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长沙商贸旅游职业技术学院湘菜学院2023年招标实训耗材供应商合同公告
金额
90.88万元
项目地址
湖南省
发布时间
2023/06/21
公告摘要
公告正文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CSCG-CS-202304070007-1 采购人(全称): 长沙商贸旅游职业技术学院 (甲方) 中标(成交)供应商(全称): 湖南尚邦惠农业有限公司 (乙方)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1.项目管理信息 (1)采购方式: 竞争性磋商 (2)项目名称: 湘菜学院2023年招标实训耗材供应商 (3)采购计划编号: CSCG-202304070007 2.合同标的及金额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2.1本项目成交优惠率为3%,具体金额据实结算。 2.2供应商应保证所供产品的质量,并根据产品的质量及市场价格于每月【23】日前向采购人提供当月所供产品的报价表【市场价格以麦德龙超市(市场未公示单价的除外)公示的价格为准】。经采购人组织师生市场调研确认后,每单项菜品的结算金额以采购人确认后的价格为基准价按成交优惠率进行结算。因季节性及自然灾害,供应商需临时调整菜价时,应书面通知采购人,经双方协商确认后可进行调整;未经双方协商及书面确认,供应商不得以价格原因拒不发货。 2.3本项目每单项菜品结算金额=相应产品的基准价*(1-优惠率3%)*实际配送的数量。 3.履行期限及地点和方式 3.1 履行期限: 2023-06-04 —— 2024-06-04 3.2 履行地点:长沙商贸旅游职业技术学院范围内,具体地点以采购人指定为准。 3.3 履行方式:(合同的履行方式主要包括运输方式、交货方式等): (1)采购方因为菜品研发及竞赛等需要,可要求供应商提供合同清单外商品,并按照成交价格优惠率3%,具体金额据实结算。 (2)采购人每周四向供应商提供下周供货清单,供应商将供应产品于供货周的每天早上7:40前送到指定地点,待管理人员检查,签字确认后方可离开,每次随货提供一式两份的送货清单,清单包含但不限于货品原价,优惠价,数量,总价。特殊情况,供应商如果不能在7:40前送到,因提前通知采购人对接人员,但延期交货时间不能超过约定时间1小时,且每次延期送货扣除单次配送金额的30%;有三次未能按时送达的,采购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配送严格按照采购人所提供的清单中的货品名称及数量执行,数量上下浮动不超过10%。超过范围,采购人有权拒收货物,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均由供应商承担。售后服务要求:由采购人指定的收货人在交货地对供应商提交的合同商品进行检验。如果供应商供应的商品与本合同规定不符,则采购人有权要求供应商免费更换或退货,退补货品需在1小时内补足,不能影响正常教学、菜品研发等工作;供应商应按照采购人的要求进行退换并承担由此而产生的一切费用。延期1小时退补货的扣除单次配送金额的30%;有三次出现需退补货情形的,采购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3)蔬菜、鲜货类等实行每日采购,严格按照清单进行采购,供货商只接收采购人指定的教师提供的原料单,不得私下接收其他教师的原料单;供应商所送原料需专车专人配送,保证配送安全,供应商在交货地点卸货完毕,采购人当场验收。 (4)采购人收货验收并不免除供应商对供应产品质量应当承担的责任,供应商对所提供的所有产品安全负责,保证卫生合格,若因供应商配送的产品导致学院出现食物事故时,经证明确实属于供应商造成的,供应商必须承担经济与法律上的全部责任,如因此导致采购方产生任何损失的,供应商应当全额赔偿,并按合同项下总金额的20%承担违约责任。本合同所采购的产品因其自身特点导致采购人无法在验收时发现其质量问题,如采购人在使用时发现产品存在上述问题,则供应商应无条件为采购人提供换货或退货处理,在此种情况下供应商无权以采购人已签收作为已交付合格产品进行抗辩。 (5)供应商负责运输及装卸货物,并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费用。 4.结算方式 4.1 资金支付方式: 4.1资金支付方式: 付款方式:经采购人验收合格并确认价格后,供应商应开具符合采购人要求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采购人收到发票后按财务流程支付款项。如果供应商未按时提供发票,采购人有权拒绝付款并且不承担逾期付款责任。 4.2收款账户: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华升支行(湖南尚邦惠农业有限公司1901005609100014324) 4.2 收款账户: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华升支行(湖南尚邦惠农业有限公司:1901005609100014324) 4.3 对中小微企业及时支付的约定: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5.合同履约验收方式及要求: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服务)后按如下方式进行验收 5.1 验收程序 采用 简易程序验收 5.2 质量要求 中标单位必须讲诚信,讲究职业道德,所供货物不得以次充好,不得将残剩等不合格品掺杂其中,一经发现,取消供货资格,采购人有权拒绝退还全部履约金,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供应商承担。如违法,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通用安全卫生要求: (1)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 (3)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6)污染物残留限量指标应符合《食品中污染物的限量》(GB2762-2017) (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2763-2021) (8)产品包装的设计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 (9)其他可能适用于本招标文件采购内容的法规及质量标准。 如遇法律法规、标准等对同一问题的规定出现歧义或不一致时,适用其中对质量、含量、指标等要求更高的规则。上述所有标准、规范均由成交供应商自备,采购人不另行提供。遇国家修改标准,自新标准生效之日起采用新标准。 1、蔬菜水果类 1.1基本要求:大小均匀,颜色自然有光泽,质地鲜嫩纯净,饱满清洁,不枯萎、干瘪、苍老等,无病斑、虫蚀、发毒、变色、异味、淤泥、杂质和滴水现象,无污染、残缺、变质等;原产地分类预包装,整齐统一;供应商承诺提供有害物质残留检测报告; 1.2所供蔬菜水果的规格大小按市场行情确定,符合无公害农产品国家标准(《新鲜蔬菜卫生标准》GB/T5009.38-2003)。 1.3感官要求 所供蔬菜水果应具有新鲜蔬菜水果原有的特性,成熟度适中,新鲜脆嫩,色泽良好,形态正常,个体均匀。外观清洁,无腐烂、无霉变、无异味,无影响食用的病虫害状及机械损伤。 1.4安全卫生要求: (1)《农产品安全质量无公害蔬菜安全要求》(GB18406.1-2001) (2)定量包装的蔬菜净含量的允许短缺量按国家质检总局【2005】第75号令《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规定 2、豆制类 采购人按需采购各类豆制品,供应商必须满足采购人实际需求 2.1质量要求:新鲜,感官检验、化学检验均符合要求。 2.2安全卫生要求: (1)《非发酵及面筋卫生标准》(GB2711-2014) (2)《豆腐干》(GB/T 23494-2009) 3、禽蛋类 3.1质量要求(仅鲜蛋):不含咸蛋。颜色正常、外形谐调、个大,外壳完整、无破损,清、黄分开不浑浊、无受精蛋、保证新鲜,来自非疫区。 3.2安全卫生要求: (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鲜(冻)畜、禽产品》(GB2707-2016) (2)真空软包装卤蛋制品(SB/T10369-2012) (3)皮蛋(GB/T 9694-2014) 4、肉类禽类 采购方按需采购分割肉类或各种冻品肉类,供应商必须满足采购方实际需求。 4.1鲜肉品质量要求:新鲜、不能注水,肉上有屠宰场经质量检验合格的滚花,提供所供当批次的动物检疫和肉的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肉制品,具有动物检验检疫合格证明、“QS”或“SC”食品质量认证标志,来自非疫区,并按采购方要求的分割肉类别按时供应。 4.2冻品(如有)质量要求:感官检验、化学检验、添加剂检验、有害金属的检验均符合要求。所有冷冻食品均不得为二次化冰食品。 4.3供货方的所供货物不得以次充好,不得将病死、残剩肉、老母猪肉等不合格品掺杂其中,经发现,取消其供货资格,不予退还全部履约保证金,并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如违法,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4.4安全卫生要求: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2)畜肉安全检验指标要求(GB18406.3-2001) (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鲜(冻)畜、禽产品》(GB2707-2016) (4)鲜片猪肉(GB9959.1-2001) (5)分割鲜猪瘦肉(GB9959.2-2001) (6)《鲜、冻禽产品》(GB16869-2005) (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畜禽屠宰加工卫生规范》(GB12694-2016) 5、鲜活水产品类及冻品类 采购人按需采购水产类,供应商必须满足采购人实际需求; 5.1鲜活水产质量要求:鲜活,感官检验、化学检验、添加剂检验、有害金属的检验均符合要求,禁止采购来自受污染的海、江河、湖泊等水域的水产品,来自非疫区。如需剖杀的鱼,要做到鱼鳞刮除干净,去内脏、鱼鳃、腹内黑膜,来自非疫区。 冻品质量要求:感官检验、化学检验、添加剂检验、有害金属的检验均符合要求。所有冷冻食品均不得为二次化冰食品。 5.2感官要求 鲜活产品在水中游动自如,反应敏捷,无伤残、无畸形、无病害;鳞片完整无损,无皮下出血现象及红色鳞片。 5.3安全卫生要求: (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鲜、冻动物性水产品》(GB2733-2015) 6、粮油干货类 6.1质量要求:生产日期、质保期及包装、卫生标准符合要求,食用油需非转基因产品。 6.2安全卫生要求: 《色拉油通用技术条件》(GB/T17756-1999) 《生湿面制品》(QB/T5472-2020) 《生干面制品》(Q/JWDS 0001 S-2019) 《小麦粉》(GB/T1355-1986) 《高筋小麦粉》(GB/T8607-1988) 《低筋小麦粉》(GB/T8608-1988) 7、调料类 7.1质量要求:生产日期、质保期及包装、卫生标准符合要求,具有“OS”食品质量认证标志,符合国家计量法规格要求。保证供货调 料保质期至少6个月以上。 7.2安全卫生要求: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201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灭菌乳》(GB25190-2010) 8、工具类 符合采购人要求,其他可能适用于本招标文件采购内容的法规及质量标准。 5.3 验收要求和验收标准 (1)验收方式: 以采购人验收为准。数量(重量)以采购人验货过磅签收为准 (2)定价规则: 2.1供应商中标后,应根据市场价格及所供产品的质量每个月【23】日向采购人报出所供产品合理的价格。经采购人组织师生市场调研确认后,每个月月末的货款将在确认后的市场价基础上按投标报价的优惠率进行结算,供货期内价格优惠率固定不作调整。 2.2上述价格中,已包含物资、运输、搬运、检验检疫、税金、人工、管理、财务等各项费用。 6.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1)供应商保证按采购人要求供货,如属市场缺货,供应商应提前一天告知采购人,经采购人同意后方能更换其他品种。 (2)如采购人发现供应商价格过高、送货不及时、货物不新鲜等违约现象,采购人有权随时单方解除合同,并向供应商索取赔偿。 (3)在供货过程中如出现因食用供应商提供的商品导致食源性疾患或集体中毒事故等一切不良后果,供应商应承担全部责任并向采购人赔偿损失,同时采购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4)如供应商不能达到采购人要求或不能按清单配送,采购人可随时单方解除合同。 (5)供应商配送人员在配送货物过程中遭受的任何伤害或造成的任何损害,均由供应商负责。 (6)本项目不允许中标后转让或者分包。 (7)采购人应及时并足额支付货款。 7.违约责任 7.1 对中小微企业未及时支付的违约责任约定:采购人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 7.2 如中标(成交)供应商系中小微企业,采购人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10%(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7.3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7.1对中小微企业未及时支付的违约责任约定:采购人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 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 7.2 如中标(成交)供应商系中小微企业,采购人存在迟延支付供应商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合同订立时当年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供应商如违约给采购人造成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 8.解决争议的方法 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 向采购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组成合同的文件 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中标或成交通知书 (3) 响应文件 (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及其附件 (5)专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6)通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如果有) (8)其他合同文件。 10.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甲、乙双方签字并盖章之日起 生效 11.其他条款 附件已上传政府采购合同通用条款(货物类) 注: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12.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13.本合同一式【4】份,采购人持【2】份,供应商持【2】份。 注: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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