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政府采购合同
编制说明
1、签订合同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2、签订合同时,采购人与中标人应结合招标文件第五章规定填列相应内容。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甲方:厦门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
乙方:电计贸易(上海)有限公司
根据招标编号为[350200]wx[GK]2018006的环境试验系统(交变湿热环境、快速温变、低气压、交变盐雾试验系统)采购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招标结果,乙方为中标人。现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以下事项达成一致并签订本合同:
1、下列合同文件是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1合同条款;
1.2招标文件、乙方的投标文件;
1.3其他文件或材料:□无。□无。
2、合同标的
包号 | 品目号 | 品目名称 | 商品名称 | 数量 | 金额 | 基本需求 (品牌、型号技术指标等) |
交货期 | 售后服务要求 | 采购单位 | 联系人 | 报价单位 | 联系方式 | ||||
1 | 1-1 | 其他政法、检测专用设备 | 交变湿热环境试验系统 | 1 | 2360000 | WM-924-MP4HS-25-ST2/WC | 合同签订后180天内 | 三年保修,完全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 厦门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 | 王飞鸿/13850066771 | 电计贸易(上海)有限公司 | 18850306221 | ||||
1 | 1-2 | 其他政法、检测专用设备 | 快速温变系统 | 1 | 2860000 | WW-505-40-40-S/WC | 合同签订后180天内 | 三年保修,完全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 厦门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 | 王飞鸿/13850066771 | 电计贸易(上海)有限公司 | 18850306221 | ||||
1 | 1-3 | 其他政法、检测专用设备 | 低气压试验系统 | 1 | 2520000 | WWA-411-6-SCT/AC | 合同签订后180天内 | 三年保修,完全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 厦门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 | 王飞鸿/13850066771 | 电计贸易(上海)有限公司 | 18850306221 | ||||
1 | 1-4 | 其他政法、检测专用设备 | 交变盐雾试验系统 | 1 | 660000 | AZWTH15R-CCT | 合同签订后180天内 | 三年保修,完全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 厦门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 | 王飞鸿/13850066771 | 电计贸易(上海)有限公司 | 18850306221 | ||||
合计: | 8400000.00 |
3、合同总金额
3.1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捌佰肆拾万元整(¥8400000.00)。
4、合同标的交付时间、地点和条件
4.1交付时间:合同签订后180天内。;
4.2交付地点: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灌口镇厦门机械工业集中区国家场(厂)内机动车辆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4.3交付条件:以合同为准。。
5、合同标的应符合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具体如下:
供货清单包括产品主机、随机备品备件、专用工具、易损件的名称及数量等符合(采购编号:[350200]wx[GK]2018006 )《招标文件》及乙方的《投标文件》所有材料规定。
6、验收
6.1验收应按照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进行,具体如下:
6.1.1乙方提供设备的制造标准、安装标准及技术规范等有关资料必须符合国家相应的有关标准、规范要求。6.1.2仪器设备经计量校准合格后,甲方根据(采购编号:[350200]wx[GK]2018006)《招标文件》、乙方的《投标文件》、合同、制造厂商的产品验收标准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标准进行验收。乙方对验收不合格的货物负有更换、退货的义务,由此产生的责任及费用由乙方承担。6.1.3乙方应向甲方提供完整的设备技术资料(纸质版及电子版),如:仪器设备出厂检验报告、合格证书、技术说明书(中文版)、操作手册(中文版)、维修保养手册(中文版)及第三方计量检定机构的计量证书等材料。6.1.4甲方有权委托国内有检验资质的单位对设备的精度(软硬件)、性能进行复核。
6.2本项目是否邀请其他投标人参与验收:
不邀请。
7、合同款项的支付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具体如下:
7.1、合同生效,甲方收到乙方合同总金额50%的银行履约保函和合同总金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甲方支付合同总金额的80%款项作为预付款,乙方订货。7.2、全部货物经甲方验收合格后,甲方支付乙方合同总金额的15%款项,并归还乙方银行履约保函。7.3、预留合同总金额的5%款项作为质保金,于质保期满后,若无出现质量问题,甲方以转账方式无息一次性支付乙方。
8、履约保证金
无。
9、合同有效期
长期有效。
10、违约责任
10.1未按期交货的违约责任 10.1.1若乙方未按照合同约定时间或甲方予以宽限的时间内(事先取得甲方同意)交付标的货物,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赔偿金额按延迟交付标的金额的0.1% 日计算,违约金总额不超过标的金额的10% 。10.1.2乙方交付货物的品质、性能、技术标准、质量要求不符合合同约定的,甲方有权向乙方提出更换或退货,且由乙方承担一切更换货物或退货引起的相关费用。10.2违约终止合同 在补救违约而采取的任何其他措施未能实现的情况下,即在甲方发出的违约通知后30天内(或经甲方书面确认的更长时间内)仍未纠正其下述任何一种违约行为,甲方有权向乙方发出书面违约通知,甲方终止本合同:10.2.1如果乙方未能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或双方另行确定的延期交货时间内交付合同约定的货物。10.2.2乙方未能履行合同项下的任何其它义务。10.3甲方未能如期付款,应事先取得乙方同意。
11、知识产权
11.1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应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且非假冒伪劣品;乙方还应保证甲方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知识产权及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方面的指控,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此方面指控均与甲方无关,乙方应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费用和后果;若甲方因此而遭致损失,则乙方应赔偿该损失。
11.2若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不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被有关主管机关认定为假冒伪劣品,则乙方中标资格将被取消;甲方还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具体如下: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追究其责任。
12、解决争议的方法
12.1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12.2若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下列途径之一解决:
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具体如下:向厦门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如下: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3、不可抗力
13.1因不可抗力造成违约的,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并在随后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后的15日内向另一方提供不可抗力发生及持续期间的充分证据。基于以上行为,允许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13.2本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火灾及政府行为、法律规定或其适用的变化或其他任何无法预见、避免或控制的事件。
14、合同条款
根据实际情况填写。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14.1 质量要求 14.1.1产品为全新生产的设备,需满足国家及行业相关标准要求,并符合(采购编号:[350200]wx[GK]2018006 )《招标文件》和乙方《投标文件》的所有要求。 14.1.2 本项目最终验收后,在质量保证期内,乙方应对由于设计、开发、编制、工艺或选型等缺陷而发生的任何不足或故障负责,并承担由此发生的相关费用。 14.1.3在交付使用之前,乙方应对提供的产品质量、规格、性能和数量进行精确和全面的检测,并出具货物制造商的出厂检验报告、合格证书及第三方计量检定机构的计量证书。 14.2安装与调试,售后服务: 14.2.1 安装和调试 14.2.1.1接到甲方通知的一周内安排至少5个技术人员到现场安装,并负责调试至合格。 14.2.1.2应在合同规定的安装调试期内完成该项工作。如因乙方责任而造成延期,所有因延期而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14.2.2技术培训 14.2.2.1安装验收完毕后一个月内,乙方派技术工程师对甲方至少3人进行技术培训,内容包括:基本理论、原理、仪器设备的操作、配套软件的使用、仪器设备的维护、安全要点以及其他相关内容,确保甲方操作人员达到下列要求:确保操作人员能熟练使用仪器设备,并能独立排除一般故障;了解仪器设备的结构及工作原理。 14.2.2.2乙方提供详细的培训课程讲义及培训进度计划表。 14.2.3售后服务 14.2.3.1投标货物(含配件)质量保证期36个月。保修期自双方代表在设备安装调试后的移交证明文件上签字之日起计算。保修期内,乙方提供一切免费维修服务和免费更换损坏的零部件,根据用户的实际需要不定期进行至少2次/年免费的日常仪器保养服务。如果由于设备设计、制造、和维护不当原因而导致不能正常运转超过两周(因使用不当或者特殊情况零部件或资材而发生问题不在此限),将该设备保证期自设备维修正常运转后顺延两年。 14.2.3.2设备运行发生故障时,乙方在接到甲方故障通知后须在1小时内电话响应,4小时上门服务, 48 小时内排除故障解决问题,不能按时修复的,提供相应配置的代用设备或更换新设备,以保证甲方工作生产不中断,其中发生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特殊情况下,由乙方与甲方协商,并经甲方同意后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完成设备的修复或更换。 14.2.3.3质保期过后,乙方负责对所提供设备终身维修及提供技术咨询,备有所提供设备的备件及消耗品,乙方不收取交通费、住宿费、人工费,只收取更换零部件的成本费用,年维护费用(全包,总报价的百分之三)。
15、其他约定
15.1合同文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补充。
15.3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15.4本合同纸质文件一式两份,甲方执壹份,乙方执壹份。合同电子文本通过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自动备案。合同纸质文本需与备案电子文本一致,以备案电子文本为准,具有同等效力。
15.5其他:□无。□无。
甲方: | 厦门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 | 乙方: | 电计贸易(上海)有限公司 |
住所: |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南路170号三楼 | 住所: | 厦门 |
单位负责人: | 单位负责人: | 柳丹峰 | |
委托代理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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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代理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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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法: | 13850066771 |
联系方法: | 18850306221 |
开户银行: | 开户银行: | 招商银行上海分行张杨支行 | |
账号: | 账号: | 755 920 170 310 209 |
签订地点:厦门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