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政府采购合同
编制说明
1、签订合同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2、签订合同时,采购人与中标人应结合招标文件第五章规定填列相应内容。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甲方:柘荣县环境保护局
乙方:厦门通鉴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根据招标编号为[350926]FJLQ[CS]2019001的柘荣县环境保护局柘荣县土壤重点监管企业周边土壤及地下水监测项目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招标结果,乙方为中标人。现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以下事项达成一致并签订本合同:
1、下列合同文件是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1合同条款;
1.2招标文件、乙方的投标文件;
1.3其他文件或材料:□无。□无
2、合同标的
包号 | 品目号 | 品目名称 | 商品名称 | 数量 | 计量 单位 |
产地 类型 |
单价 | 金额 | 品牌 | 型号技术 指标等 |
产品属性 | |||||
1 | 1-1 | 其他专业技术服务 | 其他专业技术服务 | 5 | 个 | 国内 | 25000 | 125000 | 厦门通鉴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 / | 无 | |||||
合计: | 125000.00 |
3、合同总金额
3.1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壹拾贰万伍仟元整元(¥125000.00)。
4、合同标的交付时间、地点和条件
4.1交付时间:本项目自签订合同算起,20日内提交《柘荣县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周边区域土壤及地下水环境监测方案》编制成果,80日内完成《柘荣县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周边区域土壤及地下水环境监测报告》的编制,并提交全部成果。;
4.2交付地点:福建省宁德市柘荣县柳城东路138号;
4.3交付条件:符合采购人的要求,通过采购人的验收。。
5、合同标的应符合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具体如下:
本项目自签订合同算起,20日内提交《柘荣县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周边区域土壤及地下水环境监测方案》编制成果,80日内完成《柘荣县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周边区域土壤及地下水环境监测报告》的编制,并提交全部成果。
6、验收
6.1验收应按照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进行,具体如下:
符合国家采样布点及监测相关标准。
6.2本项目是否邀请其他投标人参与验收:
不邀请。
7、合同款项的支付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具体如下:
支付期次 | 支付比例(%) | 支付期次说明 |
1 | 20 | 签订合同后,10天内付款。 |
2 | 30 | 签订合同后30天内提交详细监测方案后,10天内付款。 |
3 | 50 | 签订合同后80天内完成采样监测并提交监测成果报告后,10天内付款。 |
8、履约保证金
无。
9、合同有效期
本项目自签订合同算起,20日内提交《柘荣县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周边区域土壤及地下水环境监测方案》编制成果,80日内完成《柘荣县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周边区域土壤及地下水环境监测报告》的编制,并提交全部成果。
10、违约责任
无。
11、知识产权
11.1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应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且非假冒伪劣品;乙方还应保证甲方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知识产权及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方面的指控,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此方面指控均与甲方无关,乙方应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费用和后果;若甲方因此而遭致损失,则乙方应赔偿该损失。
11.2若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不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被有关主管机关认定为假冒伪劣品,则乙方中标资格将被取消;甲方还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具体如下:。
12、解决争议的方法
12.1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12.2若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下列途径之一解决:
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具体如下:提交甲方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仲裁。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如下:。
13、不可抗力
13.1因不可抗力造成违约的,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并在随后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后的15日内向另一方提供不可抗力发生及持续期间的充分证据。基于以上行为,允许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13.2本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火灾及政府行为、法律规定或其适用的变化或其他任何无法预见、避免或控制的事件。
14、合同条款
支付期次分3次付款, 第1期签订合同后,支付合同金额20%,10天内付款;第2期签订合同后30天内提交详细监测方案后,支付合同金额30%,10天内付款;第3期签订合同后80天内完成采样监测并提交监测成果报告后,支付合同金额50%,10天内付款。
15、其他约定
15.1合同文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补充。
15.3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15.4本合同纸质文件一式4份。合同电子文本通过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自动备案。合同纸质文本需与备案电子文本一致,以备案电子文本为准,具有同等效力。
15.5其他:□无。□无 。
甲方: | 柘荣县环境保护局 | 乙方: | 厦门通鉴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
住所: | 柘荣县柳城东路138号 | 住所: | 厦门火炬高新区翔明路32号 |
单位负责人: | 单位负责人: | 邹福林 | |
委托代理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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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代理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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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法: | 18350368906 | 联系方法: | 18396368133 |
开户银行: | 开户银行: | 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马巷支行 | |
账号: | 账号: | 35101574001052507331 |
签订地点:柘荣县柳城东路138号
签订日期:2019年09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