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
新安县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金额
-
项目地址
-
发布时间
2022/11/11
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
预算金额-
招标联系人周先生
招标代理机构河南建都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代理联系人都女士15978611525
标书截止时间-
投标截止时间-
公告正文

2022〕01

投诉人:上海睿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智楠

授权代表人:陈雅芹

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北宝兴路355号1幢3楼307室

联系方式:13482461475

被投诉人1新安县城市管理局

联系人周先生

地址:新安县上海路与黄河中路交叉口东50米

联系方式:0379-80876389

被投诉人2河南建都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联系人都女士

地址:中国(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洛阳片区(高新)九都西路西元国际19-1408

联系方式:15978611525

一、基本情况

新安县城市管理局委托,河南建都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代理“新安县城市管理局购置环卫作业车辆项目(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备案编号:新安政采公开-2022-63)2022年91发布采购公告,9月23日进行开标,926日发布中标公告914日,河南建都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收到上海睿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招标文件的质疑由于不确定上海睿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是否为潜在投标人9月16日代理公司要求其进一步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于9月22日对质疑作出回复。质疑人对质疑答复不满意,于9月28日向新安县财政局进行投诉,我局依法予以受理。

二、投诉人具体投诉事项

投诉事项1:招标文件技术参数设置不合理,完全满足10吨新能源收集车技术参数要求的产品不足三家,4吨新能源自装卸式垃圾车仅有中汽牌一家满足招标文件要求,具有限制性、指向性,违反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

投诉事项2:更正后的招标文件中关于得分且报价相同确定中标候选人的原则和标准依旧不合理,断章取义,违反《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投诉事项3:招标文件评审因素未量化、细化,设置区间分,横向比较进行打分,没有明确的判断标准,违反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

投诉事项4:招标文件节能环保评审项的设置不合理,仅仅将节能环保证书设为评审因素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供应商。

投诉事项5:招标文件索取额外优惠及服务不合理,并将其同时设为实质性内容和评审因素,违反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有悖公平竞争原则,不利于高效、廉洁采购。

投诉诉求:

1、依法暂停本项目的合同履行;

2、认定投诉事项成立,责令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依法修改招标文件,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3、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八条、第八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七十条、第七十四条,《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

1)请监管部门责令采购人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对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依法将有关线索移交纪检监察、审计部门处理。

(2)请监管部门责令采购代理机构对政府采购业务中存在的违法行为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处以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其代理政府采购业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我司保留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权利。

三、调查核实情况

收到投诉后,我局进行了认真调查核实,并组织相关专家对招标文件中的相关投诉事项进行了认真审查,审查结果如下:

(一)关于投诉事项1:招标文件技术参数设置不合理,完全满足10吨新能源收集车技术参数要求的产品不足三家,4吨新能源自装卸式垃圾车仅有中汽牌一家满足招标文件要求,具有限制性、指向性,违反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

审查意见:此项投诉不成立。

理由:专家组认真审议了相关材料,专家组认为通过工信部车辆信息查询,10吨新能源自装卸式垃圾车和4吨新能源自装卸式垃圾车,满足招标文件技术参数要求的车型超过三家,符合政府采购法相关规定,且本次开标过程中每个标段投标单位均不少于三家,不存在限制性和指向性。

(二)关于投诉事项2:更正后的招标文件中关于得分且报价相同确定中标候选人的原则和标准依旧不合理,断章取义,违反《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审查意见:此项投诉不成立。

理由:专家组认真审议了相关材料,专家组认为本条没有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且本次开标中未出现得分且报价相同情况,不影响本次评标结果。

(三)关于投诉事项3:招标文件评审因素未量化、细化,设置区间分,横向比较进行打分,没有明确的判断标准,违反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

审查意见:此项投诉不成立。

理由:专家组认真审议了相关材料,专家组认为:(1)本次招标文件对评审因素进行了量化、细化,评审因素的所谓“全面、合理、可行、详细、一般、较差、较慢、强、齐全、不齐全”等标准,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没有明确禁止不允许使用,不违反法律法规;(2)本次招标中招标文件的横向比较进行打分,国家没有相关法律法规禁止进行横向打分规定;(3)本次招标中招标文件“供货方案”“培训方案”“售后服务维修机构的综合实力”“售后服务方案”“优惠承诺”“综合评价”评审项存在区间分值,评标专家在评标过程中不可能与任何投标单位及非评标人员接触,对每一个潜在投标人都是公平公正。

(四)关于投诉事项4:招标文件节能环保评审项的设置不合理,仅仅将节能环保证书设为评审因素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供应商。

审查意见:此项投诉不成立。

理由:专家组认真审议了相关材料,专家组认为本次节能环保评审项的设置合理,此内容属于政策加分,本项不存在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供应商。

(五)关于投诉事项5:招标文件索取额外优惠及服务不合理,并将其同时设为实质性内容和评审因素,违反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有悖公平竞争原则,不利于高效、廉洁采购。

审查意见:此项投诉不成立。

理由:专家组认真审议了相关材料,专家组认为本招标文件没有额外索取优惠条件及服务不合理情况,本招标文件的优惠条件及服务都是针对本采购货物进行设置。

四、审查处理意见

综上所述,对投诉人投诉诉求作出如下决定:投诉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94号令)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驳回投诉。

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新安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2114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