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
福州市台江区应急管理局2024年应急指挥车电池及相关设备公开询价公告
金额
4万元
项目地址
福建省
发布时间
2024/12/06
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
预算金额4万元
招标联系人李先生13788899771
标书截止时间-
投标截止时间2024/12/10
公告正文
福州市台江区应急管理局2024年应急指挥车电池及相关设备公开询价公告
时间:2024-12-06 09:46
  经局党委研究决定,拟采购跟换应急指挥车电池及相关设备,用于抢险救援工作,现面向社会公开询价采购,具体公告如下:

  一、项目内容 

  (1)采购单位:福州市台江区应急管理局;

  (2)本次预算总金额:人民币40000元;

  (3)询价物品名称、数量、参数等详见附件1

  二、报价人需提供材料

  1)合格有效的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2)报价明细单; 

  3)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4)相关资质的复印件(如有);

  5)福建省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承诺函详见附件2; 

  上述材料都须加盖公章,所有材料需统一装订在密封袋内,密封袋表面应体现项目有关内容及报价人名称,并在封口处加盖报价人公章。

  三、材料递交与开标时间和地点 

  (1)递交材料的截止时间:2024年1210日18时00分,逾期不予接收;

  (2)递交材料的地点:福州市台江区后洲街道台江路88号台江区政府3楼。

  (3)递交材料前,报价人务必电话告知采购单位及时接收,以免错漏。

  四、注意事项

  (1)本项目有效报价数量需不低于3个,否则视为询价失败。

  (2)报价方所提供的报价明细单,必须符合本次询价物品的种类、数量、参数等要求,否则视为无效。

  (3)报价方不得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或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

  (4)报价方不得存在串通投标、以他人名义报价、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或者无正当理由放弃报价、中标资格,造成项目询价失败的,不得参加该项目重新询价的投标。

  (5)本项目询价采用报价最低的一方为中标单位(如出现最低报价一致的情况下,则报价一致的报价人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中标单位)。

  (6)本项目最高限价为人民币40000元整,报价高于最高限价的,视为无效。

  (7)报价应包含可能发生的所有费用,采购单位不再另行支付其他费用。

  (8)本次询价公告及有关结果在台江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上(网址:http://www.taijiang.gov.cn/)上发布。

  (9)中标单位须在签订合同后的一周内将采购物品运送至采购单位指定地点并完成相关手续。

  五、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联系人: 先生  

  联系电话:13788899771    

    福州市台江区应急管理局

    2024年126

   

  附件1

      应急指挥车蓄电池物资设备清单

 

序号

改装项目

单位

数量

规格等

1

蓄电池

1

电池 12v1000ah,电芯采用:磷酸铁锂电芯,质保八年

2

电量显示器

1

车载电量显示器

3

工时

1

拆卸及安装

4

市电接口安装

1

车辆适用220V外接接口

5

杂项

1

全车电路布线、检修及更换配件等

6

合计

1

含票

 

 

附件2

福建省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承诺函

 

 

(采购人或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单位名称(自然人姓名):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联系地址和电话:

 

 

我单位(本人)自愿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坚守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等原则,依法诚信经营,并郑重承诺:

 、我单位(本人)具备采购文件要求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不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十八条规定的“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除单一来源采购项目外,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情形。

我单位(本人)对本承诺函及所承诺事项的真实性、合法性及有效性负责,并已知晓如所作信用承诺不实,可能涉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 规定的“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违法情形。经调查属 实的,愿意接受行政监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 购法》第七十七条:“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 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市场监管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和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处理。

 

 

供应商名称(单位公章):

     

 

注:

1.我单位(本人)专指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含自然人);

2.资格承诺的供应商应在投标(响应)文件中按此模板提供承诺函,否则,视为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提交投标人的资格及资信文件,按资格审查不通过处理

来源:台江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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