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
西湖区三墩单元XH010403-61地块(振华路停车场)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报告
金额
-
项目地址
浙江省
发布时间
2024/10/12
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
预算金额-
招标代理机构杭州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设计有限公司
代理联系人-
标书截止时间-
投标截止时间-
公告正文

西湖区三墩单元XH010403-61地块(振华路停车场)位于西湖区三墩单元内,该地块东至紫萱路、西至瑞鼎大厦、南至振华路、北至沿河绿化带,地块中心坐标为120.069185°E、30.316998°N,用地面积为13338m2,规划用地性质为公共交通场站用地/城镇住宅用地(S32/Rc)。根据现场踏勘,地块内现状为拆迁空地,根据资料查询和人员访谈,地块内历史上为振华路停车场,功能涉及公交车加油站和维修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中“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根据《浙江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中“用途变更为敏感用地的,责任人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本地块未来规划为公共交通场站用地/城镇住宅用地(S32/Rc),其中城镇住宅用地(Rc)视作甲类地块中的居住用地(0701),属于敏感用地,因此地块需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杭州市城市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委托杭州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我单位”)对该地块开展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工作。

经过资料收集、现场勘察、现场走访、资料分析,我单位制定了该地块的环境调查监测方案,并于2024年6月18日通过专家咨询。根据专家咨询意见我单位对调查方案进行了修改。方案修改完善后,我单位于2024年8月2日~8月16日委托浙江和一径舟检测科技有限公司按照调查方案对该地块土壤、地下水进行了采样及检测。我单位根据地块调查技术规范和检测报告,编制完成了《西湖区三墩单元XH010403-61地块(振华路停车场)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报告》(送审稿),该报告于2024年9月5日通过专家组评审,我单位根据专家组评审意见修改完善后形成备案稿上报主管部门,为下一步地块环境管理提供依据。

第二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中地块内设置土壤采样点9个,共分析土壤样品43个(包含5个现场平行样);地块内共布设地下水井6个,共分析地下水样品7个(包含1个现场平行样);同时在地块外布设1个土壤和地下水复合的对照点,共分析土壤样品4个和地下水样品1个。

土壤检测结果:

本次调查土壤检测项目共计55项,包括《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基本45项、pH、石油烃(C10-C40),多环芳烃(苊烯、苊、芴、菲、蒽、荧蒽、芘、苯并(g,h,i)苝)。检出指标19项,分别为重金属6项(镍、铜、镉、铅、汞、砷)、VOCs1项(四氯乙烯)、SVOCs10项(苯并[a]蒽、苯并[a]芘、苯并[b]荧蒽、苯并[k]荧蒽、茚并[1,2,3-cd]芘、䓛、菲、荧蒽、芘、苯并[ghi]苝)、石油烃(C10-C40)、pH值。检出指标中pH值范围在7.09-9.87;4项SVOCs(菲、荧蒽、芘、苯并[ghi]苝)检出值低于《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技术导则》(DB33/T892-2022)中敏感用地筛选值;其余检出指标检出值均低于《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中第一类用地筛选值。

地下水检测结果:

本次调查地下水检测项目共计55项,包括本项目特征污染物22项(石油烃(C10-C40)、苯、甲苯、间,对-二甲、邻-二甲苯、乙苯、多环芳烃(二氢苊(苊烯)、苊、芴、菲、蒽、荧蒽、芘、苯并(g,h,i)苝、苯并[a]蒽、苯并[a]芘、苯并[b]荧蒽、苯并[k]荧蒽、䓛、二苯并[a,h]蒽、茚并[1,2,3-cd]芘、萘)及《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表1常规指标33项(除微生物和放射性指标及特征项苯、甲苯外)。检出指标40项,分别为色度、臭和味、浊度、pH值、总硬度、溶解性固体总量、氯化物、挥发酚、阴离子表面活性剂、耗氧量、氨氮、碘化物、亚硝酸盐氮、硝酸盐氮、硫酸盐、氟化物、铁、铝、钠、锰、铜、镉、铅、汞、砷、硒、苯并[b]荧蒽、苯并[k]荧蒽、苯并[a]芘、茚并[1,2,3-cd]芘、萘、二氢苊(苊烯)、苊、芴、菲、蒽、荧蒽、芘、苯并[ghi]苝、可萃取性石油烃(C10-C40)。检出指标中可萃取性石油烃(C10~C40)、苯并[k]荧蒽和茚并[1,2,3-cd]芘检测值低于《上海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与修复方案编制、风险管控与修复效果评估工作的补充规定(试行)》附件5中第一类用地筛选值;二氢苊(苊烯)、苊、芴、菲、芘、苯并[ghi]苝无相应的评价标准,经风险分析在当前场景暴露途径不会对人体健康产生健康风险;其余指标除臭和味、浊度和氨氮外均能满足《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中IV类水质标准。根据《地下水质量标准》及《地下水污染建康风险评估工作指南》,臭和味、浊度和氨氮指标均不属于有毒有害物质指标,在地块地下水不作为饮用水的前提下,无需启动地下水污染健康风险评估工作。

综上所述,西湖区三墩单元XH010403-61地块(振华路停车场)可用于公共交通场站用地/城镇住宅用地(S32/Rc)开发,无需启动详细调查及风险评估程序。

附件1: 西湖区三墩单元61地块(振华路停车场)-公示稿.docx 79.8 KB , 下载次数0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