。计划开始现场施工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开始现场施工日期;实际开始现场施工日期是指工程师发出的符合法律规定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始现场施工日期。
1.1.5.1签约合同价:是指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确定的总金额,包括暂估价及暂列金额等。1.1.5合同价格和费用1.1.4.12竣工后试验:是指在工程竣工验收后,根据第12条[竣工后试验]约定进行的试验。1.1.4.11竣工验收:是指承包人完成了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后,发包人按合同要求进行的验收。1.1.4.10竣工试验:是指在工程竣工验收前,根据第9条[竣工试验]要求进行的试验。1.1.4.9天:除特别指明外,均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24:00。
1.1.5.7计日工:是指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人完成发包人提出的零星工作或需要采用计日工计价的变更工作时,按合同中约定的单价计价的一种方式。1.1.5.6暂列金额:是指发包人在项目清单中给定的,用于在订立协议书时尚未确定或不可预见变更的设计、施工及其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等的金额,包括以计日工方式支付的金额。1.1.5.5暂估价:是指发包人在项目清单中给定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专业服务、材料、设备、专业工程的金额。1.1.5.4人工费:是指支付给直接从事建筑安装工程施工作业的建筑工人的各项费用。1.1.5.3费用:是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合理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1.1.5.2合同价格:是指发包人用于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作的金额,包括合同履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发生的价格变化。
1.2语言文字1.1.6.3变更:指根据第13条[变更与调整]的约定,经指示或批准对《发包人要求》或工程所做的改变。1.1.6.2承包人文件:指由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应提交的所有图纸、手册、模型、计算书、软件、函件、洽商性文件和其他技术性文件。1.1.6.1书面形式:指合同文件、信函、电报、传真、数据电文、电子邮件、会议纪要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1.1.6其他1.1.5.8质量保证金:是指按第14.6款[质量保证金]约定承包人用于保证其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担保。
1.4标准和规范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合同适用的其他规范性文件。合同所称法律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等。1.3法律与合同有关的联络应使用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语言。如没有约定,则应使用中国的汉语简体语言文字。合同文件以中国的汉语简体语言文字编写、解释和说明。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件约定使用两种及以上语言时,汉语为优先解释和说明合同的语言。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1.5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1.4.4发包人对于工程的技术标准、功能要求高于或严于现行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的,应当在《发包人要求》中予以明确。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应视为承包人在订立合同前已充分预见前述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复杂程度,签约合同价中已包含由此产生的费用。1.4.3没有相应成文规定的标准、规范时,由发包人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列明技术要求,承包人按约定的时间和技术要求提出实施方法,经发包人认可后执行。承包人需要对实施方法进行研发试验的,或须对项目人员进行特殊培训及其有特殊要求的,除签约合同价已包含此项费用外,双方应另行订立协议作为合同附件,其费用由发包人承担。1.4.2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发包人负责提供原文版本和中文译本,并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提供标准规范的名称、份数和时间。1.4.1适用于工程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标准,以及相应的规范、规程等,合同当事人有特别要求的,应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
(6)价格清单;(5)通用合同条件;(4)专用合同条件;(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如果有);(2)中标通知书(如果有);(1)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期限、数量和形式向承包人免费提供前期工作相关资料、环境保护、气象水文、地质条件进行工程设计、现场施工等工程实施所需的文件。因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文件造成工期延误的,按照第8.7.1项[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约定办理。1.6.1发包人文件的提供1.6文件的提供和照管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并根据其性质确定优先解释顺序。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7)双方约定的其他合同文件。
承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期限、名称、数量和形式向工程师提供应当由承包人编制的与工程设计、现场施工等工程实施有关的承包人文件。工程师对承包人文件有异议的,承包人应予以修改,并重新报送工程师。合同约定承包人文件应经审查的,工程师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审查完毕,但工程师的审查并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的责任。承包人文件的提供和审查还应遵守第5.2款[承包人文件审查]和第5.4款[竣工文件]的约定。(3)第5.4款[竣工文件]与第5.5款[操作和维修手册]中要求的相关文件。(2)满足工程相关行政审批手续所必须的应由承包人负责的相关文件;(1)《发包人要求》中规定的相关文件;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文件应包含下列内容,并用第1.2款[语言文字]约定的语言制作:1.6.2承包人文件的提供
1.7.1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并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如无约定,应在合理期限内)通过特快专递或专人、挂号信、传真或双方商定的电子传输方式送达收件地址。1.7联络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现场保留一份合同、《发包人要求》中列出的所有文件、承包人文件、变更以及其他根据合同收发的往来信函。发包人和工程师有权在任何合理的时间查阅和使用上述所有文件。1.6.4文件的照管任何一方发现文件中存在明显的错误或疏忽,应及时通知另一方。1.6.3文件错误的通知
承包人不得与工程师或发包人聘请的第三方串通损害发包人利益。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工程师提供合同约定以外的通讯设备、交通工具及其他任何形式的利益,不得向工程师支付报酬。合同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非法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一方合同当事人的贿赂造成对方损失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1.8严禁贿赂1.7.4对于工程师向承包人发出的任何通知,均应以书面形式由工程师或其代表签认后送交承包人实施,并抄送发包人;对于合同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任何通知,均应抄送工程师。对于由工程师审查后报发包人批准的事项,应由工程师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批准文件。1.7.3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及时签收另一方通过约定的送达方式送达至收件地址的来往文件。拒不签收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拒绝接收一方承担。1.7.2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各自的送达方式和收件地址。任何一方合同当事人指定的送达方式或收件地址发生变动的,应提前3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1.10.1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由发包人(或以发包人名义)编制的《发包人要求》和其他文件,就合同当事人之间而言,其著作权和其他知识产权应归发包人所有。承包人可以为实现合同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1.10知识产权承包人发现文物后不及时报告或隐瞒不报,致使文物丢失或损坏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发包人、工程师和承包人应按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要求采取妥善的保护措施,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在施工现场发掘的所有文物、古迹以及具有地质研究或考古价值的其他遗迹、化石、钱币或物品属于国家所有。一旦发现上述文物,承包人应采取合理有效的保护措施,防止任何人员移动或损坏上述物品,并立即报告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同时通知工程师。1.9化石、文物
合同当事人一方对在订立和履行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另一方的商业秘密、技术秘密,以及任何一方明确要求保密的其它信息,负有保密责任。1.11保密1.10.5合同当事人可就本合同涉及的合同一方、或合同双方(含一方或双方相关的专利商或第三方设计单位)的技术专利、建筑设计方案、专有技术、设计文件著作权等知识产权,订立知识产权及保密协议,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1.10.4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在投标文件中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商业软件、技术秘密的使用费已包含在签约合同价中。1.10.3合同当事人保证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不侵犯对方及第三方的知识产权。承包人在工程设计、使用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或采用施工工艺时,因侵犯他人的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承包人承担;因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或施工工艺导致侵权的,由发包人承担责任。1.10.2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由承包人(或以承包人名义)为实施工程所编制的文件、承包人完成的设计工作成果和建造完成的建筑物,就合同当事人之间而言,其著作权和其他知识产权应归承包人享有。发包人可因实施工程的运行、调试、维修、改造等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承包人书面同意,发包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1.13责任限制《发包人要求》或其提供的基础资料中的错误导致承包人增加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承包人应尽早认真阅读、复核《发包人要求》以及其提供的基础资料,发现错误的,应及时书面通知发包人补正。发包人作相应修改的,按照第13条[变更与调整]的约定处理。1.12《发包人要求》和基础资料中的错误一方泄露或者在本合同以外使用该商业秘密、技术秘密等保密信息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当事人为履行合同所需要的信息,另一方应予以提供。当事人认为必要时,可订立保密协议,作为合同附件。除法律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将对方提供的文件、技术秘密以及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或者用于本合同以外的目的。
发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承担因发包人违反法律给承包人造成的任何费用和损失。发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承包人在工程实施过程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环保标准,任意压缩合理工期或者降低工程质量。2.1遵守法律第2条发包人如果项目中拟采用建筑信息模型技术,合同双方应遵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并符合项目所在地的相关地方标准或指南。合同双方应在专用合同条件中就建筑信息模型的开发、使用、存储、传输、交付及费用等相关内容进行约定。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负责与本项目中其他使用方协商。1.14建筑信息模型技术的应用承包人对发包人的赔偿责任不应超过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赔偿最高限额。若专用合同条件未约定,则承包人对发包人的赔偿责任不应超过签约合同价。但对于因欺诈、犯罪、故意、重大过失、人身伤害等不当行为造成的损失,赔偿的责任限度不受上述最高限额的限制。
(1)将施工用水、电力、通讯线路等施工所必需的条件接至施工现场内;发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件约定向承包人提供工作条件。专用合同条件对此没有约定的,发包人应负责提供开展本合同相关工作所需要的条件,包括:2.2.2提供工作条件发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件约定向承包人移交施工现场,给承包人进入和占用施工现场各部分的权利,并明确与承包人的交接界面,上述进入和占用权可不为承包人独享。如专用合同条件没有约定移交时间的,则发包人应最迟于计划开始现场施工日期7天前向承包人移交施工现场,但承包人未能按照第4.2款[履约担保]提供履约担保的除外。2.2.1提供施工现场2.2提供施工现场和工作条件
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现场和施工条件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2.2.3逾期提供的责任(5)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约定应提供的其他设施和条件。(4)对工程现场临近发包人正在使用、运行、或由发包人用于生产的建筑物、构筑物、生产装置、设施、设备等,设置隔离设施,竖立禁止入内、禁止动火的明显标志,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须遵守的安全规定和位置范围;(3)协调处理施工现场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古树名木、文物、化石及坟墓等的保护工作,并承担相关费用;(2)保证向承包人提供正常施工所需要的进入施工现场的交通条件;
2.5支付合同价款2.4.2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及时办理完毕前述许可、批准或备案,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2.4.1发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办理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由其办理的许可、批准或备案,包括但不限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等许可和批准。对于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由承包人负责的有关设计、施工证件、批件或备案,发包人应给予必要的协助。2.4办理许可和批准发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件和《发包人要求》中的约定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现场及工程实施所必需的毗邻区域内的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上、地下管线和设施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地质勘察资料,相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工程等有关基础资料,并根据第1.12款[《发包人要求》和基础资料中的错误]承担基础资料错误造成的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确需在开工后方能提供的基础资料,发包人应尽其努力及时地在相应工程实施前的合理期限内提供,合理期限应以不影响承包人的正常履约为限。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合理期限内提供相应基础资料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延误的工期。2.3提供基础资料
(1)根据第7.3款[现场合作]的约定,与承包人进行合作;发包人应负责保证在现场或现场附近的发包人人员和发包人的其他承包人(如有):2.6现场管理配合2.5.3发包人应当向承包人提供支付担保。支付担保可以采用银行保函或担保公司担保等形式,具体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2.5.2发包人应当制定资金安排计划,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如发包人拟对资金安排做任何重要变更,应将变更的详细情况通知承包人。如发生承包人收到价格大于签约合同价10%的变更指示或累计变更的总价超过签约合同价30%;或承包人未能根据第14条[合同价格与支付]收到付款,或承包人得知发包人的资金安排发生重要变更但并未收到发包人上述重要变更通知的情况,则承包人可随时要求发包人在28天内补充提供能够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相应资金来源证明。2.5.1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
3.1发包人代表第3条发包人的管理发包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双方可在专用合同条件内对发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进行补充约定。2.7其他义务发包人应与承包人、由发包人直接发包的其他承包人(如有)订立施工现场统一管理协议,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2)遵守第7.5款[现场劳动用工]、第7.6款[安全文明施工]、第7.7款[职业健康]和第7.8款[环境保护]的相关约定。
(3)作为熟练的专业人员行事。(2)具备履行这些职责、行使这些权利的能力;(1)履行指派给其的职责,行使发包人托付给的权利;发包人代表(或者在其为法人的情况下,被任命代表其行事的自然人)应:除非发包人另行通知承包人,发包人代表应被授予并且被认为具有发包人在授权范围内享有的相应权利,涉及第16.1款[由发包人解除合同]的权利除外。发包人应任命发包人代表,并在专用合同条件中明确发包人代表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发包人代表应在发包人的授权范围内,负责处理合同履行过程中与发包人有关的具体事宜。发包人代表在授权范围内的行为由发包人承担法律责任。
发包人应要求在施工现场的发包人人员遵守法律及有关安全、质量、环境保护、文明施工等规定,因发包人人员未遵守上述要求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和责任由发包人承担。发包人人员包括发包人代表、工程师及其他由发包人派驻施工现场的人员,发包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件中明确发包人人员的姓名、职务及职责等事项。发包人或发包人代表可随时对一些助手指派和托付一定的任务和权利,也可撤销这些指派和托付。这些助手可包括驻地工程师或担任检验、试验各项工程设备和材料的独立检查员。这些助手应具有适当的资质、履行其任务和权利的能力。以上指派、托付或撤销,在承包人收到通知后生效。承包人对于可能影响正常履约或工程安全质量的发包人人员保有随时提出沟通的权利。3.2发包人人员发包人代表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职责及义务,并导致合同无法继续正常履行的,承包人可以要求发包人撤换发包人代表。发包人更换发包人代表的,应提前14天将更换人的姓名、地址、任务和权利、以及任命的日期书面通知承包人。发包人不得将发包人代表更换为承包人根据本款发出通知提出合理反对意见的人员,不论是法人还是自然人。如果发包人代表为法人且在签订本合同时未能确定授权代表的,发包人代表应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3日内向双方发出书面通知,告知被任命和授权的自然人以及任何替代人员。此授权在双方收到本通知后生效。发包人代表撤销该授权或者变更授权代表时也应同样发出该通知。
3.4任命和授权3.3.4通用合同条件中约定由工程师行使的职权如不在发包人对工程师的授权范围内的,则视为没有取得授权,该职权应由发包人或发包人指定的其他人员行使。若承包人认为工程师的职权与发包人(包括其人员)的职权相重叠或不明确时,应及时通知发包人,由发包人予以协调和明确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3.3.3在发包人和承包人之间提供证明、行使决定权或处理权时,工程师应作为独立专业的第三方,根据自己的专业技能和判断进行工作。但工程师或其人员均无权修改合同,且无权减轻或免除合同当事人的任何责任与义务。3.3.2工程师按发包人委托的范围、内容、职权和权限,代表发包人对承包人实施监督管理。若承包人认为工程师行使的职权不在发包人委托的授权范围之内的,则其有权拒绝执行工程师的相关指示,同时应及时通知发包人,发包人书面确认工程师相关指示的,承包人应遵照执行。3.3.1发包人需对承包人的设计、采购、施工、服务等工作过程或过程节点实施监督管理的,有权委任工程师。工程师的名称、监督管理范围、内容和权限在专用合同条件中写明。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如本合同工程属于强制监理项目的,由工程师履行法定的监理相关职责,但发包人另行授权第三方进行监理的除外。3.3工程师
3.5.3由于工程师未能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指示延误或指示错误而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3.5.2承包人收到工程师作出的指示后应遵照执行。如果任何此类指示构成一项变更时,应按照第13条[变更与调整]的约定办理。3.5.1工程师应按照发包人的授权发出指示。工程师的指示应采用书面形式,盖有工程师授权的项目管理机构章,并由工程师的授权人员签字。在紧急情况下,工程师的授权人员可以口头形式发出指示或当场签发临时书面指示,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工程师应在授权人员发出口头指示或临时书面指示后24小时内发出书面确认函,在24小时内未发出书面确认函的,该口头指示或临时书面指示应被视为工程师的正式指示。3.5指示3.4.2工程师可以授权其他人员负责执行其指派的一项或多项工作,但第3.6款[商定或确定]下的权利除外。工程师应将被授权人员的姓名及其授权范围通知承包人。被授权的人员在授权范围内发出的指示视为已得到工程师的同意,与工程师发出的指示具有同等效力。工程师撤销某项授权时,应将撤销授权的决定及时通知承包人。3.4.1发包人应在发出开始工作通知前将工程师的任命通知承包人。更换工程师的,发包人应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并在通知中写明替换者的姓名、职务、职权、权限和任命时间。工程师超过2天不能履行职责的,应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并通知承包人。
3.7会议3.6.4在该争议解决前,双方应暂按工程师的确定执行。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对工程师的确定作出修改的,按修改后的结果执行,由此导致承包人增加的费用和延误的工期由责任方承担。3.6.3任何一方对工程师的确定有异议的,应在收到确定的结果后28天内向另一方发出书面异议通知并抄送工程师。除第19.2款[承包人索赔的处理程序]另有约定外,工程师未能在确定的期限内发出确定的结果通知的,或者任何一方发出对确定的结果有异议的通知的,则构成争议并应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如未在28天内发出上述通知的,工程师的确定应被视为已被双方接受并对双方具有约束力,但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的除外。3.6.2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商定的期限应为工程师收到任何一方就商定事由发出的通知后42天内或工程师提出并经双方同意的其他期限。未能在该期限内达成一致的,由工程师按照合同约定审慎做出公正的确定。确定的期限应为商定的期限届满后42天内或工程师提出并经双方同意的其他期限。工程师应将确定的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和承包人,并附详细依据。3.6.1合同约定工程师应按照本款对任何事项进行商定或确定时,工程师应及时与合同当事人协商,尽量达成一致。工程师应将商定的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和承包人,并由双方签署确认。3.6商定或确定
(1)办理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由承包人办理的许可和批准,将办理结果书面报送发包人留存,并承担因承包人违反法律或合同约定给发包人造成的任何费用和损失;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和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并履行以下义务:4.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第4条承包人3.7.2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保存每次会议参加人签名的记录,并将会议纪要提供给出席会议的人员。任何根据此类会议以及会议纪要采取的行动应符合本合同的约定。3.7.1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任何一方可向另一方发出通知,要求另一方出席会议,讨论工程的实施安排或与本合同履行有关的其他事项。发包人的其他承包人、承包人的分包人和其他第三方可应任何一方的请求出席任何此类会议。
(7)在进行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时,不得侵害发包人与他人使用公用道路、水源、市政管网等公共设施的权利,避免对邻近的公共设施产生干扰。(6)将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的各项价款专用于合同工程,且应及时支付其雇用人员(包括建筑工人)工资,并及时向分包人支付合同价款;(5)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采取安全文明施工、职业健康和环境保护措施,办理员工工伤保险等相关保险,确保工程及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防止因工程实施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4)按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进度要求,编制设计、施工的组织和实施计划,保证项目进度计划的实现,并对所有设计、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以及全部工程的完备性和安全可靠性负责;(3)提供合同约定的工程设备和承包人文件,以及为完成合同工作所需的劳务、材料、施工设备和其他物品,并按合同约定负责临时设施的设计、施工、运行、维护、管理和拆除;(2)按合同约定完成全部工作并在缺陷责任期和保修期内承担缺陷保证责任和保修义务,对工作中的任何缺陷进行整改、完善和修补,使其满足合同约定的目的;
4.3.1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应为合同当事人所确认的人选,并在专用合同条件中明确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的姓名、注册执业资格或职称、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应具备履行其职责所需的资格、经验和能力,并为承包人正式聘用的员工,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与承包人之间的劳动合同,以及承包人为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的有效证明。承包人不提交上述文件的,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无权履行职责,发包人有权要求更换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同时,发包人有权根据专用合同条件约定要求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4.3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长的,继续提供履约担保所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非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长的,继续提供履约担保所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应保证其履约担保在发包人竣工验收前一直有效,发包人应在竣工验收合格后7天内将履约担保款项退还给承包人或者解除履约担保。发包人需要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履约担保的方式、金额及提交的时间等,并应符合第2.5款[支付合同价款]的规定。履约担保可以采用银行保函或担保公司担保等形式,承包人为联合体的,其履约担保由联合体各方或者联合体中牵头人的名义代表联合体提交,具体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4.2履约担保
4.4承包人人员4.3.6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因特殊情况授权其下属人员履行其某项工作职责的,该下属人员应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能力,并应事先将上述人员的姓名、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信息和授权范围书面通知发包人并抄送工程师,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4.3.5发包人有权书面通知承包人要求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通知中应当载明要求更换的理由。承包人应在接到更换通知后14天内向发包人提出书面的改进报告。如承包人没有提出改进报告,应在收到更换通知后28天内更换项目经理。发包人收到改进报告后仍要求更换的,承包人应在接到第二次更换通知的28天内进行更换,并将新任命的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书面通知发包人。继任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继续履行本合同约定的职责。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4.3.4承包人需要更换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的,应提前14天书面通知发包人并抄送工程师,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通知中应当载明继任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继任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继续履行本合同约定的职责。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擅自更换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在发包人未予以书面回复期间内,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将继续履行其职责。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突发丧失履行职务能力的,承包人应当及时委派一位具有相应资格能力的人员担任临时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履行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的职责,临时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将履行职责直至发包人同意新的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的任命之日止。承包人擅自更换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4.3.3承包人应根据本合同的约定授予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代表承包人履行合同所需的权利,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权限以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的权限为准。经承包人授权后,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应按合同约定以及工程师按第3.5款[指示]作出的指示,代表承包人负责组织合同的实施。在紧急情况下,且无法与发包人和工程师取得联系时,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有权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人身、工程和财产的安全,但须在事后48小时内向工程师送交书面报告。4.3.2承包人应按合同协议书的约定指派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并在约定的期限内到职。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不得同时担任其他工程项目的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或施工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含施工总承包工程、专业承包工程)。工程在现场实施的全部时间内,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每月在施工现场时间不得少于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天数。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确需离开施工现场时,应事先通知工程师,并取得发包人的书面同意。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承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的通知中应当载明临时代行其职责的人员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该人员应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资格、经验和能力。
工程师对于承包人关键人员的资格或能力有异议的,承包人应提供资料证明被质疑人员有能力完成其岗位工作或不存在工程师所质疑的情形。工程师指示撤换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职责及义务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承包人应当撤换。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承包人派驻到施工现场的关键人员应相对稳定。承包人更换关键人员时,应提前14天将继任关键人员信息及相关证明文件提交给工程师,并由工程师报发包人征求同意。在发包人未予以书面回复期间内,关键人员将继续履行其职务。关键人员突发丧失履行职务能力的,承包人应当及时委派一位具有相应资格能力的人员临时继任该关键人员职位,履行该关键人员职责,临时继任关键人员将履行职责直至发包人同意新的关键人员任命之日止。承包人擅自更换关键人员,应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约定承担违约责任。4.4.2关键人员更换关键人员是发包人及承包人一致认为对工程建设起重要作用的承包人主要管理人员或技术人员。关键人员的具体范围由发包人及承包人在附件5[承包人主要管理人员表]中另行约定。承包人人员的资质、数量、配置和管理应能满足工程实施的需要。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始工作通知之日起14天内,向工程师提交承包人的项目管理机构以及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管理机构的设置、各主要岗位的关键人员名单及注册执业资格等证明其具备担任关键人员能力的相关文件,以及设计人员和各工种技术负责人的安排状况。4.4.1人员安排
4.5.2分包的确定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支解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给第三人。承包人不得将法律或专用合同条件中禁止分包的工作事项分包给第三人,不得以劳务分包的名义转包或违法分包工程。4.5.1一般约定4.5分包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的现场管理关键人员离开施工现场每月累计不超过7天的,应报工程师同意;离开施工现场每月累计超过7天的,应书面通知发包人并抄送工程师,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现场管理关键人员因故离开施工现场的,可授权有经验的人员临时代行其职责,但承包人应将被授权人员信息及授权范围书面通知发包人并取得其同意。现场管理关键人员未经工程师或发包人同意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约定承担违约责任。4.4.3现场管理关键人员在岗要求
承包人应当对分包人的工作进行必要的协调与管理,确保分包人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分包事项的管理规定。承包人应向工程师提交分包人的主要管理人员表,并对分包人的工作人员进行实名制管理,包括但不限于进出场管理、登记造册以及各种证照的办理。4.5.4分包管理分包人应符合国家法律规定的资质等级,否则不能作为分包人。承包人有义务对分包人的资质进行审查。4.5.3分包人资质专用合同条件未列出的分包事项,承包人可在工程实施阶段分批分期就分包事项向发包人提交申请,发包人在接到分包事项申请后的14天内,予以批准或提出意见。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提出的拟分包事项对外分包。发包人未能在14天内批准亦未提出意见的,承包人有权将提出的拟分包事项对外分包,但应在分包人确定后通知发包人。承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约定对工作事项进行分包,确定分包人。
4.6联合体承包人对分包人的行为向发包人负责,承包人和分包人就分包工作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4.5.6责任承担(2)生效法律文书要求发包人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合同价款的,发包人有权从应付承包人工程款中扣除该部分款项,将扣款直接支付给分包人,并书面通知承包人。(1)除本项第(2)目约定的情况或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分包合同价款由承包人与分包人结算,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合同价款;4.5.5分包合同价款支付
4.7.2承包人应对现场和工程实施条件进行查勘,并充分了解工程所在地的气象条件、交通条件、风俗习惯以及其他与完成合同工作有关的其他资料。承包人提交投标文件,视为承包人已对施工现场及周围环境进行了踏勘,并已充分了解评估施工现场及周围环境对工程可能产生的影响,自愿承担相应风险与责任。在全部合同工作中,视为承包人已充分估计了应承担的责任和风险,但属于4.8款[不可预见的困难]约定的情形除外。4.7.1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对基于发包人提交的基础资料所做出的解释和推断负责,因基础资料存在错误、遗漏导致承包人解释或推断失实的,按照第2.3项[提供基础资料]的规定承担责任。承包人发现基础资料中存在明显错误或疏忽的,应及时书面通知发包人。4.7承包人现场查勘4.6.3联合体协议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变更联合体成员和其负责的工作范围,或者修改联合体协议中与本合同履行相关的内容。4.6.2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件中明确联合体各成员的分工、费用收取、发票开具等事项。联合体各成员分工承担的工作内容必须与适用法律规定的该成员的资质资格相适应,并应具有相应的项目管理体系和项目管理能力,且不应根据其就承包工作的分工而减免对发包人的任何合同责任。4.6.1经发包人同意,以联合体方式承包工程的,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发包人订立合同协议书。联合体各方应为履行合同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4.9.2承包人按照第8.4款[项目进度计划]约定向工程师提交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及措施文件,建立完善的质量检查制度,并提交相应的工程质量文件。对于发包人和工程师违反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的错误指示,承包人有权拒绝实施。4.9.1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规范,建立有效的质量管理系统,确保设计、采购、加工制造、施工、竣工试验等各项工作的质量,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质量保修责任书的形式约定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4.9工程质量管理承包人遇到不可预见的困难时,应采取克服不可预见的困难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及时通知工程师并抄送发包人。通知应载明不可预见的困难的内容、承包人认为不可预见的理由以及承包人制定的处理方案。工程师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第13条[变更与调整]约定执行。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不可预见的困难是指有经验的承包人在施工现场遇到的不可预见的自然物质条件、非自然的物质障碍和污染物,包括地表以下物质条件和水文条件以及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其他情形,但不包括气候条件。4.8不可预见的困难
承包人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国家、行业和地方的规范和标准,以及《发包人要求》和合同约定完成设计工作和设计相关的其他服务,并对工程的设计负责。承包人应根据工程实施的需要及时向发包人和工程师说明设计文件的意图,解释设计文件。5.1.1设计义务的一般要求5.1承包人的设计义务第5条设计4.9.4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对设计、材料、工程设备以及全部工程内容及其施工工艺进行全过程的质量检查和检验,并作详细记录,编制工程质量报表,报送工程师审查。此外,承包人还应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现场取样试验、工程复核测量和设备性能检测,提供试验样品、提交试验报告和测量成果以及其他工作。4.9.3承包人应对其人员进行质量教育和技术培训,定期考核人员的劳动技能,严格执行相关规范和操作规程。
5.2承包人文件审查在基准日期之后,因国家颁布新的强制性规范、标准导致承包人的费用变化的,发包人应合理调整合同价格;导致工期延误的,发包人应合理延长工期。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完成设计工作所应遵守的法律规定,以及国家、行业和地方的规范和标准,均应视为在基准日期适用的版本。基准日期之后,前述版本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有新的法律,以及国家、行业和地方的规范和标准实施的,承包人应向工程师提出遵守新规定的建议。发包人或其委托的工程师应在收到建议后7天内发出是否遵守新规定的指示。如果该项建议构成变更的,按照第13.2款[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的约定执行。5.1.3法律和标准的变化承包人应保证其或其设计分包人的设计资质在合同有效期内满足法律法规、行业标准或合同约定的相关要求,并指派符合法律法规、行业标准或合同约定的资质要求并具有从事设计所必需的经验与能力的的设计人员完成设计工作。承包人应保证其设计人员(包括分包人的设计人员)在合同期限内,都能按时参加发包人或工程师组织的工作会议。5.1.2对设计人员的要求
(2)因承包人原因导致无法通过审查的,承包人应根据发包人的书面说明,对承包人文件进行修改后重新报送发包人审查,审查期重新起算。因此引起的工期延长和必要的工程费用增加,由承包人负责。(1)发包人的意见构成变更的,承包人应在7天内通知发包人按照第13条[变更与调整]中关于发包人指示变更的约定执行,双方对是否构成变更无法达成一致的,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的约定执行;承包人对发包人的意见按以下方式处理: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文件的,应及时通知承包人,发包人不同意承包人文件的,应在审查期限内通过工程师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并说明不同意的具体内容和理由。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自工程师收到承包人文件以及承包人的通知之日起,发包人对承包人文件审查期不超过21天。承包人的设计文件对于合同约定有偏离的,应在通知中说明。承包人需要修改已提交的承包人文件的,应立即通知工程师,并向工程师提交修改后的承包人文件,审查期重新起算。5.2.1根据《发包人要求》应当通过工程师报发包人审查同意的承包人文件,承包人应当按照《发包人要求》约定的范围和内容及时报送审查。
5.2.3承包人文件需政府有关部门或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第三方审查单位审查或批准的,发包人应在发包人审查同意承包人文件后7天内,向政府有关部门或第三方报送承包人文件,承包人应予以协助。发包人有义务向承包人提供审查会议的批准文件和纪要。承包人有义务按照相关审查会议批准的文件和纪要,并依据合同约定及相关技术标准,对承包人文件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发包人需要组织审查会议对承包人文件进行审查的,审查会议的审查形式、时间安排、费用承担,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发包人负责组织承包人文件审查会议,承包人有义务参加发包人组织的审查会议,向审查者介绍、解答、解释承包人文件,并提供有关补充资料。5.2.2承包人文件不需要政府有关部门或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第三方审查单位审查或批准的,承包人应当严格按照经发包人审查同意的承包人文件设计和实施工程。发包人对承包人文件的审查和同意不得被理解为对合同的修改或改变,也并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任何的责任和义务。合同约定的审查期满,发包人没有做出审查结论也没有提出异议的,视为承包人文件已获发包人同意。
5.4竣工文件培训的时长应由双方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承包人应为培训提供有经验的人员、设施和其它必要条件。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要求》,对发包人的雇员或其它发包人指定的人员进行工程操作、维修或其它合同中约定的培训。合同约定接收之前进行培训的,应在第10.1款[竣工验收]约定的竣工验收前或试运行结束前完成培训。5.3培训政府有关部门或第三方审查单位审查批准后,承包人应当严格按照批准后的承包人文件实施工程。政府有关部门或第三方审查单位批准时间较合同约定时间延长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因此给双方带来的费用增加,由双方在负责的范围内各自承担。对于政府有关部门或第三方审查单位的审查意见,不需要修改《发包人要求》的,承包人需按该审查意见修改承包人的设计文件;需要修改《发包人要求》的,承包人应按第13.2款[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的约定执行。上述情形还应适用第5.1款[承包人的设计义务]和第13条[变更与调整]的有关约定。
5.5.2工程师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文件后,应依据第5.2款[承包人文件审查]的约定对操作和维修手册进行审查,竣工试验工程中,承包人应为任何因操作和维修手册错误或遗漏引起的风险或损失承担责任。5.5.1在竣工试验开始前,承包人应向工程师提交暂行的操作和维修手册并负责及时更新,该手册应足够详细,以便发包人能够对工程设备进行操作、维修、拆卸、重新安装、调整及修理,以及实现《发包人要求》。同时,手册还应包含发包人未来可能需要的备品备件清单。5.5操作和维修手册5.4.3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在工程师收到本款下的文件前,不应认为工程已根据第10.1款[竣工验收]和第10.2款[单位/区段工程的验收]的约定完成验收。5.4.2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之前,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要求》的份数和形式向工程师提交相应竣工图纸,并取得工程师对尺寸、参照系统及其他有关细节的认可。工程师应按照第5.2款[承包人文件审查]的约定进行审查。5.4.1承包人应编制并及时更新反映工程实施结果的竣工记录,如实记载竣工工程的确切位置、尺寸和已实施工作的详细说明。竣工文件的形式、技术标准以及其它相关内容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行业标准与《发包人要求》执行。竣工记录应保存在施工现场,并在竣工试验开始前,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份数提交给工程师。
承包人应按以下方法进行材料的加工、工程设备的采购、制造和安装、以及工程的所有其他实施作业:6.1实施方法第6条材料、工程设备承包人文件存在错误、遗漏、含混、矛盾、不充分之处或其他缺陷,无论承包人是否根据本款获得了同意,承包人均应自费对前述问题带来的缺陷和工程问题进行改正,并按照第5.2款[承包人文件审查]的要求,重新送工程师审查,审查日期从工程师收到文件开始重新计算。因此款原因重新提交审查文件导致的工程延误和必要费用增加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要求》的错误导致承包人文件错误、遗漏、含混、矛盾、不充分或其他缺陷的除外。5.6承包人文件错误5.5.3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提交足够详细的最终操作和维修手册,以及在《发包人要求》中明确的相关操作和维修手册。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在工程师收到上述文件前,不应认为工程已根据第10.1款[竣工验收]和第10.2款[单位/区段工程的验收]的约定完成验收。
发包人自行供应材料、工程设备的,应在订立合同时在专用合同条件的附件《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中明确材料、工程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主要参数、数量、单价、质量等级和交接地点等。6.2.1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6.2材料和工程设备(3)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规定外,应使用适当配备的实施方法、设备、设施和无危险的材料。(2)按照公认的良好行业习惯,使用恰当、审慎、先进的方法;(1)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的方法;
承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的约定,将各项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供货人及品种、技术要求、规格、数量和供货时间等报送工程师批准。承包人应向工程师提交其负责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质量证明文件,并根据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对材料、工程设备质量负责。6.2.2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或由于发包人原因发生交货日期延误及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发包人需要对进场计划进行变更的,承包人不得拒绝,应根据第13条[变更与调整]的规定执行,并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费用,以及引起的工期延误。承包人需要对进场计划进行变更的,应事先报请工程师批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应在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货7天前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会同工程师在约定的时间内,赴交货地点共同进行验收。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验收后,由承包人负责接收、运输和保管。承包人应根据项目进度计划的安排,提前28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的进场计划。承包人按照第8.4款[项目进度计划]约定修订项目进度计划时,需同时提交经修订后的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的进场计划。发包人应按照上述进场计划,向承包人提交材料和工程设备。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清点并接收后由承包人妥善保管,保管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但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除外。因承包人原因发生丢失毁损的,由承包人负责赔偿。(1)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6.2.3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保管因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规范的规定或合同约定的标准、规范,所造成的质量缺陷,由承包人自费修复,竣工日期不予延长。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由于国家新颁布的强制性标准、规范,造成承包人负责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虽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但不符合新颁布的强制性标准时,由承包人负责修复或重新订货,相关费用支出及导致的工期延长由发包人负责。对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会同工程师进行检验和交货验收,查验材料合格证明和产品合格证书,并按合同约定和工程师指示,进行材料的抽样检验和工程设备的检验测试,检验和测试结果应提交工程师,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应按照已被批准的第8.4款[项目进度计划]规定的数量要求及时间要求,负责组织材料和工程设备采购(包括备品备件、专用工具及厂商提供的技术文件),负责运抵现场。合同约定由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工程设备,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发包人不得指定生产厂家或供应商,发包人违反本款约定指定生产厂家或供应商的,承包人有权拒绝,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根据第6.2.2项[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约定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后,材料及工程设备的价款应列入第14.3.1项第(2)目的进度款金额中,发包人支付当期进度款之后,其所有权转为发包人所有(周转性材料除外);在发包人接收工程前,承包人有义务对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保管、维护和保养,未经发包人批准不得运出现场。6.2.4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所有权工程师发现承包人使用不符合设计或有关标准要求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时,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由承包人妥善保管,保管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材料和工程设备使用前必须进行检验或试验的,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指示进行检验或试验,检验或试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不合格的不得使用。(2)承包人采购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使用前,由承包人负责必要的检验,检验费用由发包人承担,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2)承包人每次报送样品时应随附申报单,申报单应载明报送样品的相关数据和资料,并标明每件样品对应的图纸号,预留工程师审批意见栏。工程师应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样品后7天向承包人回复经发包人签认的样品审批意见。(1)承包人应在计划采购前28天向工程师报送样品。承包人报送的样品均应来自供应材料的实际生产地,且提供的样品的规格、数量足以表明材料或工程设备的质量、型号、颜色、表面处理、质地、误差和其他要求的特征。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的种类、名称、规格、数量等要求均应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样品的报送程序如下:6.3.1样品的报送与封存6.3样品承包人按第6.2.2项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确保发包人取得无权利负担的材料及工程设备所有权,因承包人与第三人的物权争议导致的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6.4.1工程质量要求6.4质量检查经批准的样品应由工程师负责封存于现场,承包人应在现场为保存样品提供适当和固定的场所并保持适当和良好的存储环境条件。6.3.2样品的保管(4)工程师对样品的审批确认仅为确认相关材料或工程设备的特征或用途,不得被理解为对合同的修改或改变,也并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任何的责任和义务。如果封存的样品修改或改变了合同约定,合同当事人应当以书面协议予以确认。(3)经工程师审批确认的样品应按约定的方法封样,封存的样品作为检验工程相关部分的标准之一。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不得使用与样品不符的材料或工程设备。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工程隐蔽部位经承包人自检确认具备覆盖条件的,承包人应书面通知工程师在约定的期限内检查,通知中应载明隐蔽检查的内容、时间和地点,并应附有自检记录和必要的检查资料。6.4.3隐蔽工程检查发包人有权通过工程师或自行对全部工程内容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和检验。承包人应为工程师或发包人的检查和检验提供方便,包括到施工现场,或制造、加工地点,或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其他地方进行察看和查阅施工原始记录。承包人还应按工程师或发包人指示,进行施工现场的取样试验,工程复核测量和设备性能检测,提供试验样品、提交试验报告和测量成果以及工程师或发包人指示进行的其他工作。工程师或发包人的检查和检验,不免除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应负的责任。6.4.2质量检查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返工直至工程质量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为止,并由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工程质量标准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有关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和标准的要求。有关工程质量的特殊标准或要求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
6.5.1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6.5由承包人试验和检验承包人未通知工程师到场检查,私自将工程隐蔽部位覆盖的,工程师有权指示承包人钻孔探测或揭开检查,无论工程隐蔽部位质量是否合格,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均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覆盖工程隐蔽部位后,工程师对质量有疑问的,可要求承包人对已覆盖的部位进行钻孔探测或揭开重新检查,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并在检查后重新覆盖恢复原状。经检查证明工程质量符合合同要求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经检查证明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工程师不能按时进行检查的,应提前向承包人提交书面延期要求,顺延时间不得超过48小时,由此导致工期延误的,工期应予以顺延,顺延超过48小时的,由此导致的工期延误及费用增加由发包人承担。工程师未按时进行检查,也未提出延期要求的,视为隐蔽工程检查合格,承包人可自行完成覆盖工作,并作相应记录报送工程师,工程师应签字确认。工程师事后对检查记录有疑问的,可按下列约定重新检查。工程师应按时到场并对隐蔽工程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经工程师检查确认质量符合隐蔽要求,并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才能进行覆盖。经工程师检查质量不合格的,承包人应在工程师指示的时间内完成修复,并由工程师重新检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试验属于自检性质的,承包人可以单独取样。试验属于工程师抽检性质的,可由工程师取样,也可由承包人的试验人员在工程师的监督下取样。6.5.2取样(3)承包人应向工程师提交试验人员的名单及其岗位、资格等证明资料,试验人员必须能够熟练进行相应的检测试验,承包人对试验人员的试验程序和试验结果的正确性负责。承包人配置的试验设备要符合相应试验规程的要求并经过具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且在正式使用该试验设备前,需要经过工程师与承包人共同校定。(2)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试验内容、时间和地点提供试验设备、取样装置、试验场所和试验条件,并向工程师提交相应进场计划表。(1)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或工程师指示进行的现场材料试验,应由承包人提供试验场所、试验人员、试验设备以及其他必要的试验条件。工程师在必要时可以使用承包人提供的试验场所、试验设备以及其他试验条件,进行以工程质量检查为目的的材料复核试验,承包人应予以协助。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进行现场工艺试验。对大型的现场工艺试验,发包人认为必要时,承包人应根据发包人提出的工艺试验要求,编制工艺试验措施计划,报送发包人审查。6.5.4现场工艺试验(3)工程师对承包人的试验和检验结果有异议的,或为查清承包人试验和检验成果的可靠性要求承包人重新试验和检验的,可由工程师与承包人共同进行。重新试验和检验的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或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重新试验和检验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2)试验属于自检性质的,承包人可以单独进行试验。试验属于工程师抽检性质的,工程师可以单独进行试验,也可由承包人与工程师共同进行。承包人对由工程师单独进行的试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重新共同进行试验。约定共同进行试验的,工程师未按照约定参加试验的,承包人可自行试验,并将试验结果报送工程师,工程师应承认该试验结果。(1)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进行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试验和检验,并为工程师对上述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质量检查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按合同约定应由工程师与承包人共同进行试验和检验的,由承包人负责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6.5.3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
6.6.2承包人应遵守第6.6.1项下指示,并在合理可行的情况下,根据上述指示中规定的时间完成修补工作。除因下列原因引起的第6.6.1项第(3)目下的情形外,承包人应承担所有修补工作的费用:(3)实施因意外、不可预见的事件或其他原因引起的、为工程的安全迫切需要的任何修补工作。(2)对不符合合同的其他工作进行修补,或者将其去除并重新实施;(1)对不符合合同要求的任何工程设备或材料进行修补,或者将其移出现场并进行更换;6.6.1发包人可在颁发接收证书前随时指示承包人:6.6缺陷和修补
7.1.1出入现场的权利7.1交通运输第7条施工6.6.3如果承包人未能遵守发包人的指示,发包人可以自行决定请第三方完成上述修补工作,并有权要求承包人支付因未履行指示而产生的所有费用,但承包人根据第6.6.2项有权就修补工作获得支付的情况除外。(2)第17.4款[不可抗力后果的承担]中适用的不可抗力事件的情形。(1)因发包人或其人员的任何行为导致的情形,且在此情况下发包人应承担因此引起的工期延误和承包人费用损失,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的利润。
7.1.4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负责修建、维修、养护和管理施工所需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包括维修、养护和管理发包人提供的道路和交通设施,并承担相应费用。承包人修建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应免费提供发包人和工程师为实现合同目的使用。场内交通与场外交通的边界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7.1.3场内交通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提供场外交通设施的技术参数和具体条件,场外交通设施无法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由发包人负责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承包人应遵守有关交通法规,严格按照道路和桥梁的限制荷载行驶,执行有关道路限速、限行、禁止超载的规定,并配合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检查。承包人车辆外出行驶所需的场外公共道路的通行费、养路费和税款等由承包人承担。7.1.2场外交通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根据工程实施需要,负责取得出入施工现场所需的批准手续和全部权利,以及取得因工程实施所需修建道路、桥梁以及其他基础设施的权利,并承担相关手续费用和建设费用。承包人应协助发包人办理修建场内外道路、桥梁以及其他基础设施的手续。
7.2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本条上述各款的内容适用于水路运输和航空运输,其中“道路”一词的涵义包括河道、航线、船闸、机场、码头、堤防以及水路或航空运输中其他相似结构物;“车辆”一词的涵义包括船舶和飞机等。7.1.6水路和航空运输因承包人运输造成施工现场内外公共道路和桥梁损坏的,由承包人承担修复损坏的全部费用和可能引起的赔偿。7.1.5道路和桥梁的损坏责任由承包人负责运输的超大件或超重件,应由承包人负责向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申请手续,发包人给予协助。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但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的除外。
7.2.3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或临时设施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7.2.2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自行承担修建临时设施的费用,需要临时占地的,应由发包人办理申请手续并承担相应费用。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件7.2款约定的时间内向发包人提交临时占地资料,因承包人未能按时提交资料,导致工期延误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竣工日期延误,由承包人负责。承包人应按项目进度计划的要求,及时配置施工设备和修建临时设施。进入施工现场的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需经工程师核查后才能投入使用。承包人更换合同约定由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的,应报工程师批准。7.2.1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承包人应对其在现场的施工活动负责,并应尽合理努力按合同约定或发包人的指示,协调自身与发包人人员、发包人的其他承包人等人员的活动。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或发包人的指示,与发包人人员、发包人的其他承包人等人员就在现场或附近实施与工程有关的各项工作进行合作并提供适当条件,包括使用承包人设备、临时工程或进入现场等。7.3现场合作承包人运入施工现场的施工设备以及在施工现场建设的临时设施必须专用于工程。未经发包人批准,承包人不得运出施工现场或挪作他用;经发包人批准,承包人可以根据施工进度计划撤走闲置的施工设备和其他物品。7.2.4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专用于合同工程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不能满足项目进度计划和(或)质量要求时,工程师有权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承包人应及时增加或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7.5现场劳动用工7.4.3承包人负责施工过程中的全部施工测量放线工作,并配置具有相应资质的人员、合格的仪器、设备和其他物品。承包人应矫正工程的位置、标高、尺寸或基准线中出现的任何差错,并对工程各部分的定位负责。施工过程中对施工现场内水准点等测量标志物的保护工作由承包人负责。7.4.2承包人应负责管理施工控制网点。施工控制网点丢失或损坏的,承包人应及时修复。承包人应承担施工控制网点的管理与修复费用,并在工程竣工后将施工控制网点移交发包人。承包人负责对工程、单位/区段工程、施工部位放线,并对放线的准确性负责。7.4.1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根据国家测绘基准、测绘系统和工程测量技术规范,按基准点(线)以及合同工程精度要求,测设施工控制网,并在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期限内,将施工控制网资料报送工程师。7.4测量放线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如果承包人提供上述合作、条件或协调在考虑到《发包人要求》所列内容的情况下是不可预见的,则承包人有权就额外费用和合理利润从发包人处获得支付,且因此延误的工期应相应顺延。
合同履行期间,合同当事人均应当遵守国家和工程所在地有关安全生产的要求,合同当事人有特别要求的,应在专用合同条件中明确安全生产标准化目标及相应事项。承包人有权拒绝发包人及工程师强令承包人违章作业、冒险施工的任何指示。7.6.1安全生产要求7.6安全文明施工7.5.3承包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劳动用工管理和建筑工人工资支付。7.5.2承包人应当在工程项目部配备劳资专管员,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及工资发放实施监督管理。承包人拖欠建筑工人工资的,应当依法予以清偿。分包人拖欠建筑工人工资的,由承包人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因发包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导致建筑工人工资拖欠的,发包人应当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被拖欠的建筑工人工资。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具体的清偿事宜和违约责任。7.5.1承包人及其分包人招用建筑工人的,应当依法与所招用的建筑工人订立劳动合同,实行建筑工人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承包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开设建筑工人工资专用账户、存储工资保证金,专项用于支付和保障该工程建设项目建筑工人工资。
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进行施工,开工前做好安全技术交底工作,施工过程中做好各项安全防护措施。承包人为实施合同而雇用的特殊工种的人员应受过专门的培训并已取得政府有关管理机构颁发的上岗证书。承包人应加强施工作业安全管理,特别应加强对于易燃、易爆材料、火工器材、有毒与腐蚀性材料和其他危险品的管理,以及对爆破作业和地下工程施工等危险作业的管理。承包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治安保卫制度及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并按安全生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如实编制工程安全生产的有关记录,接受发包人、工程师及政府安全监督部门的检查与监督。承包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和预防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防止因设计不合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7.6.2安全生产保证措施因安全生产需要暂停施工的,按照第8.9款[暂停工作]的约定执行。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如遇到突发的地质变动、事先未知的地下施工障碍等影响施工安全的紧急情况,承包人应及时报告工程师和发包人,发包人应当及时下令停工并采取应急措施,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需上报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应依法上报。
在工程实施期间或缺陷责任期内发生危及工程安全的事件,工程师通知承包人进行抢救和抢修,承包人声明无能力或不愿立即执行的,发包人有权雇佣其他人员进行抢救和抢修。此类抢救和抢修按合同约定属于承包人义务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工程实施过程中发生事故的,承包人应立即通知工程师。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组织人员和设备进行紧急抢救和抢修,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防止事故扩大,并保护事故现场。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作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据。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如实地向有关部门报告事故发生的情况,以及正在采取的紧急措施等。7.6.4事故处理在工程移交之前,承包人应当从施工现场清除承包人的全部工程设备、多余材料、垃圾和各种临时工程,并保持施工现场清洁整齐。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可在发包人指定的地点保留承包人履行保修期内的各项义务所需要的材料、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承包人在工程施工期间,应当采取措施保持施工现场平整,物料堆放整齐。工程所在地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有特殊要求的,按照其要求执行。合同当事人对文明施工有其他要求的,可以在专用合同条件中明确。7.6.3文明施工
承包人应负责赔偿由于承包人原因在施工现场及其毗邻地带、履行合同工作中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3)由于发包人原因对发包人自身、承包人、工程师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2)由于发包人原因在施工现场及其毗邻地带、履行合同工作中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1)工程或工程的任何部分对土地的占用所造成的第三者财产损失;发包人应负责赔偿以下各种情况造成的损失:7.6.5安全生产责任
(3)承包人应对其施工人员进行相关作业的职业健康知识培训、危险及危害因素交底、安全操作规程交底、采取有效措施,按有关规定为其现场人员提供劳动保护用品、防护器具、防暑降温用品和安全生产设施。采取有效的防止粉尘、降低噪声、控制有害气体和保障高温、高寒、高空作业安全等劳动保护措施。(2)承包人应依法为承包人员工及承包人聘用的第三方人员办理必要的证件、许可、保险和注册等,承包人应督促其分包人为分包人员工及分包人聘用的第三方人员办理必要的证件、许可、保险和注册等。承包人应为其履行合同所雇用的人员提供必要的膳宿条件和生活环境,必要的现场食宿条件。(1)承包人应遵守适用的劳动法规,保护承包人员工及承包人聘用的第三方人员的合法休假权等合法权益,按照法律规定安排现场施工人员的劳动和休息时间,保障劳动者的休息时间,并支付合理的报酬和费用。因工程施工的特殊需要占用休假日或延长工作时间的,应不超过法律规定的限度,并按法律规定给予补休或酬劳。承包人应遵守适用的职业健康的法律和合同约定(包括对雇用、职业健康、安全、福利等方面的规定),负责现场实施过程中其人员的职业健康和保护,包括:7.7职业健康如果上述损失是由于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原因导致的,则双方应根据过错情况按比例承担。
7.8.3承包人及时或定期将施工现场残留、废弃的垃圾分类后运到发包人或当地有关行政部门指定的地点,防止对周围环境的污染及对作业的影响。承包人应当承担因其原因引起的环境污染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因违反上述约定导致当地行政部门的罚款、赔偿等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因上述环境污染引起纠纷而导致暂停施工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7.8.2承包人应采取措施,并负责控制和(或)处理现场的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和噪声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因此发生的伤害、赔偿、罚款等费用增加,和(或)竣工日期延误,由承包人负责。7.8.1承包人负责在现场施工过程中对现场周围的建筑物、构筑物、文物建筑、古树、名木,及地下管线、线缆、构筑物、文物、化石和坟墓等进行保护。因承包人未能通知发包人,并在未能得到发包人进一步指示的情况下,所造成的损害、损失、赔偿等费用增加,和(或)竣工日期延误,由承包人负责。如承包人已及时通知发包人,发包人未能及时作出指示的,所造成的损害、损失、赔偿等费用增加,和(或)竣工日期延误,由发包人负责。7.8环境保护(5)承包人应采取有效措施预防传染病,保持食堂的饮食卫生,保证施工人员的健康,并定期对施工现场、施工人员生活基地和工程进行防疫和卫生的专业检查和处理,在远离城镇的施工现场,还应配备必要的伤病防治和急救的医务人员与医疗设施。承包人雇佣人员在施工中受到伤害的,承包人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抢救和治疗。(4)承包人应在有毒有害作业区域设置警示标志和说明,对有毒有害岗位进行防治检查,对不合格的防护设施、器具、搭设等及时整改,消除危害职业健康的隐患。发包人人员和工程师人员未经承包人允许、未配备相关保护器具,进入该作业区域所造成的伤害,由发包人承担责任和费用。
承包人应在计划开始现场施工日期28天前或双方约定的其它时间,按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的发包人能够提供的临时用水、用电等类别,向发包人提交施工(含工程物资保管)所需的临时用水、用电等的品质、正常用量、高峰用量、使用时间和节点位置等资料。承包人自费负责计量仪器的购买、安装和维护,并依据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的单价向发包人交费,合同当事人另有约定时除外。7.9.2临时用水、用电等发包人未能按约定的类别和时间完成节点铺设,使开工时间延误,竣工日期相应顺延。未能按约定的品质、数量和时间提供水、电等,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导致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承包人进场前将施工临时用水、用电等接至约定的节点位置,并保证其需要。上述临时使用的水、电等的类别、取费单价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发包人按实际计量结果收费。发包人无法提供的水、电等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相关费用由承包人纳入报价并承担相关责任。7.9.1提供临时用水、用电等和节点铺设7.9临时性公用设施
7.11工程照管承包人为履行合同义务而占用的其他场所(如预制加工场所、办公及生活营区)的安保适用本款前述关于现场安保的规定。承包人应将其作业限制在现场区域、合同约定的区域或为履行合同所需的区域内。承包人应采取一切必要的预防措施,以保持承包人的设备和人员处于现场区域内,避免其进入邻近地区。承包人承担自发包人向其移交施工现场、进入占有施工现场至发包人接收单位/区段工程或(和)工程之前的现场安保责任,并负责编制相关的安保制度、责任制度和报告制度,提交给发包人。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的该等义务不因其与他人共同合法占有施工现场而减免。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负责协调他人就共同合法占有现场的安保事宜接受承包人的管理。7.10现场安保因承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交上述资料,造成发包人费用增加和竣工日期延误时,由承包人负责。
8.1开始工作第8条工期和进度如合同解除或终止的,承包人自合同解除或终止之日起不再对工程承担照管和维护义务。如发包人及承包人进行竣工验收时尚有部分未竣工工程的,承包人应负责该未竣工工程的照管和维护工作,直至竣工后移交给发包人。如部分工程于竣工验收前提前交付发包人的,则自交付之日起,该部分工程照管及维护职责由发包人承担。自开始现场施工日期起至发包人应当接收工程之日止,承包人应承担工程现场、材料、设备及承包人文件的照管和维护工作。
8.2竣工日期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实际开始现场施工日期迟于计划开始现场施工日期后第84天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发包人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经发包人同意后,工程师应提前7天向承包人发出经发包人签认的开始工作通知,工期自开始工作通知中载明的开始工作日期起算。8.1.2开始工作通知合同当事人应按专用合同条件约定完成开始工作准备工作。8.1.1开始工作准备
8.3.2项目实施计划的提交和修改项目实施计划是依据合同和经批准的项目管理计划进行编制并用于对项目实施进行管理和控制的文件,应包含概述、总体实施方案、项目实施要点、项目初步进度计划以及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的其他内容。8.3.1项目实施计划的内容8.3项目实施计划因发包人原因,在工程师收到承包人竣工验收申请报告42天后未进行验收的,视为验收合格,实际竣工日期以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准,但发包人由于不可抗力不能进行验收的除外。承包人应在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工期内完成合同工作。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工程的竣工日期以第10.1条[竣工验收]的约定为准,并在工程接收证书中写明。
经工程师批准的项目初步进度计划称为项目进度计划,是控制合同工程进度的依据,工程师有权按照进度计划检查工程进度情况。承包人还应根据项目进度计划,编制更为详细的分阶段或分项的进度计划,由工程师批准。承包人应按照第8.3款[项目实施计划]约定编制并向工程师提交项目初步进度计划,经工程师批准后实施。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工程师应在21天内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否则该项目初步进度计划视为已得到批准。对工程师提出的合理意见和要求,承包人应自费修改完善。8.4.1项目进度计划的提交和修改8.4项目进度计划项目进度计划的编制和修改按照第8.4款[项目进度计划]执行。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合同订立后14天内,向工程师提交项目实施计划,工程师应在收到项目实施计划后21天内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对工程师提出的合理意见和要求,承包人应自费修改完善。根据工程实施的实际情况需要修改项目实施计划的,承包人应向工程师提交修改后的项目实施计划。
除合同当事人另有约定外,项目进度计划的修订并不能减轻或者免除双方按第8.7款[工期延误]、第8.8款[工期提前]、第8.9款[暂停工作]应承担的合同责任。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工程师应在收到修订的项目进度计划后14天内完成审批或提出修改意见,如未按时答复视作已批准承包人修订后的项目进度计划。工程师对承包人提交的项目进度计划的确认,不能减轻或免除承包人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应承担的任何责任或义务。项目进度计划不符合合同要求或与工程的实际进度不一致的,承包人应向工程师提交修订的项目进度计划,并附具有关措施和相关资料。工程师也可以直接向承包人发出修订项目进度计划的通知,承包人如接受,应按该通知修订项目进度计划,报工程师批准。承包人如不接受,应当在14天内答复,如未按时答复视作已接受修订项目进度计划通知中的内容。8.4.3项目进度计划的修订项目进度计划应当包括设计、承包人文件提交、采购、制造、检验、运达现场、施工、安装、试验的各个阶段的预期时间以及设计和施工组织方案说明等,其编制应当符合国家法律规定和一般工程实践惯例。项目进度计划的具体要求、关键路径及关键路径变化的确定原则、承包人提交的份数和时间等,在专用合同条件约定。8.4.2项目进度计划的内容
(4)当月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对比分析,以及提出未来可能引起工期延误的情形,同时提出应对措施;需要修订项目进度计划的,应对项目进度计划的修订部分进行说明;(3)当月工程实施介入的项目人员、设备和材料的预估明细报告;(2)工程施工方法的一般说明;(1)工程设计、采购、施工等各个工作内容的进展报告;项目实施过程中,承包人应进行实际进度记录,并根据工程师的要求编制月进度报告,并提交给工程师。进度报告应包含以下主要内容:8.5进度报告
(1)该情形可能对合同的履行或实现合同目的产生不利影响;任何一方应当在下列情形发生时尽快书面通知另一方:8.6提前预警进度报告的具体要求等,在专用合同条件约定。(6)其他与工程有关的重大事项。(5)承包人对于解决工期延误所提出的建议;
8.7.1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8.7工期延误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根据第13.2款[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的约定提交变更建议,采取措施尽量避免或最小化上述情形的发生或影响。(4)该情形可能导致整个工程或单位/区段工程的工期延长。(3)该情形可能导致合同价款增加;(2)该情形可能对工程完成后的使用产生不利影响;
(5)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暂停施工;(4)发包人未能依据第6.2.1项[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约定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导致工期延误和(或)费用增加的;(3)发包人、发包人代表、工程师或发包人聘请的任意第三方造成或引起的任何延误、妨碍和阻碍;(2)发包人违反本合同约定,导致工期延误和(或)费用增加的;(1)根据第13条[变更与调整]的约定构成一项变更的;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下列情况导致工期延误和(或)费用增加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延误的工期和(或)增加的费用,且发包人应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合同约定范围内的工作需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发包人和(或)承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职责分工完成行政审批报送。因国家有关部门审批迟延造成工期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造成费用增加的,由双方在负责的范围内各自承担。8.7.3行政审批迟延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并导致逾期竣工的,承包人应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和最高限额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承包人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不免除承包人完成工作及修补缺陷的义务,且发包人有权从工程进度款、竣工结算款或约定提交的履约担保中扣除相当于逾期竣工违约金的金额。由于承包人的原因,未能按项目进度计划完成工作,承包人应采取措施加快进度,并承担加快进度所增加的费用。8.7.2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6)发包人未及时履行相关合同义务,造成工期延误的其他原因。
8.8.2承包人提出提前竣工的建议且发包人接受的,应与发包人共同协商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和修订项目进度计划。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费用,增加的费用按第13条[变更与调整]的约定执行,并向承包人支付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相应奖励金。8.8.1发包人指示承包人提前竣工且被承包人接受的,应与承包人共同协商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和修订项目进度计划。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费用,增加的费用按第13条[变更与调整]的约定执行;发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承包人超过合理限度压缩工期。承包人有权不接受提前竣工的指示,工期按照合同约定执行。8.8工期提前承包人应采取克服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及时通知工程师。工程师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第13条[变更与调整]约定办理。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是指在施工过程中遇到的,有经验的承包人在订立合同时不可预见的,对合同履行造成实质性影响的,但尚未构成不可抗力事件的恶劣气候条件。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具体情形。8.7.4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因承包人原因所造成部分或全部工程的暂停,承包人应采取措施尽快复工并赶上进度,由此造成费用的增加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因此造成逾期竣工的,承包人应按第8.7.2项[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承担逾期竣工违约责任。8.9.2由承包人暂停工作承包人因执行暂停工作通知而造成费用的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并有权要求发包人支付合理利润,但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发包人暂停工作的除外。发包人认为必要时,可通过工程师向承包人发出经发包人签认的暂停工作通知,应列明暂停原因、暂停的日期及预计暂停的期限。承包人应按该通知暂停工作。8.9.1由发包人暂停工作8.9暂停工作
不论由于何种原因引起暂停工作的,暂停工作期间,承包人应负责对工程、工程物资及文件等进行照管和保护,并提供安全保障,由此增加的费用按第8.9.1项[由发包人暂停工作]和第8.9.2项[由承包人暂停工作]的约定承担。8.9.4暂停工作期间的工程照管8.9.3除上述原因以外的暂停工作,双方应遵守第17条[不可抗力]的相关约定。(2)发包人未按约定履行合同其他义务导致承包人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或者发包人明确表示暂停或实质上已暂停履行合同的。(1)发包人拖延、拒绝批准付款申请和支付证书,或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价款,导致付款延误的;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通知,要求发包人采取有效措施予以纠正。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的28天内仍不予以纠正,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并通知工程师。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
8.10.2不论由于何种原因引起暂停工作,双方均可要求对方一同对受暂停影响的工程、工程设备和工程物资进行检查,承包人应将检查结果及需要恢复、修复的内容和估算通知发包人。8.10.1收到发包人的复工通知后,承包人应按通知时间复工;发包人通知的复工时间应当给予承包人必要的准备复工时间。8.10复工根据第8.9.1项[由发包人暂停工作]暂停工作持续超过56天的,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要求复工的通知。如果发包人没有在收到书面通知后28天内准许已暂停工作的全部或部分继续工作,承包人有权根据第13条[变更与调整]的约定,要求以变更方式调减受暂停影响的部分工程。发包人的暂停超过56天且暂停影响到整个工程的,承包人有权根据第16.2款[由承包人解除合同]的约定,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8.9.5拖长的暂停因承包人未能尽到照管、保护的责任造成损失的,使发包人的费用增加,(或)竣工日期延误的,由承包人按本合同约定承担责任。
9.1.3承包人应根据经确认的竣工试验计划以及第6.5款[由承包人试验和检验]进行竣工试验。除《发包人要求》中另有说明外,竣工试验应按以下顺序分阶段进行,即只有在工程或区段工程已通过上一阶段试验的情况下,才可进行下一阶段试验:9.1.2承包人应在进行竣工试验之前,至少提前42天向工程师提交详细的竣工试验计划,该计划应载明竣工试验的内容、地点、拟开展时间和需要发包人提供的资源条件。工程师应在收到计划后的14天内进行审查,并就该计划不符合合同的部分提出意见,承包人应在收到意见后的14天内自费对计划进行修正。工程师逾期未提出意见的,视为竣工试验计划已得到确认。除提交竣工试验计划外,承包人还应提前21天将可以开始进行各项竣工试验的日期通知工程师,并在该日期后的14天内或工程师指示的日期进行竣工试验。9.1.1承包人完成工程或区段工程进行竣工试验所需的作业,并根据第5.4款[竣工文件]和第5.5款[操作和维修手册]提交文件后,进行竣工试验。9.1竣工试验的义务第9条竣工试验8.10.3除第17条[不可抗力]另有约定外,发生的恢复、修复价款及工期延误的后果由责任方承担。
9.2延误的试验9.1.4完成上述各阶段竣工试验后,承包人应向工程师提交试验结果报告,试验结果须符合约定的标准、规范和数据。工程师应在收到报告后14天内予以回复,逾期未回复的,视为认可竣工试验结果。但在考虑工程或区段工程是否通过竣工试验时,应适当考虑发包人对工程或其任何部分的使用,对工程或区段工程的性能、特性和试验结果产生的影响。进行上述试验不应构成第10条[验收和工程接收]规定的接收,但试验所产生的任何产品或其他收益均应归属于发包人。(3)承包人进行试运行试验。当工程或区段工程能稳定安全运行时,承包人应通知工程师,可以进行其他竣工试验,包括各种性能测试,以证明工程或区段工程符合《发包人要求》中列明的性能保证指标。(2)承包人进行启动试验,以证明工程或区段工程能够在所有可利用的操作条件下安全运行,并按照专用合同条件和《发包人要求》中的规定操作;(1)承包人进行启动前试验,包括适当的检查和功能性试验,以证明工程或区段工程的每一部分均能够安全地承受下一阶段试验;
9.4未能通过竣工试验如果工程或区段工程未能通过竣工试验,则承包人应根据第6.6款[缺陷和修补]修补缺陷。发包人或承包人可要求按相同的条件,重新进行未通过的试验以及相关工程或区段工程的竣工试验。该等重新进行的试验仍应适用本条对于竣工试验的规定。9.3重新试验9.2.3如果承包人未在该期限内进行竣工试验,则发包人有权自行组织该项竣工试验,由此产生的合理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应在试验完成后28天内向承包人发送试验结果。9.2.2承包人无正当理由延误进行竣工试验的,工程师可向其发出通知,要求其在收到通知后的21天内进行该项竣工试验。承包人应在该21天的期限内确定进行试验的日期,并至少提前7天通知工程师。9.2.1如果承包人已根据第9.1款[竣工试验的义务]就可以开始进行各项竣工试验的日期通知工程师,但该等试验因发包人原因被延误14天以上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同时,承包人应在合理可行的情况下尽快进行竣工试验。
(4)未能通过竣工试验,使整个工程或区段工程丧失了生产、使用功能时,发包人可拒收工程或区段工程,或指令承包人重新设计、重置相关部分,承包人应承担因此增加的费用和误期损害赔偿责任,并赔偿发包人的相应损失。同时发包人有权根据第16.1款[由发包人解除合同]的约定解除合同。(3)未能通过竣工试验,使工程或区段工程的任何主要部分丧失了生产、使用功能时,发包人有权指令承包人更换相关部分,承包人应承担因此增加的费用和误期损害赔偿责任,并赔偿发包人的相应损失;(2)未能通过竣工试验,对工程或区段工程的操作或使用未产生实质性影响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自费修复,承担因此增加的费用和误期损害赔偿责任,并赔偿发包人的相应损失;无法修复时,发包人有权扣减该部分的相应付款,同时视为通过竣工验收;(1)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根据第6.6款[缺陷和修补]继续进行修补和改正,并根据第9.3款[重新试验]再次进行竣工试验;9.4.2如果工程或区段工程未能通过根据第9.3款[重新试验]重新进行的竣工试验的,则:9.4.1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竣工试验未能通过的,承包人进行竣工试验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2)已按合同约定编制了扫尾工作和缺陷修补工作清单以及相应实施计划;(1)除因第13条[变更与调整]导致的工程量删减和第14.5.3项[扫尾工作清单]列入缺陷责任期内完成的扫尾工程和缺陷修补工作外,合同范围内的全部单位/区段工程以及有关工作,包括合同要求的试验和竣工试验均已完成,并符合合同要求;工程具备以下条件的,承包人可以申请竣工验收:10.1.1竣工验收条件10.1竣工验收第10条验收和工程接收
(2)工程师同意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或工程师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14天内不予答复的,视为发包人收到并同意承包人的竣工验收申请,发包人应在收到该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28天内进行竣工验收。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并在工程接收证书中载明;完成竣工验收但发包人不予签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视为竣工验收合格,以完成竣工验收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1)承包人向工程师报送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工程师应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14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工程师审查后认为尚不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14天内通知承包人,指出在颁发接收证书前承包人还需进行的工作内容。承包人完成工程师通知的全部工作内容后,应再次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直至工程师同意为止。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申请竣工验收的,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10.1.2竣工验收程序(4)合同约定要求在竣工验收前应完成的其他工作。(3)已按合同约定的内容和份数备齐竣工资料;
10.2.1发包人根据项目进度计划安排,在全部工程竣工前需要使用已经竣工的单位/区段工程时,或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同意时,可进行单位/区段工程验收。验收的程序可参照第10.1款[竣工验收]的约定进行。验收合格后,由工程师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单位/区段工程验收证书。单位/区段工程的验收成果和结论作为全部工程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附件。10.2单位/区段工程的验收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发包人不按照本项和第10.4款[接收证书]约定组织竣工验收、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每逾期一天,应以签约合同价为基数,按照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支付违约金。(5)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工程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4)因发包人原因,未在工程师收到承包人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之日起42天内完成竣工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之日作为工程实际竣工日期。(3)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工程师应按照验收意见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对不合格工程返工、修复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在完成不合格工程的返工、修复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后,应重新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并按本项约定的程序重新进行验收。
10.3.4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移交工程的,承包人应承担工程照管、成品保护、保管等与工程有关的各项费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件中另行约定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移交工程的违约责任。10.3.3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接收工程的,发包人自应当接收工程之日起,承担工程照管、成品保护、保管等与工程有关的各项费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件中另行约定发包人逾期接收工程的违约责任。10.3.2除按本条约定已经提交的资料外,接收工程时承包人需提交竣工验收资料的类别、内容、份数和提交时间,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10.3.1根据工程项目的具体情况和特点,可按工程或单位/区段工程进行接收,并在专用合同条件约定接收的先后顺序、时间安排和其他要求。10.3工程的接收10.2.2发包人在全部工程竣工前,使用已接收的单位/区段工程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0.4.5存在扫尾工作的,工程接收证书中应当将第14.5.3项[扫尾工作清单]中约定的扫尾工作清单作为工程接收证书附件。10.4.4工程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发包人擅自使用的,应在转移占有工程后7天内向承包人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发包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自转移占有后第15天起视为已颁发工程接收证书。10.4.3竣工验收合格而发包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自验收合格后第15天起视为已颁发工程接收证书。10.4.2发包人向承包人颁发的接收证书,应注明工程或单位/区段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实际竣工日期,并列明不在接收范围内的,在收尾工作和缺陷修补完成之前对工程或单位/区段工程预期使用目的没有实质影响的少量收尾工作和缺陷。10.4.1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竣工验收合格后向发包人提交第14.6款[质量保证金]约定的质量保证金,发包人应在竣工验收合格且工程具备接收条件后的14天内向承包人颁发工程接收证书,但承包人未提交质量保证金的,发包人有权拒绝颁发。发包人拒绝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应向承包人发出通知,说明理由并指出在颁发接收证书前承包人需要做的工作,需要修补的缺陷和承包人需要提供的文件。10.4接收证书
(3)按合同约定应撤离的人员、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剩余的材料,包括废弃的施工设备和材料,已按计划撤离施工现场;(2)临时工程已拆除,场地已按合同约定进行清理、平整或复原;(1)施工现场内残留的垃圾已全部清除出场;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后,承包人应对施工现场进行清理,并撤离相关人员,使得施工现场处于以下状态,直至工程师检验合格为止:10.5.1竣工退场10.5竣工退场
10.5.3人员撤离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和工程师的要求恢复临时占地及清理场地,否则发包人有权委托其他人恢复或清理,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10.5.2地表还原施工现场的竣工退场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期限内完成竣工退场,逾期未完成的,发包人有权出售或另行处理承包人遗留的物品,由此支出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出售承包人遗留物品所得款项在扣除必要费用后应返还承包人。(5)施工现场其他竣工退场工作已全部完成。(4)施工现场周边及其附近道路、河道的施工堆积物,已全部清理;
缺陷责任期原则上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但该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11.2缺陷责任期在工程移交发包人后,因承包人原因产生的质量缺陷,承包人应承担质量缺陷责任和保修义务。缺陷责任期届满,承包人仍应按合同约定的工程各部位保修年限承担保修义务。11.1工程保修的原则第11条缺陷责任与保修除了经工程师同意需在缺陷责任期内继续工作和使用的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外,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件约定和工程师的要求将其余的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撤离施工现场或拆除。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的人员和施工设备应全部撤离施工现场。
如果承包人未能根据本款开展调查,该调查可由发包人开展。但应将上述调查开展的日期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可自费参加调查。如果该缺陷应由承包人自费进行修补,则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支付发包人因调查产生的合理费用。如果发包人指示承包人调查任何缺陷的原因,承包人应在发包人的指导下进行调查。承包人应在发包人指示中说明的日期或与发包人达成一致的其他日期开展调查。除非该缺陷应由承包人负责自费进行修补,承包人有权就调查的成本和利润获得支付。11.3.1承包人缺陷调查11.3缺陷调查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某项缺陷或损坏使某项工程或工程设备不能按原定目标使用而需要再次检查、检验和修复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延长该项工程或工程设备的缺陷责任期,并应在原缺陷责任期届满前发出延长通知。但缺陷责任期最长不超过24个月。单位/区段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的,该单位/区段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区段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未在合同约定期限进行验收,但工程经验收合格的,以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之日起算;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未能进行竣工验收的,在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90天后,工程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发包人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工程的,缺陷责任期自工程转移占有之日起开始计算。
在缺陷责任期内,发包人在使用过程中,发现已接收的工程存在缺陷或损坏的,应书面通知承包人予以修复,但情况紧急必须立即修复缺陷或损坏的,发包人可以口头通知承包人并在口头通知后48小时内书面确认,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合理期限内到达工程现场并修复缺陷或损坏。11.3.4修复通知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共同查清缺陷或损坏的原因。经查明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应由承包人承担修复的费用。经查验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发包人应承担修复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11.3.3修复费用缺陷责任期内,由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承包人应负责维修,并承担鉴定及维修费用。如承包人不维修也不承担费用,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从质量保证金中扣除,费用超出质量保证金金额的,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进行索赔。承包人维修并承担相应费用后,不免除对工程的损失赔偿责任。发包人在使用过程中,发现已修补的缺陷部位或部件还存在质量缺陷的,承包人应负责修复,直至检验合格为止。11.3.2缺陷责任
11.4缺陷修复后的进一步试验如果工程或工程设备的缺陷或损害使发包人实质上失去了工程的整体功能,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追回已支付的工程款项,并要求其赔偿发包人相应损失。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的缺陷或损坏,承包人拒绝维修或未能在合理期限内修复缺陷或损坏,且经发包人书面催告后仍未修复的,发包人有权自行修复或委托第三方修复,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但修复范围超出缺陷或损坏范围的,超出范围部分的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11.3.6未能修复在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认为设备中的缺陷或损害不能在现场得到迅速修复,承包人应当向发包人发出通知,请求发包人同意把这些有缺陷或者损害的设备移出现场进行修复,通知应当注明有缺陷或者损害的设备及维修的相关内容,发包人可要求承包人按移出设备的全部重置成本增加质量保证金的数额。11.3.5在现场外修复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于缺陷责任期届满前7天内向发包人发出缺陷责任期即将届满通知,发包人应在收到通知后7天内核实承包人是否履行缺陷修复义务,承包人未能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发包人有权扣除相应金额的维修费用。发包人应在缺陷责任期届满之日,向承包人颁发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并按第14.6.3项[质量保证金的返还]返还质量保证金。11.6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在缺陷责任期内,为了修复缺陷或损坏,承包人有权出入工程现场,除情况紧急必须立即修复缺陷或损坏外,承包人应提前24小时通知发包人进场修复的时间。承包人进入工程现场前应获得发包人同意,且不应影响发包人正常的生产经营,并应遵守发包人有关安保和保密等规定。11.5承包人出入权所有的重复试验应按照适用于先前试验的条款进行,但应由责任方承担修补工作的成本和重新试验的风险和费用。任何一项缺陷修补后的7天内,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发出通知,告知已修补的情况。如根据第9条[竣工试验]或第12条[竣工后试验]的规定适用重新试验的,还应建议重新试验。发包人应在收到重新试验的通知后14天内答复,逾期未进行答复的视为同意重新试验。承包人未建议重新试验的,发包人也可在缺陷修补后的14天内指示进行必要的重新试验,以证明已修复的部分符合合同要求。
12.1竣工后试验的程序本合同工程包含竣工后试验的,遵守本条约定。第12条竣工后试验因承包人原因导致的质量缺陷责任,由合同当事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在专用合同条件和工程质量保修书中约定工程质量保修范围、期限和责任。11.7保修责任如根据第10.5.3项[人员撤离]承包人在施工现场还留有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的,承包人应当在收到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后28天内,将上述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撤离施工现场。
12.2延误的试验12.1.5竣工后试验的结果应由双方进行整理和评价,并应适当考虑发包人对工程或其任何部分的使用,对工程或区段工程的性能、特性和试验结果产生的影响。12.1.4发包人应根据《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按照第5.5款[操作和维修手册]提交的文件,以及承包人被要求提供的指导进行竣工后试验。如承包人未在发包人通知的时间和地点参加竣工后试验,发包人可自行进行,该试验应被视为是承包人在场的情况下进行的,且承包人应视为认可试验数据。12.1.3除《发包人要求》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合理可行的情况下尽快进行每项竣工后试验,并至少提前21天将该项竣工后试验的内容、地点和时间,以及显示其他竣工后试验拟开展时间的竣工后试验计划通知承包人。12.1.2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提供全部电力、水、污水处理、燃料、消耗品和材料,以及全部其他仪器、协助、文件或其他信息、设备、工具、劳力,启动工程设备,并组织安排有适当资质、经验和能力的工作人员实施竣工后试验。12.1.1工程或区段工程被发包人接收后,在合理可行的情况下应根据合同约定尽早进行竣工后试验。
12.4.1工程或区段工程未能通过竣工后试验,且合同中就该项未通过的试验约定了性能损害赔偿违约金及其计算方法的,或者就该项未通过的试验另行达成补充协议的,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向发包人支付相应违约金或按补充协议履行后,视为通过竣工后试验。12.4未能通过竣工后试验如工程或区段工程未能通过竣工后试验,则承包人应根据第11.3款[缺陷调查]的规定修补缺陷,以达到合同约定的要求;并按照第11.4款[缺陷修复后的进一步试验]重新进行竣工后试验以及承担风险和费用。如未通过试验和重新试验是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则承包人还应承担发包人因此增加的费用。12.3重新试验12.2.2如果因承包人以外的原因,导致竣工后试验未能在缺陷责任期或双方另行同意的其他期限内完成,则相关工程或区段工程应视为已通过该竣工后试验。12.2.1如果竣工后试验因发包人原因被延误的,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3.1.2承包人应按照变更指示执行,除非承包人及时向工程师发出通知,说明该项变更指示将降低工程的安全性、稳定性或适用性;涉及的工作内容和范围不可预见;所涉设备难以采购;导致承包人无法执行第7.5款[现场劳动用工]、第7.6款[安全文明施工]、第7.7款[职业健康]或第7.8款[环境保护]内容;将造成工期延误;与第4.1款[承包人的一般义务]相冲突等无法执行的理由。工程师接到承包人的通知后,应作出经发包人签认的取消、确认或改变原指示的书面回复。13.1.1变更指示应经发包人同意,并由工程师发出经发包人签认的变更指示。除第11.3.6项[未能修复]约定的情况外,变更不应包括准备将任何工作删减并交由他人或发包人自行实施的情况。承包人收到变更指示后,方可实施变更。未经许可,承包人不得擅自对工程的任何部分进行变更。发包人与承包人对某项指示或批准是否构成变更产生争议的,按第20条[争议解决]处理。13.1发包人变更权第13条变更与调整12.4.3发包人无故拖延给予承包人进行调查、调整或修补所需的进入工程或区段工程的许可,并造成承包人费用增加的,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12.4.2对未能通过竣工后试验的工程或区段工程,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建议,由承包人对该工程或区段工程进行调整或修补。发包人收到建议后,可向承包人发出通知,指示其在发包人方便的合理时间进入工程或区段工程进行调查、调整或修补,并为承包人的进入提供方便。承包人提出建议,但未在缺陷责任期内收到上述发包人通知的,相关工程或区段工程应视为已通过该竣工后试验。
13.3.1发包人提出变更13.3变更程序13.2.3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缩短了工期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双方可以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的约定进行利益分享。13.2.2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工程师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合理化建议后7天内审查完毕并报送发包人,发现其中存在技术上的缺陷,应通知承包人修改。发包人应在收到工程师报送的合理化建议后7天内审批完毕。合理化建议经发包人批准的,工程师应及时发出变更指示,由此引起的合同价格调整按照第13.3.3项[变更估价]约定执行。发包人不同意变更的,工程师应书面通知承包人。13.2.1承包人提出合理化建议的,应向工程师提交合理化建议说明,说明建议的内容、理由以及实施该建议对合同价格和工期的影响。13.2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变更估价按照本款约定处理:13.3.3.1变更估价原则13.3.3变更估价承包人收到工程师下达的变更指示后,认为不能执行,应在合理期限内提出不能执行该变更指示的理由。承包人认为可以执行变更的,应当书面说明实施该变更指示需要采取的具体措施及对合同价格和工期的影响,且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第13.3.3项[变更估价]约定确定变更估价。13.3.2变更执行发包人提出变更的,应通过工程师向承包人发出书面形式的变更指示,变更指示应说明计划变更的工程范围和变更的内容。
13.3.3.2变更估价程序3)价格清单中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该工程项目应按成本加利润原则调整适用新的费率或价格。2)价格清单中没有适用但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项目的费率或价格;1)价格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程项目的,应采用该项目的费率和价格;(2)合同中包含价格清单,合同价格按照如下规则调整:(1)合同中未包含价格清单,合同价格应按照所执行的变更工程的成本加利润调整;
13.4.1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13.4暂估价因变更引起工期变化的,合同当事人均可要求调整合同工期,由合同当事人按照第3.6款[商定或确定]并参考工程所在地的工期定额标准确定增减工期天数。13.3.4变更引起的工期调整因变更引起的价格调整应计入最近一期的进度款中支付。承包人应在收到变更指示后14天内,向工程师提交变更估价申请。工程师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变更估价申请后7天内审查完毕并报送发包人,工程师对变更估价申请有异议,通知承包人修改后重新提交。发包人应在承包人提交变更估价申请后14天内审批完毕。发包人逾期未完成审批或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承包人提交的变更估价申请。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暂估价合同订立和履行迟延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因承包人原因导致暂估价合同订立和履行迟延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承包人具备实施暂估价项目的资格和条件的,经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一致后,可由承包人自行实施暂估价项目,具体的协商和估价程序以及发包人和承包人权利义务关系可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确定后的暂估价项目金额与价格清单中所列暂估价的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应列入合同价格。13.4.2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具体的招标程序以及发包人和承包人权利义务关系可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暂估价项目的中标金额与价格清单中所列暂估价的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应列入合同价格。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作为招标人的,与组织招标工作有关的费用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由承包人作为招标人的,招标文件、评标方案、评标结果应报送发包人批准。与组织招标工作有关的费用应当被认为已经包括在承包人的签约合同价中。
发包人根据上述(1)和(或)(2)指示支付暂列金额的,可以要求承包人提交其供应商提供的全部或部分要实施的工程或拟购买的工程设备、材料、工作或服务的项目报价单。发包人可以发出通知指示承包人接受其中的一个报价或指示撤销支付,发包人在收到项目报价单的7天内未作回应的,承包人应有权自行接受其中任何一个报价。(2)承包人购买的工程设备、材料、工作或服务,应支付包括承包人已付(或应付)的实际金额以及相应的管理费等费用和利润(管理费和利润应以实际金额为基数根据合同约定的费率(如有)或百分比计算)。(1)发包人根据第13.1款[发包人变更权]指示变更,决定对合同价格和付款计划表(如有)进行调整的、由承包人实施的工作(包括要提供的工程设备、材料和服务);对于每笔暂列金额,发包人可以指示用于下列支付: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每一笔暂列金额只能按照发包人的指示全部或部分使用,并对合同价格进行相应调整。付给承包人的总金额应仅包括发包人已指示的,与暂列金额相关的工作、货物或服务的应付款项。13.5暂列金额
(2)投入该工作的所有人员的姓名、专业、工种、级别和耗用工时;(1)工作名称、内容和数量;13.6.2采用计日工计价的任何一项工作,承包人应在该项工作实施过程中,每天提交以下报表和有关凭证报送工程师审查:13.6.1需要采用计日工方式的,经发包人同意后,由工程师通知承包人以计日工计价方式实施相应的工作,其价款按列入价格清单或预算书中的计日工计价项目及其单价进行计算;价格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应的计日工单价的,按照合理的成本与利润构成的原则,由工程师按照第3.6款[商定或确定]确定计日工的单价。13.6计日工每份包含暂列金额的文件还应包括用以证明暂列金额的所有有效的发票、凭证和账户或收据。
13.7.1基准日期后,法律变化导致承包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所需要的费用发生除第13.8款[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约定以外的增加时,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减少时,应从合同价格中予以扣减。基准日期后,因法律变化造成工期延误时,工期应予以顺延。13.7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计日工由承包人汇总后,列入最近一期进度付款申请单,由工程师审查并经发包人批准后列入进度付款。(5)其他有关资料和凭证。(4)投入该工作的施工设备型号、台数和耗用台时;(3)投入该工作的材料类别和数量;
13.8.2发包人与承包人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采用《价格指数权重表》的,适用本项约定。13.8.1主要工程材料、设备、人工价格与招标时基期价相比,波动幅度超过合同约定幅度的,双方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调整方式调整。13.8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13.7.4因法律变化而需要对工程的实施进行任何调整的,承包人应迅速通知发包人,或者发包人应迅速通知承包人,并附上详细的辅助资料。发包人接到通知后,应根据第13.3款[变更程序]发出变更指示。13.7.3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在工期延误期间出现法律变化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13.7.2因法律变化引起的合同价格和工期调整,合同当事人无法达成一致的,由工程师按第3.6款[商定或确定]的约定处理。
A---定值权重(即不调部分的权重);PO---付款证书中承包人应得到的已完成工作量的金额。此项金额应不包括价格调整、不计质量保证金的预留和支付、预付款的支付和扣回。第13条[变更与调整]约定的变更及其他金额已按当期价格计价的,也不计在内;公式中:△P---需调整的价格差额;(1)价格调整公式13.8.2.1双方当事人可以将部分主要工程材料、工程设备、人工价格及其他双方认为应当根据市场价格调整的费用列入附件6[价格指数权重表],并根据以下公式计算差额并调整合同价格:
在计算调整差额时得不到当期价格指数的,可暂用上一次价格指数计算,并在以后的付款中再按实际价格指数进行调整。(2)暂时确定调整差额以上价格调整公式中的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在投标函附录价格指数和权重表中约定。价格指数应首先采用投标函附录中载明的有关部门提供的价格指数,缺乏上述价格指数时,可采用有关部门提供的价格代替。F01;F02;F03;……F0n---各可调因子的基本价格指数,指基准日期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Ft1;Ft2;Ft3;……Ftn---各可调因子的当期价格指数,指付款证书相关周期最后一天的前42天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B1;B2;B3;……Bn---各可调因子的变值权重(即可调部分的权重)为各可调因子在投标函投标总报价中所占的比例,且A+B1+B2+B3+……+Bn=1;
由于发包人原因未在约定的工期内竣工的,则对原约定竣工日期后继续施工的工程,在使用本款第(1)目价格调整公式时,应采用原约定竣工日期与实际竣工日期的两个价格指数中较高的一个作为当期价格指数。(5)发包人引起的工期延误后的价格调整因承包人原因未在约定的工期内竣工的,则对原约定竣工日期后继续施工的工程,在使用本款第(1)项价格调整公式时,应采用原约定竣工日期与实际竣工日期的两个价格指数中较低的一个作为当期价格指数。(4)承包人原因工期延误后的价格调整按第13.1款[发包人变更权]约定的变更导致原定合同中的权重不合理的,由工程师与承包人和发包人协商后进行调整。(3)权重的调整
14.1.2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14.1.1除专用合同条件中另有约定外,本合同为总价合同,除根据第13条[变更与调整],以及合同中其它相关增减金额的约定进行调整外,合同价格不做调整。14.1合同价格形式第14条合同价格与支付13.8.3双方约定采用其他方式调整合同价款的,以专用合同条件约定为准。13.8.2.2未列入《价格指数权重表》的费用不因市场变化而调整。
14.2.1预付款支付14.2预付款14.1.3合同约定工程的某部分按照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进行支付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的约定进行计量和估价,并据此调整合同价格。(3)价格清单列出的任何数量仅为估算的工作量,不得将其视为要求承包人实施的工程的实际或准确的工作量。在价格清单中列出的任何工作量和价格数据应仅限用于变更和支付的参考资料,而不能用于其他目的。(2)承包人应支付根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应由其支付的各项税费,除第13.7款[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约定外,合同价格不应因任何这些税费进行调整;(1)工程款的支付应以合同协议书约定的签约合同价格为基础,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调整;
发包人在工程款中逐期扣回预付款后,预付款担保额度应相应减少,但剩余的预付款担保金额不得低于未被扣回的预付款金额。发包人指示承包人提供预付款担保的,承包人应在发包人支付预付款7天前提供预付款担保,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除外。预付款担保可采用银行保函、担保公司担保等形式,具体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在预付款完全扣回之前,承包人应保证预付款担保持续有效。14.2.2预付款担保发包人逾期支付预付款超过7天的,承包人有权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催告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7天内仍未支付的,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并按第15.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执行。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预付款在进度付款中同比例扣回。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前,提前解除合同的,尚未扣完的预付款应与合同价款一并结算。预付款的额度和支付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约定执行。预付款应当专用于承包人为合同工程的设计和工程实施购置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修建临时设施以及组织施工队伍进场等合同工作。
1)截至本次付款周期内已完成工作对应的金额;(2)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每月月末向工程师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该进度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下列内容:人工费应按月支付,工程师应在收到承包人人工费付款申请单以及相关资料后7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后7天内完成审批并向承包人签发人工费支付证书,发包人应在人工费支付证书签发后7天内完成支付。已支付的人工费部分,发包人支付进度款时予以相应扣除。(1)人工费的申请14.3.1工程进度付款申请14.3工程进度款
7)对已签发的进度款支付证书中出现错误的修正,应在本次进度付款中支付或扣除的金额;6)根据第19条[索赔]应增加和扣减的索赔金额;5)根据第14.6.2项[质量保证金的预留]约定应预留的质量保证金金额;4)根据第14.2款[预付款]约定应支付的预付款和扣减的返还预付款;3)根据第13条[变更与调整]应增加和扣减的变更金额;2)扣除依据本款第(1)目约定中已扣除的人工费金额;
发包人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不表明发包人已同意、批准或接受了承包人完成的相应部分的工作。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进度款支付证书签发后14天内完成支付,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按照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支付利息;逾期支付超过56天的,按照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两倍支付利息。工程师对承包人的进度付款申请单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承包人应提交修正后的进度付款申请单。工程师应在收到承包人修正后的进度付款申请单及相关资料后7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工程师报送的进度付款申请单及相关资料后7天内,向承包人签发无异议部分的进度款支付证书。存在争议的部分,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工程师应在收到承包人进度付款申请单以及相关资料后7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后7天内完成审批并向承包人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发包人逾期(包括因工程师原因延误报送的时间)未完成审批且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已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14.3.2进度付款审核和支付8)根据合同约定应增加和扣减的其他金额。
(1)付款计划表中所列的每期付款金额,应为第14.3.1项[工程进度付款申请]每期进度款的估算金额;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付款计划表按如下要求编制:14.4.1付款计划表的编制要求14.4付款计划表在对已签发的进度款支付证书进行阶段汇总和复核中发现错误、遗漏或重复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均有权提出修正申请。经发包人和承包人同意的修正,应在下期进度付款中支付或扣除。14.3.3进度付款的修正
(3)发包人逾期未完成付款计划表审批的,也未及时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的,则承包人提交的付款计划表视为已经获得发包人批准。(2)工程师应在收到付款计划表后7天内完成审核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经工程师审核的付款计划表后7天内完成审批,经发包人批准的付款计划表为有约束力的付款计划表。(1)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根据第8.4款[项目进度计划]约定的项目进度计划、签约合同价和工程量等因素对总价合同进行分解,确定付款期数、计划每期达到的主要形象进度和(或)完成的主要计划工程量(含设计、采购、施工、竣工试验和竣工后试验等)等目标任务,编制付款计划表。其中人工费应按月确定付款期和付款计划。承包人应当在收到工程师和发包人批准的项目进度计划后7天内,将付款计划表及编制付款计划表的支持性资料报送工程师。14.4.2付款计划表的编制与审批(3)不采用付款计划表的,承包人应向工程师提交按季度编制的支付估算付款计划表,用于支付参考。(2)实际进度与项目进度计划不一致的,合同当事人可按照第3.6款[商定或确定]修改付款计划表;
(2)发包人已支付承包人的款项;(1)竣工结算合同价格;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竣工结算申请单应包括以下内容: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42天内向工程师提交竣工结算申请单,并提交完整的结算资料,有关竣工结算申请单的资料清单和份数等要求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14.5.1竣工结算申请14.5竣工结算
(2)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签发竣工付款证书后的14天内,完成对承包人的竣工付款。发包人逾期支付的,按照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支付违约金;逾期支付超过56天的,按照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两倍支付违约金。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书后28天内未完成审批且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发包人认可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并自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后第29天起视为已签发竣工付款证书。(1)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工程师应在收到竣工结算申请单后14天内完成核查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工程师提交的经审核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后14天内完成审批,并由工程师向承包人签发经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工程师或发包人对竣工结算申请单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承包人应提交修正后的竣工结算申请单。14.5.2竣工结算审核(4)发包人应支付承包人的合同价款。(3)采用第14.6.1项[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第(2)种方式提供质量保证金的,应当列明应预留的质量保证金金额;采用第14.6.1项[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中其他方式提供质量保证金的,应当按第14.6款[质量保证金]提供相关文件作为附件;
14.6质量保证金扫尾工作的缺陷责任期按第11条[缺陷责任与保修]处理。承包人未能按照扫尾工作清单约定的完成时间完成扫尾工作的,视为承包人原因导致的工程质量缺陷按照第11.3款[缺陷调查]处理。承包人完成扫尾工作清单中的内容应取得的费用包含在第14.5.1项[竣工结算申请]及第14.5.2项[竣工结算审核]中一并结算。经双方协商,部分工作在工程竣工验收后进行的,承包人应当编制扫尾工作清单,扫尾工作清单中应当列明承包人应当完成的扫尾工作的内容及完成时间。14.5.3扫尾工作清单(3)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有异议的,对于有异议部分应在收到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后7天内提出异议,并由合同当事人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方式和程序进行复核,或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对于无异议部分,发包人应签发临时竣工付款证书,并按本款第(2)项完成付款。承包人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发包人的审批结果。
(3)双方约定的其他方式。(2)预留相应比例的工程款;(1)提交工程质量保证担保;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有以下三种方式:14.6.1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经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提供质量保证金的,应在专用合同条件中予以明确。在工程项目竣工前,承包人已经提供履约担保的,发包人不得同时要求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
(3)双方约定的其他预留方式。(2)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预留质量保证金;(1)按专用合同条件的约定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预留,直至预留的质量保证金总额达到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金额或比例为止。在此情形下,质量保证金的计算基数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双方约定采用预留相应比例的工程款方式提供质量保证金的,质量保证金的预留有以下三种方式:14.6.2质量保证金的预留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质量保证金原则上采用上述第(1)种方式,且承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7天内,向发包人提交工程质量保证担保。承包人提交工程质量保证担保时,发包人应同时返还预留的作为质量保证金的工程价款(如有)。但不论承包人以何种方式提供质量保证金,累计金额均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14.7最终结清发包人和承包人对质量保证金预留、返还以及工程维修质量、费用有争议的,按本合同第20条[争议解决]约定的争议和纠纷解决程序处理。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质量保证金申请后,应于7天内将质量保证金返还承包人,逾期未返还的,应承担违约责任。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质量保证金申请后7天内不予答复,视同认可承包人的返还质量保证金申请。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认真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缺陷责任期满,发包人根据第11.6款[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向承包人颁发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后,承包人可向发包人申请返还质量保证金。14.6.3质量保证金的返还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质量保证金的预留原则上采用上述第(1)种方式。如承包人在发包人签发竣工付款证书后28天内提交工程质量保证担保,发包人应同时返还预留的作为质量保证金的工程价款。发包人在返还本条款项下的质量保证金的同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存款基准利率支付利息。
(1)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14天内完成审批并向承包人颁发最终结清证书。发包人逾期未完成审批,又未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且自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15天起视为已颁发最终结清证书。14.7.2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2)发包人对最终结清申请单内容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修正后的最终结清申请单。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最终结清申请单应列明质量保证金、应扣除的质量保证金、缺陷责任期内发生的增减费用。(1)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颁发后7天内,按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份数向发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14.7.1最终结清申请单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属于发包人违约:15.1.1发包人违约的情形15.1发包人违约第15条违约(3)承包人对发包人颁发的最终结清证书有异议的,按第20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办理。(2)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颁发最终结清证书后7天内完成支付。发包人逾期支付的,按照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支付利息;逾期支付超过56天的,按照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两倍支付利息。
(6)发包人明确表示或者以其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5)工程师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4)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工程暂停施工的;(3)发包人违反第13.1.1项约定,自行实施被取消的工作或转由他人实施的;(2)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1)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开始工作日期延误的;
15.2承包人违约发包人应承担因其违约给承包人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此外,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件中另行约定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15.1.3发包人违约的责任发包人发生除第15.1.1项第(6)目以外的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通知,要求发包人采取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28天内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承包人有权暂停相应部位工程实施,并通知工程师。15.1.2通知改正(7)发包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他义务的。
(4)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3)承包人违反约定采购和使用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2)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进行转包或违法分包的;(1)承包人的原因导致的承包人文件、实施和竣工的工程不符合法律法规、工程质量验收标准以及合同约定;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况之一的,属于承包人违约:15.2.1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10)承包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他义务的。(9)承包人明确表示或者以其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8)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未能在合理期限对工程缺陷进行修复,或拒绝按发包人指示进行修复的;(7)由于承包人原因未能通过竣工试验或竣工后试验的;(6)承包人未能按项目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造成工期延误;(5)承包人未经工程师批准,擅自将已按合同约定进入施工现场的施工设备、临时设施或材料撤离施工现场;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一方当事人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15.3第三人造成的违约承包人应承担因其违约行为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此外,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件中另行约定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15.2.3承包人违约的责任承包人发生除第15.2.1项第(7)目、第(9)目约定以外的其他违约情况时,工程师可在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合理期限内向承包人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改正。15.2.2通知改正
(2)承包人未能遵守第4.5款[分包]有关分包和转包的约定;(1)承包人未能遵守第4.2款[履约担保]的约定;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有权基于下列原因,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解除合同,解除通知中应注明是根据第16.1.1项发出的,发包人应在发出正式解除合同通知14天前告知承包人其解除合同意向,除非承包人在收到该解除合同意向通知后14天内采取了补救措施,否则发包人可向承包人发出正式解除合同通知立即解除合同。解除日期应为承包人收到正式解除合同通知的日期,但在第(5)目的情况下,发包人无须提前告知承包人其解除合同意向,可直接发出正式解除合同通知立即解除合同:16.1.1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16.1由发包人解除合同第16条合同解除
(8)因承包人的原因暂停工作超过56天且暂停影响到整个工程,或因承包人的原因暂停工作超过182天;(7)未能通过的竣工试验、未能通过的竣工后试验,使工程的任何部分和(或)整个工程丧失了主要使用功能、生产功能;(6)承包人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或经发包人以书面形式通知其履约后仍未能依约履行合同、或以不适当的方式履行合同;(5)承包人破产、停业清理或进入清算程序,或情况表明承包人将进入破产和(或)清算程序,已有对其财产的接管令或管理令,与债权人达成和解,或为其债权人的利益在财产接管人、受托人或管理人的监督下营业,或采取了任何行动或发生任何事件(根据有关适用法律)具有与前述行动或事件相似的效果;(4)工程质量有严重缺陷,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使修复开始日期拖延达28天以上;(3)承包人实际进度明显落后于进度计划,并且未按发包人的指令采取措施并修正进度计划;
(2)经发包人批准,承包人应将与被解除合同相关的和正在执行的分包合同及相关的责任和义务转让至发包人和(或)发包人指定方的名下,包括永久性工程及工程物资,以及相关工作;(1)除了为保护生命、财产或工程安全、清理和必须执行的工作外,停止执行所有被通知解除的工作,并将相关人员撤离现场;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按以下约定执行:16.1.2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后承包人的义务(10)工程师根据第15.2.2项[通知改正]发出整改通知后,承包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限内仍不纠正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9)承包人未能遵守第8.2款[竣工日期]规定,延误超过182天;
(1)合同解除后,按第3.6款[商定或确定]商定或确定承包人实际完成工作对应的合同价款,以及承包人已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等的价值;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合同解除的,则合同当事人应在合同解除后28天内完成估价、付款和清算,并按以下约定执行:16.1.3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后的估价、付款和结算(5)移交相应实施阶段已经付款的并已完成的和尚待完成的设计文件、图纸、资料、操作维修手册、施工组织设计、质检资料、竣工资料等;(4)将发包人提供的所有信息及承包人为本工程编制的设计文件、技术资料及其它文件移交给发包人。在承包人留有的资料文件中,销毁与发包人提供的所有信息相关的数据及资料的备份;(3)移交已完成的永久性工程及负责已运抵现场的工程物资。在移交前,妥善做好己完工程和已运抵现场的工程物资的保管、维护和保养;
16.1.4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合同权益转让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有权暂停对承包人的付款,查清各项付款和已扣款项,发包人和承包人未能就合同解除后的清算和款项支付达成一致的,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5)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合同解除后进行清算,出具最终结清付款证书,结清全部款项。(4)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的指示完成现场的清理和撤离;(3)合同解除后,因解除合同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2)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支付的违约金;
(2)在第14条规定的付款时间到期后42天内,承包人仍未收到应付款项;(1)承包人就发包人未能遵守第2.5.2项关于发包人的资金安排发出通知后42天内,仍未收到合理的证明;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有权基于下列原因,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解除合同,解除通知中应注明是根据第16.2.1项发出的,承包人应在发出正式解除合同通知14天前告知发包人其解除合同意向,除非发包人在收到该解除合同意向通知后14天内采取了补救措施,否则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正式解除合同通知立即解除合同。解除日期应为发包人收到正式解除合同通知的日期,但在第(5)目的情况下,承包人无须提前告知发包人其解除合同意向,可直接发出正式解除合同通知立即解除合同:16.2.1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16.2由承包人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可以继续完成工程,和(或)安排第三人完成。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将其为实施合同而订立的材料和设备的订货合同或任何服务合同利益转让给发包人,并在承包人收到解除合同通知后的14天内,依法办理转让手续。发包人和(或)第三人有权使用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临时工程、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文件。
(8)因发包人的原因暂停工作超过56天且暂停影响到整个工程,或因发包人的原因暂停工作超过182天的;(7)发包人未能执行第15.1.2项[通知改正]的约定,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6)发包人未能遵守第2.5.3项的约定提交支付担保;(5)发包人破产、停业清理或进入清算程序,或情况表明发包人将进入破产和(或)清算程序或发包人资信严重恶化,已有对其财产的接管令或管理令,与债权人达成和解,或为其债权人的利益在财产接管人、受托人或管理人的监督下营业,或采取了任何行动或发生任何事件(根据有关适用法律)具有与前述行动或事件相似的效果;(4)发承包双方订立本合同协议书后的84天内,承包人未收到根据第8.1款[开始工作]的开始工作通知;(3)发包人实质上未能根据合同约定履行其义务,构成根本性违约;
(2)向发包人移交承包人已获得支付的承包人文件、生产设备、材料和其他工作;(1)除为保护生命、财产、工程安全的工作外,停止所有进一步的工作;承包人因执行该保护工作而产生费用的,由发包人承担;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按以下约定执行:16.2.2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后承包人的义务发包人接到承包人解除合同意向通知后14天内,发包人随后给予了付款,或同意复工、或继续履行其义务、或提供了支付担保等,承包人应尽快安排并恢复正常工作;因此造成工期延误的,竣工日期顺延;承包人因此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9)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开始工作日期迟于承包人收到中标通知书(或在无中标通知书的情况下,订立本合同之日)后第84天的。
(3)承包人为完成工程所发生的,而发包人未支付的金额;(2)承包人为工程施工订购并已付款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的价款;发包人付款后,该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归发包人所有;(1)合同解除前所完成工作的价款;承包人按照本款约定解除合同的,发包人应在解除合同后28天内支付下列款项,并退还履约担保:16.2.3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后的付款(3)从现场运走除为了安全需要以外的所有属于承包人的其他货物,并撤离现场。
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与工程有关的已购材料、工程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并将施工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现场,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8)因解除合同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7)按照合同约定应返还的质量保证金;(6)按照合同约定应当支付给承包人的其他款项;(5)按照合同约定在合同解除前应支付的违约金;(4)承包人撤离施工现场以及遣散承包人人员的款项;
第17条不可抗力双方对解除合同或解除合同后的结算有争议的,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16.3.2解除合同的争议合同解除后,由发包人或由承包人解除合同的结算及结算后的付款约定仍然有效,直至解除合同的结算工作结清。16.3.1结算约定依然有效16.3合同解除后的事项
17.3将损失减至最小的义务不可抗力持续发生的,合同一方当事人应每隔28天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工程师提交中间报告,说明不可抗力和履行合同受阻的情况,并于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28天内提交最终报告及有关资料。合同一方当事人觉察或发现不可抗力事件发生,使其履行合同义务受到阻碍时,有义务立即通知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工程师,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证明。17.2不可抗力的通知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可避免、不能克服且不能提前防备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骚乱、戒严、暴动、战争和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的其他情形。17.1不可抗力的定义
(3)发包人和承包人各自承担其人员伤亡及其他财产损失;(2)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的损坏由承包人承担;(1)永久工程,包括已运至施工现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害,以及因工程损害造成的第三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等后果,由合同当事人按以下原则承担:17.4不可抗力后果的承担不可抗力发生后,合同当事人均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使不可抗力对履行合同造成的损失减至最小。另一方全力协助并采取措施,需暂停实施的工作,立即停止。任何一方当事人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分包人根据分包合同的约定,有权获得更多或者更广的不可抗力而免除某些义务时,承包人不得以分包合同中不可抗力约定向发包人抗辩免除其义务。17.5不可抗力影响分包人不可抗力引起的后果及造成的损失由合同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各自承担。不可抗力发生前已完成的工程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支付。(6)承包人在停工期间按照工程师或发包人要求照管、清理和修复工程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5)因不可抗力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发包人指示赶工的,由此增加的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4)因不可抗力影响承包人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已经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的,应当顺延工期,由此导致承包人停工的费用损失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合理分担,停工期间必须支付的现场必要的工人工资由发包人承担;
(4)承包人撤离施工现场以及遣散承包人人员的费用;(3)发包人指示承包人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而产生的费用,或因不能退货或解除合同而产生的损失;(2)承包人为工程订购的并已交付给承包人,或承包人有责任接受交付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的价款;当发包人支付上述费用后,此项材料、工程设备与其他物品应成为发包人的财产,承包人应将其交由发包人处理;(1)合同解除前承包人已完成工作的价款;因单次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履行连续超过84天或累计超过140天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均有权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按照第10.5款[竣工退场]的规定进行。由双方当事人按照第3.6款[商定或确定]商定或确定发包人应支付的款项,该款项包括:17.6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18.1设计和工程保险第18条保险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当在商定或确定上述款项后28天内完成上述款项的支付。(7)双方商定或确定的其他款项。(6)扣减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应向发包人支付的款项;(5)按照合同约定在合同解除前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其他款项;
18.2.3发包人和承包人可以为其施工现场的全部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支付保险费,包括其员工及为履行合同聘请的第三方的人员,具体事项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件约定。18.2.2承包人应依照法律规定为其履行合同雇用的全部人员办理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分包人及由承包人为履行合同聘请的第三方雇用的全部人员依法办理工伤保险。18.2.1发包人应依照法律规定为其在施工现场的雇用人员办理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工程师及由发包人为履行合同聘请的第三方在施工现场的雇用人员依法办理工伤保险。18.2工伤和意外伤害保险18.1.2双方应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的约定投保第三者责任险,并在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颁发前维持其持续有效。第三者责任险最低投保额应在专用合同条件内约定。18.1.1双方应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的约定向双方同意的保险人投保建设工程设计责任险、建筑安装工程一切险等保险。具体的投保险种、保险范围、保险金额、保险费率、保险期限等有关内容应当在专用合同条件中明确约定。
18.5.1持续保险18.5对各项保险的一般要求发包人应按照工程总承包模式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和专用合同条件约定,投保其他保险并保持保险有效,其投保费用发包人自行承担。承包人应按照工程总承包模式所适用法律法规和专用合同条件约定投保相应保险并保持保险有效,其投保费用包含在合同价格中,但在合同执行过程中,新颁布适用的法律法规规定由承包人投保的强制保险,应根据本合同第13条[变更与调整]的约定增加合同价款。18.4其他保险承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的约定为运抵现场的施工设备、材料、工程设备和临时工程等办理财产保险,保险期限自上述货物运抵现场至其不再为工程所需要为止。18.3货物保险
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某项保险,导致受益人未能得到足额赔偿的,由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负责按照原应从该项保险得到的保险金数额进行补足。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或未能使保险持续有效的,则另一方当事人可代为办理,所需费用由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承担。18.5.3未按约定投保的补救合同当事人应及时向另一方当事人提交其已投保的各项保险的凭证和保险单复印件,保险单必须与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条件保持一致。18.5.2保险凭证合同当事人应与保险人保持联系,使保险人能够随时了解工程实施中的变动,并确保按保险合同条款要求持续保险。
19.1索赔的提出第19条索赔双方按本条规定投保不减少双方在合同下的其他义务。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应按照保险合同规定的条件和期限及时向保险人报告。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及时通知对方。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任何一方当事人变更除工伤保险之外的保险合同时,应事先征得另一方当事人同意,并通知工程师。18.5.4通知义务
(5)承包人作为索赔方时,其索赔意向通知书、索赔报告及相关索赔文件应向工程师提出;发包人作为索赔方时,其索赔意向通知书、索赔报告及相关索赔文件可自行向承包人提出或由工程师向承包人提出。(4)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28天内,索赔方应向对方递交最终索赔报告,说明最终要求索赔的追加付款金额、延长缺陷责任期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3)索赔事件具有持续影响的,索赔方应每月递交延续索赔通知,说明持续影响的实际情况和记录,列出累计的追加付款金额、延长缺陷责任期和(或)工期延长天数;(2)索赔方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28天内,向对方正式递交索赔报告;索赔报告应详细说明索赔理由以及要求追加的付款金额、延长缺陷责任期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1)索赔方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对方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并说明发生索赔事件的事由;索赔方未在前述28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追加/减少付款、延长缺陷责任期和(或)延长工期的权利;根据合同约定,任意一方认为有权得到追加/减少付款、延长缺陷责任期和(或)延长工期的,应按以下程序向对方提出索赔:
(1)承包人收到发包人提交的索赔报告后,应及时审查索赔报告的内容、查验发包人证明材料;19.3发包人索赔的处理程序(3)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发包人应在作出索赔处理结果答复后28天内完成支付。承包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2)工程师应按第3.6款[商定或确定]商定或确定追加的付款和(或)延长的工期,并在收到上述索赔报告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及时书面告知发包人,并在42天内,将发包人书面认可的索赔处理结果答复承包人。工程师在收到索赔报告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42天内不予答复的,视为认可索赔。(1)工程师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索赔报告后,应及时审查索赔报告的内容、查验承包人的记录和证明材料,必要时工程师可要求承包人提交全部原始记录副本。19.2承包人索赔的处理程序
第20条争议解决(2)承包人按第14.7款[最终结清]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中,只限于提出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发生的索赔。提出索赔的期限均自接受最终结清证书时终止。(1)承包人按第14.5款[竣工结算]约定接收竣工付款证书后,应被认为已无权再提出在合同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所发生的任何索赔。19.4提出索赔的期限(3)发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发包人可从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合同价款中扣除赔付的金额或延长缺陷责任期;发包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第20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2)承包人应在收到上述索赔报告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42天内,将索赔处理结果答复发包人。承包人在收到索赔通知书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42天内不予答复的,视为认可索赔。
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采取争议评审方式及评审规则解决争议的,按下列约定执行:20.3争议评审合同当事人可以就争议请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或其他第三方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经双方签字盖章后作为合同补充文件,双方均应遵照执行。20.2调解合同当事人可以就争议自行和解,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经双方签字并盖章后作为合同补充文件,双方均应遵照执行。20.1和解
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共同书面请求争议评审小组,就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出现争议的情况提供协助或进行非正式讨论,争议评审小组应给出公正的意见或建议。20.3.2争议的避免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争议评审员报酬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各承担一半。选择一名争议评审员的,由合同当事人共同确定;选择三名争议评审员的,各自选定一名,第三名成员由合同当事人共同确定或由合同当事人委托已选定的争议评审员共同确定,为首席争议评审员。争议评审员为一人且合同当事人未能达成一致的,或争议评审员为三人且合同当事人就首席争议评审员未能达成一致的,由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评审机构指定。合同当事人可以共同选择一名或三名争议评审员,组成争议评审小组。如专用合同条件未对成员人数进行约定,则应由三名成员组成。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合同当事人应当自合同订立后28天内,或者争议发生后14天内,选定争议评审员。20.3.1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
争议评审小组作出的书面决定经合同当事人签字确认后,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双方应遵照执行。20.3.4争议评审小组决定的效力合同当事人可在任何时间将与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共同提请争议评审小组进行评审。争议评审小组应秉持客观、公正原则,充分听取合同当事人的意见,依据相关法律、规范、标准、案例经验及商业惯例等,自收到争议评审申请报告后14天或争议评审小组建议并经双方同意的其他期限内作出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件中对本项事项另行约定。20.3.3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争议评审小组在此类非正式讨论上给出的任何意见或建议,无论是口头还是书面的,对发包人和承包人不具有约束力,争议评审小组在之后的争议评审程序或决定中也不受此类意见或建议的约束。此类协助或非正式讨论可在任何会议、施工现场视察或其他场合进行,并且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应出席。
(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1)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产生的争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以下一种方式解决争议:20.4仲裁或诉讼任何一方当事人不接受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并不影响暂时执行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直到在后续的采用其他争议解决方式中对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进行了改变。任何一方当事人不接受争议评审小组决定或不履行争议评审小组决定的,双方可选择采用其他争议解决方式。
1.1.1合同1.1词语定义和解释第1条一般约定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件合同有关争议解决的条款独立存在,合同的不生效、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有关争议解决条款的效力。20.5争议解决条款效力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为:1.5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适用于合同的其他规范性文件:执行现行包括国家、省和市现行的施工规范、技术规范、质量标准及有关操作规程。发包人不承担由于承包人违反或不遵守上述法律而导致的罚款和责任。1.3法律1.1.1.10其他合同文件:指经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构成合同文件的其他文件,包括施工图预算价、各阶段图纸、变更、洽商会议纪要等。
(6)施工图预算价;(5)图纸及各阶段提供的设计资料;(4)专用合同条款;(3)中标通知书;(2)合同协议书;(1)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共同签署的补充协议与修正文件;
1.6.1发包人文件的提供1.6文件的提供和照管(10)合同条件约定的其他文件及经双方确认进入合同的其他文件。(9)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8)通用合同条款;(7)招标文件及答疑;
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供符合发包人要求的设计施工图纸成果和其它技术资料10套,并提供装有全部设计资料的电子文件3套(如发包人需增加份数,承包人应无条件满足)。1.6.2.1本项目由承包人设计方分包负责该项目所有工程内容的施工图设计(含施工图预算编制),承包人设计方按其投标承诺的设计进度计划提交施工图设计文件及预算书,同时接受审查等,并应对其未能按时提交相关图纸文件而造成的工期延误负责。1.6.2承包人文件的提供承包人使用发包人的资料,须作出计算复核和指出错误,否则由此产生的责任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如下项目基础资料。
序号 | 名称 | 提交时间 | 份数 |
1 | 建设用地现状图(dwg 格式)(如有) | 合同签订后 5 个日历天内 | 1 |
2 | 工程场地的基准坐标资料(包括基准控制点、基准控制标高 和基准坐标控制线),(如有) | 开工前 | 1 |
3 | 项目建设需求(发包人要求)、初步勘察及初步设计资料 | 合同签订后 5 个日历天内 | 1 |
4 | 工程地质报告(如有) | 合同签订后 5 个日历天内 | 1 |
5 | 项目立项批复 | 合同签订后 5 个日历天内 | 1 |
6 | 规划选址意见书或规划条件(如有) | 合同签订后 5 个日历天内 | 1 |
7 | 提供《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图附件(用地红线坐标、 道路红线坐标图)(如有) | 合同签订后 5 个日历天内 | 1 |
(3)合理安排施工现场并满足现行规范、文件等要求。(2)变更、技术核定、修改设计、补充设计等。(1)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1.6.2.4承包人在本工程服务期内需提供:1.6.2.3如果某工程、工艺或工作国内没有相应标准或规范,承包人应在该工程、工艺或工作开始10天前以书面形式报告监理人,并按监理人的指示执行。1.6.2.2承包人应购买实施本工程所需要的所有标准或规范,并在工地现场保存完整的一套,以备发包人和监理人查阅。
1.6.2.5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和发包人的要求提交项目相关报表的类别、名称、报告期、时间和份数:(包括及不限于以下内容)(7)竣工图。(6)施工期的技术档案资料。(5)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4)其他按合同要求应由承包人提供的资料和服务。
序号 | 名称 | 提交时间 | 份数 |
1 | 项目建设总体进度计划表及年度、季度进度计划表,项目建设总体进度网络图 | 收到中标通知书后3天内 | 发包人3份监理人2份 |
2 | 项目建设资金使用计划表(年度、季度、月度) | 收到中标通知书后3天内 | 发包人3份监理人2份 |
3 | 设计进度计划表 | 收到中标通知书后3天内 | 发包人3份监理人2份 |
4 | 总体施工组织设计 | 出施工图后5天 | 发包人3份监理人2份 |
5 | 施工进度计划表(总体、年度、季度、月度) | 开工前15天 | 发包人3份监理人2份 |
6 | 施工人力资源计划一览表(总体、年度、季度、月度) | 开工前15天 | 发包人3份监理人2份 |
7 | 每月提交月工程的进度报表 | 每月20日 | 发包人3份监理人2份 |
8 | 每月提交工程进度款支付申请 | 每月25日前 | 发包人3份监理人2份 |
9 | 竣工试验方案 | 试验前20日 | 发包人3份监理人2份 |
10 | 竣工验收资料 | 竣工验收交档后3天 | 发包人3份监理人1份 |
(3)依法分包招标及进场时间,材料设备采购及到货时间;(2)重要的现场外工作,例如由承包人或分包人进行的预制工程,连同预计各工作所需的时间;(1)各工种在工程各部位施工的进度要求说明;1.6.2.7承包人提交的施工进度计划形式应包括关键线路网络计划图和横道进度计划图,要求能明示其施工前期的准备、施工阶段和施工顺序,以及每一进度阶段的预计时间,进度计划中还应考虑冬季、雨季停工时间。还应显示出承包人及其分包人及交叉施工部分的每一工序的顺序及工期,特别是以下的数据:1.6.2.6项目相关进度资料计划包括关键路径及关键路径变化,承包人编制的项目进度计划,其中施工期限须符合合同协议书的约定,经发包人批准后实施。发包人的批准并不能解除承包人的合同责任。承包人原因使工程实际进度明显落后于项目进度计划时,承包人有义务、发包人也有权利要求承包人自费采取措施,赶上项目进度计划。注:承包人应按本项目每条道路单独提供每个阶段(包含不限于设计、施工,竣工验收、移交)的所有的材料,且包含不限于上表。
2)现场各工种人员(包括施工管理人员及作业人员)配置及变动情况;1)采用关键线路网络图或工程进度横道图形式,进度报表应能清楚显示整体工程及各分部分项工程的形象进度;并说明工程进度情况,提前或拖后,若存在进度拖后,承包人应同时提供相应的赶工补救措施;(7)施工期间承包人应按发包人要求编制工程进度表,包括督促和汇总各分包人提交的进度表。进度表应包括本月完成情况及下月计划,具体内容如下:(6)临时工程及设施拆卸方法及次序。(5)若由承包人负责深化设计的,承包人应为发包人、监理工程师及/或政府有关部门审批预留合理的时间,并为再次提交及随后发包人、监理工程师及/或政府有关部门的审批所需的时间预留弹性时间;(4)为保证施工进度计划正常运作,承包人认为需要由其他人提供的数据、批准、供应或材料设备,需要此等数据、资料或工作配合的细部工作均须明确标明;
(1)临时工程、脚手架及其后的拆卸方案;1.6.2.8总体施工方案是承包人向发包人代表和监理工程师提交、适合于整个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和主要工序的施工方案,以供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批准。该施工方案须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各项:(8)承包人应及时向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报告已经出现的或可能出现的施工或材料供应延误。5)现场进度照片,并需附有概括工程进度的说明(包括分包工程)。4)现场施工机械设备配备及变动情况;3)现场材料设备进场情况及计划进场情况;
(7)恶劣天气等各种不利条件因素下的应对措施和方案;(6)冬、雨季施工方案;(5)施工机械用表,显示各机械的操作位置、型号、功率及施工高峰期使用数量;(4)施工现场内所采用的垂吊及运输设备;(3)各部分永久工程的施工方案(如:混凝土工程施工方案等);(2)临时通道及工作空间的要求,场地布置图;
关于现场文件准备的约定:/。1.6.4文件的照管1.6.2.9承包人未按本合同第1.6.2.5-1.6.2.8条的约定提交相关报表、方案、报告等的,发包人可限期要求承包人整改。施工过程中,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有权要求承包人随时提交发包人或监理工程师认为必要的关于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的任何说明或文件,对此类指示,承包人应遵照执行。(9)施工质量保证方案及工地保安方案。(8)建议采用的专利设计及其施工方案(如有)的说明书或目录册;
1.10知识产权承包人的送达地址:。承包人指定的送达方式(包括电子传输方式):。发包人的送达地址:。1.7.1发包人指定的送达方式(包括电子传输方式):发包人指定。1.7联络
双方订立的技术保密协议(名称):/,作为本合同附件。双方订立的商业保密协议(名称):/,作为本合同附件。1.11保密1.10.4承包人在投标文件中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的承担方式承包人。1.10.2由承包人(或以承包人名义)为实施工程所编制的文件、承包人完成的设计工作成果和建造完成的建筑物的知识产权归属:承包人。1.10.1由发包人(或以发包人名义)编制的《发包人要求》和其他文件的著作权归属:发包人。
发包人提供施工场地的约定:2.2.1提供施工现场2.2提供施工现场和工作条件第2条发包人关于建筑信息模型技术的开发、使用、存储、传输、交付及费用约定如下:无。1.14建筑信息模型技术的应用
(6)施工场地内工程地质、地下管线、地下设施等有关资料的提供时间和要求:发包人应在开工前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已有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如有),但由于资料涉及多个部门,准确性难以保证,资料仅作为重要危险源或者重要保护物的提示性作用,承包人在使用上述资料时应当慎重,对重要的管线、重要保护物、危险源区域进行施工时应当进行采取人工槽探或物探方式进行管线排查,防止资料标示位置与实际出现偏移或错误,确保重要保护对象的绝对安全。(5)施工场地外部道路通行权提供时间和要求:发包人协助承包人开通施工场地与紧邻公共道路的通道。(4)完成施工所需水、电、通讯线路接驳的时间及地点:水、电管线已接通至红线内,施工场内的用水、用电及通讯网络由承包人自行报装、接驳和敷设并承担费用。因发包人的原因造成承包人不能及时办理用电报装手续,承包人须在短期内自行发电的,费用由承包人负责。(3)施工场地应具备的施工条件及提供的时间:根据经发包人审查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双方另行约定。(2)临时占地的范围和面积:不提供,如工程需要临时占地的,由承包人依法提出申请手续,发包人协助解决。(1)永久占地的范围和面积:以发包人提供的规划文件为准。
2.5支付合同价款关于发包人应提供的基础资料的范围和期限:按合同1.6.1约定。2.3提供基础资料承包人无条件配合发包人办理本项目交付使用前所必须履行的各类项目建设审查、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包括不限于施工图审核,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电力、树木保护、移植或砍伐许可手续的办理,消防工程的报检和验收等等,费用按政策规定各自承担。发包人负责办理项目的立项审批手续,取得项目用地的使用权,完成拆迁及拆迁补偿工作,办理项目规划选址意见书,并提供上述立项和规划审批文件。2.2.2提供工作条件
3.1发包人代表第3条发包人的管理发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处理本合同工程建设对外的重大协调工作(包括但不限于相关的政府部门)。2.7其他义务2.5.3发包人提供支付担保的形式、期限、金额(或比例):/。2.5.2发包人提供资金来源证明及资金安排的期限要求:/。
3.6商定或确定3.3.1监理工程师名称:;监理工程师监督管理范围、内容:。3.3监理工程师发包人代表的联系电话:;发包人代表的身份证号:;发包人代表的姓名:;
第4条承包人3.7.2关于保存和提供会议纪要的具体约定:根据适用法律、相关部门、发包人及监理人要求。3.7.1关于召开会议的具体约定:根据适用法律、相关部门、发包人及监理人要求。3.7会议3.6.3关于商定或确定效力的具体约定:/;关于对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提出异议的具体约定:/。3.6.2关于商定时间限制的具体约定:/。
承包人代表的联系地址:;承包人代表的联系电话:;承包人代表的身份证号:;承包人代表的姓名:;承包人法定代表人的联系电话:(必须为法人手机号码);承包人法定代表人的姓名:;
4.1.2.1承包人除完成本合同规定的任务和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外,还应完成的工作和履行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4.1.2其它义务如果在承包人负责照管期间,由于不可抗力以外的原因,致使工程、货物、或承包人文件发生任何损失或损害,承包人应自行承担风险和费用,修正该项损失或损害,使工程、货物和承包人文件符合合同要求。4.1.1工程的维护和照管: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承包人应负责照管和维护工程。工程接收证书颁发时尚有部分未竣工工程的,承包人还应负责该未竣工工程的照管和维护工作,直至竣工后移交给发包人或职能相关部门为止。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4.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6)开工前应向监理人提供有关人员上岗证、有关设备合格证、年审证等证件。(5)负责及时办理施工临时占用道路、施工过程中所需证件(包括夜间施工证、余泥渣土排放证、余泥排放许可证和质量安全监督登记)等合法手续。协助发包人办理开工证件(含施工许可证等)合法手续及交纳散装水泥专项基金等费用,除依规定应由发包人承担的费用之外,其余所产生的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及支付(承包人应根据设计和施工进度需要提前报建报批和申请相关证件)。(4)负责及时向发包人提供各阶段的设计图纸并对图纸进行交底及会审,对设计图纸上任何不符施工常规、惯例或规范之处,以及设计图纸中错、漏、碰问题,及时做好变更,并做好各系统管线的综合平衡工作。(3)负责对设备、材料购置进行监督工作;(2)负责对各阶段设计图纸进行初步会审;(1)负责项目全过程、全方面管理及内部协调,建立项目管理制度,对项目进行质量、安全、进度以及投资管控;
(12)遵守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和施工噪音等管理规定,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由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并以书面形式知会发包人、监理人。(11)施工过程中如发生扰民和民扰,由承包人负责妥善处理并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因发包人征地拆迁原因除外)。(10)在施工场地内,按工程安全、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需要提供施工使用的照明、看守、围栏和警卫等,承包人未履行上述义务造成工程、财产和人员伤害,由承包人承担所有责任及经济损失。(9)负责施工场地临时道路、管线等设施的施工、保养和保护,费用已含在本工程投标报价中,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并采取必要措施避免工程施工对红线范围内外综合管线(含地上、地下)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等设施造成破坏,如果在施工过程中发现综合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等地下设施,承包人应立即停止施工、做好相应保护工作,并及时报告监理人或专门机构进行处理。承包人根据发包人、监理人或专门机构有关指示,负责保护、修理和恢复那些被破坏的设施。(8)发包人将施工场地移交给承包人后,承包人应负责管理施工场地(包括施工安全、环境污染、扰民和民扰等),若发生非不可抗力或非发包人及监理人错误指令原因而影响施工导致的工期拖延及财产损失,由承包人承担相应责任及费用。(7)承包人在签订合同之前应认真查看施工现场及周围的环境,掌握所有与本工程施工有关或对施工有影响的情况,如地质土壤、当地气候、道路、水源、电源、交通流量、劳动力的提供范围和周围居民等。
(18)自行解决本工程所需资源,包括施工所需足够量的材料设备,并自行妥善看管,丢失、损坏由承包人自理。(17)施工过程中,承包人不得擅自对原批准的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因承包人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16)施工过程中,承包人须做好施工记录、检验批、隐蔽工程记录、汇集整理施工资料(包括摄影、录像等)。(15)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应严格按相关规定执行,搞好文明施工,树立企业形象。负责做好施工现场安全保卫和组织管理工作,创建文明施工工地及标准化管理。(14)保证施工场地清洁卫生符合项目所在地有关部门规定。负责做好门前三清工作,包括由于工程施工而使用的道路整修、清理,每天施工完后将施工垃圾清运到指定地点。负责将工程施工所留下的各类临时便道、路基、场地材料等全部清理干净,本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交付发包人使用前,负责所有建筑垃圾的清理和外运。本工程竣工验收前7天内,承包人应对建(构)筑物室内、外进行清洁并对施工场地进行清理。建(构)筑物的清洁应达到以下要求:应达到发包人要求,否则应无条件重新组织清理,其费用包含在承包人合同总价中,不另作调整。且无条件修复因承包人施工造成的道路、围墙等被损坏的设施,并达到发包人及监理工程师要求。(13)严格遵守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加强施工现场的环境管理,在施工过程中严格落实粉尘、废水等污染防治措施及生态保护、水土保持措施。由此发生的费用及罚款由承包人负责。
(24)承包人对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应编写专项方案,进行审查和论证并承担费用。(23)开工前,承包人应按照施工图编写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进度计划,并按规定程序报监理人审批。承包人应严格按照经发包人审查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精心组织施工,未经发包人批准同意不得更改施工组织设计和自行组织施工,并承担因此发生的所有责任和费用。(22)已竣工工程未交付发包人验收使用之前,由承包人负责成品保护,保护期间发生的损坏、损失等风险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应自费予以修复。(21)在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必须遵守发包人和监理人制定的管理制度,对于在实施过程中由监理人或发包人下发的各项指令,承包人应及时予以及时书面回复并无条件予以执行。(20)按本合同规定应由承包人完成的工作(包括合同、会议纪要约定内容以及设计变更等),如承包人拒绝完成或不能按合同要求完成,发包人有权安排第三方完成,并按实际发生费用从承包人当期应付工程款中代扣代付,影响工期的责任由承包人负责。(19)实行《周报》和《月报》制度。《周报》在每周例会前一天报送发包人和监理人,《周报》包括下周计划和本周已完成的工作、未完成情况说明(包括拟采取措施、最终完成时间);《月报》在每月二十五日前报送发包人和监理人,《月报》包括次月施工进度计划和当月工作总结,月施工进度计划必须具体、详细,应对设计、施工总承包项目的综合进度、投资、质量、安全、环保、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存在问题及需发包人协调解决的问题等进行全面阐述,并且必须按本合同约定的进度要求编制。如不按时、按要求报送,承包人应承担违约责任。
(30)承包人应努力提高概算的准确性(最终结算价不得超过概算金额),认真分析可能影响造价的各种因素(如自然条件和施工条件等),准确选用定额、费用和合理的市场价格等各项编制依据,能够完整地反映设计内容,合理地反映施工条件,准确地确定工程造价。(29)接受发包人的检查,如发包人认为可能超出限额或设计/施工不能满足要求或工期的,可要求承包人予以解释或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替换相应的技术人员,承包人不得拒绝。(28)发包人可委托有关设计咨询机构或组织由有关专家和技术人员组成的审图小组,对承包人完成的各阶段设计文件进行审查,承包人应积极配合。(27)承包人各阶段的设计文件,对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的运用,应报发包人确认,必要时组织有关专家论证,费用已含在本工程合同费用中,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不再另行结算支付。(26)在施工过程中,因客观原因引起工程变更时,承包人应在24小时内向发包人提出书面报告,并明确告知变更引起工期及费用变化情况,如因承包人报告不及时或未告知,发包人有权不予办理工期和费用签证。(25)承包人应在开工前对场地内的地形原状标高进行测量,并将成果报监理人复测确定土石方工程量。
3)承包人应自费采取适当措施,确保其工作人员和劳务人员的身体健康,并为预防传染病和一切必要卫生要求作出安排,建立“疾病应急小组”,制订应急措施。2)在需要的时间和地点,根据发包人或者当地政府的要求,提供和维持所有的照明灯光、护板、围墙、栅栏、警告信号标志和值班人员,对工程进行保护和为公众提供安全和方便。1)全面关照所有留在现场上的人员的安全,保护其管辖范围内的现场以及尚未完工的和发包人尚未占用的工程处于有条不紊和良好的状态。本工程的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包括本合同所列明的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所有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之中。该费用全部用于施工中的安全生产方面,单列设立,专款专用。在工程开工时承包人将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的明细列表报送监理单位及发包人备存,监理单位据此对承包人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承包人采取严格的安全防护措施,在工程的施工、完工及修补缺陷的整个过程中,都应当做到:(32)本工程的安全防护、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按工程所在地现行有关规定执行。(31)承包人应及时按照本合同规定编制结算书,并送监理单位、发包人。最终结算以市财政部门或由持有相关资质造价咨询第三方机构单位审定金额为准。
3)承包人应负责协调施工期间外界的各种干扰,并不得以此要求顺延工期或增加费用。2)承包人应当清楚并充分预计到在施工场地等工作的各种困难及其对工程进展的不利影响,甚至是严重影响。对此,承包人应积极主动做好协调、配合工作,并尽量创造各种条件和采取各种有效措施,以确保工程顺利推进及工期目标的实现。这种困难或影响不能免除承包人对工期目标未能实现的责任,并不得以此为理由要求顺延工期或增加各种费用。1)承包人应当清楚地预计到施工期间对外界可能产生的不可避免的干扰,并为此保证主动努力减少这些干扰对外界的影响,且应当积极主动与外界进行协调。(35)干扰与协调(34)承包人应制订详细的,针对各项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并按预案的要求作出演练,演练需达到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要求并满足本工程实施需要,由此而产生的一切费用将由承包人根据自身情况综合考虑存在本项目的施工成本中。(33)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临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要求及费用承担:因承包人责任而导致地下管线和临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损坏,其造成的损失(含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施工期间发现文物,应按国家文物和省、市有关文物管理规定保护现场,并通知有关部门;施工期间执行国家相关标准,否则,因此造成的损失或被有关部门处罚,均由承包人负责。因施工期间发现文物造成承包人的损失由承包人负责,工期顺延。
(39)保证民工工资的支付(38)承包人应在合同签订同时,应与发包人签订《廉政合同》、《安全生产责任书》、《质量保证书》、《对本项目资金使用及保证不拖欠分包单位工程款和民工工资的承诺书》等。(37)根据工程需要,承包人应采用计算机信息管理技术建立相应的信息技术网络,以便与发包人、管理单位、各有关单位进行数据交换,提高工作效率。上述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36)本工程使用的主材及发包人在实施过程中有相应要求的材料、设备,订货前,承包人应提供不少于三家生产厂家的产品合格证书及检验试验报告。如发包人要求则在发包人规定的时间内必须按要求提交所有样板,并经发包人及监理工程师确认和封存,进场后必须按规定抽样送检,符合工程使用要求后,方可使用,如未经发包人及监理工程师同意,发生货不对板,发包人及监理工程师有权拒用,并由承包人承担损失。5)承包人应主动高效协调好设计、监理、咨询单位、分包商、材料设备供应商、劳务队伍、相关主管部门及周边各方关系,确保项目顺利推进。4)在承包人的配合下,发包人可根据情况协调外界对工程的干扰。这种协调并不解除承包人的各项责任与义务。
(40)承包人负责组织工人进行上岗培训和安全教育,并负责办理工人相关上岗证件,保证工人持证上岗并执行当地建设主管部门其他管理规定,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内,发包人不另行或单列结算支付。5)承包人应按上述要求及国家、地方有关规定按时支付民工工资.如果承包人或其分包人拖欠、克扣本工程劳动者工资,造成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垫付工人工资,则发包人有权在工程款中扣除并保留进一步向承包人索偿的权利。4)承包人应对其专业分包或劳务分包单位工资支付情况进行监督,督促其依法支付民工工资。3)承包人支付民工工资应编制工资支付表,如实记录工资支付表,支付时间、支付对象、支付数额等工资支付情况,并保存备查,发包人保留随时对承包人的民工工资支付情况进行审查的权利。2)承包人须根据劳动合同约定的民工工资标准等内容,按照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或劳动合同约定的日期按月支付工资,并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1)承包人应保证每期所获进度款优先安排民工工资的发放,否则,发包人有权在下一期支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扣除一定款项作为民工工资保证金,必要时直接支付给民工个人。
(45)发包人需要已安装完成设备的相关资料(包含使用说明书),承包人应按发包人要求及时提供。(44)承包人应充分预计到承包范围界面对承包人工期和费用的影响和各种风险,承包人不得以承包范围界面不清或存在费用双方未确定或资源受限为理由,不按发包人或监理工程师指令进行施工,在发包人发出通知5日内,承包人应按要求进行施工的,发包人有权单方委托第三人进行实施,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可在应付的合同费用或履约保证金内直接抵扣。(43)施工场地布置:施工场地布置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中,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作为本项目总承包单位,负责施工场地安全和文明施工管理,承担一切安全保卫义务,工程围墙外宣传画的款式要求需符合发包人指定的标准及图案要求,此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内。工程开工前,承包人必须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资源投入计划,报总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批准后实施。特别是施工所需的机械设备(包括自有和租赁),应与国家规定的品牌、数量、质量、规格、性能相符且具备正常施工功能,并配有明显的承包人单位标志,且为合法使用设备(如年检证、使用证等),便于发包人检查承包人施工设备投入情况。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因特殊原因需变更资源投入计划或者对已投入的资源进行调整的,应当提前7天提出申请,报总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批准。允许机械、设备调整的原则为:所调整机械、设备,规格、标准只能比原计划提高,不能降低;数量原则上不允许减少,如确因更换先进设备提高了工效,可考虑在总工作能力不降低的前提下同意调整。未经发包人许可,承包人开工后已进场的机械设备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在计划使用期间撤出现场。若施工机械、设备在施工过程中发生损坏的情况,承包人必须在3天内修复或更换。因设计变更、施工现场情况变化造成工程内容、工程量变化,须调整机械、设备的规格、数量的,承包人须在变更或变化确定后3天内,提出完整的更新施工方案和资源投入计划,报总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批准后实施。(42)保证执行投标文件所承诺的实施方案中的资源投入计划,将工程施工所需的机械设备、人员、材料等资源,根据工程进度计划按时、按标准、足额投入;承包人项目管理机构中各级管理人员和所使用的机械设备的标准与数量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标准与数量。否则,按承包人违约处理,承包人除按合同专用条款的相关约定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41)承包人必须按照城市建设档案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有关规定,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及时做好自己和分包单位负责的工程档案的收集、整理、汇总工作,同时要满足当地有关部门的备案要求。合同价中已经包含了竣工资料(含竣工图)编制费用。
2)按投标书附表中所投标登记单的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未经监理工程师的批准,这些人员不应无故不到位或被替换;若确实无法到位或需替换,需经监理工程师批准后,用同等或更高资质和经历的人员替换;1)全程派驻现场的设计人员,未经发包人的批准,这些人员不应无故不到位或被替换;若确实无法到位或需替换,需经发包人批准后,用同等或更高资质和经历的人员替换;(49)承包人应向现场派驻为完成本合同工程的设计、施工及其缺陷的修复而需要的下述人员:(48)根据工程需要,承包人应采用计算机信息管理技术建立相应的信息技术网络,以便与发包人、各有关单位及各专业分包单位进行数据交换,提高工作效率,如政府相关主管部门要求在工地现场装备实时监控系统时,承包人应按要求安装配备并承担相应费用。(47)对于承包人或其分包人以及发包人的专业分包人所雇佣的工人出现的伤亡事故或损失,应由责任方自行承担相应的责任。对于这类伤亡或损失,发包人不承担任何责任,以及不负担涉及这类伤亡或损失的索赔、诉讼、损害赔偿及其他费用。(46)承包人须提前进入施工现场,做好施工准备工作,人员误工费、设备闲置等费用已考虑在合同总价中。
(50)本项目的基坑、沟槽开挖土方堆放处置由承包人自行解决,费用视已含在合同总控价中,发包人不另外结算支付;如发包人要求另指定调配堆放,承包须无条件接受。6)承包人雇用农民工仅限于劳务作业,并应对劳务人员进行安全培训和管理,并加入到承包人的施工班组统一管理。有关施工质量、施工安全、施工进度、环境保护、技术方案、试验检测、材料保管与供应、机械设备等都必须由承包人管理与调配,不得以包代管。应当依法按规定到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用工登记、就业登记和劳动合同签证。劳动合同必须由承包人或其授权的代表与农民工本人或劳务分包人直接签订,不得由他人代签。承包人的工程项目部、项目负责人、施工作业班组等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不能直接与农民工或劳务分包人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要报发包人备查。5)承包人直接招用农民工作为劳务时,应遵循以下规定:4)适应本工程需要的各类熟练技工、半熟练技工和普通工。若监理工程师认为这些人员仍不足以适应现场施工的需要并不能保证工程质量时,监理工程师有权要求承包人继续增派或雇用这类人员,并书面通知承包人和抄送发包人。承包人在接到上述通知后按发包人或监理人要求的期限内执行监理工程师的上述指示,不得无故拖延,否则视为承包人违约。3)其他满足本合同工程施工需要的在本行业中技术熟练、经验丰富的各类专业人员、质检人员、管理人员和有能力进行施工管理、并指导作业的工长;
4.2履约担保(2)承包人履行合同期间在项目驻地提供给监理人不少于四间独立房间,给发包人提供不少于四间独立房间,面积均不少于15㎡/间,还需提供一间面积不少于35㎡的会议室(含能容纳30人的会议桌、椅子等),该项费用视为已包含在投标报价中且必须完成的工作内容,发包人不另行支付。(1)在申请预付款时,承包人应免费提供2台笔记本电脑、3台台式电脑、单反相机2台(含3个单反相机镜头)及2台SUV车辆给项目业主工地办公室使用(笔记本型号:联想笔记本电脑ThinkPadT42022(19CD)14英寸高性能轻薄商务12代酷睿I7-1260P16G1TB独显2.2K4G互联;相机型号:佳能相机EOS6D224-105标准镜头;车辆型号:广汽传祺GS8混动尊贵版,大众威然2023款380TSI尊驰版),该项费用视为已包含在投标报价中且必须完成的工作内容,发包人不另行支付。若承包人无法如期提供,则发包人自行购买,费用在承包人的进度款中扣除。4.1.2.2在合同履行期间向发包人或监理人提供施工现场办公和生活的房屋设施的数量和时间要求:为加快施工进度,及时配合检查和验收,及时协调处理施工现场问题,承包人应为发包人代表、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设计代表在现场提供必要的办公、生活基本设施及车辆。负责做好办公场所和会议室的日常清洁卫生和安全保卫管理,承担自工程开工至竣工验收移交之日止办公场所的水电、排污、物业管理及环境卫生及办公用品的保养维修等全部费用,设立国内电话、网络通讯等通讯,保证发包人、监理、造价咨询等单位现场办公、生活和通讯的需要,保障项目管理用车需要。相关费用已包含在签约合同价中,承包人如不按要求提供,发包人有权委托其它单位提供,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并在签约合同价中扣除。提供的物品包括不限于:(52)承包人无条件配合发包人办理本项目交付使用前所必须履行的各类项目建设审查、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包括不限于施工图审核,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电力、树木保护、移植或砍伐许可手续的办理,消防工程的报检和验收等等,费用按政策规定各自承担,同时发包人负责协助提供相关的证明文件,负责审核报审、报批的文件内容并确认,出席审核或审查会议。(51)发包人可随时调整项目的增减工作内容(包括建设规模、功能规模等),但调整范围不大于中标建设规模的10%,建设规模增加导致工期延长的,工期顺延,承包人须无条件接受,并按发包人要求实施,由此所引起的工程费用按第15条执行。
执业资格证或职称证号码:;执业资格或职称类型:;4.3.1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姓名:;4.3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履约担保的方式、金额及期限:承包人在中标公示期结束后签订合同前按履约担保形式采用保函形式或现金形式。履约担保金额是建安工程费合同总价款的(现金形式是5%,保函形式是10%),履约保函必须是承包人(独立体或联合体主办方)出具(担保函为国有商业银行或股份制商业银行的地级市支行或以上级别的银行,并且是承包人基本账户的开户银行),向承包人提供的履约保函。履约保函有效期满而工程尚未竣工,承包人必须续交履约保函,否则发包人有权停止支付所有工程款项并有权扣其等额进度款作为履约保证金。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且提交符合要求的工程竣工资料(含竣工结算)后一个月内应承包人的要求全额退还履约保证金或银行保函,履约保证金不予计息。承包人是否提供履约担保:是。
电子邮箱:;联系电话:(手机号码);工程项目指挥长姓名:;通信地址:;电子邮箱:;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联系电话:;注册证书的证书编号:;注册证书的名称:;工程总承包设计负责人姓名:;通信地址:;
通信地址:;电子邮箱:;联系电话:;安全证书编号:;工程总承包专职安全员姓名:;通信地址:;
4.3.5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每发生一次罚款10万元。4.3.4承包人擅自更换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每发生一次罚款20万元4.3.3承包人对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的授权范围:签订合同后15个日历天内将授权范围书面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每发现一次罚款10000元。4.3.2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每月在现场的时间要求:22天。承包人未提交劳动合同,以及没有为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证明的违约责任:每发现一次罚款3万元。
承包人提交关键人员信息及注册执业资格等证明其具备担任关键人员能力的相关文件的期限:开工之前。承包人提交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人员安排的报告的期限:按发包人要求。4.4.1人员安排4.4承包人人员工程项目指挥长若未按照合同约定或发包人要求出场:发包人有权每发现一次罚款20000元。承包人擅自更换工程项目指挥长的违约责任:发包人有权每发生一次罚款30万元4.3.6工程项目指挥长每月出场次数要求:不少于2天,承包人必须无偿配合发包人需要增加项目指挥长出场的次数。
承包人现场管理投标承诺的人员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每发生一次罚款5000元。承包人现场管理投标承诺的人员离开施工现场的批准要求:经监理工程师审批。4.4.3现场管理投标承诺的人员在岗要求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投标承诺的人员的违约责任:每发生一次罚款1万元。承包人擅自更换投标承诺的人员的违约责任:每发生一次罚款5万元。4.4.2投标承诺的人员更换
4.7承包人现场查勘4.6.1联合体各成员的分工、费用收取、发票开具等事项:联合体协议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修改联合体协议,任何未经发包人同意的修改均无法律效力。联合体主办方合法代表联合体各成员负责本招标项目合同谈判活动,还需负责项目建设资金管理,联合体主办方不得无正当理由扣除或延误支付联合体成员的设计费用;代表联合体提交和接收相关的资料、信息及指示,并处理与之有关的一切事务,负责合同实施阶段的主办、组织和协调工作;协助发包人和联合体成员办理建设项目相关手续。联合体成员具体负责项目设计、施工及相关协调工作,包括为完成本项目的所有工程(含发包人后续另外发包的工程及检测等服务)实施直至竣工验收所需的项目管理和配合移交场地、提供检测条件及辅助设施、相关资料等服务。4.6联合体承包人须按自身企业的资质承担本项目招标范围内的设计和施工。禁止承包人将设计、和施工的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第三人。承包人可以依法将不具备资质的工程部分合理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但必须经监理人同意及发包人报备。所有分包计划须在发包人向承包人发出中标通知并签订合同30天内提交发包人审核。承包人必须在分包合同签订7天前,将分包范围、工作内容、分包人资质、营业执照、关键岗位人员资格、合同报送发包人审查,经发包人核准后方可签订分包合同,同时在合同签订后3天内向监理人及发包人备案。未经发包人书面核准同意,承包人的分包行为视为严重违约,发包人有权勒令承包人及时纠正,如承包人拒绝及时纠正,发包人有权按照经审批的项目投资总概算中的该分包工程概算金额的2%对承包人予以处罚。对于分包工程,分包人不能按照监理人或发包人要求的工期、质量、安全及各项指令进行实施、经监理人或发包人连续两次整改通知仍不能达到要求时,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对分包工程进行更换分包人,所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下列工程或工作,可由承包人分包给第三人:4.5分包
发包人负责向承包人提供设计所必须的所有设计基本参数、数据和资料。5.1.1承包人设计义务一般要求第5条设计不可预见的困难包括:不可预见物质条件,是指承包人在施工场地遇到的不可预见的自然物质条件、非自然的物质障碍和污染物,包括气候条件产生的次生灾害,如泥石流、洪水、台风等。4.8不可预见的困难4.7.1承包人对现场查勘的责任承担的约定:承包人自行承担。
承包人应负责工程设计的组织、协调、进度控制等所有相关设计工作,并负责对该工程的所有设计工作进行审查,对所有相关设计文件的正确性承担责任。并按合同中承包人文件的有关要求,提供全部的承包人设计文件最终版。3)竣工工程的验收标准;2)对工程或其任何部分的预期目的的说明;1)在合同中规定的由发包人负责的部分、数据和资料;发包人应对由发包人提供的下列数据和资料的正确性负责:承包人应负责工程的设计,并在除下列发包人应负责的部分外。
(5)施工图设计文件取得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同意批文或施工图审查单位的审查合格书并完成施工图审查备案,并按相关规定提供施工图设计成果各套后,视为本阶段工作完成。(4)施工图设计文件(含施工图预算编制)完成后,送发包人审查认可并通过相关政府主管部门批准或行业主管部门认可的施工图审查单位审查,并获得施工图审查合格证,且本阶段各专业的设计深度须满足现行国家、省、市有关规范、规定、标准以及有关职能审批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的要求。(3)承包人需严格按发包人书面提供的概算费用进行限额控制、设计,发包人有权根据实际需要调整设计限额,另行书面通知为准(不增加任何费用)。(2)在经批复的总概算控制下,按照项目的特点,根据与发包人商定的工程分段实施计划,承包人分段完成施工图设计并按每条道路(港城路/紫荆大道/湛清路/湛阳路/顺通路/顺达路)分别独立提供施工设计图、预算及相关资料。(1)完成全部专业全套施工图纸设计,且设计深度必须满足现行国家、省及湛江市关于施工图编制的要求;5.1.4施工图设计阶段
(4)负责施工现场指导,并从设计角度进行施工监督;(3)协助发包人审查材料样板,提供招标所需的技术标准;(2)协调施工过程中有关设计的问题;(1)工程开工后,承包人应指定专人负责本工程从开工到竣工验收全过程的施工技术配合工作,常驻工地的设计代表不少于2人(如发包人要求增加,承包人应无条件配合),设计代表具有中级职称或以上资格,驻场时间不少于22天,每少签到一天罚款10000元/人;5.1.5施工配合阶段(6)承包人设计方须按发包人提供的概算金额设计施工图纸并且不得超出概算金额。
(10)承包人必须提供设计成果和底图(含CAD及PDF格式电子版图)。发包人需加晒图纸时,承包人无条件配合加晒并盖章。(9)施工过程中必要的地质;(8)工程全部验收合格并完成备案、归档视为本阶段工作结束;(7)按有关规定参加分部分项、隐蔽工程验收和竣工验收;(6)协助施工单位完成竣工验收资料;(5)负责处理现场设计变更,并免费提供设计变更图纸;
发包人有权指导和审查由承包人根据发包人要求完成的施工图设计,并给出审核意见,承包人需及时进行修改和优化,但发包人的审查并不免除承包人所应承担的任何责任。5.1.7承包人的其它义务5.1.6.3所有图纸设计深度应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广东省、湛江市有关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5.1.6.2各阶段设计图纸必须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国家、行业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规范、规程、标准,符合环保、节能等要求,当上述规范、规程、标准存在不一致时,约定采用的规范、规程、标准应按较高标准执行,除非当地相关部门另有规定。若超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规范、规程、标准,应进行技术论证。5.1.6.1设计工作包括施工图设计(含施工图预算编制)、施工期配合服务、专业设计配合服务及完成竣工图编制及相关配合设计服务等阶段,承包人应完成各阶段的全部设计工作,并无偿承担各阶段深化优化设计及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和审查部门审查批准而出现的反复调整和修改的工作责任。在设计工作过程和成果审查审批过程中,承包人应与发包人密切配合,充分尊重发包人的意见和建议,根据相关修改意见和建议对设计成果进行及时调整和深化优化,达到双方认可的最佳效果。各阶段设计图纸必须按现行国家相关设计技术规范以及国家和地方有关工程设计管理法规、规章和规定,并满足湛江市相关规划及项目所在地主管部门审批的相关审批要求。5.1.6设计深度要求
(5)设计缺陷的自费修复。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设计文件存在遗漏、错误、缺陷和不足的,承包人应自费修复、弥补、纠正和完善。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损失或设计进度延误时,除应自费采取措施补救外,工期不予顺延。严重者,发包人可自行解除合同,并追索承包人的违约责任及损失。(4)承包人有义务将其完成的设计成果文件报发包人和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未经发包人和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设计文件不得实施。设计文件中影响到工程品质的材料、设备的技术参数、性能指标、产品品质等须报发包人审核,并须根据发包人和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进行修改。发包人和行政主管部门对上述设计文件提出的任何审查和修改意见,在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条件下承包人须予执行,在这种情况下的设计修改不构成合同价格的调整或变更的因素或原因。由此而产生或可能产生的合同成本变化的风险已包含在合同价格之中,增加的工作周期也已经计算在合同工期之内。(3)承包人有义务按照发包人提供的项目设计基础资料和国家有关部门、行业工程建设标准规范进行项目的施工图设计。对其设计的工程使用功能,安全使用寿命、环境保护、职业健康的标准,设备材料的质量、工程质量负责。(2)承包人在设计过程中,应充分尊重和理解发包人提出的设计意见与要求,并须给予满足。其中,对工程场地的基准坐标资料(包括基准控制点、基准控制标高和基准坐标控制线),承包人应与发包人约定时间在现场进行实测复验,并纠正其错误(如果有)。承包人为纠正基准坐标资料中的错误,而可能增加的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格之中,可能增加的工作周期也已经计算在合同工期之内。(1)承包人有义务运用其专业经验、知识和判断力对发包人按相关规定提交的资料、信息的完整性和正确性进行审查、分析、判断,对这些资料中的短缺、遗漏、错误、疑问,承包人应在收到资料后15日内向发包人提出,并请发包人做进一步的补充和说明。但承包人不得以文件及资料不完整为理由免除自己的责任,或提出任何的费用或工期的索赔。双方在资料交接时都应在资料清单上签字予以认可。
注:以上提交日期均不含审查时间,承包人必须协助发包人完成办理相关报建审批手续。施工图:纸质文件提交份数10份,电子文件提交份数5份,工期:45个日历天。变更设计:纸质文件提交份数10份,电子文件提交份数5份,工期:10个日历天。工程量50万元以下的必须在3个工作日内出图;工程量50万元以上的,必须在5个工作日内出图。(承包人根据下述要求向发包人提交的资料及文件均为经发包人审查认可并通过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和建设审查单位审查认可的正式成果,若发包人要求增加成果材料份数,则承包人应无条件满足发包人的要求):5.1.8承包人设计进度及成果份数(7)在本合同实施过程中,发包人有权对设计进行优化调整,承包人须按发包人要求无条件执行,且发包人不另外支付费用。(6)若承包人或其委托的其他设计分包单位提供的专业设计内容不满足发包人的要求,发包人有权自行委托其他设计单位负责该专业设计内容,费用在本合同价中扣除,承包人应理解和支持。
合同约定的审查期满,发包人没有做出审查结论也没有提出异议的,视为承包人的设计文件已获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应根据监理人的书面说明,对承包人文件进行修改后重新报送发包人审查,审查期重新起算。发包人不同意设计文件的,应通过监理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并说明不符合合同要求的具体内容。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自监理人收到承包人的设计文件以及承包人的通知之日起,发包人对承包人的设计文件审查期不超过21天。承包人的设计文件对于合同约定有偏离的,应在通知中说明。承包人需要修改已提交的承包人文件的,应立即通知监理人,并向监理人提交修改后的承包人的设计文件,审查期重新起算。设计审查阶段:施工图阶段的设计审查。5.1.9设计审查
培训的时长为/,承包人应为培训提供的人员、设施和其它必要条件为/。5.3培训5.2.3关于第三方审查单位的约定:/。5.2.2审查会议的审查形式和时间安排为:按发包人要求,审查会议的相关费用由承包人设计方承担。5.2.1承包人文件审查的期限:根据发包人及监理人要求。5.2承包人文件审查
第6条材料、工程设备5.5.3对最终操作和维修手册的约定:/。5.5操作和维修手册5.4.3关于竣工文件的其他约定:/。5.4.1竣工文件的形式、提供的份数、技术标准以及其它相关要求:按发包人及当地相关机关单位要求的形式、份数、标准为准。5.4竣工文件
6.2.2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验收后,由承包人负责接收、运输和保管。6.2.1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6.2材料和工程设备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实施方法、设备、设施和材料:/。6.1实施方法
发包人提供的库房、堆场、设施和设备:/。承包人提交保管、维护方案的时间:/。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保管费用由承包人承担。6.2.3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保管竣工后试验的生产性材料的类别或(和)清单:/。材料和工程设备的类别、估算数量:/。
工程质量的特殊标准或要求:工程质量验收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的验收标准执行。承包人每阶段提交设计成果的质量标准: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和技术要求的深度和质量。6.4.1工程质量要求6.4质量检查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种类、名称、规格、数量:/。6.3.1样品的报送与封存6.3样品
4)单项工程和重要部位都必须遵循先试验后铺开施工的程序,开工前承包人应完成施工组织设计和必要的施工准备,报送总监理工程师审查批准后方可进行试验性施工,完工后由总监理工程师检验,符合要求后才能铺开施工或者批量生产。3)单项工程开工前,承包人必须对员工进行技术交底,组织学习有关规程、规范和工艺要求,在施工中必须按规程和工艺进行操作。包括:工程质量预控措施,工序质量控制点,工程的标准工艺流程图和技术,组织措施,重点分部(项)工程的施工方法,材料、构件、支座、制品试件取样及试验的方法或方案,成品保护的措施和方法,质量报表和质量事故的报告制度,等等。2)承包人提交总监理工程师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者施工方案必须附有完备的工程质量保证措施,1)建立完整的质量保证体系,委派专人负责工程质量管理,项目部、施工段设有专职质检人员,班组设质检员,于本合同签订后5天内将上述人员报总监理工程师备查。承包人应当完善质量管理制度,建立质量控制流程,进行全面质量管理(TQC),以最新版的GB/T19000《质量管理与质量保证》为标准,建立并保持一个健全的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并遵守该工程的相关质量管理办法。为此,承包人必须做到但不限于:
6.5由承包人试验和检验关于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的特别约定:监理工程师验收签字。6.4.3隐蔽工程检查除通用合同条件已列明的质量检查的地点外,发包人有权进行质量检查的其他地点:/。6.4.2质量检查5)执行材料试验制度和设备检验制度。配备足够的试验及检测仪器、仪表,并及时校正,保证其应有的精度。要加强质量自检,检测频率要符合规范要求
7.1交通运输第7条施工试验和检验费用的计价原则:/。试验所需要的试验设备、取样装置、试验场所和试验条件:/。试验的内容、时间和地点:/。6.5.1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
关于场内交通的特别约定:按通用条款执行。7.1.3场内交通关于场外交通的特别约定:符合当地交规要求,达到三通一平的要求。7.1.2场外交通关于出入现场的权利的约定:按照承包人管理要求。7.1.1出入现场的权利
临时设施的费用和临时占地手续和费用承担的特别约定:/。7.2.1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7.2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7.1.4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关于场内交通与场外交通边界的约定:按通用条款执行。
7.4.1关于测量放线的特别约定的技术规范:按通用条款执行。施工控制网资料的告知期限: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时间约定:下达开工令前5个工作日内,承包人在收到监理人提供的以上资料后应及时申报复测方案并组织复测。承包人向监理人报送施工控制网的时间约定:下达开工令前5个工作日内。7.4测量放线关于现场合作费用的特别约定:/。7.3现场合作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或临时设施范围:承包人自行解决。7.2.2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承包人:承包人必须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工资支付及工程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并按时(不超一个月)足额通过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发放农民工工资。■发包人:项目建设所需资金必须确保落实到位,并及时拨付给承包人,不得要求承包人垫资建设。(1)发包人应在签订合同之后向承包人提供工程预付款。7.5.3承包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劳动用工管理和建筑工人工资支付。7.5.2合同当事人对建筑工人工资清偿事宜和违约责任的约定:承包人及其分包人招用建筑工人的,应当依法与所招用的建筑工人订立劳动合同,实行建筑工人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承包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开设建筑工人工资专用账户、存储工资保证金,专项用于支付和保障该工程建设项目建筑工人工资。7.5现场劳动用工
(6)承包人应对其专业分包或劳务分包单位工资支付情况进行监督,督促其依法支付民工工资。(5)承包人支付民工工资应编制工资支付表,如实记录工资支付表,支付时间、支付对象、支付数额等工资支付情况,并保存备查,发包人保留随时对承包人的民工工资支付情况进行审查的权利。(4)承包人须根据劳动合同约定的民工工资标准等内容,按照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或劳动合同约定的日期按月支付工资,并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3)承包人应保证每期所获进度款优先安排民工工资的发放,否则,发包人有权在下一期支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扣除工程进度款的20%作为民工工资,必要时直接支付给民工个人。人工费用拨付周期不得超过1个月。(2)承包人在签订施工合同后提供工人工资保证金担保,担保方式由承包人以现金缴存、金融机构保函、保证保险形式提交工程款支付。工人工资保证金的金额为建安费的1%。中标单位对农民工实名制管理、签劳务合同。承包人在签订施工合同后30日历天内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本工程工人工资费用为建安费20%,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拨付工程预付款和工程进度款的同时,应单独列明工人工资款项(申请资金的20%),发包人依承包人的申请,将工程款中的工资款项(人工费)单独按时足额拨付到承包人的工资专户,承包人通过该工资专户按月足额向工人支付工人工资。■监理人:认真监督发包人资金落实情况、按时拨付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等情况,监督承包人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和采用实名制管理,并按时(不超一个月)足额通过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发放农民工工资等情况,确保不出现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现象。
合同当事人对文明施工的要求:按通用条款。7.6.3文明施工合同当事人对安全施工的要求:按通用条款。7.6.1安全生产要求7.6安全文明施工(7)承包人应按上述要求及国家、地方有关规定按时支付民工工资.如果承包人或其分包人拖欠、克扣本工程劳动者工资,造成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垫付工人工资,则发包人有权在工程款中扣除并保留进一步向承包人索偿的权利。
8.1开始工作第8条工期和进度承包人现场安保义务的特别约定:按通用条款执行。7.10现场安保关于临时性公用设施的特别约定:按通用条款。7.9临时性公用设施
8.3项目实施计划竣工日期的约定:完成施工内容。8.2竣工日期8.1.2发包人可在开始工作之日起84日后发出开始工作通知的特殊情形:在施工过程中,发包人若因自身原因延误工期或暂停施工,则相应顺延工期,发包人不另行增加支付承包人任何费用。总承包工期480日历天。其中:承包人应在总承包合同签订,且本工程初步设计成果获得批复后45日历天内完成施工图设计,并提交全套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审,施工图审核通过后15日历天内完成预算编制。施工工期:合计420日历天内完成竣工验收,开工日期由监理工程师发出的开工令中指定的日期算起,以工程竣工验收通过、承包人送交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作为实际竣工日8.1.1开始准备工作:合同生效后,以发包人(或管理人)同意由监理人发出的开工令为准,并给承包人必要的准备时间,不少于7个日历天。监理人在发出开始工作通知前应获得发包人同意。工期自开始工作通知中载明的开始工作日期起计算。
8.4.1工程师在收到进度计划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按通用条款执行。8.4项目进度计划项目实施计划的提交及修改期限:在本协议签订后三十日内,承包人应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及投标文件中相关内容向发包人提交详细的建设进度计划。8.3.2项目实施计划的提交和修改项目实施计划的内容:应列出各个子项目的实施计划安排、计划实施工程的程序、关键性时间节点、关键单项工程和(或)关键分部分项工程施工进度计划、建设进度计划目标、保障措施等。若工程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不符,发包人可要求承包人以实现如期完工为前提合理安排建设进度计划并修改建设进度计划。8.3.1项目实施计划的内容
8.4.2.2设计进度计划(3)发包人的赶工要求。合同实施过程中发包人书面提出加快设计、施工、竣工试验的赶工要求,承包人须按要求及时提交赶工方案交发包人审查,论证赶工合理性及成本增加情况。(2)自费赶上项目进度计划。承包人原因使工程实际进度明显落后于项目进度计划时,承包人有义务、发包人也有权利要求承包人自费采取措施,赶上项目进度计划。(1)项目进度计划。承包人编制的项目进度计划,其中施工期限须符合合同协议书的约定。经发包人批准后实施。发包人的批准并不能解除承包人的合同责任。8.4.2.1项目进度计划8.4.2进度计划的具体要求:
(2)政府相关设计审查部门批准时间比合同约定时间延长的,工期相应顺延,费用不增加。(1)因承包人原因,未能按照约定的设计审查阶段及其审查会议的时间安排提交相关阶段的设计文件、或提交的相关设计文件不符合相关审核阶段的设计深度时,造成设计审查会议延误的,由承包人自费采取措施并赶上。造成竣工日期延误,并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的,由承包人承担。8.4.2.3设计阶段审查日期的延误(3)设计开工日期延误。因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提供设计基础资料、现场障碍资料等相关资料,造成设计开工日期延误的,设计开工日期和工程竣工日期相应顺延;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设计开工日期延误的,由承包人自费赶上。具体按《设计进度计划时间表》执行,该《设计进度计划时间表》作为本合同附件。(2)设计开工日期。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提供的项目基础资料、现场障碍资料作为设计开工日期。(1)设计进度计划。承包人根据批准的项目进度计划和约定的设计审查阶段及发包人组织的设计阶段审查会议的时间安排,编制设计进度计划。设计进度计划经发包人认可后执行。发包人的认可并不能解除承包人的合同责任,因政府相关设计审查部门的批准时间比本合同的设计进度计划中约定的时间延长,工期不顺延。承包人应根据本项目实际情况和发包人的要求,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3天内向发包人提供本项目全专业工程设计详细计划表。
进度报告的具体要求:/。8.5进度报告承包人答复发包人提出修订合同计划的期限:3个日历天。发包人批复修订项目进度计划申请报告的期限:5个日历天。承包人提交修订项目进度计划申请报告的期限:3个日历天。8.4.3进度计划的修订
8.7.4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行政审批报送的职责分工:承包人负责报送,发包人提供必要的协助。8.7.3行政审批迟延因承包人原因使竣工日期延误,每延误1日的误期赔偿金额人民币金额为:20万元,累计最高赔偿金额为合同协议书的合同价格的:20%。8.7.2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8.7工期延误
9.1.3竣工试验的阶段、内容和顺序:按发包人和监理人要求及国家、地方相关规定。9.1竣工试验的义务第9条竣工试验8.8.2承包人提前竣工的奖励:/。8.8工期提前双方约定视为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情形:按不可抗力标准执行。
10.3工程的接收发包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组织竣工验收、颁发工程接受证书的违约金的计算方式:按发包人和监理人要求及国家、地方相关规定。10.1.2关于竣工验收程序的约定:按发包人和监理人要求及国家、地方相关规定。10.1竣工验收第10条验收和工程接收竣工试验的操作要求:按发包人和监理人要求及国家、地方相关规定。
10.4.1工程接收证书颁发时间:按通用条款执行。10.4接收证书10.3.4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移交工程的违约责任:每延误1日的误期赔偿金额人民币金额40000元。10.3.3发包人逾期接收工程的违约责任:/。10.3.2接受工程时承包人需提交竣工验收资料的类别、内容、份数和提交时间:本工程设计施工及竣工验收各阶段需按每条道路单独的提供相应材料,其余按发包人和监理人要求及国家、地方相关规定。10.3.1工程接收的先后顺序、时间安排和其他要求:按发包人和监理人要求及国家、地方相关规定。
11.2缺陷责任期第11条缺陷责任与保修工程师同意需在缺陷责任期内继续工作和使用的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的内容:按通用条款执行。10.5.3人员撤离10.5.1竣工退场的相关约定:按通用条款执行。10.5竣工退场
承包人应于缺陷责任期届满后10天内向发包人发出缺陷责任期届满通知,发包人应在收到缺陷责任期满通知后10天内核实承包人是否履行缺陷修复义务,承包人未能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发包人有权扣除相应金额的维修费用。发包人应在收到缺陷责任期届满通知后10天内,向承包人颁发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11.6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承包人收到保修通知并到达工程现场的合理时间:按工程质量保修书执行。11.3.4修复通知11.3缺陷调查缺陷责任期的期限:单位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24】个月。本条规定如与《市政工程质量管理规定》冲突,按《市政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执行。
本合同工程是否包含竣工后试验:是。第12条竣工后试验(2)发包人在保修期内使用工程和工程设备过程中,发现新的缺陷和损坏或原修复的缺陷部位或部件又遭损坏,则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负责修复,直至经监理人检验合格为止。监理人应会同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进行查验,若经查验确属由于承包人施工中隐存的或其它由于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缺陷或损坏,应由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若经查验确属发包人使用不当或其它由于发包人责任造成的缺陷或损坏,则应由发包人承担修复费用。(1)保修期截止内,承包人应负责未移交工程和工程设备的全部日常维护和质量保修工作,对己移交发包人使用的工程和工程设备,则应由发包人负责日常维护工作,但承包人应按移交证书中所列的质量保修清单进行修复,直至经监理人检验合格为止。工程质量保修范围、期限和责任按照《工程质量保修书》和本合同相关条款执行。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在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前,已经发包人提前验收的单位工程,其保修期的起算日期相应提前。11.7保修责任
13.2.3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变更建议的利益分享约定:/。13.2.2监理工程师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合理化建议后7日内审查完毕并报送发包人,发现其中存在技术上的缺陷,应通知承包人修改。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工程师报送的合理化建议后7日内审批完毕。合理化建议经发包人批准的,监理工程师应及时发出变更指示,由此引起的合同价格调整按照第13.3.3执行。发包人不同意变更的,监理工程师应书面通知承包人13.2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第13条变更与调整12.1.2竣工后试验全部电力、水、污水处理、燃料、消耗品和材料,以及全部其他仪器、协助、文件或其他信息、设备、工具、劳力,启动工程设备,并组织安排有适当资质、经验和能力的工作人员等必要条件的提供方:承包人。12.1竣工后试验的程序
(2)审定施工图预算清单中只有类似子目的,参照该类似子目价格进行计算;(1)审定施工图预算清单中已有相同子目的,按审定施工图预算清单该子目价格进行计算;关于变更估价原则的约定:13.3.3.1变更估价原则13.3.3变更估价13.3变更程序
招投标程序及其他约定:/。承包人不得参与投标的暂估价项目范围:/。承包人可以参与投标的暂估价项目范围:/。13.4.1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13.4暂估价(3)审定施工图预算清单中没有适用或类似子目的价格计算方法:《湛江市建设工程造价信息》没有公布相应价格信息的主要材料设备,参照广东省范围内同类地市中最低价格执行;《湛江市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及广东省范围内同类地市均没有对应信息价的,其价格由发包人、监理单位、承包人和全过程造价管理单位分别进行市场询价,以有效询价的算术平均值为作为预算价格(有效询价:不高于最低询价的120%),四方共同盖章确认。无定额可套的综合单价,根据市场价格协商确定综合单价。询价确定的非信息价材料设备价格和综合单价,参与中标下浮率下浮。
13.8.2关于是否采用《价格指数权重表》的约定:。13.8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其他关于暂列金额使用的约定:暂列金额按通用条款执行,工程结算时暂列金额余额应予以扣除。13.5暂列金额财政不能留暂列金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协商及估价的约定:/。13.4.2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②施工期各月《湛江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公布的“湛江市区月度主要建设材料参考价格”算术平均值对比合同工程基准日期价格涨落超过±10%,经最终审定的综合单价所含材料数量标准计算的材料数量与超过±10%部分价差的乘积计算,价格上涨幅度超过10%部分由发包人承担,下跌幅度超过10%部分由发包人得益,涨幅不超过±10的不作调整。①本工程中人工费(含机械台班中的人工费)实行零风险的动态调整,定额动态人工费调整系数按湛江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系数执行,人工费价差作其他项目费处理。施工期《湛江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发布的人工(含施工设备机械台班中的人工)、材料(含施工设备机械台班中的材料)价格相对基准日期价格出现涨落,合同双方根据以下条款的规定对合同价款作相应调整。13.8.3.2在施工合同约定工期内,人工、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方法:13.8.3.1基准日期:以财政部门审定的预算文件中确定的基准日期。13.8.3关于采用其他方式调整合同价款的约定:
13.8.3.5增值税税率变化引起的调整在基准日后,因国家税务部门公布的增值税税率变化导致承包人在合同履行中所需费用发生增减时,发包人应根据国家税务部门的规定,调整合同价格。13.8.3.4因不可抗力原因或其他非发包人或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按13.8.3.2执行。当主要材料价格下跌时,下跌幅度K≤10%时,一律不作调整;下跌幅度K>10%时,价格下降价差由发包人受益。当主要材料价格上涨时,上涨幅度K≤10%时,一律不作调整;上涨幅度K>10%时,价格上涨价差由承包人承担。13.8.3.3在施工合同约定工期外,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调价材料仅限于在施工期各月和基准日期所在月《湛江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均有公布,且名称、品牌、规格和型号等都相同的材料,除调价材料之外的材料均不计算材料价差。
14.2预付款(2)合同价款不包括的风险范围:政府部门或政策、环保原因,本项目出现重大规模变更因素等原因。(1)合同价款包括的风险范围:一般自然灾害(本合同其它条款明确约定可以调整合同价款之外的自然灾害);因承包人施工方案变化引起的施工费用的增加;施工图审查备案后的设计失误、设计方案优化、施工方案调整等风险因素;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合同风险范围内的情形,合同价款不作调整。14.1.1合同价款的变更调整14.1合同价格形式第14条合同价格与支付
14.3.1工程进度付款申请14.3工程进度款预付款扣回的方式:开工预付款在期中支付证书的累计金额未达到合同价格的35%之前不予扣回,在达到合同价格35%之后,开始按工程进度以固定比例(即每完成合同价格的1%,扣回开工预付款的2%)分期从各月的期中支付证书中扣回,全部金额在期中支付证书的累计金额达到合同价格的85%时扣完。预付款支付期限:合同签订后28天内。14.2.1.1预付款支付比例或金额:20%中标合同价(按签约合同价计算)。14.2.1预付款支付
14.3.1.2按施工进度支付工程进度款,具体为:④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完成结算且通过备案后,在提交完整的支付申请资料后10个工作日内,按审核通过后的工程造价计算设计费支付至结算施工图设计费及预算编制费的100%(第四次付费)。③全部专业工程造价成果完成经过发包人确认并通过相关职能部门审查,提交完整的支付申请资料后10个工作日内,按审核通过后的工程造价计算设计费及预算编制费支付至85%(第三次付费);②全部专业施工图完成经过发包人确认并通过施工图审查,提交完整的支付申请资料后10个工作日内,按签约合同价的施工图设计费支付至40%(第二次付费);①合同签订并提交完整的支付申请资料后28天内,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签约合同价的施工图设计费20%作为预付款(第一次付费);14.3.1.1设计费(含施工图预算编制费):
备注:每次付款前,承包人须提供足额正规发票并承担税费。④质量保证金在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一年后,并工程完成移交到相应职能部门,发包人如无书面通知承包人对本工程进行维修,将在30日历天内退还,如有书面通知维修,应在维修完成后10天内退还。③工程结算经市财政部门或由持有相关资质造价咨询第三方机构单位审定后,且完成工程竣工资料备案后30天内,扣除审定结算价的3%作为质量保证金,工程款支付至审定结算价的97%。实际支付金额为扣除承诺金(如有)、违约金及其它应扣款项后的剩余部分。②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根据工程实际进度按比例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工程验收合格后,工程款最多支付至工程审核通过的预算价(或实际累计完成工程款,两者取小值)的85%。变更调增金额在当月度支付,且变更调整内容完成后在本月支付85%,待结算时按市财政部门或由持有相关资质造价咨询第三方机构单位审核统一支付完毕。①工程量按月支付(包含工程变更及价格调整差价部分),发包人在当月向发包人支付上一月完成工程量的85%进度款。承包人向监理单位上报工程进度款申请,监理单位在5个日历天内审批并报发包人,发包人在收到监理单位提交支付证书后,在10个工作日内支付工程进度款(因发包人使用的是财政资金,因此,发包人在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付款时间内将支付文件送达财政支付部门,即视为发包人按时履行付款义务)。
(2)发包人应在签发竣工付款证书后的14天内,完成对承包人的竣工付款。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书后28天内未完成审批且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发包人认可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并自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后第29天起视为已签发竣工付款证书。(1)监理工程师应在收到竣工结算申请单后14天内完成核查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工程师提交的经审核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后14天内完成审批,并由监理工程师向承包人签发经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对竣工结算申请单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承包人应提交修正后的竣工结算申请单。14.5.2竣工结算审核在工程项目竣工验收符合合同要求后承包人在30个日历天内编报工程结算,发包人在15个日历天内审核后向财政部门报送项目竣工结算,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一并报经财政部门审定项目竣工结算后,发包人方能支付承包人工程竣工结算价款。14.5.1竣工结算申请
(1)向监理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的时间和份数:本合同约定付款时间10天前,提交6份。最终结清申请单14.7.1最终结清申请单14.7最终结清14.6.1质量保证金的扣留办法:剩余的审定结算金额的3%或承包人提供不低于同等金额的银行保函作为质量保修金,在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年后,双方及监理单位对该项工程进行复检,在无工程质量隐患条件下,将在30个工作日内支付(不计算利息),但在付款时扣除应扣的各种款项。14.6质量保证金
(2)发包人违反第10.1款〔变更的范围〕第(2)项约定,自行实施被取消的工作或转由他人实施的;(1)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属于发包人违约:15.1.1发包人违约的情形、15.1发包人违约第15条违约
15.1.3发包人违约的责任(7)发包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他义务的。(6)发包人明确表示或者以其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5)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4)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暂停施工的;(3)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
(1)承包人发生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5.2.1(2)项约定的违约情况时,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处罚合同总价款的5%违约金,并赔偿发包人损失。15.2.1.2承包人发生除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5.2.1(7)项约定以外的其他违约情况时,监理人可向承包人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改正。承包人应承担其违约所引起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并赔偿发包人损失。监理人发出整改通知3天后,承包人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发包人除可向承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外,还可要求承包人按下述方式承担违约责任:15.2.1.1承包人发生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5.2.1(7)项约定的违约情况时,发包人除可通知承包人立即解除合同并根据本专用条款约定追究承包人违约责任、要求承包人赔偿发包人损失外,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处罚合同总价款的5%违约金。15.2.1承包人违约的情形承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发包人有权作出以下处罚):15.2承包人违约(1)因发包人违约让承包人未能在开工令规定时间内如期开工,发包人应按实际延误的工期相应延长工期,但不支付任何利润费用。
(7)承包人不按本合同约定的时间送审符合要求的施工组织设计的,每逾期一天,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处罚人民币5000元违约金。(6)承包人如出现拖欠建筑工人工资现象,导致工人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经调查属实,发包人有权从工程款中直接代扣支付,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处罚5万元/次的违约金。(5)承包人发生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5.2.1(6)项约定的违约情况时,按发包人委托第三方修补发生的实际修补费用的两倍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4)承包人发生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5.2.1(6)项约定的违约情况时,按专用条款8.7条款执行。(3)承包人发生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5.2.1(3)项约定的违约情况时,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处罚合同总价款的1%的违约金,不合格工程不予计价,不合格工程的清除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并需赔偿发包人损失。(2)承包人发生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5.2.1(5)项约定的违约情况时,每撤离一台设备或每撤离一批次材料,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处罚1万元违约金,并赔偿发包人损失。
(13)发包人或监理人检查,如发现承包人人员没有戴安全帽的,则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发包人有权从承包人工程款中扣管理人员违约金人民币500元/人次,施工人员500元/人次。(12)承包人实际施工进度滞后本合同关键节点工期及总工期要求的,按照本专用条款11.5款承包人的工期延误条款处理。(11)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鼓动或引导民工及其他人员聚众阻拦施工、阻碍发包人和监理人员正常工作,或以暴力威胁甚至伤害发包人和监理人员。若发生此类事件视同承包人严重违约,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处罚违约金人民币5万元/次外,还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及一切法律责任。(10)发包人或监理人对承包人的违章现象提出整改要求或指令,承包人不及时整改的,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每逾期一天,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处罚违约金人民币5000元/次天。累计3次后,每逾期一天,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处罚违约金人民币2万元/次/天。(9)承包人在关键工序施工完毕后,未经监理人和发包人验收合格并签字就进行下道工序施工的,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发包人有权暂停支付该部分进度款,直至发包人和监理人确认该部分工程合格为止,同时,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处罚违约金人民币2万元/次。(8)承包人设计方未按投标时承诺的人员到位,发包人有权向管理人员处罚人民币1000元违约金/次。
(19)承包人逾期提交设计成果,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处罚人民币10000元违约金/天。(18)根据发包人提供工程的施工图、施工图说明、工程量清单、相关资料及说明,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和《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的规定,由承包人包材料、包施工、包质量、包工期、包安全进行承包施工。本工程不允许转包,不允许违法分包,如确需分包的工程,承包人必须与发包人协商并得到发包人的书面同意,分包人必须具备相应的专业工程施工资质,且分包合同必须报发包人备案,承包人对分包人分包工程承担无限连带责任。(17)对于本合同未予以规定处理办法的违约责任,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处罚2万元/次,并赔偿发包人损失。(16)承包人拒不执行或以任何理由消极响应发包人或监理人的变更等指令,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处罚2万元违约金,经发包人再次书面要求后仍拒不执行的,发包人有权采取措施自行组织实施、成本由承包人承担,情节严重视可以解除合同。(15)承包人未在本合同约定的日期向发包人移交完整的符合湛江市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的编制及报送规定的工程竣工资料、竣工图、电子磁盘资料等,则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每延迟一天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处罚人民币1万元。(14)承包人不按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报送《周报》、《月报》等文件,每逾期一天,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处罚人民币300元/天次违约金。
15.2.2通知改正承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22)本工程由有实力、有资质、有经验、有信誉、有社会责任感的“五有”施工单位承包。若发包人和监理单位均认定承包人有挂靠行为,或转包行为),发包人有权责令其停工、驱逐出现场等,由此造成的损失均由承包人承担,同时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处罚合同金额5%的违约金。(21)若承包人在预算编制阶段,出现漏项、工程量错误或招标分析缺项等设计人原因,导致主材预算单项子目误差((单项子目审核造价-单项子目概算造价)/单项子目审核造价)超出10%时,则发包人有权每单项扣除咨询人签约合同价预算编制费的5%。(21)若由于承包人在预算编制阶段,出现漏项、工程量错误或招标分析缺项等设计人原因,导致工程量或单价偏差(|(承包人编制的预算成果-经批复的概算)/经批复的概算|)超出5%,且不超出10%(含10%)时,则发包人将处以签约合同价的5%处罚:工程造价偏差超出10%时,则发包人有权处以签约合同价预算编制费的10%处罚,且有权取消合同。(20)若由于承包人在预算编制阶段,出现漏项、工程量错误或招标分析缺项等设计人原因,导致工程量或单价偏差(|(承包人编制的预算成果-审核后的预算成果)/承包人编制的预算成果|)超出5%,且不超出10%(含10%)时,则发包人将处以签约合同价的5%处罚:工程造价偏差超出10%时,则发包人有权处以签约合同价预算编制费的10%处罚,且有权取消合同。
16.1.1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16.1由发包人解除合同第16条合同解除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按专用条款15.2.1执行。15.2.3承包人违约的责任工程师通知承包人改正的合理期限是:按专用条款15.2.1执行。
(5)承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明确表示或以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约定主要义务的;(4)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或施工期间,发现的施工质量问题未能进行修复,且又拒绝按照工程师指令再进行修复的;(3)承包人转包工程、违法分包或未经许可擅自分包工程的;(2)按照施工组织设计和合同工程进度计划,实际工程进度未达到计划要求,而且未表明有停工且监理工程师也未发出暂停施工令,但承包人停止施工时间持续达15天或累计停止施工时间达20天的;(1)承包人未能在发包人或者监理机构发出的开工令7天内开工,经监理工程师催告后的15天内仍未开工的;双方约定可由发包人解除合同的特别约定:承包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对其已完工的工程质量负责,发包人应扣除应付其审定结算价的总工程款作为质量保证金,发包人在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满两年后30个日历天内将质量保证金返还给承包人(不计利息)。在上述情况下,发包人可依照规定自行或委托第三方实施,完成合同工程或其他任何部分。施工现场的所有材料、工程设备和合同工程,均可由发包人无偿使用,因此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9)承包人被认为是严重违反合同的其他违约行为。(8)承包人擅自选用工程材料,不听劝阻又擅自施工的;(7)承包人破产或清偿的,但以机构重组或联合为目的的除外;(6)承包人延迟履行合同约定主要义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
17.1不可抗力的定义第17条不可抗力双方约定可由承包人解除合同的其他事由:按通用条款执行。16.2.1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16.2由承包人解除合同双方约定可由发包人解除合同的其他事由:/。
不可抗力发生后,合同当事人均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使不可抗力对履行合同造成的损失减至最小。另一方全力协助并采取措施,需暂停实施的工作,立即停止。任何一方当事人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17.3将损失减至最小的义务不可抗力持续发生的,合同一方当事人应每隔28天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工程师提交中间报告,说明不可抗力和履行合同受阻的情况,并于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28天内提交最终报告及有关资料。合同一方当事人觉察或发现不可抗力事件发生,使其履行合同义务受到阻碍时,有义务立即通知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工程师,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证明。17.2不可抗力的通知除通用合同条件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之外,视为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当地气象部门规定的情形;异常天气:经有关部门鉴定的六级以上地震,正面吹袭湛江市的十级以上台风或龙卷风,或者湛江市区出现降雨量大于200mm/d特大暴雨,雷击引起的火灾。承包人应于台风、暴雨天气结束之日起7日内,向本地气象部门索取项目所在地区台风、暴雨天气资料或报告(含气象实况及对此分析的内容),连同施工日志、施工现场照片办理证据保全公证,方可认定为“不可抗力”。
(4)因不可抗力影响承包人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已经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的,应当顺延工期,由此导致承包人停工的费用损失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合理分担,停工期间必须支付的现场必要的工人工资由发包人承担;(3)发包人和承包人各自承担其人员伤亡及其他财产损失;(2)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的损坏由承包人承担;(1)永久工程,包括已运至施工现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害,以及因工程损害造成的第三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等后果,由合同当事人按以下原则承担:17.4不可抗力后果的承担
17.6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分包人根据分包合同的约定,有权获得更多或者更广的不可抗力而免除某些义务时,承包人不得以分包合同中不可抗力约定向发包人抗辩免除其义务。17.5不可抗力影响分包人不可抗力引起的后果及造成的损失由合同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各自承担。不可抗力发生前已完成的工程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支付。(6)承包人在停工期间按照工程师或发包人要求照管、清理和修复工程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5)因不可抗力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发包人指示赶工的,由此增加的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5)按照合同约定在合同解除前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其他款项;(4)承包人撤离施工现场以及遣散承包人人员的费用;(3)发包人指示承包人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而产生的费用,或因不能退货或解除合同而产生的损失;(2)承包人为工程订购的并已交付给承包人,或承包人有责任接受交付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的价款;当发包人支付上述费用后,此项材料、工程设备与其他物品应成为发包人的财产,承包人应将其交由发包人处理;(1)合同解除前承包人已完成工作的价款;因单次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履行连续超过84天或累计超过140天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均有权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按照第10.5款[竣工退场]的规定进行。由双方当事人按照第3.6款[商定或确定]商定或确定发包人应支付的款项,该款项包括:
18.1.1双方当事人关于设计和工程保险的特别约定:建筑工程—切险由承包人负责购买。建筑工程—切险的投保内容为本合同工程的永久工程、临时工程和设备及已运至施工工地用于永久工程的材料和设备所投的保险。18.1设计和工程保险第18条保险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当在商定或确定上述款项后30天内完成上述款项的支付。(7)双方商定或确定的其他款项。(6扣减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应向发包人支付的款项;
18.4其他保险关于承包人应为其施工设备、材料、工程设备和临时工程等办理财产保险的特别约定:由承包人负责购买。18.3货物保险18.2.3关于工伤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的特别约定:由承包人负责购买。18.2工伤和意外伤害保险18.1.2双方当事人关于第三方责任险的特别约定:由承包人负责购买。
关于变更保险合同时的通知义务的约定:/。18.5.4通知义务保险单的条件:/。18.5.2保险凭证18.5对各项保险的一般要求关于其他保险的约定:其他保险根据国家或省、市政策变化而需购买的保险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确定:/。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人数:/。20.3.1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合同当事人是否同意将工程争议提交争议评审小组决定:否。20.3争议评审第20条争议解决
发包人和承包人是否均出席争议避免的非正式讨论:/。20.3.2争议的避免争议评审员报酬的承担人:/。其他事项的约定:/。评审机构:/。选定争议避免/评审组的期限:/。
(2)向工程所在地具有管辖权人民法院起诉。(1)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按下列第(2)种方式解决:20.4仲裁或诉讼关于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的特别约定:/。20.3.3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
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发包人和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经协商一致就(工程全称)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承包人(全称):发包人(全称):附件1工程质量保修书
3.地基处理工程为年;2.道路工程为年;1.桥梁工程为年;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二、质量保修期质量保修范围包括,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具体保修的内容,双方约定如下:。
三、缺陷责任期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7.其他项目保修期限约定如下:。6.其他附属工程为年;5.绿化工程为工程全部完工初验合格后一年;4.排水(雨水)工程为年;
3.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由原设计人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人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2.发生紧急事故需抢修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7天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四、质量保修责任缺陷责任期终止后,发包人应退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工程缺陷责任期为个月,缺陷责任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单位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单位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
发包人(公章):承包人(主办方)公章):工程质量保修书由发包人、承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六、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五、保修费用4.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传真:传真:电话:电话:委托代理人(签字):委托代理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地址:地址:
委托代理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地址:承包人(成员)(公章):邮政编码:邮政编码:账号:账号:
附件2对本项目资金使用及保证不拖欠分包单位工程款和民工工资的承诺书邮政编码:账号:开户银行:传真:电话:
日期:年月日法定代表人(亲笔签名):承包人(盖章):如若中标,除合同规定的不可抗力和招标人认为的合理原因之外,我们承诺将按民工工资及时发放方案及保证措施发放民工工资,否则,将无条件接受合同条款的处罚和30000元人民币/次的处罚。如果我们的投标被接受,我们保证对本项目的工程款实行专款专用,保证所有工程款项均投入到本项目中。保证按专业工程资金使用计划及完成进度情况足额支付专业工程分包单位的工程款;并按国家的有关规定制订保证民工工资支付的方案及保证措施,并在资金使用计划表中按月单列需支付的民工工资计划,并保证发包人不因任何由于我方在发放民工工资事宜上而受到任何处罚、诉讼和罚款。否则,将无条件接受合同条款的处罚,弥补发包人的损失,直至解除合同。因我方未能履行对本承诺和《施工合同》条款的责任,在你方宣布解除合同时,解除合同前我方对项目建设投入的人工和材料、设备等的经济支出,视为我方对本项目的无偿贡献,不需你方追偿。并保证在你方宣布解除合同时的五天时间内自行撤离人员和设备,由你方选定的接替建设的工程队伍接替施工。若不自行撤离人员和设备,在工地的人员和设备由你方处置或使用,听任你方支配和使用的设备我方不收任何费用(包括:使用我方不撤离的设备不收取租赁费用、折旧费等)。致发包人:
附件5价格指数权重表附件4承包人主要管理人员表附件3主要建设工程文件目录
文件名称 | 套数 | 费用(元) | 质量 | 移交时间 | 责任人 |
名 称 | 姓名 | 职务 | 职称 | 主要资历、经验及承担过的项目 |
一、总部人员 | ||||
项目主管 | ||||
其他人员 | ||||
二、现场人员 | ||||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 | ||||
项目副经理 | ||||
设计负责人 | ||||
采购负责人 | ||||
施工负责人 | ||||
技术负责人 | ||||
造价管理 | ||||
质量管理 | ||||
计划管理 | ||||
安全管理 | ||||
环境管理 | ||||
其他人员 | ||||
序号 | 名称 | 变更权重B | 基本价格指数F0 | 备注 | |||
代号 | 权重 | 代号 | 指数 | ||||
变值部分 | B1 | F01 | |||||
B2 | F02 | ||||||
B3 | F03 | ||||||
B4 | F04 | ||||||
定值部分权重A | |||||||
合计 |
3、工程开工前,发包人应当向施工企业提供与施工现场相关的地下管线等各类隐蔽资料,并组织相关部门做好地下管线会签手续,积极配合承包人做好安全施工准备工作。2、根据招投标的有关规定,发包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不得任意压级、压价、拖欠工程款等,为确保安全措施经费的足额到位创造条件。1、发包人应根据国家有关法令、法规选择符合安全资质的施工企业承包施工。一、发包人安全生产职责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确保建设工程项目安全、优质、按期完成,杜绝重大伤亡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施工现场管理规定》、施工安全条例、工程监理条例等有关法令法规,特制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书。建设工程施工承包人、监理单位必须与发包人签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书,以明确各方职责,作为湛江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与检查执行依据。附件6施工安全生产责任书
1、监理单位建立安全生产管理体系,以保证安全生产监督责任的落实。监理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承担的安全监理工作全面负责。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对所监督工程的安全监理工作负责,并应当根据工程特点,配备施工现场安全工作监理单位员,以明确其工作职责。安全监理单位员在总监理工程师的领导下,对施工现场日常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理。工程监理单位受发包人委托,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所承担监理任务的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监理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理工作质量应当接受发包人考核。二、监理单位安全生产监理职责6、负责工程实施的安全监管协调工作,发包人工程负责人随时督促监理单位加强对承包人安全管理监督检查。5、负责组织承包人、监理单位在工程开工前的空防安全教育。4、负责建立工程项目各方与发包人可靠的通信联系。
2、施工总承包、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单位的资质是否符合规定,有无安全生产许可证;1、建设工程有无施工许可证;(一)审核查验职责监理工作的安全管理具体职责如下:3、监理单位编制项目监理规划书应当包括安全生产监理方案,明确安全监理内容、工作程序和制度措施,编制的监理实施细则中应包括安全管理的具体操作程序。2、监理单位要加强对监理单位员工的安全生产知识的教育培训,学习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标准,并应当熟悉施工的有关要求、工程施工安全操作规程。
2、检查承包人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使用情况;1、检查承包人严格按照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情况;(二)安全检查职责5、审查施工承包人是否根据发包人提供的地下管线交底资料制订了地下管线保护措施方案,并签署审查意见。4、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以及下列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强制性标准:深度超过5米的深基坑支护、土方开挖和降水工程;悬挑、外挂、附着式升降脚手架;高大异性脚手架;大型结构和设备吊装、拆除、爆破等高危作业施工;大模板和跨度超过6米的梁、板的模板施工;地下暗挖作业;锚杆作业;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的施工作业。3、承包人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有无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各级管理人员上岗资格和特种作业人员上岗资格是否符合要求;
1、施工承包人对其所承包的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承担主体责任。施工承包人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企业法人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企业在建的工程施工安全生产负责。三、承包人安全生产职责参加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检查,对检查出的各类安全隐患书面通知承包人,并监督承包人立即整改或暂时停工整改。向承包人下达暂时停工整改通知的同时应报告发包人。施工承包人拒不整改或暂时停工整改的,及时向湛江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三)督促整改职责4、检查施工机械、安全设施的验收手续,并签署监理意见。施工机械、安全设施未经监理单位员签署意见的不得投入使用。3、检查施工现场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检查制度和事故报告制度的执行情况和承包人进行的安全自检工作情况;
(4)、施工机具影响施工现场运行标准的情况和控制措施;(3)、对施工噪声及其他污染的控制措施;(2)、对施工中的漂浮物、灰尘的控制措施;(1)、施工总平面图及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包括施工区域围界,标志线、标志灯布置,堆料场位置,大型机具停放位置,施工车辆通行路线,施工人员进出施工现场道口等;3、施工承包人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应当根据本工程特点,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对专业性较强的分部分项工程,应编制专项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并采取措施严格执行,其内容应当包括:2、施工现场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项目负责人为施工现场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负责本项目安全生产的组织与实施。
9、施工承包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五章四十八条的规定,对施工现场进行意外伤害、伤亡保险。8、施工中发生事故时,施工承包人应当采取紧急措施,减少人员伤亡和事故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7、施工承包人应当建立健全劳动安全产生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对职工岗位教育培训,提高工人安全防范意识,特种工人必须持证上岗。6、施工现场应具备良好安全保证措施与完全的安全实施。严格执行临边洞口的防护要求,建筑四周要求封闭施工,进入现场应设安全通道等,临街面施工必须封闭施工,保证过往行人的人身安全。施工临时用电必须采用三相五线制。5、承包人及工地应严格执行国家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关建筑安全的各项法律、法令、法规及行业规章、规程等管理规定。严格执行现行的“一标准三规范”(《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59-99)、《建设工程供电安全规范》(GB50194-93)、《建筑施工高空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91)和《龙门架及井架物料提升机安全技术规范》(JGJ88-92))。严禁各类违章指挥与违章作业,施工企业应根据安全检验评分标准加强安全日常检查,对存在的问题及整改,并作好记录。4、施工现场应健全各类现场安全管理制度,如施工现场定期安全检查与会议制度,各类设备、设备的安全验收制度,安全技术交底制度,安全生产奖罚制度,安全内业资料管理制度及各种技术操作规程及职责等。施工现场必须严格执行施工临时用电、脚手架及高处作业防护、施工机构与垂直运输设备的安装检查、验收制度,对无验收手续或验收不合格的坚决不予适用。
承包人(乙方):发包人(甲方):附件7建设工程质量保证书施工承包人:(盖章)法定代表人:监理单位(机构):(盖章)总监理工程师:发包人:(盖章)法定代表人:
三、施工现场质量由施工队负责。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质量管理。二、施工队的现场负责人对建设工程项目的质量施工负责,确保确保工程质量,并根据工程的特点组织制定质量施工措施,消除质量事故隐患。2、施工班组长:联系电话:1、施工队施工现场负责人:联系电话:一、确保下列人员到位,并各自承担本项目施工中的相关安全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管理规定和双方约定,经协商一致,我们保证做到:
身份证号:保证人:七、本保证书一式两份,一份交项目部存档,一份留施工队。六、我们在进行施工过程中出现的工程质量事故,如是我们自己的原因造成的,全部由我们自己承担。五、本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我们将严格执行《建筑施工质量验收规范》,保证合格。四、对质量生产监督机构在不影响工程正常施工活动的质量监督检查,我们施工队要予以配合支持。
如果我们的投标被接受,我们保证对本项目的工程款实行专款专用,保证所有工程款项均投入到本项目中。保证按专业工程资金使用计划及完成进度情况足额支付专业工程分包单位的工程款;并按国家的有关规定制订保证民工工资支付的方案及保证措施,并在资金使用计划表中按月单列需支付的民工工资计划,并保证发包人不因任何由于我方在发放民工工资事宜上而受到任何处罚、诉讼和罚款。否则,将无条件接受合同条款的处罚,弥补发包人的损失,直至解除合同。因我方未能履行对本承诺和《施工合同》条款的责任,在你方宣布解除合同时,解除合同前我方对项目建设投入的人工和材料、设备等的经济支出,视为我方对本项目的无偿贡献,不需你方追偿。并保证在你方宣布解除合同时的五天时间内自行撤离人员和设备,由你方选定的接替建设的工程队伍接替施工。若不自行撤离人员和设备,在工地的人员和设备由你方处置或使用,听任你方支配和使用的设备我方不收任何费用(包括:使用我方不撤离的设备不收取租赁费用、折旧费等)。致发包人:和民工工资的承诺书附件八对本项目资金使用及保证不拖欠分包单位工程款日期:年月日电话:
第五章发包人提供的资料第二卷日期:年月日法定代表人(亲笔签名):投标单位(盖章):如若中标,除合同规定的不可抗力和招标人认为的合理原因之外,我们承诺将按民工工资及时发放方案及保证措施发放民工工资,否则,将无条件接受合同条款的处罚和30000元人民币/次的处罚。
商务文件广湛高铁湛江北站(综合交通枢纽配套工程及一体化工程)市政配套道路项目设计施工总承包(正/副本/外包装封面)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第三卷附:相关批复文件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一、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目录日期:年月日法定代表人:(签字)投标人:(单位盖章)(独立体或联合体主办方)
(一)投标函一、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六、其他资料五、资格审查资料四、投标保证金承诺书联合体协议书
(1)我方承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在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与你方签订合同。4.如我方中标:3.随同本投标函提交投标保证金一份,金额为人民币(大写)(¥)。2.我方承诺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不修改、撤销投标文件。1.我方已仔细研究了(项目名称)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愿意以投标报价万元(下浮率%),其中:建安工程费:万元,施工图设计费:万元,预算编制费:万元(报价数据均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数字,第三位四舍五入)。按合同约定进行设计、实施和竣工承包工程,修补工程中的任何缺陷,实现工程目的。(招标人名称):
投标人:(盖单位章)6.(其他补充说明)。5.我方在此声明,所递交的投标文件及有关资料内容完整、真实和准确。(4)我方承诺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并移交全部合同工程。(3)我方承诺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向你方递交履约担保。(2)随同本投标函递交的投标函附录属于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日期:年月日传真:电话:网址:地址: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单位性质:投标人名称:(一)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二)投标函附录
序号 | 条款名称 | 约定内容 | 备注 |
1 | 施工负责人 | 姓名:注册建造师级别: | |
2 | 设计负责人 | 姓名:职称(资格): | |
3 | 专职安全员 | 姓名:职称(资格): | |
4 | 工期 | ||
5 | 设计质量目标 | ||
6 | 施工质量目标 | ||
7 | 投标报价 | ||
下浮率 | % | ||
8 | 投标保证金 | ||
9 | 投标有效期 |
特此证明。系(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姓名:性别:年龄:职务:经营期限:成立时间:年月日地址:
此处放入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正面及背面复印件此处放入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正面及背面复印件日期:年月日投标人:(盖单位章)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本人(姓名)系(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委托(姓名)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澄清、说明、补正、递交、撤回、修改(项目名称)投标文件和处理有关事宜,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委托期限:。(二)授权委托书3.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由联合体主办方提供。2.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后须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须能反映发证机关)的复印件;注:1.法定代表人证明书的格式也可采用工商局统一印制的格式,法定代表人的签字必须是亲笔签名,不得使用印章、签名章或其他电子制版签名;
日期:年月日委托代理人:(签名)身份证号码:法定代表人:(签名)投标人:(盖单位章)附: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同招标公告《联合体协议书》一致。三、联合体协议书4.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由联合体主办方提供,并由联合体主办方的法定代表人按上述规定签署。3.如果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签署投标文件,则不需提交此授权委托书;2.授权书后须附被授权的代理人身份证(须能反映发证机关)的复印件;注:1.法定代表人和委托代理人必须在授权书上亲笔签名,不得使用印章、签名章或其他电子制版签名;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投标人名称:(盖单位章)我方于年月日参加(项目名称)的投标,现保证:我方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或修改投标文件的,或者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或拒交规定履约担保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招标人名称):四、投标保证金承诺书注:联合体投标的须提供
此处放入银行汇款凭证此处放入银行汇款凭证附:投标保证金的银行汇款凭证日期:年月日电话:邮政编码:地址:
如联合体投标,联合体各成员应分别填写此表和提供相应的信息材料。投标人必须如实填写资产构成情况和关联企业及存在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情况,如调查核实未如实填写的,按提供虚假材料对待。注:1.本表后附相关证书复印件(满足投标基本要求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有效的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基本账户许可证等)(一)投标人基本情况表五、资格审查资料
投标人名称 | |||||||||
注册地址 | |||||||||
联系方式 | 联系人 | 电 话 | |||||||
传真 | 网 址 | ||||||||
组织结构 | |||||||||
法定代表人 | 姓名 | 技术职称 | 电话 | ||||||
技术负责人 | 姓名 | 技术职称 | 电话 | ||||||
成立时间 | 员工总人数: | ||||||||
企业资质等级 | 其中 | 项目经理 | |||||||
营业执照号 | 高级职称人员 | ||||||||
注册资金 | 中级职称人员 | ||||||||
开户银行 | 初级职称人员 | ||||||||
账号 | 技工 | ||||||||
经营范围 | |||||||||
备注 |
(三)专职安全员简历表2.“在册人员”须提供近3个月(截止发布招标公告当月的前3个月份)任意时段的社会劳动保险缴费证明。上述所有人员均不得兼任,否则将否决其投标。注:1.本表后应根据资格条件要求及评标办法规定附相关主要人员的第二代身份证、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等复印件。(二)施工项目负责人简历表4.无相关人员可填写/
姓名 | 年 龄 | 学历 | ||||||
职称 | 职 务 | 拟在本合同任职 | ||||||
毕业学校 | 年毕业于学校专业 | |||||||
主要工作经历 | ||||||||
时间 | 参加过的类似项目 | 担任职务 | 发包人及联系电话 | |||||
姓名 | 年 龄 | 学历 | ||||||
职称 | 职 务 | 拟在本合同任职 | ||||||
毕业学校 | 年毕业于学校专业 | |||||||
主要工作经历 | ||||||||
时间 | 参加过的类似项目 | 担任职务 | 发包人及联系电话 | |||||
2.“在册人员”须提供近3个月(截止发布招标公告当月的前3个月份)任意时段的社会劳动保险缴费证明。上述所有人员均不得兼任,否则将否决其投标。注:1.本表后应根据资格条件要求及评标办法规定附相关主要人员的第二代身份证、注册证、职称证或执业资格证等复印件。(四)设计项目负责人简历表2.“在册人员”须提供近3个月(截止发布招标公告当月的前3个月份)任意时段的社会劳动保险缴费证明。上述所有人员均不得兼任,否则将否决其投标。注:1.本表后应根据资格条件要求及评标办法规定附相关主要人员的第二代身份证、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C证书或广东省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信息系统打印的证书等复印件。
姓名 | 年 龄 | 学历 | ||||||
职称 | 职 务 | 拟在本合同任职 | ||||||
毕业学校 | 年毕业于学校专业 | |||||||
主要工作经历 | ||||||||
时间 | 参加过的类似项目 | 担任职务 | 发包人及联系电话 | |||||
广湛高铁湛江北站(综合交通枢纽配套工程及一体化工程)市政配套道路项目(正本)技术文件设计施工总承包广湛高铁湛江北站(综合交通枢纽配套工程及一体化工程)市政配套道路项目(外包装封面)
技术文件设计施工总承包广湛高铁湛江北站(综合交通枢纽配套工程及一体化工程)市政配套道路项目(副本)技术文件设计施工总承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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