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
(2024)3116抚顺石化公司营销调运中心闲置铁路罐车转让项目
金额
912.25万元
项目地址
辽宁省
发布时间
2024/09/04
公告摘要
公告正文
项目编号 | GR2024LN10027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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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2024)3116抚顺石化公司营销调运中心闲置铁路罐车转让项目 |
资产类别 | 其他资产 |
转让方名称 |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抚顺石化分公司 |
挂牌价格 | 912.25万元(人民币元) |
挂牌期间 | 11工作日 |
挂牌日期 | 2024-09-04 |
是否自动延期 | 否 |
交易方式 | 拍卖 |
转让说明事项 | 1、竞买人承诺所提交的受让申请材料真实、准确、完整、有效。承诺自身购买抚顺石化公司标的物后依法按照相关国家法律法规使用,竞买人若因自身资质未经备案等原因导致本项目出现无法正常完成交易等情形,愿意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经济责任和法律风险,并对委托人、拍卖人等相关主体所造成的损失及影响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委托人、拍卖人有权扣除其拍卖保证金。 2、竞买人勘验过后,须对照标的物性质及现状,自行确认自身企业资格条件是否符合本标的物处置的各项要求,参与竞买后,视为已知晓现场标的实物现状,因竞买人或买受人自身资格条件问题无法履约的,委托人、拍卖人有权扣除其拍卖保证金,如造成委托人、拍卖人损失,竞买人或买受人还需赔偿实际损失。 3、本次转让的标的物一直处于闲置状态未进行检修使用,如果买受人再次利用,必须符合国家、地区相关法律法规,符合国家及行业相关标准,履行国家、地区规定的相关审批程序。如违规利用,由买受人承担一切责任,与抚顺石化公司无关。 4、本次转让的标的物由委托方负责拖运至抚顺石化公司与抚矿运输部铁路交接站后,由受让方自行同抚矿运输部联系外运,再次拖运费用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5、竞买人按照转让底价的30%交纳竞买保证金,待项目成交后自动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并自拍卖成交之日起5日内将剩余价款一次性支付至产权交易机构指定账户内,买受人需根据标的归属,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抚顺石化分公司签订《实物资产转让合同》。产权交易机构收到《实物资产转让合同》后,按照《实物资产转让合同》约定,在1个工作日内将交易价款转入到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抚顺石化分公司指定账户。 6、履约保证金按成交金额30%收取。自拍卖成交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由买受人汇入产权交易机构指定账户,若买受人逾期支付履约保证金,每逾期1日应按履约保证金总额的1‰的标准向出让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15日的,委托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买受人赔偿损失。待双方完成转让标的物交割,产权交易机构收到委托人出具的《物资清运完毕验收确认单》后,履约保证金由产权交易机构原路退至买受人账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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