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
茅台酒处置(一)154瓶(国务院国资委监测编号:GR2024GZ1000545)
金额
1.00元
项目地址
贵州省
发布时间
2024/09/20
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2024091902201
预算金额1.00元
招标公司-
招标联系人-
招标代理机构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
代理联系人吴经理0851-86793166
标书截止时间-
投标截止时间-
公告正文
项目名称 | 茅台酒处置(一)154瓶 | ||
项目编号 | 2024091902201 | 转让底价 |
0.000100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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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起始日期 |
2024-0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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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截止日期 | 2024-09-26 |
公告周期 | 5个工作日 | 公布媒体名称 | 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官网,贵州省公共资源交易云网站 |
标的所在地 | 贵州省贵阳市 | 标的类别 | 其他 |
资产描述 | 标的按现状转让,意向受让方现场踏勘自行判定。 | ||
是否网上报名 | 是 |
一、转让方简况 | |||
转让方基本情况 | 转让方名称: | ||
注册地(地址): | |||
法定代表人: | |||
注册资本: |
万元
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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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类型: | 政府部门、机构 | ||
经营规模: | 小型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 |||
是否联合转让: | 否 | ||
内部决策情况: | 其他类型 |
资产转让行为决策及批准情况 | 国资监管机构 | 地市级财政部门或金融办监管 | |
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名称 | |||
批准单位名称 | |||
决议类型 | 其他 |
二、标的简况 | ||||
资产评估情况 | 评估机构: | |||
核准(备案)机构: | ||||
核准(备案)日期: | ||||
评估基准日: | ||||
账面净值(万元) | 账面原值(万元) | |||
标的评估值: | 万元 | |||
标的单价评估值: | 万元 |
重要信息披露: | 1、本次转让的茅台酒及贵重物品处置为整体转让,须征集到两家意向受让方,以网络竞价的方式组织交易,意向受让方线上报名所提交意向出价的最高价作为网络竞价的起始价(意向受让方须根据所处置物品的价值进行合理出价),网络竞价设有保留价,竞价后的最高报价未达到保留价,则不成交。 2、信息披露期满后,若未征集到两家意向受让方,则项目流标,延期挂牌直至征集到两家意向受让方。 3、本次转让的标的未出具相关鉴定文件,标的以交割时实物现状为准,转让方对标的所作出的说明及相关资料均是对标的所作的参考性说明,不作为转让方对标的外观、品质、质量、真伪、数量或损坏程度的任何担保,也不作为标的现状的法律依据和标的移交的凭据,由此产生的问题也不影响成交结果及成交价格。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仅就委托方提供资料负披露义务,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4、标的物存在相关票据、凭证等法律文件不全的情形,个别存在酒杯遗失,可能存在其他方面的情况,如因未存放于专业的环境中、存放时间过久,可能存在破损、受潮等情况。 5、交易过程中,若意向受让方发生故意提供虚假材料、无故不推进交易、放弃受让或意向受让方之间相互串通等违约行为,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有权按照《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交易保证金交退有关须知》的规定,采取扣除保证金、主张相应的赔偿责任等处理办法。 6、本项目意向受让方须在交纳保证金后进行现场踏勘,并签署《现场踏勘确认书》后方可报名,现场踏勘由我所在本项目公告期间统一安排, 现场踏勘过程中,如因踏勘人造成标的物破损、损坏等影响处置的情况,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有权从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中扣除相应金额作为赔偿,如所交纳的保证金不足以赔偿所造成损失,则我所和转让方有权向责任方追诉相应赔偿。 7、标的存放于转让方库房内,最终受让方受让成功后自行提取标的物,标的物转移过程中所涉及的一切费用及安全责任由最终受让方自行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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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 |||||||
交易条件 | 价款支付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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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本项目公告期间,意向受让方可以自行对转让标的进行全面了解。转让方会对意向受让方了解调查给予必要的配合与支持。意向受让方需详细阅读有关备查资料。须自行对标的资产进行全面审慎的了解,一经递交受让申请,即表明已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状况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转让标的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愿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意向受让方被确认为受让方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及资产质量、数量方面的瑕疵等为由拒绝签收资产、退还标的或拒付价款。 2、受让方按要求支付转让款项后,双方即进行资产移交,资产一经移交,即由受让方自行承担保管责任,同时应保证在资产移交之日起1日内将购买资产全部撤出转让方场地; 3、转让资产的搬移由受让方负责,搬移期间所引发的安全等责任均由受让方承担; 4、为保护交易各方合法利益,转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意向受让方一旦受让申请且交纳保证金就对如下内容作出承诺:如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将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转让方和产权交易机构扣除受让方或竞买人的保证金,作为对相关方的补偿,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诉。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各意向方交纳的保证金转为竞价保证金,项目采取网络竞价方式确定最终受让方:a、意向受让方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b、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时限与转让方签署签收文件及未按约定时限支付除保证金外剩余交易价款的;c、意向受让方未履行书面承诺事项的;d、竞买人未参与后续竞价程序的;e、在竞价中各竞买人均不应价的。违反交易保证金的有关规定或其他违规违约情形的。 5、在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后3个工作日内至转让方处签订签收文件,确定受让方后,若因交易一方或双方不按规定签订签收文件的,产权交易所有权向拒签方或违约方收取相应的交易服务费用。 6、受让方按产权交易机构收费标准向产权交易机构交纳服务费。 7、受让方签署签收文件、保证金扣除交易服务费后,转为交易价款的等额部分;剩余交易价款在1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打入产权交易机构指定账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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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金返还: | 意向受让方未能成为最终受让方的,所交纳保证金自书面审核确认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无息原路返还。 | ||||||
本次转让是否涉及抵押、担保、查封、租赁、诉讼: | 否 | ||||||
是否允许联合受让: | 否 | ||||||
受让资格条件: | 无 | ||||||
交易条件: | 无 | ||||||
保证金设定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
保证金交纳账号: | 2182010001201100013925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贵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交纳金额: | 8.0000万元 | ||||||
交纳时间: | 递交意向受让申请后交纳,不得晚于公告截止日17:00前(以银行到账时间为准) | ||||||
交纳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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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金交纳事项: | 意向受让方按标的转让公告的约定金额交纳保证金至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即为意向受让方对转让方作出接受交易条件并以不低于转让底价受让交易标的承诺的确认。意向受让方经竞价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的,其竞价保证金自动转为交易价款的组成部分 | ||||||
四、信息公告期及交易方式 | |||||||
信息公告期满后若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A.不变更信息公告条件,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公告,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
挂牌期满后若只征集到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 | 自主报价 | ||||||
信息公告期满后若征集到两个或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 | 网络竞价 | ||||||
五、转让方承诺 | |||||||
本转让方现对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进行委托,拟将我方持有的转让标的公开转让,按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就本公告内容在其网站及相关媒体上公开发布的产权转让信息并组织实施。本转让方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做如下承诺: 1、本次产权转让的相关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转让的产权权属清晰,我方对该产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不存在任何限制条件; 2、我方转让产权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信息披露表》及附件资料内容完整、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转让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产权交易市场的相关规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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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意向受让方享有权力及应付义务 | |||||||
意向受让方享有以下权利: (1)有权要求了解本次产权转让标的的详细资料; (2)有权要求转让方提供更详细的资料或就有关问题做出答复; (3)有权要求对标的进行实地考察或详细勘察。 同时意向受让方负有如下义务: (1)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和本所交易规则的有关规定; (2)对所了解到的本次资产转让标的涉及的商业机密保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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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附注: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交易保证金交退有关须知 | |||||||
1.出现下列情形意向受让方可申请退还保证金: (1)转让方对意向受让方实质性审查后未达到求购方条件或参加竞价未能成功; (2)国资监管部门认为其他应退还保证金的行为。 除以上情形外,意向受让方按规定缴纳保证金后,不得随意要求退还保证金。 2.当出现下列情形时,交易所可以以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为限,在扣除交易服务费后,对保证金做出不予退还的决定: (1)意向受让方提供虚假、失实材料造成转让方或交易所损失的; (2)提出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按未照项目信息披露内容参与后续交易的; (3)进入网络竞价程序后,无竞买人进行报价,导致本次网络竞价无效的; (4)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时限与转让方签订交易合同或未按合同约定足额支付交易价款的; (5)意向方之间相互串通、影响公平竞争的; (6)其他无故不配合交易或无故放弃受让行为的; (7)信息披露内容约定不予退还保证金的其他情形; (8)意向受让方通过获取转让方或标的企业的商业秘密,侵害转让方合法权益的; (9)意向受让方违反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给转让方造成损失的。 保证金金额不足以弥补转让方、交易所损失的,利益受损方可以向有过错的意向受让方进行追偿。 3.本所作出不予退还保证金决定,该保证金由本所暂行保管,交易双方对退还保证金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置,未约定的或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或向仲裁委申请仲裁。 4.任何一方向法院提起诉讼或是向仲裁委申请仲裁后,须将有关部门的受理意见以书面报至本所,本所将继续保管该保证金,待产权持有人凭相关司法机构作出的生效裁决,并通过司法执行程序向本所申请协助执行裁决要求支付补偿金时,我所将按照有效判决或裁定执行。 在交易过程中,如出现以上情况,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将遵照本须知进行办理。上述条款将在意向受让方进行求购登记时予以书面告知。本所不对退还保证金的结果做出任何保证和承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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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附注二: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交易网络竞价有关须知 | |||||||
其他附件: | 茅台酒明细表.xlsx |
九、交易所联系信息 | |||
交易机构联系人: | 吴经理、耿经理 | 交易机构联系电话: | 0851-86793166 |
交易机构联系地址: | 贵阳市观山湖区毕节路58号联合广场A座 | 交易机构网址: | http://www.prechina.ne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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