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政府采购合同
编制说明
1、签订合同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2、签订合同时,采购人与中标人应结合招标文件第五章规定填列相应内容。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甲方:宁德市蕉城区土地收储中心
乙方:宁德市海宏房屋征收工程有限公司
根据招标编号为[350902]ZRG[GK]2019001的蕉城区七都镇河乾片区整村搬迁项目房屋征收服务项目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招标结果,乙方为中标人。现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以下事项达成一致并签订本合同:
1、下列合同文件是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1合同条款;
1.2招标文件、乙方的投标文件;
1.3其他文件或材料:□无。□无
2、合同标的
包号 | 品目号 | 品目编号 | 品目名称 | 商品名称 | 数量 | 计量 单位 |
产地 类型 |
单价 | 金额 | 品牌 | 型号技术 指标等 |
产品属性 | ||||
1 | 1-1 | C1299 | 其他房地产服务 | 建筑面积的征收服务 | 193084.77 | 平方米 | 国内 | 18.5 | 3572068.245 | 宁德市海宏房屋征收有限公司 | 无 | 无 | ||||
1 | 1-2 | C1299 | 其他房地产服务 | 房前屋后征收服务 | 48807 | 平方米 | 国内 | 5 | 244035 | 宁德市海宏房屋征收有限公司 | 无 | 节水 | ||||
合计: | 3816103.2450 |
3、合同总金额
3.1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叁佰捌拾壹万陆仟壹佰零叁元贰角伍分(¥3816103.2450)。
4、合同标的交付时间、地点和条件
4.1交付时间:本委托期限自该项目所有房屋征收协议签订完毕止,阶段性具体工作应按照采购人的实际指 定为准;
4.2交付地点: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采购人指定地点;
4.3交付条件:验收合格后。
5、合同标的应符合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具体如下:
(1)采购人有权利对中标人与被征收人签订的房屋征收补偿协议进行审核; (2)中标人协助做好征收个案和疑难问题的处理和化解工作; (3)中标人应及时完成采购人委托的房屋征收补偿工作; (4)中标人在行使委托事项时,应切实维护被征收人和采购人的合法权益; (5)中标人不得将采购人委托的事项转委托他人; (6)中标人应按照采购人的审核意见及时纠正不符合规定的协议,并进行整改; (7)中标人应严格按照与被征收人签订的协议号为单位建立相关补偿安置材料档案及归档后的管理,未经采购人同意,中标人无权并且不得向任何人及单位提供或泄露档案内容。征收结束后,中标人要按采购人要求移交全部档案资料,如因中标人原因造成人为遗失的,中标人应付全部责任,并按实际造成的损失支付赔偿金。。
6、验收
6.1验收应按照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进行,具体如下:
按磋商文件要求。
6.2本项目是否邀请其他投标人参与验收:
不邀请。
7、合同款项的支付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具体如下:
支付期次 | 支付比例(%) | 支付期次说明 |
1 | 97 | 合同签订后,完成所有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并移交完整档案后采购人支付合同总金额的97% |
2 | 3 | 完成项目审计后采购人一个月内支付剩余合同款 |
8、履约保证金
有,具体如下:381610元。
9、合同有效期
本委托期限自该项目所有房屋征收协议签订完毕止,阶段性具体工作应按照采购人的实际指定为准。
10、违约责任
(1)因中标人没有尽职调查等原因造成产权确认、补偿安置计算、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及被征收人选房等事项出现错误并无法更正,导致采购人及被征收人的利益收到侵害的,中标人应按采购人及被征收人实际损失支付赔偿金并没收履约保证金。 (2)中标人将采购人委托的事项转委托他人,采购人有权结束本协议,中标人转委托事项不得记取工作经费,且没收履约保证金。 (3)中标人违反保密义务,未经采购人同意将征收补偿安置档案内容泄露给任何人或单位,泄露档案补偿的工作经费将不得记取,已记取的应返还采购人,因此造成采购人损失,中标人应承担赔偿责任,扣除的10%履约保证金。 (4)征收结束后,中标人应将全部的征收补偿安置档案完整移交给采购人,如出现档案资料遗失或缺漏,中标人应承担违约责任,按每户档案支付补偿款总额的10%承担违约金,在中标人工作经费结算时直接扣收,出现多户档案资料遗失或缺漏,可以累计记取违约金。因此造成采购人损失,中标人应承担赔偿责任,并没收履约保证金。
11、知识产权
11.1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应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且非假冒伪劣品;乙方还应保证甲方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知识产权及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方面的指控,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此方面指控均与甲方无关,乙方应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费用和后果;若甲方因此而遭致损失,则乙方应赔偿该损失。
11.2若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不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被有关主管机关认定为假冒伪劣品,则乙方中标资格将被取消;甲方还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具体如下:无。
12、解决争议的方法
12.1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12.2若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下列途径之一解决:
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具体如下:。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如下:。
13、不可抗力
13.1因不可抗力造成违约的,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并在随后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后的15日内向另一方提供不可抗力发生及持续期间的充分证据。基于以上行为,允许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13.2本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火灾及政府行为、法律规定或其适用的变化或其他任何无法预见、避免或控制的事件。
14、合同条款
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15、其他约定
15.1合同文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补充。
15.3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15.4本合同纸质文件一式伍份。合同电子文本通过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自动备案。合同纸质文本需与备案电子文本一致,以备案电子文本为准,具有同等效力。
15.5其他:□无。□无 。
甲方: | 宁德市蕉城区土地收储中心 | 乙方: | 宁德市海宏房屋征收工程有限公司 |
住所: | 宁德市蕉城区前林路3号宁德宾馆(中国黄金4楼) | 住所: | 宁德市蕉城区金涵畲族乡国道路101-1号2楼 |
单位负责人: | 单位负责人: | 谢后盛 | |
委托代理人: | 委托代理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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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法: | 18650500003 |
联系方法: | 13850365133 |
开户银行: | 开户银行: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东方支行 | |
账号: | 账号: | 13210301040007039 |
签订地点:宁德市蕉城区土地收储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