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jh23-211300-00143
预算金额-
招标联系人-0421-2801719
招标代理机构朝阳市政府采购中心
代理联系人李业鹏0421-2865002
中标联系人-
中标联系人-
中标联系人-
公告正文
朝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服务(车辆痕迹物证)采购项目入围结果公告
一、项目编号:JH23-211300-00143
二、项目名称:朝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服务(车辆痕迹物证)采购项目
三、入围结果信息
包组编号:001
包组名称:车辆痕迹物证鉴定
供应商名称:沈阳汽车事故鉴定所有限公司
供应商地址:铁西区沈阳市铁西区路官二街9号5门
中标(成交)金额:77(%)
供应商名称:朝阳营州司法鉴定所
供应商地址:双塔区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长江路四段96-14
中标(成交)金额:90(%)
供应商名称:辽宁正大司法鉴定中心
供应商地址:辽宁省营口市西市区营口市西市区智发街西22丙甲1号-甲4号
中标(成交)金额:98(%)
四、主要标的信息
包组编号:001
包组名称:车辆痕迹物证鉴定
序号 供应商名称 名称 服务范围 服务要求 服务时间 服务标准
1 辽宁正大司法鉴定中心 朝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服务(车辆痕迹物证)项目(C20039900其他咨询服务) 车辆接触痕迹鉴定(碰撞接触部位) 车辆行驶速度鉴定 车辆行驶轨迹鉴定或方向 车辆制动性能鉴定 车辆碰撞地点鉴定 车辆类型鉴定 车辆推骑行鉴定 事故形态分析鉴定 车辆安全防护装置、转向性能、照明及信号装置效能鉴定 驾乘关系鉴定(不含DNA、微量物证等其他辅助检验) 综合鉴定(包括序号1-10) (1)供应商必须提供本地化服务标准,在朝阳市内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及长期住在人员,在投标文件中须承诺为此项目提供长期住在人员3(含)以上;在投标文件中需提供供应商经营场所所有权(房屋产权证明)或使用权(房屋租赁合同)证明材料;外埠投标可以在投标文件中出具办公场所承诺书,明确承诺中标后在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前必须在朝阳市内有固定办公场所,向采购人提供经营场所所有权(房屋产权证明)或使用权(房屋租赁合同)证明材料。 (2)供应商中标后需提供为此项目长期住在人员的社保缴费证明、经营场所所有权(房屋产权证明)或使用权(房屋租赁合同)证明材料原件备查,经朝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对住在场所、人员验收合格后方可签订合同,未履行上述承诺的,取消其中标资格。 (3)了解交通事故检验鉴定流程和技术,掌握常见鉴定对事故现场取证的要求,能够准确出具鉴定意见。 (4)为解决道路交通事故中的专门性问题,能够运用自然科学、社会科学的理论和成果,依法对有关的痕迹、物品、车辆、道路等,进行检验、出具鉴定意见。 (5)能够综合运用法庭科学领域痕迹,对交通事故现场各类痕迹物证的特征、对应关系及形成时序进行分析判断,为确定碰撞事实、分析事故形态及再现事故过程等提供科学证据。 (6)投标时应提供应急措施方案,保证24小时无节假日服务,无条件满足应急检验鉴定工作的要求,即对于敏感、特殊、重大、社会影响较大的事故的快速检验鉴定,承诺该机构在朝阳市有长期住在人员3人(含)以上 ,并能够按照交警要求2小时内到达指定现场配合民警开展工作,配合交警部门现场勘验或到达检验地点实施检验,并在采购人指定时限内完成鉴定报告。 (7)需在委托受理之日起2个自然日内完成鉴定前期勘验工作,无法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检验的,需经委托方同意。 (8)应当在委托受理之日起适用一般事故程序处理的事故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鉴定并出具报告,如无法在规定时限内完成鉴定的,需经委托方同意,最长不超过30个工作日内完成鉴定并出具报告。 (9)所提供的鉴定意见要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10)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采购合同规定的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组织对服务商的履约情况进行抽检,对检验报告、鉴定意见进行审核,并在收到检验报告、鉴定意见之日起五日内,将检验报告、鉴定意见复印件送达当事人 二年 供应商必须提供本地化服务标准,在朝阳市内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及长期住在人员,在投标文件中须承诺为此项目提供长期住在人员3(含)以上;在投标文件中需提供供应商经营场所所有权(房屋产权证明)或使用权(房屋租赁合同)证明材料;外埠投标可以在投标文件中出具办公场所承诺书,明确承诺中标后在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前必须在朝阳市内有固定办公场所,向采购人提供经营场所所有权(房屋产权证明)或使用权(房屋租赁合同)证明材料。所提供的鉴定意见要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采购合同规定的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组织对服务商的履约情况进行抽检,对检验报告、鉴定意见进行审核,并在收到检验报告、鉴定意见之日起五日内,将检验报告、鉴定意见复印件送达当事人;(%)
2 沈阳汽车事故鉴定所有限公司 朝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服务(车辆痕迹物证)项目(C20039900其他咨询服务) 朝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服务-车辆痕迹物证鉴定 1、供应商须提供本地化服务标准,在朝阳市内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及长期住在人员,承诺为此项目提供长期住在人员3(含)以上;需提供供应商经营场所所有权(房屋产权证明)或使用权(房屋租赁合同)证明材料;外埠投标可以出具办公场所承诺书,明确承诺中标后在合同签订之日前必须在朝阳市内有固定办公场所,向采购人提供经营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材料。 2、供应商中标后需提供为此项目长期住在人员的社保缴费证明、经营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材料原件备查,经朝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对住在场所、人员验收合格后方可签订合同,未履行上述承诺的,取消其中标资格。 3、了解交通事故检验鉴定流程和技术,掌握常见鉴定对事故现场取证要求,能准确出具鉴定意见。 4、为解决道路交通事故中的专门性问题,能运用自然科学、社会科学理论和成果,依法对有关的痕迹、物品、车辆、道路等进行检验、出具鉴定意见。 5、能综合运用法庭科学领域痕迹,对交通事故现场各类痕迹物证特征、对应关系及形成时序分析判断,为确定碰撞事实、分析事故形态及再现事故过程等提供科学证据。 6、提供应急措施方案,保证24小时无节假日服务,无条件满足应急检验鉴定工作要求,即对于敏感、特殊、重大、社会影响较大事故的快速检验鉴定,承诺在朝阳市有长期住在人员3人(含)以上 ,并能按照交警要求2小时内到达指定现场配合民警开展工作,配合交警部门现场勘验或到达检验地点实施检验,并在采购人指定时限内完成鉴定报告。 7、在委托受理之日起2个自然日内完成鉴定前期勘验工作,无法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检验的,需经委托方同意。 8、应在委托受理之日起适用一般事故程序处理的事故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鉴定并出具报告,如无法在规定时限内完成鉴定,需经委托方同意,最长不超30个工作日内完成鉴定并出具报告。 9、所提供的鉴定意见要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10、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采购合同规定的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组织对服务商履约情况进行抽检,对检验报告、鉴定意见进行审核,并在收到检验报告、鉴定意见之日起五日内,将检验报告、鉴定意见复印件送达当事人; 11、如中标供应商不能按照采购人要求完成鉴定项目并出具报告,采购人有权分配给其他中标供应商。 12、付款方式: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13、该招标结果市辖各县(市)交警大队参照执行 框架协议签订后两年内 按照《辽宁省政府采购履约验收管理办法》辽采[2017]603号进行组织验收(%)
3 朝阳营州司法鉴定所 朝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服务(车辆痕迹物证)项目(C20039900其他咨询服务) 朝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服务(车辆痕迹物证)项目招标文件所有服务内容 满足招标文件第三章服务要求所有内容 服务时间:二年 满足招标文件第三章服务标准所有内容(%)

五、评审专家(单一来源采购人员)名单: 张亚杰、张文丽、侯晓艳、张国文 
六、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
包组编号:001
包组名称:车辆痕迹物证鉴定
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元)
 
七、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八、其他补充事宜
九、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征集单位信息
名称: 朝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地址: 朝阳大街一段2号              
联系方式:  0421-2801719          
2.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 朝阳市政府采购中心          
地址:双塔区人民路1B三楼           
联系方式: 0421-2865002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李业鹏 陈学锋           
电 话:0421-2865002
十、附件
采购文件:朝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服务(车辆痕迹物证)项目(1)(2)(1).doc
包组编号:001
包组名称:车辆痕迹物证鉴定
1.中小企业声明函:小微企业.png
2.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小企业声明函.png
3.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小企业声明函.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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