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福清生态环境局采购无人机项目 | 2022-11-25 |
福州市政府采购合同
编制说明
1、签订合同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2、签订合同时,采购人与中标人应结合招标文件第五章规定填列相应内容。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甲方:福州市福清生态环境局
乙方:精导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根据招标编号为[350181]MZZJ[CS]2022004的福州市福清生态环境局采购无人机项目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招标结果,乙方为中标人。现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以下事项达成一致并签订本合同:
1、下列合同文件是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1合同条款;
1.2招标文件、乙方的投标文件;
1.3其他文件或材料:□无。□(若有联合协议或分包意向协议)无。
2、合同标的
解锁编辑
品目号 | 品目编号及品目名称 | 采购标的 | 品牌 | 数量 (单位) |
单价 (元) |
金额 | 产地 类型 |
国别 (地区) |
规格型号 | 产品属性 |
1-1 | A033499 其他专用仪器仪表 | 其他专用仪器仪表 | 可飞等 | 1(批) | 172000 | 172000 | 国内 | 中国 | 经纬M30热成像版、Sniffer4D灵嗅mini2等 | 无 |
3、合同总金额
3.1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壹拾柒万贰仟元整(¥172000.0000)。
4、合同标的交付时间、地点和条件
4.1交付时间:合同签订后 (10 ) 天内交货;
4.2交付地点:福建省福州市福清市东门街北46号;
4.3交付条件: 通过采购人验收 。
5、合同标的应符合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具体如下:
详见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
6、验收
6.1验收应按照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进行,具体如下:
一)、验收规则 验收标准:所有货物均必须按照国家规定标准、制造商产品验收标准、磋商文件及响应文件相关内容进行验收。 验收程序:货物验收分乙方出厂检验、安装调试检验、初验收、最终验收三个阶段。 a)出厂检验:乙方在设备出厂前,应按产品技术标准规定的检验项目和试验方法进行全面检验。乙方随同设备出具原产地证书、出厂检验报告、保险合同及产品质量合格证等,结果必须符合前款验收标准的要求。b)安装调试检验: ①货物到达甲方现场后,由甲方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基本质量的检验, 经检验的货物必须能完全达到磋商文件规定的要求。 ②货物安装调试(包括整机性能测试)过程,乙方作详细检验的记录。安装调试检验结果应符合制造厂产品标准和磋商文件规定的技术要求,检验记录应真实,其原件必须提供给甲方。③初验收:安装调试检验结束后,由乙方提出初验收申请,甲方收到初验收申请后组织验收。参加对象采购人(各有关部门)、成交人,必要时可委托国内有资质的单位或邀请专业人员参与验收。④最终验收:初验合格三个月后,由乙方向甲方提出最终验收申请,甲方收到最终验收申请后组织验收。参加对象采购人(各有关部门)、成交人,必要时可委托国内有资质的单位或邀请专业人员参与验收。 二)、验收费用: 货物最终检验、验收过程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6.2本项目是否邀请其他投标人参与验收:
不邀请。
7、合同款项的支付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具体如下:
解锁编辑
支付期次 | 支付比例(%) | 支付期次说明 |
1 | 90 | 初验收合格且成交人向采购人开具相应金额的正式增值税发票后,采购人支付90%合同款。 |
2 | 10 | 最终验收合格后且成交人向采购人开具相应金额的正式增值税发票后,采购人支付10%合同款。 |
8、履约保证金
无。
9、合同有效期
本合同有效期一年,自合同签订之日起生效。
10、违约责任
非因甲方原因,乙方在规定的时间内不能如期完成交付甲方使用,每天按合同总额的1%支付给甲方逾期违约金;延期超过7天,按合同总额的3%支付给甲方逾期违约金;超过15天,按合同的5%付给甲方逾期违约金;超过30天,按合同总额的10%支付给甲方逾期违约金。
11、知识产权
11.1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应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且非假冒伪劣品;乙方还应保证甲方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知识产权及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方面的指控,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此方面指控均与甲方无关,乙方应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费用和后果;若甲方因此而遭致损失,则乙方应赔偿该损失。
11.2若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不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被有关主管机关认定为假冒伪劣品,则乙方中标资格将被取消;甲方还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具体如下:无。。
12、解决争议的方法
12.1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12.2若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下列途径之一解决: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如下: 向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3、不可抗力
13.1因不可抗力造成违约的,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并在随后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后的15日内向另一方提供不可抗力发生及持续期间的充分证据。基于以上行为,允许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13.2本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火灾及政府行为、法律规定或其适用的变化或其他任何无法预见、避免或控制的事件。
14、合同条款
根据实际情况填写。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15、其他约定
15.1合同文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补充。
15.3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15.4本合同纸质文件一式 贰 份。合同电子文本通过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自动备案。合同纸质文本需与备案电子文本一致,以备案电子文本为准,具有同等效力。
15.5其他:□无。□ 无 。
甲方: | 福州市福清生态环境局 | 乙方: | 精导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
住所: | 福清市融城东门街北46号 | 住所: | 厦门市思明区仙岳路554号之二 |
单位负责人: | 唐英俊 | 单位负责人: | 张三阳 |
委托代理人: |
|
委托代理人: |
|
联系方法: |
|
联系方法: | 13055401103 |
开户银行: | 开户银行: | 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头支行 | |
账号: | 账号: | 87620120030001297 |
签订地点: 福清市融城东门街北46号
签订日期:2022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