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长沙市望城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景观亮化及小型设施维护(景观亮化维护)续签合同合同公告
金额
214.15万元
项目地址
湖南省
发布时间
2023/07/17
公告摘要
公告正文
服务类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WCCG-GK-202307120006-1
采购人(全称): 长沙市望城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甲方)
中标(成交)供应商(全称): 湖南百事恒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乙方)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1.项目管理信息
(1)采购方式:公开招标
(2)项目名称:景观亮化及小型设施维护(景观亮化维护)续签合同
(3)采购计划编号:WCCG-202307120006
2.合同标的及金额
序号 | 标的名称 | 政府采购品目 | 型号规格 | 数量单位 | 数量 | 总价(元) |
1 | 景观亮化维护 | 市政公共设施管理服务 | 详见招标文件技术规格、参数与要求 | 项 | 1 | 2141596.75 |
合计金额小写: 2141596.75 元 合计金额大写:贰佰壹拾肆万壹仟伍佰玖拾陆元柒角伍分 |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3.履行期限及地点和方式
3.1 履行期限: 2023-07-01 —— 2024-06-30
3.2 履行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
3.3 履行方式:(合同的履行方式主要包括运输方式、交货方式等):
委托服务期限为三年,合同签订日起计算,合同一年一签,当年的维保服务达到《望城区亮化维护项目检查考核标准及评分细则》规定的标准后,才可承担次年的维保服务。
本次委托服务自2023年7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止,如在本合同期内乙方未出现重大过错,服务期限一年到期后自动延期并重新签订一年期合同,总期限为三年:在此期间乙方未履行合同,不遵守承诺或达不到甲方要求,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其一切责任由乙方负责,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甲方提出任何索赔要求。
4.结算方式
4.1 资金支付方式:
1.付款人:长沙市望城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本项目合同维护费为每年人民币贰佰壹拾肆万壹仟伍佰玖拾陆元柒角伍分(2141596.75元),维保费按季度支付,每季度伍拾叁万伍仟叁佰玖拾玖元壹角玖分(535399.19元),占合同金额的百分之25。
3.付款方式:按季度根据考核结果和确定的比例支付维护管理费用;
4.考核标准(详见附件《望城区亮化维护项目检查考核标准及评分细则》)景观亮化设施维护单位检查考核采取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数字化考核与采购人主管部门日常检查相结合的方法进行,每月进行考核、每季度按考核情况支付维护管理费用。
4.1数字化考核标准:城管局数字化中心利用现有信息管理平台,进行案卷采集,受理投诉并建立案卷卷宗,各维护单位在维护区域被数字化采集后,应迅速查找原因,按时处理并反馈结案(如因气候异常等客观原因,无法在规定时间内整改到位的,维护单位必须提前告知采购人,并取得采购人同意),一个月内三次被数字化采集且未按时整改处理结案,则视为该维护单位无能力维续履行合同,采购人直接解除该维护单位承包合同,由采购人重新招标确定维护队伍。
4.2日常检查考核标准:按100分进行综合评分。考核综合得分95分以上为优秀;90分至94分为良好:80分至89分为合格;79分以下为不合格。每季度根据考核结果核拨上季度维护管理费用,综合评分优秀和良好的全额拨付维护管理费用,详见《望城区亮化维护项目检查考核标准及评分细则》;当年度连续三个月或累计四个月综合考核分低于89分(含),无条件解除合同。
4.2 收款账户: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湘府支行(湖南百事恒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66210155100000016)
4.3 对中小微企业及时支付的约定: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5.合同履约验收方式及要求: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服务)后按如下方式进行验收
5.1 验收程序
采用 一般程序验收
5.2 质量要求 (1)本合同下交付的货物应符合采购需求所描述的标准。如果没有提及使用标准,则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机构发布的最新版本的标准。
(2)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3)乙方所购买的货物还应符合国家有关安全、环保、卫生的规定。
(4)保证
4.1乙方应保证所提供的货物是全新的、未使用过的,并且完全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的要求。乙方应保证其货物正确安装正常使用和保养条件下,在其使用寿命期内应具有满意的性能,或者没有因乙方的行为或疏忽而产生的缺陷。在货物最终交付验收后不少于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规定或乙方承诺(两者以较长的为准)的质量保证期内,本保证保持有效。
4.2在质量保证期内所发生的缺陷,甲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4.3乙方收到通知后应在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规定的响应时间内以合理的速度免费维修或更换有缺陷的货物或部件。
4.4在质量保证期内,如果货物的质量或规格与合同不符,或证实货物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甲方可以根据本合同规定,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补救措施或索赔。
4.5乙方在约定的时间内未能弥补缺陷,甲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其风险和费用将乙方承担,甲方根据合同规定对乙方行使的其他权利不受影响。
4.6乙方更换的产品,应与原单项工程中一致或优于原使用产品的原装正品,符合国家质量检测标准,具有出厂合格证或国家鉴定合格证。
5.3 验收要求和验收标准 验收要求:
1.本项目按照长沙市望城区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活动的工作指南》文件要求进行验收;项目验收国家有强制性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验收费用由中标人承担,验收报告作为申请付款的凭证之一。
2.验收过程中产生纠纷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定的检测机构检测,如为乙方原因造成的,由乙方承担检测费用:否则,由采购人承担。
3.项目验收不合格,由乙方返工直至合格,有关返工、再行验收,以及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等费用由乙方承担。连续两次项目验收不合格的,采购人可终止合同,另行按规定选择其他维护单位,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验收标准:乙方的维护管理服务应达到《望城区亮化维护项目检查考核标准及评分细则》的规定。
6.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代表和维护产权人、使用人的合法权益,积极协助乙方做好管理工作。
2、审定乙方制定的管理制度及实施细则,并监督使用人遵守。
3、对乙方的管理实施监督检查,每季度进行1次及以上的全面考核评定,考核实施细则按照采购文件规定执行,甲乙双方可进一步协商完善。
4、负责对设施、设备进行清点、核查,在合同生效之日起20日内与乙方办理交接验收手续,移交相关的及其附属设施、设备、管理的原始资料和技术档案(工程建设竣工资料)等,并在乙方管理期满时予以收回。
5、在定点维保期限内,如若出现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大面积灯具或线路更换,经权威部门审定后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6、依照本合同约定,按时支付管理费。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不得将亮化维保项目转让给他人;未经甲方同意,也不得将项目分包给他人。
2、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采购文件的规定,实行专业规范、安全高质的管理。
3、接受行政管理主管部门和甲方的监督、指导。
4、制定管理的各项办法,规章制度及岗位责任,建立健全本项目的管理档案,及时记载有关变动情况。
5、对管理范围内的公用设施不得擅自占用或改变使用功能,如需在本标段内改扩建完善配套项目,须报甲方和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6、对其员工管理应符合长沙市政府的有关规定及甲方有关的要求,员工证件应齐全,包括身份证、务工证、计划生育证等,有关证件复印件乙方应送甲方备案,乙方员工食宿自行安排。
7、应按劳动部门的政策给员工办好社会养老保险并对工作人负办好意外伤害保险等手续,有关手续费用已含在本合同中,在合同执行期间,乙方人在工作时若发生工伤或保安人员发生意外伤害,由乙方承担全部民事责任,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8、本合同终止时,乙方需向甲方移交原委托管理的全部及各类管理档案、财务等资料;移交其管理范围内的全部公共财产,并接受甲方指定专业机构的移交审核。向甲方移交时,要确保各项设施的性能良好。
9、有权按时从甲方处支取维保费。
7.违约责任
7.1 对中小微企业未及时支付的违约责任约定:采购人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
7.2 如中标(成交)供应商系中小微企业,采购人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0%(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7.3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1、如因乙方管理不善,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经有关部门认定,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并追究乙方的经济责任。
2、乙方未完成合同规定的各项维保目标,甲方可发出警告或整改通知,甲方连续二次或半年内三次发出警告或整改通知而又无彻底改善的,视为乙方无能力继续履行合同,甲方有权终止合同。
3、乙方不能按时履行合同约定的,每延误一天应向甲方偿付不能按时履行部分款项2‰的违约金。
8.解决争议的方法
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
向望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组成合同的文件
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中标或成交通知书
(3) 响应文件
(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及其附件
(5)专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6)通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如果有)
(8)其他合同文件。
10.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甲、乙双方签章后 生效
11.其他条款 1、如遇突发或重大事件,乙方管理人员应在第一时间报告甲方有关部门,乙方项目负责人应在第一时间到达现场,适时处理或协助处理有关问题,甲方如认为情况危及到甲方的安定管理,乙方应无条件同意甲方直接调配乙方资源直至危机结束。
2、乙方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如因违反操作规程而造成甲方财物损失的,乙方应负全部赔偿责任,因不可抗力因素等非乙方原因,达不到使用功能,造成重大损失的,由甲乙双方协商并善后处理,产生事故的直接原因,由政府主管部门的鉴定为准。
3、由于乙方原因而损坏甲方财产的,由乙方负责赔偿,因甲方原因,造成乙方未完成规定管理目标或直接造成乙方经济损失的,甲方应给予乙方相应补偿。
注: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甲方(公章): |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采购人(甲方)盖章处 | 乙方(公章): |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供应商(乙方)盖章处 |
地址: | 长沙市望城区望府路188号智慧城市运营中心 | 地址: |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振华路199号湖南环保科技产业园创业中心101五楼532 |
法定代理人: | 易涛 | 法定代理人: | 杨建军 |
委托代理人: | 杨铁波 | 委托代理人: | 苏贻硕 |
电话: | 0731-88079479 | 电话: | 0731-89835698 |
传真: | 0731-88082333 | 传真: | 0731-89835698 |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