峨眉山市中心城区—胜利街道片区城市有机更新项目比选公告
发布时间:2023-09-14 09:00:35 来源:四川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浏览次数:   原文链接
峨眉山市中心城区—胜利街道片区城市有机更新项目/
招标代理机构比选公告
本比选项目为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 峨眉山市 发展和改革局 (核准机关名称)核准(招标事项核准文号为 / )的招标组织形式为委托招标,比选文件在 峨眉山市 发展和改革局 (投资主管部门名称)的备案号(若有)为 川投资备【2306-511181-04-01-774601】FGQB-0111 号 。
2. 项目概况
2.1 项目业主: 峨眉山市恒益物业开发有限公司
2.2 建设地点: 峨眉山市中心城区胜利街道片区
2.3 项目规模: 计划拆迁安置建筑面积约 8.77 万平方米,保留修缮和保留改造工程总建筑面积约57.01 万平方米,拆除房屋面积占比 13.34%。项目计划新建住宅及商业综合体工程建筑计容面积约 16.96 万平方米,拆建比为 1.93
2.4 计划工期: 1825 日历天 日历天;计划开工时间: 2023年10月
2.5 项目总投资: 120391.7 万元
2.6 项目资金来源: 企业自筹
2.7 代理项目估算金额: 120391.70 万元
3. 申请人资格要求
3.1 申请人业绩要求:近三年来,申请人至少已完成 3 个(0-10 房屋建筑类 类似分类项目业绩。
3.2 拟任本项目负责人业绩要求:近三年来,拟任项目负责人至少已完成1个(0-10)类似项目个人业绩,每个项目的中标金额应不低于第2.7款“代理招标估算金额”的 20 %(0-100)。
3.3 拟任本项目人员要求: 1、拟任项目负责人(1人):具有招标从业人员方章;2、拟任项目人员(4人):其中一人须具有工程管理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提供证书及完整评审资料),其他三人须具有招标从业人员印章;以上人员须提供身份证、毕业证以及本单位为其缴纳连续近六个月养老保险证明(退休人员提供社保局相关证明材料)。 。
3.4 没有被限制申请的情形和不存在同时申请的情形。
3.5 本次比选不接受联合体申请。
3.6 法律法规有特殊要求的从其规定 1.申请人业绩、人员、场地条件等应满足《四川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操作规程》(DBJ51/040-2021)和相关条例等规定,提供证明材料真实有效;2.业绩要求提供完整的公开招标业绩证明材料(公开招标业绩以四川省公共资源交易网公告、中标公示的完整截图和四川省住房城乡建设行业数据共享平台业绩相关信息完整截图为准)和四川省住房城乡建设行业数据共享平台业绩相关信息完整截图为准;3.类似项目个人业绩中人员以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查询系统代理人员栏截图为准;4.具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提供2022年经审计的财务报表);5.比选申请文件严格按照上述要求的人员、业绩数量提供资料,应有目录(至少包括人员、业绩、项目名称、起始页码和项目负责人分类业绩汇总表等)。。
4. 申请人参加比选
4.1 凡有意参加比选竞争、符合第3条“申请人资格要求”的,并同意本项目按固定价 万元或参照原国家计委《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计委计价[2002]1980号)规定的收费标准下浮动 50 %收取招标代理服务费的招标代理机构,请自 2023年09月14日17时00分 至 2023年09月19日17时00分(北京时间)在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http://ggzyjy.sc.gov.cn)下载比选文件(详见操作手册)。
4.2 申请人自 2023年09月14日17时00分至 2023年09月19日17时00分 (北京时间)在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http://ggzyjy.sc.gov.cn)上传比选申请文件(详见操作手册)。
4.3 不收取比选服务费。
5. 确认中选人
5.1 比选人在上传比选申请文件截止时间后,在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http://ggzyjy.sc.gov.cn)对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
5.2比选人通过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http://ggzyjy.sc.gov.cn)在代理机构比选系统中,从资格审查通过的申请人名单中指定1个申请人作为中选人。
6. 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比选公告在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http://ggzyjy.sc.gov.cn)上发布。
7. 联系方式
比 选 人: 峨眉山市恒益物业开发有限公司
地 址:
邮 编:
联 系 人: 李女士
电 话: 13990651800
传 真:
2023年09月14日 (上网时间)
注:(1)比选人应对本比选公告不加修改地引用。比选人除在下划线空格处按规定和要求填写外,比选人不得有比选文件规定以外的任何增减或改动。
(2)近三年,是指比选公告发布之日(含当日)起前36个月。
(3)第3.1款、第3.2款对申请人和拟任本项目负责人的业绩要求限定为0个的,并不代表申请人没有招标代理业绩,只是申请人的业绩不作为强制性条件。第3.3款对申请人的本项目人员要求应符合项目特点。
(4)要求“加盖申请人单位章”的,是指加盖申请人单位(法定名称)章(电子签章)。
(5)比选文件上网后,比选人不得修改比选文件。因特殊情况确需修改的,经原批准部门同意后(若有),发布变更公告,如需终止的发布终止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