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澄迈县金安水厂向永发水厂配水干管及配套管网工程(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编制及评审)中标结果公示
金额
7.52万元
项目地址
海南省
发布时间
2023/05/08
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ths2023-f009
预算金额8万元
招标联系人周先生
招标代理机构海南泰合盛政府采购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代理联系人刘经理0898-32695055
中标公司海南宏松林业规划设计有限公司7.52万元
中标联系人-
公告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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澄迈县金安水厂向永发水厂配水干管及配套管网工程(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编 制及评审)中标结果公示
(招标编号:THS2023-F009)
一、中标人信息:
标段(包)<001>项目本身:
中标人:海南宏松林业规划设计有限公司
中标价格:7.52万元
二、其他:
(一)项目编号:THS2023-F009
(二)项目名称:澄迈县金安水厂向永发水厂配水干管及配套管网工程(使用 林地可行性报告编制及评审)
(三)成交信息
供应商名称:海南宏松林业规划设计有限公司
供应商地址: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大英山东三路2号海阔天空·国兴城一期(B1 1地块)2#号楼10层2-2-901房
成交金额:75200.00元
(四)主要标的信息
名称:澄迈县金安水厂向永发水厂配水干管及配套管网工程
(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编制及评审)
服务范围:详见竞争性磋商文件
服务要求:详见竞争性磋商文件
服务时间:资料齐全后30个日历天内完成编制
服务标准:详见竞争性磋商文件
(五)评审专家名单:邢曾良、陈发光、李鹰
(六)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按代理协议协商一致收取:金额2100元(七)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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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其他补充事宜
/
三、监督部门
本招标项目的监督部门为/。
四、联系方式
招 标 人:澄迈县清澄水务环境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地 址:海南省澄迈县老城镇南一环路海南生态软件园沃克公园 8851 栋 4 层
联 系 人:周先生
电 话:13876058857
电子邮件:/
招标代理机构:海南泰合盛政府采购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地 址:
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海垦街道滨涯路11号海侨花园2幢1单元901房 联 系 人: 刘经理
电 话: 0898-32695055
电子邮件: /
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 (签名)
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 (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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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争性磋商文件
项 目 编 号:THS2023-F009
项目名称:澄迈县金安水厂向永发水厂配水干管及配套
管网工程(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编制及评审)
采 购 方 式:竞争性磋商
采购人:澄迈县清澄水务环境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采购代理机构:海南泰合盛政府采购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2023年 4 月
目录
第一章 磋商邀请 .....................................................1 第二章 磋商须知 .....................................................3 磋商须知正文 .......................................................14 一、说明 ...........................................................14 二、磋商文件 .......................................................16 三、响应文件 .......................................................17 四、响应文件的递交 .................................................20 五、响应文件的磋商与评审 ...........................................20 六、成交结果信息公布与授予合同 .....................................26 七、其他规定 .......................................................28 第三章 政府采购合同格式 ............................................29 第四章 采购需求 ....................................................36 第五章 响应文件组成 ................................................38 中小企业声明函 .....................................................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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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磋商邀请
海南泰合盛政府采购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采购代理机构)受
澄迈县清澄水务环境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采购人)的委托,对
澄迈县金安水厂向永发水厂配水干管及配套管网工程(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编制及评 审) (项目名称)项目进行竞争性磋商采购,现采用 竞争性磋商
方式,邀请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参与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
一、采购项目基本概况
(一)采购项目名称:
澄迈县金安水厂向永发水厂配水干管及配套管网工程(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编制及评 审)
(二)项目编号: THS2023-F009
(三)采购项目数量:一批不分包
二、采购项目预算:
8万元(超出或者等于采购预算金额的投报金额按无效投标处理,投报金额或财审金 额(取两者中较小值)作为最终支付价格以财审金额为准,如财审金额高于合同金额,则按合同金额计取;如财审金额低于合同金额,则按财审金额支付)
三、供应商资格条件:
(一)供应商基本资格条件:详见磋商须知前附表
(二)供应商特定资格条件:详见磋商须知前附表
四、获取磋商文件的时间、地点、方式及磋商文件售价
(一)凡有意参加磋商采购活动的,请于 2023年4月19日-
2023年4月25日(节假日除外),每日 8 时 ~ 16 时
(北京时间),持营业执照(提供复印件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法 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及授权代表身份证(提供复印件加盖公章,原件 备查)到 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海垦街道滨涯路11号海侨花园2幢1单元901房 (详细地址)获取磋商文件。
(二)磋商文件每份人民币 500 元,售后不退。
(三)本磋商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五、响应文件提交的截止时间、开启时间及地点
(一)提交首次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为2023年 5 月 4 日 9 :00(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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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点为 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海垦街道滨涯路11号海侨花园2幢1单元901房
(指定地点)。在截止时间后送达的响应文件为无效文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 磋商小组应当拒收。
(二)首次响应文件的开启时间及地点与提交首次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及地点为 同一时间及地点。
六、采购项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
采购人: 澄迈县清澄水务环境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 海南省澄迈县老城镇南一环路海南生态软件园沃克公园8851栋4层 联系人: 周先生
联系电话: 13876058857
采购人监督电话:0898—674869672
代理机构: 海南泰合盛政府采购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地址: 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海垦街道滨涯路11号海侨花园2幢1单元901房 联系人: 刘经理 联系电话: 0898-32695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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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磋商须知 磋商须知前附表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规定 |
一、说明 | ||
第二章第1.1 款 | 采购项目 | 澄迈县金安水厂向永发水厂配水干管及配套管网工程(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编制及评审) |
第二章第2.1 款 | 采购人 | 名称:澄迈县清澄水务环境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 海南省澄迈县老城镇南一环路海南生态软件园沃克公 园8851栋4层 电话: 13876058857 联系人:周先生 |
第二章第2.2 款 | 采购代理机 构 | 名称:海南泰合盛政府采购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地址: 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海垦街道滨涯路11号海侨花园2 幢1单元901房 电话: 0898-32695055 联系人:刘经理 |
第二章第2.3 款 | 供应商的邀 请方式 | ☑发布公告 □ 从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建立的供应商库中随机抽取□采购人和评审专家分别书面推荐的方式 |
第二章第3.1 款 | 供应商资格 条件 | 本项目属于非政府采购项目。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条及《海 南 省 财 政 厅 关 于 印 发 海 南 省 省 级 2023-2025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琼财采〔2022〕1296号)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集中采购目录 以外、采购预算金额未达限额标准的项目,属于非政 府采购项目,由采购人按照相关预算支出管理规定和 本单位内部控制采购规程组织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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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商是指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 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一)供应商应当提供以下证明资料(材料):1、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的 复 印 件 加 盖 公 章 ① 如供应商是法人、合伙企业、专业合作社,应提供有 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②如供应商 是事业单位,应提供有效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③ 如供应商是非企业专业服务机构,应提供有效的执业 许可证等证明文件;④如供应商是个体户,应提供 有效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2、财务状况报告,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 金的相关材料。(①供应商是法人的,应提供2022 年以来任意1个月(或季度或年度)的财务报表;供 应商是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可以提供银行出具的 资信证明;供应商提供了财政部门认可的采购专业担 保机构出具的投标担保函,就不需提供其他财务状况 报告。②供应商缴纳税收的证明材料是指:提供202 2年以来任意1个月依法缴纳税收的相关材料;供应商 缴纳社会保障资金是指:提供2022年以来任意1个月 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③依法免税或 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供应商,应提供相应文件 证明其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 3、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的证明材料; 4、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2020年至今;注 册成立时间不足三年的,从注册时间起算),在经营 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5、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证明 材料,包括: (1)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 府采购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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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为本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 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 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 (二)采购人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所规定 的供应商提供其符合特殊要求的证明材料或者情况说 明: 1、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2020年至今;注 册成立时间不足三年的,从注册时间起算),没有环 保类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2、供应商应当合法获得本项目的磋商文件;3、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磋商; 4、成交供应商成交后不得将成交项目分包或转 让给其他主体实施。 (三)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 1、查询渠道及截止时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通 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 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等渠道查询相关 供应商的信用记录,以采购文件要求(确定)的提交 投标(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为查询截止时点; 2、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留存的具体方式:采取必要方式(书证、电子数据等)做好信用信息查 询记录和证据留存,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及相关证据与 其他采购文件一并保存。 3、信用信息的使用规则: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 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 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 商,应当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采购人及采购代 理机构应当妥善保管相关供应商信用信息,不得用于 政府采购以外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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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第6.1 款 | 联合体形式 | ☑不接受 □ 接受 |
第二章第6.2 款 | 对联合体各 方的要求 | / |
第二章第7.1 款 | 现场考察 | ☑采购人不组织 □ 采购人组织,时间:地点:联系人: |
/ | 政府采购支 持中小企业 融资 | 有融资需求的,可向相关银行咨询 |
法律、法规、规章和省 级以上财政 部门规定的 其他内容 | 本项目应当有助于实现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政 策目标,支持本国产品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优 先采购节能环保产品、扶持监狱企业和残疾人福利性 单位等。 | |
政府采购信 用担保 | 有履约担保或融资担保需求的,可向相关担保机 构咨询,格式见附页 1。 | |
二、磋商文件 | ||
第二章第8.2 款 | 磋商文件的 可能实质性 变动内容 | 无 |
第二章第9.1 款 | 提供磋商文 件期限 | 2023年 4 月 19 日-2023年 4 月 25 日(08:00-16:00 北京时间) |
第二章第9.2 款 | 获取磋商文 件时应提供 的资料 | 营业执照副本(提供复印件加盖公章)、法定代 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及授 权代表身份证(提供复印件加盖公章,原件备查) |
第二章第10.1 款 | 提交首次响 应文件的截 止时间 | 2023年 5 月 4 日9 :00 (北京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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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响应文件的编写 | ||
第二章第14.4 款 | 采购项目预 算 | 8 万 元 ( 大 写 :捌 万 元 整)(超出或者等于采购预算金额的投报金额按无效投 标处理,投报金额或财审金额(取两者中较小值)作 为最终支付价格以财审金额为准,如财审金额高于合 同金额,则按合同金额计取;如财审金额低于合同金 额,则按财审金额支付) |
/ | 异常低价(不 正当竞争预防 措施) | 1、竞争性磋商小组认为供应商报价明显低于采购预 算,或者低于其他有效报价,有可能影响质量或者不能诚 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审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 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供应商不能证明其报价 合理性的,磋商小组应当将其响应文件无效处理。 2、供应商书面说明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 者其授权代表签字确认或加盖公章,否则无效。 3、供应商提供书面说明后,磋商小组应当结合采购 项目采购需求、专业实际情况、供应商财务状况报告,与 其他供应商比较情况等,就供应商情况说明进行审查评价,供应商拒绝或者变相拒绝提供有效书面说明或者未在规 定时间提供书面说明的,磋商小组应当将其响应文件按无 效处理。 |
第二章第16.1 款 | 磋商保证金 | 不要求提供 □要求提供 1、保证金数额:元(人民币) 2、缴纳方式:磋商保证金形式:以支票、汇票、本票、转账等形式缴入如下账户,查询已经到账,视为已缴纳。 户名:海南泰合盛政府采购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开户行:招商银行海口国兴支行 银行账号:8989 0061 7610 608 |
第二章第17.1 款 | 响应文件有 效期 | 90 日(日历日) |
第二章第18.1 款 | 响应文件份 数 | 纸质文件正本一份和副本贰份(另本项目需提供 电子签章版响应文件 PDF格式1份,提供光盘或 U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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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 | ||
四、响应文件的递交 | ||
第二章第19.2 封套上应载 款 明的信息 | (采购项目)响应文件 项目编号: 供应商名称: 在年月日时分之前不得启封 | |
第二章第21.1 响应文件的 款 递交地点 | 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海垦街道滨涯路11号海侨花 园2幢1单元901房 | |
五、响应文件的磋商与评审 | ||
第二章第28.2 评审因素和 款 标准 | 见附页 2 | |
第二章第28.3 最后报价调 款 整 | 详见具体评分细则 评审时,用扣除后的最后报价计算价格分。 | |
六、成交结果信息公布与授予合同 | ||
第二章第34.1 发布公告的 款 媒体 | 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 | |
第二章第36.3 履约担保 款 | 是 否 履约保证金:成交供应商应当提交履约保证金,供应 商应当以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 的保函竽非现金形式提交,履约保证金的数额不超过政府 采购合同金额的5%。履约保证金的退还方式在政府采购 合同中予以约定。 | |
七、其他规定 | ||
第二章第39.1 款 | 其他规定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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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资金的 支付方式、时间和条件 | 详见第四章 采购需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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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页 1
履约担保函
编号:
(采购人):
鉴于你方与 (以下简称供应商)于 年 月
日 签 定 编 号 为 的《
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且依据该合同的约定,供应商应 在 年 月 日前向你方交纳履约保证金,且可以履约担保函的形式交纳履约保证金。应供应商的 申请,我方以保证的方式向你方提供如下履约保证金担保:
一、保证责任的情形及保证金额
(一)在供应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我方承担保证责任:
1.将成交项目转让给他人,或者在磋商文件中未说明,且未经采购人同意,将 中标项目分包给他人的;
(1)未按主合同约定的质量、数量和期限供应货物/提供服务/完成工程的;(2)。
%数额为 (二)我方的保证范围是主合同约定的合同价款总额的
元(大写 ),币种为
。(即主合同履约保证金金额)
二、保证的方式及保证期间
我方保证的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我方保证的期间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供应商按照主合同约定的供货/完工 期限届满后 日内。
如果供应商未按主合同约定向贵方供应货物/提供服务/完成工程的,由我方在保证金 额内向你方支付上述款项。
三、承担保证责任的程序
1.你方要求我方承担保证责任的,应在本保函保证期间内向我方发出书面索赔通知。索赔通知应写明要求索赔的金额,支付款项应到达的帐号。并附有证明供应商违约 事实的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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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方与供应商因货物质量问题产生争议,你方还需同时提供
部门出具的质量检测报告,或经诉讼(仲裁)程序裁决后的裁决书、调解书,本保证 人即按照检测结果或裁决书、调解书决定是否承担保证责任。
2.我方收到你方的书面索赔通知及相应证明材料,在 工作日内进行核定后按照本保函的承诺承担保证责任。
四、保证责任的终止
1.保证期间届满你方未向我方书面主张保证责任的,自保证期间届满次日起,我 方保证责任自动终止。保证期间届满前,主合同约定的货物\工程\服务全部验收合格 的,自验收合格日起,我方保证责任自动终止。
2.我方按照本保函向你方履行了保证责任后,自我方向你方支付款项(支付款项 从我方账户划出)之日起,保证责任即终止。
3.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出现应终止我方保证责任的其它情形的,我方在本保函 项下的保证责任亦终止。
4.你方与供应商修改主合同,加重我方保证责任的,我方对加重部分不承担保证 责任,但该等修改事先经我方书面同意的除外;你方与供应商修改主合同履行期限, 我方保证期间仍依修改前的履行期限计算,但该等修改事先经我方书面同意的除外。
五、免责条款
1.因你方违反主合同约定致使供应商不能履行义务的,我方不承担保证责任。
2.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你方与供应商的另行约定,全部或者部分免除供应商应 缴纳的保证金义务的,我方亦免除相应的保证责任。
3.因不可抗力造成供应商不能履行供货义务的,我方不承担保证责任。
六、争议的解决
因本保函发生的纠纷,由你我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通过诉讼程序解决,法院。诉讼管辖地法院为
七、保函的生效
本保函自我方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保证人:(公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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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审办法
1、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 条例》、《财政部关于印发的通知》的规定,结合该项目的特点制定本评审办法。本次评审采用综合评分法,评审内容 分为磋商报价、技术项、商务项三部分(满分100分)。
2、评审总得分的计算:评审总得分=各项评审因素的汇总得分,评审过程中,不得 去掉报价中的最高报价和最低报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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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分权值
序号 | 评审因素 | 得分 |
1 | 磋商报价 | A1=30 |
2 | 技术项 | A2=38 |
3 | 商务项 | A3=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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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评分细则:
类别 | 评审项 目 | 分值 | 评分标准 | 得分(F) |
价格部 分(30) | 磋商报 价 | 30 | 在所有的有效磋商报价中,以最后报价最低的供应商 的价格为磋商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供应商的报 价统一按下列公式计算:磋商报价得分=(磋商基准价/最 后磋商报价)×100×30%(四舍五入后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 知》(财库〔2022〕19号)的规定,本项目对小型和微型企业报 价给予 10% 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 F1= |
技术项(38) | 服务内 容和标 准(服 务水平、履约 能力) | 38 | 1、“★”代表最关键指标、参数,不满足“★”号条款 要求的为无效响应;无标注符号的代表一般指标、参数。技术响应与偏离表中“报价响应”应如实填写,并与“竞 争性磋商文件技术要求”一一对应,如简单填写“响应或 者完全响应”将视为实质性不满足,视为响应无效。 2、分值 8 分,响应文件一般技术指标、参数与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 的相应指标、参数相比较,不满足要求的,每有一项扣 4 分,扣完为止。 3、评价服务实施方案:服务实施方案具有针对性,根据 项目需求情况提出详细、具体、明确的服务流程、服务方 式方法、服务效果、服务验收等的,得10分;服务方案较 为简单,但基本能符合项目需求,有提出服务流程、服务 方式方法、服务效果的,得5分;未提供方案或不符合项 目需求的不得分。 4、根据供应商的服务质量保障措施进行评价,在制定相 应的服务质量保障措施,对服务过程中的关键节点具有具 体质量控制措施,有相应的人力、物力投入安排、服务机 构设置、岗位职责,能够确保服务质量的,得10分;服务 质量保障措施较为简单,对服务过程中的关键节点有提出 基本的质量控制措施的,得5分;未提供或不符合项目需 求的不得分。 5、根据供应商的服务风险性措施进行评价,对服务过程 中节点可能出现的风险有事先预估评判,并制定相应的服 务风险防控措施,有相应的人力、物力投入安排,能够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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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风险或者出现风险能及时有效处理的,得10分;有提出 服务过程中可能出现风险,但制定的服务风险防控措施较 为简单的,得5分;未提供措施或不符合项目需求的不得 分 | ||||
小计 | F2= | |||
商务项(32) | 企业服 务承诺 | 10 | 包含及时响应及解决遇到问题的时限承诺,按时完成 项目工作承诺。不提供不得分。 | |
售后服 务 | 12 | 根据供应商针对本项目的售后服务方案进行评分,方 案内容至少包括:1、服务承诺及条款;2、服务响应方案;3、应急措施;4、质保期后或履约期限外服务措施等,且为专门针对本项目、符合本项目实际需求的得12分,每 缺少一项内容,或内容明显错误,或内容非针对本项目,或内容不能满足本项目实际需求的每项扣3分,扣完为止。 | ||
业绩经 验 | 10 | 根据供应商2020年1月1日以来承担过的类似业绩进行 评价:每个业绩得5分,满分10分。不提供业绩者不得分(注:提供成交/中标通知书或合同复印件或其他相关证 明材料加盖公章)。 | ||
小计 | F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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磋商须知正文
一、说明
1.适用范围
1.1
本磋商文件仅适用于磋商须知前附表(以下简称磋商须知前附表)中所叙述的采购项目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条的规定,属于非政府采购的项目,不适用
政府采购法,不执行政府采购的制度。为规范本项目采购行为,提高财政性资金的使用
效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维护采购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廉政建设
,促进采购活动提质增效,根据《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活动内部控制管理的指导意
见》(财库<2016>99号)的规定,本项目磋商文件借鉴了政府采购的相关制度。
2.定义
2.1
“采购人”是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本次政府采购 的采购人名称、地址、电话、联系人见磋商须知前附表。
2.2
“采购代理机构”是指接受采购人委托,代理采购项目的集中采购机构和其他采购代 理机构。本次政府采购的采购代理机构名称、地址、电话、联系人见磋商须知前附表。
2.3
“供应商”是指响应磋商文件要求、参加竞争性磋商采购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 人。本次政府采购项目邀请的供应商通过磋商须知前附表所述方式,邀请符合资格条 件的供应商提交响应文件(含资格证明资料),参与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
2.4
“磋商小组”是指依据财政部《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 定组建,依法依规履行其职责和义务的机构。
2.5
“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资料、燃料、设备、产品等,详见《政 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财库<2013>18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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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 缮等,详见《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财库<2013>189号)。
2.7
“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购对象,详见《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财库<2013>189号)。
2.8
“节能产品”或者“环保产品”是指财政部发布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或者《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产品。
3.供应商的资格要求
3.1 供应商应当符合磋商须知前附表中规定的资格条件要求。
3.2供应商为联合体形式的,除应满足本章第3.1款资格条件要求及第3.3款规定 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1)联合体各方应按磋商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 人和各方权利义务(含承担工作及工作量比例);
(2)联合体中有同类资质的供应商按照联合体分工承担相同工作的,应当按照 资质等级较低的供应商确定资质等级;
(3)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参加或者与其 他供应商另外组成联合体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3.3 供应商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与其他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其他供应商 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
(2)供应商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
3.4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其回避。
4.参与磋商的费用
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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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论磋商的结果如何,供应商应自行承担所有与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有关的全部费用。
5.授权委托
5.1供应商代表为供应商法定代表人的,应持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供应商代 表不是供应商法定代表人的,应持有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并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6.联合体形式
6.1除磋商须知前附表中另有规定,本次采购不接受为联合体形式的供应商。
6.2供应商为联合体形式的,除应符合本章第3条规定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l)联合体各方必须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的义务、工 作、合同工作量比例;
(2)联合体各方均应当符合本章第3.1款规定的供应商基本资格条件;
(3)除磋商须知前附表中另有规定,联合体各方中至少有一方应当符合本章第3 .1款规定的供应商特定资格条件;
(4)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或与其他供应商组成新的联合体参加同一项目的采 购活动。
7.现场考察
7.1供应商应按磋商须知前附表中规定对采购项目现场和周围环境的现场考察。
7.2考察现场的费用由供应商自己承担,考察期间所发生的人身伤害及财产损失 由供应商自己负责。
7.3采购人不对供应商据此而做出的推论、理解和结论负责。一旦成交,供应商 不得以任何借口,提出额外补偿,或延长合同期限的要求。
二、磋商文件
8.磋商文件的组成
8.1 磋商文件由下列文件组成:
第一章 磋商邀请
第二章 磋商须知
第三章 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
第四章 采购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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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响应文件组成
8.2磋商小组根据与供应商磋商情况可能实质性变动的内容,包括采购需求中的 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条款,在磋商须知前附表中明确。
8.3供应商应仔细阅读磋商文件的全部内容,按照磋商文件要求编制响应文件。任何对磋商文件的忽略或误解不能作为响应文件存在缺陷或瑕疵的理由,其风险由供 应商承担。
9. 磋商文件的提供期限
9.1磋商文件的提供期限自开始发出之日起不得少于五个工作日。具体提供期限 见磋商文件前附表。
9.2供应商应持磋商文件前附表规定的资料领取或购买磋商文件。
10.提交首次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
10.1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见磋商须知前附表。
11.磋商文件的澄清或者修改
11.1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已发出的磋 商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
11.2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 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接收磋商文件的供应商,不足5日的,顺延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
11.3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对磋商文件澄清或者修改内容,为磋商文件的 组成部分。
三、响应文件
12.一般要求
12.1
供应商应仔细阅读磋商文件的所有内容,按磋商文件的要求编制响应文件,并保证所 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以使其响应文件对磋商文件做出实质性的响应。
12.2
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及供应商与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磋商小组就有关磋商的所 有来往函电均使用中文。供应商可以提交其它语言的资料,但应附中文注释,在有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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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时以中文为准。
12.3
计量单位应使用我国法定计量单位,未列明时应默认为我国法定计量单位。
12.4
响应文件应采用书面形式,电报、传真、电子邮件形式的响应文件概不接受。12.5 供应商应按磋商文件中提供的响应文件格式填写。
13.响应文件的组成
13.1 响应文件包括下列内容:
(1)磋商响应声明
(2)供应商的资格证明文件
(3)技术响应与偏离表
(4)报价一览表
(5)供应商认为需提供的其他资料
(6)提供政府采购政策产品等证明材料
(7)最后报价(磋商结束后现场填写)
13.2在磋商过程中,供应商根据磋商小组书面形式要求提交的最后报价(或者重 新提交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是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
13.3磋商文件规定可能发生实质性变动的,供应商应当在《技术响应与偏离表》中对应内容注明。
13.4根据《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供应商无论成交与否,其响应文件 不予退还。
14.报价
14.1供应商应当根据磋商文件要求和范围,以人民币报价,以元为单位,保留小 数点后两位。
14.2报价一览表填写报价时应注意下列要求:
(1)保管费、运输费、装卸费、人工费、验收费、各项税费、交易服务费、不 可预见费等完成本采购内容所需的一切费用;
(2)所有根据合同或其它原因应由供应商支付和交纳的税款和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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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供应商应按第五章“响应文件组成”格式填写。
14.4响应文件中标明的价格在合同执行过程中是固定不变的,不得以任何理由予 以变更。以可变动价格提交的报价将被认为是非实质响应而被拒绝。
14.5供应商的报价不得超过采购项目预算,采购项目预算或其计算方法见磋商须 知前附表。
15.供应商符合磋商文件规定的证明文件
15.1供应商应提交满足本章第3.1款规定的资格条件要求的证明文件,该证明文件 作为响应文件的一部分。
15.2如果供应商为联合体,则应提交联合体各方资格证明文件、联合体协议。否 则,在评审时将其视为无效响应。
15.3
除磋商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及服务不是供应商制造或拥有的,则必须提供经销、或代理采购货物、或采购货物提供售后服务的证明文件。
16.磋商保证金
16.1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交纳磋商保证金的,应按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磋商保 证金形式交纳,不得以现金方式交纳,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向采购代理 机构交纳不超过采购项目预算2﹪的磋商保证金(数额采用四舍五入,计算至元)。磋 商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本章第17.1款规定的响应文件有效期一致。
16.2供应商为联合体的,可以由联合体中的一方或者共同交纳磋商保证金,其交 纳的磋商保证金,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
16.3供应商未按照磋商文件要求提交磋商保证金的,响应无效。
16.4采购代理机构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至少5个工作日退还未成交供应商的磋商 保证金;在采购合同签订后至少5个工作日退还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但因供应 商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及时退还的除外。
16.5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磋商保证金不予退还:
(1)供应商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撤回响应文件的;
(2)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提供虚假资料的;
(3)确定成交结果后,无正当理由放弃成交资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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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除因不可抗力或磋商文件认可的情形以外,成交供应商不与采购人签订合 同的;
(5)供应商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6)磋商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17.响应文件有效期
17.1响应文件有效期见磋商须知前附表,在此期间响应文件对供应商具有法律约 束力,从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之日起计算。响应文件有效期不足的将被视为无 效响应。
18.响应文件的签署及规定
18.1响应文件的正本和副本应装订成册,正本一份,副本、电子版份数见磋商须 知前附表。正本、副本和电子版的封面上应标记“正本”或“副本”或“电子版”的字 样,当正本、副本和电子版文件有差异时,以正本为准。
18.2
响应文件正本和副本,包括文件封面,应按磋商文件要求签章处盖单位章和由法定代 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任何加行、涂改、增删,应有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在旁边签字。否则,将导致响应文件无效。
18.3
在磋商过程中,供应商按磋商文件规定和磋商小组要求提交的最后报价(或者重新提 交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可打印或用不褪色墨水书写,但需经法定代表人或其委 托代理人签字,或者加盖供应商单位章。否则,将导致响应文件无效。
四、响应文件的递交
19.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19.1响应文件应密封包装,加贴封条,并在封套的封口处盖供应商单位章或者由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19.2响应文件封套上应写明的内容见磋商须知前附表。
19.3响应文件如果未按上述规定密封和加写标记,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拒绝 接收。
20.响应文件的补充、修改或者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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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供应商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提交的首次响应文件进行 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并书面通知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该通知应有供应商法定代 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20.2补充、修改的内容与响应文件不一致时,以补充、修改的内容为准。
21.响应文件的递交与接收
21.1
供应商应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将响应文件送达磋商须知前附表中指定的 地点。在截止时间后送达的响应文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磋商小组应当拒收。
21.2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由供应商代表当场查验响应文件的密封状 况,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不当场拆封响应文件。
五、响应文件的磋商与评审
22.磋商程序
22.1磋商程序:响应文件审查、磋商(包括澄清)、响应文件评审、提出成交供 应商。其中,磋商按本章第27.1款或者第27.2款情形进行。
22.2磋商程序中不设核验电子版响应文件的流程。
23.响应文件审查
23.1
资格性审查:根据本章第3.1项规定的供应商资格条件要求,对响应文件的资格证明 等进行审查,以确定供应商是否具备磋商资格条件。
23.2提供相同品牌产品且经磋商确定最终采购需求和提交最后报价的不同供应商 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磋商的,按一家供应商计算,评审后得分最高的同品牌供应商获得 成交供应商推荐资格;评审得分相同的,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人委托磋商小组按照竞争 性磋商文件规定的方式确定一个供应商获得成交供应商推荐资格,磋商文件未规定的 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其他同品牌供应商不作为成交候选供应商。
23.3符合性审查:对响应文件(包括首次提交的响应文件、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 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对磋商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作出响 应。
23.4响应文件审查结束后,磋商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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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给予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平等的磋商机会。供应商应派其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 人参加磋商。
24.实质性响应
24.1实质性响应是指响应文件(包括首次响应文件、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与磋商 文件要求的所有条款、条件和规格相符,没有偏离。偏离指不满足、或不响应磋商文 件的要求。
24.2响应文件是否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要求由磋商小组依据磋商文件规定认定。磋商小组决定响应文件的响应性只根据响应文件本身的真实无误的内容,而不依据外 部的证据。
25.无效响应
25.1磋商小组在对资格性和符合性进行审查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属无效响应,磋商小组应当告知有关供应商:
(1)供应商不具备本章第3.1款规定的供应商资格条件要求,或存在本章第3.3 款情形的;
(2)联合体不符合本章第3.2款规定的;
(3)应交未交磋商保证金或金额不足、磋商保证金缴纳形式不符合磋商文件要 求的;
(4)响应文件未按照磋商文件要求签署、盖章的(电子版文件与纸质版文件不一 致时,以纸质版文件正本为准);
(5)响应文件不满足本章第24.1款规定的实质性要求的;
(6)报价超过采购项目预算的;
(7)响应文件有效期不足的;
(8)响应文件不符合法律、规章、规范性文件和磋商文件规定及要求的。
26.澄清
26.1
磋商小组在对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对磋商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审查时,可以 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 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该要求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供应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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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由其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者加 盖公章。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 实质性内容。
26.2
最后报价计算错误修正的原则:最后报价的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 额为准;总价金额与按分项报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分项报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分项报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位的,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分项报价。
27.磋商
27.1本章第8.2项未明确磋商文件实质性变动内容的,或者磋商文件明确了可能 发生实质性变动内容,但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根据磋商情况认为磋商文件无需发 生实质性变动的,磋商小组应当直接与响应文件审查合格的供应商就价格组织多轮磋 商。
(1)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要求所有继续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在磋商小组规定 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
最后报价是供应商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磋商小组认为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 商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 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审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 明材料,供应商不能证明其价格合理性的,其响应文件视为未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并告知有关供应商。
(2)磋商文件明确可能发生实质性变动,但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根据磋商情 况认为磋商文件无需发生实质性变动的,磋商小组不另行通知。
27.2本章第8.2款明确磋商文件实质性变动内容的,磋商小组可以组织多轮磋商。在每一轮磋商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文件规定和磋商情况,对磋商文件的采购 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作实质性变动(磋商文件的实质性变动内 容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并以书面形式要求响应文件审查合格的供应商,在规定 的截止时间前重新提交响应文件。磋商小组应当根据本章第23.2款规定对供应商重新 提交的响应文件进行审查。供应商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审查不合格的,不得进入下一 轮磋商,也不得要求提交最后报价。
(1)磋商文件能够详细列明采购需求的技术、服务要求的,磋商结束后,磋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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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组应当要求所有继续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
(2)磋商文件不能详细列明采购需求的技术、服务要求,需经磋商由供应商提 供最终设计方案或解决方案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投票推荐3家以上供应商的设计方案或者解决方案,并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 报价。
27.3
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或者最后报价应按本章第18.3款规定,由其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 代理人签字或者加盖供应商单位章,在规定时间内密封递交给磋商小组。
27.4供应商的最后报价及政府采购政策规定的价格扣除情况,磋商小组应召集所 有参加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当场开封公布,并由供应商代表签字确认。
27.5提交首次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在提交最后报价之前,可以根据磋商情况退出 磋商,并书面通知采购代理机构或者磋商小组。该通知由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 代理人签字。采购代理机构按本章第16.4款规定退还退出磋商的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
27.6提交首次响应文件的供应商,未按磋商文件规定及磋商小组要求提交最后报 价(或者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且又未按本章第27.5款规定退出磋商的,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不予退还。
28.响应文件评审
28.1经磋商确定最终采购需求和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后,由磋商小组采用综合 评分法对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价。
《关于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库 <2015>124号)文规定:“采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采购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含政 府与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社会资本)只有2家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可以继续进行。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社会资本)只有 1家的,采购人(项目实施机构)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28.2综合评分法,是指响应文件满足磋商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评审因素的量 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成交候选供应商的评审方法。本采购项目的评审因素 和标准见磋商须知前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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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3最后报价调整。磋商小组以各供应商最后报价为基础,按照符合政府采购支 持中小企业发展的相应条件,对供应商的最后报价进行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最后报 价计算价格得分,具体价格扣除比例见具体评分细则。
28.4综合评分法中的价格分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即满足磋商文件要求且经调整 后的最后报价最低的供应商的价格为磋商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供应商的价 格分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磋商报价得分=(磋商基准价/最后磋商报价)×价格权值×100
项目评审过程中,不得去掉最后报价中的最高报价和最低报价。
28.5涉及政府采购政策优惠对供应商分值进行调整的,按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调 整供应商的技术、商务、价格得分或总得分。
28.6涉及多处或部分获得政府采购政策优惠的,其多处或部分享受政府采购优惠 政策的计算方法见磋商须知前附表相关规定。
28.7评审时,磋商小组各成员应当独立对每个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进行评价、评分,并按照政府采购优惠政策对最后报价进行价格扣除和技术、商务、价格加分后,汇 总各供应商的总得分。
29.提出成交供应商
29.1磋商小组应当根据综合评分情况,按照评审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3名以上成交 候选供应商,并编写评审报告。评审得分相同的,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评审得分且最后报价相同的,按照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推荐。符合《政府采购竞争性 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和《财政部关于政府采购竞争性 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库〔2015〕124号)所列“政 府购买服务项目(含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 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情形的,可以推荐2家成交候选供应商。
30.确定成交供应商
30.1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评审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采购人确认。
30.2采购人应当在收到评审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从评审报告提出的成交候选供 应商中,按照排序由高到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也可以书面授权磋商小组直接确 定成交供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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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磋商终止
31.1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竞争性磋商采购活 动,在本章第34.1款指定的媒体上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1)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
(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3)除《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 和《财政部关于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库〔2015〕124号)所列“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含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市 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情形外,在采购过程中 符合要求的供应商或者报价未超过采购预算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
(4)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32.重新评审
32.1除资格性检查认定错误、分值汇总计算错误、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客观分评分不一致、经磋商小组一致认定评分畸高、畸低的情形外,采购人或者采购 代理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组织重新评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发现磋商小组未按照 磋商文件规定的评审标准进行评审的,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33.保密及串通行为
33.1磋商小组成员以及与评审工作有关的人员不得泄露评审情况以及评审过程中 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
33.2供应商不得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其他供应商恶意串通;不得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磋商小组成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不得提供虚假资料 谋取成交;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采购工作。
33.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恶意串通,对供应商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 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1)供应商直接或者间接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处获得其他供应商的相关 情况并修改其磋商文件或者响应文件;
(2)供应商按照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的授意撤换、修改磋商文件或者响应 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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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供应商之间协商报价、技术方案等磋商文件或者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4)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供应商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参加 政府采购活动;
(5)供应商之间事先约定由某一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
(6)供应商之间商定部分供应商放弃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或者放弃中标、成交;(7)供应商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之间、供应商相互之间,为谋求特定供 应商中标、成交或者排斥其他供应商的其他串通行为。
(8)法律、行政法规或规章规定的其他串通行为。
六、成交结果信息公布与授予合同
34.成交信息的公布
34.1成交供应商确定后2个工作日内,成交结果信息将在磋商须知前附表指定的 媒体上公布。
35.询问及质疑
35.1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询 问。
35.2质疑的提出
(1)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 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 出质疑。
(2)供应商提出质疑应当坚持依法依规、诚实信用原则。
(3)提出质疑的供应商应当是参与所质疑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4)潜在供应商已依法获取其可质疑的采购文件的,可以对该文件提出质疑,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应当在获取采购文件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7个 工作日内提出。
(5)供应商提出质疑应当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质疑函应当包括下列 内容:
①供应商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②质疑项目的名称、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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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具体、明确的质疑事项和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请求;④事实依据;
⑤必要的法律依据;
⑥提出质疑的日期。
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 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
(6)接收质疑函的方式:供应商应当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 质疑。
联系人:刘经理
联系电话:0898-32695055
地址: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海垦街道滨涯路11号海侨花园2幢1单元901房
36.成交通知
36.1成交供应商确定后,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以书面形式向成交供应商发出 成交通知书。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6.2 成交通知书是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36.3
成交供应商在收到采购代理机构的成交通知书后10日内,应按照磋商须知前附表的规 定,向采购人提交履约担保。联合体成交的,履约担保由联合体各方或联合体中牵头 人的名义提交。
36.4
成交供应商没有按照本章第36.3款规定提交履约担保的,视为放弃成交资格,其保证 金不予退还。
37.签订合同
37.1成交供应商应当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与采购人签订合同。
37.2磋商文件、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等均为签订合同的依据。
37.3
成交供应商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成交供应商不得向他人转让成交项目,也不 得将成交项目分包后分别向他人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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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4
成交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1至3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予以通报:
(1)成交后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2)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或者与采购人另行订立背 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
(3)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
(4)违反法律、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
七、其他规定
38.1采购代理服务费
38.1采购代理机构应按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收取采购代理服务费。
38.2集中采购机构不得收取采购代理服务费。
39. 其他规定
39.1磋商文件的其他规定见磋商须知前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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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政府采购合同格式
政府采购合同(仅供参考,以实际签订的合同内容为准)
合同编号:
甲方:
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规定, ( 采 购 人 名 称 ) ( 以 下 简 称 “ 甲 方 ” ) 通 过 ( 采 购 方 式 ) 确 定 (供 应 商 名 称)(以 下 简 称“乙 方”)为( 项 目 名 称 ) 的 中 标 /成 交 供 应 商 。 甲 乙 双 方 同 意 签 署 《 (项目名称)合同》(合同编号: ,以下简称:“合同”)
1. 合同文本
下列文件是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合同条款
(2)采购文件: 文件
(3)投标(响应文件)
2.合同标的
服务名称 | 数量 | 单位 | 具体服务承诺 |
3.合同金额
本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 )
本合同项下所有服务的全部税费均已包含于合同价中,甲方不再另行支付。
4.合同签订地:
5.合同生效
本合同一式 份,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采购人名称)(盖单位公章) 乙方:(供应商名称)(盖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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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同条款
合同条款前附表
内容
合同约定完成相对应内容后,7个工作日内支付对应的报酬。具体的金额支付比例以双方签订合同时商议为准。
甲方有权从采购资金或履约保证金中扣除误期赔偿费而不影响合同项下的其他补救方法,赔偿费按每日加收合同金额的0.5%
之日止。
决纠纷(请在□内画“√”选择)
1.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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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合同下列术语应解释为:
1.1 “甲方”是指采购人
1.2 “乙方”是指中标/成交供应商
1.3
“合同”系指甲乙双方签署的、合同中载明的甲乙双方所达成的协议,包括所有的附件、附 录和上述文件所提到的构成合同的所有文件。
1.4
“服务”是指乙方按照采购文件、投标(响应)文件要求,向采购人提供的技术支持服务 1.5 “项目现场”是指甲方指定的最终服务地点。
1.6 “天”除非特别指出,“天”均为自然天。
2.服务标准
2.1
乙方为甲方支付的服务应符合采购文件所述的内容,如果没有提及适用标准,则应符合相应 的国家标准。这些标准必须是有关机构发布的最新版本的标准。
2.2 除非技术要求中另有规定,计量单位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3.服务
乙方应按照合同的规定,提供下列符合要求的服务。
4.知识产权
4.1
乙方应保证所提供的服务免受第三方提出侵犯其知识产权(专利权、商标权、版权等)的起 诉。因侵害他人知识产权而产生的法律责任,全部由供应商承担。
4.2 甲方委托乙方开发的产品,甲方享有知识产权,未经甲方许可不得转让任何第三人。
5.保密条款
5.1
甲乙双方应对在本合同签订或履行过程中所接触的对方信息,包括但不限于知识产权、技术 资料、投标诀窍、内部管理及其他相关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5.2
乙方在使用甲方为乙方及其工作人员提供的数据、程序、用户名、口令、资料及甲方相关的 业务和技术文档,包括税收政策、方案设计细节、程序文件、数据结构,以及相关业务系统 的硬软件、文档、测试和测试产生的数据时,应遵循以下规定:
(1)应以审慎态度避免泄露、公开或者传播甲方的信息;
(2)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不得对有关信息进行修改、补充、复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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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不得将信息以任何方式(如E-mail)携带出甲方场所;(4)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不得将信息透露给任何人其他;
(5)甲方应以书面形式提出的其他保密措施;
5.3
保密期限不受合同有效期的限制,在合同有效期结束后,信息接受方仍应承担保密义务,直 至该信息成为公开信息。
5.4
甲乙双方如出现泄密行为,泄密方应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由此给对方造成的 经济损失进行赔偿。
6.服务质量保证
6.1
乙方应保证所提供的服务,符合合同规定的技术要求。如不符合,乙方应负全责,并按甲方 通知在规定时间内处理解决,由此造成的损失和相关费用由乙方负责,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 同并保留索赔的权利。
6.2
乙方应保证通过执行合同中全部方案后,可以取得本合同规定的结果,达到本合同规定的预 期目标。对任何情况下出现问题的,应尽快提出解决方案。
6.3
如果乙方提供的服务和解决方案不符合甲方要求,或者在规定的时间内没有弥补缺陷,甲方 有权采取一切必要的补救措施,由此产生的费用全部由乙方负责。
7.履约保证金
7.1 乙方应在签署合同前,以银行保函、银行电汇或履约担保函形式向甲方提供。
7.2 履约保证金具体金额及返还要求见合同条款前附表。
7.3
如乙方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甲方有权按照本合同的约定从履约保证金中进行相应扣除。乙方应在甲方扣除履约保证金后15天内,及时补充扣除部分金额。
7.4乙方不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履约保证金不 予退还,给甲方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8.服务时间、地点与验收
8.1 服务地点:合同条款前附表指定地点。
8.2 服务时间:合同条款前附表指定时间。
8.3 甲方应在乙方完成相关服务工作后及时对服务质量、技术指标、服务成本进行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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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 履约验收方案:履约验收方案要明确履约验收的主体、时间、方式、程序、内容和验 收标准等事项。
9.违约责任
9.1 服务缺陷的补救措施和索赔
(1)如果乙方提供的服务不符合本合同约定以及采购文件、投标(响应)文件关于服务 的要求和承诺,乙方应按照甲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几种方式结合起来解决索赔事宜:①
乙方同意将服务款项目退还给甲方,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由乙方承担。如甲方以适当 的条件和方法购买与未履约标的相类似的服务,乙方应负担新购买类似服务所超出的费用。
② 根据服务的质量状况以及甲方所遭受的损失,经过甲乙双方商定降低服务的价格。
(2)如果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10日内乙方来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乙方接受。如果乙方未能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10日内或甲方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按照上述规定的任何 一种方式采取补救措施,甲方有权从应付服务款中扣除索赔金额或者没收履约保证金,如不 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进一步要求乙方赔偿。
9.2 延迟履约的违约责任
(1)乙方应按照本合同规定时间、地点提供服务。
(2)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乙方遇到可能妨碍按时提供服务的情形时,应及时以书面 形式将延迟的事实、可能延迟的期限和理由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 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同意延期提供服务。
(3)除甲乙双方另有约定外,如果乙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提供服务,且没有在甲 方同意的延长的期限内进行补救时,甲方有权从服务款、履约保证金中扣除或要求乙方另行 支付误期赔偿费而不影响合同项下的其他补救方法。赔偿费按每日加收合同金额的0.5%计收,直至交服务提供为止,但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不超过合同价的15%。
(4)如果乙方延迟履约超过30日,甲方有权解除全部或部分合同,并依其认为适当的条 件和方法购买与未履约类似的服务,乙方应负担购买类似服务超出的费用,同时乙方应继续 履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
9.3 未履行合同义务的违约责任
(1)守约方有权解除全部或部分合同。
(2)没收全额履约保证金。
(3)由违约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标准见合同条款前附表。
(4)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守约方实际损失、可预见或者应当预见的损失,由违约方全额予 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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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守约方固维权产生的全部费用,包括诉讼费、仲裁费、保全费、律师费等全部由违 约方承担。
10.不可抗力
10.1
如果合同双方固不可抗力而导致合同无法实施,不应该承担误期赔偿或不能履约合同义务的 责任。
10.2
本条所述的“不可抗力”系指那些双方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可克服的客观情况,但不包 括双方的违约或疏忽。
10.3
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当事方应及时将不可抗力情况通知合同对方,在不可抗力事件结束 后3日内以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的情况和原因通知合同对方,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合同各 方应尽可能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并积极寻求合理的措施履行不受不可抗力影响的其他事项。合同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进一步履行的协议。
11.合同纠纷的解决方式
11.1
合同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在执行合同过程中所发生的或与合同有关的一切争端,如协 商30日内不能解决,可以按合同规定的方式提起仲裁或诉讼。
12.合同的变更、中止或者终止
12.1 甲乙双方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12.2
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的,甲乙双方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12.3
如需变更合同,甲乙双方应签署书面变更协议,变更后协议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13.违约解除合同
13.1
若出现如下情况,在甲方对乙方违约行为而采取的任何补救措施不受影响的情况下,甲方可 向乙方发生书面通知书,提出解除部分或全部合同。
13.1.1 如果乙方未能在合同规定的期限或甲方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提供服务;
13.1.2
因乙方技术人员自身技术能力、经验不足等原因造成甲方硬件设备、应用系统发生重大紧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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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障或应用系统数据丢失,带来重大影响和损失的;
13.1.3
乙方对甲方硬件设备、应用系统重大紧急故障没有及时响应、或不能在规定时间内解决处理 故障,恢复系统正常运行的;
13.1.4 不能满足本项目的技术需求的管理要求和规范,且经多次整改之则显改进的;13.1.5
在合同规定的每个服务年度(12个自然月)内,在运行维护支持服务过程中,出现2次经甲乙 双方确认的违规操作的。
13.2
如果甲方根据上述第13.1条的规定,解除全部或者部分合同,甲方可以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 买乙方未能提供的服务,乙方应对甲方购买类似服务超出的费用负责。同时,乙方应继续执 行合同中未解除的部分。
14.破产终止合同
14.1
如果乙方破产或无清偿能力,甲方可在任何时候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终止合同而不给乙方补偿。
14.2.1 该终止协议将不损害或影响甲方已经采取或将要采取的任何行动或措施。
15.合同转让和分包
15.1 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合同转包,或者部分、全部转让其应履行的合同义务。
15.2 除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合同分包。
16.适用法律
16.1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如合同条款与法律、行政法规和规 章不一致的,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修改本合同。
17.合同语言
17.1 本合同语言为中文。
17.2 双方交换的与合同有关的信件和其他文件应用合同语言书写。
18.合同生效
本合同应在双方签署盖章后生效。
19.合同效力
除本合同和甲乙双方书面签署的补充协议外,其他任何形式的双方约定和往来函件不具 有合同效力,对本项目无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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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检查和审计
20.1
在本合同的履行过程中,甲方有权对乙方的合同履约情况进行阶段性检查,并对乙方在政府 采购活动中的相关资料进行复核。
20.2
在本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如果甲乙双方发生争议或者乙方没有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乙方应 允许甲方检查乙方与实施本合同有关的账户和记录,并由甲方指定的审计人员对其进行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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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采购需求
本项目的采购需求,是指采购人(或购买主体)为实现项目目标,拟采购的标的及其需要满 足的技术、商务要求。技术要求是指对采购标的的功能和质量要求,包括性能、材料、结构、外 观、安全,或者服务内容和标准等。商务要求是指取得采购标的的时间、地点、财务和服务要求,包括交付(实施)的时间(期限)和地点(范围),付款条件(进度和方式),包装和运输,售后服务,保险等。
采购人(或购买主体)遵循预算、资产和财务等相关管理制度规定,结合采购项目特点和实 际需要并依据部门预算(工程项目概预算)确定采购需求,采购需求可以直接引用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等标准、规范,也可以根据项目目标提出更高的技术要求。
一、采购的目的
政府采购应当有助于实现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实现项目绩效目标,采 购人(或购买主体)通过确定供应商资格条件、设定评审规则等措施,落实支持创新、绿色发展、中小企业发展等政府采购政策功能。
本项目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 专业技术服务业 。
二、采购清单(拟采购的标的及其需要满足的技术、商务要求)
(一)项目概况:
项目建设规模及建设内容:新建供水管道DN400管长约8951m,DN250管长约849m,新建DN200管 长约3590m,新建供水管道DN150管长约6911m,新建供水管道DN125管长约5401m,新建供水管道DN1 00管
长约7501m,新建供水管道DN80管长约13797m,新建供水管道DN65管长约⊥2165m,新建DN50管长约 28717m,新建DN40管长约27788m,新建DN20管长约94740m(入户管),新建供水管道总长度约210.6k m,及相关管道附属构筑物。
(二)服务内容:
1、林地可行性报告编制并提交林业主管部门,并协助召开专家评审会议。
2、负责对报告内容中出现的遗漏或错误进行修改或补充,接受林业主管部门的审核并根据 审核结论负责对不超出本工程咨询范围内的内容进行必要调整补充。
三、其它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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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供应商(或承接主体)响应本项目采购需求的标的应当符合法律法规、政府采购 政策和国家有关规定、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
(一)交付时间:资料齐全后30个日历天内完成编制。
(二)付款方式:在采购人收到本项目政府拨付资金,且中标人按合同约定完成相对应内 容后,7个工作日内支付对应的报酬。具体的金额支付比例以双方签订合同时商议为准。(三)具体服务地点为采购人(或购买主体)指定地点。
四、服务及验收标准
本项目由采购人(或购买主体)自行组织验收。
(一)完整细化编制验收方案。采购人(或购买主体)根据项目特点编制验收方案,明确 履约验收的主体、时间、方式、程序、内容和验收标准等内容。
(二)本项目可以邀请参加本项目的其他供应商或第三方专业机构及专家参与验收,相关 验收意见作为验收书的参考材料。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验收时应当邀请服务 对象参与并出具意见,验收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告。
(三)严格按照采购合同展开履约验收。采购人(或购买主体)成立验收小组,按照采购 合同的约定对每一项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的履约情况进行确认:验收内容要包括每一项技术 和要求履约情况,验收标准要包括所有客观、量化指标。不能明确客观标准、涉及主观判断的,可以通过在采购人(或购买主体)、使用人中开展问卷调查方式,转化为客观、量化的验收 标准。
分期实施的采购项目,应当结合分期考核的情况,明确分期验收要求。货物类项目可以根 据需要设置出厂检验、到货检验、安装调试检验、配套服务检验等多重检验环节。工程类项目 的验收方案应当符合各行业管理部门规定的标准、方法和内容。验收结束后,出具验收书,列 明各项标准的验收情况及项目总体评价,由验收双方共同签署。验收结果与采购合同约定的资 金支付及履约保证金返还条件相挂钩,履约验收的各项资料应当由采购人存档备查。
(四)严格落实履约验收责任。验收合格的项目,采购人(或购买主体)应当根据采购合 同的约定及时向供应商支付采购资金,退还或有的履约保证金,验收不合格的,采购人(或购 买主体)依法及时处理。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式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 国民法典》,供应商在履约过程中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违规情形的,采购人(或购 买主体)及时报告本级政府财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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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响应文件组成
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应包含以下部分:
一、磋商响应声明
二、供应商的资格证明资料
三、技术响应与偏离表
四、报价一览表
五、供应商认为需提供的其它资料
六、提供政府采购政策产品等证明材料
七、最后报价(磋商结束后现场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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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磋商响应声明
致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
我方已仔细研究了 (项目名称)的竞争性磋商文件(项目编号:
)的全部内容,知悉参加竞争性磋商的风险,我方承诺接受磋商文件的全部条款且无
任何异议。
一 、 我 方 同 意 在 磋 商 文 件 中 规 定 的 提 交 首 次 响 应 文 件 截 止 时 间 起
日内(响应文件有效期)遵守本响应文件中的承诺且在此期限期满之前均具有法
律约束力。
二、我 方 提 交 响 应 文 件 正 本 一 份 和 副 本 一 式
份,并保证响应文件提供的数据和资料全部内容真实、合法、准确和完整,我们对此
负责,并愿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
三、我方愿意向贵方提供任何与本项采购有关的数据、情况和技术资料。若贵方
需要,我方愿意提供我方作出的一切承诺的证明资料。
四、我方愿意按磋商文件规定和磋商小组要求重新提交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
五、我方承诺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保证在获得成交
资格后,按照磋商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履行双方所签订的合同,并承
担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
六、我方在此声明:
(一)我方与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不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二)我方与参加本项目的其他供应商不存在控股、关联关系,或者与其他供应
商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为同一人。
(三)我方未为本项目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
(四)我方承诺(承诺期:成立三年以上的,为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三
年内;成立不足三年的,为实际时间):
1、我方依法缴纳了各项税费及各项社会保障资金,没有偷税、漏税及欠缴行为
。
2、我方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供应商名称(盖单位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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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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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授权书
本人 (姓名、职务)系
(供应商名称)的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现授权
(姓名、职务)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1)签署、澄清、补 正、修改、撤回、提交 (项目名称、项目编号)响应文件; (2)退出磋商;(3)签订合同和处理有关事宜,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
委托期限: 至项目结束之日止 。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本授权书于 年 月 日签字生效,特此声明。
附: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及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
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盖单位公章和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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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供应商的资格证明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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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技术响应与偏离表
序号 | 采购需求 | 报价响应 | 响应与偏离 | ||
名称 | 用户需求 | 名称 | 响应内容 | ||
1 | |||||
2 | |||||
3 | |||||
4 | |||||
… |
说明:“响应与偏离”应注明“响应”或“偏离”。
供应商名称(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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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报价一览表
报价一览表
单位:元
序号 | 项目名称 | 项目编号 | ||
1 | 总报价人民币 | 大写: 小写: | ||
2 | 交付时间(日历天) |
说明:本表为合同包内所有服务的报价表。报价包含所有隐含的内容,如管理费 和利润等。
供应商名称(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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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供应商认为需要提供的其它资料
49
六、提供政府采购政策产品等证明材料
中小企业声明函
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 库﹝2020﹞46 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单位名称)的(项目名称)采购活动,工程 的施工单位全部为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或者: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 小企业承接)。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
1.(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承建(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 万元1,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2.(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承建(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
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
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 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
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企业名称(盖章):
日期:
50
1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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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最后报价
单位:元
序 号 | 项目名称 | 项目编号 | ||
1 | 总报价人民币 | 大写: 小写: | ||
2 | 交付时间(日 历天) |
说明:
1、最后报价现场填写;
2、最后报价需填列报价一览表;
3、最终报价不得高于首次报价。
供应商: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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