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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通知
金额
-
项目地址
-
发布时间
2023/08/01
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
预算金额-
招标公司-
招标联系人-
标书截止时间-
投标截止时间-
公告正文
东方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
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通知
市属各预算单位、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6号,以下简称《办法》)、《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2022〕19号)和《海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通知》的要求,推动政府采购更好地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进一步优化政府采购领域营商环境的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快落实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政府采购政策
采购人对本单位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政策落实负有主体责任。应严格按照国家及我省的要求提高面向中小企业政府采购工程项目预留份额,加大货物及服务项目评审优惠力度。
(一)工程项目。1、采购限额标准200万以上、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除《办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即因确需使用不可替代的专利、专有技术,基础设施限制,或者提供特定公共服务等原因,只能从中小企业之外的供应商处采购的)情形外,应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2、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面向中小企业预留份额40%以上。
(二)货物和服务项目。超过200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项目,应面向中小企业预留份额30%以上,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
(三)预留份额形式。面向中小企业预留份额的形式包括整体面向、设置采购子包面向、中小企业加入联合体形式参加、要求合同分包等四种形式。
(四)采购项目应当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结合项目需求情况,在采购文件中明确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如果一个采购项目涉及多个采购标的,应当在采购文件中逐一明确所有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
(五)采购文件要求供商按照采购标的对应行业出具中小企业声明函,而非按照供应商的经管范围出具中小企业声明函。
(六)采购文件应当根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预留的形式明确供应商的条件。项目整体面向中小企业的,采购文件应当将供应商为采购标的对应行业的中小企业设为资格条件。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或合同分包的,采购文件应明确联合协议或分包意向协议中中小企业合同金额应当达到的比例,并将其作为资格条件。
(七)对于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项目,要在采购需求审查中予以明确的评审优惠政策,其中货物服务采购项目给予中小企业的价格扣除优惠为10%-20%。采用大中型企业与中小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大企业向中小企业分包合同,评审优惠幅度为4%-6%。政府采购工程项目给予小微企业的价格扣除优惠为3%-5%,采用大中型企业与中小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大企业向中小企业分包合同的,评审优惠幅度为4%-6%。
二、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提高预付款比例
(一)加快支付合同款项。各预算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开展政府采购,按时足额支付中小企业款项。对于满足合同约定支付条件的采购项目,鼓励预算单位自收到发票后3-5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支付到合同约定的供应商账户。预算单位不得以机构变动、人员更替、政策调整等理由延迟付款,不得将采购文件和合同中未规定的义务作为向供应商付款的条件。预算单位、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及时签订采购合同并公示,方便供应商依据采购合同申请融资。
(二)提高预付款比例。预算单位结合项目特点和供应商资信情况,在签订合同后即预付一定比例的合同款项给中标(成交)供应商,预付款比例原则上不低于合同金额的35%;对于资信状况良好,履约能力较强的中标(成交)供应商,可适当提高预付款比例,但最高不得超过合同金额的70%。建设工程项目预付款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三、降低中小企业运营成本,丰富政府采购保证金缴纳方式
政府采购项目鼓励不收取保证金。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应当提供免费电子采购文件,不得设置投标报名审查环节;鼓励不收取投标(响应)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确需收取的,收取的投标(响应)保证金不得超过采购项目预算金额的0.5%,收取的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合同金额的5%。应当允许供应商自主选择以支票、汇票、本票、保函等非现金形式缴纳或提交保证金。不得收取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保证金。
四、进一步加强规范履约验收工作
完善验收方法步骤,明确验收主体责任。一是组织验收应当根据项目特点制定验收方案,明确履约验收的时间、方式、程序等内容;二是对于采购人和使用人分离的采购项目,邀请实际使用人参与项目验收,确保采购的产品或服务符合使用人的需求,提高采购项目的成功率和价值;三是对公共服务项目进行验收时,要邀请服务对象共同参与,对每一项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的履约情况都进行确认;四是验收结束后,出具验收文书,列明验收情况及项目总体评价,验收结果与采购合同约定的资金支付及履约保证金返还条件"挂钩",履约验收各项资料要存档备查。
验收合格的项目,采购人应当根据采购合同的约定及时向供应商支付采购资金、退还履约保证金。验收不合格的项目,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五、有关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政府采购工作落实主体责任。
各预算单位、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要充分认识维护政府采购公平竞争市场秩序、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的重要意义,把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作为依法行政的一项重要内容,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有关制度和规定,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内部管理,明确“谁采购谁负责”,落实采购人主体责任。
(二)规范编制采购文件
1、采购需求应当符合法律法规以及政府采购政策规定的技术、服务、安全等要求。采购人应当对采购标的的市场技术或服务水平、供应、价格等情况进行市场调查,根据调查的情况、资产配置标准等科学、合理地确定采购需求,按照节约高效的原则进行价格测算。
2、采购文件严禁设置歧视性、倾向性、排他性条款。落实“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不得以企业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和财务指标作为供应商的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不得在企业股权结构、经营年限等方面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3、采购文件应体现政策功能。除了本通知第一条列明的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采购政策外,政府采购还应落实以下政策:
(1)政府采购原则上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人如果确需采购进口产品的,需要报市财政部门审批。
(2)实施采购节能产品、环保标志产品时,应当依据国家相关部门公布的品目清单和认证证书实施政府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对属于强制采购的节能产品,节能要求应作为实质性响应指标,不再享受评审优惠。
(3)除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采购的项目以外,对于小型、微型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当在采购文件中明确给予其相应的价格扣除或评审加分。机关事业单位购买服务时,适合智力残疾人从事的项目,可优先向残疾人职业训练机构或智力残疾人集中就业机构购买服务。
(三)规范政府采购项目采购流程。
1、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评审结束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交采购人。采购人应当自收到评审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按顺序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成交供应商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并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中标、成交结果,招标文件、竞争性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竞争性磋商文件随中标、成交结果同时公告。
2、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未中标、成交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中标、成交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
3、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4、采购人应当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政府采购合同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但政府采购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
5、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合同自签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采购人应当将合同副本报市财政局和有关部门备案。
六、强化监督检查
主管预算单位要加强对本部门及所属单位政策执行情况的统筹指导和管理督促,制定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的具体方案。我局将依法加强对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今年下半年,主管预算单位应于每月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书面报告本部门(含下属单位)落实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政策的情况。2024年1月10日前,将2023年度面向中小企业预留份额和采购的具体情况与2023年12月落实情况一并报送,未达到预留份额比例的,应当作出说明(报告内容参考附件3)。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1、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2022〕19号)
2、海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通知
3、预算单位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项目月(年)度执行情况报告
东方市财政局
2023年7月18日
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通知
市属各预算单位、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6号,以下简称《办法》)、《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2022〕19号)和《海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通知》的要求,推动政府采购更好地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进一步优化政府采购领域营商环境的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快落实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政府采购政策
采购人对本单位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政策落实负有主体责任。应严格按照国家及我省的要求提高面向中小企业政府采购工程项目预留份额,加大货物及服务项目评审优惠力度。
(一)工程项目。1、采购限额标准200万以上、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除《办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即因确需使用不可替代的专利、专有技术,基础设施限制,或者提供特定公共服务等原因,只能从中小企业之外的供应商处采购的)情形外,应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2、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面向中小企业预留份额40%以上。
(二)货物和服务项目。超过200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项目,应面向中小企业预留份额30%以上,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
(三)预留份额形式。面向中小企业预留份额的形式包括整体面向、设置采购子包面向、中小企业加入联合体形式参加、要求合同分包等四种形式。
(四)采购项目应当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结合项目需求情况,在采购文件中明确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如果一个采购项目涉及多个采购标的,应当在采购文件中逐一明确所有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
(五)采购文件要求供商按照采购标的对应行业出具中小企业声明函,而非按照供应商的经管范围出具中小企业声明函。
(六)采购文件应当根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预留的形式明确供应商的条件。项目整体面向中小企业的,采购文件应当将供应商为采购标的对应行业的中小企业设为资格条件。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或合同分包的,采购文件应明确联合协议或分包意向协议中中小企业合同金额应当达到的比例,并将其作为资格条件。
(七)对于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项目,要在采购需求审查中予以明确的评审优惠政策,其中货物服务采购项目给予中小企业的价格扣除优惠为10%-20%。采用大中型企业与中小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大企业向中小企业分包合同,评审优惠幅度为4%-6%。政府采购工程项目给予小微企业的价格扣除优惠为3%-5%,采用大中型企业与中小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大企业向中小企业分包合同的,评审优惠幅度为4%-6%。
二、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提高预付款比例
(一)加快支付合同款项。各预算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开展政府采购,按时足额支付中小企业款项。对于满足合同约定支付条件的采购项目,鼓励预算单位自收到发票后3-5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支付到合同约定的供应商账户。预算单位不得以机构变动、人员更替、政策调整等理由延迟付款,不得将采购文件和合同中未规定的义务作为向供应商付款的条件。预算单位、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及时签订采购合同并公示,方便供应商依据采购合同申请融资。
(二)提高预付款比例。预算单位结合项目特点和供应商资信情况,在签订合同后即预付一定比例的合同款项给中标(成交)供应商,预付款比例原则上不低于合同金额的35%;对于资信状况良好,履约能力较强的中标(成交)供应商,可适当提高预付款比例,但最高不得超过合同金额的70%。建设工程项目预付款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三、降低中小企业运营成本,丰富政府采购保证金缴纳方式
政府采购项目鼓励不收取保证金。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应当提供免费电子采购文件,不得设置投标报名审查环节;鼓励不收取投标(响应)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确需收取的,收取的投标(响应)保证金不得超过采购项目预算金额的0.5%,收取的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合同金额的5%。应当允许供应商自主选择以支票、汇票、本票、保函等非现金形式缴纳或提交保证金。不得收取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保证金。
四、进一步加强规范履约验收工作
完善验收方法步骤,明确验收主体责任。一是组织验收应当根据项目特点制定验收方案,明确履约验收的时间、方式、程序等内容;二是对于采购人和使用人分离的采购项目,邀请实际使用人参与项目验收,确保采购的产品或服务符合使用人的需求,提高采购项目的成功率和价值;三是对公共服务项目进行验收时,要邀请服务对象共同参与,对每一项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的履约情况都进行确认;四是验收结束后,出具验收文书,列明验收情况及项目总体评价,验收结果与采购合同约定的资金支付及履约保证金返还条件"挂钩",履约验收各项资料要存档备查。
验收合格的项目,采购人应当根据采购合同的约定及时向供应商支付采购资金、退还履约保证金。验收不合格的项目,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五、有关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政府采购工作落实主体责任。
各预算单位、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要充分认识维护政府采购公平竞争市场秩序、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的重要意义,把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作为依法行政的一项重要内容,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有关制度和规定,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内部管理,明确“谁采购谁负责”,落实采购人主体责任。
(二)规范编制采购文件
1、采购需求应当符合法律法规以及政府采购政策规定的技术、服务、安全等要求。采购人应当对采购标的的市场技术或服务水平、供应、价格等情况进行市场调查,根据调查的情况、资产配置标准等科学、合理地确定采购需求,按照节约高效的原则进行价格测算。
2、采购文件严禁设置歧视性、倾向性、排他性条款。落实“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不得以企业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和财务指标作为供应商的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不得在企业股权结构、经营年限等方面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3、采购文件应体现政策功能。除了本通知第一条列明的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采购政策外,政府采购还应落实以下政策:
(1)政府采购原则上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人如果确需采购进口产品的,需要报市财政部门审批。
(2)实施采购节能产品、环保标志产品时,应当依据国家相关部门公布的品目清单和认证证书实施政府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对属于强制采购的节能产品,节能要求应作为实质性响应指标,不再享受评审优惠。
(3)除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采购的项目以外,对于小型、微型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当在采购文件中明确给予其相应的价格扣除或评审加分。机关事业单位购买服务时,适合智力残疾人从事的项目,可优先向残疾人职业训练机构或智力残疾人集中就业机构购买服务。
(三)规范政府采购项目采购流程。
1、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评审结束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交采购人。采购人应当自收到评审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按顺序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成交供应商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并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中标、成交结果,招标文件、竞争性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竞争性磋商文件随中标、成交结果同时公告。
2、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未中标、成交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中标、成交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
3、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4、采购人应当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政府采购合同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但政府采购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
5、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合同自签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采购人应当将合同副本报市财政局和有关部门备案。
六、强化监督检查
主管预算单位要加强对本部门及所属单位政策执行情况的统筹指导和管理督促,制定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的具体方案。我局将依法加强对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今年下半年,主管预算单位应于每月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书面报告本部门(含下属单位)落实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政策的情况。2024年1月10日前,将2023年度面向中小企业预留份额和采购的具体情况与2023年12月落实情况一并报送,未达到预留份额比例的,应当作出说明(报告内容参考附件3)。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1、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2022〕19号)
2、海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通知
3、预算单位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项目月(年)度执行情况报告
东方市财政局
2023年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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