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政论片《岁月如歌高原壮阔·西藏和平解放与繁荣发展》摄制项目合同公示
金额
-
项目地址
西藏自治区
发布时间
2024/02/01
公告摘要
公告正文
委托内容
1.乙方受甲方委托,承担2022年民文资助项目《政论片《岁月如歌 高原壮阔·西藏和平解放与繁荣发展》的项目实施工作。本项目以汉藏双语DVD光盘形式出版,共10集,每集20分钟左右,全集200分钟左右。甲方委托乙方,按照2022年民文资助项目申报及结项验收要求,承担上述项目的实施工作。
2.本合同所涉项目内容,由乙方自行安排拍摄制作,音像号使用西藏音像出版社号。
第三条 项目的实施与管理
1.在本项目的实施过程中,经甲方书面许可,乙方可以根据实施项目需要,可以以西藏音像出版社名义制作本合同约定产品。
2.乙方负责本项目的具体实施,保证在实施过程中不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担。
3.所涉音像制品的导向、质量等接受西藏人民出版社(西藏音像出版社)监管。
4.乙方应严格按照资助款使用要求进行资金的合理使用,杜绝违规行为。项目实施过程中,专项资助款的使用接受西藏音像出版社监管。
5.乙方应做好统筹规划,合理安排,确保项目能够如期进行验收。
第四条 结项与验收
1.乙方须确保项目成果符合2022年民文资助项目申报及结项验收要求。
2.结项与验收的相关材料由乙方负责,如有需甲方协助的工作,甲方应积极配合。
第五条 费用标准及支付
1. 甲乙双方约定协议签订后,甲方拨付¥1600000.00元)大写:壹佰陆拾万圆整)至乙方账户,作为乙方承担本项目的实施费用,乙方保证按照财政专项资金规定专款专用。
2.在签订本合同后的10个工作日内,项目费用一次性支付。乙方按甲方要求提供相应发票,甲方将项目实施费用汇至乙方提供的账户。
乙方收款账户:
户 名:西藏路映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拉萨色拉路支行
账户号:0158000309100114852
第六条 知识产权归属
本协议形成的音像出版权归西藏人民出版社(西藏音像出版社)所有,署名权归作者所有。
第七条 合同的终止甲乙双方约定,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本合同终止履行:
1.本合同规定的合同期限届满;
2.甲乙双方通过书面协议一致同意解除本合同;
3.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
4.在委托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
5.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6.当事人有其他违约或违法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
1.乙方受甲方委托,承担2022年民文资助项目《政论片《岁月如歌 高原壮阔·西藏和平解放与繁荣发展》的项目实施工作。本项目以汉藏双语DVD光盘形式出版,共10集,每集20分钟左右,全集200分钟左右。甲方委托乙方,按照2022年民文资助项目申报及结项验收要求,承担上述项目的实施工作。
2.本合同所涉项目内容,由乙方自行安排拍摄制作,音像号使用西藏音像出版社号。
第三条 项目的实施与管理
1.在本项目的实施过程中,经甲方书面许可,乙方可以根据实施项目需要,可以以西藏音像出版社名义制作本合同约定产品。
2.乙方负责本项目的具体实施,保证在实施过程中不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担。
3.所涉音像制品的导向、质量等接受西藏人民出版社(西藏音像出版社)监管。
4.乙方应严格按照资助款使用要求进行资金的合理使用,杜绝违规行为。项目实施过程中,专项资助款的使用接受西藏音像出版社监管。
5.乙方应做好统筹规划,合理安排,确保项目能够如期进行验收。
第四条 结项与验收
1.乙方须确保项目成果符合2022年民文资助项目申报及结项验收要求。
2.结项与验收的相关材料由乙方负责,如有需甲方协助的工作,甲方应积极配合。
第五条 费用标准及支付
1. 甲乙双方约定协议签订后,甲方拨付¥1600000.00元)大写:壹佰陆拾万圆整)至乙方账户,作为乙方承担本项目的实施费用,乙方保证按照财政专项资金规定专款专用。
2.在签订本合同后的10个工作日内,项目费用一次性支付。乙方按甲方要求提供相应发票,甲方将项目实施费用汇至乙方提供的账户。
乙方收款账户:
户 名:西藏路映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拉萨色拉路支行
账户号:0158000309100114852
第六条 知识产权归属
本协议形成的音像出版权归西藏人民出版社(西藏音像出版社)所有,署名权归作者所有。
第七条 合同的终止甲乙双方约定,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本合同终止履行:
1.本合同规定的合同期限届满;
2.甲乙双方通过书面协议一致同意解除本合同;
3.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
4.在委托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
5.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6.当事人有其他违约或违法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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