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合肥市属新站老年护理院、骨科和口腔专科医院建设项目智能化工程
物联网基站有框玻璃门返听音箱医疗综合管理平台会议灯光系统弱电工程智能腕式标签PDU阻燃测试音响有源电力滤波器数字化手术室系统软件无线物联网覆盖统43寸电容触摸屏患者定位管理软件计算机网络系统大数据云平台建设深信服全景摄像机数字化手术室软件可视化运维管理系统资产定位标签平移门低频音箱体温传感器智慧后勤管理全金属方柱型话筒行间精密空调输液监测应用软件嵌入式会议灯AV多媒体音视频处理器全数字化会议系统病房探视高清录播系统数字化手术示教系统医用输液监视器数字会议发言系统全频音箱资产定位软件精密列头柜一卡通管理系统手术室内嵌柜整机会务运维系统设备及技术服务建筑设备监控系统智能化工程杀毒软件数字会议系统扬声器红外定位模块患者体温监测应用软件UPS主机电极式加湿器态势感知平台智能化系统集成精密配电柜数字时钟系统智能化信息集成物联网数据采集引擎软件有源室分系统智慧物联系统有源滤波器行级精密空调机组信息引导及发布系统舞台效果演艺灯系统平台LED产品无功率放大器全自动通道门数据中心防火墙数字音频处理器低烟无卤护套风冷直接蒸发式空调多媒体会议系统嵌入式面光灯医疗物联网应用模块湿膜加湿器床位管理护理对讲系统无线控制器数分单元一卡通系统输液监护网络安全系统LED全彩屏空气调节系统数分微站智能床垫建筑能效监管系统数分平台运维管理软件智能功放系统无纸化会议系统智慧停车管理系统生命体征监测系统数分基站数字化手术室控制系统无线物联网覆盖系统
金额
-
项目地址
安徽省
发布时间
2024/08/20
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2024bffaz01566
预算金额1105.61万元
招标联系人陶工0551-62864031
招标代理机构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代理联系人张工0551-66223668
中标公司-
中标联系人-
公告正文

一、原公告主要信息

     原项目名称: 合肥市属新站老年护理院、骨科和口腔专科医院建设项目智能化工程

     原项目编号: 2024BFFAZ01559

     原公告日期: 2024年07月23日

二、公告内容(更正事项、内容及日期等)

    

合肥市属新站老年护理院、骨科和口腔专科医院建设项目智能化工程招标文件补疑3

2024BFFAZ01559

 

第一部分:投标人疑问答复内容

1.建议推荐品牌做如下修改:

详见附件pdf

答:对于提供的推荐品牌,投标单位可选用推荐品牌或不低于推荐品牌质量标准的其它品牌;采用其它品牌的应单独列出(表格格式自拟)并提供相关技术参数、业绩等供专家评委会评审,经评委会评审未通过的,中标后只能从招标人参考品牌中进行选择,价格不予调整。

 

2.招标文件中的推荐品牌范围表:无线物联网覆盖系统中推荐品牌为:昂科(昂科信息技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诗为(南京诗为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迪孚(南京迪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华木(镇江市华木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华木公司没有任何该系统的成功案例经调研华木公司没有产品供应及研发能力,该公司没有数分微站、数分单元、数分基站、无线控制器、物联网基站、输液监视器、体温传感器、智能床垫、资产定位标签、智能腕式标签产品供应及研发能力

建议将无线物联网覆盖系统中推荐品牌修改为:昂科,迪孚,诗为,猫度云科。

答:对于提供的推荐品牌,投标单位可选用推荐品牌或不低于推荐品牌质量标准的其它品牌;采用其它品牌的应单独列出(表格格式自拟)并提供相关技术参数、业绩等供专家评委会评审,经评委会评审未通过的,中标后只能从招标人参考品牌中进行选择,价格不予调整。

 

3.招标文件P182页“五、推荐品牌”中提到数字音频处理器、扬声器、功率放大器:推荐品牌为:d&b audiotechnik(迪碧)、K&F(克林富)、KV2(凯威图)、PEAVEY(百威)、BIAMP(百安普)

事实依据:

1)品牌档次不一:d&b audiotechnik(迪碧)是国际一线音响品牌,生产地为德国。主要用于剧场剧院、演出等场所,国内代表案例有:中国国家话剧院、江苏省荔枝大剧院、纪念大会堂成立60周年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25周年演出等;K&F(克林富)是国际一线音响品牌,生产地为德国。国内代表案例有:2018央视狗年“春晚”舞台、2019央视猪年春晚舞台、义乌市文化广场大剧院、2016杭州G20峰会等;KV2(凯威图)是国际二线音响品牌,品牌注册地为捷克,生产地为中国。KV2(凯威图)国内大型案例多为巡演租赁演出。BIAMP(百安普)是国际二线音响品牌,品牌注册地为美国,生产地为中国。国内案例大部分只采用BIAMP(百安普)的数字音频处理器、PEAVEY(百威)国际三线品牌。

2)产品不全。KV2(凯威图)无功率放大器、数字音频处理器。

3)数字音频处理器、扬声器、功率放大器为扩声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中d&b audiotechnik(迪碧)、K&F(克林富)、KV2(凯威图)是主要生产音箱的品牌厂家,BIAMP(百安普)是主要生产数字音频处理器的品牌厂家。

法律依据:该指标限制了公平竞争,具有排它性和倾向性,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条、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用任何方式,阻挠和限制供应商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第二十二条 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在政府采购项目中出现此要求有失公平且存在排他性。

为了招标的公平公正性建议品牌根据系统改为:数字音频处理器、扬声器、功率放大器:推荐品牌为:d&b audiotechnik(迪碧)、K&F(克林富)、KV2(凯威图)、PEAVEY(百威)、BIAMP(百安普)、BOSE。

答:对于提供的推荐品牌,投标单位可选用推荐品牌或不低于推荐品牌质量标准的其它品牌;采用其它品牌的应单独列出(表格格式自拟)并提供相关技术参数、业绩等供专家评委会评审,经评委会评审未通过的,中标后只能从招标人参考品牌中进行选择,价格不予调整。

 

4.招标文件P182页“五、推荐品牌”中提到数字会议发言系统、会务运维系统:推荐品牌为:GONSIN(公信)、TAIDEN(台电)XUNYIDI(迅意迪)、SOUNDPOWER(声威)、LAX(锐丰)

事实依据:SOUNDPOWER(声威)主要做音箱,官网未找到数字会议系统。GONSIN(公信)、TAIDEN(台电)主要做发言系统,非主流会务运维系统品牌。LAX(锐丰)主要做音箱,非主流会务运维系统品牌。

法律依据:该指标限制了公平竞争,具有排它性和倾向性,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条、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用任何方式,阻挠和限制供应商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第二十二条 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在政府采购项目中出现此要求有失公平且存在排他性。

为了招标的公平公正性建议品牌改为:无纸化会议系统、数字会议系统:GONSIN(公信)、TAIDEN(台电)XUNYIDI(迅意迪)、SOUNDPOWER(声威)、LAX(锐丰)、YMIOO(优麦)、中科国声、DANACOID(大因)。

答:对于提供的推荐品牌,投标单位可选用推荐品牌或不低于推荐品牌质量标准的其它品牌;采用其它品牌的应单独列出(表格格式自拟)并提供相关技术参数、业绩等供专家评委会评审,经评委会评审未通过的,中标后只能从招标人参考品牌中进行选择,价格不予调整。

 

5.招标文件P182页“五、推荐品牌”中提到会议灯光系统:推荐品牌为:FINEART(彩熠)、YEDER(熠达)、MHG(明和)、MEITIAN(美田)、PR(珠江)

事实依据:FINEART(彩熠)、YEDER(熠达)、PR(珠江)主要以舞台效果演艺灯为主,官网未找到相对应的嵌入式面光灯和嵌入式会议灯,不满足招标参数要求,MEITIAN(美田)官网未找到相对应的嵌入式面光灯和嵌入式会议灯,只有MHG(明和)一家可以满足。推荐品牌有明显的倾向性

法律依据:该指标限制了公平竞争,具有排它性和倾向性,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条、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用任何方式,阻挠和限制供应商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第二十二条 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在政府采购项目中出现此要求有失公平且存在排他性。

为了招标的公平公正性建议品牌改为:会议灯光系统:FINEART(彩熠)、YEDER(熠达)、MHG(明和)、MEITIAN(美田)、PR(珠江)、YELLOW RIVER(黄河)。

答:对于提供的推荐品牌,投标单位可选用推荐品牌或不低于推荐品牌质量标准的其它品牌;采用其它品牌的应单独列出(表格格式自拟)并提供相关技术参数、业绩等供专家评委会评审,经评委会评审未通过的,中标后只能从招标人参考品牌中进行选择,价格不予调整。

 

6.招标文件P182页“五、推荐品牌”中提到高清录播系统:推荐品牌为:GONSIN(公信)、TAIDEN(台电)、PANASOINC(松下)、HACFIN(华科飞扬)、KXWELL(科旭威尔)

事实依据:

1)GONSIN(公信)、TAIDEN(台电)、HACFIN(华科飞扬)是国产品牌;PANASOINC(松下)为进口品牌,产地为日本,品牌档次差距较大;

2)GONSIN(公信)、TAIDEN(台电)主要做会议发言和无纸化系统;PANASOINC(松下)主要做摄像机和投影机等设备,无录播设备;只有HACFIN(华科飞扬)一家主营录播系统,推荐品牌有明显偏向性;

法律依据:该指标限制了公平竞争,具有排它性和倾向性,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条、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用任何方式,阻挠和限制供应商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第二十二条 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在政府采购项目中出现此要求有失公平且存在排他性。

为了招标的公平公正性建议品牌改为:无纸化会议系统、数字会议系统:GONSIN(公信)、TAIDEN(台电)、PANASOINC(松下)、HACFIN(华科飞扬)、KXWELL(科旭威尔)、REACH(锐取)

答:对于提供的推荐品牌,投标单位可选用推荐品牌或不低于推荐品牌质量标准的其它品牌;采用其它品牌的应单独列出(表格格式自拟)并提供相关技术参数、业绩等供专家评委会评审,经评委会评审未通过的,中标后只能从招标人参考品牌中进行选择,价格不予调整。

 

7.招标文件第180页给出了一卡通管理系统的推荐品牌。经过与推荐品牌内厂商和行业主流厂商沟通后发现,招标文件推荐品牌表一卡通管理系统虽然有四个推荐品牌,但部分设备有且仅有一个推荐品牌满足全部参数。另外一卡通管理系统推荐品牌设置不合理,本项目是医疗行业项目,推荐品牌中的“银通物联”、“新开普”、“正元智慧”均为校园行业一卡通品牌,不适合医疗项目使用需求。

诉求:为保证其他潜在投标人公平公正参与本项目投标的权利,确保项目的建设质量,同时考虑招标文件中一卡通管理系统需与各自老院区的统一管理和无缝对接的要求。原合肥市第二人民医院一卡通系统品牌采用的是“克立司帝”,建议一卡通管理系统增加“克立司帝(克立司帝控制系统(上海)股份有限公司)”品牌。

答:对于提供的推荐品牌,投标单位可选用推荐品牌或不低于推荐品牌质量标准的其它品牌;采用其它品牌的应单独列出(表格格式自拟)并提供相关技术参数、业绩等供专家评委会评审,经评委会评审未通过的,中标后只能从招标人参考品牌中进行选择,价格不予调整。

 

8.招标文件第181页给出了智慧停车管理系统的推荐品牌。经过与推荐品牌内厂商和行业主流厂商沟通后发现,招标文件推荐品牌表智慧停车管理系统虽然有四个推荐品牌,但部分设备有且仅有一个推荐品牌满足全部参数。导致其他潜在投标人无法公平公正的参与本项目投标,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第32条相关规定。

诉求:为保证其他潜在投标人公平公正参与本项目投标的权利,建议智慧停车管理系统增加国内一线品牌“克立司帝(克立司帝控制系统(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答:对于提供的推荐品牌,投标单位可选用推荐品牌或不低于推荐品牌质量标准的其它品牌;采用其它品牌的应单独列出(表格格式自拟)并提供相关技术参数、业绩等供专家评委会评审,经评委会评审未通过的,中标后只能从招标人参考品牌中进行选择,价格不予调整。

 

9.建筑设备监控系统、建筑能效监管系统

疑问:标前公示-推荐品牌要求:建筑设备监控系统、建筑能效监管系统:上海源控、同方泰德、上海德浔、保瑞自控、 台达 Loytec,上述系统推荐品牌设置不合理,存在品牌档次不一,部分品牌系统产品不全等问题。

事实依据:

详见附件

诉求:参照合肥市类似医院招标案例如合肥市公共卫生临床医疗中心项目,推荐品牌调整为“上海源控、同方泰德、保瑞自控、和欣控制、台达 Loytec”。

答:不予调整,按招标文件执行,本项目招标文件无“上海德浔”。

 

10.招标文件中的推荐品牌范围表,无线物联网覆盖系统中推荐品牌为:昂科(昂科信息技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诗为(南京诗为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迪孚(南京迪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华木(镇江市华木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质疑华木公司为刚成立不久,一不是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二没有任何该系统的成功案例,三华木公司在该系统作为推荐品牌,经调研华木公司没有产品供应及研发能力,我司怀疑该公司在本项目的实施能力以及售后服务能力,下面是我司对华木公司在网上取证的资料。

证明该公司没有数分微站、数分单元、数分基站、无线控制器、物联网基站、输液监视器、体温传感器、智能床垫、资产定位标签、智能腕式标签产品供应及研发能力

诉求:建议将无线物联网覆盖系统中推荐品牌修改为:昂科,迪孚,诗为,猫度云科。

答:对于提供的推荐品牌,投标单位可选用推荐品牌或不低于推荐品牌质量标准的其它品牌;采用其它品牌的应单独列出(表格格式自拟)并提供相关技术参数、业绩等供专家评委会评审,经评委会评审未通过的,中标后只能从招标人参考品牌中进行选择,价格不予调整。

 

11.招标文件P179:手术室内嵌柜:整机通过 GB 9706.1-2020《医用电气设备:安全通用要求》检测、通过 YY0505-2012《医用电气设备:安全通用要求并列标准: 电磁兼容要求和试验》检测。注:针对上述要求,须提供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具有 CMA(或CNAS)标识的所投产品型号的检测或检验报告的扫描或影印件作为评审依据。”

根据(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GB 9706.1-2020及配套并列标准、专用标准实施有关工作的通告(2023年第14号) (nmpa.gov.cn)该项“手术室内嵌柜”并非第三类、第二类电气设备,并且“手术室内嵌柜”为常用设备机柜,不能作为硬性技术指标使用,如若提供存在非常明显的品牌指向性及排他性;

另外 YY0505-2012《医用电气设备:安全通用要求并列标准: 电磁兼容要求和试验》此标准已被替代,招标文件使用此标准明显不合适。因此此两项应性要求不符合政府招标遵循的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严重违背招标法的规定。建议删除此项。

答:经核查该要求符合本项目实际需求,不存在唯一性,按招标文件执行。

 

12.多媒体会议系统各子系统推荐品牌均被某代理商报备,该代理商已明确表示无法向我司提供报价及“主要系统参数证明材料要求”的证明资料。建议删除“主要系统参数证明材料要求”中多媒体会议系统的证明资料,以及授权、质保的要求。

答:经核查该要求符合本项目实际需求,不存在唯一性,按招标文件执行。

 

13.招标文件P175“(四)主要系统参数证明材料要求”中提到数据中心防火墙:1、具有勒索软件通信防护功能。具有支持基于国家/地域选路的策略路由功能。注:针对上述需求,须提供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检验)报告的扫描件或影印件作为审核依据。

产品功能各厂商防火墙均具备此功能,要求提供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检验)报告的扫描件,具有明显的排斥其他投标人的行为。

建议修改为:1、具有勒索软件通信防护功能。具有支持基于国家/地域选路的策略路由功能。注:针对上述需求,须提供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检验)报告的扫描件或影印件或者彩页或白皮书作为审核依据。

答:经核查项目需求合理,符合本项目实际技术需求,按招标文件执行。

 

14.招标文件P176“(四)主要系统参数证明材料要求”中提到杀毒软件(技术规范书 P13)支持监控诱饵文件,诱饵文件可被实时监控,当勒索病毒对该文件进行修改或加密操作时进行拦截。注:针对上述需求,须提供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检验)报告的扫描件或影印件作为审核依据。

产品功能各厂商态势感知平台均具备此功能,要求提供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检验)报告的扫描件,具有明显的排斥其他投标人的行为。

建议修改为:支持监控诱饵文件,诱饵文件可被实时监控,当勒索病毒对该文件进行修改或加密操作时进行拦截。注:针对上述需求,须提供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检验)报告的扫描件或影印件或彩页或白皮书作为审核依据。

答:经核查项目需求合理,符合本项目实际技术需求,按招标文件执行。

 

15.招标文件P176“(四)主要系统参数证明材料要求”中提到态势感知平台(技术规范书 P13)支持建立等级保护管理系统;且等级保护内容至少包括基础信息、定级、备案等信息。注:针对上述需求,须提供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检验)报告的扫描件或影印件作为审核依据。

产品功能各厂商态势感知平台均具备此功能,要求提供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检验)报告的扫描件,具有明显的排斥其他投标人的行为。

建议修改为:支持建立等级保护管理系统;且等级保护内容至少包括基础信息、定级、备案等信息。注:针对上述需求,须提供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检验)报告的扫描件或影印件或彩页或白皮书作为审核依据。

答:经核查项目需求合理,符合本项目实际技术需求,按招标文件执行。

 

16.招标文件 P178 页“(四)主要系统参数证明材料要求”中提到“行级精密空调机组:注:须提供 CQC 微模块整体检测(检验)报告的扫描件或影印件作为审核依据。”

1)行间精密空调不具备微模块的检测证明,只能提供空调本身的 CQC 证明,推荐品牌中只有台达可以满足。

2)不同厂商微模块送检单位有差异,泰尔认证和 CQC 均为行业内知名第三方检测单位。

建议修改为:行级精密空调机组:注:须提供 CQC 或泰尔实验室微模块整体检测(检验)报告的扫描件或影印件作为审核依据。

答:经核查项目需求合理,符合本项目实际技术需求,按招标文件执行。

 

17.招标文件P177“(四)主要系统参数证明材料要求”中提到全数字化会议系统主机参数:“具有报警信号输入接口,当公共广播报警系统启动时,可自动暂停会议,并向系统中连接的会议单元发送报警信息。注:针对上述需求,须提供第三方机构出具所投产品型号的检测(检验)报告的扫描件或影印件作为审核依据。”

各大厂家对于设备检测内容的侧重点不同,选择的测试机构也不同,故测试报告内容也不尽相同,其他厂商也支持类似功能,但此处要求特定的检测内容和检测机构,实属控标项,该参数将业界其他主流厂商等屏蔽在外。

为了保证招标人利益及投标人的合法权益,建议删除此条要求。

答:经核查项目需求合理,符合本项目实际技术需求,按招标文件执行。

 

18.招标文件P177“(四)主要系统参数证明材料要求”中提到 10、全金属方柱型话筒参数:“全金属方柱型话筒,俯仰角度可调,拾音距离不低于 100cm。注:针对上述需求,须提供第三方机构出具所投产品型号的检测(检验)报告的扫描件或影印件作为审核依据。”。

各大厂家对于设备检测内容的侧重点不同,选择的测试机构也不同,故测试报告内容也不尽相同,其他厂商也支持类似功能,但此处要求特定的检测内容和检测机构,实属控标项,该参数将业界其他主流厂商等屏蔽在外。

为了保证招标人利益及投标人的合法权益,建议删除此条要求。

答:经核查项目需求合理,符合本项目实际技术需求,按招标文件执行。

 

19.招标文件P177“(四)主要系统参数证明材料要求”中提到 AV 多媒体音视频处理器参数:“≥8 进 8 出音频矩阵混音功能,支持网络音频 8 进 8 出传输;24bit/48KHz 取样频率,≥8 进 8 出高清交互矩阵,支持音/视频独立切换和音/视频绑定切换。注:针对上述需求,须提供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检验)报告的扫描件或影印件作为审核依据”。

各大厂家对于设备检测内容的侧重点不同,选择的测试机构也不同,故测试报告内容也不尽相同,其他厂商也支持类似功能,但此处要求特定的检测内容和检测机构,实属控标项,该参数将业界其他主流厂商等屏蔽在外。

为了保证招标人利益及投标人的合法权益,建议删除此条要求。

答:经核查项目需求合理,符合本项目实际技术需求,按招标文件执行。

 

20.招标文件P179:

详见附件pdf

请问上述的“Iodbus”是否应为“Modbus”?

答:Modbus

 

21.关于付款周期约定:

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中,10.13关于付款方式与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中专项条款“3.2条合同价款的支付”付款比例略有出入,请明确具体以哪一条为准?

答:本项目付款方式以第二章“投标人须知”中内容为准。

 

22.根据招标文件第23页要求:三家新建医院超融合、一卡通、信息发布、排队叫号、护理对讲、病房探视、院内导航需与各自老院区现有系统实现统一管理与无缝对接。

请招标人提供三家医院老院区超融合、一卡通、信息发布、排队叫号、护理对讲、病房探视及院内导航现有系统的品牌名称。

答:多院区统一管理和无缝对接是本项目交付的效果之一,在调试阶段需要考虑配合院方实现的措施,不影响投标过程,投标人自行考虑所投技术方案是否具备可扩展性和高度兼容性。

 

23.根据招标文件第61页“动画演示”评审标准说明:“2、功能演示须采用真实系统或原型Demo进行演示,其他形式演示的不得分。”、“5、本项目采用“好视通”软件进行视频录播内容播放,……”、“⑥本项目不接受投标人以其他各种形式进行的视频录播演示”。

请招标人明确:本项目投标演示是否必须采用基于真实系统或原型Demo进行演示,而不能采用视频录播方式进行演示。

答:通过好视通软件播放预先录制好的演示视频,功能演示须采用真实系统或原型 Demo 进行。

 

24.招标文件第178页:全景摄像机智能电源应满足:市电恢复后自动重启:接入市电、接入待充电电池,光伏接口接入 36-52V 直流源,负载口接入小1000W阻性负载,断开市电,缓慢降光低伏输入接口的直流电压,直至设备自然宕机,接入交流电,开机后,应能进入市电模式状态。注:针对上述需求,须提供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检验)报告的扫描件或影印件作为审核依据。

目前国家及行业针对产品的第三方检测均为委托性检测,对具体的检测内容并无统一标准,各厂家可根据自身产品的功能特点进行委托检测。本项目要求中标后提供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检验)报告,并在检测报告上体现上述指标描述,存在排他性,建议删除上述指标要求。

答:经核查项目需求合理,符合本项目实际技术需求,电源不限定品牌,满足技术需求即可,按招标文件执行。

 

25.招标文件第179页:数字化手术室系统软件需满足IS0 13485:2016 医疗器械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医疗信息系统认证范围需包含数字化手术室软件的设计开发、销售。注:针对上述要求,须提供证书的扫描件或影印件作为评审依据。

医疗器械质量管理体系认证主要是针对医疗器械设计开发、生产、贮存和安装,不针对数字化手术室系统软件开发。当然医疗器械质量管理体系也可以根据申请人实际业务进行审批,本项目要求中标后提供医疗器械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并体现“数字化手术室软件的设计开发、销售”,存在排他性,建议删除上述指标要求。

答:经核查项目需求合理,符合本项目实际技术需求,按招标文件执行。

 

26.招标文件P182页“五、推荐品牌”智能化信息集成、智慧后勤管理为:清华同方、中创立方、徽筑科技、奥畅科技、医广科技。我司疑问如下:

1)经我司了解徽筑科技(上海徽筑科技有限公司)不是智能化集成系统厂家。

2)参考“合肥市公共卫生临床医疗中心项目弱电工程招标(招标项目编号:2024BFFAZ01566)”的招标文件:四、推荐品牌表,确定“微筑科技”为相关厂家。

请招标人明确此品牌是否为:微筑科技(深圳市微筑科技有限公司)

答:“微筑科技(深圳市微筑科技有限公司)”。

 

27.招标文件第176页“(四)主要系统参数证明材料要求”提到“手术室内嵌柜”整机通过 GB 9706.1-2020《医用电气设备:安全通用要求》检测、通过 YY0505-2012《医用电气设备:安全通用要求并列标准: 电磁兼容要求和试验》检测。注:针对上述要求,须提供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具有 CMA(或CNAS)标识的所投产品型号的检测或检验报告的扫描或影印件作为评审依据。”

事实依据:根据(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GB 9706.1-2020及配套并列标准、专用标准实施有关工作的通告(2023年第14号) (nmpa.gov.cn))。

该项“手术室内嵌柜”并非第三类、第二类电气设备,并且“手术室内嵌柜”为常用设备机柜,不能作为硬性技术指标使用,如若提供存在非常明显的品牌指向性及排他性;

另外 YY0505-2012《医用电气设备:安全通用要求并列标准: 电磁兼容要求和试验》此标准已被替代,招标文件使用此标准明显不合适。因此此两项应性要求不符合政府招标遵循的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严重违背招标法的规定。建议删除此项。

答:经核查项目需求合理,符合本项目实际技术需求,按招标文件执行。

 

28.《合肥市属新站老年护理院、骨科和口腔专科医院项目智能化工程》技术规范书→五、总体要求→5、重要产品技术指标要求→计算机网络系统→数据中心防火墙:“具有勒索软件通信防护功能。具有支持基于国家/地域选路的策略路由功能。注:针对上述需求,须提供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检验)报告的扫描件或影印件作为审核依据。”

疑问:据市场调研发现,此参数要求,只有深信服一家有满足该参数的产品,具有明显的倾向性和屏蔽性,且与深信服沟通后明确告知我司,本项目被某公司报备,无法为其他投标人提供证明材料,导致其他潜在投标人无法公平公正的参与本项目投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的要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条规定:“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

修改建议:请提供推荐品牌中的三家品牌满足此参数要求的证明材料,否则建议删除该参数要求

答:经核查项目需求合理,符合本项目实际技术需求,不存在唯一性,按招标文件执行。

 

29.《合肥市属新站老年护理院、骨科和口腔专科医院项目智能化工程》技术规范书→五、总体要求→5、重要产品技术指标要求→计算机网络系统→态势感知平台:“支持建立等级保护管理系统;且等级保护内容至少包括基础信息、定级、备案等信息。注:针对上述需求,须提供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检验)报告的扫描件或影印件作为审核依据。”

疑问:据市场调研发现,此参数要求,只有深信服一家有满足该参数的产品,具有明显的倾向性和屏蔽性,且与深信服沟通后明确告知我司,本项目被某公司报备,无法为其他投标人提供证明材料,导致其他潜在投标人无法公平公正的参与本项目投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的要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条规定:“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

修改建议:请提供推荐品牌中的三家品牌满足此参数要求的证明材料,否则建议删除该参数要求

答:经核查项目需求合理,符合本项目实际技术需求,不存在唯一性,按招标文件执行。

 

30.《合肥市属新站老年护理院、骨科和口腔专科医院项目智能化工程》技术规范书→五、总体要求→5、重要产品技术指标要求→计算机网络系统→杀毒软件:“支持监控诱饵文件,诱饵文件可被实时监控,当勒索病毒对该文件进行修改或加密操作时进行拦截。注:针对上述需求,须提供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检验)报告的扫描件或影印件作为审核依据。”

疑问:据市场调研发现,此参数要求,只有深信服一家有满足该参数的产品,具有明显的倾向性和屏蔽性,且与深信服沟通后明确告知我司,本项目被某公司报备,无法为其他投标人提供证明材料,导致其他潜在投标人无法公平公正的参与本项目投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的要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条规定:“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

修改建议:请提供推荐品牌中的三家品牌满足此参数要求的证明材料,否则建议删除该参数要求

答:经核查项目需求合理,符合本项目实际技术需求,不存在唯一性,按招标文件执行。

 

31.机房工程编号1486 、1646项,项目特征描述中“技术要求: 2.电极式加湿器最大蒸汽产量不低于4kg/h;” 市场上电极式加湿器的耗能极高,与国家提出的“双碳”政策相违背,因此很多厂家品牌已经逐渐在淘汰此种加湿方式。此处属于采用特点参数排斥潜在投标人。并且加湿量≥4kg/h,明显高于行业参数。

建议修改:空调加湿量≥1.5kg/h ,加热量≥4kw。

答:经核查项目需求合理,符合本项目实际技术需求,不存在唯一性,按招标文件执行。

设备参数中的说明描述,最大限度地避免采用可能引起“歧义”和可能关联指向性产品的文字,为鼓励不同品牌的充分竞争,如某货物的某技术参数或要求认为属于个别品牌专有,则该技术参数及要求不具有限制性,投标人可对该参数或要求的响应情况进行说明,且该说明须在投标或验收时经专家审核认可。

 

32.机房工程编号1486、 1646项,项目特征描述中“技术要求:1.制冷量≥30kw,显冷量≥30kw; 3.内机风量≥8200CMH,外机风量≥12000CMH; 市场上常规的30kw的行间空调的风量在6000CMH以上,本次投标参数明显高于行业参数,且行业内只有不到3家品牌能够满足。

建议修改为:“内机风量不小于6000CMH”。

答:经核查项目需求合理,符合本项目实际技术需求,不存在唯一性,按招标文件执行。

设备参数中的说明描述,最大限度地避免采用可能引起“歧义”和可能关联指向性产品的文字,为鼓励不同品牌的充分竞争,如某货物的某技术参数或要求认为属于个别品牌专有,则该技术参数及要求不具有限制性,投标人可对该参数或要求的响应情况进行说明,且该说明须在投标或验收时经专家审核认可。

 

33.机房工程编号1492、1810 项,项目特征描述中“技术要求:1.风冷直接蒸发式空调,送风方式:上送风;2.制冷量≧13kw,显冷量≧13kw;压缩机采用涡旋压缩机或变频压缩机;3.室内风机采用离心式风机,风量≧4000m3/h”; 市场上常规的13kw的精密空调的显冷量一般在11.8kW以上,风冷在3000m³/h以上,本次投标参数明显高于行业参数,且行业内只有不到3家品牌能够满足。

建议修改为:“技术要求:1.风冷直接蒸发式空调,送风方式:上送风;2.制冷量≧13kw,显冷量≧11.8kw;压缩机采用涡旋压缩机或变频压缩机;3.室内风机采用离心式风机,风量≧3000m3/h”。

答:经核查项目需求合理,符合本项目实际技术需求,不存在唯一性,按招标文件执行。

设备参数中的说明描述,最大限度地避免采用可能引起“歧义”和可能关联指向性产品的文字,为鼓励不同品牌的充分竞争,如某货物的某技术参数或要求认为属于个别品牌专有,则该技术参数及要求不具有限制性,投标人可对该参数或要求的响应情况进行说明,且该说明须在投标或验收时经专家审核认可。

 

34.机房工程编号1501、 1661、1819项,项目特征描述中“技术参数:平移门,门向左右两边开门,人脸开门+刷卡开门+密码开门,自动关门(并具备防夹功能)。两扇活动门采用12mm钢化玻璃,含上导轨及导轨盖板,适用于1200宽度的冷通道,每个通道配两套门,含门禁人脸系统及效果灯。”; 市场上常规的封闭冷通道的平移门一般采用8mm后的港货玻璃,本次投标参数明显高于行业参数,且行业内只有不到3家品牌能够满足。

建议修改为:技术参数:平移门,门向左右两边开门,指纹开门+刷卡开门+密码开门,自动关门(并具备防夹功能)。两扇活动门采用8mm钢化玻璃,含上导轨及导轨盖板,适用于1200宽度的冷通道,每个通道配两套门,含门禁系统及效果灯。”

答:经核查项目需求合理,符合本项目实际技术需求,不存在唯一性,按招标文件执行。

 

35.机房工程编号1514、 1674、1831项,项目特征描述中“2、技术参数:43寸电容触摸屏,高清分辨率1920*1080P,亮度达≥350cd/m2;1个网口,1个485,2个232,1个USB,支持SD卡,可监测柜内的环境、UPS、配电、制冷等状态信息,支持远程网络浏览、APP浏览、微信及短信报警。最多可接入8个摄像头,机房门禁系统可以入2个,机房温湿度可接入8个,内置监控软件”市场上不同的监控大屏及监控主机采用的控制逻辑并不一致,例如有限产品配置独立的存储和采集主机,无需在大屏配置485接口和内置SD卡。

建议修改为:“≥40寸电容触摸屏,高清分辨率 1920*1080P,标配网口或485接口,支持SD卡或其他方式,可显示机房的环境、UPS、配电、制冷等状态信息”。

答:经核查项目需求合理,符合本项目实际技术需求,不存在唯一性,按招标文件执行。

设备参数中的说明描述,最大限度地避免采用可能引起“歧义”和可能关联指向性产品的文字,为鼓励不同品牌的充分竞争,如某货物的某技术参数或要求认为属于个别品牌专有,则该技术参数及要求不具有限制性,投标人可对该参数或要求的响应情况进行说明,且该说明须在投标或验收时经专家审核认可。

 

40.网络安全系统(推荐品牌:深信服、奇安信、H3C、安恒、华为)

质疑:推荐品牌内五个品牌H3C、华为专业计算机网络设备厂商,非专业安全设备厂商,且其产品线不全不能满足招标设备要求,推荐品牌在引导潜在投标人在选型时倾向于另外三个品牌,具有倾向性和限制性;

经过我司市场调研询价华为、H3C厂商给予答复不参与报价,原因为部分设备不生产且其技术参数不满足招标技术参数要求;奇安信、安恒回复标底技术参数为深信服独有就是参数,中标之后无法提供招标文件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

虽招标文件有说明“推荐品牌(或型号)仅供参考,并无限制性,投标人可以选择性能不低于推荐(或参考)的品牌(或型号)的其他品牌产品;采用其他品牌(或型号)的应在投标文件中《技术条款偏差表》中注明并提供有关技术性能指标证明资料等供评标委员会评审,未在《技术条款偏差表》中注明且未提供有关技术性能指标证明资料,或经评标委员会评审未通过的,中标后只能从招标人推荐(或参考)品牌中进行选择,合同价格不予调整。”;如投推荐品牌外的品牌需提供有关技术指标证明材料,但招标技术指标为深信服独有技术参数,市场内无其他品牌可满足,具有唯一性;即使投标时提供了相关技术指标证明材料,评标专家如何认定所投品牌满足招标技术参数?其只能核对证明材料里是否体现招标技术参数来评定是否满足招标要求;如此就进入死循环,投标人只能选择完全满足招标技术参数的品牌深信服。

深信服虽给予报价,但是报价远高于其正常市场价格和本次招标控制价,经过我司咨询了解,深信服明确表示已被某潜在投标人所报备,如非其意向单位中标,中标后不提供盖章技术资料及原厂授权质保。经我司了解,此项目第一次招标中标单位被取消中标资格就是因为部分厂家中标后不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导致中标单位被取消中标资格,其中就有深信服。

中标之后需要提供检测报告的部分技术参数完全是按照深信服产品检测报告摘取作为签合同的依据,违背了招投标公平公正的原则。

相关证明材料如下:

内蒙古大兴安岭森林调查规划院大数据云平台建设项目设备及技术服务采购项目

详见pdf

此项目为竞价项目,针对业主指定设备进行竞价投标,本次招标技术参数完全是按照深信服技术参数进行编写,具有唯一性。

结合上文举例,本项目已被某潜在投标人暗中操作,厂家与操盘手及相关单位人员相互串通、垄断价格、产品资料及授权,推荐品牌只有唯一品牌满足招标技术参数,该项目已经在招标阶段间接性锁定了中标单位、及品牌!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五)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83号-《公平竞争审查条例》第九条 起草单位起草的政策措施,不得含有下列限制商品、要素自由流动的内容:

(六)其他限制商品、要素自由流动的内容。

违反了《安徽省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条  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内容,妨碍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公平竞争。

建议取消所有中标后提供的证明材料,推荐品牌修改为:深信服、奇安信、启明星辰、安恒、天融信。

答:对于提供的推荐品牌,投标单位可选用推荐品牌或不低于推荐品牌质量标准的其它品牌;采用其它品牌的应单独列出(表格格式自拟)并提供相关技术参数、业绩等供专家评委会评审,经评委会评审未通过的,中标后只能从招标人参考品牌中进行选择,价格不予调整。

 

41.二、无线物联网覆盖系统(推荐品牌:昂科、诗为、迪孚、华木)

质疑:推荐品牌内四个品牌有三个其产品线不全,不能满足招标设备要求,招标文件兼容性要求所有软硬件同一品牌,以及中标后需要提供的资料,只有昂科一家可以满足,推荐品牌在引导潜在投标人在选型时倾向于昂科,具有倾向性和唯一性;

经过我司市场调研询价诗为、迪孚、华木虽给予报价,但报价远高于昂科的报价且技术参数不满足招标要求,中标之后无法提供招标文件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

虽招标文件有说明“推荐品牌(或型号)仅供参考,并无限制性,投标人可以选择性能不低于推荐(或参考)的品牌(或型号)的其他品牌产品;采用其他品牌(或型号)的应在投标文件中《技术条款偏差表》中注明并提供有关技术性能指标证明资料等供评标委员会评审,未在《技术条款偏差表》中注明且未提供有关技术性能指标证明资料,或经评标委员会评审未通过的,中标后只能从招标人推荐(或参考)品牌中进行选择,合同价格不予调整。”;如投推荐品牌外的品牌需提供有关技术指标证明材料,但招标技术指标为昂科独有技术参数,市场内无其他品牌可满足,具有唯一性;即使投标时提供了相关技术指标证明材料,评标专家如何认定所投品牌满足招标技术参数?其只能核对证明材料里是否体现招标技术参数来评定是否满足招标要求;如此就进入死循环,投标人只能选择完全满足招标技术参数的品牌昂科。

昂科虽给予报价,但是报价远高于其正常市场价格和本次招标控制价,经我司了解,此项目第一次招标中标单位被取消中标资格就是因为部分厂家中标后不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导致中标单位被取消中标资格,其中就有昂科。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九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所称关联方,是指与企业有下列关联关系之一的企业、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1. 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拥有或者控制关系;

2. 直接或者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所拥有或者控制;

3. 其他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关系。

“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拥有或者控制关系”、“直接或者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所拥有或者控制’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他关系”,主要是指企业与另一公司、企业和其它经济组织(以下统称另一企业)有下列之一关系的,即构成关联企业:

1)相互间直接或间接持有其中一方的股份总和达到25%或以上的;

2)直接或间接同为第三者所拥有或控制股份达到25%或以上的;

3)企业与另一企业之间借贷资金占企业自有资金50%或以上,或企业借贷资金总额的10%或以上是由另一企业担保的;

4)企业的董或或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一半以上或有一名以上(含一名)常务董事是由另一企业所委派的;

5)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必须由另一企业提供的特许权利(包括工业产权、专业技术等)才能正常进行的;

6)企业生产经营购进的原材料、零部件等(包括价格及交易条件等)是由另一企业所供应并控制的;

7)企业生产的产品或商品的销售(包括价格及交易条件等)是由另一企业所控制的;

8)对企业生产经营、交易具有实际控制、或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它关系,包括家族、亲属关系等。

诗为、迪孚、华木不分技术使用的为昂科授权专利技术,都与昂科属于关联企业,关联企业作为推荐品牌具有指向性和倾向性。

1.无线物联网覆盖系统本次项目控制价约11056158.46元,昂科对外报价高达约1580万元,超控制价约43%,属于垄断性报价。根据我司项目经验及其他项目中标金额,本项目中昂科相关产品的成交合同信息,预计成本不高于5839310.17元,与其对外报价差价约1000万元。我司有理由怀疑其与背后操盘手及有关单位人员联合操作项目侵吞国有资产。

相关证明材料如下:

昂科针对本项目对外报价与其他项目中标价对比表:

其他项目中标价格

详见pdf

结合上文举例,本项目已被某潜在投标人暗中操作,厂家与操盘手及相关单位人员相互串通、垄断价格、控制产品资料及授权,推荐品牌只有唯一品牌满足招标技术参数,该项目已经在招标阶段间接性锁定了中标单位、及品牌!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五)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83号-《公平竞争审查条例》第九条 起草单位起草的政策措施,不得含有下列限制商品、要素自由流动的内容:

(六)其他限制商品、要素自由流动的内容。

违反了《安徽省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条  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内容,妨碍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公平竞争。

建议取消所有中标后提供的证明材料、软硬件同一品牌要求,推荐品牌修改为:昂科、猫度、华为、智尔。

答:按招标文件执行。

对于提供的推荐品牌,投标单位可选用推荐品牌或不低于推荐品牌质量标准的其它品牌;采用其它品牌的应单独列出(表格格式自拟)并提供相关技术参数、业绩等供专家评委会评审,经评委会评审未通过的,中标后只能从招标人参考品牌中进行选择,价格不予调整。

 

42.三、信息引导及发布系统

1.视频处理器:注:须提供CCC认证证书的扫描件或影印件作为审核依据。

质疑:根据《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描述与界定表(2023年修订)》划分标准,视频处理器不在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此设备为企业自愿申请(非强制),以国家取消强制性认证(自愿申请)的证书作为合同的签订条件,具有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七)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83号-《公平竞争审查条例》第九条 起草单位起草的政策措施,不得含有下列限制商品、要素自由流动的内容:

(六)其他限制商品、要素自由流动的内容。

违反了《安徽省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条  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内容,妨碍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公平竞争。

建议取消中标后提供的证明材料。

答:经核查该要求符合本项目实际需求,不存在唯一性,按招标文件执行。

 

43.四、多媒体会议系统

1.质疑:在我司咨询询价的过程中经咨询市场内多个会议代理商及多媒体会议系统内品牌,其都明确表示被合肥百事达报备,虽给予报价,但其报价高于控制价,经我司咨询了解,此项目第一次招标中标单位被取消中标资格就是因为部分厂家中标后不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导致中标单位被取消中标资格,其中就有百事达。

2.全金属方柱型话筒:全金属方柱型话筒,俯仰角度可调,拾音距离不低于100cm。注:针对上述需求,须提供第三方机构出具所投产品型号的检测(检验)报告的扫描件或影印件作为审核依据。

质疑:会议室话筒使用场景正常拾音距离为30-50cm,招标要求试音距离不低于100cm,远超出项目实际应用场景,故意抬高招标门槛,与项目建设及合同履约不符,话筒的拾音距离与话筒本身以及调音台之间相互关联。并不是仅仅话筒自身的拾音距离来决定,此条技术参数具有唯一性。

结合上文举例,本项目已被某潜在投标人暗中操作,厂家与操盘手及相关单位人员相互串通、垄断价格、控制产品资料及授权,推荐品牌只有唯一品牌满足招标技术参数,该项目已经在招标阶段间接性锁定了中标单位、及品牌!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五)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83号-《公平竞争审查条例》第九条 起草单位起草的政策措施,不得含有下列限制商品、要素自由流动的内容:

(六)其他限制商品、要素自由流动的内容。

违反了《安徽省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条  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内容,妨碍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公平竞争。

建议取消所有中标后提供的证明材料。

答:经核查该要求符合本项目实际需求,不存在唯一性,按招标文件执行。

 

44.五、数字化手术室系统

1.手术室内嵌柜:整机通过 GB 9706.1-2020《医用电气设备:安全通用要求》检测、通过 YY0505-2012《医用电气设备:安全通用要求并列标准:电磁兼容要求和试验》检测。注:针对上述要求,须提供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具有 CMA(或 CNAS)标识的所投产品型号的检测或检验报告的扫描件或影印件作为评审依据。

质疑:根据《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GB 9706.1-2020及配套并列标准、专用标准实施有关工作的通告》(2023年第14号)文件要求,国家更新了部分医疗类标准。

详见pdf

经我司咨询部分厂家为响应国家政策,确保其生产的相关产品符合强制性标准以及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其已经提前实施新标准,由YY 9706.102-2021标准代替YY 0505-2012,招标文件仅要求以旧标准作为检测依据具有限制性。

建议修改为:手术室内嵌柜:整机通过 GB 9706.1-2020《医用电气设备:安全通用要求》检测、通过 YY0505-2012《医用电气设备:安全通用要求并列标准:电磁兼容要求和试验》或YY 9706.102-2021《医用电气设备 第1-2部分:基本安全和基本性能的通用要求并列标准:电磁兼容要求和试验》检测。注:针对上述要求,须提供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或检验报告的扫描件或影印件作为评审依据。

2.数字化手术室软件需满足ISO 13485:2016 医疗器械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医疗信息系统认证范围需包含数字化手术室软件的设计开发、销售。注:针对上述要求,须提供证书的扫描件或影印件作为评审依据。

质疑:以上证明材料推荐品牌内只有恒新天朗可以满足,威捷尔特无医疗器械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达实久信有两个医疗器械质量管理体系认证但都不满足招标要求,巨鲨医疗具有医疗器械质量管理体系认证但不满足招标要求。以上技术要求具有唯一性,推荐品牌都不能保证公平公正原则,招标技术参数及招标流程何来公平公正!

相关证明材料如下:

恒新天朗(南京恒新天朗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证书查询

详见pdf

威捷尔特(北京盛大神州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证书查询

详见pdf

达实久信(江苏达实久信医疗科技有限公司)证书查询

详见pdf

巨鲨医疗(南京巨鲨医疗科技有限公司)证书查询

详见pdf

3.医疗综合管理平台:注:须提供手术室示教系统软件著作权证书的扫描件或影印件作为审核依据。

质疑:以上证明材料推荐品牌内只有恒新天朗和达实久信可以满足,威捷尔特、巨鲨医疗均不满足不满足招标要求。以上技术要求具有限制性,推荐品牌都不能保证公平公正原则,招标技术参数及招标流程何来公平公正!

相关证明材料如下:

恒新天朗

详见pdf

盛大神州(无手术室示教系统软件著作权证书)

详见pdf

达实久信

详见pdf

巨鲨医疗(无手术室示教系统软件著作权证书)

详见pdf

结合上文举例,本项目已被某潜在投标人暗中操作,厂家与操盘手及相关单位人员相互串通、控制产品资料及授权,招标技术参数具有唯一性和限制性,该项目已经在招标阶段间接性锁定了中标单位、及品牌!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五)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83号-《公平竞争审查条例》第九条 起草单位起草的政策措施,不得含有下列限制商品、要素自由流动的内容:

(六)其他限制商品、要素自由流动的内容。

违反了《安徽省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条  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内容,妨碍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公平竞争。

建议取消所有中标后提供的证明材料,调整推荐品牌。

答:1、经核查该要求符合本项目实际需求,不存在唯一性,按招标文件执行。

2、对于提供的推荐品牌,投标单位可选用推荐品牌或不低于推荐品牌质量标准的其它品牌;采用其它品牌的应单独列出(表格格式自拟)并提供相关技术参数、业绩等供专家评委会评审,经评委会评审未通过的,中标后只能从招标人参考品牌中进行选择,价格不予调整。

 

45.六、建筑设备监控系统、建筑能效监管系统(推荐品牌:上海源控、同方泰德、保瑞自控、台达Loytec)

质疑:推荐品牌内四个品牌有三个不能满足招标文件要求,只有上海源控一家可以满足,推荐品牌在引导潜在投标人在选型时倾向于上海源控,具有倾向性和唯一性;

经过我司市场调研询价同方泰德、保瑞自控、台达Loytec虽给予报价,但报价远高于上海源控的报价且技术参数不满足招标要求,中标之后无法提供招标文件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

虽招标文件有说明“推荐品牌(或型号)仅供参考,并无限制性,投标人可以选择性能不低于推荐(或参考)的品牌(或型号)的其他品牌产品;采用其他品牌(或型号)的应在投标文件中《技术条款偏差表》中注明并提供有关技术性能指标证明资料等供评标委员会评审,未在《技术条款偏差表》中注明且未提供有关技术性能指标证明资料,或经评标委员会评审未通过的,中标后只能从招标人推荐(或参考)品牌中进行选择,合同价格不予调整。”;如投推荐品牌外的品牌需提供有关技术指标证明材料,但招标技术指标为昂科独有技术参数,市场内无其他品牌可满足,具有唯一性;即使投标时提供了相关技术指标证明材料,评标专家如何认定所投品牌满足招标技术参数?其只能核对证明材料里是否体现招标技术参数来评定是否满足招标要求;如此就进入死循环,投标人只能选择完全满足招标技术参数的品牌上海源控。

上海源控虽给予报价,但经我司咨询了解,此项目第一次招标中标单位被取消中标资格就是因为部分厂家中标后不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导致中标单位被取消中标资格,其中就有上海源控。

1.同方泰德

软件只有照明控制类、能耗监测类软件、空调控制类著作权,无通排风、新风空调监测类软件著作权,不满足招标要求。

2.保瑞自控

软件只有照明监测类、能耗监测类软件著作权,无通排风、新风空调监测类软件著作权,不满足招标要求。

3.台达Loytec

无招标要求软件著作权,不满足招标要求。

结合上文举例,本项目已被某潜在投标人暗中操作,厂家与操盘手及相关单位人员相互串通、控制产品资料及授权,推荐品牌只有唯一品牌满足招标技术参数,该项目已经在招标阶段间接性锁定了中标单位、及品牌!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五)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83号-《公平竞争审查条例》第九条 起草单位起草的政策措施,不得含有下列限制商品、要素自由流动的内容:

(六)其他限制商品、要素自由流动的内容。

违反了《安徽省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条  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内容,妨碍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公平竞争。

建议取消所有中标后提供的证明材料及推荐品牌。

答:1、经核查该要求符合本项目实际需求,不存在唯一性,按招标文件执行。

2、对于提供的推荐品牌,投标单位可选用推荐品牌或不低于推荐品牌质量标准的其它品牌;采用其它品牌的应单独列出(表格格式自拟)并提供相关技术参数、业绩等供专家评委会评审,经评委会评审未通过的,中标后只能从招标人参考品牌中进行选择,价格不予调整。

 

46.七、智能化系统集成(可视化运维管理系统)(推荐品牌:清华同方、中创立方、徽筑科技、奥畅科技、医广科技)

1.质疑:推荐品牌内五个品牌有四个不能满足招标文件要求,在我司经过市场询价的过程中,厂家多次表示只有医广科技一家可以满足,推荐品牌在引导潜在投标人在选型时倾向于医广科技,具有倾向性和唯一性;

在我司咨询询价的过程中清华同方、中创立方、徽筑科技、奥畅科技几个厂家表示标底为医广科技独有技术参数,让我司配合其公司对参数进行质疑,修改成公共技术参数,只有医广科技一家可以满足,医广科技虽给予报价,但其报价高于控制价,经我司咨询了解,此项目第一次招标中标单位被取消中标资格就是因为部分厂家中标后不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导致中标单位被取消中标资格,其中就有医广科技。

2.可视化运维管理系统-系统平台:注:须提供软件的软件著作权证书的扫描件或影印件作为审核依据;

质疑:以上证明材料推荐品牌内只有奥畅科技和医广科技可以满足,但技术参数及智能集成数据服务设备标后要求提供的证明材料奥畅科技无法满足。以上技术要求具有限制性,推荐品牌都不能保证公平公正原则,招标技术参数及招标流程何来公平公正!

相关证明材料如下:

清华同方(无可视化运维管理系统软件著作权)

详见pdf

中创立方(无可视化运维管理系统软件著作权)

详见pdf

徽筑科技(无软件著作权)

详见pdf

奥畅科技

详见pdf

医广科技

详见pdf

结合上文举例,本项目已被某潜在投标人暗中操作,厂家与操盘手及相关单位人员相互串通、垄断价格、产品资料及授权,推荐品牌只有唯一品牌满足招标技术参数,该项目已经在招标阶段间接性锁定了中标单位、及品牌!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五)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83号-《公平竞争审查条例》第九条 起草单位起草的政策措施,不得含有下列限制商品、要素自由流动的内容:

(六)其他限制商品、要素自由流动的内容。

违反了《安徽省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条  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内容,妨碍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公平竞争。

由于智能化系统集成(可视化运维管理系统)主要以定制开发为主,现有市场内各个厂家均无完全成型的平台,都是以使用单位的需求进行定制开发,包括合肥最近招标项目有关智能化系统集成(可视化运维管理系统)均无推荐品牌。如:

中国科学院临床研究医院弱电及智能化工程(标前公示阶段)、合市精神病院康复住院楼弱电工程、安徽大学江淮学院新校区项目(暂定名)智能化等。

建议取消所有中标后提供的证明材料,推荐品牌修改为国产定制。

针对以上情况我司有理由怀疑项目操盘手联合相关单位人员暗中操作项目,控制产品授权及资料、故意抬高产品报价提高潜在投标人项目成本,由于招标文件“报价文件评分标准”采取一次平均的方式计算报价得分,操盘手及相关单位人员控制厂商抬高报价,导致潜在投标人高价投标,操盘手就可以实现高价中标的目的,相关人员通过从产品和项目中以收取“回扣”、“返点”等行为侵吞国有资产。

建议取消中标后所有要求提供的产品证明材料,调整具有限制性及倾向性的推荐品牌。

答:1、经核查该要求符合本项目实际需求,不存在唯一性,按招标文件执行。

2、软著名称无需一致,能满足对应设备的招标需求即可

3、对于提供的推荐品牌,投标单位可选用推荐品牌或不低于推荐品牌质量标准的其它品牌;采用其它品牌的应单独列出(表格格式自拟)并提供相关技术参数、业绩等供专家评委会评审,经评委会评审未通过的,中标后只能从招标人参考品牌中进行选择,价格不予调整。

 

47.方案中存在倾向性内容,建议进行修改,倾向性内容及修改意见如下:1.《合肥市属新站老年护理院、骨科和口腔专科医院项目智能化工程》技术规范书→五、总体要求→4、投标设备的推荐品牌要求→5 无线物联网覆盖统中,推荐品牌不合理。推荐品牌中的南京迪孚、南京诗为、镇江华木公司在无线物联网、输液监护、有源室分系统等采用上海昂科特许权利(包括工业产权、专业技术等),包括外观和技术专利,与昂科存在关联关系。另外从企业经营的角度,上海昂科有大量的中标案例,而南京迪孚、南京诗为、镇江华木几乎没有中标信息,可能受到一方控制,有串标嫌疑。

修改建议:无线网络采用业界主流公司华为、锐捷、H3C、中兴等企业,物联网采用智尔、盈网、东软汉枫等主流公司,删除昂科及与昂科有关联关系的其它三个品牌。

答:经核查该要求符合本项目实际需求,不存在唯一性,按招标文件执行。

对于提供的推荐品牌,投标单位可选用推荐品牌或不低于推荐品牌质量标准的其它品牌;采用其它品牌的应单独列出(表格格式自拟)并提供相关技术参数、业绩等供专家评委会评审,经评委会评审未通过的,中标后只能从招标人参考品牌中进行选择,价格不予调整。

 

48.《合肥市属新站老年护理院、骨科和口腔专科医院项目智能化工程》技术规范书→五、总体要求→3、投标设备的兼容性要求→3 无线物联网覆盖统中要求:“数分微站、数分单元、数分基站、无线控制器、物联网基站、输液监视器、体温传感器、智能床垫、资产定位标签、智能腕式标签及所有软件,要求同一品牌原厂产品。”

疑问:“数分微站、数分单元、数分基站”等产品是昂科特有,存在严重的倾向性;无线物联网覆盖统分成无线传输和物联网两部分内容,无线传输主流厂家为华为、华三、锐捷、中兴等,物联网有智尔、盈网、东软汉枫等主流公司,本次招标无线传输和物联网并无关联性,经过我司大量市场调研,无线传输和物联网组合为一个同一个品牌要求,能完全满足要求的只有昂科一家,具有明显的指向性和屏蔽性,不利于潜在投标人的公平竞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的要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条规定:“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

修改建议:删除同一品牌原厂产品

答:兼容性要求是本项目的实际需求,按招标文件执行。

 

49.招标文件中全费用综合单价表中无线物联网覆盖系统中涉及产品最高限价设置不合理

疑问:智慧物联系统的预算为11056158.46元,根据互联网公布的近期昂科相关产品的成交合同信息,预计成本不高于5839310.17元,本项目预算与成交价差价5216848.29元,利润率高达47%,明显推荐品牌有串标嫌疑。

修改建议:建议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对本次项目进行监管,制止扰乱市场的行为,防止相关人员与厂商联合垄断性报价侵吞国有资产并修改推荐品牌。无线网络采用业界主流公司华为、锐捷、H3C、中兴等企业,物联网采用智尔、盈网、东软汉枫等主流公司,删除昂科及与昂科有关联关系的其它三个品牌。

答:报价为商业行为,且最高限价并不代表实际中标价格,按招标文件执行。

 

50.《合肥市属新站老年护理院、骨科和口腔专科医院项目智能化工程》技术规范书→五、总体要求→5、重要产品技术指标要求→无线物联网覆盖系统→数分微站规格2:“一体化集成配置红外定位模块,红外定位模块满足:数据传输速率不小于2350bit/s、最大通信距离不小于8 米、红外发射方向性为360°全向。注:针对上述需求,须提供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该红外模块的产品检测(检验)报告的扫描件或影印件作为审核依据。”

疑问:据市场调研发现,此参数要求,只有昂科一家有满足该参数的产品,具有明显的倾向性和屏蔽性,且与昂科沟通后明确告知我司,本项目被某公司报备,无法为其他投标人提供证明材料,导致其他潜在投标人无法公平公正的参与本项目投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的要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条规定:“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

修改建议:请提供三家品牌(非昂科及其关联品牌)满足此参数要求的证明材料,否则建议删除该参数要求

答:经核查该要求符合本项目实际需求,不存在唯一性,按招标文件执行。

设备参数中的说明描述,最大限度地避免采用可能引起“歧义”和可能关联指向性产品的文字,为鼓励不同品牌的充分竞争,如某货物的某技术参数或要求认为属于个别品牌专有,则该技术参数及要求不具有限制性,投标人可对该参数或要求的响应情况进行说明,且该说明须在投标或验收时经专家审核认可。

 

51.《合肥市属新站老年护理院、骨科和口腔专科医院项目智能化工程》技术规范书→五、总体要求→5、重要产品技术指标要求→无线物联网覆盖系统→数分单元规格5:“输入驻波比:≤1.5。注:针对上述需求,须提供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所投产品型号的检测(检验)报告的扫描件或影印件作为审核依据。(根据物联网、运营商5G 以及WiFi 常用频点,测试报告需包含以下测试频段区间:400-433MHz、470-510MHz、2400-2483MHz、3300-3600MHz、5150-5350MHz、5725-5850MHz、5925-6425MHz 频段)”

疑问:据市场调研发现,此参数要求,只有昂科一家有满足该参数的产品,具有明显的倾向性和屏蔽性,且与昂科沟通后明确告知我司,本项目被某公司报备,无法为其他投标人提供证明材料,导致其他潜在投标人无法公平公正的参与本项目投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的要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条规定:“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

修改建议:请提供三家品牌(非昂科及其关联品牌)满足此参数要求的证明材料,否则建议删除该参数要求。

答:经核查该要求符合本项目实际需求,不存在唯一性,按招标文件执行。

设备参数中的说明描述,最大限度地避免采用可能引起“歧义”和可能关联指向性产品的文字,为鼓励不同品牌的充分竞争,如某货物的某技术参数或要求认为属于个别品牌专有,则该技术参数及要求不具有限制性,投标人可对该参数或要求的响应情况进行说明,且该说明须在投标或验收时经专家审核认可。

 

52.《合肥市属新站老年护理院、骨科和口腔专科医院项目智能化工程》技术规范书→五、总体要求→5、重要产品技术指标要求→无线物联网覆盖系统→数分基站:“内置生物医学遥测模块:工作频率:至少满足608-630MHz;发射功率:630MHz:≤10mW(e.r.p)。注:针对上述需求,提供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检验)报告的扫描件或影印件作为审核依据。证明该模块的发射功率、“频率容限”和“机箱端口辐射杂散”符合国家无线电相关标准;”

疑问:据市场调研发现,此参数要求,只有昂科一家有满足该参数的产品,具有明显的倾向性和屏蔽性,且与昂科沟通后明确告知我司,本项目被某公司报备,无法为其他投标人提供证明材料,导致其他潜在投标人无法公平公正的参与本项目投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的要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条规定:“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

修改建议:请提供三家品牌(非昂科及其关联品牌)满足此参数要求的证明材料,否则建议删除该参数要求

答:经核查该要求符合本项目实际需求,不存在唯一性,按招标文件执行。

设备参数中的说明描述,最大限度地避免采用可能引起“歧义”和可能关联指向性产品的文字,为鼓励不同品牌的充分竞争,如某货物的某技术参数或要求认为属于个别品牌专有,则该技术参数及要求不具有限制性,投标人可对该参数或要求的响应情况进行说明,且该说明须在投标或验收时经专家审核认可。

 

53.《合肥市属新站老年护理院、骨科和口腔专科医院项目智能化工程》技术规范书→五、总体要求→5、重要产品技术指标要求→无线物联网覆盖系统→无线控制器:“功能要求:支持账户管理,包括但不限于账号新增、修改、启用/停用、删除等;支持操作日志,包含但不限于IP、时间、操作、状态等记录等功能。注:针对上述需求,须提供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产品软件功能性测试报告的扫描件或影印件作为审核依据。”

疑问:据市场调研发现,此参数要求,只有昂科一家有满足该参数的产品,具有明显的倾向性和屏蔽性,且与昂科沟通后明确告知我司,本项目被某公司报备,无法为其他投标人提供证明材料,导致其他潜在投标人无法公平公正的参与本项目投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的要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条规定:“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

修改建议:请提供三家品牌(非昂科及其关联品牌)满足此参数要求的证明材料,否则建议删除该参数要求。

答:经核查该要求符合本项目实际需求,不存在唯一性,按招标文件执行。

设备参数中的说明描述,最大限度地避免采用可能引起“歧义”和可能关联指向性产品的文字,为鼓励不同品牌的充分竞争,如某货物的某技术参数或要求认为属于个别品牌专有,则该技术参数及要求不具有限制性,投标人可对该参数或要求的响应情况进行说明,且该说明须在投标或验收时经专家审核认可。

 

54.《合肥市属新站老年护理院、骨科和口腔专科医院项目智能化工程》技术规范书→五、总体要求→5、重要产品技术指标要求→无线物联网覆盖系统→物联网基站:“设备发射功率≤50mW(e.r.p)。注:针对上述需求,须提供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产品检测(检验)报告的扫描件或影印件作为审核依据。”

疑问:据市场调研发现,此参数要求,只有昂科一家有满足该参数的产品,具有明显的倾向性和屏蔽性,且与昂科沟通后明确告知我司,本项目被某公司报备,无法为其他投标人提供证明材料,导致其他潜在投标人无法公平公正的参与本项目投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的要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条规定:“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

修改建议:请提供三家品牌(非昂科及其关联品牌)满足此参数要求的证明材料,否则建议删除该参数要求。

答:经核查该要求符合本项目实际需求,不存在唯一性,按招标文件执行。

设备参数中的说明描述,最大限度地避免采用可能引起“歧义”和可能关联指向性产品的文字,为鼓励不同品牌的充分竞争,如某货物的某技术参数或要求认为属于个别品牌专有,则该技术参数及要求不具有限制性,投标人可对该参数或要求的响应情况进行说明,且该说明须在投标或验收时经专家审核认可。

 

55.《合肥市属新站老年护理院、骨科和口腔专科医院项目智能化工程》技术规范书→五、总体要求→5、重要产品技术指标要求→计算机网络系统→数据中心防火墙:“具有勒索软件通信防护功能。具有支持基于国家/地域选路的策略路由功能。注:针对上述需求,须提供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检验)报告的扫描件或影印件作为审核依据。”

疑问:据市场调研发现,此参数要求,只有深信服一家有满足该参数的产品,具有明显的倾向性和屏蔽性,且与深信服沟通后明确告知我司,本项目被某公司报备,无法为其他投标人提供证明材料,导致其他潜在投标人无法公平公正的参与本项目投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的要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条规定:“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

修改建议:请提供推荐品牌中的三家品牌满足此参数要求的证明材料,否则建议删除该参数要求。

答:经核查该要求符合本项目实际需求,不存在唯一性,按招标文件执行。

设备参数中的说明描述,最大限度地避免采用可能引起“歧义”和可能关联指向性产品的文字,为鼓励不同品牌的充分竞争,如某货物的某技术参数或要求认为属于个别品牌专有,则该技术参数及要求不具有限制性,投标人可对该参数或要求的响应情况进行说明,且该说明须在投标或验收时经专家审核认可。

 

56.《合肥市属新站老年护理院、骨科和口腔专科医院项目智能化工程》技术规范书→五、总体要求→5、重要产品技术指标要求→计算机网络系统→态势感知平台:“支持建立等级保护管理系统;且等级保护内容至少包括基础信息、定级、备案等信息。注:针对上述需求,须提供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检验)报告的扫描件或影印件作为审核依据。”

疑问:据市场调研发现,此参数要求,只有深信服一家有满足该参数的产品,具有明显的倾向性和屏蔽性,且与深信服沟通后明确告知我司,本项目被某公司报备,无法为其他投标人提供证明材料,导致其他潜在投标人无法公平公正的参与本项目投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的要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条规定:“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

修改建议:请提供推荐品牌中的三家品牌满足此参数要求的证明材料,否则建议删除该参数要求。

答:经核查该要求符合本项目实际需求,不存在唯一性,按招标文件执行。

设备参数中的说明描述,最大限度地避免采用可能引起“歧义”和可能关联指向性产品的文字,为鼓励不同品牌的充分竞争,如某货物的某技术参数或要求认为属于个别品牌专有,则该技术参数及要求不具有限制性,投标人可对该参数或要求的响应情况进行说明,且该说明须在投标或验收时经专家审核认可。

 

57.《合肥市属新站老年护理院、骨科和口腔专科医院项目智能化工程》技术规范书→五、总体要求→5、重要产品技术指标要求→计算机网络系统→杀毒软件:“支持监控诱饵文件,诱饵文件可被实时监控,当勒索病毒对该文件进行修改或加密操作时进行拦截。注:针对上述需求,须提供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检验)报告的扫描件或影印件作为审核依据。”

疑问:据市场调研发现,此参数要求,只有深信服一家有满足该参数的产品,具有明显的倾向性和屏蔽性,且与深信服沟通后明确告知我司,本项目被某公司报备,无法为其他投标人提供证明材料,导致其他潜在投标人无法公平公正的参与本项目投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的要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条规定:“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

修改建议:请提供推荐品牌中的三家品牌满足此参数要求的证明材料,否则建议删除该参数要求。

答:经核查该要求符合本项目实际需求,不存在唯一性,按招标文件执行。

设备参数中的说明描述,最大限度地避免采用可能引起“歧义”和可能关联指向性产品的文字,为鼓励不同品牌的充分竞争,如某货物的某技术参数或要求认为属于个别品牌专有,则该技术参数及要求不具有限制性,投标人可对该参数或要求的响应情况进行说明,且该说明须在投标或验收时经专家审核认可。

 

58.《合肥市属新站老年护理院、骨科和口腔专科医院项目智能化工程》技术规范书→六、工程技术要求→2、计算机网络系统→2.3 关键技术指标与性能要求→(二)老年护理院→3.网络安全系统 →潜伏威胁探针(旁 路部署内外网核 心)中:“需接入广德路院区现有态势感 知平台联动使用,实现安全日志上传。”

疑问:据市场调研发现,此条参数,只有深信服一家有满足该参数的产品,具有明显的倾向性和屏蔽性,且与推荐品牌内其他厂商沟通后被明确告知,其他厂商设备无法与广德路院区的深信服品牌态势感知设备联动,实现安全日志上传,只有现网厂商深信服满足此要求,变成了单一来源采购,具有强烈的排他性;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的要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条规定:“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

修改建议:请提供推荐品牌中的三家品牌完全满足此参数要求的证明材料,否则建议删除该参数要求。

答:经核查该要求符合本项目实际需求,不存在唯一性,按招标文件执行。

设备参数中的说明描述,最大限度地避免采用可能引起“歧义”和可能关联指向性产品的文字,为鼓励不同品牌的充分竞争,如某货物的某技术参数或要求认为属于个别品牌专有,则该技术参数及要求不具有限制性,投标人可对该参数或要求的响应情况进行说明,且该说明须在投标或验收时经专家审核认可。

 

59.《合肥市属新站老年护理院、骨科和口腔专科医院项目智能化工程》技术规范书→六、工程技术要求→3、无线物联网覆盖系统→3.4 关键技术指标与性能要求→(二)老年护理院/(三)骨科医院/(四)口腔医院→数分微站规格1:

“1、工作频率:至少满足400-6425MHz;

2、增益:400MHz≥0.6dBi、920MHz≥6dBi、2400MHz≥4dBi、5850MHz≥4dBi、5925≥5dBi、6425≥5dBi;

3、一体化集成配置RDID 定位模块,RFID 定位模块满足:数据传输速率在0.5-3.5 米范围内识别距离通过软件可调多个挡位、支持OTA 升级固件、设备发射功率≤10mW(e.r.p);

4、支持OTA 固件升级;

5、功率容量:≥30W;

6、兼容性:为了保证系统的兼容性及稳定性,便于施工、调试及维护,要求所投设备须与数分基站基站设备使用同一品牌产品;

7、安装方式:天花板嵌入式安装,设备外罩面与天花板处于同一水平面,必须支持在天花板下进行安装、维护,天花板开孔直径≤240mm,高度≤80mm;”

疑问:据市场调研发现,此参数组合,只有昂科一家有完全满足该参数的产品,且产品命名为昂科独有,具有明显的倾向性和屏蔽性,且与昂科沟通后明确告知我司,本项目被某公司报备,造成厂家垄断抬高价格,不利于潜在投标人公平竞争,具有强烈的排他性。;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的要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条规定:“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

修改建议:建议删除或修改需求参数,至少满足三个品牌(非昂科及其关联品牌),并提供证明材料;

答:经核查该要求符合本项目实际需求,不存在唯一性,按招标文件执行。

设备参数中的说明描述,最大限度地避免采用可能引起“歧义”和可能关联指向性产品的文字,为鼓励不同品牌的充分竞争,如某货物的某技术参数或要求认为属于个别品牌专有,则该技术参数及要求不具有限制性,投标人可对该参数或要求的响应情况进行说明,且该说明须在投标或验收时经专家审核认可。

 

60.《合肥市属新站老年护理院、骨科和口腔专科医院项目智能化工程》技术规范书→六、工程技术要求→3、无线物联网覆盖系统→3.4 关键技术指标与性能要求→(二)老年护理院/(三)骨科医院/(四)口腔医院→数分微站规格2:

“1、工作频率:至少满足400-6425MHz;

2、增益:400MHz≥0.6dBi、920MHz≥6dBi、2400MHz≥4dBi、5850MHz≥4dBi、5925≥5dBi、6425≥5dBi;

3、一体化集成配置红外定位模块,红外定位模块满足:数据传输速率不小于2350bit/s、最大通信距离不小于8 米、红外发射方向性为360°全向,红外发射可通过软件调节多个挡位、支持OTA 升级固件、设备发射功率≤10mW(e.r.p);

4、支持OTA 固件升级;

5、功率容量:≥30W;

6、兼容性:为了保证系统的兼容性及稳定性,便于施工、调试及维护,要求所投设备须与数分基站基站设备使用同一品牌产品;

7、安装方式:天花板嵌入式安装,设备外罩面与天花板处于同一水平面,必须支持在天花板下进行安装、维护,天花板开孔直径≤240mm,高度≤80mm;

疑问:据市场调研发现,此参数组合,只有昂科一家有完全满足该参数的产品,且产品命名为昂科独有,具有明显的倾向性和屏蔽性,且与昂科沟通后明确告知我司,本项目被某公司报备,造成厂家垄断抬高价格,不利于潜在投标人公平竞争,具有强烈的排他性。;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的要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条规定:“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

修改建议:建议删除或修改需求参数,至少满足三个品牌(非昂科及其关联品牌),并提供证明材料;

答:经核查该要求符合本项目实际需求,不存在唯一性,按招标文件执行。

设备参数中的说明描述,最大限度地避免采用可能引起“歧义”和可能关联指向性产品的文字,为鼓励不同品牌的充分竞争,如某货物的某技术参数或要求认为属于个别品牌专有,则该技术参数及要求不具有限制性,投标人可对该参数或要求的响应情况进行说明,且该说明须在投标或验收时经专家审核认可。

 

61.《合肥市属新站老年护理院、骨科和口腔专科医院项目智能化工程》技术规范书→六、工程技术要求→3、无线物联网覆盖系统→3.4 关键技术指标与性能要求→(二)老年护理院/(三)骨科医院/(四)口腔医院→数分单元规格1:

“1、工作频率:至少满足400-6425MHz;

2、带内插损(支路1)≤3.55dB、带内插损(支路2):≤3.55dB;

3、输入驻波比:≤1.5 ;

4、射频功率容量:≥20W;

5、接口形式:N-Female;

6、射频口支持直流电源输出/输入,不额外拉电源线;

7、兼容性:为了保证系统的兼容性及稳定性,便于施工、调试及维护,要求所投设备须与数分基站基站设备使用同一品牌产品;

疑问:据市场调研发现,此参数组合,只有昂科一家有完全满足该参数的产品,且产品命名为昂科独有,具有明显的倾向性和屏蔽性,且与昂科沟通后明确告知我司,本项目被某公司报备,造成厂家垄断抬高价格,不利于潜在投标人公平竞争,具有强烈的排他性。;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的要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条规定:“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

修改建议:建议删除或修改需求参数,至少满足三个品牌(非昂科及其关联品牌),并提供证明材料;

答:经核查该要求符合本项目实际需求,不存在唯一性,按招标文件执行。

设备参数中的说明描述,最大限度地避免采用可能引起“歧义”和可能关联指向性产品的文字,为鼓励不同品牌的充分竞争,如某货物的某技术参数或要求认为属于个别品牌专有,则该技术参数及要求不具有限制性,投标人可对该参数或要求的响应情况进行说明,且该说明须在投标或验收时经专家审核认可。

 

62.《合肥市属新站老年护理院、骨科和口腔专科医院项目智能化工程》技术规范书→六、工程技术要求→3、无线物联网覆盖系统→3.4 关键技术指标与性能要求→(二)老年护理院/(三)骨科医院/(四)口腔医院→数分单元规格2:

“1、工作频率:至少满足400-6425MHz;

2、带内插损(支路1)≤5.9dB,带内插损(支路2):≤5.9dB;

3、输入驻波比:≤1.5;

4、射频功率容量:≥20W;

5、接口形式:N-Female;

6、射频口支持直流电源输出/输入,不额外拉电源线;

7、兼容性:为了保证系统的兼容性及稳定性,便于施工、调试及维护,要求所投设备须与数分基站基站设备使用同一品牌产品;

疑问:据市场调研发现,此参数组合,只有昂科一家有完全满足该参数的产品,且产品命名为昂科独有,具有明显的倾向性和屏蔽性,且与昂科沟通后明确告知我司,本项目被某公司报备,造成厂家垄断抬高价格,不利于潜在投标人公平竞争,具有强烈的排他性。;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的要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条规定:“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

修改建议:建议删除或修改需求参数,至少满足三个品牌(非昂科及其关联品牌),并提供证明材料;

答:经核查该要求符合本项目实际需求,不存在唯一性,按招标文件执行。

设备参数中的说明描述,最大限度地避免采用可能引起“歧义”和可能关联指向性产品的文字,为鼓励不同品牌的充分竞争,如某货物的某技术参数或要求认为属于个别品牌专有,则该技术参数及要求不具有限制性,投标人可对该参数或要求的响应情况进行说明,且该说明须在投标或验收时经专家审核认可。

 

63.《合肥市属新站老年护理院、骨科和口腔专科医院项目智能化工程》技术规范书→六、工程技术要求→3、无线物联网覆盖系统→3.4 关键技术指标与性能要求→(二)老年护理院/(三)骨科医院/(四)口腔医院→数分单元规格3:

“1、工作频率:至少满足400-6425MHz;

2、插入损耗:端口1≤6.9dB,端口2:≤6.9dB;

3、输入驻波比:≤1.5;

4、射频功率容量:≥20W;

5、接口形式:N-Female;

6、射频口支持直流电源输出/输入,不额外拉电源线;

7、兼容性:为了保证系统的兼容性及稳定性,便于施工、调试及维护,要求所投设备须与数分基站基站设备使用同一品牌产品;”

疑问:据市场调研发现,此参数组合,只有昂科一家有完全满足该参数的产品,且产品命名为昂科独有,具有明显的倾向性和屏蔽性,且与昂科沟通后明确告知我司,本项目被某公司报备,造成厂家垄断抬高价格,不利于潜在投标人公平竞争,具有强烈的排他性。;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的要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条规定:“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

修改建议:建议删除或修改需求参数,至少满足三个品牌(非昂科及其关联品牌),并提供证明材料;

答:经核查该要求符合本项目实际需求,不存在唯一性,按招标文件执行。

设备参数中的说明描述,最大限度地避免采用可能引起“歧义”和可能关联指向性产品的文字,为鼓励不同品牌的充分竞争,如某货物的某技术参数或要求认为属于个别品牌专有,则该技术参数及要求不具有限制性,投标人可对该参数或要求的响应情况进行说明,且该说明须在投标或验收时经专家审核认可。

 

64.《合肥市属新站老年护理院、骨科和口腔专科医院项目智能化工程》技术规范书→六、工程技术要求→3、无线物联网覆盖系统→3.4 关键技术指标与性能要求→(二)老年护理院/(三)骨科医院/(四)口腔医院→数分单元规格4:

“1、工作频率:至少满足400-6425MHz;

2、带内插损(主干)≤2.65dB,带内插损(支路):≤4.85dB;

3、输入驻波比:≤1.5;

4、射频功率容量:≥20W;

5、接口形式:N-Female;

6、射频口支持直流电源输出/输入,不额外拉电源线;

7、兼容性:为了保证系统的兼容性及稳定性,便于施工、调试及维护,要求所投设备须与无线基站设备使用同一品牌产品;”

疑问:据市场调研发现,此参数组合,只有昂科一家有完全满足该参数的产品,且产品命名为昂科独有,具有明显的倾向性和屏蔽性,且与昂科沟通后明确告知我司,本项目被某公司报备,造成厂家垄断抬高价格,不利于潜在投标人公平竞争,具有强烈的排他性。;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的要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条规定:“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

修改建议:建议删除或修改需求参数,至少满足三个品牌(非昂科及其关联品牌),并提供证明材料;

答:经核查该要求符合本项目实际需求,不存在唯一性,按招标文件执行。

设备参数中的说明描述,最大限度地避免采用可能引起“歧义”和可能关联指向性产品的文字,为鼓励不同品牌的充分竞争,如某货物的某技术参数或要求认为属于个别品牌专有,则该技术参数及要求不具有限制性,投标人可对该参数或要求的响应情况进行说明,且该说明须在投标或验收时经专家审核认可。

 

65.《合肥市属新站老年护理院、骨科和口腔专科医院项目智能化工程》技术规范书→六、工程技术要求→3、无线物联网覆盖系统→3.4 关键技术指标与性能要求→(二)老年护理院/(三)骨科医院/(四)口腔医院→数分单元规格5:

“1、工作频率:至少满足400-6425MHz;

2、带内插损(主干)≤2.3dB,带内插损(支路):≤7.35dB;

3、输入驻波比:≤1.5;

4、射频功率容量:≥20W;

5、接口形式:N-Female;

6、射频口支持直流电源输出/输入,不额外拉电源线;

7、兼容性:为了保证系统的兼容性及稳定性,便于施工、调试及维护,要求所投设备须与无线基站设备使用同一品牌产品;”

疑问:据市场调研发现,此参数组合,只有昂科一家有完全满足该参数的产品,且产品命名为昂科独有,具有明显的倾向性和屏蔽性,且与昂科沟通后明确告知我司,本项目被某公司报备,造成厂家垄断抬高价格,不利于潜在投标人公平竞争,具有强烈的排他性。;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的要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条规定:“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

修改建议:建议删除或修改需求参数,至少满足三个品牌(非昂科及其关联品牌),并提供证明材料;

答:经核查该要求符合本项目实际需求,不存在唯一性,按招标文件执行。

设备参数中的说明描述,最大限度地避免采用可能引起“歧义”和可能关联指向性产品的文字,为鼓励不同品牌的充分竞争,如某货物的某技术参数或要求认为属于个别品牌专有,则该技术参数及要求不具有限制性,投标人可对该参数或要求的响应情况进行说明,且该说明须在投标或验收时经专家审核认可。

 

66.《合肥市属新站老年护理院、骨科和口腔专科医院项目智能化工程》技术规范书→六、工程技术要求→3、无线物联网覆盖系统→3.4 关键技术指标与性能要求→(二)老年护理院/(三)骨科医院/(四)口腔医院→数分基站:

“1、网络接口:10/100/1000Mbps 以太网接口≥1 个,Console 端口≥1个;

2、无线信号强度:病房内无线信号强度≥-75dBm,并满足同时实现单一病区内移动终端零漫游,零切换;

3、内置生物医学遥测模块:工作频率:至少满足608-630MHz;发射功率:630MHz:≤10mW(e.r.p);

4、安全标准:802.11i,WEP, Dynamic WEP, WPA-PSK,WPA2-PSK,WPA, WPA2;

5、多SSID:支持;

6、一体化定位数据模块:支持;

7、冗余备份、负载均衡:可升级;

8、具备红外+RFID 定位数据通信模块,并支持与定位引擎协同处理定位指令的上报和下发,定位数据接收模块数率≥250Kbps;”

疑问:据市场调研发现,此参数组合,只有昂科一家有完全满足该参数的产品,且产品命名为昂科独有,具有明显的倾向性和屏蔽性,且与昂科沟通后明确告知我司,本项目被某公司报备,造成厂家垄断抬高价格,不利于潜在投标人公平竞争,具有强烈的排他性。;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的要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条规定:“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

修改建议:建议删除或修改需求参数,至少满足三个品牌(非昂科及其关联品牌),并提供证明材料;

答:经核查该要求符合本项目实际需求,不存在唯一性,按招标文件执行。

设备参数中的说明描述,最大限度地避免采用可能引起“歧义”和可能关联指向性产品的文字,为鼓励不同品牌的充分竞争,如某货物的某技术参数或要求认为属于个别品牌专有,则该技术参数及要求不具有限制性,投标人可对该参数或要求的响应情况进行说明,且该说明须在投标或验收时经专家审核认可。

 

67.《合肥市属新站老年护理院、骨科和口腔专科医院项目智能化工程》技术规范书→六、工程技术要求→3、无线物联网覆盖系统→3.4 关键技术指标与性能要求→(二)老年护理院/(三)骨科医院/(四)口腔医院→无线控制器:

“1、可管理基站数量:不受License 限制;

2、授权许可:单台设备支持开户数授权≥10,000 个,并发用户≥2,000个;

3、安全规范:支持802.11i 标准;

4、用户认证:支持802.1X/WPA/WPA2 认证,支持MAC 地址认证及开放接入,支持本地RADIUS 服务器;

5、用户管理:提供方便的用户管理系统,支持用户开户、销户及修改;

6、第三方接口:支持对接多种用户数据库,支持RADIUS 等统一身份认证;

7、兼容性:兼容Windows XP/7/8/Vista、Windows Phone、iOS、MacOS 以及Android 等常见操作系统认证;

8、可靠性:多台控制器可实现冗余备份;

9、兼容性:为了保证系统的兼容性及稳定性,便于施工、调试及维护,要求所投设备须数分基站使用同一品牌产品;

10、功能要求:支持账户管理,包括但不限于账号新增、修改、启用/停用、删除等;支持绑定ESSID、MAC;支持在线用户查询,用户及端口的流量、流速的监管;支持操作日志,包含但不限于IP、时间、操作、状态等记录等功能;”

疑问:据市场调研发现,此参数组合,只有昂科一家有完全满足该参数的产品,具有明显的倾向性和屏蔽性,且与昂科沟通后明确告知我司,本项目被某公司报备,造成厂家垄断抬高价格,不利于潜在投标人公平竞争,具有强烈的排他性。;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的要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条规定:“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

修改建议:建议删除或修改需求参数,至少满足三个品牌(非昂科及其关联品牌),并提供证明材料;

答:经核查该要求符合本项目实际需求,不存在唯一性,按招标文件执行。

设备参数中的说明描述,最大限度地避免采用可能引起“歧义”和可能关联指向性产品的文字,为鼓励不同品牌的充分竞争,如某货物的某技术参数或要求认为属于个别品牌专有,则该技术参数及要求不具有限制性,投标人可对该参数或要求的响应情况进行说明,且该说明须在投标或验收时经专家审核认可。

 

68.《合肥市属新站老年护理院、骨科和口腔专科医院项目智能化工程》技术规范书→六、工程技术要求→3、无线物联网覆盖系统→3.4 关键技术指标与性能要求→(二)老年护理院/(三)骨科医院/(四)口腔医院→数分平台运维管理软件:

“1、含地图引擎,可视化实时动态显示数分微站的位置;

2、实时显示数分微站工作状态,实时故障告警;

3、定位标签位置实时展示;”

疑问:据市场调研发现,此参数组合,只有昂科一家有完全满足该参数的产品,且产品命名为昂科独有,具有明显的倾向性和屏蔽性,且与昂科沟通后明确告知我司,本项目被某公司报备,造成厂家垄断抬高价格,不利于潜在投标人公平竞争,具有强烈的排他性。;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的要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条规定:“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

修改建议:建议删除或修改需求参数,至少满足三个品牌(非昂科及其关联品牌),并提供证明材料;

答:经核查该要求符合本项目实际需求,不存在唯一性,按招标文件执行。

设备参数中的说明描述,最大限度地避免采用可能引起“歧义”和可能关联指向性产品的文字,为鼓励不同品牌的充分竞争,如某货物的某技术参数或要求认为属于个别品牌专有,则该技术参数及要求不具有限制性,投标人可对该参数或要求的响应情况进行说明,且该说明须在投标或验收时经专家审核认可。

 

69.《合肥市属新站老年护理院、骨科和口腔专科医院项目智能化工程》技术规范书→六、工程技术要求→3、无线物联网覆盖系统→3.4 关键技术指标与性能要求→(二)老年护理院/(三)骨科医院/(四)口腔医院→物联网基站:

“1、覆盖范围:和室内信号分布系统配合最大覆盖范围≥1200 平方米;

2、工作频率:433-960MHz;

3、功能要求:实时采集、存储和处理物联网传感器上传的数据;

4、网络容量:支持无线物联网传感器数量大于100 个;

5、传输带宽:250kbps@频宽小于1MHz;

6、RF 接口:N Female;

7、设备发射功率≤50mW(e.r.p);”

疑问:据市场调研发现,此参数组合,只有昂科一家有完全满足该参数的产品,具有明显的倾向性和屏蔽性,且与昂科沟通后明确告知我司,本项目被某公司报备,造成厂家垄断抬高价格,不利于潜在投标人公平竞争,具有强烈的排他性。;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的要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条规定:“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

修改建议:建议删除或修改需求参数,至少满足三个品牌(非昂科及其关联品牌),并提供证明材料;

答:经核查该要求符合本项目实际需求,不存在唯一性,按招标文件执行。

设备参数中的说明描述,最大限度地避免采用可能引起“歧义”和可能关联指向性产品的文字,为鼓励不同品牌的充分竞争,如某货物的某技术参数或要求认为属于个别品牌专有,则该技术参数及要求不具有限制性,投标人可对该参数或要求的响应情况进行说明,且该说明须在投标或验收时经专家审核认可。

 

70.《合肥市属新站老年护理院、骨科和口腔专科医院项目智能化工程》技术规范书→六、工程技术要求→3、无线物联网覆盖系统→3.4 关键技术指标与性能要求→(二)老年护理院/(三)骨科医院/(四)口腔医院→物联网数据采集引擎软件:

“1、实时接收医疗物联网传感器上报数据;

2、同时支持多个不同物联网应用系统推送实时数据;

3、支持自动识别不同应用系统数据类型,并自动分发对应应用系统;

4、支持对物联网基站的管理;

5、提供数据筛选分析功能;

6、支持第三方应用API 接口;

7、提供基础数据字典管理;”

疑问:据市场调研发现,此参数组合,只有昂科一家有完全满足该参数的产品,具有明显的倾向性和屏蔽性,且与昂科沟通后明确告知我司,本项目被某公司报备,造成厂家垄断抬高价格,不利于潜在投标人公平竞争,具有强烈的排他性。;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的要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条规定:“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

修改建议:建议删除或修改需求参数,至少满足三个品牌(非昂科及其关联品牌),并提供证明材料;

答:经核查该要求符合本项目实际需求,不存在唯一性,按招标文件执行。

设备参数中的说明描述,最大限度地避免采用可能引起“歧义”和可能关联指向性产品的文字,为鼓励不同品牌的充分竞争,如某货物的某技术参数或要求认为属于个别品牌专有,则该技术参数及要求不具有限制性,投标人可对该参数或要求的响应情况进行说明,且该说明须在投标或验收时经专家审核认可。

 

71.《合肥市属新站老年护理院、骨科和口腔专科医院项目智能化工程》技术规范书→六、工程技术要求→3、无线物联网覆盖系统→3.4 关键技术指标与性能要求→(二)老年护理院/(三)骨科医院/(四)口腔医院→输液监测应用软件:

“1、用于监控输液进程,预报输液完成时间、输液完成报警、异常事件报警等;

2、可按紧急事件排序动态显示12 个大信息框,可显示58 个优先级较低的小信息框;

3、基于JAVA 平台开发,采用B/S 架构设计;

4、设备监控:实时查看基站工作状态,实现设备离线主动告警;

5、统计分析:支持图形化查看病区/全院监控器的运行状态;

6、提供web sevice API 接口;

7、支持分权限管理,提供护士长、护士及全局管理员三级管理权限;

8、提供单次输液历史数据完整曲线;”

疑问:据市场调研发现,此参数组合,只有昂科一家有完全满足该参数的产品,具有明显的倾向性和屏蔽性,且与昂科沟通后明确告知我司,本项目被某公司报备,造成厂家垄断抬高价格,不利于潜在投标人公平竞争,具有强烈的排他性。;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的要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条规定:“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

修改建议:建议删除或修改需求参数,至少满足三个品牌(非昂科及其关联品牌),并提供证明材料;

答:经核查该要求符合本项目实际需求,不存在唯一性,按招标文件执行。

设备参数中的说明描述,最大限度地避免采用可能引起“歧义”和可能关联指向性产品的文字,为鼓励不同品牌的充分竞争,如某货物的某技术参数或要求认为属于个别品牌专有,则该技术参数及要求不具有限制性,投标人可对该参数或要求的响应情况进行说明,且该说明须在投标或验收时经专家审核认可。

 

72.《合肥市属新站老年护理院、骨科和口腔专科医院项目智能化工程》技术规范书→六、工程技术要求→3、无线物联网覆盖系统→3.4 关键技术指标与性能要求→(二)老年护理院/(三)骨科医院/(四)口腔医院→医用输液监视器:

“1、内置称重传感器;

2、精度:0.05g;

3、支持和体温监护系统等物联网应用共用物联网基站、物联网引擎;

4、采用4 节5 号干电池供电;

5、支持自动识别玻璃品、塑料袋、塑料瓶50/100/250/500ml/1000输液总量;

6、支持通过无线输液中心监控应用软件显示实时输液进度、速度以及预计剩余时间;

7、流量精度:单位时间内输液监视器监测到的溶液变化量和实际变化量之间误差≤±10%;

8、配置防盗锁扣;”

疑问:据市场调研发现,此参数组合,只有昂科一家有完全满足该参数的产品,具有明显的倾向性和屏蔽性,且与昂科沟通后明确告知我司,本项目被某公司报备,造成厂家垄断抬高价格,不利于潜在投标人公平竞争,具有强烈的排他性。;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的要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条规定:“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

修改建议:建议删除或修改需求参数,至少满足三个品牌(非昂科及其关联品牌),并提供证明材料;

答:经核查该要求符合本项目实际需求,不存在唯一性,按招标文件执行。

设备参数中的说明描述,最大限度地避免采用可能引起“歧义”和可能关联指向性产品的文字,为鼓励不同品牌的充分竞争,如某货物的某技术参数或要求认为属于个别品牌专有,则该技术参数及要求不具有限制性,投标人可对该参数或要求的响应情况进行说明,且该说明须在投标或验收时经专家审核认可。

 

73.《合肥市属新站老年护理院、骨科和口腔专科医院项目智能化工程》技术规范书→六、工程技术要求→3、无线物联网覆盖系统→3.4 关键技术指标与性能要求→(二)老年护理院/(三)骨科医院/(四)口腔医院→患者体温监测应用软件:

“1、患者体温传感器注册登记和注销;

2、体温监测区间定义;

3、实时接收和存储体温采集基站上传的数据;

4、病区患者体温监测实时展板;

5、患者出入院管理,患者和体温传感器关联与解除;

6、可查询患者体温和区间体温曲线;

7、实时体温监测,超区间提示和报警;

8、提供HL7 数据接口;

9、基于JAVA 平台开发,采用B/S 架构设计;”

疑问:据市场调研发现,此参数组合,只有昂科一家有完全满足该参数的产品,具有明显的倾向性和屏蔽性,且与昂科沟通后明确告知我司,本项目被某公司报备,造成厂家垄断抬高价格,不利于潜在投标人公平竞争,具有强烈的排他性。;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的要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条规定:“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

修改建议:建议删除或修改需求参数,至少满足三个品牌(非昂科及其关联品牌),并提供证明材料;

答:经核查该要求符合本项目实际需求,不存在唯一性,按招标文件执行。

设备参数中的说明描述,最大限度地避免采用可能引起“歧义”和可能关联指向性产品的文字,为鼓励不同品牌的充分竞争,如某货物的某技术参数或要求认为属于个别品牌专有,则该技术参数及要求不具有限制性,投标人可对该参数或要求的响应情况进行说明,且该说明须在投标或验收时经专家审核认可。

 

74.《合肥市属新站老年护理院、骨科和口腔专科医院项目智能化工程》技术规范书→六、工程技术要求→3、无线物联网覆盖系统→3.4 关键技术指标与性能要求→(二)老年护理院/(三)骨科医院/(四)口腔医院→体温传感器:

“1、工作频率:433-960MHz;

2、采样精确度:35-45℃范围内±0.2℃;

3、数据传输频率:每12 秒传输一次;

4、平均电池寿命≥6 个月;

5、传输范围≥10 米;

6、防水要求:支持酒精消毒处理.”

疑问:据市场调研发现,此参数组合,只有昂科一家有完全满足该参数的产品,具有明显的倾向性和屏蔽性,且与昂科沟通后明确告知我司,本项目被某公司报备,造成厂家垄断抬高价格,不利于潜在投标人公平竞争,具有强烈的排他性。;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的要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条规定:“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

修改建议:建议删除或修改需求参数,至少满足三个品牌(非昂科及其关联品牌),并提供证明材料;

答:经核查该要求符合本项目实际需求,不存在唯一性,按招标文件执行。

设备参数中的说明描述,最大限度地避免采用可能引起“歧义”和可能关联指向性产品的文字,为鼓励不同品牌的充分竞争,如某货物的某技术参数或要求认为属于个别品牌专有,则该技术参数及要求不具有限制性,投标人可对该参数或要求的响应情况进行说明,且该说明须在投标或验收时经专家审核认可。

 

75.《合肥市属新站老年护理院、骨科和口腔专科医院项目智能化工程》技术规范书→六、工程技术要求→3、无线物联网覆盖系统→3.4 关键技术指标与性能要求→(二)老年护理院/(三)骨科医院/(四)口腔医院→生命体征监测系统:

“1、支持集中监护心率、呼吸、体动等生命体征;

2、支持病区管理、床位管理、传感器管理及告警策略管理;

3、支持物联网数据集成平台软件对接,提供外部API 接口;

4、支持第三方生命体征监测设备(智能床垫、体温、血压、血氧、血糖等数据接入);”

疑问:据市场调研发现,此参数组合,只有昂科一家有完全满足该参数的产品,具有明显的倾向性和屏蔽性,且与昂科沟通后明确告知我司,本项目被某公司报备,造成厂家垄断抬高价格,不利于潜在投标人公平竞争,具有强烈的排他性。;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的要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条规定:“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

修改建议:建议删除或修改需求参数,至少满足三个品牌(非昂科及其关联品牌),并提供证明材料;

答:经核查该要求符合本项目实际需求,不存在唯一性,按招标文件执行。

设备参数中的说明描述,最大限度地避免采用可能引起“歧义”和可能关联指向性产品的文字,为鼓励不同品牌的充分竞争,如某货物的某技术参数或要求认为属于个别品牌专有,则该技术参数及要求不具有限制性,投标人可对该参数或要求的响应情况进行说明,且该说明须在投标或验收时经专家审核认可。

 

76.《合肥市属新站老年护理院、骨科和口腔专科医院项目智能化工程》技术规范书→六、工程技术要求→3、无线物联网覆盖系统→3.4 关键技术指标与性能要求→(二)老年护理院/(三)骨科医院/(四)口腔医院→智能床垫:

“1、监测患者在床、离床状态;

2、支持体动次数与时间间隔检测;

3、心率和呼吸状态监测;”

疑问:据市场调研发现,此参数组合,只有昂科一家有完全满足该参数的产品,具有明显的倾向性和屏蔽性,且与昂科沟通后明确告知我司,本项目被某公司报备,造成厂家垄断抬高价格,不利于潜在投标人公平竞争,具有强烈的排他性。;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的要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条规定:“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

修改建议:建议删除或修改需求参数,至少满足三个品牌(非昂科及其关联品牌),并提供证明材料;

答:经核查该要求符合本项目实际需求,不存在唯一性,按招标文件执行。

设备参数中的说明描述,最大限度地避免采用可能引起“歧义”和可能关联指向性产品的文字,为鼓励不同品牌的充分竞争,如某货物的某技术参数或要求认为属于个别品牌专有,则该技术参数及要求不具有限制性,投标人可对该参数或要求的响应情况进行说明,且该说明须在投标或验收时经专家审核认可。

 

77.《合肥市属新站老年护理院、骨科和口腔专科医院项目智能化工程》技术规范书→六、工程技术要求→3、无线物联网覆盖系统→3.4 关键技术指标与性能要求→(二)老年护理院/(三)骨科医院/(四)口腔医院→资产定位软件:

“1、登记注销:办理资产登记、注销;

2、监控模式:支持图标模式监控,显示所有资产的实时状况;

3、轨迹回放:输入资产类型或编号查看资产的历史活动轨迹;

4、实时追踪:支持实时连续查看标签位置,输入资产类型或编号,实时查看资产的实时位置;

5 、分级权限:提供病区单元分别监控模式,查看资产的位置信息;

6 、标签管理:输入、修改标签资料,绑定标签和设备;

7 、分组管理:支持标签和责任人身份绑定,实现一对一责任关系;

8 、告警提示:集中显示告警消息,可根据告警需要调取实时监控视频;

9 、登记注销:办理资产登记、注销;”

疑问:据市场调研发现,此参数组合,只有昂科一家有完全满足该参数的产品,具有明显的倾向性和屏蔽性,且与昂科沟通后明确告知我司,本项目被某公司报备,造成厂家垄断抬高价格,不利于潜在投标人公平竞争,具有强烈的排他性。;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的要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条规定:“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

修改建议:建议删除或修改需求参数,至少满足三个品牌(非昂科及其关联品牌),并提供证明材料;

答:经核查该要求符合本项目实际需求,不存在唯一性,按招标文件执行。

设备参数中的说明描述,最大限度地避免采用可能引起“歧义”和可能关联指向性产品的文字,为鼓励不同品牌的充分竞争,如某货物的某技术参数或要求认为属于个别品牌专有,则该技术参数及要求不具有限制性,投标人可对该参数或要求的响应情况进行说明,且该说明须在投标或验收时经专家审核认可。

 

78.《合肥市属新站老年护理院、骨科和口腔专科医院项目智能化工程》技术规范书→六、工程技术要求→3、无线物联网覆盖系统→3.4 关键技术指标与性能要求→(二)老年护理院/(三)骨科医院/(四)口腔医院→资产定位标签:

“1、续航时间:≥10 年;

2、防水:≥IP67 级防尘防水;

3、唯一识别码:支持;

4、摘除告警:支持;

5、供电方式:内置纽扣电池;”

疑问:据市场调研发现,此参数组合,只有昂科一家有完全满足该参数的产品,具有明显的倾向性和屏蔽性,且与昂科沟通后明确告知我司,本项目被某公司报备,造成厂家垄断抬高价格,不利于潜在投标人公平竞争,具有强烈的排他性。;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的要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条规定:“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

修改建议:建议删除或修改需求参数,至少满足三个品牌(非昂科及其关联品牌),并提供证明材料;

答:经核查该要求符合本项目实际需求,不存在唯一性,按招标文件执行。

设备参数中的说明描述,最大限度地避免采用可能引起“歧义”和可能关联指向性产品的文字,为鼓励不同品牌的充分竞争,如某货物的某技术参数或要求认为属于个别品牌专有,则该技术参数及要求不具有限制性,投标人可对该参数或要求的响应情况进行说明,且该说明须在投标或验收时经专家审核认可。

 

79.《合肥市属新站老年护理院、骨科和口腔专科医院项目智能化工程》技术规范书→六、工程技术要求→3、无线物联网覆盖系统→3.4 关键技术指标与性能要求→(二)老年护理院/(三)骨科医院/(四)口腔医院→患者定位管理软件:

“1 、监控模式: 支持图标模式监控,显示所有定位标签的实时状况;

2、轨迹回放: 输入人员姓名或编号查看人员的历史活动轨迹;

3、实时追踪: 支持实时连续查看标签位置,输入人员姓名或编号,实时查看人员的实时位置;

4、分级权限: 提供病区单元分别监控模式,查看人员的位置信息;

5、标签管理: 输入、修改标签资料,绑定标签和人员或设备;

6、分组管理: 支持标签和责任人身份绑定,实现一对一责任关系;

7、告警提示: 集中显示告警消息,可根据告警需要调取实时监控视频;

8、出入院: 办理病人出院,解除标签保护;

9、病区管理: 支持按医院要求实现病区管理;

10、床位管理: 支持按病区实际床位情况建立床位信息,并提供床位视图显示模式;”

疑问:据市场调研发现,此参数组合,只有昂科一家有完全满足该参数的产品,具有明显的倾向性和屏蔽性,且与昂科沟通后明确告知我司,本项目被某公司报备,造成厂家垄断抬高价格,不利于潜在投标人公平竞争,具有强烈的排他性。;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的要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条规定:“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

修改建议:建议删除或修改需求参数,至少满足三个品牌(非昂科及其关联品牌),并提供证明材料;

答:经核查该要求符合本项目实际需求,不存在唯一性,按招标文件执行。

设备参数中的说明描述,最大限度地避免采用可能引起“歧义”和可能关联指向性产品的文字,为鼓励不同品牌的充分竞争,如某货物的某技术参数或要求认为属于个别品牌专有,则该技术参数及要求不具有限制性,投标人可对该参数或要求的响应情况进行说明,且该说明须在投标或验收时经专家审核认可。

 

80.《合肥市属新站老年护理院、骨科和口腔专科医院项目智能化工程》技术规范书→六、工程技术要求→3、无线物联网覆盖系统→3.4 关键技术指标与性能要求→(二)老年护理院/(三)骨科医院/(四)口腔医院→智能腕式标签:

“1、数据上传:自动上传;

2、监控模式:实时监控间隔可调;

3、唯一识别码:支持;

4、工作时长:电池连续工作时间不少于5 年;

5、腕带材质:使用高品质材质腕带,保证舒适的佩戴体验。”

疑问:据市场调研发现,此参数组合,只有昂科一家有完全满足该参数的产品,具有明显的倾向性和屏蔽性,且与昂科沟通后明确告知我司,本项目被某公司报备,造成厂家垄断抬高价格,不利于潜在投标人公平竞争,具有强烈的排他性。;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的要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条规定:“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

修改建议:建议删除或修改需求参数,至少满足三个品牌(非昂科及其关联品牌),并提供证明材料;

答:经核查该要求符合本项目实际需求,不存在唯一性,按招标文件执行。

设备参数中的说明描述,最大限度地避免采用可能引起“歧义”和可能关联指向性产品的文字,为鼓励不同品牌的充分竞争,如某货物的某技术参数或要求认为属于个别品牌专有,则该技术参数及要求不具有限制性,投标人可对该参数或要求的响应情况进行说明,且该说明须在投标或验收时经专家审核认可。

 

81.机房工程编号1486 、1646项,项目特征描述中“技术要求: 2.电极式加湿器最大蒸汽产量不低于4kg/h;” 市场上电极式加湿器的耗能极高,与国家提出的“双碳”政策相违背,因此很多厂家品牌已经逐渐在淘汰此种加湿方式。此处属于采用特点参数排斥潜在投标人。并且加湿量≥4kg/h,明显高于行业参数。

建议修改:空调加湿量≥1.5kg/h ,加热量≥4kw。

答:经核查该要求符合本项目实际需求,不存在唯一性,按招标文件执行。

 

82.机房工程编号1486、 1646项,项目特征描述中“技术要求:1.制冷量≥30kw,显冷量≥30kw; 3.内机风量≥8200CMH,外机风量≥12000CMH; 市场上常规的30kw的行间空调的风量在6000CMH以上,本次投标参数明显高于行业参数,且行业内只有不到3家品牌能够满足。

建议修改为:“内机风量不小于6000CMH”。

答:经核查该要求符合本项目实际需求,不存在唯一性,按招标文件执行。

 

83.机房工程编号1492、1810 项,项目特征描述中“技术要求:1.风冷直接蒸发式空调,送风方式:上送风;2.制冷量≧13kw,显冷量≧13kw;压缩机采用涡旋压缩机或变频压缩机;3.室内风机采用离心式风机,风量≧4000m3/h”; 市场上常规的13kw的精密空调的显冷量一般在11.8kW以上,风冷在3000m³/h以上,本次投标参数明显高于行业参数,且行业内只有不到3家品牌能够满足。

建议修改为:“技术要求:1.风冷直接蒸发式空调,送风方式:上送风;2.制冷量≧13kw,显冷量≧11.8kw;压缩机采用涡旋压缩机或变频压缩机;3.室内风机采用离心式风机,风量≧3000m3/h”。

答:经核查该要求符合本项目实际需求,不存在唯一性,按招标文件执行。

 

84.机房工程编号1501、 1661、1819项,项目特征描述中“技术参数:平移门,门向左右两边开门,人脸开门+刷卡开门+密码开门,自动关门(并具备防夹功能)。两扇活动门采用12mm钢化玻璃,含上导轨及导轨盖板,适用于1200宽度的冷通道,每个通道配两套门,含门禁人脸系统及效果灯。”; 市场上常规的封闭冷通道的平移门一般采用8mm后的港货玻璃,本次投标参数明显高于行业参数,且行业内只有不到3家品牌能够满足。

建议修改为:技术参数:平移门,门向左右两边开门,指纹开门+刷卡开门+密码开门,自动关门(并具备防夹功能)。两扇活动门采用8mm钢化玻璃,含上导轨及导轨盖板,适用于1200宽度的冷通道,每个通道配两套门,含门禁系统及效果灯。”

答:经核查该要求符合本项目实际需求,不存在唯一性,按招标文件执行。

 

85.机房工程编号1514、 1674、1831项,项目特征描述中“2、技术参数:43寸电容触摸屏,高清分辨率1920*1080P,亮度达≥350cd/m2;1个网口,1个485,2个232,1个USB,支持SD卡,可监测柜内的环境、UPS、配电、制冷等状态信息,支持远程网络浏览、APP浏览、微信及短信报警。最多可接入8个摄像头,机房门禁系统可以入2个,机房温湿度可接入8个,内置监控软件”市场上不同的监控大屏及监控主机采用的控制逻辑并不一致,例如有限产品配置独立的存储和采集主机,无需在大屏配置485接口和内置SD卡。

建议修改为:“≥40寸电容触摸屏,高清分辨率 1920*1080P,标配网口或485接口,支持SD卡或其他方式,可显示机房的环境、UPS、配电、制冷等状态信息”。

答:经核查该要求符合本项目实际需求,不存在唯一性,按招标文件执行。

 

86.技术规范书第18页要求“六类4对屏蔽及非屏蔽双绞电缆,线缆采用燃烧性能B1级,产烟毒性 t1级,燃烧滴落物等级d1级的线缆”,技术规范书的关键技术指标与性能要求中要求“低烟无卤护套”,存在不一致,请明确综合布线系统的六类4对屏蔽及非屏蔽双绞的要求?

答:线缆采用燃烧性能B1级,产烟毒性 t1级,燃烧滴落物等级d1级的线缆。

 

87.招标文件中未明确要求投标时投标人需填写所投品牌及设备具体型号,请明确投标时投标人是否需要填写所投品牌和设备具体型号,如需填写,请明确填写格式及位置?

答:需要,明确在“二、投标货物技术性能指标的详细描述”章节,格式自拟。

 

88.就贵方项目编号为{项目编号:2024BFFAZ01559}的合肥市属新站老年护理院、骨科和口腔专科医院建设项目智能化工程针对本招标项目我方有以下疑问:

本次项目招标为招标项目名称:合肥市属新站老年护理院、骨科和口腔专科医院建设项目智能化,招标项目编号:2024BFFAZ00575,由于之前中标单位无法履约为重新招标项目,

疑问1:上次投标公示中有两家投标单位明显低于市场价未被废标,本次是否不限制投标低价行为。

疑问2:上次投标低价企业,本次招标如再次投标又不报低价是否有故意扰乱投标市场行为,是否会做处罚。

答:该疑问非本项目招标内容问题。报价要求详见本项目招标文件相关内容要求;涉及处罚的相关问题请咨询本项目监督管理部门-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89.护理对讲系统(病房门口机、病床分机、访客对讲机)设备参数不明确:

技术规范书中(214页、219-220页、224-225页):

在技术规范书中,没有体现病房门口机、病床分机、访客对讲机设备的详细参数,如操作系统(Android或Linux)、CPU和内存,影响投标人进行产品选型。

操作系统优缺点:Android操作系统更加成熟稳定,信号传输能力强,可实现更多的定制性需求,广泛应用于众多三甲医院;Linux操作系统,一般应用于低端产品,因信号传输不稳定,故障率高,近几年基本被淘汰。

建议业主方明确招标参数,防止有部分品牌为拿项目不择手段,趁机使用低端劣质产品,严重影响医院的形象和患者的就医体验。

答:经核查该要求符合本项目实际需求,按招标文件执行,满足或优于招标参数即可。

 

90.数字化手术示教系统推荐品牌(恒新天朗、威捷尔特、达实久信、巨鲨医疗)资质均不完全符合:

招标文件中:

“一、第26项 医疗综合管理平台 注:须提供手术室示教系统软件著作权证书的扫描件或影印件作为审核依据。

二、第27项 手术室内嵌柜 整机通过 GB 9706.1-2020《医用电气设备:安全通用要求》检测、通过YY0505-2012《医用电气设备:安全通用要求并列标准:电磁兼容要求和试验》检测。

:针对上述要求,须提供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具有CMA(或CNAS)标识的所投产品型号的检测或检验报告的扫描件或影印件作为评审依据。

三、第28项 系统软件 数字化手术室软件需满足ISO13485:2016医疗器械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医疗信息系统认证范围需包含数字化手术室软件的设计开发、销售。 注:针对上述要求,须提供证书的扫描件或影印件作为评审依据。”

经仔细审查,发现以上四个推荐品牌在以下资质方面存在不符合之处:

1.恒新天朗、威捷尔特、达实久信、巨鲨医疗均未能全部满足上述三条招标要求资质,而根据招标要求,此三条认证是必备条件之一。

2.招标文件明确规定投标品牌需具备GB 9706.1-2020《医用电气设备:安全通用要求》检测、通过YY0505-2012《医用电气设备:安全通用要求并列标准:电磁兼容要求和试验》检测,但恒新天朗、威捷尔特、达实久信、巨鲨医疗未能达到GB 9706.1-2020这一标准。

3. 根据招标文件要求,如无任何厂家可以完全满足上述招标资质要求只能废标处理;若只有某一厂家满足,则存在围标嫌疑。

资质不完全符合的情况严重影响了招标的公正性和项目的质量保障,建议取消上述三点招标资质要求,确保其符合招标要求,使得所有数字化厂家都能正常参与该项目;取消以上四个投标品牌限制或加入新的同档次品牌,引入更多优秀数字化手术示教厂家参与该系统。

答:经核查该要求符合本项目实际需求,不存在唯一性,按招标文件执行。

对于提供的推荐品牌,投标单位可选用推荐品牌或不低于推荐品牌质量标准的其它品牌;采用其它品牌的应单独列出(表格格式自拟)并提供相关技术参数、业绩等供专家评委会评审,经评委会评审未通过的,中标后只能从招标人参考品牌中进行选择,价格不予调整。

 

91.招标文件中“技术文件评分标准-动画演示部分”医疗物联网应用模块和智慧医院后勤应用模块要求“必须基于真实硬件搭建环境进行演示,不能演示虚拟数据或录屏,否则不得分。)”,且第⑥条“⑥本项目不接受投标人以其他各类形式进行的视频录播演示”。截图如下:

我公司已经认真研读了招标文件,并且基于上一次招标此部分的答疑,对此处仍有如下疑问:

疑问1:“不能演示虚拟数据”是否可以理解为用其他真实项目已搭建完成的平台数据?

疑问2:“不能录屏”和“不接受录播演示”请问我们基于真实的系统场景搭建,以真实的数据录屏并剪辑视频,讲解配音,是否符合要求?

答:投标人通过好视通软件播放预先录制好的演示视频,功能演示须采用真实系统或原型 Demo 进行。

 

92.招标文件中“商务文件评分标准”明确投标人业绩、人员业绩“经评标委员会评审通过的资格审查业绩不得分。”,那投标人业绩与人员业绩相同是否可以得分?

答:“投标人业绩(详细评审)”与“项目负责人业绩(详细评审)”为同一业绩,在满足得分要求的前提下可对应分别得分。

 

93.招标文件中“商务文件评分标准”投标人奖项、荣誉与人员奖项、荣誉业绩相同是否可以得分?

答:如投标人奖项、荣誉”与“人员奖项、荣誉”为同一奖项、荣誉,在满足得分要求的前提下可对应分别得分。

 

94.请问本次投标时候品牌响应部分和品牌型号部分,同一系统能否投多个品牌型号?

答:不允许,不满足本项目投标设备的兼容性要求。

 

95.招标时间严重不合理:本项目自2024年03月22日开始招标,到2024年04月12日截止,虽然时间上满足法律规定的20天时间,但此期间恰逢清明,设置如此短的投标时间,给潜在投标人造成了巨大的困难。

主要理由如下:

1)项目3月22日挂网只有招标文件,未发招标清单;而最新的招标清单发布已经到3月27日才发布。且清明期间,所有产品供应商全部放假,投标人无法找到对应的产品厂商进行询价和技术参数复核等投标工作,根本无法完成本项目的询价工作。

2)本项目技术文件评分标准中,技术评分高达44分,这就对投标人的技术文件编制有很高的要求,且需要结合本项目进行全面的阐述,如此短暂的投标时间无法给投标人合理的时间来编制方案。

3)本项目要求动画演示,动画演示需要通过真实系统或原型Demo进行演示,动画制作投入人力资源多,制作周期长,特别是建筑建模和渲染等均需要大量的时间才能制作出来。如此短暂的投标时间无法给投标人合理的时间来制作动画演示文件。

综上所述:为了保证招标人利益,建议项目适当延期,给所有投标人充足的准备时间。

答:质疑的内容及日期与本项目不符合,按本项目招标文件执行。

 

96.招标文件第173页提到“12.投标人如中标,须在中标结果公示发布之日起 15 个日历日内向招标人提供与招标文件以及投标文件一致的产品证明材料并加盖设备制造厂商公章;如无法提供或提供不符合或存在弄虚作假情况或以各种理由推诿或拖延时间,招标人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并上报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理。投标人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责任和后果。14.本项目技术规范书及本章节主要系统参数证明材料要求中相关参数、证书、报告等证明材料均不作为初步评审要求,投标时须承诺:如中标,我方将在中标结果公示发布之日起15个日历日内,按照主要系统参数证明材料要求表中的相关资料要求提供对应的证明文件。(本项目要求的检测报告、检验报告、测试报告为同等含义,提供检测报告或检验报告或测试报告均可)”。第175页“(四)主要系统参数证明材料要求:”中提到“须在中标结果公示发布之日起15个日历日内向招标人提供以下证明材料。招标人认为为了证明所投产品符合招标文件要求,要求中标人提供超出以下证明材料范围的,中标人如无法提供或提供不符合或存在弄虚作假情况或以各种理由推诿或拖延时间,招标人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并上报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理。”我司认为不妥;主要理由如下:

1)中标结果公示发布之日起15个日历日要求提供相关证明资料时间太短。智能化市场前期产品参数控制唯一性非常严重,目前因产品参数控制唯一性,遭质疑投诉太多,不利于招标顺利进行,不符合改善营商环境和市场竞争要求。

2)招标文件第178页中备注也提到了“2.本表不作招投标评审要求,仅为技术产品保障措施,作为中标人中标后供货和履约的依据”,因此相关证明材料中标人在供货前提供更为合理。

综上所述建议修改为:投标人如中标,须在供货前向招标人提供与招标文件以及投标文件一致的产品证明材料并加盖设备制造厂商公章;如无法提供或提供不符合或存在弄虚作假情况或以各种理由推诿或拖延时间,招标人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并上报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理。投标人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责任和后果。

答:不予调整,按本项目招标文件执行。

 

97.招标文件P175页“(四)主要系统参数证明材料要求:”中提到数据中心防火墙:1、具有勒索软件通信防护功能。具有支持基于国家/地域选路的策略路由功能。注:针对上述需求,须提供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检验)报告的扫描件或影印件作为审核依据。

质疑理由:产品功能各厂商防火墙均具备此功能,要求提供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检验)报告的扫描件,具有明显的排斥其他投标人的行为。

质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修改建议:1、具有勒索软件通信防护功能。具有支持基于国家/地域选路的策略路由功能。注:针对上述需求,须提供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检验)报告的扫描件或影印件或者彩页或白皮书作为审核依据。

答:经核查该要求符合本项目实际需求,不存在唯一性,按招标文件执行。

 

98.招标文件P176页“(四)主要系统参数证明材料要求:”中提到杀毒软件(技术规范书P13)支持监控诱饵文件,诱饵文件可被实时监控,当勒索病毒对该文件进行修改或加密操作时进行拦截。注:针对上述需求,须提供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检验)报告的扫描件或影印件作为审核依据。

质疑理由:产品功能各厂商态势感知平台均具备此功能,要求提供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检验)报告的扫描件,具有明显的排斥其他投标人的行为。

质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修改建议:支持监控诱饵文件,诱饵文件可被实时监控,当勒索病毒对该文件进行修改或加密操作时进行拦截。注:针对上述需求,须提供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检验)报告的扫描件或影印件或彩页或白皮书作为审核依据。

答:经核查该要求符合本项目实际需求,不存在唯一性,按招标文件执行。

 

98.招标文件P176页“(四)主要系统参数证明材料要求:”中提到态势感知平台(技术规范书P13)支持建立等级保护管理系统;且等级保护内容至少包括基础信息、定级、备案等信息。注:针对上述需求,须提供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检验)报告的扫描件或影印件作为审核依据。

质疑理由:产品功能各厂商态势感知平台均具备此功能,要求提供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检验)报告的扫描件,具有明显的排斥其他投标人的行为。

质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修改建议:支持建立等级保护管理系统;且等级保护内容至少包括基础信息、定级、备案等信息。注:针对上述需求,须提供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检验)报告的扫描件或影印件或彩页或白皮书作为审核依据。

答:经核查该要求符合本项目实际需求,不存在唯一性,按招标文件执行。

 

99.招标文件P176页“(四)主要系统参数证明材料要求:”中提到“全景摄像机智能电源:市电恢复后自动重启:接入市电、接入待充电电池,光伏接口接入36-52V直流源,负载口接入小1000W阻性负载,断开市电,缓慢降光低伏输入接口的直流电压,直至设备自然宕机,接入交流电,开机后,应能进入市电模式状态。注:针对上述需求,须提供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检验)报告的扫描件或影印件作为审核依据。”我司疑问如下:

1)据我司了解监控厂商海康、大华、宇视电源设备均不能满足此要求。

2)从设备重要程度说;本项目招标文件兼容性一览表要求安防系统摄像机、平台、存储、解码器需要统一品牌,其余非主要设备均未作要求,因此此设备从重要程度上来说不算主要设备。从整个清单体量来说;此设备数量只有5台,根据市场价,常规海康、大华、宇视的球机电源单价也仅仅只有150元左右。总价也没有超过1000元。而对比本项目合同估算价8000万元,因此此设备从造价占比来说也不算主要设备。综上用此设备作为主要系统参数要求提供资料极其不合理。

3)整个项目无论从图纸、清单、技术规范书,均未描述球机、立杆或其他设备含光伏功能或含光伏板,因此参数中要求光伏接口明显与项目实际不符。

4)本设备作为主要系统参数,竟然在招标文件中没有明确推荐品牌,明显不合理。

5)据我司了解,此设备为省内某头部企业为了方便控标而刻意生产的产品,目的就是为了屏蔽其他潜在投标人,行为十分恶劣。

综上所述:为了保证招标人利益,使项目顺利进行。建议删除此条要求。

答:经核查该要求符合本项目实际需求,不存在唯一性,按招标文件执行。

 

100.招标文件P178页“(四)主要系统参数证明材料要求:”中提到“行级精密空调机组:注:须提供 CQC 微模块整体检测(检验)报告的扫描件或影印件作为审核依据。”我司疑问如下:

1)行间精密空调不具备微模块的检测证明,只能提供空调本身的CQC证明,推荐品牌中只有台达可以满足。

2)不同厂商微模块送检单位有差异,泰尔认证和CQC均为行业内知名第三方检测单位。

综上所述建议修改为:行级精密空调机组:注:须提供 CQC 或泰尔实验室微模块整体检测(检验)报告的扫描件或影印件作为审核依据。

答:经核查该要求符合本项目实际需求,不存在唯一性,按招标文件执行。

 

101.招标文件P178页“(四)主要系统参数证明材料要求:”中提到“PDU:防火阻燃特性达到 UL94-2018V-0 级(对样品进行两次 10 秒的燃烧测试后,火焰在 5 秒内熄灭,不能有燃烧物掉下)。带RJ45网口,配合系统软件或控制主机,通过TCP/IP协议远程开关机控制,可控制单路或多路电源开启/关闭。注:针对上述需求,须提供第三方有权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扫描件或影印件。”我司疑问如下:

1)从设备重要程度说;本项目招标文件兼容性一览表要求机房工程通道组件、精密空调、精密配电柜、UPS 主机、服务器机柜、微模块动环监控统一品牌,其余非主要设备均未作要求,因此此设备从重要程度上来说不算主要设备。从整个清单体量来说;此设备数量只有6台,根据市场价,PDU市场价也仅仅只有400元左右。总价也仅仅只有2400元。而对比本项目合同估算价8000万元,因此此设备从造价占比来说也不算主要设备。综上用此设备作为主要系统参数要求提供资料极其不合理。

2)本设备作为主要系统参数,竟然在招标文件中没有明确推荐品牌,明显不合理。

3)PDU阻燃测试并非行业主流测试标准,若强制要求提供,将屏蔽大部分成熟品牌,针对PDU配置RJ45网口,且具备远程开关机控制功能,产品规格书及用户手册均可进行详细说明,无需第三方检测机构测试。

4)据我司了解,此设备只有台达可以满足此要求,且台达已经被省内某头部智能化单位报备,严重阻碍其他潜在投标人投标。

综上所述:为了保证招标人利益,使项目顺利进行。建议删除此条要求。

答:经核查该要求符合本项目实际需求,不存在唯一性,按招标文件执行。

 

102.招标文件P178页“(四)主要系统参数证明材料要求:”中提到“整机通过 GB 9706.1-2020《医用电气设备:安全通用要求》检测、通过 YY0505-2012《医用电气设备:安全通用要求并列标准:电磁兼容要求和试验》检测。注:针对上述要求,须提供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具有 CMA(或 CNAS)标识的所投产品型号的检测或检验报告的扫描件或影印件作为评审依据。” 我司疑问如下:

1)该项“手术室内嵌柜”未纳入医用电器设备认证范畴,如必须提供认证证书,存在非常明显的品牌指向性及排他性。

2)根据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法规文件(索引号FGWJ-2006-10045)发布声明,引用条款第四十五条如下:数字化手术室控制系统:包括Switchpoint Infinity(TM)控制系统,SDC HD数字记录装置、Sinde声控系统及其组件。对内窥镜手术中的相关医疗设备进行中央控制并且显示设备的状况。本身不具有诊断及数据分析功能。不作为医疗器械管理。

3)据我司了解,此要求只有恒新天朗可以满足此参数要求,且恒新天朗已经被省内某头部智能化单位报备,严重阻碍其他潜在投标人投标。

综上所述:为了保证招标人利益,使项目顺利进行。建议删除此条要求。

答:经核查该要求符合本项目实际需求,不存在唯一性,按招标文件执行。

 

103.招标文件P178页“(四)主要系统参数证明材料要求:”中提到“系统软件:数字化手术室软件需满足ISO 13485:2016 医疗器械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医疗信息系统认证范围需包含数字化手术室软件的设计开发、销售。注:针对上述要求,须提供证书的扫描件或影印件作为评审依据。”我司疑问如下:

1)该项“手术室内嵌柜”未纳入医用电器设备认证范畴,如必须提供认证证书,存在非常明显的品牌指向性及排他性。

2)根据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法规文件(索引号FGWJ-2006-10045)发布声明,引用条款第四十五条如下:数字化手术室控制系统:包括Switchpoint Infinity(TM)控制系统,SDC HD数字记录装置、Sinde声控系统及其组件。对内窥镜手术中的相关医疗设备进行中央控制并且显示设备的状况。本身不具有诊断及数据分析功能。不作为医疗器械管理。

3)据我司了解,此要求只有恒新天朗可以满足此参数要求,且恒新天朗已经被省内某头部智能化单位报备,严重阻碍其他潜在投标人投标。

综上所述:为了保证招标人利益,使项目顺利进行。建议删除此条要求。

答:经核查该要求符合本项目实际需求,不存在唯一性,按招标文件执行。

 

104.招标文件P177页“(四)主要系统参数证明材料要求:”中提到全数字化会议系统主机参数:“具有报警信号输入接口,当公共广播报警系统启动时,可自动暂停会议,并向系统中连接的会议单元发送报警信息。注:针对上述需求,须提供第三方机构出具所投产品型号的检测(检验)报告的扫描件或影印件作为审核依据。”

事实依据:

1)各大厂家对于设备检测内容的侧重点不同,选择的测试机构也不同,故测试报告内容也不尽相同,其他厂商也支持类似功能,但此处要求特定的检测内容和检测机构,实属控标项,该参数将业界其他主流厂商等屏蔽在外。

2)据我司了解,整个会议系统已经被省内某头部智能化单位报备,我司近期询价标底品牌均不配合我司投标报价,严重阻碍潜在投标人投标工作,行为十分恶劣。

法律依据:

此处招标要求按照参数要求完整体现,明显是为了限制其他潜在投标人设定,具有倾向性。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明确规定的:第五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及第二十条“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明确规定的: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及第三十二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综上所述:为了保证招标人利益,使项目顺利进行。建议删除此条要求。

答:经核查该要求符合本项目实际需求,不存在唯一性,按招标文件执行。

 

105.招标文件P177页“(四)主要系统参数证明材料要求:”中提到10、全金属方柱型话筒参数:“全金属方柱型话筒,俯仰角度可调,拾音距离不低于100cm。注:针对上述需求,须提供第三方机构出具所投产品型号的检测(检验)报告的扫描件或影印件作为审核依据。”。

事实依据:

1)各大厂家对于设备检测内容的侧重点不同,选择的测试机构也不同,故测试报告内容也不尽相同,其他厂商也支持类似功能,但此处要求特定的检测内容和检测机构,实属控标项,该参数将业界其他主流厂商等屏蔽在外。

2)据我司了解,整个会议系统已经被省内某头部智能化单位报备,我司近期询价标底品牌均不配合我司投标报价,严重阻碍潜在投标人投标工作,行为十分恶劣。

法律依据:

此处招标要求按照参数要求完整体现,明显是为了限制其他潜在投标人设定,具有倾向性。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明确规定的:第五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及第二十条“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明确规定的: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及第三十二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综上所述:为了保证招标人利益,使项目顺利进行。建议删除此条要求。

答:经核查该要求符合本项目实际需求,不存在唯一性,按招标文件执行。

 

106.招标文件P177页“(四)主要系统参数证明材料要求:”中提到AV多媒体音视频处理器参数:“≥8进8出音频矩阵混音功能,支持网络音频8进8出传输;24bit/48KHz 取样频率,≥8进8出高清交互矩阵,支持音/视频独立切换和音/视频绑定切换。注:针对上述需求,须提供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检验)报告的扫描件或影印件作为审核依据”。

事实依据:

1)各大厂家对于设备检测内容的侧重点不同,选择的测试机构也不同,故测试报告内容也不尽相同,其他厂商也支持类似功能,但此处要求特定的检测内容和检测机构,实属控标项,该参数将业界其他主流厂商等屏蔽在外。

2)据我司了解,整个会议系统已经被省内某头部智能化单位报备,我司近期询价标底品牌均不配合我司投标报价,严重阻碍潜在投标人投标工作,行为十分恶劣。

法律依据:

此处招标要求按照参数要求完整体现,明显是为了限制其他潜在投标人设定,具有倾向性。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明确规定的:第五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及第二十条“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明确规定的: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及第三十二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综上所述:为了保证招标人利益,使项目顺利进行。建议删除此条要求。

答:经核查该要求符合本项目实际需求,不存在唯一性,按招标文件执行。

 

107.招标文件P178页“五、推荐品牌”中提到数字音频处理器、扬声器、功率放大器:推荐品牌为:d&b audiotechnik(迪碧)、K&F(克林富)、KV2(凯威图)、PEAVEY(百威)、BIAMP(百安普)

事实依据:

1)品牌档次不一:d&b audiotechnik(迪碧)是国际一线音响品牌,生产地为德国。主要用于剧场剧院、演出等场所,国内代表案例有:中国国家话剧院、江苏省荔枝大剧院、纪念大会堂成立60周年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25周年演出等;K&F(克林富)是国际一线音响品牌,生产地为德国。国内代表案例有:2018央视狗年“春晚”舞台、2019央视猪年春晚舞台、义乌市文化广场大剧院、2016杭州G20峰会等;KV2(凯威图)是国际二线音响品牌,品牌注册地为捷克,生产地为中国。KV2(凯威图)国内大型案例多为巡演租赁演出。BIAMP(百安普)是国际二线音响品牌,品牌注册地为美国,生产地为中国。国内案例大部分只采用BIAMP(百安普)的数字音频处理器、PEAVEY(百威)国际三线品牌。

2)产品不全。KV2(凯威图)无功率放大器、数字音频处理器。

3)数字音频处理器、扬声器、功率放大器为扩声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中d&b audiotechnik(迪碧)、K&F(克林富)、KV2(凯威图)是主要生产音箱的品牌厂家,BIAMP(百安普)是主要生产数字音频处理器的品牌厂家。国际上有很多只专注于单一产品的品牌,满足项目的使用需求同时也降低成本。该推荐品牌把其它性价比高、品质优秀的品牌排除在外,不利于后期项目的整体成本、质量和验收。

法律依据:该指标限制了公平竞争,具有排它性和倾向性,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条、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用任何方式,阻挠和限制供应商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第二十二条 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在政府采购项目中出现此要求有失公平且存在排他性。

为了招标的公平公正性建议品牌根据系统改为:数字音频处理器、扬声器、功率放大器:推荐品牌为:d&b audiotechnik(迪碧)、K&F(克林富)、KV2(凯威图)、PEAVEY(百威)、BIAMP(百安普)、CREST AUDIO(高峰)、MISSION(美声)、Symetrix(思美)。

答:对于提供的推荐品牌,投标单位可选用推荐品牌或不低于推荐品牌质量标准的其它品牌;采用其它品牌的应单独列出(表格格式自拟)并提供相关技术参数、业绩等供专家评委会评审,经评委会评审未通过的,中标后只能从招标人参考品牌中进行选择,价格不予调整。

 

108.招标文件P178页“五、推荐品牌”中提到数字会议发言系统、会务运维系统:推荐品牌为:GONSIN(公信)、TAIDEN(台电)XUNYIDI(迅意迪)、SOUNDPOWER(声威)、LAX(锐丰)

事实依据:SOUNDPOWER(声威)主要做音箱,官网未找到无纸化会议系统、数字会议系统,不满足招标计算参数要求。

法律依据:该指标限制了公平竞争,具有排它性和倾向性,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条、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用任何方式,阻挠和限制供应商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第二十二条 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在政府采购项目中出现此要求有失公平且存在排他性。

为了招标的公平公正性建议品牌改为:无纸化会议系统、数字会议系统:GONSIN(公信)、TAIDEN(台电)XUNYIDI(迅意迪)、SOUNDPOWER(声威)、LAX(锐丰)、LBT(艾比特)。

答:对于提供的推荐品牌,投标单位可选用推荐品牌或不低于推荐品牌质量标准的其它品牌;采用其它品牌的应单独列出(表格格式自拟)并提供相关技术参数、业绩等供专家评委会评审,经评委会评审未通过的,中标后只能从招标人参考品牌中进行选择,价格不予调整。

 

109.招标文件P178页“五、推荐品牌”中提到高清录播系统:推荐品牌为:GONSIN(公信)、TAIDEN(台电)、PANASOINC(松下)、HACFIN(华科飞扬)、KXWELL(科旭威尔)

事实依据:

1)GONSIN(公信)、TAIDEN(台电)、HACFIN(华科飞扬)是国产品牌;PANASOINC(松下)为进口品牌,产地为日本,品牌档次差距较大;

2)GONSIN(公信)、TAIDEN(台电)主要做会议发言和无纸化系统;PANASOINC(松下)主要做摄像机和投影机等设备,无录播设备;只有HACFIN(华科飞扬)一家主营录播系统,推荐品牌有明显偏向性;

法律依据:该指标限制了公平竞争,具有排它性和倾向性,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条、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用任何方式,阻挠和限制供应商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第二十二条 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在政府采购项目中出现此要求有失公平且存在排他性。

为了招标的公平公正性建议品牌改为:无纸化会议系统、数字会议系统:GONSIN(公信)、TAIDEN(台电)、PANASOINC(松下)、HACFIN(华科飞扬)、KXWELL(科旭威尔)、LBT(艾比特)、MISSION(美声)。

答:对于提供的推荐品牌,投标单位可选用推荐品牌或不低于推荐品牌质量标准的其它品牌;采用其它品牌的应单独列出(表格格式自拟)并提供相关技术参数、业绩等供专家评委会评审,经评委会评审未通过的,中标后只能从招标人参考品牌中进行选择,价格不予调整。

 

110.招标文件P178页“五、推荐品牌”中提到会议灯光系统:推荐品牌为:FINEART(彩熠)、YEDER(熠达)、MHG(明和)、MEITIAN(美田)、PR(珠江)

事实依据:FINEART(彩熠)、YEDER(熠达)、PR(珠江)主要以舞台效果演艺灯为主,官网未找到相对应的嵌入式面光灯和嵌入式会议灯,不满足招标参数要求,MEITIAN(美田)官网未找到相对应的嵌入式面光灯和嵌入式会议灯,只有MHG(明和)一家可以满足。推荐品牌有明显的倾向性

法律依据:该指标限制了公平竞争,具有排它性和倾向性,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条、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用任何方式,阻挠和限制供应商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第二十二条 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在政府采购项目中出现此要求有失公平且存在排他性。

为了招标的公平公正性建议品牌改为:会议灯光系统:FINEART(彩熠)、YEDER(熠达)、MHG(明和)、MEITIAN(美田)、PR(珠江)、LBT(艾比特)、COEF(高怡)。

答:对于提供的推荐品牌,投标单位可选用推荐品牌或不低于推荐品牌质量标准的其它品牌;采用其它品牌的应单独列出(表格格式自拟)并提供相关技术参数、业绩等供专家评委会评审,经评委会评审未通过的,中标后只能从招标人参考品牌中进行选择,价格不予调整。

 

111.招标文件P178页“五、推荐品牌”中提到数字时钟系统:北极星(高基时间科技(烟台)有限公司),对招标文件中北极星商标的具体生产厂家提出质疑。

北极星商标的生产厂家应该是烟台钟表研究所有限公司而不是高基时间科技(烟台)有限公司。高基时间科技(烟台)有限公司是由个人100%持股的私人企业。

答:不予调整,按招标文件执行,本项目招标文件无“北极星(高基时间科技(烟台)有限公司)”字眼。

 

112.“合肥市属新站老年护理院、骨科和口腔专科医院项目智能化技术规范书最终版”中要求“精密列头柜产品整体应达到抗震等级≥9烈度。”。列头柜抗震测试并非行业主流测试标准,若强制要求提供,将屏蔽大部分成熟品牌,请招标方明确是否可对精密列头柜抗震等级不做要求?

答:经核查该要求符合本项目实际需求,不存在唯一性,按招标文件执行。

 

113.“合肥市属新站老年护理院、骨科和口腔专科医院项目智能化技术规范书最终版”中要求“老年护理院和骨科医院信息中心机房分别设计2台80KVA UPS主机,每台配置模块容量为60KVA,口腔医院信息中心机房设计2台60KVA UPS主机,每台配置模块容量为40KVA,配备延时0.5小时蓄电池。给机房内的计算机设备、网络设备等供电。”。而“机房清单(投标)合肥市属新站老年护理院、骨科和口腔专科医院项目智能化”中信息中心机房要求配置2台80KVA UPS主机,每台配置模块容量为60KVA,请招标方明确信息中心机房UPS容量要求?

答:本项目提供的图纸、技术规范书、工程量清单如有不一致的,则技术参数以技术规范书为准,货物种类及数量以工程量清单为准,按图纸施工,技术规范书与招标文件正文中如有不一致的,以招标文件正文为准。

 

114.“合肥市属新站老年护理院、骨科和口腔专科医院项目智能化技术规范书最终版”中要求“口腔医院主机房冷通道模块内设计3台制冷量约25KW的水平送风行间精密空调,参照B级机房要求,其中1台为冗余”。而“机房清单(投标)合肥市属新站老年护理院、骨科和口腔专科医院项目智能化”中口腔医院冷通道模块要求配置2台60kW行间空调,请招标方明确口腔医院冷通道模块空调容量及台数要求?

答:本项目提供的图纸、技术规范书、工程量清单如有不一致的,则技术参数以技术规范书为准,货物种类及数量以工程量清单为准,按图纸施工,技术规范书与招标文件正文中如有不一致的,以招标文件正文为准。

 

115.“合肥市属新站老年护理院、骨科和口腔专科医院项目智能化技术规范书最终版”中18.4 关键技术指标与性能要求40kVA UPS“电池节数在32-50之间可任意调整,要求可在线调整电池电压、充电电流;”。不同厂商电池可调范围不同,但均可满足UPS后备时间要求,请招标方明确能否接受UPS电池节数32-44节可调?

答:该问题在本项目已不存在,以招标文件技术规范书为准。

 

116.“合肥市属新站老年护理院、骨科和口腔专科医院项目智能化技术规范书最终版”中18.4 关键技术指标与性能要求80kVA UPS“5. 系统显示采用8寸及以上LCD大屏幕触摸屏,便于本地管理,可存储10000笔事件记录;”。不同厂商显示屏尺寸略有差异,请招标方明确能否接受UPS配置7英寸LCD大屏幕触摸屏?另外,请招标方明确是否接受LCD屏幕可储存4000条事件记录?

答:经核查该要求符合本项目实际需求,不存在唯一性,按招标文件执行。

 

117.“合肥市属新站老年护理院、骨科和口腔专科医院项目智能化技术规范书最终版”中18.4 关键技术指标与性能要求80kVA UPS “6、电池组节数可进行30~46节设置,若个别电池故障需要维护、更换时,可灵活调节电池节数的需要。”。不同厂商电池可调范围不同,但均可满足UPS后备时间要求,请招标方明确是否不对UPS电池节数做强制要求?

答:该问题在本项目已不存在,以招标文件技术规范书为准。

 

118.“合肥市属新站老年护理院、骨科和口腔专科医院项目智能化技术规范书最终版”中18.4 关键技术指标与性能要求30k行间空调满足“2.电极式加湿器最大蒸汽产量不低于4kg/h;”。不同厂商配置加湿器规格型号不同,请招标方明确是否接受湿膜加湿器?是否接受加湿量3kg/h?

答:经核查该要求符合本项目实际需求,不存在唯一性,按招标文件执行。

 

119.“合肥市属新站老年护理院、骨科和口腔专科医院项目智能化技术规范书最终版”中18.4 关键技术指标与性能要求30k行间空调满足“3.内机风量≥8200CMH,外机风量≥12000CMH;”请招标方内机风量8000 CMH能否接受?

答:经核查该要求符合本项目实际需求,不存在唯一性,按招标文件执行。

 

120.“合肥市属新站老年护理院、骨科和口腔专科医院项目智能化技术规范书最终版”中18.4 关键技术指标与性能要求30k行间空调满足“4.压缩机:采用直流变频控制涡旋式压缩机,按需输出冷量,大幅降低能耗,同时压缩机应标配曲轴箱电加热带,提高压缩机可靠性;”。请招标方明确是否接受行间空调配置直流变频转子压缩机?

答:经核查该要求符合本项目实际需求,不存在唯一性,按招标文件执行。

 

121.“合肥市属新站老年护理院、骨科和口腔专科医院项目智能化技术规范书最终版”中18.4 关键技术指标与性能要求12.5k基站空调满足“2.制冷量≧13kw,显冷量≧13kw;压缩机采用涡旋压缩机或变频压缩机;”。请招标方明确是否接受制冷量≥12.5kW?

答:经核查该要求符合本项目实际需求,不存在唯一性,按招标文件执行。

 

122.“合肥市属新站老年护理院、骨科和口腔专科医院项目智能化技术规范书最终版”中18.4 关键技术指标与性能要求12.5k基站空调满足“3.室内风机采用离心式风机,风量≧4000m3/h;”。请招标方明确是否接受基站空调风量≥3200m3/h?

答:经核查该要求符合本项目实际需求,不存在唯一性,按招标文件执行。

 

123.“合肥市属新站老年护理院、骨科和口腔专科医院项目智能化技术规范书最终版”中18.4 关键技术指标与性能要求12.5k基站空调满足“6.电加热≧6KW;”。请招标方明确是否接受电加热4kW?

答:经核查该要求符合本项目实际需求,不存在唯一性,按招标文件执行。

 

124.“合肥市属新站老年护理院、骨科和口腔专科医院项目智能化技术规范书最终版”中18.4 关键技术指标与性能要求全自动通道门满足“两扇活动门采用12mm钢化玻璃,含上导轨及导轨盖板,适用于1200宽度的冷通道,每个通道配两套门,含门禁人脸系统及效果灯。”。不同微模块厂商通道门配置不同,我司采用有框玻璃门,钢化玻璃厚度5mm,玻璃占门板70%以上面积。请招标方明确能否接受我司通道门方案?

答:经核查该要求符合本项目实际需求,不存在唯一性,按招标文件执行。

 

125.“合肥市属新站老年护理院、骨科和口腔专科医院项目智能化技术规范书最终版”中18.4 关键技术指标与性能要求微模块配置“触摸屏(43寸)”。不同微模块厂商配置不同,我司采用21英寸触摸屏,请招标方明确是否接受?

答:经核查该要求符合本项目实际需求,不存在唯一性,按招标文件执行。

 

126.“合肥市属新站老年护理院、骨科和口腔专科医院项目智能化技术规范书最终版”中18.4 关键技术指标与性能要求30kVA UPS“电池节数在32-50之间可任意调整,要求可在线调整电池电压、充电电流;”。不同厂商电池可调范围不同,但均可满足UPS后备时间要求,请招标方明确能否接受UPS电池节数32-44节可调?

答:该问题在本项目已不存在,以招标文件技术规范书为准。

 

127.“合肥市属新站老年护理院、骨科和口腔专科医院项目智能化技术规范书最终版”中18.4关键技术指标与性能要求中,信息中心机房中UPS不间断电源系统80KVA、UPS主机要求,输出功率60KVA,可扩充能力不低于80KVA。

质疑: 此参数是根据台达UPS进行的专项定制参数,有违招标法规,存在排除潜在竞争对手的原则。并且此处理解存在歧义,可扩容能力不低于80KVA,表示的是可扩充到80KVA还是在配置60KVA的基础上,还可以扩容80KVA容量。

建议:此处只对UPS的功率大小做出基础要求,不设置其他要求去排斥其他品牌的参与。

答:该问题在本项目已不存在,以招标文件技术规范书为准。

 

128.“合肥市属新站老年护理院、骨科和口腔专科医院项目智能化技术规范书最终版”中18.4关键技术指标与性能要求中,信息中心机房中空气调节系统,要求制冷量≥30kw,极式加湿器4kg/h,内机风量≥8200CMH。

质疑:经咨询,30KW制冷量,除台达是和图纸一致600mm宽外,品牌范围其他品牌都是300mm宽。另外其加湿量、内机风量均只有台达符合要求。

建议:如选择其他品牌精密空调,是否可以根据其空调宽度,对于微模块进行深化设计。关于加湿量、风量的要求,做出适当调整,让其他品牌也可以参与。

答:经核查该要求符合本项目实际需求,不存在唯一性,按招标文件执行。

 

129.“合肥市属新站老年护理院、骨科和口腔专科医院项目智能化技术规范书最终版”中18.4关键技术指标与性能要求中,机柜与通道封闭系统中关于有源电力滤波器,要求与UPS主机同一品牌,不接受代工。

质疑:1)本项目在标前公示阶段“3、投标设备的兼容性要求”与机房清单中均要求有源电力滤波器与UPS主机同一品牌,但最终发标的文件仅删除“3、投标设备的兼容性要求”内的兼容性要求,而机房清单中同一品牌的要求还保留非常不合理。

2)常规UPS本身就自带滤波功能。

3)满足有源滤波器与UPS主机同一品牌,对于产品的功能没有实质的作用。能满足此要求的仅有台达和施耐德,存在排斥潜在竞争对手的嫌疑。

建议:删除机房清单中有源滤波器与UPS主机同一品牌要求。

答:有源滤波器宜与UPS主机同一品牌。

 

 

130.“合肥市属新站老年护理院、骨科和口腔专科医院项目智能化技术规范书最终版”中19.2.3关键技术指标与性能要求中,BIM基础引擎参数存在唯一性要求:

详见附件pdf

招标文件唯一指定用Unity5.4版本及以上进行开发,而市场主流的厂家腾讯、阿里等采用UE4游戏引擎开发。建议修改如下:

详见附件pdf

答:经核查该要求符合本项目实际需求,不存在唯一性,按招标文件执行。

 

131.“合肥市属新站老年护理院、骨科和口腔专科医院项目智能化技术规范书最终版”中19.2.3关键技术指标与性能要求中,空间管理参数存在唯一性要求:

详见附件pdf

空间浏览:“支持AR可视化空间巡视,包含管网、设备运行状态、实时设备数据”。首先,技术成本较高、实用性不强,医院建筑行业几乎很少采用AR做空间管网、设备的巡视。其次,AR用于管网、设备状态查看,一般用于化工、能源等领域,技术需求不符合实际运营情况。最后,整个项目清单也缺少AR的硬件支撑,监控中心的大屏完全可以直观查看空间巡视、管网、设备状态,没必要配置AR眼镜。此处,参数存在厂家产品特性的倾向性。

建议修改为:“支持三维实现空间巡视,包含管网、设备运行状态、实时设备数据”

详见附件pdf

答:经核查该要求符合本项目实际需求,不存在唯一性,按招标文件执行。

 

132.“合肥市属新站老年护理院、骨科和口腔专科医院项目智能化技术规范书最终版”中19.2.3关键技术指标与性能要求中,视频监控管理模块提到,4.门急诊大厅区域支持视频实景融合BIM模型,存在参数不明确的内容。

详见附件pdf

建议修改为:

详见附件pdf

答:招标文件已做出符合需求的描述,按招标文件执行。

 

133.“合肥市属新站老年护理院、骨科和口腔专科医院项目智能化技术规范书最终版”中9.4关键技术指标与性能要求中,口腔医院5F报告厅数字音频处理器参数、骨科医院320人报告厅数字音频处理器参数:“1、16x16处理器;2、8路本地平衡输入,支持幻相电源,可切换MIC/LINE输入,带独立话放调节,8路本地平衡输出;可扩展8x8Dante音频通道;一个内部混音通道;3、24bit AD/DA转换,96KHz采样频率;4、RS232&RS485控制端口、以太网远程控制RJ45端口;5、DSP音频处理芯片,可实现多点对多点的数字交换,数字路由;6、输入通道处理部分包含低切,独立反馈抑制,参量均衡,噪声门,增益,静音,相位,连动调节,音量编组调节等处理功能;7、输出通道处理部分包含分频,参量均衡,增益,静音,压缩/限幅器,相位,延时,连动调节,音量编组调节等处理单元;8、具有自动混音处理功能。”参数有强指向性,易引起质疑,建议调整。

综上所述:为了保证招标人利益,使项目顺利进行。建议删除此条要求。

答:经核查该要求符合本项目实际需求,不存在唯一性,按招标文件执行。

设备参数中的说明描述,最大限度地避免采用可能引起“歧义”和可能关联指向性产品的文字,为鼓励不同品牌的充分竞争,如某货物的某技术参数或要求认为属于个别品牌专有,则该技术参数及要求不具有限制性,投标人可对该参数或要求的响应情况进行说明,且该说明须在投标或验收时经专家审核认可。

 

134.“合肥市属新站老年护理院、骨科和口腔专科医院项目智能化技术规范书最终版”中9.4关键技术指标与性能要求中,骨科医院320人报告厅全频音箱参数、口腔医院5F报告厅全频音箱参数:“1、低频单元:4只不小于5寸,高频单元:3只不小于1寸;2、频率响应(-10dB):不劣于59Hz-22kHz;3、覆盖角度:垂直20°±5°,水平110±10°;4、最大声压级:单只不小于132dB;6、额定功率: 不小于350 W;节目功率:不小于700W;峰值功率:不小于1400W;”参数有强指向性,易引起质疑,建议调整。

综上所述:为了保证招标人利益,使项目顺利进行。建议删除此条要求。

答:经核查该要求符合本项目实际需求,不存在唯一性,按招标文件执行。

设备参数中的说明描述,最大限度地避免采用可能引起“歧义”和可能关联指向性产品的文字,为鼓励不同品牌的充分竞争,如某货物的某技术参数或要求认为属于个别品牌专有,则该技术参数及要求不具有限制性,投标人可对该参数或要求的响应情况进行说明,且该说明须在投标或验收时经专家审核认可。

 

135.“合肥市属新站老年护理院、骨科和口腔专科医院项目智能化技术规范书最终版”中9.4关键技术指标与性能要求中,骨科医院320人报告厅低频音箱参数、口腔医院5F报告厅低频音箱参数:“1、低频单元:1只不小于12寸;2、频率响应(-10dB):不劣于36Hz-147Hz;3、最大声压级:单只不小于131dB;4、覆盖角度全向形;5、额定功率:不小于400W;节目功率:不小于800W;峰值功率:不小于1600W;”参数有强指向性,易引起质疑,建议调整。

综上所述:为了保证招标人利益,使项目顺利进行。建议删除此条要求。

答:经核查该要求符合本项目实际需求,不存在唯一性,按招标文件执行。

设备参数中的说明描述,最大限度地避免采用可能引起“歧义”和可能关联指向性产品的文字,为鼓励不同品牌的充分竞争,如某货物的某技术参数或要求认为属于个别品牌专有,则该技术参数及要求不具有限制性,投标人可对该参数或要求的响应情况进行说明,且该说明须在投标或验收时经专家审核认可。

 

136.“合肥市属新站老年护理院、骨科和口腔专科医院项目智能化技术规范书最终版”中9.4关键技术指标与性能要求中,骨科医院320人报告厅返听音箱参数、口腔医院5F报告厅返听音箱参数:“1、低频单元:1只不小于10寸;2、高频单元:1只不小于1寸;3、频率响应:不劣于53Hz-20kHz;4、覆盖角度(-10dB):水平85°±5°,垂直55°±5°5、号筒可旋转;6、最大声压级:不劣于124dB;”参数有强指向性,易引起质疑,建议调整。

事实依据:

推荐品牌中,只有K&F可以满足,实属控标项,网址链接:详见pdf;

综上所述:为了保证招标人利益,使项目顺利进行。建议删除此条要求。

答:经核查该要求符合本项目实际需求,不存在唯一性,按招标文件执行。

设备参数中的说明描述,最大限度地避免采用可能引起“歧义”和可能关联指向性产品的文字,为鼓励不同品牌的充分竞争,如某货物的某技术参数或要求认为属于个别品牌专有,则该技术参数及要求不具有限制性,投标人可对该参数或要求的响应情况进行说明,且该说明须在投标或验收时经专家审核认可。

 

137.“合肥市属新站老年护理院、骨科和口腔专科医院项目智能化技术规范书最终版”中9.4关键技术指标与性能要求中,老年护理院5F会议室音箱参数、骨科医院2F会议室音箱参数、骨科医院320人报告厅辅助音箱参数、口腔医院3F会议室音箱参数:“1、中低频单元:4只不小于5寸,2、高频单元:1只不小于1寸,3、频率响应(-10dB):不劣于95 Hz - 20 kHz;4、覆盖角度:覆盖角度:低频,不小于00° x 20° 高频不小于70° x 70° (H x V)垂直角度不劣于±45°之间5、最大声压级:不小于122dB;”参数有强指向性,易引起质疑,建议调整。

综上所述:为了保证招标人利益,使项目顺利进行。建议删除此条要求。

答:经核查该要求符合本项目实际需求,不存在唯一性,按招标文件执行。

设备参数中的说明描述,最大限度地避免采用可能引起“歧义”和可能关联指向性产品的文字,为鼓励不同品牌的充分竞争,如某货物的某技术参数或要求认为属于个别品牌专有,则该技术参数及要求不具有限制性,投标人可对该参数或要求的响应情况进行说明,且该说明须在投标或验收时经专家审核认可。

 

138.“合肥市属新站老年护理院、骨科和口腔专科医院项目智能化技术规范书最终版”中9.4关键技术指标与性能要求中,老年护理院5F会议室功率放大器参数、骨科医院2F会议室功率放大器参数、口腔医院3F会议室功率放大器参数、骨科医院320人报告厅功率放大器参数、口腔医院5F报告厅功率放大器参数:“1、处理器/网络 通过RJ45的IPX控制器 2、通道数 2 3、扬声器处理 40个多斜率参数均衡器,可调高通和低通滤波器输入和输出延迟(延迟最多2秒)具有多种过滤器类型的分频扬声器预设 ;4、AES输入 1 x AES/EBU(2个通道) 5、模拟输入 2 x XLR平衡 6、所有通道上的最大输出功率 5≥00 W(2Ω),≥600 W(4Ω),≥300 W(8Ω)”参数有强指向性,易引起质疑,建议调整。

综上所述:为了保证招标人利益,使项目顺利进行。建议删除此条要求。

答:经核查该要求符合本项目实际需求,不存在唯一性,按招标文件执行。

设备参数中的说明描述,最大限度地避免采用可能引起“歧义”和可能关联指向性产品的文字,为鼓励不同品牌的充分竞争,如某货物的某技术参数或要求认为属于个别品牌专有,则该技术参数及要求不具有限制性,投标人可对该参数或要求的响应情况进行说明,且该说明须在投标或验收时经专家审核认可。

 

139.“合肥市属新站老年护理院、骨科和口腔专科医院项目智能化技术规范书最终版”中9.4关键技术指标与性能要求中,骨科医院320人报告厅功率放大器参数、口腔医院5F报告厅功率放大器参数:“1.1、≥4通道智能功放系统,输入通道:≥4路模拟、≥2路AES/EBU,DANTE;输出通道:≥4;1.2、最大总输出功率:≥12000W。1.3、最大电压每通道:194V峰值。 1.4、每通道最大电流:67峰值。 1.5、输出功率: 16欧姆:(每通道)≥950W。8欧姆:(每通道)≥1900W。 4欧姆:(每通道)≥3000W。 2.67欧姆:(每通道)≥3000W。 2欧姆:(每通道)≥3000W。 1.6、THD+N 20Hz-20kHz for 1W:<0.05%。内部采样率:96k,32bit浮点运算,;总谐波失真:0.00003% ,20Hz-20kHz不计权,内置RMS和PEAK限幅器,增益可调。”参数有强指向性,易引起质疑,建议调整。

事实依据:

推荐品牌中,只有K&F可以满足,实属控标项,网址链接:详见pdf;

综上所述:为了保证招标人利益,使项目顺利进行。建议删除此条要求。

答:经核查该要求符合本项目实际需求,不存在唯一性,按招标文件执行。

设备参数中的说明描述,最大限度地避免采用可能引起“歧义”和可能关联指向性产品的文字,为鼓励不同品牌的充分竞争,如某货物的某技术参数或要求认为属于个别品牌专有,则该技术参数及要求不具有限制性,投标人可对该参数或要求的响应情况进行说明,且该说明须在投标或验收时经专家审核认可。

 

140.1、“合肥市属新站老年护理院、骨科和口腔专科医院项目智能化技术规范书最终版”中9.4关键技术指标与性能要求中,老年护理院5F会议室全数字化会议系统主机参数、骨科医院2F会议室全数字化会议系统主机参数、骨科医院320人报告厅全数字化会议系统主机参数、口腔医院3F会议室全数字化会议系统主机参数、5F报告厅全数字化会议系统主机参数:“1.1、≥4通道智能功放系统,输入通道:≥4路模拟、≥2路AES/EBU,DANTE;输出通道:≥4;1.2、最大总输出功率:≥12000W。1.3、最大电压每通道:194V峰值。 1.4、每通道最大电流:67峰值。 1.5、输出功率: 16欧姆:(每通道)≥950W。8欧姆:(每通道)≥1900W。 4欧姆:(每通道)≥3000W。 2.67欧姆:(每通道)≥3000W。 2欧姆:(每通道)≥3000W。 1.6、THD+N 20Hz-20kHz for 1W:<0.05%。内部采样率:96k,32bit浮点运算,;总谐波失真:0.00003% ,20Hz-20kHz不计权,内置RMS和PEAK限幅器,增益可调。”参数有强指向性,易引起质疑,建议调整。

事实依据:

推荐品牌中,只有GONSIN(公信)可以满足,实属控标项,网址链接:详见pdf;

综上所述:为了保证招标人利益,使项目顺利进行。建议删除此条要求。

答:经核查该要求符合本项目实际需求,不存在唯一性,按招标文件执行。

设备参数中的说明描述,最大限度地避免采用可能引起“歧义”和可能关联指向性产品的文字,为鼓励不同品牌的充分竞争,如某货物的某技术参数或要求认为属于个别品牌专有,则该技术参数及要求不具有限制性,投标人可对该参数或要求的响应情况进行说明,且该说明须在投标或验收时经专家审核认可。

 

141.“合肥市属新站老年护理院、骨科和口腔专科医院项目智能化技术规范书最终版”中LED全彩屏“1、技术参数:像素间距≤2.5mm;单元尺寸300mm*337.5mm(因模组不同允许有误差);像素结构:表贴三合一;2.拼接尺寸≥6m*3.375m,分辨率≥2400*1350;含控制系统、钢结构、装饰、电源系统等一切材料、设备3、1.大屏边框系统、标准工艺、采用焊接角铁、槽钢及方管的方式组成框架,随即进行有效而统一的装饰处理,按照结构图准确定位其安装要求,依据现场情况固定钢结构制作;”

事实依据:

据我司市场调研,市面上主流厂商的LED产品均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尺寸

修改建议:1、技术参数:像素间距≤2.5mm;单元尺寸320mm*160mm(因模组不同允许有误差);像素结构:表贴三合一;

2. 拼接尺寸≥6.08m*3.36m(因模组不同允许有误差),分辨率≥2432*1344;含控制系统、钢结构、装饰、电源系统等一切材料、设备3、1.大屏边框系统、标准工艺、采用焊接角铁、槽钢及方管的方式组成框架,随即进行有效而统一的装饰处理,按照结构图准确定位其安装要求,依据现场情况固定钢结构制作;

答:该问题在本项目已不存在,以招标文件技术规范书为准。

 

部分:延期部分内容

1、原开标时间投标截止时间及招标文件获取截止时间20248129:30”,现延期到“20248269:30”;

2、开标地点变更为: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要素交易市场A区(徽州大道与南京路交口)28号开标室。

 

注:此补疑视同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招标人名称:合肥市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局

地址:合肥市潜山路550号

联系人:陶工

联系方式:0551-62864031

招标代理: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址: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徽州大道与南京路交口)六楼

联系人:张工

联系方式:0551-66223668、66223831

2024年8月20日

三、附件

      答疑发布日期:2024年0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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