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庐江县水务集团供水工程2024-2025年度PE管材项目招标澄清变更公告
金额
-
项目地址
安徽省
发布时间
2024/09/11
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2024annaz00360
预算金额-
招标公司庐江县水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招标联系人汪主任0551-87388607
招标代理机构合肥庐江公共资源交易有限公司
代理联系人赵工0551-87011312
中标公司-
中标联系人-
公告正文
一、原公告主要信息 原项目名称:庐江县水务集团供水工程2024-2025年度PE管材项目招标
原项目编号:2024ANNAZ00360
原公告日期:2024-09-06
二、公告内容(更正事项、内容及日期等)
庐江县水务集团供水工程2024-2025年度PE管材项目招标补疑1
项目标段编号:2024ANNAZ00360
各投标人:
庐江县水务集团供水工程2024-2025年度PE管材项目 (项目编号:2024ANNAZ00360)招标文件补疑如下:
一、变更公告
1、原招标文件中第三章评标办法“专利证书”中“投标人具有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发的 PE(聚乙烯)管材(或管道)或 PE(聚乙烯)管件产品(或生产技术或生产设备)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的,每个专利得 2 分,满分 4 分。
注:投标文件中须同时提供以下材料作为评审依据:(1)专利扫描件(专利名称中须包含“PE” 或“聚乙烯”字样,否则不予认可);
(2)专利登记簿扫描件,如投标人提供的专利登记簿与专利证书上记载的内容不一致的,以专利登记簿上记载的内容为准(专利登记簿上专利权人应显示为投标人);
(3)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检索及分析网站关于专利的查询截图;
(4)外观设计专利不得分。未提供或提供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不得分。”
现变更为“投标人具有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发的所投产品(或生产设备或生产技术)的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证书的,每个专利得2分,满分4分。
注:投标文件中须提供发明专利证书扫描件和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检索及分析网站查询截图作为评审依据,未提供或提供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不得分,外观设计专利不予认可。”
2、招标文件中第三章评标办法“投标报价”中E1、E2的取值为“E1:0.5,E2:0.3”。
二、答疑公告
问题1、招标文件中第三章评标办法的要求,投标人具有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发的 PE(聚乙烯)管材(或管道)或 PE(聚乙烯)管件产品(或生产技术或生产设备)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的,每个专利得 2 分,满分 4 分。此条要求具有严重的排他性,理由如下:
1、PE 管材生产技术成熟,而且专利证书是一个企业专有的证书,本次招标限定了 PE(聚乙烯)管材类才能得分,具有很明显的排他性;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二条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答复:见变更公告1。
问题2、投标人具有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发的 PE(聚乙烯)管材(或管道)或 PE(聚乙烯)管件产品(或生产技术或生产设备)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的,每个专利得 2 分,满分 4 分。
注:投标文件中须同时提供以下材料作为评审依据:
(1)专利扫描件(专利名称中须包含“PE”或“聚乙烯”字样,否则不予认可);
经咨询专业的专利代理机构及国家知识产权局相关专利检索,管材企业申请专利的时候,因很多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不仅适用于 PE 管材、管件,也适用于其他品类塑料管材、管件,所以申请的时候基本不会只标注 PE 或者聚乙烯字样。尤其是相关生产技术和生产设备的专利,更是如此。请业主及代理公司予以考量此项评分是否合理。建议在本评分条款中删除专利要求中的 PE 或聚乙烯字样。
答复:见变更公告1。
注:此公告视同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招标人:庐江县水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安徽省合肥市庐江县庐城镇军二中路443号
邮编:231500
联系人:汪主任
电话:0551-87388607
招标代理机构:合肥庐江公共资源交易有限公司
地址:合肥市庐江县庐城镇晨光路17号东方水岸写字楼3楼
邮编:231500
联系人:赵工
电话:0551-87011312
2024年9月11日
原项目编号:2024ANNAZ00360
原公告日期:2024-09-06
二、公告内容(更正事项、内容及日期等)
庐江县水务集团供水工程2024-2025年度PE管材项目招标补疑1
项目标段编号:2024ANNAZ00360
各投标人:
庐江县水务集团供水工程2024-2025年度PE管材项目 (项目编号:2024ANNAZ00360)招标文件补疑如下:
一、变更公告
1、原招标文件中第三章评标办法“专利证书”中“投标人具有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发的 PE(聚乙烯)管材(或管道)或 PE(聚乙烯)管件产品(或生产技术或生产设备)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的,每个专利得 2 分,满分 4 分。
注:投标文件中须同时提供以下材料作为评审依据:(1)专利扫描件(专利名称中须包含“PE” 或“聚乙烯”字样,否则不予认可);
(2)专利登记簿扫描件,如投标人提供的专利登记簿与专利证书上记载的内容不一致的,以专利登记簿上记载的内容为准(专利登记簿上专利权人应显示为投标人);
(3)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检索及分析网站关于专利的查询截图;
(4)外观设计专利不得分。未提供或提供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不得分。”
现变更为“投标人具有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发的所投产品(或生产设备或生产技术)的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证书的,每个专利得2分,满分4分。
注:投标文件中须提供发明专利证书扫描件和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检索及分析网站查询截图作为评审依据,未提供或提供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不得分,外观设计专利不予认可。”
2、招标文件中第三章评标办法“投标报价”中E1、E2的取值为“E1:0.5,E2:0.3”。
二、答疑公告
问题1、招标文件中第三章评标办法的要求,投标人具有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发的 PE(聚乙烯)管材(或管道)或 PE(聚乙烯)管件产品(或生产技术或生产设备)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的,每个专利得 2 分,满分 4 分。此条要求具有严重的排他性,理由如下:
1、PE 管材生产技术成熟,而且专利证书是一个企业专有的证书,本次招标限定了 PE(聚乙烯)管材类才能得分,具有很明显的排他性;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二条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答复:见变更公告1。
问题2、投标人具有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发的 PE(聚乙烯)管材(或管道)或 PE(聚乙烯)管件产品(或生产技术或生产设备)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的,每个专利得 2 分,满分 4 分。
注:投标文件中须同时提供以下材料作为评审依据:
(1)专利扫描件(专利名称中须包含“PE”或“聚乙烯”字样,否则不予认可);
经咨询专业的专利代理机构及国家知识产权局相关专利检索,管材企业申请专利的时候,因很多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不仅适用于 PE 管材、管件,也适用于其他品类塑料管材、管件,所以申请的时候基本不会只标注 PE 或者聚乙烯字样。尤其是相关生产技术和生产设备的专利,更是如此。请业主及代理公司予以考量此项评分是否合理。建议在本评分条款中删除专利要求中的 PE 或聚乙烯字样。
答复:见变更公告1。
注:此公告视同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招标人:庐江县水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安徽省合肥市庐江县庐城镇军二中路443号
邮编:231500
联系人:汪主任
电话:0551-87388607
招标代理机构:合肥庐江公共资源交易有限公司
地址:合肥市庐江县庐城镇晨光路17号东方水岸写字楼3楼
邮编:231500
联系人:赵工
电话:0551-87011312
2024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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