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城市精细化管理街区--闽东路景观夜景工程
金额
430.55万元
项目地址
福建省
发布时间
2022/12/07
公告摘要
公告正文
城市精细化管理街区--闽东路景观夜景工程
项目编号:[350900]PC[GK]2022002 作者: 宁德市城市管理局 发布时间: 2022-12-07 10:54
宁德市政府采购合同
编制说明
1、签订合同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2、签订合同时,采购人与中标人应结合招标文件第五章规定填列相应内容。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甲方:宁德市城市管理局
乙方:厦门市闽力安建设有限公司
根据招标编号为[350900]PC[GK]2022002的城市精细化管理街区--闽东路景观夜景工程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招标结果,乙方为中标人。现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以下事项达成一致并签订本合同:
1、下列合同文件是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1合同条款;
1.2招标文件、乙方的投标文件;
1.3其他文件或材料:□无。□(若有联合协议或分包意向协议)无。
2、合同标的
解锁编辑
货物类
3、合同总金额
3.1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肆佰叁拾万零伍仟伍佰捌拾柒元整(¥4305587.0000)。
4、合同标的交付时间、地点和条件
4.1交付时间:合同签订后 (35) 天内完工;
4.2交付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
4.3交付条件: 验收合格,交付采购人使用 。
5、合同标的应符合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具体如下:
5.1《投标报价》,详附件1; 5.2《项目管理人员配备清单》,详附件2; 5.3《高空作业人员配备清单》,详附件3; 5.4《施工人员配备清单》,详附件4; 5.5《考核评分标准》,详附件5; 5.6由于本项目资金来源为财政性资金,须执行国库支付的相关程序,甲方仅负责在约定时间内完成申请支付手续,实际付款到账时间及金额以财政拨付的时间及金额为准。在每次支付前,乙方需按照财政资金支付的请款要求配合甲方,向甲方提交书面支付申请并开具与支付费用等额的合法有效发票,方可办理相关申报支付手续。如乙方未能提供合法、有效、等额的发票,或乙方未能配合甲方进行请款,由此所产生的不利后果及损失均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无需承担由此产生的延迟支付责任,且甲方不因此承担任何违约责任。甲方支付前有权扣除相应的违约金和赔偿款等费用。
6、验收
6.1验收应按照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进行,具体如下:
6.1.1验收标准:灯具上的产品标签、生产厂家的产品说明书、合格证书及技术资料、文本资料(制造商提供的出厂检验报告和检验证书);灯具原场地证明;芯片供货渠道证明及芯片使用项目承诺书;每一类型的单台设备详细的安装手册、检修手册和运行手册;安装完毕后立即进行的验收实验程序说明内业资料;包装和装箱的详细情况说明;项目相关内业及结算材料。 6.1.2验收程序:验收分初步验收、竣工验收两个阶段。 6.1.2.1初步验收:灯具及相关设备到场后,由甲方会同监理等有关部门进行基本规格、质量的验收(但不作为最终合格的保证)。该验收应达到合同规定的要求。 6.1.2.2竣工验收:灯具及相关设备安装调试完成,经试运行,由甲方会同监理等有关部门按政府采购相关的验收程序进行。
6.2本项目是否邀请其他投标人参与验收:
不邀请。
7、合同款项的支付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具体如下:
解锁编辑
。
8、履约保证金
有,具体如下:履约保证金百分比:10%。说明:(1)提交时间及金额:合同签订时,中标人须向采购人提交足额履约保证金(若中标人为小微型企业的,履约保证金只需按5%的比例提供)。(2)提交方式:投标人可以转账或者银行、保险、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3)退还方式:合同履约完毕验收合格后,无质量问题且合同无纠纷后7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履约保证金。
9、合同有效期
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所有货物安装完毕,竣工验收合格后,质保期届满并移交完成时止。
10、违约责任
10.1如果乙方未能按合同规定的工期,按时足额交货(即完工,不可抗力除外),延期交货违约金比率为每迟交1天,按合同价的0.3%计算。但是,延期交货违约金的支付总额不得超过合同价的10%。延期交货违约金的支付甲方有权从应付未付给乙方的合同款中扣除。若乙方延期交货达30天(含30天)以上,且双方没有达成其他调解协议的,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并不予支付余下合同款,乙方仍应按上述约定支付延期交货违约金。若因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还应赔偿甲方所受的损失。 10.2如果乙方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提供服务的,每逾期1天,乙方应向甲方支付2000元违约金,若因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还应赔偿甲方所受的损失。 10.3乙方应完全按照合同标的清单所列货物的品牌、规格、材质及相关参数进行供货;按合同标的清单所承诺人员配备进行项目人员组建。经甲方同意进行修改的除外。 10.4如发现乙方因自身原因违反招标文件的有关规定或投标文件承诺,甲方有权没收乙方的履约保证金,甲方有权根据招标文件的罚则、政府采购有关法律规定对乙方进行处罚。 10.5除招标文件与合同另有规定外,若出现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有强制性规定但招标文件与合同未列明的情形,则乙方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强制性规定执行。 10.6任何一方违约的,除应按照上述规定承担责任外,还应赔偿对方的其他损失,包括但不限于交通费、通信费、诉讼费、律师服务费、财产保全保险费、公证费等。
11、知识产权
11.1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应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且非假冒伪劣品;乙方还应保证甲方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知识产权及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方面的指控,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此方面指控均与甲方无关,乙方应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费用和后果;若甲方因此而遭致损失,则乙方应赔偿该损失。
11.2若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不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被有关主管机关认定为假冒伪劣品,则乙方中标资格将被取消;甲方还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具体如下:无。。
12、解决争议的方法
12.1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12.2若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下列途径之一解决:
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具体如下: 。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如下: 向本合同项下的夜景工程项目所在地的人民法院即宁德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3、不可抗力
13.1因不可抗力造成违约的,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并在随后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后的15日内向另一方提供不可抗力发生及持续期间的充分证据。基于以上行为,允许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13.2本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火灾及政府行为、法律规定或其适用的变化或其他任何无法预见、避免或控制的事件。
14、合同条款
14.1图纸和乙方文件 14.1.1图纸的提供 甲方向乙方提供图纸的期限:于招标时提供图纸电子文件; 甲方向乙方提供纸质图纸的数量:3套 ; 甲方向乙方提供图纸的内容:本招标项目的全部施工图纸及相关资料。 14.1.2乙方文件 需要由乙方提供的文件,包括:本工程施工人员及企业资质和营业执照、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农民工意外伤害保险、农民工工资保障金、施工质量安全监督备案(如有)、施工许可证(如有)办理所需的相关资料等; 乙方提供的文件的期限为:签订合同后7日内报送甲方,若乙方未能及时提供上述相关材料造成工程施工质量安全监督备案(如有)和施工许可证(如有)办理拖延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进行经济赔偿,按照每拖延1天赔偿人民币1000元。因此造成的工期延长、及相关责任均由乙方承担; 乙方提供的文件的数量为:5 套 ; 乙方提供的文件的形式为:按甲方要求; 甲方审批乙方文件的期限:乙方应按照本合同第14.9.2条款约定提供应当由其编制的与工程施工有关的文件,并按照本合同第14.9.2条款约定的期限、数量和形式提交监理人,监理人应在收到乙方文件后5天内审查完毕,监理人对乙方文件有异议的,乙方应予以修改,并重新报送监理人,并由监理人报送甲方,甲方应在收到监理人文件后3天内审批完毕。 14.1.3现场图纸准备 关于现场图纸准备的约定:乙方应在施工现场另外保存一套完整的图纸和乙方文件,供甲方、监理人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 14.1.2联络 14.1.2.1甲方和乙方应当在 3 天内将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书面函件送达对方当事人。 14.1.2.2甲方接收文件的地点:待定; 甲方指定的接收人为:甲方派驻现场代表。 乙方接收文件的地点:施工现场项目部; 乙方指定的接收人为:项目负责人。 监理人接收文件的地点:监理人施工现场监理办公室; 监理人指定的接收人为:总监或总监代表。 14.2甲方 14.2.1甲方代表 甲方代表: 姓 名: ; 身份证号: ; 职 务: ;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 甲方对甲方代表的授权范围如下:按甲方管理规定执行。 14.3乙方 14.3.1乙方的一般义务 乙方提交的竣工资料的内容:符合福建省的有关规定,乙方向甲方提供投标文件及其附件、施工合同及其补充协议、设计变更、完整准确的竣工图纸,并交付相应的施工变更签证、现场签证和隐蔽工程验收签证、工程结算书(含电子文档)、以及灯具施工等材料“三证”等以及经发承包双方认可的其他与工程价款有关的有效文件等一切资料,上述文件的原始资料必须齐全,符合工程技术档案要求并按规范装订成册。上述竣工资料应当在合同规定的验收完成后28天内提交给甲方,乙方若未按时交付工程竣工资料,甲方可不予拨付工程结算款。 乙方需要提交的竣工资料套数:竣工图一式捌份,其余资料一式陆套,并提供电子文档一份。 乙方提交的竣工资料的费用承担:由乙方承担。 乙方提交的竣工资料移交时间:按甲方要求。 乙方提交的竣工资料形式要求:书面形式和电子文件。 14.3.2乙方应履行的其他义务:乙方应按约定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4.3.2.1应提供计划、报表的名称及完成时间:乙方应在签订合同后7天内向甲方提交经监理单位和甲方代表审批的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图、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乙方在设计交底和图纸会审后的5天内,向监理工程师提交6份其格式和内容符合监理工程师合理规定的工程实施性进度计划。每月的25日上报当月完成的工程量和下月工程进度计划。乙方应准时报送以上资料,否则甲方有权不予支付本期进度款或顺延支付时间。 14.3.2.2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求:在实施和完成本合同工程过程中,乙方应:①时刻关注和采取措施保障所有在场工作人员的安全,保证工程施工安全,现场施工应当保持有条不紊,避免上述人员的安全受到威胁;②为了保护本合同工程免遭损坏,或为了现场附近和过往群众的安全与方便,在必要的时候和地方,当监理工程师或有关主管部门要求时,应负责提供照明、警卫、护栏、警告标志等安全防护措施,并承担责任和费用。 14.3.2.3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要求及费用承担:乙方应当详细了解施工场地周边地下管线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要求,采取适当措施予以保护,如果上述事件发生时,乙方应及时通报甲方及相关主管部门,并使甲方免受任何损失,包括经济和名誉。 14.3.2.4需乙方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由乙方按照有关部门要求及时办理,并承担责任和费用。 14.3.2.5乙方应在施工现场设置标有企业名称、开竣工时间、工地负责人的标志牌,以利有关部门和群众的监督。 14.3.2.6为确保工程施工进度、质量和安全,履行乙方投标时的承诺,乙方保证按照经甲方、监理工程师批准的工程施工进度计划进行施工。 14.3.2.7乙方若发现合同、图纸、工料及规范之内或互相之间有任何差异,须立刻以书面通知甲方,说明差异之处,而甲方须给予指令。 14.3.2.8甲方在施工现场为乙方提供施工用水、电总接口,甲方向乙方移交水源、电源(含变压器)后,乙方负责水源、电源(含变压器)的维护和管理。若因乙方看管不利原因造成水管、水表、变压器及电缆被偷盗或损坏,则由乙方承担因此造成的经济损失,以上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考虑到工地可能出现停水停电,乙方应准备备用发电机、水池等设施保证施工工期,费用已含在投标报价中,甲方不另支护费用 。 14.3.2.9乙方必须做好本项目红线区域内的防汛防台工作。如因乙方原因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4.3.2.10为保证工程进度和质量,乙方承诺投入足够的设备,且投入的设备应保证正常运行。否则若影响到甲方认可的施工进度计划的实施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应及时组织投入不足设备。 14.3.2.11本工程的进度款只能用于本工程施工,若乙方出现拖欠材料设备款及民工工资的支付情况,造成甲方开发项目的不良影响(如发生因欠资民工上访或供应商讨债等影响到甲方公众形象事件被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曝光或者政府部门通报整改的),则甲方有权停止支付乙方应得工程进度款或直接代付乙方确认的供应商款项(但甲方未能及时支付工程款除外),直至乙方整改合格为止才可恢复工程款(进度款)支付,其相关责任由乙方负责。 14.3.2.12签证工程在施工前须及时得到甲方的有效书面确认,否则不作为费用增加、工期增加的结算依据或视为不涉及费用、工期增加。合同外项目的施工要求可能增加施工造价或工期时,乙方应在最早接到项目监理机构通知及甲方联系单或设计变更后14日历天(或突发性变更事件发生后24小时)内将签证意向单并附相对应设计变更或联系单、详细预算及报价报监理工程师及甲方,否则逾期申请的签证、或无规定预算附件的或不合理的签证均可视为乙方放弃增加该项目造价或工期的要求即乙方放弃该项签证权益。 14.3.2.13乙方的施工内业资料经监理签字后,需同步提交一份原件给甲方,否则甲方有权不予支付工程款。 14.3.2.14建设、施工单位应按省住建厅闽建筑[2016]34号文件要求,全面推进项目劳务实名制管理。 14.3.2.15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应按省住建厅闽建建[2017]5号文件要求,全面推行工程远程监控,实施大数据管理。 14.3.3项目负责人 14.3.3.1项目负责人: 姓 名: 潘志恒 ; 身份证号: 350521198908227818 ; 职称专业及类型: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 ; 职称证书编号: 闽1442016201636274 ; 联系电话: 13706983971 ; 电子信箱: xmmla@163.com ; 通信地址: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湖滨东路二号15L室 ; 乙方对项目负责人的授权范围如下:代表乙方全面履行对甲方的合同,履行工程的管理职责,为工程参与各方做好内部和外部关系协调和服务;在资金、质量、安全、环境保护、文明施工等合同目标范围向业主直接负责。协调调用乙方公司人、财、物、信息、技术、管理等资源的策划、指导、服务和控制,全面支持本工程的工作。 关于项目负责人每月在施工现场的时间要求:开工至竣工的整个施工过程,项目负责人必须按照甲方的要求实行考勤制度,采用考勤机进行签到和签退,每月出勤率不得低于22天。项目负责人必须常驻施工现场,遇特殊情况需离开现场时,必须经监理人及甲方书面批准同意后方可离开。 乙方未提交劳动合同,以及没有为项目负责人缴纳社会保险证明的违约责任:乙方不提交上述文件的,项目负责人无权履行职责,甲方有权要求更换项目负责人,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乙方承担,同时并不免于对乙方更换项目负责人进行的经济赔偿。 项目负责人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如擅自离开施工现场行为,甲方向相关主管部门登记不良记录,同时予以处罚。按每人每天次1000元标准处罚乙方,缺岗致使连续两周被处罚款达到2000元的或一周内金额超过人民币3000元以上的,视为乙方严重违约,乙方将双倍支付违约金,并责令乙方在一周内改正,并及时派出符合要求的常驻施工现场项目负责人;乙方拒不改正的,甲方有权单方面取消乙方的承包资格,终止合同,由此产生的责任和损失均由乙方负责,甲方有权向乙方索赔或不予退还其履约担保。项目负责人确需离开施工现场时,应事先通知监理人,并取得甲方的书面同意。项目负责人的通知中应当载明临时代行其职责的人员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该人员应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能力。 14.3.3.2乙方擅自更换项目负责人的违约责任:更换项目负责人或项目技术负责人每人每次向招标人交纳人民币十万元的违约金,并通报主管部门。 14.3.3.3乙方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负责人的违约责任:甲方有权书面通知乙方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负责人,通知中应当载明要求更换的理由。甲方下达更换项目负责人指令后7日内乙方须无条件另派驻各项综合能力应高于或相当于投标书中承诺的项目负责人。若甲方下达更换指令后7日内,新任项目负责人未向甲方报到并上岗考勤的,甲方有权对乙方按每延迟一天赔偿人民币5000元,赔偿金额上不封顶。若更换后的项目负责人仍不能履行投标承诺和合同要求的,甲方有权单方面责令乙方限期退场并解除施工合同,相关损失由乙方负责。 备注:以上有关项目负责人的违约金由甲方直接从乙方的工程款中抵扣或从乙方的履约担保金(履约担保金若以现金形式提交时)中支取。 14.3.4乙方人员 14.3.4.1乙方提交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安排报告的期限:收到中标通知书后10日内,乙方应按照相关规定建立施工项目组织管理机构,并按照福建省现行相关管理规定的要求配备施工主要管理人员到工地现场,做好工程各项施工管理工作。若乙方不能按期组织上述人员到位,参照合同条款第14.3.3.3条的违约规定予以经济赔偿,并责令乙方履行承诺,采取措施保证人员到位,若乙方不履行承诺,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其全部责任和损失由乙方承担。 14.3.4.2乙方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若项目施工管理人员对工程质量、安全、进度的施工管控达不到合同要求或相关主管部门要求的,或出现施工管理人员不服从监理人、甲方管理的,监理人、甲方有权下达更换相关施工管理人员的指令。甲方下达更换指令后7日内乙方须无条件另派驻各项综合能力应高于或相当于投标书中承诺的施工管理人员。若甲方下达更换指令后7日内,新的施工管理人员未向监理人、甲方报到并上岗考勤的,甲方有权对乙方按每人每延迟一天处以人民币3000元经济赔偿,赔偿金额上不封顶。 14.3.4.3乙方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的批准要求:开工至竣工的整个施工过程,施工主要管理人员(按照福建省现行相关管理规定的项目施工管理人员配备的要求配备)必须按照甲方的要求实行考勤制度,采用考勤机进行签到和签退。以月为考勤周期,每月出勤率不得低于22天,每天至少有一名项目主要负责人(包括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在现场主持工作。施工主要管理人员必须常驻施工现场,周末或节假日轮流值班,每月底前向监理人和甲方报送下个月周末及节假日值班表和人员调休计划。乙方常驻施工现场管理人员达不到上述要求的,视为缺勤。遇特殊情况需离开现场时,必须经项目负责人、总监及甲方代表书面批准同意后方可离开。 14.3.4.4乙方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乙方擅自更换投标时承诺派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甲方有权终止合同。乙方必须无条件退场,由此产生的责任全部由乙方负责,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全额赔偿。如乙方要求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或施工过程中乙方提出更换现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其申报接替人员的水平和能力不得低于被替换人员,必须经甲方批准同意后方可更换。但乙方应按照下列约定向甲方交纳违约金。 ——更换项目负责人每人次5万元人民币; ——项目技术负责人每人次5万元人民币 ——更换其他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每人次2万元人民币。数量超过投标时承诺的总人数一半及以上的,除支付以上违约金外,还要追加违约金人民币3万元。 乙方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缺勤或未按甲方要求进行考勤的均视为擅自离岗,甲方有权对乙方处以每人每天1000元的违约赔偿,赔偿金额上不封顶,同时限期整改完成。未经监理工程师及甲方书面同意,擅自离岗天数累计超过7日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在7日内予以更换并按3.3.3条的所列金额进行赔偿。若主要管理人员擅自离岗期间发生安全及质量事故等,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和经济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备注:以上有关乙方人员的违约金由甲方直接从乙方的工程款中抵扣或从乙方的履约担保金(履约担保金若以现金形式提交时)中支取。 14.3.5 工程照管与成品、半成品保护 乙方负责照管工程及工程相关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起始时间:竣工验收交付甲方使用前,乙方应负责承包范围内全部成品半成品的保护工作,并承担责任和全部费用。 14.4监理人 14.4.1监理人的一般规定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内容:按甲方与监理人签订的监理合同执行。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权限:按甲方与监理人签订的监理合同执行。 关于监理人在施工现场的办公场所、生活场所的提供和费用承担的约定:监理人在工程施工时办公场所由乙方提供,此费用已包含在投标报价中,甲方不另行支付。 14.4.2 监理人员 总监理工程师: 姓 名: ; 职 务: ; 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号: ;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 关于监理人的其他约定:1、委托的职权:监理人按规定和本合同内容以及投标文件确认的材料产品项目,进行监理工程质量、施工进度、安全生产和工程投资的控制管理外,还对乙方通过本施工合同及投标文件确认的技术、管理、主要人员、投入的主要设备情况和材料的数量与质量进行监理。2、需要取得甲方同意才能行使的职权:调整主要工程技术人员、调换主要材料、品种、规格、质量、数量、重量或技术参数等;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决定工期延期;工程隐蔽部位的签证和覆盖指示;实施变更签证、现场签证;批准索赔意向及审批索赔金额。 14.4.3 商定或确定 在甲方和乙方不能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时,甲方授权监理人对以下事项进行确定: (1)合同当事人进行商定或确定时,总监理工程师应当会同合同当事人尽量通过协商达成一致,不能达成一致的,由总监理工程师按照合同约定审慎做出公正的确定; (2)总监理工程师应将确定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和乙方,并附详细依据。合同当事人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没有异议的,按照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任何一方合同当事人有异议,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 (3)争议解决前,合同当事人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争议解决后,争议解决的结果与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不一致的,按照争议解决的结果执行,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人承担。 14.5乙方的工作范围。除招标文件中要求之外,乙方应明确做到: 14.5.1乙方必须能提供(包括但不限于)本项目招标文件要求的全部设备、材料、工具、人员及相关服务,完成项目所有设备的安装、调试并通过竣工验收,以及后续质保期内的服务等,与项目相关的一切工作内容。 14.5.2乙方提供设备须为未使用的全新合格的产品。投标LED灯具、电源、开关、电缆、远程控制系统及其他配件或辅材产品来源渠道合法,质量满足国家标准及招标文件要求。设备及配件标识通俗易懂,应能够准确无误地表示设备的型号、规格、制造商等内容。 14.6要求乙方提供的货物及伴随服务(或义务)。 14.6.1供货。乙方必须能按照合同的规定,准时提供设备、配件、材料及工具,并负责所供设备、配件,材料及工具的包装、运输。乙方所提供的灯具、开关电源材料一律先存入乙方现场仓库登记,由监理人员会同甲方指定的单位及人员验货存放,等安装时再从仓库取出,不得直接上架安装。灯具、开关电源材料包含建设期间及保修期内维护的所需货物。 14.6.2安装。 14.6.2.1乙方负责对中标货物的安装、调试。安装、调试过程中产生的水、电、通信等所有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14.6.2.2夜景设备安装施工时,需采取必要措施,保护房屋设施的完好(含房屋渗水、漏水);对房屋设施造成的影响,乙方必须在房屋业主要求的时限、且不超过3日内解决,如未解决,扣罚5000元/次,同时甲方有权请第三方进场维修,费用从货款中扣除。若乙方有特殊原因需延长整改时限,需书面报送甲方及房屋业主并经同意。 14.6.2.3交通运输。由乙方自行取得出入现场所需的批准手续和全部权利,并承担相关手续费用和建设费用。 14.6.2.4夜景设备安装施工时,需采取必要措施,确保安装场地内不因施工而造成安全隐患,并在施工过程中做好相关安全防护措施,确保场地范围内过路行人及设施安全。 14.6.3培训。乙方应结合货物的安装、调试及试运行过程,有计划地对甲方派出的管理、维护人员进行设备的基本知识、使用、维护及保养技术的现场培训以保证设备的良好运行。质保期内培训一般每年不少于2次,以甲方书面通知为准。 14.7保修期及售后服务。除招标文件规定外,乙方应满足以下维保服务: 14.7.1乙方应具备相应的维护保养服务能力,包括但不仅限于拥有本次所提供货物的备件、专用设备和专业技术人员,对货物进行维护和修理。 14.7.2乙方必须承担对投标产品的售后服务义务,按照投标承诺配备相应数量的维保技术人员。 14.7.3乙方应保证货物在正常安装、使用和维护的情况下,免费质保期为三年,免费质保期从本项目系统设备安装调试完成,且经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14.7.4乙方需建立质保期日常巡查维护制度,做好夜景设备的日常巡查,及时维修维护,接到甲方整改通知后,须在30分钟内响应,8小时内修复,如出现维修超过8小时时限,将扣除当年服务保证金,分别为超时8小时扣除30%,超时16小时扣除50%,超时24小时扣除100%,由甲方指定第三方代维修,费用从扣除的服务保证金中支付。如当年度出现3次超时维修现象,扣除全部服务保证金,由甲方指定第三方单位代维修,费用从扣除的服务保证金中支付。若乙方由于特殊原因或不可抗力影响需延长整改时限,需书面报送甲方,并经甲方同意。建立节假日及重要活动巡查制度。节假日或重要活动到来前必须组织检查,确保亮灯率达100%,否则扣罚服务保证金,5000元/次。如同一位置出现2次相同的故障,扣除当年50%的服务保证金,如果出现第3次相同位置相同故障,扣除当年100%服务保证金,由甲方指定第三方单位代维修,费用从扣除的服务保证金中支付。乙方相关巡查维护制度需在项目竣工验收前应提交监理单位及甲方审核并报备,并作为验收依据。 14.7.5免费质保期内,乙方需管理好夜景设备(含管线、电箱等辅材),出现夜景设备损坏丢失,均由乙方自行负责,并需在3日内完成整改,如未及时进行整改,扣罚服务保证金,5000元/次,同时甲方有权请第三方进场维修,费用从服务保证金中扣除。若乙方由于特殊原因或不可抗力影响需延长整改时限,需书面报送甲方,并经甲方同意。 14.7.6保修期内所提供的灯具因质量问题出现较大规模、较大面积损坏或光衰达到30%以上,乙方须在30天内进行全部更换并保证更换的产品质量不低于原产品标准、承担所有费用,免费质保期延长一年,剩余服务保证金也顺延一年支付。若乙方超时1天完成更换工作,则甲方有权扣除当年30%的服务保证金;若乙方超时3天完成更换工作,则甲方有权扣除当年50%的服务保证金;若乙方超时7天完成更换工作,则甲方有权扣除当年全部服务保证金,由甲方指定第三方代维修,费用从扣除的服务保证金中支付。若因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还应赔偿甲方所受的损失。若乙方由于特殊原因或不可抗力影响需延长整改时限,需书面报送甲方,并经甲方同意。 14.7.7服务保证金退还条件。免费质保期内,考核合格每年年末退还当年的服务保证金,退还比例为:第一年退还合同总金额1.5%的服务保证金;第二年退还合同总金额2%的服务保证金;第三年退还合同总金额2.5%的服务保证金。若该年度考核有产生扣款的,则扣除相应扣款后退还。考核评分标准详附件5。 14.8供货范围。乙方必须能按照本项目招标文件、合同要求提供必需的所有设备、备品、配件、材料、附件及专用工具。包含但不仅限于项目主辅材料的采购、所有配电线路的敷设、电气设备的安装及调试等与之相关的一切内容。 14.9报价要求 14.9.1项目报价为综合单价:乙方按招标文件的要求将产品送达甲方指定地点进行安装,经甲方验收合格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费用:产品(含主要设备、配件、辅材)供应、运输装卸费、保险费、安装费、用电立户、调试费、风险费、验收费、维保期技术支持及运行维护费用、售后维保服务(含维保期内的上门服务)等与之相关的一切费用。 14.9.2乙方已仔细研究阅读招标文件的所有内容,并在招标公示期间未发现招标文件有缺漏或不一致或有不同的理解需提请采购人补充和澄清的内容,乙方已自行现场勘察充分了解施工现场的实际情况,合理估算完成本项目所应考虑的所有成本及费用,并已作出合理报价,不得在中标后以此为由提出任何的异议。乙方提供的供货明细表(工程量清单)应规范、完整、详细。在设计方案或工程量未更改的情况下,中标价格为一次性包干,乙方不得以各种理由要求增加合同金额。 (按照实际情况编制填写。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15、其他约定
15.1合同文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补充。
15.3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15.4本合同纸质文件一式 肆 份。合同电子文本通过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自动备案。合同纸质文本需与备案电子文本一致,以备案电子文本为准,具有同等效力。
15.5其他:□无。□ 15.5.1本采购项目的招标文件、乙方的投标文件以及相关的确认函、承诺函(若有)等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5.2按相关法律法规、招标文件要求及招标预算(已包含劳务费用及各项措施费用、规费等),乙方应负责给企业自身相关人员及项目相关人员办理工程险、劳工险和第三者责任险等保险并承担项目相关的一切安全责任;甲方不承担任何因乙方不按本条款约定投保的保险而造成的任何损失和法律责任,该条款为本招标采购项目的硬性条款 。
签订地点:
签订日期:2022年12月07日
项目编号:[350900]PC[GK]2022002 作者: 宁德市城市管理局 发布时间: 2022-12-07 10:54
宁德市政府采购合同
编制说明
1、签订合同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2、签订合同时,采购人与中标人应结合招标文件第五章规定填列相应内容。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甲方:宁德市城市管理局
乙方:厦门市闽力安建设有限公司
根据招标编号为[350900]PC[GK]2022002的城市精细化管理街区--闽东路景观夜景工程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招标结果,乙方为中标人。现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以下事项达成一致并签订本合同:
1、下列合同文件是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1合同条款;
1.2招标文件、乙方的投标文件;
1.3其他文件或材料:□无。□(若有联合协议或分包意向协议)无。
2、合同标的
解锁编辑
货物类
品目号 | 品目编号及品目名称 | 采购标的 | 品牌 | 数量(单位) | 单价(元) | 金额 | 产地类型 | 国别(地区) | 规格型号 | 产品属性 |
1-1 | A02061999 其他灯具 | 其他灯具 | 晶谱瑞等,具体详见投标文件 | 1(项) | 4305587 | 4305587 | 国内 | 中国 | JPR-1046-4S等,具体详见投标文件 | 无 |
3、合同总金额
3.1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肆佰叁拾万零伍仟伍佰捌拾柒元整(¥4305587.0000)。
4、合同标的交付时间、地点和条件
4.1交付时间:合同签订后 (35) 天内完工;
4.2交付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
4.3交付条件: 验收合格,交付采购人使用 。
5、合同标的应符合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具体如下:
5.1《投标报价》,详附件1; 5.2《项目管理人员配备清单》,详附件2; 5.3《高空作业人员配备清单》,详附件3; 5.4《施工人员配备清单》,详附件4; 5.5《考核评分标准》,详附件5; 5.6由于本项目资金来源为财政性资金,须执行国库支付的相关程序,甲方仅负责在约定时间内完成申请支付手续,实际付款到账时间及金额以财政拨付的时间及金额为准。在每次支付前,乙方需按照财政资金支付的请款要求配合甲方,向甲方提交书面支付申请并开具与支付费用等额的合法有效发票,方可办理相关申报支付手续。如乙方未能提供合法、有效、等额的发票,或乙方未能配合甲方进行请款,由此所产生的不利后果及损失均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无需承担由此产生的延迟支付责任,且甲方不因此承担任何违约责任。甲方支付前有权扣除相应的违约金和赔偿款等费用。
6、验收
6.1验收应按照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进行,具体如下:
6.1.1验收标准:灯具上的产品标签、生产厂家的产品说明书、合格证书及技术资料、文本资料(制造商提供的出厂检验报告和检验证书);灯具原场地证明;芯片供货渠道证明及芯片使用项目承诺书;每一类型的单台设备详细的安装手册、检修手册和运行手册;安装完毕后立即进行的验收实验程序说明内业资料;包装和装箱的详细情况说明;项目相关内业及结算材料。 6.1.2验收程序:验收分初步验收、竣工验收两个阶段。 6.1.2.1初步验收:灯具及相关设备到场后,由甲方会同监理等有关部门进行基本规格、质量的验收(但不作为最终合格的保证)。该验收应达到合同规定的要求。 6.1.2.2竣工验收:灯具及相关设备安装调试完成,经试运行,由甲方会同监理等有关部门按政府采购相关的验收程序进行。
6.2本项目是否邀请其他投标人参与验收:
不邀请。
7、合同款项的支付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具体如下:
解锁编辑
支付期次 | 支付比例(%) | 支付期次说明 |
1 | 40 | 合同签订后,中标人材料到场达到70%且经采购人及监理单位初步验收合格后支付合同总价款的40%。 |
2 | 60 | 项目完工并经验收合格后支付至合同总价款的100%。(未尽事宜,以双方签订的纸质合同为准) |
。
8、履约保证金
有,具体如下:履约保证金百分比:10%。说明:(1)提交时间及金额:合同签订时,中标人须向采购人提交足额履约保证金(若中标人为小微型企业的,履约保证金只需按5%的比例提供)。(2)提交方式:投标人可以转账或者银行、保险、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3)退还方式:合同履约完毕验收合格后,无质量问题且合同无纠纷后7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履约保证金。
9、合同有效期
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所有货物安装完毕,竣工验收合格后,质保期届满并移交完成时止。
10、违约责任
10.1如果乙方未能按合同规定的工期,按时足额交货(即完工,不可抗力除外),延期交货违约金比率为每迟交1天,按合同价的0.3%计算。但是,延期交货违约金的支付总额不得超过合同价的10%。延期交货违约金的支付甲方有权从应付未付给乙方的合同款中扣除。若乙方延期交货达30天(含30天)以上,且双方没有达成其他调解协议的,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并不予支付余下合同款,乙方仍应按上述约定支付延期交货违约金。若因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还应赔偿甲方所受的损失。 10.2如果乙方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提供服务的,每逾期1天,乙方应向甲方支付2000元违约金,若因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还应赔偿甲方所受的损失。 10.3乙方应完全按照合同标的清单所列货物的品牌、规格、材质及相关参数进行供货;按合同标的清单所承诺人员配备进行项目人员组建。经甲方同意进行修改的除外。 10.4如发现乙方因自身原因违反招标文件的有关规定或投标文件承诺,甲方有权没收乙方的履约保证金,甲方有权根据招标文件的罚则、政府采购有关法律规定对乙方进行处罚。 10.5除招标文件与合同另有规定外,若出现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有强制性规定但招标文件与合同未列明的情形,则乙方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强制性规定执行。 10.6任何一方违约的,除应按照上述规定承担责任外,还应赔偿对方的其他损失,包括但不限于交通费、通信费、诉讼费、律师服务费、财产保全保险费、公证费等。
11、知识产权
11.1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应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且非假冒伪劣品;乙方还应保证甲方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知识产权及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方面的指控,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此方面指控均与甲方无关,乙方应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费用和后果;若甲方因此而遭致损失,则乙方应赔偿该损失。
11.2若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不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被有关主管机关认定为假冒伪劣品,则乙方中标资格将被取消;甲方还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具体如下:无。。
12、解决争议的方法
12.1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12.2若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下列途径之一解决:
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具体如下: 。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如下: 向本合同项下的夜景工程项目所在地的人民法院即宁德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3、不可抗力
13.1因不可抗力造成违约的,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并在随后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后的15日内向另一方提供不可抗力发生及持续期间的充分证据。基于以上行为,允许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13.2本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火灾及政府行为、法律规定或其适用的变化或其他任何无法预见、避免或控制的事件。
14、合同条款
14.1图纸和乙方文件 14.1.1图纸的提供 甲方向乙方提供图纸的期限:于招标时提供图纸电子文件; 甲方向乙方提供纸质图纸的数量:3套 ; 甲方向乙方提供图纸的内容:本招标项目的全部施工图纸及相关资料。 14.1.2乙方文件 需要由乙方提供的文件,包括:本工程施工人员及企业资质和营业执照、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农民工意外伤害保险、农民工工资保障金、施工质量安全监督备案(如有)、施工许可证(如有)办理所需的相关资料等; 乙方提供的文件的期限为:签订合同后7日内报送甲方,若乙方未能及时提供上述相关材料造成工程施工质量安全监督备案(如有)和施工许可证(如有)办理拖延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进行经济赔偿,按照每拖延1天赔偿人民币1000元。因此造成的工期延长、及相关责任均由乙方承担; 乙方提供的文件的数量为:5 套 ; 乙方提供的文件的形式为:按甲方要求; 甲方审批乙方文件的期限:乙方应按照本合同第14.9.2条款约定提供应当由其编制的与工程施工有关的文件,并按照本合同第14.9.2条款约定的期限、数量和形式提交监理人,监理人应在收到乙方文件后5天内审查完毕,监理人对乙方文件有异议的,乙方应予以修改,并重新报送监理人,并由监理人报送甲方,甲方应在收到监理人文件后3天内审批完毕。 14.1.3现场图纸准备 关于现场图纸准备的约定:乙方应在施工现场另外保存一套完整的图纸和乙方文件,供甲方、监理人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 14.1.2联络 14.1.2.1甲方和乙方应当在 3 天内将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书面函件送达对方当事人。 14.1.2.2甲方接收文件的地点:待定; 甲方指定的接收人为:甲方派驻现场代表。 乙方接收文件的地点:施工现场项目部; 乙方指定的接收人为:项目负责人。 监理人接收文件的地点:监理人施工现场监理办公室; 监理人指定的接收人为:总监或总监代表。 14.2甲方 14.2.1甲方代表 甲方代表: 姓 名: ; 身份证号: ; 职 务: ;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 甲方对甲方代表的授权范围如下:按甲方管理规定执行。 14.3乙方 14.3.1乙方的一般义务 乙方提交的竣工资料的内容:符合福建省的有关规定,乙方向甲方提供投标文件及其附件、施工合同及其补充协议、设计变更、完整准确的竣工图纸,并交付相应的施工变更签证、现场签证和隐蔽工程验收签证、工程结算书(含电子文档)、以及灯具施工等材料“三证”等以及经发承包双方认可的其他与工程价款有关的有效文件等一切资料,上述文件的原始资料必须齐全,符合工程技术档案要求并按规范装订成册。上述竣工资料应当在合同规定的验收完成后28天内提交给甲方,乙方若未按时交付工程竣工资料,甲方可不予拨付工程结算款。 乙方需要提交的竣工资料套数:竣工图一式捌份,其余资料一式陆套,并提供电子文档一份。 乙方提交的竣工资料的费用承担:由乙方承担。 乙方提交的竣工资料移交时间:按甲方要求。 乙方提交的竣工资料形式要求:书面形式和电子文件。 14.3.2乙方应履行的其他义务:乙方应按约定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4.3.2.1应提供计划、报表的名称及完成时间:乙方应在签订合同后7天内向甲方提交经监理单位和甲方代表审批的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图、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乙方在设计交底和图纸会审后的5天内,向监理工程师提交6份其格式和内容符合监理工程师合理规定的工程实施性进度计划。每月的25日上报当月完成的工程量和下月工程进度计划。乙方应准时报送以上资料,否则甲方有权不予支付本期进度款或顺延支付时间。 14.3.2.2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求:在实施和完成本合同工程过程中,乙方应:①时刻关注和采取措施保障所有在场工作人员的安全,保证工程施工安全,现场施工应当保持有条不紊,避免上述人员的安全受到威胁;②为了保护本合同工程免遭损坏,或为了现场附近和过往群众的安全与方便,在必要的时候和地方,当监理工程师或有关主管部门要求时,应负责提供照明、警卫、护栏、警告标志等安全防护措施,并承担责任和费用。 14.3.2.3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要求及费用承担:乙方应当详细了解施工场地周边地下管线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要求,采取适当措施予以保护,如果上述事件发生时,乙方应及时通报甲方及相关主管部门,并使甲方免受任何损失,包括经济和名誉。 14.3.2.4需乙方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由乙方按照有关部门要求及时办理,并承担责任和费用。 14.3.2.5乙方应在施工现场设置标有企业名称、开竣工时间、工地负责人的标志牌,以利有关部门和群众的监督。 14.3.2.6为确保工程施工进度、质量和安全,履行乙方投标时的承诺,乙方保证按照经甲方、监理工程师批准的工程施工进度计划进行施工。 14.3.2.7乙方若发现合同、图纸、工料及规范之内或互相之间有任何差异,须立刻以书面通知甲方,说明差异之处,而甲方须给予指令。 14.3.2.8甲方在施工现场为乙方提供施工用水、电总接口,甲方向乙方移交水源、电源(含变压器)后,乙方负责水源、电源(含变压器)的维护和管理。若因乙方看管不利原因造成水管、水表、变压器及电缆被偷盗或损坏,则由乙方承担因此造成的经济损失,以上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考虑到工地可能出现停水停电,乙方应准备备用发电机、水池等设施保证施工工期,费用已含在投标报价中,甲方不另支护费用 。 14.3.2.9乙方必须做好本项目红线区域内的防汛防台工作。如因乙方原因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4.3.2.10为保证工程进度和质量,乙方承诺投入足够的设备,且投入的设备应保证正常运行。否则若影响到甲方认可的施工进度计划的实施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应及时组织投入不足设备。 14.3.2.11本工程的进度款只能用于本工程施工,若乙方出现拖欠材料设备款及民工工资的支付情况,造成甲方开发项目的不良影响(如发生因欠资民工上访或供应商讨债等影响到甲方公众形象事件被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曝光或者政府部门通报整改的),则甲方有权停止支付乙方应得工程进度款或直接代付乙方确认的供应商款项(但甲方未能及时支付工程款除外),直至乙方整改合格为止才可恢复工程款(进度款)支付,其相关责任由乙方负责。 14.3.2.12签证工程在施工前须及时得到甲方的有效书面确认,否则不作为费用增加、工期增加的结算依据或视为不涉及费用、工期增加。合同外项目的施工要求可能增加施工造价或工期时,乙方应在最早接到项目监理机构通知及甲方联系单或设计变更后14日历天(或突发性变更事件发生后24小时)内将签证意向单并附相对应设计变更或联系单、详细预算及报价报监理工程师及甲方,否则逾期申请的签证、或无规定预算附件的或不合理的签证均可视为乙方放弃增加该项目造价或工期的要求即乙方放弃该项签证权益。 14.3.2.13乙方的施工内业资料经监理签字后,需同步提交一份原件给甲方,否则甲方有权不予支付工程款。 14.3.2.14建设、施工单位应按省住建厅闽建筑[2016]34号文件要求,全面推进项目劳务实名制管理。 14.3.2.15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应按省住建厅闽建建[2017]5号文件要求,全面推行工程远程监控,实施大数据管理。 14.3.3项目负责人 14.3.3.1项目负责人: 姓 名: 潘志恒 ; 身份证号: 350521198908227818 ; 职称专业及类型: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 ; 职称证书编号: 闽1442016201636274 ; 联系电话: 13706983971 ; 电子信箱: xmmla@163.com ; 通信地址: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湖滨东路二号15L室 ; 乙方对项目负责人的授权范围如下:代表乙方全面履行对甲方的合同,履行工程的管理职责,为工程参与各方做好内部和外部关系协调和服务;在资金、质量、安全、环境保护、文明施工等合同目标范围向业主直接负责。协调调用乙方公司人、财、物、信息、技术、管理等资源的策划、指导、服务和控制,全面支持本工程的工作。 关于项目负责人每月在施工现场的时间要求:开工至竣工的整个施工过程,项目负责人必须按照甲方的要求实行考勤制度,采用考勤机进行签到和签退,每月出勤率不得低于22天。项目负责人必须常驻施工现场,遇特殊情况需离开现场时,必须经监理人及甲方书面批准同意后方可离开。 乙方未提交劳动合同,以及没有为项目负责人缴纳社会保险证明的违约责任:乙方不提交上述文件的,项目负责人无权履行职责,甲方有权要求更换项目负责人,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乙方承担,同时并不免于对乙方更换项目负责人进行的经济赔偿。 项目负责人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如擅自离开施工现场行为,甲方向相关主管部门登记不良记录,同时予以处罚。按每人每天次1000元标准处罚乙方,缺岗致使连续两周被处罚款达到2000元的或一周内金额超过人民币3000元以上的,视为乙方严重违约,乙方将双倍支付违约金,并责令乙方在一周内改正,并及时派出符合要求的常驻施工现场项目负责人;乙方拒不改正的,甲方有权单方面取消乙方的承包资格,终止合同,由此产生的责任和损失均由乙方负责,甲方有权向乙方索赔或不予退还其履约担保。项目负责人确需离开施工现场时,应事先通知监理人,并取得甲方的书面同意。项目负责人的通知中应当载明临时代行其职责的人员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该人员应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能力。 14.3.3.2乙方擅自更换项目负责人的违约责任:更换项目负责人或项目技术负责人每人每次向招标人交纳人民币十万元的违约金,并通报主管部门。 14.3.3.3乙方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负责人的违约责任:甲方有权书面通知乙方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负责人,通知中应当载明要求更换的理由。甲方下达更换项目负责人指令后7日内乙方须无条件另派驻各项综合能力应高于或相当于投标书中承诺的项目负责人。若甲方下达更换指令后7日内,新任项目负责人未向甲方报到并上岗考勤的,甲方有权对乙方按每延迟一天赔偿人民币5000元,赔偿金额上不封顶。若更换后的项目负责人仍不能履行投标承诺和合同要求的,甲方有权单方面责令乙方限期退场并解除施工合同,相关损失由乙方负责。 备注:以上有关项目负责人的违约金由甲方直接从乙方的工程款中抵扣或从乙方的履约担保金(履约担保金若以现金形式提交时)中支取。 14.3.4乙方人员 14.3.4.1乙方提交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安排报告的期限:收到中标通知书后10日内,乙方应按照相关规定建立施工项目组织管理机构,并按照福建省现行相关管理规定的要求配备施工主要管理人员到工地现场,做好工程各项施工管理工作。若乙方不能按期组织上述人员到位,参照合同条款第14.3.3.3条的违约规定予以经济赔偿,并责令乙方履行承诺,采取措施保证人员到位,若乙方不履行承诺,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其全部责任和损失由乙方承担。 14.3.4.2乙方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若项目施工管理人员对工程质量、安全、进度的施工管控达不到合同要求或相关主管部门要求的,或出现施工管理人员不服从监理人、甲方管理的,监理人、甲方有权下达更换相关施工管理人员的指令。甲方下达更换指令后7日内乙方须无条件另派驻各项综合能力应高于或相当于投标书中承诺的施工管理人员。若甲方下达更换指令后7日内,新的施工管理人员未向监理人、甲方报到并上岗考勤的,甲方有权对乙方按每人每延迟一天处以人民币3000元经济赔偿,赔偿金额上不封顶。 14.3.4.3乙方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的批准要求:开工至竣工的整个施工过程,施工主要管理人员(按照福建省现行相关管理规定的项目施工管理人员配备的要求配备)必须按照甲方的要求实行考勤制度,采用考勤机进行签到和签退。以月为考勤周期,每月出勤率不得低于22天,每天至少有一名项目主要负责人(包括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在现场主持工作。施工主要管理人员必须常驻施工现场,周末或节假日轮流值班,每月底前向监理人和甲方报送下个月周末及节假日值班表和人员调休计划。乙方常驻施工现场管理人员达不到上述要求的,视为缺勤。遇特殊情况需离开现场时,必须经项目负责人、总监及甲方代表书面批准同意后方可离开。 14.3.4.4乙方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乙方擅自更换投标时承诺派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甲方有权终止合同。乙方必须无条件退场,由此产生的责任全部由乙方负责,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全额赔偿。如乙方要求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或施工过程中乙方提出更换现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其申报接替人员的水平和能力不得低于被替换人员,必须经甲方批准同意后方可更换。但乙方应按照下列约定向甲方交纳违约金。 ——更换项目负责人每人次5万元人民币; ——项目技术负责人每人次5万元人民币 ——更换其他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每人次2万元人民币。数量超过投标时承诺的总人数一半及以上的,除支付以上违约金外,还要追加违约金人民币3万元。 乙方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缺勤或未按甲方要求进行考勤的均视为擅自离岗,甲方有权对乙方处以每人每天1000元的违约赔偿,赔偿金额上不封顶,同时限期整改完成。未经监理工程师及甲方书面同意,擅自离岗天数累计超过7日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在7日内予以更换并按3.3.3条的所列金额进行赔偿。若主要管理人员擅自离岗期间发生安全及质量事故等,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和经济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备注:以上有关乙方人员的违约金由甲方直接从乙方的工程款中抵扣或从乙方的履约担保金(履约担保金若以现金形式提交时)中支取。 14.3.5 工程照管与成品、半成品保护 乙方负责照管工程及工程相关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起始时间:竣工验收交付甲方使用前,乙方应负责承包范围内全部成品半成品的保护工作,并承担责任和全部费用。 14.4监理人 14.4.1监理人的一般规定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内容:按甲方与监理人签订的监理合同执行。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权限:按甲方与监理人签订的监理合同执行。 关于监理人在施工现场的办公场所、生活场所的提供和费用承担的约定:监理人在工程施工时办公场所由乙方提供,此费用已包含在投标报价中,甲方不另行支付。 14.4.2 监理人员 总监理工程师: 姓 名: ; 职 务: ; 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号: ;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 关于监理人的其他约定:1、委托的职权:监理人按规定和本合同内容以及投标文件确认的材料产品项目,进行监理工程质量、施工进度、安全生产和工程投资的控制管理外,还对乙方通过本施工合同及投标文件确认的技术、管理、主要人员、投入的主要设备情况和材料的数量与质量进行监理。2、需要取得甲方同意才能行使的职权:调整主要工程技术人员、调换主要材料、品种、规格、质量、数量、重量或技术参数等;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决定工期延期;工程隐蔽部位的签证和覆盖指示;实施变更签证、现场签证;批准索赔意向及审批索赔金额。 14.4.3 商定或确定 在甲方和乙方不能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时,甲方授权监理人对以下事项进行确定: (1)合同当事人进行商定或确定时,总监理工程师应当会同合同当事人尽量通过协商达成一致,不能达成一致的,由总监理工程师按照合同约定审慎做出公正的确定; (2)总监理工程师应将确定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和乙方,并附详细依据。合同当事人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没有异议的,按照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任何一方合同当事人有异议,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 (3)争议解决前,合同当事人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争议解决后,争议解决的结果与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不一致的,按照争议解决的结果执行,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人承担。 14.5乙方的工作范围。除招标文件中要求之外,乙方应明确做到: 14.5.1乙方必须能提供(包括但不限于)本项目招标文件要求的全部设备、材料、工具、人员及相关服务,完成项目所有设备的安装、调试并通过竣工验收,以及后续质保期内的服务等,与项目相关的一切工作内容。 14.5.2乙方提供设备须为未使用的全新合格的产品。投标LED灯具、电源、开关、电缆、远程控制系统及其他配件或辅材产品来源渠道合法,质量满足国家标准及招标文件要求。设备及配件标识通俗易懂,应能够准确无误地表示设备的型号、规格、制造商等内容。 14.6要求乙方提供的货物及伴随服务(或义务)。 14.6.1供货。乙方必须能按照合同的规定,准时提供设备、配件、材料及工具,并负责所供设备、配件,材料及工具的包装、运输。乙方所提供的灯具、开关电源材料一律先存入乙方现场仓库登记,由监理人员会同甲方指定的单位及人员验货存放,等安装时再从仓库取出,不得直接上架安装。灯具、开关电源材料包含建设期间及保修期内维护的所需货物。 14.6.2安装。 14.6.2.1乙方负责对中标货物的安装、调试。安装、调试过程中产生的水、电、通信等所有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14.6.2.2夜景设备安装施工时,需采取必要措施,保护房屋设施的完好(含房屋渗水、漏水);对房屋设施造成的影响,乙方必须在房屋业主要求的时限、且不超过3日内解决,如未解决,扣罚5000元/次,同时甲方有权请第三方进场维修,费用从货款中扣除。若乙方有特殊原因需延长整改时限,需书面报送甲方及房屋业主并经同意。 14.6.2.3交通运输。由乙方自行取得出入现场所需的批准手续和全部权利,并承担相关手续费用和建设费用。 14.6.2.4夜景设备安装施工时,需采取必要措施,确保安装场地内不因施工而造成安全隐患,并在施工过程中做好相关安全防护措施,确保场地范围内过路行人及设施安全。 14.6.3培训。乙方应结合货物的安装、调试及试运行过程,有计划地对甲方派出的管理、维护人员进行设备的基本知识、使用、维护及保养技术的现场培训以保证设备的良好运行。质保期内培训一般每年不少于2次,以甲方书面通知为准。 14.7保修期及售后服务。除招标文件规定外,乙方应满足以下维保服务: 14.7.1乙方应具备相应的维护保养服务能力,包括但不仅限于拥有本次所提供货物的备件、专用设备和专业技术人员,对货物进行维护和修理。 14.7.2乙方必须承担对投标产品的售后服务义务,按照投标承诺配备相应数量的维保技术人员。 14.7.3乙方应保证货物在正常安装、使用和维护的情况下,免费质保期为三年,免费质保期从本项目系统设备安装调试完成,且经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14.7.4乙方需建立质保期日常巡查维护制度,做好夜景设备的日常巡查,及时维修维护,接到甲方整改通知后,须在30分钟内响应,8小时内修复,如出现维修超过8小时时限,将扣除当年服务保证金,分别为超时8小时扣除30%,超时16小时扣除50%,超时24小时扣除100%,由甲方指定第三方代维修,费用从扣除的服务保证金中支付。如当年度出现3次超时维修现象,扣除全部服务保证金,由甲方指定第三方单位代维修,费用从扣除的服务保证金中支付。若乙方由于特殊原因或不可抗力影响需延长整改时限,需书面报送甲方,并经甲方同意。建立节假日及重要活动巡查制度。节假日或重要活动到来前必须组织检查,确保亮灯率达100%,否则扣罚服务保证金,5000元/次。如同一位置出现2次相同的故障,扣除当年50%的服务保证金,如果出现第3次相同位置相同故障,扣除当年100%服务保证金,由甲方指定第三方单位代维修,费用从扣除的服务保证金中支付。乙方相关巡查维护制度需在项目竣工验收前应提交监理单位及甲方审核并报备,并作为验收依据。 14.7.5免费质保期内,乙方需管理好夜景设备(含管线、电箱等辅材),出现夜景设备损坏丢失,均由乙方自行负责,并需在3日内完成整改,如未及时进行整改,扣罚服务保证金,5000元/次,同时甲方有权请第三方进场维修,费用从服务保证金中扣除。若乙方由于特殊原因或不可抗力影响需延长整改时限,需书面报送甲方,并经甲方同意。 14.7.6保修期内所提供的灯具因质量问题出现较大规模、较大面积损坏或光衰达到30%以上,乙方须在30天内进行全部更换并保证更换的产品质量不低于原产品标准、承担所有费用,免费质保期延长一年,剩余服务保证金也顺延一年支付。若乙方超时1天完成更换工作,则甲方有权扣除当年30%的服务保证金;若乙方超时3天完成更换工作,则甲方有权扣除当年50%的服务保证金;若乙方超时7天完成更换工作,则甲方有权扣除当年全部服务保证金,由甲方指定第三方代维修,费用从扣除的服务保证金中支付。若因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还应赔偿甲方所受的损失。若乙方由于特殊原因或不可抗力影响需延长整改时限,需书面报送甲方,并经甲方同意。 14.7.7服务保证金退还条件。免费质保期内,考核合格每年年末退还当年的服务保证金,退还比例为:第一年退还合同总金额1.5%的服务保证金;第二年退还合同总金额2%的服务保证金;第三年退还合同总金额2.5%的服务保证金。若该年度考核有产生扣款的,则扣除相应扣款后退还。考核评分标准详附件5。 14.8供货范围。乙方必须能按照本项目招标文件、合同要求提供必需的所有设备、备品、配件、材料、附件及专用工具。包含但不仅限于项目主辅材料的采购、所有配电线路的敷设、电气设备的安装及调试等与之相关的一切内容。 14.9报价要求 14.9.1项目报价为综合单价:乙方按招标文件的要求将产品送达甲方指定地点进行安装,经甲方验收合格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费用:产品(含主要设备、配件、辅材)供应、运输装卸费、保险费、安装费、用电立户、调试费、风险费、验收费、维保期技术支持及运行维护费用、售后维保服务(含维保期内的上门服务)等与之相关的一切费用。 14.9.2乙方已仔细研究阅读招标文件的所有内容,并在招标公示期间未发现招标文件有缺漏或不一致或有不同的理解需提请采购人补充和澄清的内容,乙方已自行现场勘察充分了解施工现场的实际情况,合理估算完成本项目所应考虑的所有成本及费用,并已作出合理报价,不得在中标后以此为由提出任何的异议。乙方提供的供货明细表(工程量清单)应规范、完整、详细。在设计方案或工程量未更改的情况下,中标价格为一次性包干,乙方不得以各种理由要求增加合同金额。 (按照实际情况编制填写。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15、其他约定
15.1合同文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补充。
15.3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15.4本合同纸质文件一式 肆 份。合同电子文本通过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自动备案。合同纸质文本需与备案电子文本一致,以备案电子文本为准,具有同等效力。
15.5其他:□无。□ 15.5.1本采购项目的招标文件、乙方的投标文件以及相关的确认函、承诺函(若有)等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5.2按相关法律法规、招标文件要求及招标预算(已包含劳务费用及各项措施费用、规费等),乙方应负责给企业自身相关人员及项目相关人员办理工程险、劳工险和第三者责任险等保险并承担项目相关的一切安全责任;甲方不承担任何因乙方不按本条款约定投保的保险而造成的任何损失和法律责任,该条款为本招标采购项目的硬性条款 。
甲方: | 宁德市城市管理局 | 乙方: | 厦门市闽力安建设有限公司 |
住所: | 宁德市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闽东东路1号市环保大楼 | 住所: | 厦门市思明区湖滨东路2号15L |
单位负责人: | 蔡龙玉 | 单位负责人: | 郭平安 |
委托代理人: | 委托代理人: | ||
联系方法: | 联系方法: | 0592-5881267 | |
开户银行: | 开户银行: | 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元支行 | |
账号: | 账号: | 8702020109008197 |
签订地点:
签订日期:2022年12月07日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