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拟对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审判大楼三楼科技法庭硬件升级项目进行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现公示如下:
一、采购人: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二、项目名称: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审判大楼三楼科技法庭硬件升级项目
三、采购预算:15万元
四、采用单一来源方式的原因:
1、该公司系通过最高法院《法司(2007)30号》评测认定的应用系统供应商,该公司提供的系统在四川、重庆、云南、内蒙、西藏、新疆等省市公检法司等部门广泛使用,具有较强的技术服务实力和良好的信誉。
2、按照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兰法(2012)134号》文件的要求, 为加强法院信息化建设工作,提高全市法院办案办公效率,按照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统一部署,四川迈维公司开发的《法院审判业务管理系统》已在全市法院范围内使用。
3、我市两级法院的应用规划及法院自身建设和应用要求,该公司为法院开发的科技法庭系统能满足我院应用上全部要求,经我院考察运行稳定可靠,且以上系统为《法院审判业务管理系统》的子系统,为确保整个系统的协调运行,实现我院审判业务管理系统及各子系统的数据交换,因此要继续采购该公司开发的系统。
4、科技法庭系统需直接调用《法院审判业务管理系统》中的电子卷宗进行展示;当庭产生的证据需通过科技法庭子系统中的实物证据管理系统自动加入《法院审判业务管理系统》中的电子卷宗;当庭产生的笔录需通过数字化法庭系统的笔录管理系统自动加入《法院审判业务管理系统》中的电子卷宗;当庭产生的音视频资料需通过数字化法庭系统的音视频管理系统自动加入《法院审判业务管理系统》中的电子卷宗。
五、拟定的唯一供应商:四川迈维系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六、专家论证意见
专家一论证意见:
姓名:何方 高级工程师 兰州广播电视台
科技法庭系统的运行必须调用法庭审判业务管理系统中的电子卷宗及相应数据,因此本升级必须在现有系统进行。目前,兰州市中院的所用法庭审判业务管理系统已全面部署于全市各级法院,为节约投资,确保数据、协议能与系统平台完全兼容,保证接口的一致性。此项目须以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并继续由现有供应商四川迈维系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实施完成。
专家二论证意见:
姓名:陈显军 高级工程师 甘肃省科学院
本项目为七里河人民法院审判大楼三楼科技法庭的升级,包括增加庭审主机,法庭摄像机以及科技法庭软件系统功能的完善。升级后的科技法庭较原有的系统功能更加强大,更加适合新的业务需求。该科技法庭原系统由四川迈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建,本次升级在原有系统的软件基础上进行,因此项目具有连续性和不可替代性。应当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由四川迈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升级任务。
专家三论证意见:
姓名:张俭勇 高级工程师 兰州市民政局
七里河区人民法院的科技法庭系统建设于2012年,多年正常使用至今,面临硬件和系统的全面升级,项目较复杂,专业性强,必须由熟悉该系统软硬件的供应商来负责实施,以保证工作的不中断和相关数据信息的完整。故从项目的持续性和数据的安全性出发,应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进行。
该系统的建设方为四川迈维系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该公司具备完成本项目所需的人员、技术力量,熟悉本系统的架构环境,完全满足本项目的需求,由该公司负责本项目的实施,可以最大化节约建设时间和资金,保障数据的安全。
七、公示的期限:自发布之日起五个工作日。
八、联系人姓名及电话:
????采 购 人: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地 址:甘肃省兰州市南滨河中路1113号
????联系电话:0931-2501509
????????????????????????????????????????????????2021年0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