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
预算金额-
招标联系人-
标书截止时间-
投标截止时间-
公告正文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我局拟对淮北津奥铝业有限公司《津奥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箱体及新型轻量化铝合金生产线的数字化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出具审批意见。为保证审批意见的严肃性、公正性及公众知情权,现将该项目环评文件的审批意见予以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若对本项目建设有不同意见,请于公示期内将书面意见反馈至淮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生态环境分局。
联系科室:淮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生态环境分局(淮北市高新区管委会内)
电话:0561-3197807
地址:淮北市杜集区梧桐中路20号
邮编:235000
 
项目名称:津奥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箱体及新型轻量化铝合金生产线的数字化改造项目
项目性质:改扩建
项目单位:淮北津奥铝业有限公司
建设地点:淮北市经济开发区龙湖工业园龙旺路26号
一、建设项目概况:项目位于淮北市经济开发区龙湖工业园龙旺路26号,拟在现有项目基础上进行改扩建,利用现有厂址扩建厂房,新建15000平方米厂房,购置CNC加工中心,双头切割锯等设备;扩建机械加工车间3840平方米、模具中心1400平方米、成品车间2800平方米。
二、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一)施工期污染防治措施:
1、废气:施工期产生车辆运输扬尘、装修粉尘及非甲烷总烃,本项目周边无居民、学校等敏感点,废气污染物只要合理规划、科学管理,切实按照规定执行,不会明显影响场地周围的环境空气质量,而且随着施工活动的结束,这些污染也将消失。
2、废水:施工期废水主要为施工区的地面清洁、施工机械、建材的冲洗等产生的污水、施工人员产生的生活污水。施工人员的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预处理后经园区污水管网进入淮北龙湖工业园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针对施工清洁、冲洗废水,在施工场所修沉淀池,处理后循环使用,不外排。
3、噪声:施工期噪声主要为施工机械设备运行产生的噪声和车辆噪声。施工期间严格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中的有关规定,严格控制不许在夜间施工,因特殊要求必须连续作业的,必须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避免高噪声设备同时施工,最大限度的减少声源迭加影响,降低噪声影响程度和范围。
4、固废:本项目施工期产生的固体废物主要为生产设备的外包装物、装修材料的边角料等及施工人员生活垃圾,外包装物、装修材料的边角料等均可外售给物资回收公司,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
(二)营运期污染防治措施:
1、废气
项目营运期产生的大气污染物主要为切割废气、打磨废气、焊接烟尘、喷涂废气、烘干炉和固化炉天然气燃烧废气、热剪炉和时效炉天然气燃烧废气、锯切废气等。
切割、打磨废气经集气罩收集后通过一套袋式除尘器处理后由1根15米高排气筒排放(DA008);焊接烟尘经集气罩收集后通过一套袋式除尘器处理后由1根15米高排气筒排放(DA009);喷涂废气经密闭管道微负压收集后通过“过滤棉+二级活性炭吸附/脱附+催化燃烧”处理后由1根15m高排气筒排放;烘干炉和固化炉天然气燃烧废气通过1根15m高排气筒排放;热剪炉和时效炉天然气燃烧废气通过1根15m高排气筒排放;锯切废气经集气罩收集后通过一套袋式除尘器处理后由1根15米高排气筒排放。经以上废气处理措施后,切割废气、打磨废气、焊接烟尘、喷涂废气、锯切废气等废气污染物排放能够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排放限值要求,烘干炉和固化炉天然气燃烧废气、热剪炉和时效炉天然气燃烧废气等废气污染物排放能够满足《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方案》(环大气[2019]56号)重点区域排放限值要求。
2、废水
项目雨污分流;改扩建项目新增职工产生的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预处理后经厂区总排口排入开发区污水管网,进入龙湖工业园污水处理厂进行深度处理。
3、噪声
项目主要噪声源为生产设备运行过程产生的噪声,经采取减振、厂房隔声等降噪措施,项目厂界噪声可以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规定的3类噪声标准要求。
4、固体废物
改扩建项目产生的生活垃圾经收集后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理;焊接烟尘及焊渣、废边角料、污泥统一收集后,暂存于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暂存场所,交由物资回收单位处理,一般固废贮存、处置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中相关要求;项目产生的危险固废主要为废过滤棉、废催化剂、废活性炭、废切削液、废桶、废含油抹布及废劳保用品、废渣,产生后暂存于现有危废暂存间,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置。危险废物暂存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中相关要求。项目固体废物经以上处理措施后均得到合理的处置,不会产生二次污染,对周围环境影响较小。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个工作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要求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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