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政府采购合同
编制说明
1、签订合同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2、签订合同时,采购人与中标人应结合招标文件第五章规定填列相应内容。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甲方:福建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乙方:福州市百晨贸易有限公司
根据招标编号为[3500]ZXFZ[TP]2019003的福建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食堂管理服务及食材定点采购项目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招标结果,乙方为中标人。现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以下事项达成一致并签订本合同:
1、下列合同文件是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1合同条款;
1.2招标文件、乙方的投标文件;
1.3其他文件或材料:□无。□无。
2、合同标的
包号 | 品目号 | 品目编号 | 品目名称 | 商品名称 | 数量 | 计量 单位 |
产地 类型 |
单价 | 金额 | 品牌 | 型号技术 指标等 |
产品属性 | ||||
2 | 2-1 | C230101 | 农畜产品批发服务 | 食材定点采购及配送服务 | 1 | 年 | 国内 | 847000 | 847000 | 根据采购人需求 | kg | 无 | ||||
合计: | 847000.00 |
3、合同总金额
3.1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捌拾肆万柒仟元整(¥847000.00)。
4、合同标的交付时间、地点和条件
4.1交付时间:按项目指定时间;
4.2交付地点: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福建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4.3交付条件:验收合格后。
5、合同标的应符合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具体如下:
1乙方提供的食材必须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法》、《国家食品安全法》及国家行业标准的有关规定,如有标示保质期的商品在送达时应留有三分之二(含)以上在保质期限,相关证件齐全。大米、面粉必须有食品安全标志,蔬菜有残留农药检测报告单,猪肉有检验检疫证明,必须对食品采取保鲜、冷藏措施,保证食品新鲜,冻品不出现融化现象。 2、乙方所提供食材须有产品可追溯管理程序,允许甲方随时查阅食材各环节相关记录(包含原料采购记录、原辅料的合格证明及验收记录、原辅料进出仓记录、生产过程记录、成品进出仓记录、成品检验报告<自检、送检>、销售记录、须冷链运输的产品提供冷链运输记录)。 3、各类食品的具体要求: 3.1猪、牛、羊、鸡、鸭等肉类及其冻品每批次均必须提供动物检验检疫合格证明复印件,且必须符合GB2707、GB16869等食品卫生相关标准及法规要求。无异味、无酸败味;表皮和肌肉切面有光泽。 3.2禽蛋、水果、蔬菜、生鲜等必须保证新鲜,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食品卫生相关标准、法规要求。①蔬菜:农药残留不得超过《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2763)国家标准;不得提供腐烂变质、黄叶、烂叶及带泥巴的蔬菜;蔬菜外表不得人为喷洒水分和有过多的虫孔;不得提供过长的菜头和菜根。②水果:供应 商提供的必须是新鲜水果,质量必须符合国家食品卫生管理相关标准及法规要求:农药残留不得超过《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2763)国家标准;果形完整,大小均匀,带果柄,果实无萎蔫;外形完好,新鲜,,无病斑,无腐烂。③供应 商提供的禽蛋应符合GB 2749国家标准。具有禽蛋固有的色泽、气味,无异味;蛋壳清洁、无破裂;无杂质,内容物不得有血块及其他组织异物。④供应 商每批蔬菜、水果必须出具一份农药残留检测报告复印件。 3.3奶制品:①巴氏杀菌乳:符合GB19645国家标准,要求所供应的必须是当天上市的鲜奶并提供全程冷链运输配送。色泽呈乳白色或微黄色;组织状态呈均匀一致的液体,无凝块、无沉淀、无正常视力可见的异物。②发酵乳:符合GB19302国家标准。色泽均匀一致,呈乳白色或微黄色。其他奶制品必须符合卫生质量要求及国家相关标准。 3.4鱼、虾、贝、蟹、藻、头足等鲜、冻水产类及其制品:乙方提供的鱼、虾、贝、蟹、藻、头足等鲜、冻水产类必须符合GB 2733国家标准,泥螺 、河蟹、河虾、淡水贝类必须鲜活且符合食品卫生相关标准及法规要求。每批次冻品必须提供动物产品检验检疫合格证明复印件。如出现劣质或违反卫生质量要求的,应及时更换,造成食物中毒事件的,乙方负完全责任。 3.5大米、面粉。 3.5.1大米:必须符合GB1354大米国家标准和GB2715粮食卫生标准,并拥有“QS”生产许可证或“SC”食品生产许可证. 每批次大米都要提供合格证或检验证复印件. 3.5.2面粉(小麦粉):必须符合GB1355标准,并拥有“QS” 生产许可证或“SC”食品生产许可证;其中各等级面粉应满足相关等级要求,气味、口味正常。每批次面粉都要提供合格证或检验证等证明材料复印件. 3.6食用油:卫生指标符合GB2716及国家相应产品标准, 并拥有“QS” 生产许可证或“SC”食品生产许可证。乙方必须提供同批次的生产检测合格证或检验证等证明材料复印件. 3.7其余副食品:所有的副食品必须符合国家相关卫生标准和质量要求,糖、味精、酱油、醋、豆制品、生粉等必须具有“QS” 生产许可证或“SC”食品生产许可证。货品重量若有标准件按标准件抽样称重,并按抽样重量计算,没有标准件按实际过磅重量计算。 3.8退换货要求:所送货物与甲方订单或合同要求不符时或货物送达之前被损坏,经双方确认后乙方须接受退货或换货。 3.9甲方有权对乙方提供的产品进行随机抽检,随机抽检产生的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6、验收
6.1验收应按照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进行,具体如下:
1依据产品质量标准,乙方提供的产品必须是经过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检验并取得合格证明的产品,每批次产品提供时应提交货物质量合格证明、产品质量检测合格报告或检疫报告等证明材料复印件。 2乙方必须按照食堂指定甲方员通知的时间、地点、数量、品种、品质要求准时送货,经指 定人员验收合格并签字确认。乙方应保证所提供的产品是合格安全的产品,一旦发现伪劣、假冒产品、以次充好产品或替代产品,或因产品质量问题发生食物中毒等事故,乙方应承担全部经济赔偿及相关法律责任。 3乙方提供的产品须经过食堂指 定验收人员的感官检验、外观检验和试用检验,乙方所提供的产品不能满足国家相关食品质量标准及售 后服务要求时,甲方将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处罚。 4乙方应按甲方规定的品种及要求供应所需食材,若要更换品种,须提交书面申请,经甲方同意后方可更换。乙方不能按要求供货,影响到甲方食堂的正常运转的,乙方应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6.2本项目是否邀请其他投标人参与验收:
不邀请。
7、合同款项的支付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具体如下:
支付期次 | 支付比例(%) | 支付期次说明 |
1 | 100 | 按完成情况每月结算。 |
8、履约保证金
有,具体如下:合同总金额的10%作为履约保证金。
9、合同有效期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日起一年内。
10、违约责任
1.乙方在接到甲方订单后应负责将采购的食材,在规定的时间内送至指 定地点。供货数量不低于或高于原定购货物的5%,超出部分不予结算,短斤少两部分须按与原订购货物数量补齐。乙方所提供货物出现短斤少两的,首次出现质量问题或短斤少两的以一罚十,罚款从当月货款中扣除,第二次按合同总价款的5%罚款,从当月货款中扣除;如双方有异议,由双方或甲方抽取样品送质量监督部门鉴定,鉴定费用由乙方负责,若一方违约致使合同终止,应向另一方赔偿违约金。 2.到位后的食材由乙方及甲方共同进行质量验收,乙方必须提供每次供应食材必要品种的检疫检测报告、蔬菜农药残留化验单等证明材料,甲方有权对不符合质量要求的货物予以退货或要求换货,乙方应按要求及时补货。冻品在化冰后发现质量问题的乙方核实后应予退货。 3.乙方所提供货物在服务期限内发现不符合质量要求或未提供货物合格证、货物检验证的,甲方有权退货或要求乙方换货并给予口头整改通知,乙方在接到口头整改通知后2个小时之内应进行退货或换货,口头整改通知三次(含)以上乙方仍未退货或换货的,甲方向乙方发出书面整改通知乙方在接到整改书面通知后须在24小时内给予书面回复并整改完毕,否则视为乙方违约。发生以上情形的,乙方每次须承担人民币壹万元的违约金,三次(含)以上货物质量不符合要求的视为乙方严重违约,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乙方还应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4.甲方不定期按批次随机对不同品种的市场价格进行询价(特价、促销价不作为价格依据),按询价结果如果出现乙方实际供货价格高于乙方承诺价格的情形,第一次至第三次乙方承担每批货物价格超出部分金额10倍的违约金,第四次至第六次乙方每次承担人民币叁万元的违约金,第七次以上(含第七次)视为乙方严重违约,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乙方还应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5.甲方开展监督检查及不定期抽检如合同期内同一产品连续不合格超过三次(含三次)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 6.乙方应严格遵守《食品卫生法》和《动物检疫法》等相关规定,一经发现供应以下食材,除全部退货外,若因乙方提供的货物质量问题发生食物中毒,乙方必须接受政府职能部门的处罚、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及受害人的医疗费用和赔偿费用。事故处理完毕,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乙方还应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①食材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对人体健康有害的; ②食材含有毒、有害物质或者被有害物质污染,对人体健康有害的; ③食材含有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或者微生物含量超过国家限定标准的; ④食材未经动物检疫部门检疫、检验或者检疫、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及其制品; ⑤供应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蓄、兽动物等及其制品的; ⑥食材掺假、掺杂、伪造,影响食品安全、卫生、营养健康的; ⑦用非食品原料加工、加入非食品用化学物质或者将非食品当作食品的; ⑧食材超过保质期限的; ⑨合同期内如乙方被甲方相关工作人员书面有效投诉三次及以上的。 7、乙方无故单方解除或终止本合同的,乙方还应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8、解除条件 乙方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采购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8.1、乙方多次违约;8.2、成交人销售“三无”商品、假冒伪劣商品的;8.3、因乙方产品质量引起食物中毒;8.4、乙方转让、转包、分包产品供应的;8.5、乙方如无故中断货源停止供货,经向采购人物资采购部门说明理由不予采信的;。
11、知识产权
11.1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应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且非假冒伪劣品;乙方还应保证甲方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知识产权及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方面的指控,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此方面指控均与甲方无关,乙方应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费用和后果;若甲方因此而遭致损失,则乙方应赔偿该损失。
11.2若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不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被有关主管机关认定为假冒伪劣品,则乙方中标资格将被取消;甲方还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具体如下:除全部退货外,若因乙方提供的货物质量问题发生食物中毒,乙方必须接受政府职能部门的处罚、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及受害人的医疗费用和赔偿费用。事故处理完毕,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乙方还应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12、解决争议的方法
12.1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12.2若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下列途径之一解决:
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具体如下:提交福州市仲裁委员会仲裁。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如下:。
13、不可抗力
13.1因不可抗力造成违约的,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并在随后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后的15日内向另一方提供不可抗力发生及持续期间的充分证据。基于以上行为,允许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13.2本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火灾及政府行为、法律规定或其适用的变化或其他任何无法预见、避免或控制的事件。
14、合同条款
结算价格确定方式 肉、禽蛋、水果、蔬菜、豆制品、牛奶制品、冷冻制品、水产、大米、面粉、谷类杂粮、豆类杂粮、薯、油、调味品等商品价格以福建省物价局网每月25日公布的价格,以此下浮中标承诺的百分比来确定下个月的供应价格。如25日当天未公布价格行情,则以往后顺延一日公布的价格为准,以此类推。 以上网站没有发布的商品,经双方协商后,共同市场询价,书面确认。本合同包各乙方统一以下浮率报价,因福建省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电子平台目前无法支持下浮率报价,故乙方在开标一览表投标报价栏和投标分项报价表单价栏只需填写投标总价,并在开标一览表中备注栏中填写投标下浮率。下浮率=1-投标总价报价/最高限价,不可出现可选择性下浮率。乙方需同时提交投标总价及下浮率,各乙方的投标总价参与价格分评审。 本合同包价格为配送到购买单位的包干价格(含货款、运费、包装、装卸、检测、管理、人工、保险等一切费用和税金)。本合同包预算金额为甲方预估采购金额,乙方每月结算数量以甲方每月实际采购量为准,每月结算单价=每月25日网站发布的价格(市场询价)×(1-下浮率),每月实际结算金额=结算单价* 实际采购量。 配送车辆要求 1、乙方为本项目配备配送固定车辆及驾驶人员。 2、进入供货地点的车辆须为固定车辆及驾驶人员,配合甲方办理车辆通行证,服从甲方内部的管理制度。 3、对运输车辆的定期消毒制度,避免在运输过程中出现交叉感染。 4、运输食品的交通工具必须干净整洁,运输时食品必须摆放整齐,对易破损的物品应当做好相应的保护工作,如有破损的现象,由供货方承当损失。
15、其他约定
15.1合同文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补充。
15.3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15.4本合同纸质文件一式两份。合同电子文本通过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自动备案。合同纸质文本需与备案电子文本一致,以备案电子文本为准,具有同等效力。
15.5其他:□无。□合同解除条件 乙方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1、乙方多次违约; 2、乙方销售“三无”商品、假冒伪劣商品的; 3、因乙方产品质量引起食物中毒; 4、乙方转让、转包、分包产品供应的; 5、乙方如无故中断货源停止供货,经向甲方物资采购部门说明理由不予采信的; 补充条款: 7.1乙方提供履约保证金缴交证明资料,以银行转账资料为证(复印件须加盖乙方公章);或提供有效的银行保函; 7.2甲方通过非现金方式按完成情况每月结算。 7.3下浮率为0.23(也可表示成23%)。。
甲方: | 福建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 乙方: | 福州市百晨贸易有限公司 |
住所: | 福州市津泰路76号 | 住所: | 福建省福州市闽侯县南通镇芹洲路9号海峡农副产品物流中心商业配套项目(现:海峡鑫天地)商业4#楼3层308店铺 |
单位负责人: | 单位负责人: | 林道城 | |
委托代理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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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代理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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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法: | 87552042 |
联系方法: | 13950498886 |
开户银行: | 开户银行: |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万达支行 | |
账号: | 账号: | 591904631810902 |
签订地点:福建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签订日期:2019年05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