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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政府采购中心关于深圳职业技术学院智慧校园数据中心平台及专题数据库开发项目质疑事项的答复函
金额
-
项目地址
广东省
发布时间
2020/04/23
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szcg2020195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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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代理机构深圳市政府采购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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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书截止时间-
投标截止时间-
公告正文
深圳市政府采购中心关于深圳职业技术 学院智慧校园数据中心平台及专题数据库开发项目质疑事项的答复函

深府购质疑复函〔2020〕31号

江苏金智教育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4月7日,我中心收到你司提交的《关于“智慧校园数据中心平台及专题数据库开发”项目的质疑函》(以下简称《质疑函》)。关于《质疑函》反映的“深圳职业技术学院智慧校园数据中心平台及专题数据库开发”项目(项目编号:SZCG2020195292)有关问题,我中心已要求相关供应商进行答辩说明并组织项目原评审委员会进行核查,现函复如下:

  一、关于质疑事项1的问题

  (一)《质疑函》反映的问题

  《质疑函》反映:招标文件“拟安排的项目主要团队成员(主要技术人员)情况(项目负责人除外)”评审因素的评分准则要求“……5.至少1人获得过大数据相关的发明专利,或发表过大数据相关的核心期刊论文,或参与大数据相关的国家级课题(前五名)等(是否相关由专家判断),得20%分,发明专利提供可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等权威机构查询的证明文件,核心期刊论文提供期刊封面、目录及论文全文复印件(原件备查),国家级课题提供项目合同复印件(原件备查)”。针对该评分项,所有评审专家对三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盟科技公司)的评分均为满分100分。三盟科技公司投标文件第228-235页显示其提交了四项发明专利,包括“8.1.5.1基于校园大数据环境下的精准资助多级认定方法及系统(罗龙)”、“8.1.5.2基于大数据环境下的成绩预测方法及系统(罗龙)”、“8.1.5.3一种基于元数据链路的数据跟踪方法及系统(王新宇)”、“8.1.5.4一种数据服务管理方法及系统(王新宇)”,同时三盟科技公司提交了上述专利《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和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查询结果的截图。依据专利法,发明专利申请的审批程序包括受理、初审、公布、实审以及授权五个阶段。根据我国专利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发的《专利证书》才是专利权人拥有专利权的合法证明,才是招标文件中要求的“可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等权威机构查询的证明文件”,三盟科技公司提交的《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不能代替《专利证书》。三盟科技公司提交的网站查询截图显示其所涉及专利的“案件状态”均为“等待实审提案”。该状态表明该项专利正在申请中,申请人尚未提出实质审查的请求,并没有获得专利证书。你司查询了三盟科技公司提交的其他三项专利,其专利状态与上述第一项专利相同,同样是“待实质审查”阶段,尚未取得专利证书。

  综上,三盟科技公司提交的投标文件以尚未取得专利证书的申请中(待实质审查)专利来应标,显然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应纠正评审专家的错误评分结果,扣除三盟科技公司20%的得分,折算到总分中,其总分应当扣除2.4分。根据扣分后的供应商得分结果,另行确定中标供应商。

  质疑事项概括内容如上,详细内容以你司向我中心提交的《质疑函》为准。

  (二)答复意见

  经核,原评审委员会认为,发明专利应以获得授权为准,以此标准对所有投标人“拟安排的项目主要团队成员(主要技术人员)情况(项目负责人除外)”评审因素得分进行复核,三盟科技公司该项应扣除20%分,其余投标人该项分数不变。本项质疑成立。

  二、关于质疑事项2的问题

  (一)《质疑函》反映的问题

  《质疑函》反映:招标文件“拟安排的项目主要团队成员(主要技术人员)情况(项目负责人除外)”评审因素的评分准则要求“……4.至少3人具有计算机或网络相关专业本科(或以上)学历,且3年(或以上)工作经验,得20%分……”。针对该评分项,所有评审专家对三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评分均为满分100分。

  三盟科技公司投标文件第217页提供的张锐琪毕业证显示其毕业于2014年6月19日,是“普通高等学校”颁发的本科教育毕业证,属于脱产学习,在校期间不具有工作经验, 第220、224页提供的工作经验证明显示张锐琪工作年限经验为6年。第220页提供的工作经验证明开具时间为2019年3月28日,第224页提供的工作经验证明开具时间为2019年3月25日,两份证明开具时间距毕业时间均不足5年,其提供的毕业证及工作经验证明存在明显时间冲突,应认定其中一种材料无效。且毕业时间不能作为工作经验时间证明,因毕业后有待业以及继续学习的可能。

  三盟科技公司投标文件第219页提供的罗千姿毕业证显示其出生于1994年7月6日,毕业于2016年6月15日,是“普通高等学校”颁发的本科教育毕业证,属于脱产学习,在校期间不具有工作经验。第224页提供的工作经验证明显示罗千姿年龄28岁,工作年限经验为4年,证明开具时间2019年3月25日。按照罗千姿毕业证中的出生时间与毕业时间计算,在2019年3月25日开具工作经验证明时,罗千姿毕业时间不足3年,且年龄不超过25岁,与其工作经验证明中的内容存在明显时间冲突,应认定其中一种材料无效。且毕业时间不能作为工作经验时间证明,因毕业后有待业及继续学习的可能。

  三盟科技公司投标文件第218页提供的王新宇毕业证显示其出生于1982年3月16日,第224页提供的工作经验证明显示王新宇年龄31岁,证明开具时间2019年3月25日。按照王新宇毕业证中的出生时间计算,在2019年3月25日开具工作经验证明时,王新宇年龄应大于37岁,与其工作经验证明中的内容存在明显时间冲突,应认定其中一种材料无效。

  工作经验证明为合同业主方出具的证明,合同业主方仅对人员是否参加了其项目建设具有佐证能力,无法判断人员之前工作经验。投标文件第220、224页提供的两份经验证明的项目建设时间分别是2018年8月28日、2018年10月12日,距开标时间2020年3月27日均不足3年,无法证明项目建设人员距开标时间有3年工作经验。

  综上,三盟科技公司提交的投标文件中关于工作经验的证明文件,不能满足招标文件评分要求。应纠正评审专家的错误评分结果,扣除三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的得分,折算到总分中,其总分应当扣除2.4分。根据扣分后的供应商得分结果,另行确定中标供应商。

  质疑事项概括内容如上,详细内容以你司向我中心提交的《质疑函》为准。

  (二)答复意见

  经核,原评审委员会认为:招标文件“拟安排的项目主要团队成员(主要技术人员)情况(项目负责人除外)”评审因素的评分准则第4项要求的“工作经验”与工龄不同,在校期间实习经历是否计算,各单位认定方式不同。

  1.三盟科技公司投标文件提供的张锐琪毕业证显示其毕业于2014年6月19日,提供的两份工作经验证明显示张锐琪工作经验为6年,两份证明开具时间虽距毕业时间不足5年,但其是否计算在校期工作经验及其真实性由开具证明单位负责。

  2.三盟科技公司投标文件提供的罗千姿毕业证显示毕业于2016年6月15日,提供的工作经验证明显示罗千姿工作经验为4年,证明开具时间虽距毕业时间不足3年,但其是否计算在校期工作经验及其真实性由开具证明单位负责。

  综上,三盟科技公司提供的工作经验证明文件显示张锐琪、罗千姿以及徐宝文3人的工作经验满3年,符合该项得分要求。本项质疑不成立。

  另,原评审委员会针对该质疑事项对所有投标人该项得分进行了复核,认为深圳市鸿哲智能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保持原有0分,其余公司未提供“工作经验”的证明材料,或提供的证明材料未能明确显示项目主要团队成员工作经验超过3年,扣20%分。

  综上,你司质疑部分成立,上述评分调整不影响综合得分名次。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你司如对本质疑答复不满意,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本市政府采购主管部门深圳市财政局投诉。

  “依法采购、优质服务、规范操作、廉洁高效”是我们的服务宗旨,你司来函有利于改进我们工作,提高服务质量,希望你司在今后的政府采购活动中取得成功。(质疑咨询电话:0755-83948143)

  此复。

深圳市政府采购中心

2020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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