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采购结果变更(顺延)关于吉林省体育局乒乓球曲棍球篮球武术运动管理中心水上运动项目训练及比赛专用器材及服装采购项目成交结果公告的更正公告
金额
113.55万元
项目地址
吉林省
发布时间
2021/06/16
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sjldl20210531010jtxm1
预算金额77.8万元
招标代理机构吉林省中远招标有限公司
代理联系人孙雷15943010763
中标公司吉林省健行商贸有限公司35.75万元
中标联系人-
中标公司杭州康华船艇有限公司77.8万元
中标联系人-
公告正文
采购结果变更(顺延)关于吉林省体育局乒乓球曲棍球篮球武术运动管理中心水上运动项目训练及比赛专用器材及服装采购项目成交结果公告的更正公告

一、项目基本情况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编号:SJLDL20210531010JTXM1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名称:吉林省体育局乒乓球曲棍球篮球武术运动管理中心水上运动项目训练及比赛专用器材及服装采购项目

首次公告日期:2021616

二、更正信息

更正事项:采购结果

更正内容:

1、原“三、中标(成交)信息”为:

供应商名称:吉林省健行商贸有限公司

供应商地址: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大兴路天裕小区24-1607

中标(成交)金额:(可填写下浮率、折扣率或费率)

现更正为:三、中标(成交)信息:

第一标段:赛艇器材及浮动码头

供应商名称:杭州康华船艇有限公司

供应商地址: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

成交金额:¥778,000.00

第二标段:运动员比赛服装及训练服装

供应商名称:吉林省健行商贸有限公司

供应商地址: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大兴路天裕小区

成交金额:¥357,540.00

2、原“四、主要标的信息”

现更正为:四、主要标的信息:

货物类

第一标段:赛艇器材及浮动码头

名称:单人双桨赛艇等

制造商名称(品牌):中国、杭州康华等

规格型号:KanghuaA+

数量:2艘等

单价:¥64,700.00元等

第二标段:运动员比赛服装及训练服装

名称:连体服等

制造商名称(品牌):中国、晋江市远祥服装织造有限公司(卡尔美)等

规格型号:389BD6624

数量:60套等

单价:¥585.00元等

3、原“五、评审专家名单”为:许兰东、张博文

现更正为:五、评审专家名单:张欣、许兰东、张博文。

4、原“六、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为:无

现更正为:六、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参考原国家计委颁布的《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0号文件)及国家发改委办公厅颁布的《国家发改委办公厅关于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文件)规定的标准,由成交单位向采购代理机构缴纳成交服务费,第一标段人民币1.17万元;第二标段0.54万元。

5、原“八、其他补充事宜

现更正为:八、其他补充事宜1.本项目成交结果公告发布在: 《吉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吉林省政府采购网》。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4-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的相关规定,供应商认为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6原“九、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2.购代理机构信息(如有)”为:

名称:吉林省中远招标有限公司

地址:

联系方式:15943010763

现更正为: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吉林省中远招标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1056687607203

地址: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自由大路4755号鸿石国际大厦101001

联系方式:孙雷、0431-81100225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孙雷

电话:0431-81100225

7、原“十、附件”

现更正为:十、附件:中小企业声明函

第一标段:杭州康华船艇有限公司

第二标段:吉林省健行商贸有限公司

更正日期:2021617

三、其他补充事宜

1.本项目成交结果更正公告发布在: 《吉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吉林省政府采购网》。

四、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称:吉林省体育局乒乓球曲棍球篮球武术运动管理中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22000078264351X6

地址:吉林省长春市自由大路2476

联系方式:张欣、0431-88617371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吉林省中远招标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1056687607203

地址: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自由大路4755号鸿石国际大厦101001

联系方式:孙雷、0431-81100225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孙雷

电话:0431-81100225

五、附件:详见上文更正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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