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
浙江中永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关于椒江区照明路灯节能改造项目主材采购对质疑函的答复
金额
-
项目地址
浙江省
发布时间
2023/06/07
公告摘要
公告正文
椒江区照明路灯节能改造项目主材采购
(项目编号:ZYZFCG2023048)
对质疑函的答复
各潜在投标供应商:
浙江中永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受椒江区照明路灯节能改造项目主材采购(项目编号:ZYZFCG2023048)采购人台州市椒江区园林绿化养护事务中心委托,对本项目招标文件质疑函的答复如下:
质疑事项1:评分标准中的第2、3、4、5、6、7项内容中的检测报告中灯具图片必须与投标灯具实样的灯具同款式,否则按不得分处理(功率不做要求)。
答复: (1)评分标准中要求“检测报告中灯具图片必须与投标灯具实样的灯具同款式”,是为验证投标供应商提供的样品与检测报告中送检产品一致。样品是供应商投标产品的真实反映且中标后将作为验收的依据,检测报告是投标产品技术参数满足招标文件相关要求的证明材料,二者必须相一致。
(2)招标文件中未限定投标产品的外观款式,供应商可根据自身情况提交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产品作为样品。
综上所述,评分标准中的第2、3、4、5、6、7项内容不存在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潜在供应商的情形。
质疑事项2:评分标准第7项中的投标供应商或者制造商提供《中国节能产品认证试验报告》(本路灯使用)。 注:投标文件提供试验报告扫描件或影印件,原件随样品一同提交,未提供或提供试验报告与评分细则要求不符的不得分。检测报告中灯具图片必须与本次投标LED路灯灯具实样的灯具同款式,否则按不得分处理(功率不做要求)。 10000小时光通量维持率(X) ①(X)≥98%的得5分; ②97%≤(X)<98%的得 3 分; ③96%≤(X)<97%的得 2分; ④94%≤(X)<96%的得 1 分。
答复:本项目为照明路灯节能改造项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二十条 “用能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可以根据自愿原则,按照国家有关节能产品认证的规定,向经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从事节能产品认证的机构提出节能产品认证申请;经认证合格后,取得节能产品认证证书,可以在用能产品或者其包装物上使用节能产品认证标志。”及第五十一条 “公共机构采购用能产品、设备,应当优先采购列入节能产品、设备政府采购名录中的产品、设备。禁止采购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设备。”的规定,针对投标产品《中国节能产品认证试验报告》中的具体检测数据设置加分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且具有相关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中国节能产品认证试验报告》均有效,招标文件中并未指定特定检测机构,不存在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潜在供应商的情形。
采购代理机构:浙江中永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日期:2023年6月7日
附件信息:
浙江中永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关于椒江区照明路灯节能改造项目主材采购的质疑回复0607.pdf
281.2 KB
(项目编号:ZYZFCG2023048)
对质疑函的答复
各潜在投标供应商:
浙江中永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受椒江区照明路灯节能改造项目主材采购(项目编号:ZYZFCG2023048)采购人台州市椒江区园林绿化养护事务中心委托,对本项目招标文件质疑函的答复如下:
质疑事项1:评分标准中的第2、3、4、5、6、7项内容中的检测报告中灯具图片必须与投标灯具实样的灯具同款式,否则按不得分处理(功率不做要求)。
答复: (1)评分标准中要求“检测报告中灯具图片必须与投标灯具实样的灯具同款式”,是为验证投标供应商提供的样品与检测报告中送检产品一致。样品是供应商投标产品的真实反映且中标后将作为验收的依据,检测报告是投标产品技术参数满足招标文件相关要求的证明材料,二者必须相一致。
(2)招标文件中未限定投标产品的外观款式,供应商可根据自身情况提交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产品作为样品。
综上所述,评分标准中的第2、3、4、5、6、7项内容不存在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潜在供应商的情形。
质疑事项2:评分标准第7项中的投标供应商或者制造商提供《中国节能产品认证试验报告》(本路灯使用)。 注:投标文件提供试验报告扫描件或影印件,原件随样品一同提交,未提供或提供试验报告与评分细则要求不符的不得分。检测报告中灯具图片必须与本次投标LED路灯灯具实样的灯具同款式,否则按不得分处理(功率不做要求)。 10000小时光通量维持率(X) ①(X)≥98%的得5分; ②97%≤(X)<98%的得 3 分; ③96%≤(X)<97%的得 2分; ④94%≤(X)<96%的得 1 分。
答复:本项目为照明路灯节能改造项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二十条 “用能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可以根据自愿原则,按照国家有关节能产品认证的规定,向经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从事节能产品认证的机构提出节能产品认证申请;经认证合格后,取得节能产品认证证书,可以在用能产品或者其包装物上使用节能产品认证标志。”及第五十一条 “公共机构采购用能产品、设备,应当优先采购列入节能产品、设备政府采购名录中的产品、设备。禁止采购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设备。”的规定,针对投标产品《中国节能产品认证试验报告》中的具体检测数据设置加分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且具有相关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中国节能产品认证试验报告》均有效,招标文件中并未指定特定检测机构,不存在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潜在供应商的情形。
采购代理机构:浙江中永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日期:2023年6月7日
附件信息:
浙江中永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关于椒江区照明路灯节能改造项目主材采购的质疑回复0607.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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