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
立铠ipad项目职工宿舍1#、2#地块设计服务
金额
-
项目地址
江苏省
发布时间
2022/01/30
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
预算金额-
招标联系人周春和13770074966
招标代理机构江苏伟业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代理联系人王寅19951877757
标书截止时间-
投标截止时间-
公告正文


立铠ipad项目职工宿舍1#、2#地块设计服务招标公告

1.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立铠ipad项目职工宿舍1#、2#地块已由盐城市亭湖区行政审批局以立铠ipad项目职工宿舍1#、2#地块《江苏省投资项目备案证》亭行审备〔2022〕9号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江苏新青洋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建设资金来自筹,出资比例为100%,招标人为江苏新青洋实业投资有限公司。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方案扩初、施工图设计进行公开招标。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项目名称:立铠ipad项目职工宿舍1#、2#地块设计服务。

2.2工程地点: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南洋镇青洋工业园旭日路西、三尖港路南、镇中路北。

2.3工程规模:立铠ipad项目职工宿舍1#、2#地块总用地面积38518.2平方米,建设内容包含7幢宿舍楼、一幢公共服务中心及消防、配电房、开闭所、水泵房等附属用房,规划总建筑面积约9.5万平方米(其中地下建筑面积约1.9万平方米)。

1#地块:设宿舍楼四幢(1--4号楼),建筑面积约5.1万平方米,其中地下建筑面积约0.8万平方米。1号、2号楼为地上11层,3号、4号楼为地上10层,2号、4号楼设2层商业用房。

2#地块:设宿舍楼三幢(5--7号楼)、公共服务中心一幢,建筑面积约4.4万平方米,其中地下建筑面积约1.1万平方米,均为地上10层,7号楼设2层商业用房,公共服务中心一幢为地上2层。

招标人保留对上述规模适当调整的权利。

2.4质量要求: 中标设计单位出具的设计成果文件(包含但不限于:扩初设计、施工图设计及满足实际施工需要的各专业施工图纸等)须符合国家有关建筑设计质量规范要求,并确保设计成果文件通过各行业主管部门的审批。施工图设计确保达到相关深度标准要求的同时,其工程造价指标在合理科学的基础上节省投资。

2.5质量目标:符合国家和行业设计“合格”标准,并保证设计成果通过相关部门审查(中标人负责图纸送审、对接、修改)。

2.6设计周期要求:中标人接到招标人通知后50日历天内完成本次招标范围内所有内容(含专业工程设计,详细节点见设计任务书),以上时间安排不含评审会议及等待甲方回复意见的时间,每一阶段工作都应自甲方书面意见送达后方能进行,并自送达之日起计算工作进度,并确保通过最终审查。

注:所有时间节点必须满足招标人对各专业的施工进度要求,如招标人需要,中标人需派驻各专业设计师驻场提供设计咨询服务。

2.7招标内容

2.7.1 本次招标项目为一个标段。

2.7.2招标内容为立铠ipad项目职工宿舍1#、2#地块设计服务。主要范围如下(包括但不限于):多层与小高层(含商业等所有附属配套设施)、地下车库的建筑、结构、装饰装修(所有建筑物的室内外装饰装修,装修方案及施工图设计,需单独出室内装修图)、给排水、供水、供电、排水、排污、电气、暖通、供热、设备、等各专业设计,人防(含平战转换预案设计)、装配式设计、室内外综合管网设计、亮化设计(含建筑物以及景观)、绿色建筑、基坑支护、幕墙、钢结构、消防、道路场地、景观绿化、智能化(含安防)、室内外标识及导向系统设计、幕墙施工图设计、配套工程设计(包括配电房、生活泵房、消防泵房、消防水池、雨水收集池等)、部分公共建筑(如业主活动用房、消防控制室等)、节能设计、绿色建筑标识设计及咨询服务等。配合其他所有相关设计单位的设计工作,同时负责牵头相关图纸的审核工作。由中标人负责图审直至审查通过,并最终向发包人提交正式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并做好现场跟踪服务、配合解决相关问题工作。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具备资质,业绩,并在人员方面具有相应的设计能力。

3.1.1投标人资质类别和等级:投标人须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筑行业设计甲级资质或建筑行业(建筑工程)专业设计甲级或工程设计综合资质甲级资质的独立法人。

3.1.2 项目负责人资格要求:项目负责人须为投标人本单位正式职工,须具有建设工程类高级及以上职称且具有一级注册建筑师执业资格,且已在本单位注册。项目负责人须亲自参与设计的全过程并承担各阶段汇报工作。

3.1.3 项目负责人从本工程投标文件递交截止之日起必须满足下列条件:

3.1.3.1 项目负责人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

①同时在两个及以上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交纳社会保险;

②将本人执(职)业资格证书同时注册在两个及以上单位。

③项目负责人担任其他公司法定代表人。

3.1.4 投标人类似项目业绩:无。

3.2 信誉要求: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

(1)被国家、江苏本省省级有关部门及盐城本市市级(含各县市区)有关部门暂停招投标或市场准入资格且在公示处罚期内的。

(2)近3年内有行贿犯罪行为且被记录,或者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有行贿犯罪记录且自记录之日起未超过5年的。(均自记录之日起至投标截止日止)

(3)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信息正在被“信用中国”、“信用江苏”网站公布的,投标截止时间前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已撤销或更正的除外。

(4)投标人作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被采取依法限制参与建设工程招投标惩戒措施的,且被有关部门推送在“信用中国”、“信用江苏”、“信用盐城”相关网站公示且在有效期内的。

凡存在以上情形之一的,本项目招标人拒绝其投标,一经发现资格审查不予通过,不得被确定为中标候选人、中标人。在一次招投标活动中,相关参与人因上述情形,导致其资格预审不通过或者被取消中标候选人资格、中标人资格的,不因其之后情况的变化,改变已经作出的决定。

3.3 投标申请人须保证投标承诺的项目组成员及代理人均为本单位的正式职工,并确保从2021年6月开始至投标截止之日当月至少连续6个月均已在本单位缴纳养老保险,投标时无需提供缴费记录证明,中标候选人公示前、异议(投诉)提出时相关单位需提供缴费记录证明原件给招标人核验。(例:如开标日期为2015年10月的某一天,则投标单位需保证以上人员2015年2月以后任意连续6月养老保险均在本单位缴纳)。

3.4盐城市招投标及标后履约不良行为系统已启用,投标单位未按照招标文件约定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参与投标解密报价以及其他不良行为,将会被系统记录,影响后续参加我市招投标活动,请各投标人诚信投标、确保履约。

3.5 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6 评标前由招标人对照省政府第120号令要求,进行评标准备工作,并核实投标人和项目负责人的资质和资格、经历和业绩和信用状况等方面的情况。

3.7 其他要求:

3.7.1招标人坚决谢绝挂靠单位参与本工程的投标。如在招投标过程中发现以他人名义投标的,没收其全部投标保证金,如中标的将取消其中标资格并按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3.7.2本工程招标人不接受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担任项目负责人。

3.7.3本工程招标人不接受退休人员担任项目负责人

3.7.4特别说明:本项目投标人资格审查执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统一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办市函〔2021〕510号)、《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统一延续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第25号)。

4.技术成果经济补偿

本次招标对部分投标人投标文件中的技术成果给予经济补偿。

具体方案补偿标准为:招标人对除中标人外,在评标环节设计方案得分排名第1名补偿2万元、第2名补偿1万元(领取设计成果经济补偿的单位需提供符合财务要求的税票),补偿费用由招标人支付,设计成果版权归招标人所有,并有权免费使用中标人及除中标人外评标环节设计方案得分排名前两名的设计成果。其他投标人投标文件中的技术成果均不给予经济补偿。

5.招标文件的获取

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投标截止时间止,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登录盐城市招投标会员网上交易系统购买招标文件。(投标人合理选择下载招标文件时间,逾期未下载造成无法提出答疑、无法投标等情形的,责任自负)。

5.2、盐城市招投标会员网上交易系统网址:

http://112.24.96.37:9930/TPBidder/memberLogin

5.3、招标文件价格: 每套售价¥200.00元/标段,在线网银支付,售后不退。

6.投标文件的递交

6.1电子档上传网址:http://112.24.96.37:9930/TPBidder/memberLogin

7.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盐城市建设工程网上会员系统、盐城市公共资源交易网、江苏省建设工程招标网上发布。

8.投标单位提交并在信息库(诚信库)发布的相关信息均应真实有效,提交的材料无任何伪造、修改、虚假成份,材料所述内容均为本单位真实拥有。若有违反一经查实,须退出所有在盐城市招标投标平台上正在进行的投标项目并被取消会员资格,禁止1-3年内进入盐城市招标市场的处罚。同时作为失信行为推送至相关网站,进行联合惩戒。

9.其他

本工程采用远程不见面开标模式。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登录招标文件载明的“网上开标大厅”网址,按系统提示完成开标流程。因投标人自身设施故障或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完成投标的,由投标人自行承担后果。

10.联系方式

招标人:江苏新青洋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地 址 :盐城市建军东路180号

联系人:周春和

联系电话:13770074966

招标代理机构:江苏伟业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 :盐城市人民南路1号华邦国际东厦16楼

联系人:王寅

联系电话:19951877757;0515-88346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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