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zjzc-231301
预算金额285万元
招标公司宁波大学
招标联系人-
招标代理机构浙江中创招投标有限公司
代理联系人-
中标联系人-
中标联系人-
中标公司扬辉公司
中标联系人-
公告正文


投诉人:浙江雪中炭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嘉兴市海宁市凤翔路17号
被投诉人:浙江中创招投标有限公司
住所:宁波市环城西路北段225号真如中心15楼
相关供应商:宁波扬辉仪器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宁波高新区云杉路1000弄3号5-1


一、投诉受理
投诉人因对被投诉人就“宁波大学植物病毒学研究所人工气候室结构和气候控制设备系统采购项目(采购项目编号:ZJZC-231301)”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2023年12月22日收到投诉书。根据财政部和工信部联合印发的《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政府采购监督检查、投诉处理及政府采购行政处罚中对中小企业的认定,由货物制造商或者工程、服务供应商注册登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财政部门或者有关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关于协助开展中小企业认定函后10个工作日内做出书面答复。”本机关于2024年1月18日分别向宁波市高新区工业和信息化局、绍兴市嵊州市经信局、常州市武进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发出《关于协助开展中小企业认定的函》开展调查鉴定,本机关于2024年1月24日收到常州市武进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协助宁波市财政局开展中小企业认定的复函》,宁波市高新区工业和信息化局、绍兴市嵊州市经信局未在规定期限内回复。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财政部门处理投诉事项,需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以及需要投诉人补正材料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投诉处理期限内。”,上述鉴定时间不计算在投诉处理期限内。经依法对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审查,并向被投诉人及其他相关当事人进行调查了解,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二、投诉内容
投诉事项1:针对2023年12月07日的质疑和2023年12月18日的质疑回复函,招标代理机构浙江中创招投标有限公司无视招标文件的具体要求以及法律法规的规定,简单粗暴处置质疑函,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招标代理机构将本公司提交质疑的质疑函(证据53)及全部证据材料(证据1~证据21)转交给了中标人,涉嫌透露商业秘密和违法。
事实依据:详见质疑函回复和后续针对质疑回复函的进一步邮件质疑(证据55、证据56),具体如下:
(1)允许被质疑供应商使用超越投标文件的材料来答复质疑;
(2)忽视投诉人提供的证据及中小企业数据差异的悬殊性,允许被质疑供应商继续提供虚假的中小企业数据材料来否决投诉人的数据;
(3)在招标代理机构自身不具备判断能力的前提下,对于核心技术参数的质疑不召集专家来协助答疑,而采信被质疑供应商的泛泛而谈或接受其不具有法律效应的承诺来否决投诉人的质疑。
根据本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徐月明与常州市江南诚信制冷设备厂投资人、总经理陈加明(证据58包括录音、证据60)之间的电话交谈录音和微信对话,常州市江南诚信制冷设备厂的业务员通过微信询问陈加明总经理,质疑函提供的常州市江南诚信制冷设备厂的中小企业数据及盖章的文件(证据9)是如何给到雪中炭的?这一信息尤其是证据60的照片说明:本公司提交质疑的质疑函(证据53)和全部证据(证据1~21),通过招标代理机构给到了中标人,中标人进一步通过其业务关系将证据9提交给了常州市江南诚信制冷设备厂的业务员。这一行为已经触犯了政府采购质疑投诉处理办法的规定。
法律依据:(1)公开招标文件第四章评标办法及评分标准:3.澄清问题:对于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评标委员会可要求投标人以书面形式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加盖公章,或者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确认,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2)根据公开招标文件第三章投标人须知,九、特别说明,2.7:采购活动过程中,对供应商的“中小企业”资格认定,以供应商提交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为准,供应商必须实事求是地提交声明函,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如果在采购活动过程中相关采购当事人对供应商“中小企业”资格有异议的,由货物制造商或者工程、服务供应商注册登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认定;
(3)公开招标文件第四章评标办法及评分标准,八、评分标准表明确规定:设备功能各项指标均优于使用要求,性能稳定可靠具有升级空间,技术性能充分满足使用要求且优化的得5分;方案合理,考虑充分、完整,符合项目实际情况的得5分;方案详细完善,针对性强,时间节点时间安排合理,具有可操作性的得5分。中标人的商务技术得分均值为67分,按满分70分转换为100分的分值计算高达95.7分,对照《公开招标采购文件》“第四章评标办法及评分标准”“八.评分标准表”中规定的各类评分项和评分标准,中标人的投标方案必须做到在各个要求方面为全面“正偏离”(不加分但证明其优于、优化、优秀、充分、完整与合理),且最多只能出现三个“负偏离”(任何一个负偏离扣1分),质疑回复函未曾提供一个具有证明力的文件或数据来证明其得分的客观性和公正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8号)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五)对供应商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审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三)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三条有前两条违法行为之一影响中标、成交结果或者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按下列情况分别处理:(二)中标、成交供应商已经确定但采购合同尚未履行的,撤销合同,从合格的中标、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三)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的,给采购人、供应商造成损失的,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政府采购质疑投诉处理办法》第四十三条对在质疑答复和投诉处理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依法不予公开的信息,财政部门、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等相关知情人应当保密。
投诉事项2:中标人扬辉仪器通过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或成交
事实依据:根据2023年12月07日的质疑函和2023年12月18日的质疑回复函,总结如下:
(1)由中标人“中小企业声明函”(证据1)可见核心货物“数码涡旋制冷机组”、重要货物“围护结构”的供应商信息,这些信息与本公司获取的相关供应商从业人员、营业收入和资产总额的数据严重不一致;
(2)无视自身行业“批发业”的事实,在“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声明为“工业”,弥补其四个货物供应商的空白;
(3)根据投标人30+年的专业背景、《公开招标采购文件》的采购需求和中标供应商“批发业”的背景,中标人至少会在核心技术参数:“温度均匀度”(1.4/2.4/3.4)、“湿度均匀度”(1.5/2.5/3.5)、“光强误差”(1.19/2.19/3.19)和核心技术货物:“制冷方式”(1.11/2.11/2.11)两个方面出现12个负偏离,并在“风道及结构”(1.9/2.9/3.9)的设计及建设方案上存在一定不足,考虑不够全面,存在较多影响项目实施的缺陷,不能良好满足项目实施需要。中标人的商务技术得分没有体现负偏离及全面正偏离的专家评审结果证明,扬辉仪器虚假响应了技术和商务偏离表,使用虚假材料支撑了其虚假响应;
(4)将毫无人工气候制冷设备设计制造经验的、已经将机组业务转移“浙江铭鑫冷链设备有限公司”的“浙江高翔工贸有限公司”声明为提供所需核心货物“数码涡旋制冷机组”的供应商;
(5)为回应招标代理机构2023年12月08日的询问,中标人于2023年12月11日向招标代理机构进一步提供了佐证其“中小企业声明函”虚假数据的虚假证明材料,面对数据的不一致,“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其中一个供应商“常州市江南诚信制冷设备厂”的投资人陈加明向投诉人坦言,中标人的数据来自其业务员而非财务,公章来自其“老婆”(证据58);另一个供应商“浙江高翔工贸有限公司”官网的公司新闻“共同富裕”栏目显示:截止2022年10月底,高翔公司已为169名合同制员工个个缴纳了双倍住房公积金(证据59),而非“中小企业声明函”的从业人员125人;
(6)根据2023年8月4日至2023年12月4日,短短4个月时间内,中标人在三次不同的政府采购投标项目中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的从业人员、营业收入和资产总额数据存在较大差异!(证据57),其中证据1和证据30的数据出自中标人本身(中标人公章)。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
供应商有前款第(一)至(五)项情形之一的,中标、成交无效。
与投诉事项相关的投诉请求:
请求事项1(投诉事项1):(1)依据历次质疑函和质疑回复函,调查招标代理机构浙江中创招投标有限公司在招标文件起草与公示、招标文件变更、开标与评审、成交结果公示以及处置供应商质疑与质疑回复等环节中是否程序合法,是否涉及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根据调查结果处置招标代理机构及任何相关人员;(2)就招标代理机构将质疑相关的证据材料转发中标人的行为进行调查,确认其是否违反《政府采购质疑投诉处理办法》的保密规定,根据调查结果依法处理;
请求事项2(投诉事项2):(1)就中标人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证据1)的数据进行调查,包括但不限于“浙江高翔工贸有限公司”“常州市江南诚信制冷设备厂”“宁波扬辉仪器有限公司”,确认中标人是否涉及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和成交;(2)根据中标人自身“中小企业声明函”提供虚假数据声明中小企业的实际情况(证据1、证据30、证据32、证据14),追查或移交相关政府采购投诉处理部门处置其他案涉政府采购项目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和成交的法律责任;(3)就中标人提供的投标响应文件进行调查,确认其提供的商务技术偏离表、支撑其偏离表和几乎满分的商务技术评分结果的佐证材料是否涉及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和成交;(4)根据调查结果处置中标、成交结果,中标供应商及任何相关人员。
三、当事人答复
本机关于2023年12月26日向被投诉人和采购人宁波大学以及相关供应商发出《政府采购投诉答复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被投诉人和相关供应商分别于2024年1月3日作出投诉答复,答复内容如下:
1.被投诉人答复。
(1)关于投诉人质疑我公司超越投标文件的材料来答复质疑:我公司于2023年12月08日和2023年12月19日收到投诉人的质疑函,为了能给被质疑人一个对等的申辩权利,同时也为了验证投诉人质疑证据的真实性,确保质疑答复中的公平性和严谨性,我公司在收到投诉人的质疑函后通过询问函形式要求中标人就质疑内容提供相应的佐证材料及说明,在此期间并未涉及任何一家投标人的商业秘密。在质疑回复中,我公司依据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现场评标报告、投标人的质疑函及被质疑人的询问回复函在法定期限内对质疑事项逐一做出了书面答复,我公司认为并不存在透露投标人商业秘密及超出投标文件的材料范围回复的行为。
(2)关于投诉人质疑中标人投标文件中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数据的差异:本项目为专门面向中小企业,依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十一条“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出具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否则不得享受相关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之外的中小企业身份证明文件”,因此对于投标人中小企业的认定依据为投标文件中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经核对中标人投标文件中的《中小企业声明函》符合采购文件要求。同时,依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十六条“政府采购监督检查、投诉处理及政府采购行政处罚中对中小企业的认定,由货物制造商或者工程、服务供应商注册登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财政部门或者有关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关于协助开展中小企业认定函后10个工作日内做出书面答复”,因此我公司在处理本项目关于中小企业认定的质疑答复并不具备向供应商注册登记所在地的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核实相关情况的条件,只能以中标人投标文件中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作为认定材料。
(3)关于投诉人投诉我公司未组织评审专家进行协助答复质疑及质疑回复依据的问题:依据《政府采购质疑投诉管理办法》第十四条“供应商对评审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提出质疑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组织原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或者竞争性磋商小组协助答复质疑”,此处用的是“可以”,所以组织原评标委员会协助答复质疑并非法定程序。我公司在收到投诉人的质疑函并核查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后发现,投诉人质疑函中提及的产品型号并非中标人此次的投标型号,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完全响应了“商务条款偏离表及投标产品技术规格响应表”,未发现负偏离条款,在评审过程中,评标委员会也未对中标人投标文件中参数的符合性提出异议。此外,投诉人与浙江高翔工贸有限公司(即数码涡旋制冷机组制造商,以下简称“浙江高翔”)相关人员之间的微信聊天记录中浙江高翔的人员也表示可以根据采购需求的内容进行定制。同时,我公司再次检查评标委员会的评分表,并未发现分值汇总计算错误、分项评分超出评标标准分值范围、客观评审因素评分不一致等情形。评标委员会的评审依据是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除此之外的信息如投诉人质疑函中提到的GB/T19001认证证书、主导起草和修订国际标准IEC61010-2-0
12、试验数据及测试报告均不在评审范围内。中标人也于2023年12月11日提供了产品相关佐证材料及承诺书,所以我公司未组织原评标委员会进行协助答复质疑。
2.相关供应商答复。
(1)由中标人“中小企业声明函”(证据1)可见核心货物“数码涡旋制冷机组”、重要货物“围护结构”的供应商信息,这些信息与本公司获取的相关供应商从业人员、营业收入和资产总额的数据严重不一致;
回复:我司投标文件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中“数码涡旋制冷机组”及“围护结构”的数据为上述两个产品制造商的销售人员通过电话方式提供的。投诉人获取的数据与我司获取的数据不一致,不排除存在制造商不同人员提供的数据统计口径不一致而造成差异化的可能性。
(2)无视自身行业“批发业”的事实,在“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声明为“工业”弥补其四个货物供应商的空白;
回复:本项目招标文件中,采购人须知的特别说明中已明确本项目所属行业为工业,我司严格根据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所属行业填写《中小企业声明函》。
(3)根据投标人30+年的专业背景、《公开招标采购文件》的采购需求和中标供应商“批发业”的背景:中标人至少会在核心技术参数:“温度均匀度”(1.4/2.4/3.4)、“湿度均匀度”(1.5/2.5/3.5)、“光强误差”(1.19/2.19/3.19)和核心技术货物:“冷方式”(1.11/2.11/2.11)两个方面出现12个负偏离,并在“风道及结构”(1.9/2.9/3.9)的设计及建设方案上存在一定不足,考虑不够全面,存在较多影响项目实施的缺陷,不能良好满足项目实施需要。中标人的商务技术得分没有体现负偏离及全面正偏离的专家评审结果证明,扬辉仪器虚假响应了技术和商务偏离表,使用虚假材料支撑了其虚假响应;
回复:人工气候室是通过软件、硬件、风道结构等合理的组合,系统对温度、湿度、光照和新风等进行自动控制和调节,为昆虫、植物在室内生活及生长提供环境。针对这个项目,我司通过在宁波大学现场实地勘测,根据地下室实际情况和招标文件要求,优化软硬件,定制了一套满足本项目采购需求的投标方案,在投标文件中详细阐明了针对本项目的设计及建设方案、施工组织措施、质量保证措施、培训方案及售后服务方案等内容,本项目评审委员会也认可了我司提供的方案。
(4)将毫无人工气候制冷设备设计制造经验的、已经将机组业务转移“浙江铭鑫冷链设备有限公司”的“浙江高翔工贸有限公司”声明为提供所需核心货物“数码涡旋制冷机组”的供应商;
回复:人工气候制冷设备:就是利用制冷机组不间断的提供冷源的设备,包含数码涡旋制冷机组。浙江高翔工贸有限公司是专业生产制冷机组厂家,也是艾默生环境优化技术上海分公司指定中国做成机组销售商。本项目我司选用的数码涡旋制冷机组为浙江高翔工贸有限公司生产的GXW4CQFZG产品,该产品使用的是数码涡旋压缩机,厂家可以提供此型号数码涡旋制冷机组的GB/T19001-2016:ISO9001-2015生产标准、产品使用说明、技术指标说明书等资料。
本次投标的核心产品——高翔牌制冷压缩冷凝机组(型号为GXW4CQFZG),产品照片中有高翔LOGO、产品铭牌及生产许可证:








产品内部结构 :


数码涡旋压缩机
(数码涡旋制冷机组的核心部件)



(5)为回应招标代理机构2023年12月08日的询问,中标人于2023年12月11日向招标代理机构进一步提供了佐证其“中小企业声明函”虚假数据的虚假证明材料,面对数据的不一致,“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其中一个供应商“常州市江南诚信制冷设备厂”的投资人陈加明向投诉人坦言,中标人的数据来自其业务员而非财务,公章来自其“老婆”(证据58);另一个供应商“浙江高翔工贸有限公司”官网的公司新闻“共同富裕”栏目显示:截止2022年10月底,高翔公司已为169名合同制员工个个缴纳了双倍住房公积金(证据59),而非“中小企业声明函”的从业人员125人;
回复:我司已在第一点中做出了回复,此处不再重复回复。
(6)根据2023年8月4日至2023年12月4日,短短4个月时间内,中标人在三次不同的政府采购投标项目中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的从业人员、营业收入和资产总额数据,差异之大可谓是触目惊心!(证据57),其中证据1和证据30的数据出身(中标人公章)。
回复:我公司为小微企业,普遍性的存在人员配置较少、内控管理制度不健全、内部管理不到位、缺少复核复审等问题,填写数据不同可能因选取时间点不同导致。今后,我司一定会注意加强管理,健全制度,对人员进行相关培训,对投标文件进行仔细编制、审核、复核,杜绝类似纰漏。
四、调查结果
宁波大学植物病毒学研究所人工气候室结构和气候控制设备系统采购项目(采购项目编号:ZJZC-231301)采购预算金额285万元,项目于2023年10月31日发布采购公告,采购方式为公开招标,本项目为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投诉人于2023年11月7日就部分采购需求内容提出质疑,被投诉人于2023年11月17日作出质疑答复,并于当日发布了更正公告,对部分采购需求就行了调整,并将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延期至2023年12月4日。项目于2023年12月4日上午开标,共有上海园林工具厂有限公司、宁波扬辉仪器有限公司、宁波普朗特仪器有限公司、浙江雪中炭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等4家供应商参与投标,均通过符合性审查。项目于2023年12月4日发布中标(成交)结果公告,中标供应商为宁波扬辉仪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扬辉公司”)。投诉人于2023年12月7日就投诉事项提出质疑,被投诉人于2023年12月18日作出了质疑答复,投诉人对质疑答复不满,于2023年12月21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
本项目采购的人工气候室结构和气候控制设备系统主要用于拟南芥、烟草、大豆、小麦、辣椒、水稻、昆虫等作物育种及昆虫养殖实验,系统能根据人工气候室中不同物种的光照周期不同,可以自动改变光照开启时间及相应的温湿度变化设定,使作物育种及昆虫养殖能处于模拟自然生长状态的条件下,以达到实验要求。本项目主要设备清单包括围护结构、换新风机、数码涡旋制冷机组、电气配电箱等货物,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四条规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符合下列情形的,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一)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即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采购文件中明确了本项目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为“工业”。以及《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中对于工业的划型标准为“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本机关在调查过程中发现扬辉公司出具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存在前后矛盾的情况,即其声明的企业类型实际上未根据其填写的从业人员数量、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对照上述工业行业的划型标准进行划分,存在应声明为小型企业实际声明为微型企业的情况。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十六条规定:“政府采购监督检查、投诉处理及政府采购行政处罚中对中小企业的认定,由货物制造商或者工程、服务供应商注册登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财政部门或者有关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关于协助开展中小企业认定函后10个工作日内做出书面答复。”“浙江高翔工贸有限公司”“常州市江南诚信制冷设备厂”“宁波扬辉仪器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分别为绍兴市嵊州市、常州市武进区和宁波市高新区,本机关于2024年1月18日分别向绍兴市嵊州市经信局、常州市武进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宁波市高新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发出《关于协助开展中小企业认定的函》,本机关于2022年1月24日收到常州市武进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协助宁波市财政局开展中小企业认定的复函》,明确常州市江南诚信制冷设备厂按“工业”行业划型属于微型企业。绍兴市嵊州市经信局和宁波市高新区工业和信息化局未在规定期限内回复。
本机关认为:
对于投诉事项1。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一条第(四)项“投诉符合本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的,自收到投诉书之日起即为受理,并在收到投诉后8个工作日内向被投诉人和其他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发出投诉答复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和第二十二条“被投诉人和其他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在收到投诉答复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财政部门作出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财政部门在处理投诉过程中,要将投诉书副本发送给被投诉人和其他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被投诉人和其他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要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说明,这是给予被投诉人和其他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解释申辩的权利,体现了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公平性、严谨性,本机关也按规定将本次投诉书副本(包括证据)送达扬辉公司。
本项目采购文件第三章投标人须知中明确:投标人应仔细阅读采购文件的所有内容,按照采购文件的要求提交投标文件,并对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被投诉人收到投诉人的质疑函后,对部分质疑事项涉及相关供应商特别是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情况,如《中小企业声明函》所填内容的真实性、投标产品的功能参数等,基于民事关系就质疑事项以询问函的形式向中标供应商进行核实,并未违反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被投诉人也未要求中标供应商提供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本机关经审查被投诉人亦不存在涉嫌透露商业秘密的情况。
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十一条“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出具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否则不得享受相关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之外的中小企业身份证明文件”,被投诉人在处理本项目质疑过程中,并不能要求扬辉公司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之外的证明材料,扬辉公司主动提供数据材料是为了自证,并不违反相关规定。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投诉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四条“供应商对评审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提出质疑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组织原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或者竞争性磋商小组协助答复质疑”,并未规定处理对评审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的质疑过程中,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必须要组织原评标委员会协助答复质疑,在被投诉人的投诉答复中,解释了本项目不组织原评标委员会协助答复质疑主要原因,代理机构结合具体情况处理质疑答复,并无不妥。
综上,对于投诉事项1,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机关不予支持。
对于投诉事项2中的(1)(5)(6),涉及的都是关于企业类型和《中小企业声明函》的问题。《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制定的初衷是为了发挥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让中小企业可以公平、公正地参与到政府采购活动中,办法第九条第三款规定“价格扣除比例或者价格分加分比例对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同等对待,不作区分”,本项目招标采购文件中也已明确“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不再给予价格扣除优惠”,中、小型企业或微型企业不影响中标供应商的投标资格,扬辉公司出具的《中小企业声明函》确实存在前后矛盾的情况,但不管其是中、小型企业还是微型企业,都构成了对中小企业扶持政策和招标文件的实质性响应,并没有通过声明不同的企业类型获得额外利益。根据投诉人提供的现有资料无法否定其不是中小企业,同时,扬辉公司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存在前后矛盾、不严谨的情况,因此,上述投诉事项部分成立,但并不影响采购结果。
对于投诉事项2中的(2)。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四条“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符合下列情形的,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一)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即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和第十二条第(六)项“采购项目涉及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文件应当明确以下内容(六)明确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本项目是货物类采购项目,采购文件中明确了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为“工业”,所属行业仅用于划型标准,并非对其从事行业的规定和要求,扬辉公司在提交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填写“工业”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对于投诉事项2中的(3)。人工气候室结构和气候控制设备系统是将围护结构、换新风机、辅助电加热器、加湿器、数码涡旋制冷机组、温湿度控制监测系统等硬件设备和专业软件集成为一个整体,以实现根据不同物种的光照周期不同,自动改变光照开启时间及相应的温湿度变化设定,使作物育种及昆虫养殖能处于模拟自然生长状态的条件下的目标,经评审专家按规定评审,确定扬辉公司为第一中标候选人,相关程序合法合规,未发现评审专家存在不当评审的行为。投诉人并未提供具体的证据材料和事实证明扬辉公司提供虚假材料或未达到招标文件要求,不予支持。
对于投诉事项2中的(4)。本次扬辉公司响应“数码涡旋制冷机组”产品为高翔牌制冷压缩冷凝机组(型号为GXW4CQFZG)
,使用数码涡旋压缩机技术),根据扬辉公司在投诉答复中提供的产品相关照片,符合《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符合下列情形的,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一)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即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的规定,且与出具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中的“标的名称”“制造商”一致。
综上,对于投诉事项2中关于《中小企业声明函》的部分投诉事项成立,但不影响采购结果,其他投诉事项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机关不予支持。
五、处理决定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六条规定,投诉人关于宁波大学植物病毒学研究所人工气候室结构和气候控制设备系统采购项目(采购项目编号:ZJZC-231301)的投诉,本机关决定如下:
投诉事项2中关于《中小企业声明函》的部分投诉事项成立,但不影响采购结果,其他投诉事项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机关予以驳回。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投诉人对采购过程或者采购结果提起的投诉事项,财政部门经查证属实的,应当认定投诉事项成立。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的相关规定,采购人可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天内向宁波市人民政府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宁波市财政局
2024年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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