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广州T.I.T双鱼数字文体产业园项目(一期)设计施工总承包采购公告
设计施工总承包设计及施工初步设计深化施工图设计竣工图编制建筑物拆除施工基础施工结构加固图纸审查包工期包料待安装工程设备工程施工质量造价控制安全文明施工费协调管理项目移交结算款收集整理工程保修工程量清单配合施工设计图纸工程监理工程设计工程造价咨询永久工程临时工程拆除计日工工程进度款的调整和核实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仪器装置设备和装置单位工程分包工程主体结构钢结构安装临时性工程自有施工设备永久性工程工程竣工验收不可抗力现场签证工程变更国家验收工程洽商记录会议纪要索赔图纸的修改大样图加工图配合施工的图纸通讯联络施工劳务作业材料采购现场查勘气候条件现场地质情况及地形地貌特征食宿供应条件周转性材料工程技术人员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地下障碍物处置文物化石交通运输修建临时设施维修养护场内临时道路交通设施场外设施道路通行权超大件超重件桥梁场外公共道路通行费养路费场外交通水路运输航空运输施工场地内外公共道路河道航线船闸机场码头堤防船舶飞机专项批准事件签认专利技术备品备件安装专用工器具随机资料运送材料雇员的运输工具工程材料临时设施土地征用拆迁平整水准点坐标控制点现场交验施工许可批准文件临时用地停水停电道路交通爆破作业地质勘察供水给排水管道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地下管线气象水文观测构筑物地下工程施工城乡公共道路间的通道接收已完工程地形关系问题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图纸会审施工场地交通环境保护高档办公用品生活设施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场地安全保卫提供照明灯光围栏安全标志工程款报告工程进度计划施工现场的清理邻近建筑物施工组织设计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公用道路水源市政管网通行道路见证取样检验试验检验转体等施工工艺工程优质费工程造价工作所需的核实通知现场服务意外伤害等一切保险设置卫生垃圾池劳动保护保护财产工程担保缺陷修复施工场地的材料第三者责任险工伤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建筑工程一切险安装工程一切险修订进度计划提交施工进度报告工程进度的监督和检查暂停施工复工施工技术方案施工技术措施隐蔽验收中间验收工程验收工程照管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输送电线路施工措施的审查与整改测设测绘施工控制网测量放线基准线钻孔或勘探性开挖钻孔和勘探性开挖疏浚替换材料制配车间等场所参加材料和工程设备现场工艺试验隐蔽工程钻孔探测工程试车设备安装单机无负荷试车联动无负荷试车联动试车投料试车缺陷修补施工场地进行清理竣工清场临时占地场地清理施工堆积物工程质量保修工程计量现场计量招标暂估价工程量偏差价款调整供应材料设备的价款调整施工队伍进场已购材料施工文件雇员遣送费施工设备运离现场财务廉政建设保安保洁防噪音工程结算建筑设计景观设计室内设计投资概算室内改造工程资料汇总结算资料整理竣工图签审临时便道通讯线路接驳临水临电接驳工程费用施工临时用水永久用电接驳柴油发电机临时发电设施修补缺陷护板围墙栅栏警告信号标志值班人员施工围蔽路灯半成品材料施工噪声样定板检测机构提前竣工奖沥青铜材水泥钢筋机械台班数字文体产业园地基基础屋面防水卫生间房间防渗漏电气管线供冷系统装饰装修采暖期供冷期有防水外墙面照明控制箱电缆工程分包住房装修婚丧嫁娶活动出国出境旅游通讯工具交通工具配偶子女工作安排设计成果补偿设计方案文件工程总承包实施方案评分概念方案设计图形式审查资格审查工程总承包实施方案详细审查工程总承包实施方案响应性审查概念和策划现状调查及分析总体方案给排水设计电气设计彩色扫描件限额设计报建报批审计工程方案文体园改造外立面修缮消防设计非人为损坏保修全过程建设管理场地管理防扬尘建筑垃圾外运迎检清扫各单体平面布置图做好与周边住户沟通解释施工过程中出现的投诉概念设计方案总平面图立面图建筑效果图基坑支护脚手架工程高处作业吊篮暗挖工程深基坑工程模板工程承重支撑体系滑模爬模飞模隧道模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起重吊装工程起重机械安装拆卸附着式升降脚手架附着式升降操作平台悬挑式脚手架拆除工程洞室建筑幕墙安装索膜结构安装工程人工挖孔桩水下作业工程建筑环境设计室外工程改造提升网架大型结构整体顶升平移创意园人工智能微改造余泥渣土运输设计优化
金额
-
项目地址
广东省
发布时间
2022/08/30
公告摘要
公告正文
广州新仕诚企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采购方”)就以下采购项目进行公开采购,欢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参与。
一、项目名称
广州T.I.T双鱼数字文体产业园项目(一期)设计施工总承包
二、项目类别
工程
三、采购方式
招标
四、采购内容
具体见招标文件,http://www.gzggzy.cn/jyywjsgcfwjzzbgg/895714.jhtml。
五、采购控制价
金额:¥36,900,000.00元
六、供应商资格条件
具体见招标文件
七、公告开始时间
2022年08月30日
八、公告结束时间
2022年09月19日
九、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
2022年09月19日 23:55
十、采购方联系方式
联系人:郑逸芸
联系电话:84221810
联系地址:广州市海珠区新港中路397号自编12号
十一、采购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采购代理机构:永道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联系人:郑工
联系电话:02038818808
联系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华强路9号2701、2710房
采购方:广州新仕诚企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采购代理机构:永道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日期:2022年08月30日
相关附件
- 广州T.I.T双鱼数字文体产业园项目(一期)设计施工总承包文件.rar广州T.I.T双鱼数字文体产业园项目(一期)设计施工总承包文件.rar
发包人:广州新仕诚企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工程地点:广州市海珠区燕子岗南路工程编号:工程名称:广州T.I.T双鱼数字文体产业园项目(一期)设计施工总承包广州T.I.T双鱼数字文体产业园项目(一期)设计施工总承包合同合同编号:
地址:广州市海珠区新港中路397号T.I.T创意园发包人:广州新仕诚企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第一部分协议书2022年月联合体成员方:承包人:联合体主办方:
联系方式:联系人:地址:承包人(联合体主办方):联系方式:84221810联系人:郑逸芸
一、工程概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广州新仕诚企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发包人)、主办方和成员方(以下统称承包人)双方就广州T.I.T双鱼数字文体产业园项目(一期)设计施工总承包工程(以下称本工程)施工有关事项达成一致意见,订立本合同。联系方式:联系人:地址:承包人(联合体成员方):
3.工程内容:广州T.I.T双鱼数字文体产业园项目(一期)的设计及施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2.工程项目地点:广州市海珠区燕子岗南路。1.工程名称:广州T.I.T双鱼数字文体产业园项目(一期)设计施工总承包。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建设单位:广州新仕诚企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6)负责工程资料汇总及整理归档工作,包括结算资料整理汇总、竣工图签审及竣工图编制;在本工程范围内工程资料正式移交给招标人之前所产生的费用均包括在投标人合同价款中。(5)本合同项下全部工程移交前的非人为损坏保修维护工作(该部分费用包含在承包人合同价款中)。(4)负责项目实施阶段全过程建设管理,负责施工期间至移交前的场地管理、保安、保洁、防噪音、防扬尘等管理工作;负责设置卫生垃圾池和建筑垃圾外运工作;配合发包人做好各项迎检工作,对场地进行清扫和布置;做好与周边住户、单位、企业等的沟通解释工作,化解施工过程中出现的投诉、矛盾或纠纷等情况直至项目移交。(3)根据招标人要求进行全过程限额设计及施工。(2)完成本项目施工工作:施工至工程竣工验收、工程结算、工程保修以及项目移交等。完成并配合发包人办理报建、报批、相关部门结(决)算、审计等工作。(1)完成本项目的设计工作(包括但不限于中标后工程方案及初步设计深化、投资概算、施工图设计、竣工图编制等后续所有设计和现场服务工作,对设计图纸进行盖章、签名,以及对施工质量进行验收、签署验收意见,且设计图纸需要通过审图机构审查)。
7.资金来源:企业自筹资金。6.工程立项、规划批准文件号:/5.结构形式:以框架结构为主,部分为混合结构4.工程规模:广州T.I.T智慧园一期(4号大院)项目内自编68#位于4号大院东南角,房屋朝向坐北向南,建于70年代,为地上四层的混合结构,主体以混凝土梁、板及砖墙、柱等构件承重,外墙及分户墙厚度为240mm,面积约1126.4平方米。该建筑物整体结构的可靠性等级评定为Ⅱ级,在不改变建筑物结构前提下可正常投入使用,现因需改变使用功能,需对其进行加固改造施工,主要涉及到建筑设计、建筑物拆除施工、基础施工、结构加固等。以上建设范围及内容具体以招标文件、图纸及有关资料说明为准,涉及的所有工作及设计费、施工工程费用等已包含在投标报价中。(7)招标人认为应当由承包人完成而更有利于项目建设的其它工作。
三、合同工期发包人根据工程实施情况,有权对承包人的承包范围及内容进行适当调整,承包人必须无条件服从。本工程实行全过程限额设计施工,限额投资。工程变更需经过发包人审定后方可实施。项目在施工阶段,因工程实施环境变化等任何因素引起的设计及施工调整,设计和施工最终结算总价不得超过最高投标限价。由承包人按照招标及合同文件约定范围及内容实行包设计、施工总承包,包括但不限于包设计、包通过图纸审查、包工、包料、包设备、包工期、包质量、包造价控制、包安全、包文明施工、包项目协调管理、包验收移交、包结算、包竣工资料收集整理、包保修、包竣工图编制等。二、工程承包范围和承包方式
施工要求的质量标准:符合设计图纸要求和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要求及行业颁发的工程质量合格标准。设计要求的质量标准:符合建设工程设计的技术规范及本项目的要求。四、质量标准施工工期:施工总工期为天;暂定从年月日开始施工,至年月日竣工完成。(具体开工日期以取得施工许可证或发包人(或监理单位)发出的进场通知书之日起计算为准)设计工期:设计总工期为天;承包人在合同签订后日内完成方案修改,在方案专家评审后日内完成初步设计(含工程概算),初步设计评审批准后日内完成施工图设计及工程计算书,施工图设计文件经审查发现问题后工作日内完成补充、修改并送施工图审查单位。工程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天。其中:
不含税合同价:元,(小写):元。含税合同总价(大写):暂定为人民币五、合同价款工程质量验收标准:要求满足设计要求及符合现行《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及相应配套的各专业验收规范等标准,并达到合格(或以上)标准。工程质量标准:合格。
六、组成合同的文件施工合同预算价款确定:施工部分合同价款执行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标准,套用2018年《广东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广东省市政工程综合定额》、《广东省安装工程综合定额》、《广东省园林绿化工程综合定额》,主要人工、材料及机械按照施工图审定时间节点广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颁发的广州市建设工程价格信息及有关计价办法的通知内的价格执行,如同期没有相关价格信息则参照同期《广州地区建设工程材料厂商价格信息》内相关税前材料单价。详见经确认的工程量清单报价单或施工图预算书(非招标工程)。项目单价:详见承包人的投标报价书(招标工程);(设计费:¥元,投标下浮率:%;施工费:¥元,投标下浮率:%;)其中设计费税率为:税费总额为:施工费税率为:税费总额为:
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已阅读、理解并接受本合同所有条款,按照本合同约定实施、完成并保修合同工程,履行本合同所约定的全部义务。八、承包人承诺本合同各方同意并确认,承包人在联合体内部关系的任何约定,均不具有对抗发包人的效力,而且,在本合同履行中,主办方代表成员方接受指令,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作为或不作为,其效力均及于成员方;发包人对主办方的作为或不作为,均及于成员方。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第1条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七、词语含义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其优先解释顺序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第2.2款赋予的规定一致。
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生效。委托代理人签字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等相关证明文件。本合同有效期至本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及双方的责任、义务履行完毕时终止。本合同订立地点: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本合同订立时间:年月日。十、合同生效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已阅读、理解并接受本合同所有条款,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时限和方法支付工程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履行本合同所约定的全部义务。九、发包人承诺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地址:广州市海珠区新港中路397号地址:(盖章)(盖章)发包人:广州新仕诚企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承包人(主):(本页无正文)
电子邮箱:cntit@cntit.com.cn电子邮箱:邮政编码:510000邮政编码:帐号:441169609018010005021帐号:开户银行:交通银行广州新港支行开户银行:传真:020-84203624传真:电话:020-84221810电话:
电话: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地址:(盖章)承包人(成):
第二部分通用条款电子邮箱:邮政编码:帐号:开户银行:传真:
1.3通用条款:指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以及建设工程施工的需要所订立的,通用于建设工程施工的条款。1.2协议书:指合同双方当事人为合同工程所签订的协议书。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协议书签字、盖单位公章后,合同即告生效。招标工程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天内签订。1.1合同:指合同双方当事人为实施、完成并保修合同工程所订立的合同文件。合同文件由第2.2款所列的文件组成。下列词语或措辞,除非特别说明,在本合同中均具有以下赋予的含义:1定义一、总则
1.9工程量清单: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发包人在招标文件中提供的,合同工程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其他项目、规费项目和税金项目的名称和相应数量等的明细清单。1.8施工设计图纸: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按规定审批的由发包人提供或经发包人批准由承包人提供,满足承包人施工需要的所有施工图纸(包括任何补充和修改的施工图纸、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1.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本合同所指明的和合同工程依法应适用的标准与规范,以及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对有关技术方面问题做出的补充、修改和批准文件。1.6承包人投标文件: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根据招标文件编制完成、签字并被中标通知书所接受的,承包人为实施、完成并保修合同工程向发包人提交的技术、经济文件。1.5中标通知书:指发包人正式接受中标人投标文件的函件。1.4专用条款:指合同双方当事人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合同工程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专用于本合同工程施工的条款。它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也是对通用条款的补充和完善。招标工程的专用条款,应当符合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
1.15监理人:指受发包人委托的,负责合同工程的工程监理专业技术且具有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14设计人:指受发包人委托的,负责合同工程的工程设计专业技术且具有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13第三方:除合同双方当事人(含双方雇员及代表其工作的人员)以外的任何他人或组织。1.12分包人:指被发包人接受且具有相应资格,并与承包人签订了分包合同,分包合同工程某一部分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11承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被发包人接受且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10发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21承包人代表:指承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和负责合同工程施工现场管理的全权代表。承包人代表由承包人依据第25.1款规定任命并书面通知发包人。1.20造价工程师:指工程造价咨询人委派常驻施工现场负责合同工程的工程造价专业技术的专业人员。造价工程师由工程造价咨询人提名,经发包人依据第24.1款规定任命并书面通知承包人。1.19监理工程师:指监理人委派常驻施工现场负责合同工程的工程监理专业技术的专业人员。监理工程师由监理人提名,经发包人依据第23.1款规定任命并书面通知承包人。1.18发包人代表:指发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全权代表。发包人代表由发包人依据第22.1款规定任命并书面通知承包人。1.17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指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受其委托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1.16工程造价咨询人:指受发包人委托的,负责合同工程的工程造价专业技术且具有相应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27基准日期:指招标工程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期前28天的日期;非招标工程订立合同前28天的日期。1.26缺陷责任期:指履行第59.3款规定的缺陷责任的期限。具体期限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包括第59.2款规定的延长期限。1.25实际竣工日期:指承包人实际完成合同工程或某单位工程后,由发包人按照第58条规定组织竣工验收、接收工程并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日期。实际竣工日期,按照第38.2款规定确定。1.24计划竣工日期:指自开工日期起根据合同约定要求承包人完成合同工程并竣工的全部时间(包括根据第36条和第37.2款规定所做的调整)。1.23开工日期:指根据第34条规定,监理工程师在开工令中写明的、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最迟在该日期开工的日期。1.22合同工期:指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按照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从开始实施到完成合同工程的天数。
1.33措施项目费:指为实施、完成并保修合同工程,发生于合同工程施工准备和施工过程中的技术、生活、安全、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非工程实体项目费用。1.32分部分项工程费:指为实施、完成并保修永久工程,发生于工程实体项目所需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管理费、利润和风险费用。1.31费用: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或将发生的所有合理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其他合理分摊的开支,但不包括利润。1.30合同价款: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了包括缺陷责任期内的全部承包工作后,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包括调整的合同价款)支付给承包人的全部金额。其具体款项依据协议书中标明的包括暂列金额、暂估价在内的金额和第68.2款规定合同价款调整事件确定。1.29中标价格:指中标通知书中列明的,发包人接受中标人(承包人)实施、完成并保修合同工程的价格。1.28小时或天:除特别指明外,指时钟小时或日历天。合同中约定按照小时计算时间的,从发生事件有效时开始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约定按照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时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其他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次日为时限,但竣工日期除外。时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24:00(即次日零点)。
1.39合同工程:指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范围内的工程,包括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1.38质量保证金:指按照第84条约定用于保证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金额。1.37计日工:指在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完成发包人提出的施工设计图纸以外的零星项目或工作,按照合同中约定计价付款的一种计价方式。1.36暂估价: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工程设备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1.35暂列金额: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暂定并包括在合同价款中的一笔款项。用于在签订协议书时尚未确定或者不可预见的所需材料、设备、服务等的采购,施工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工程变更、合同约定的工程款调整以及经确认的索赔、现场签证等的金额(包括以计日工方式支付的金额)。1.34工程款:指为实施、完成并保修合同工程,发包人支付或应当支付给承包人的各种价款,包括进度款、结算款等。
1.45工程设备:指构成或计划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仪器装置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1.44施工场地(或工地、现场):指由发包人提供的用于合同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发包人在合同中具体指定的供施工使用的其他任何场所。1.43单位工程:指具有独立的设计文件,竣工后可以独立发挥生产能力和效益的永久工程。组成合同工程的单位工程名称、内容和范围等应在专用条款中明确。1.42分包工程:指合同工程中,由具有相应分包资质的分包人实施、完成的非主体结构(除钢结构外)的专业性工程。1.41临时工程:指实施、完成并保修永久工程过程中所需要的各类临时性工程,不包括施工设备。1.40永久工程:指按照合同约定承包人应当实施、完成并移交给发包人的永久性工程,包括工程设备。
1.51竣工验收:指承包人完成了全部合同工作后,发包人按照合同要求进行的验收。1.50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1.49现场签证:指合同双方当事人按照第14.2款约定的指定人选根据第75条规定就施工过程中涉及的责任事件所作的签认证明。1.48索赔:指合同履行期间,对于非自己的过错而应由对方当事人承担责任的情况所造成的损失,并根据第36条和第74条规定向对方当事人提出费用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1.47工程变更:指经发包人批准的,由监理工程师根据第56条规定发出指令的工程任何变更。1.46施工设备:指承包人临时带入现场用于合同工程施工的仪器、机械、运输工具或其他物品,但不包括用于或安装在合同工程中的工程设备。
2.12合同文件及解释1.54国家:指中华人民共和国。1.53书面形式:指合同文件、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文件、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合同双方当事人可在专用条款中注明所采用的书面形式。1.52国家验收:指政府部门根据法律和政策等有关规定,针对发包人全面组织实施的整个工程正式交付投运前的验收。
(1)履行本合同的相关补充合同(协议)(含工程洽商记录、会议纪要、工程变更、现场签证、索赔和合同价款调整报告或等修正文件;下列组成本合同的文件是一个合同整体,彼此应当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当出现相互矛盾时,组成本合同文件的优先解释顺序如下: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2.2本合同条款的标题和旁注不构成合同的组成部分。
(7)中标(选)通知书;(6)招标文件(含澄清答疑文件);(5)通用条款;(4)专用条款;(3)中标通知书(适用于招标工程);(2)协议书;
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11)专用条款约定的其他文件。(10)施工设计图纸;(9)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8)承包人投标文件及其附件(含评标期间的澄清文件和补充资料)(适用于招标工程);确认的工程量清单报价单或施工图预算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
3阅读、理解与接受当合同文件内容出现含糊不清或不一致时,由合同双方当事人在不影响合同工程正常实施的情况下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分别按照第23.2款、第24.2款规定职权作出解释。如合同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同意监理工程师或造价工程师作出的解释,按照第86条规定处理。监理或造价工程师作出解释监理或造价工程师作出解释2.3
3.2修改合同条款的限制修改合同条款的限制合同双方当事人应认真阅读和理解本合同的全部内容。除合同双方当事人同意修改外,本合同一旦订立,视为合同双方当事人已全面接受本合同的所有条款。阅读、理解与接受阅读、理解与接受3.1
对于必须使用外文表达的专用术语等,应附有中文注释。语言文字本合同所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汉语)。4.14语言及适用的法律、标准与规范合同一方当事人违背本合同的承诺,要求另一方当事人接受其对拟订立或正在履行的本合同条款修改后存在不公平的条款,另一方当事人不接受的,应及时提出修正意见。经再次催告修正无效的情况下,不利一方当事人有权拒绝订立或单方解除本合同;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责任方应予赔偿。
本合同适用的标准与规范为国家、行业和广东省的标准与规范或规程,以及发包人在合同中要求使用的标准与规范。适用标准与规范适用标准与规范4.3本合同适用的法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现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合同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适用法律适用法律4.2
发包人应按照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和数量,向承包人提供经已审批的施工设计图纸及其技术资料。如承包人需要增加数量的,发包人可代为办理,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如发包人未能按时提供施工设计图纸造成工期延误的,按第35.4款规定处理。图纸的提供图纸的提供5.15施工设计图纸国内没有适用的标准、规范的,由发包人在招标文件中或在承包人投标报价前提出施工技术要求,承包人在自主报价时按照要求提出施工工艺,经发包人确认后执行。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应负责提供中文译本;有异议时,以中文译本为准。合同双方当事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适用的国家标准、规范名称;国家没有但行业有的,约定适用的行业标准、规范名称;国家和行业没有但广东省有的,约定适用的广东省地方标准、规范名称。
施工设计图纸需要修改和补充的,监理工程师应及时书面报告发包人。经过发包人书面同意后,承包人应及时予以修改,并在合同工程或其相应部位施工前按照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和数量提供。承包人应按照新修订的施工设计图纸施工。图纸的修改图纸的修改5.3如果合同约定由承包人负责提供大样图、加工图等配合施工设计图纸的,承包人应在其设计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按照监理工程师的工作指令完成有关施工设计图纸。承包人应按照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和数量向监理工程师提交此类施工设计图纸,监理工程师应在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内报发包人批准后予以答复。即使经监理工程师同意,承包人仍应对其施工设计图纸负责。承包人提供配合施工的图纸承包人提供配合施工的图纸5.2
施工期间,承包人和监理工程师均应在施工现场保留一套完整的包括第5.1款、第5.2款、第5.3款规定内容的施工设计图纸供实施合同工程过程需要时使用。本合同终止后,除承包人存档需要的施工设计图纸外,承包人应将全部施工设计图纸退还给发包人。图纸的使用与退还图纸的使用与退还5.5承包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计图纸存在明显错漏或疏忽,应及时书面通知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发包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及时予以答复,并通知设计人予以改正。因发包人未及时答复等原因造成承包人损失的,发包人应予赔偿。图纸错漏的改正图纸错漏的改正5.4
合同中无论何处涉及到各方之间的通讯都不应无理扣压或拖延。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各方通讯地址和收件人,并按照约定期限内送达指定地点和接收人。发送通讯发送通讯6.2通讯形式本合同中无论何处涉及到各方之间的申请、批准、确认、同意、决定、核实、通知、任命、指令、要求、意见、证明、证件或表示同意、否定等的通讯(含派人面交、邮寄、电子传输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且只有在对方当事人收到后方能生效。6.16通讯联络
7.1分包工程的要求分包工程的要求7工程分包收件人应在通讯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时间。一方当事人拒绝签收另一方当事人通讯,另一方当事人以特快专递、挂号信等专用条款约定的方式将通讯送至通讯地址的,视为送达。
施工劳务作业分包;承包人可依法将部分工程分包给具有相应分包资质的分包人,但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工程的任何部分或任何工作分包给第三方。下列情况则属例外:7.2分包工程的批准分包工程的批准承包人应自己实施、完成合同工程的主体结构。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或将其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给第三方,也不得将合同工程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分包给第三方。
承包人分包工程的,应与分包人签订分包合同,并在分包合同签订后的7天内向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各提交一份分包合同。承包人有义务禁止分包人将分包工程再次分包。签订分包合同签订分包合同7.3合同中已指定的分包工程。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购买材料和工程设备;
7.5分包工程责任和义务分包工程责任和义务如发包人有要求时,承包人应提供能证明自己已向分包人支付其分包工程款等证明资料。否则,发包人有权直接向分包人支付承包人应支付而未支付的分包工程款,并在承包人得到的工程款中扣除。分包工程款由承包人与分包人结算。除合同另有约定或取得承包人的同意外,发包人应将分包工程款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支付方式全部支付给承包人,禁止发包人直接向分包人支付任何工程款。7.4分包工程款结算与支付分包工程款结算与支付
无论何种原因,当本合同终止时,分包人与承包人签订的分包合同也随即终止。承包人应在本合同终止前向分包人支付分包人应得所有款项。7.6分包合同终止分包合同终止分包人应对分包工程负责。分包人的任何违约行为或疏忽导致工程损坏、损害或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承包人应承担连带责任。工程分包不能免除承包人应承担的任何责任和应履行的任何义务。承包人应在分包场地派驻相应管理人员保证本合同的履行。
发包人应按照第19.2款第(4)点规定向承包人提供有关资料。此资料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一并发布。发包人对其提供的上述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因发包人提供上述资料错误导致承包人发生损失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8.1发包人提供资料的责任发包人提供资料的责任8现场查勘
水文和气候条件;现场地质情况及地形地貌特征;承包人应依据发包人按照第19.2款第(4)点规定提供的资料和自己对现场查勘来编制投标文件,并对发包人提供上述资料的理解、推断和应用负责。因承包人未能充分查勘、了解以下情况或未能充分估计以下情况所可能产生后果的,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承包人的投标文件应被认为已经考虑了现场及其周围环境的影响,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承包人现场查勘承包人现场查勘8.2
9招标错失的修正可能对投标报价有影响或起作用的其他情况。场地内外的交通情况及水、电、食宿供应条件;为实施、完成并保修合同工程所需的材料采购和加工、设备的采购,及所需的施工设备、周转性材料、人员和管理等;为实施、完成并保修合同工程所需的临时工程和措施项目;
(2)完成本合同第19.2款约定工作的义务;(1)支付工程款及其他应付款项的义务;发包人招标文件中的合同条款及格式,应被认为是正确的和公平的,并已包括了发包人履行本合同的全部义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9.1合同条款及格式完备性和义务合同条款及格式完备性和义务
9.2工程量清单准确性和修正工程量清单准确性和修正(5)协助承包人实施、完成并保修合同工程的义务。(4)澄清并改正被认定有失公平的合同条款的义务;(3)修正不正确合同条款及格式的义务;
10投标文件的完备性(3)未按照国家、省有关计价规定编制的其它情形。(2)出现第68.2款规定调整合同价款事件的;(1)施工设计图纸发生变化的;发包人招标文件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及其招标控制价等资料,应被认为是准确的和完整的。当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发包人应及时予以修正,并相应调整合同价款:
实施和完成合同工程的义务;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服务的义务及处理意外事件的义务;承包人投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所填单价和合价,应被认为是正确的和完备的,并已包括了承包人履行本合同的全部义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0.1投标文件完备性和义务投标文件完备性和义务
10.3承包人投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中没有填入单价或合价的清单项目,应认为该项目价款已包含在工程量清单的其他项目的单价或合价中,发包人将不另行支付。承包人报价的限制承包人报价的限制10.2工程质量保修的一切义务。
11.111文物和地下障碍物承包人投标文件中出现算术性错误,导致其实际总造价与报价总金额不一致时,合同双方当事人可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予以修正,并相应调整合同价款。算术性错误的调整算术性错误的调整
11.2地下障碍物处置地下障碍物处置如发现文物后隐瞒不报或报告不及时,导致上述文物丢失或遭受破坏的,由责任方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在施工现场发现的古墓、古建筑遗址等文物、古迹以及其他具有考古、地质研究等价值的遗迹、化石、钱币或物品,属于国家所有。一旦发现上述文物,承包人应立即保护好现场,防止任何人员移动或损坏上述文物,并于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监理工程师应在收到通知后立即指令承包人继续保护好现场,并在收到通知后24小时内报告当地文物管理部门,合同双方当事人应按照文物管理部门的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施。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文物化石等物品保护文物化石等物品保护
12.1发生事故的通知发生事故的通知12事故处理本合同未有明确指出的地下障碍物,在施工过程遇到时,承包人应于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并提出处置方案。监理工程师在收到处置方案后24小时内予以确认或提出修正方案,并发出施工指令。承包人应按照监理工程师指令进行施工。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本合同已明确指出的地下障碍物,应视为承包人在投标报价时已预见其对施工的影响,并已在合同价款中考虑。
合同双方当事人应按照国家规定时限如实上报政府有关部门,配合政府有关部门的调查和处理,由此发生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事故责任方承担。接到事故通知后,合同双方当事人应立即组织人员和设备进行紧急抢救和抢修,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防止事故扩大,并保护事故现场。需移动现场物品时,应做好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护有关证据。12.2事故的处理事故的处理合同履行期间,合同工程发生质量与安全事故,承包人立即通知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
13交通运输合同双方当事人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应按照政府有关部门的认定处理。12.3事故争议认定事故争议认定
13.2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负责修建、维修、养护和管理施工场地内所需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包括维修、养护和管理发包人提供的道路和交通设施,并承担相应费用。场内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场内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承包人应在订立合同前查勘施工现场,并根据工程规模及技术参数合理预见工程施工所需的进出施工现场的方式、手段、路径等。因承包人未合理预见所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根据实施合同工程的需要,负责办理取得出入施工场地的专用和临时道路的通行权,以及取得为实施合同工程所需修建场外设施的权利,并承担有关费用。承包人应协助发包人办理上述手续。13.1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
13.4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承包人应遵守有关交通法规,严格按照道路和桥梁的限制荷重安全行驶,并服从交通管理部门的检查和监督。承包人车辆外出行驶所需的场外公共道路的通行费、养路费和税款等,由承包人承担。13.3场外交通场外交通承包人修建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应免费提供发包人使用。
13.6水路和航空运输水路和航空运输因承包人运输造成施工场地内外公共道路和桥梁损坏的,由承包人承担修复损坏的全部费用和可能引起的赔偿。13.5道路和桥梁的损坏责任道路和桥梁的损坏责任承包人应负责向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的申请手续,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上述手续。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4.1专项批准事件的签认专项批准事件的签认14专项批准事件的签认本条内容适用于水路运输和航空运输,其中“道路”包括河道、航线、船闸、机场、码头、堤防以及水路或航空运输中其他相似结构物;“车辆”包括船舶和飞机等。
合同双方当事人应按照第23.1款、第24.1款和第25.1款规定,分别在专用条款中写明负责专项批准事件签认的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和建造师具体人选,授予其负责专项批准事件签认的权力,并提供该人选的印章、签字式样,作为本合同的附件。当专项批准事件发生时,该人选应在其职权范围内,按照本合同约定的程序、时限、生效条件等要求,对发生事件的内容、数量和单价等办理签认手续,并加盖所在单位的法人公章或其授权的施工现场管理机构章。专项批准事件签认人的要求专项批准事件签认人的要求14.2合同双方当事人应按照第14.2款规定对发生的专项批准事件予以签认,并及时将发生事件的相关资料整理、归档,同时按第23.2款、第24.2款规定职权将其中一份送监理工程师和(或)造价工程师留存。合同履行期间,合同工程发生第23.3款、第24.3款专项批准事件的,发包人批准后应通知监理工程师和(或)造价工程师按照合同约定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工作指令,提供所需的相关资料。承包人在收到监理工程师和(或)造价工程师发出的工作指令后,应按照合同约定实施发生事件的相关工作。
承包人在实施、完成并保修合同工程过程中,如因采用施工工艺或使用施工设备及自身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而发生侵犯他人商标、图案、工艺、材料、设备专利权或知识产权的行为,并引起索赔或诉讼,则一切与此有关的损失、赔偿、诉讼等责任,均由承包人承担。但由于遵守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计图纸、标准与规范、技术说明和要求而造成的侵权,则属例外。侵犯专利技术责任侵犯专利技术责任15.115专利技术
15.3版权和知识产权版权和知识产权承包人在投标文件中采用专利技术的,其发生的费用已包含在投标报价内。承包人的技术秘密和第91条规定的保密信息、资料等,发包人应严格按照第91条规定不得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露给第三方。专利技术的使用专利技术的使用15.2
16.1共同的和各自的责任共同的和各自的责任16联合的责任合同双方当事人各自对属于自己的施工设计图纸及其他文件保留版权和知识产权。双方签订本合同后,应视为分别授权对方当事人为实施合同工程而复制、使用、传送上述施工设计图纸和文件。但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另一方当事人不得将其另作他用或转给第三方。
联合体应有一个被授权的、对联合体各方有约束力的牵头人,由其负责与发包人、监理人和工程造价咨询人联系,组织联合体各方全面履行合同。该牵头人应指派专职代表负责,履行合同的有关文件由该专职代表签署。未经发包人事先书面同意,联合体的组成、结构和施工协议书不得随意变动。16.2联合体文件签暑联合体文件签暑如果承包人是联合体经营,则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并在工程开工前签订联合体施工协议书,作为本合同的附件。该联合体各方都应在合同履行期间对发包人负有共同的和各自的责任。
17.2承包人对发包人的保障承包人对发包人的保障合同一方当事人应负责和保障另一方当事人不因其自身的行为或疏忽而引起的一切损害、损失和赔偿。但受保障的一方当事人应积极采取合理措施减少可能发生的损失或损害。因受保障的一方当事人未采取合理措施而导致损失扩大,则损失扩大部分由其自身承担。17.1合同双方相互保障合同双方相互保障17保障
合同工程所需的材料、工程设备(包括备品备件、安装专用工器具与随机资料)和承包人的施工设备一经运至施工现场,即成为实施合同工程的财产。没有经监理工程师同意并由其报发包人批准,承包人不得使用合同工程的财产,也不得将实施合同工程的财产运出施工现场,但用于运送材料和工程设备、施工设备和雇员的运输工具除外。用于工程材料、工程设备和施工设备的用于工程材料、工程设备和施工设备的18.118财产承包人应保障发包人不承担因承包人移动或使用施工场地外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所造成的损害而引起的赔偿。
18.3承包人财产及其使用承包人财产及其使用如果发包人依据第87.3款规定的情形解除合同,则现场的所有材料和工程设备(周转性材料除外)和合同工程,均应认为是发包人的财产。发包人有权留下承包人的任何施工设备、周转性材料,且无需为此支付任何费用,直到永久工程完工为止。18.2发包人财产及其使用发包人财产及其使用
发包人在履行合同期间应遵守法律,并保证承包人免于承担因发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遵守法律遵守法律19.119发包人二、合同主体如果承包人依据第87.4款规定的情形解除合同,则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支付已完工程款,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现场提供便利和协助。如发包人未付完相关款项,承包人有权留置施工现场,直到发包人付完款项为止。
将施工所需水、电、通讯线路从施工场地外部接驳至专用条款约定的地点,办理土地征用、拆迁、平整施工场地等工作,使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并在开工后继续负责解决上述工作遗留的问题;发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下列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发包人工作发包人工作19.2
(7)按照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供一式两份约定的标准与规范;确定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组织现场交验并以书面形式移交给承包人;办理施工许可及其他所需证件、批准文件和办理临时用地、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爆破作业等的申请批准手续(承包人自身施工资质的证件除外);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勘察资料,以及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邻近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开通施工场地与城乡公共道路间的通道,满足第13条交通运输的需要;保证施工期间的需要;
发包人应按照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提供施工场地,并在确保承包人按照计划进度顺利开工的时间内给予承包人进入和使用施工场地的权利。发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发包人提供施工场地19.3发包人可将其中部分工作委托给承包人办理,具体由合同双方当事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除合同价款已包括外,由发包人承担所需费用,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10)及时接收已完工程,并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工程款及其他各种款项。(9)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形关系问题和做好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等的保护工作;(8)组织承包人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
19.5发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及其他应支付的款项。发包人支付款项发包人支付款项19.4发包人保留其工作人员、雇员和相关执法人员进入和使用施工场地的权利。
19.6发包人供应材料和工程设备要求发包人供应材料和工程设备要求发包人应按照第58条规定组织承包人、设计人、监理人和工程造价咨询人等进行竣工验收。发包人组织竣工验收发包人组织竣工验收
发包人未能正确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全部义务,导致费用的增加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的,发包人应予赔偿。发包人未尽义务的责任发包人未尽义务的责任19.7发包人供应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发包人应按照第48条规定向承包人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
引起的任何责任。承包人在履行合同期间应遵守法律,并保证发包人免于承担因承包人违反法律而遵守法律遵守法律20.120承包人
4.存在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情形的;3.存在围标或串标情形的;2.在中标工程中不执行质量、安全生产相关规定的,造成质量或安全事故的;1.将中标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工程投标。拒绝投标时限由发包人(招标人)视严重程度确定,并在专用条款中约定。承包人在本项目发包人的工程项目中存在下列行为的,将被拒绝参与发包人后续
按照合同约定和监理工程师的指令实施、完成并保修合同工程;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下列工作,包括但不限于:承包人工作承包人工作20.25.存在因过错行为被生效法律文书认定承担违约或侵权责任的。
在合同工程或其某单位工程已竣工未移交给发包人之前,负责已完工程的照管工作。工程接收证书颁发时尚有部分未竣工工程的,还应负责该未竣工工程的照管工作,直至竣工后移交给发包人为止。照管期间发生损坏的,应予以修复并承担费用;发包人要求采取特殊保护措施的,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费用;遵守政府部门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境保护、施工噪声、安全文明施工等的管理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按照专用条款约定的数量和要求,向发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办公和生活的房屋及设施,并在施工现场保留本合同、约定的标准与规范、变更资料等各一份,供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需要时使用;负责施工场地安全保卫工作,防止因工程施工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提供和维修非夜间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栏设施等安全标志;按照合同约定和造价工程师的要求提交支付申请和工程款报告,包括安全文明施工费、进度款、结算款和调整合同价款等;按照合同约定和监理工程师的要求提交工程进度报告和进度计划;
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和监理工程师指令实施、完成并保修合同工程。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提供为完成合同工程所需的劳务、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和其他物品。如果承包人不按照合同约定或监理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组织施工,且在监理工程师书面要求改正后的7天内仍未采取补救措施的,则发包人可自行或委托第三方进行补救,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该笔款项经造价工程师核实后,由发包人从应支付或将支付给承包人的工程进度款或结算款中扣除。承包人实施工作承包人实施工作20.3工程完工后,应按照合同约定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和竣工结算文件。遵守政府部门有关环境卫生的管理规定,保证施工场地的清洁和做好交工前施工现场的清理工作,并承担因自身责任造成的损失和罚款;做好施工场地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
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或监理工程师的指令,配合和协助下述人员在施工场地及其附近实施与合同工程有关的各项工作:承包人为发包人的人员提供配合承包人为发包人的人员提供配合20.5承包人对所有现场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稳定性和安全性负责,并应按照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施工进度要求,向监理工程师提交合同工程拟采用的施工组织设计和工作安排的详细说明。如承包人对施工组织设计和工作安排作出重大修改,应事先征得监理工程师同意。承包人实施施工组织设计和工作安排承包人实施施工组织设计和工作安排20.4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不得侵害发包人与他人使用公用道路、水源、市政管网等公共设施的权利,避免对邻近的公共设施产生干扰。承包人占用或使用他人的施工场地,影响他人作业或生活的,应承担相应责任。承包人避免施工损害他人利益承包人避免施工损害他人利益20.6此类指令若增加了承包人的工作或支出,包括使用了承包人的设备、临时工程或通行道路等,则视为工程变更,按照第72条规定调整合同价款。(3)任何监督管理机构的执法人员。(2)发包人的雇员;(1)发包人的工作人员;
21现场管理人员任命和更换承包人未能正确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全部义务,导致费用的增加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承包人应予赔偿。承包人未尽义务的责任承包人未尽义务的责任20.7
21.2发包人如需更换现场管理人员,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否则该项更换无效。承包人应在收到通知后7天内予以回复,否则视为已收到通知。后任现场管理人员应继续行使合同规定的前任现场管理人员的职权和履行相应的义务。发包人应任命代表发包人工作的现场管理人员,并在开工前将该任命书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该类管理人员可包括发包人代表、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等。国家、省规定发包人可不委托监理人和(或)工程造价咨询人,发包人因而没有任命监理工程师和(或)造价工程师的,本合同规定的监理工程师和(或)造价工程师及其代表的工作,由发包人代表担任。发包人现场管理人员任命和更换发包人现场管理人员任命和更换21.1
除合同约定或依法应由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行使的职权外,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可将其职权以书面形式授予其任命的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代表,亦可将其授权撤回。任何此类任命或撤回,均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未将有关文件送交承包人之前,任何此类任命或撤回均为无效。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代表任命和撤回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代表任命和撤回21.3承包人如需更换承包人代表,应取得发包人的同意和遵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并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否则该项更换无效。发包人应在收到通知后的7天内予以答复,否则视为同意。后任承包人代表应继续行使合同规定的前任承包人代表的职权和履行相应的义务。承包人应任命代表承包人工作的承包人代表,该代表的人选应具有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由承包人在开工前依法向发包人提出,经发包人同意后在专用条款中写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规定的,应遵守其规定;招标工程的承包人代表,应为投标文件所载明的人选。承包人代表任命和更换承包人代表任命和更换
面形式授予其任命的合格人选,亦可将其授权撤回。任何此类任命或撤回,均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未将有关文件提交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之前,任何此类任命或撤回均为无效。除合同约定或依法应由承包人代表行使的职权外,承包人代表可将其职权以书承包人代表授权人选任命和撤回承包人代表授权人选任命和撤回21.4
22.2发包人应在专用条款中写明发包人代表具体人选,并在开工前将发包人代表任命书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授予其代表发包人履行合同规定职责所需的一切权力。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不应对发包人代表的权力另有限制。发包人对其代表授权发包人对其代表授权22.122发包人代表
23.123监理工程师发包人代表应代表发包人履行合同规定的职责、行使合同明文规定和必然隐含的权力,对发包人负责。发包人代表在发包人授予职权范围内工作,发包人应予认可。发包人代表职权发包人代表职权
监理工程师行使合同明文规定和必然隐含的职权,代表发包人负责监督、检查合同工程的进度、质量和安全,试验和检验承包人使用的与合同工程有关的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和施工工艺,及时向承包人提供工作所需的批准、确认和通知等指令。监理工程师无权免除或变更合同规定的合同任何一方当事人在合同履行期间的权力、义务和责任。监理工程师职权监理工程师职权23.2发包人应在专用条款中写明负责合同工程工程监理专业技术的监理人名称和监理工程师具体人选,并在开工前将监理工程师任命书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授予其代表发包人履行合同规定职责所需的权力。发包人对监理工程师授权发包人对监理工程师授权
根据第7.2款规定同意承包人分包工程;根据第5.2款规定批准承包人提供的配合施工设计图纸;除属于第86条规定的争议外,监理工程师在职权范围内的工作,发包人应予认可,但下列事件应事先取得发包人的专项批准:监理工程师职权限制监理工程师职权限制23.3
根据第63条规定发出使用暂列金额的工作指令;根据第49.6款规定使用替换材料;根据第37.2款规定发出加快进度的变更指令;根据第34.2款规定发出的工程开工令;根据第33条规定批准承包人的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根据第18.1款规定批准承包人将材料和工程设备、施工设备移出施工场地;
23.4监理工程师指令监理工程师指令(12)专用条款约定需要发包人批准的其他事项。(11)根据第75条规定指令或确认的现场签证;(10)根据第56条规定指令或批准的工程变更;根据第64条规定发出使用计日工的工作指令;
如果承包人认为监理工程师的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24小时内向监理工程师提出书面报告,监理工程师应在收到承包人报告后24小时内做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并书面通知承包人。逾期不做出决定的,承包人可不执行监理工程师的指令。承包人执行监理工程师指令承包人执行监理工程师指令23.5监理工程师提供的指令,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在紧急情况下,监理工程师可发出口头指令,但应在48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对监理工程师的口头指令,承包人应予执行。如果承包人在监理工程师发出口头指令48小时后未收到书面确认,则应在接到口头指令后的7天内向监理工程师发出书面确认函。监理工程师应在承包人发出书面确认函后48小时内给予答复;逾期未予答复的,视为承包人的书面确认函已被认可。监理工程师应按照合同约定时间向承包人提供实施合同工程的进度、质量和安全工作所需的批准、确认和通知等指令。
监理工程师(含其代表)未能正确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全部义务,或工作出现失误,导致费用的增加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的,发包人应予赔偿。监理工程师未尽义务或失误的责任监理工程师未尽义务或失误的责任23.7监理工程师可按照第21.3款规定授权给其任命的监理工程师代表,亦可将其授权撤回。监理工程师代表行使监理工程师授予的职权,对监理工程师负责。监理工程师代表在监理工程师授予职权范围内工作,监理工程师应予认可,但监理工程师保留因监理工程师代表未反对合同工程的工程质量检查、材料和工程设备使用等工作的错误而否定该类工作,并发出纠正指令的权力。未按照第21.3款规定,任何此类任命或撤回均为无效。监理工程师职权委托监理工程师职权委托23.6
发包人应在专用条款中写明负责合同工程工程造价专业技术的工程造价咨询人名称和造价工程师具体人选,并在开工前将造价工程师任命书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授予其代表发包人履行合同规定职责所需的权力。发包人对造价工程师授权发包人对造价工程师授权24.124造价工程师
除属于第86条规定的争议外,造价工程师在职权范围内的工作,发包人应予认可,但下列事件应事先取得发包人的专项批准:造价工程师职权限制造价工程师职权限制24.3造价工程师行使合同明文规定和必然隐含的职权,代表发包人负责工程计量和计价,工程进度款的调整和核实,结算价款的编制、调整和复核,签发支付证书,及时向承包人提供合同价款的核实、调整和通知等指令。造价工程师无权免除或变更合同规定的合同任何一方当事人在合同履行期间的权力、义务和责任。造价工程师职权造价工程师职权24.2
根据第68.2款规定事件调整的合同价款;根据第67条确定的工程优质费;根据第66条确定的提前竣工奖与误期赔偿费;根据第65条规定使用暂估价;根据第64条规定使用计日工;根据第63条规定使用暂列金额;
造价工程师提供的指令,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在紧急情况下,造价工程师可发出口头指令,但应在48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对造价工程师的口头指令,承包人应予执行。如果承包人在造价工程师发出的口头指令48小时后未收到书面确认,则应在接到口头指令后的7天内向造价工程师发出书面确认函。造价工程师应在承包人发出书面确认函后48小时内给予答复;逾期未予答复的,视为承包人的书面确认函已被认可。造价工程师应按照合同约定时间向承包人提供实施合同工程的工程造价工作所需的核实、调整和通知等指令。造价工程师指令造价工程师指令24.4专用条款约定需要发包人批准的其他事项。
造价工程师可按照第21.3款规定授权给其任命的造价工程师代表,亦可将其授权撤回,造价工程师代表行使造价工程师授予的职权,对造价工程师负责。造价工程师代表在造价工程师授予职权范围内工作,造价工程师应予认可,但造价工程师保留因造价工程师代表未反对合同工程的工程计量和计价工作的错误而否定该工作,并发出纠正指令的权力。未按照第21.3款规定,任何此类任命或撤回均为无效。造价工程师职权委托造价工程师职权委托24.6如果承包人认为造价工程师的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24小时内向造价工程师提出书面报告,造价工程师应在收到承包人报告后24小时内做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并书面通知承包人。逾期不做出决定的,承包人可不执行造价工程师的指令。承包人执行造价工程师指令承包人执行造价工程师指令24.5
25承包人代表造价工程师(含其代表)未能正确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全部义务,或工作出现失误,导致费用的增加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的,发包人应予赔偿。造价工程师未尽义务或失误的责任造价工程师未尽义务或失误的责任24.7
承包人代表应代表承包人履行合同规定的职责、行使合同明文约定或必然隐含的权力,对承包人负责。承包人代表在承包人授予职权范围内的工作,承包人应予认可。承包人代表职权承包人代表职权25.2承包人应依据第21.2款规定在专用条款中写明承包人代表具体人选,同时在开工前将承包人代表任命书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授予其代表承包人履行合同规定职责所需的一切权力。承包人对其代表授权承包人对其代表授权25.1
承包人代表按照经发包人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和监理工程师发出的指令组织施工。在紧急情况下,且无法与监理工程师取得联系时,承包人代表应立即采取保证人员生命和工程、财产安全的有效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48小时内向监理工程师提交书面报告,通知发包人。属于发包人或第三方责任的,其发生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属于承包人责任的,其发生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紧急情况时承包人代表采取措施及双方责任紧急情况时承包人代表采取措施及双方责任25.4如果承包人代表在合同履行期间确需暂离现场,则应在监理工程师同意下,按照第21.4款规定授权给其任命的合格人选,亦可将其授权撤回。任命的人选行使承包人代表授予的职权,对承包人代表负责。该人选在承包人代表授予职权范围内的工作,承包人代表应予认可,但承包人代表保留因该人选未曾对实施、完成合同工程工作错误加以反对的失误而否定该工作,并发出纠正通知的权力。未按照第21.4款规定,任何此类任命或撤回均为无效。承包人代表临时任命人职权承包人代表临时任命人职权25.3
指定分包人是指发包人事先指定的从事下列工作之一的分包人:指定分包人工作指定分包人工作26.126指定分包人
指定分包人属于承包人的分包人,发包人不应要求承包人有义务接受承包人有理由反对的任何指定分包人。承包人对指定分包人的接受承包人对指定分包人的接受26.2(2)根据专用条款的约定,发包人选定的提供合同工程材料、工程设备和服务的分包人。(1)根据专用条款的约定,发包人依法事先指定的实施、完成部分永久工程的分包人;
26.4承包人对指定分包工程的义务承包人对指定分包工程的义务指定分包工程款的结算与支付,按照第7.4款办理。发包人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向承包人支付指定分包人的分包工程配合费。26.3指定分包工程款结算与支付指定分包工程款结算与支付
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工令后28天内,向监理工程师提交承包人在施工场地的管理机构以及人员安排报告,并附上投标文件中的“主要人员一览表”。报告内容应包括管理机构的设置、各主要岗位的技术和管理人员名单及其资格,以及各工种技术工人的安排情况等。承包人提交施工机构安排报告承包人提交施工机构安排报告27.127承包人劳务指定分包人应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承包人负责。承包人有义务协助、配合指定分包人实施分包工程。
承包人应完善雇员的劳务注册手续,并与雇员订立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雇佣期间,承包人应做好下列工作:承包人对雇员应做的工作承包人对雇员应做的工作27.3承包人除应雇佣投标文件中“主要人员一览表”中指明的人员外,也可以雇佣经监理工程师批准的其他人员,但不得从发包人或服务于发包人的人员中雇佣人员。承包人人员的雇佣承包人人员的雇佣27.2
(6)办理雇员的意外伤害等一切保险,处理雇员因工伤亡事故的善后事宜。(5)督促雇员和发包人现场人员应佩戴由合同双方当事人共同盖章、签发的工作证上岗;(4)在施工现场主要出入口处设榜公布雇员工资发放时间和投诉电话,以及合同工程中标价格、进度款支付情况。(3)充分考虑和保障雇员的休息时间和法定节假日休假时间,尊重雇员的宗教信仰和风俗习惯;(2)保障雇员的合法权利和人身安全,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抢救和治疗施工中受伤害的雇员;(1)负责为雇员提供必要的食宿及各种生活设施,采取合理的卫生、劳动保护和安全防护措施,保证雇员的健康和安全;
承包人应按照时足额向雇员支付劳务工资,并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因承包人拖欠其雇员工资而造成群体性示威、游行等一切后果,由承包人承担。对发包人造成损失和(或)导致工期延误的,应赔偿发包人的损失,工期不予顺延。承包人向雇员支付劳务工资承包人向雇员支付劳务工资27.5承包人如需在法定节假日施工,应经监理工程师同意;如需在夜间施工,除应经监理工程师同意外,还应经有关部门批准。此类情况,均不得超过法律规定的限度,并应按照法律规定给予雇员补休或付酬。如无特殊原因,只要在不影响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周围环境的情况下,监理工程师应予同意。但为抢救生命、保护财产,或为工程安全、质量而不可避免的作业,则无需事先经监理工程师同意。承包人特殊时间施工的批准承包人特殊时间施工的批准27.4
具有相应施工经验的技术人员;具有相应资格的专业技工和合格的普工;承包人的雇员应是在行业或职业内具有相应资格、技能和经验的人员。承包人应向施工场地派遣足够数量的下列雇员:承包人向工地派遣雇员的要求承包人向工地派遣雇员的要求27.6
经常行为不当,或工作漫不经心;承包人安排在施工场地的雇员应保持相对稳定,但有下列行为的任何承包人雇员,监理工程师可要求承包人将其撤换:承包人雇员安排和撤换承包人雇员安排和撤换27.7具有相应岗位资格的各级管理人员。
承包人应自始至终采取各种合理的预防措施,防止雇员内部发生打斗和任何无序、非法的不良行为,以确保现场安定和保护现场及邻近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承包人对雇员的保护承包人对雇员的保护27.8有损安全、健康和不利于环境保护的行为。不遵守合同的约定;无能力履行义务或玩忽职守;
28.1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28工程担保三、担保、保险与风险
28.3向发包人支付索赔款项向发包人支付索赔款项履约担保的有效期,是从提供履约担保之日起至合同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止。发包人应在担保有效期满后的14天内将此担保退还给承包人。28.2履约担保期限和退还履约担保期限和退还为正确履行本合同,发包人应在招标文件中或在签订合同前明确履约担保的有关要求,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时间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履约担保采用银行保函的形式,提供履约保函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8.5支付担保期限和退还支付担保期限和退还承包人按照第28.1款的要求提交了履约担保,发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时间向承包人提交与履约担保等值的支付担保。支付担保采用银行保函的形式,提供支付保函所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28.4发包人提供支付担保发包人提供支付担保发包人在对履约担保提出索赔要求之前,应书面通知承包人,说明导致此项索赔的原因,并及时向担保人提出索赔文件。担保人根据担保合同的约定在担保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并无须征得承包人的同意,直接向发包人支付索赔价款。
28.7双方延长担保期限双方延长担保期限承包人在对支付担保提出索赔要求之前,应书面通知发包人和造价工程师,说明导致此项索赔的原因,并及时向担保人提出索赔文件。担保人根据担保合同的约定在担保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并无须征得发包人的同意,直接向承包人支付索赔款额。28.6向承包人支付索赔款项向承包人支付索赔款项支付担保的有效期,是从提供支付担保之日起至发包人根据本合同约定支付完除质量保证金以外的全部款项之日止。承包人应在担保有效期满后的14天内将此担保退还给发包人。
合同双方当事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担保内容、方式和责任等事项,并签订担保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28.8约定担保事项约定担保事项合同双方当事人均应确保合同工程担保有效期符合工期合理顺延的要求。若合同一方当事人未能保证延长担保有效期,另一方当事人可向其索赔担保的全部金额。
29.2发包人应承担本合同中规定应由发包人承担的风险。29.1发包人承担风险发包人承担风险29发包人风险
由于发包人提前使用或占用永久工程或其部分造成的损失或损坏;由于发包人工作人员及其相关人员(除承包人外)的疏忽或违规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或损坏;由于永久工程本身或施工而不可避免造成的财产(除工程本身、材料和工程设备和施工设备外)损失或损坏;自开工之日起至颁发工程接收证书之日止,发包人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发包人风险发包人风险
30.1承包人承担风险承包人承担风险30承包人风险由于地质、邻近建筑物、古树名木和物价上涨等非承包人原因造成施工过程中费用的增加。由于发包人提供或发包人负责的设计造成的对永久工程、材料和工程设备和施工设备的损失或损害;
自开工之日起直到颁发工程接收证书之日止,承包人风险为:除第29条和第31条以外的人员伤亡以及财产(包括但不限于合同工程、材料、工程设备和施工设备)的损失或损坏。30.2承包人风险承包人风险承包人应承担本合同中规定应由承包人承担的风险。
31.2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可避免且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骚乱、戒严、暴动、战争等。不可抗力因素不可抗力因素31.131不可抗力
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由合同双方当事人按照下列规定承担,并相应调整合同价款:不可抗力引起费用的承担不可抗力引起费用的承担31.3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承包人应立即书面通知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并在力所能及的条件下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采取相应措施。监理工程师认为应当暂停施工的,承包人应暂停施工。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的7天内,承包人向监理工程师通报受害情况和损失情况,并预计清理和修复的费用,抄送造价工程师。不可抗力事件持续发生,承包人应每隔7天向监理工程师和造价工程师报告一次受害情况。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的28天内,承包人应分别按照第36条、第74条规定索赔工期、费用。不可抗力处理程序不可抗力处理程序
31.4不可抗力引起工期的处理不可抗力引起工期的处理工程所需的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停工期间,承包人应监理工程师要求照管工程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施工场地内的人员伤亡和本款第(1)点、第(2)点以外财产损失及其相关费用,由合同双方当事人各自承担;承包人施工设备和用于合同工程的周转材料损坏以及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损坏,由发包人承担;永久工程本身的损害、已运至施工场地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害,以及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
31.6避免和减少不可抗力的损失避免和减少不可抗力的损失合同任何一方当事人延迟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事件的,不能免除另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责任。31.5延迟履约发生不可抗力的责任延迟履约发生不可抗力的责任因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工期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不能按期竣工的,承包人无需为此支付任何误期赔偿费。发包人要求赶工的,承包人应采取赶工措施,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支付。
发包人应按照下列规定办理保险,并支付保险费:发包人办理保险发包人办理保险32.132保险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合同双方当事人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由此发生的损失。因合同任何一方当事人没有采取有效措施而导致损失扩大的,则损失扩大部分由其自身承担。
发包人可将其中部分事项委托给承包人办理,具体由合同双方当事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除合同价款已包括外,由发包人承担所需保险费用,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保险期从办理保险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止。为运至施工场地内用于永久工程的材料和待安装工程设备办理保险。为第三者办理第三者责任险;工程开工前,为施工场地内的自有人员(包括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在内)办理工伤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工程开工前,为合同工程办理建筑工程一切险、安装工程一切险;
(2)为施工场地内的自有施工设备、第32.1款第(4)点以外采购进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等办理保险。(1)工程开工前,为施工场地内自有人员(包括分包人在内)办理工伤保险、意外伤害保险;承包人应按照下列规定办理保险,并支付保险费:承包人办理保险承包人办理保险32.2
32.4未按规定投保的补救未按规定投保的补救合同一方当事人应按照本合同要求向另一方当事人提供有效的投保保险单和保险凭证。32.3双方提供保险单和凭证双方提供保险单和凭证保险期从开工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止。
32.5发生保险事故双方应尽的责任发生保险事故双方应尽的责任(2)由于负有投保义务的合同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某项保险,导致受益人未能得到保险人的赔偿,则该项保险金应由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支付。(1)由于负有投保义务的合同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或未能使保险持续有效的,则另一方当事人可代为办理,所需费用由对方当事人承担;合同双方当事人应遵守本条规定办理有关保险事项。如果未按规定投保的,应按下列规定补偿:
32.7当合同工程的性质、规模或计划发生变更时,被保险人应及时通知保险人,并在合同履行期间按照本条规定保证足够的保险额,由此造成的费用由责任方承担。工程变更被保险人应尽的责任工程变更被保险人应尽的责任32.6当合同工程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应及时通知保险人,并提供有关资料。合同双方当事人有责任采取合理有效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并应相互协助做好向保险人的报告和理赔工作。
32.8约定投保事项约定投保事项从保险人收到的因合同工程本身损失或损坏的保险金,应专项用于修复合同工程的损失或损坏,或作为对未能修复合同工程这些损失或损坏的补偿。保险赔偿金的用途保险赔偿金的用途
33.1提交工程进度计划提交工程进度计划33进度计划和报告四、工期具体投保内容、保险金、保险期限及相关责任等事项,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33.3提交施工进度报告和修订进度计划提交施工进度报告和修订进度计划承包人应按照经监理工程师确认并由其报发包人批准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监理工程师对工程进度的监督和检查。33.2工程进度的监督和检查工程进度的监督和检查承包人应在签订本合同后的31天内,向监理工程师提交一式两份施工组织设计和合同工程进度计划,向发包方提交一份施工组织设计和合同工程进度计划。经发包人批准后,监理工程师应在收到该设计和计划后的7天内予以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逾期不确认也不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同意。工程进度计划,应对合同工程的全部施工作业提出总体上的施工方法、施工安排、作业顺序和时间表。合同约定有单位工程的,承包人还应编制单位工程进度计划。
33.4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不符时的处理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不符时的处理(4)实际进度与计划进度的对比,以及为消除延误正在或准备采取的措施。(3)索赔情况和安全统计;(2)材料、设备、货物的采购和制造商名称、地点以及进入现场情况;(1)施工、安装、试验以及其他发包人工作等进展情况的图表和说明;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编制每月施工进度报告,同时每季对进度计划修订一次,并在每月或季结束后的7天内向监理理工程师提交上述报告和修订计划一式两份。月施工进度报告的内容至少应包括:
34.1开工条件开工条件34开工如果监理工程师指出承包人的实际进度和经确认的计划进度不符时,承包人应按照监理工程师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经监理工程师确认后执行。因承包人的原因导致实际进度迟于计划进度的,承包人不但无权就改进措施要求发包人支付任何附加费用,而且应按照第66.2款规定向发包人支付由此产生的误期赔偿费。工程进度计划即使经监理工程师确认,也不能免除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应承担的任何责任和应履行的任何义务。
34.3承包人未按时开工的处理程序和责任承包人未按时开工的处理程序和责任承包人应在签订本合同后的28天内,向监理工程师提交开工申请书,并附上表明已做好开工准备的有关资料。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工程师应在本合同签订后的42天内报发包人批准后向承包人发出开工令;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工令后的7天内开工,并一直保持合同工程连续均衡施工,直至其被改变为止。34.2工程开工工程开工工程开工必须具备法律规定的开工条件,并已经领取了施工许可证。
因发包人的原因不能在第34.2款规定的时间内发出开工令的,监理工程师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推迟开工。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开工日期相应顺延。监理工程师未能提前7天通知承包人推迟开工的,由此造成损失的扩大由发包人承担。34.4发包人推迟开工的处理程序和责任发包人推迟开工的处理程序和责任承包人未能按照时开工,应在接到开工令后立即以书面形式向监理工程师提出延期开工的要求并说明理由。监理工程师应当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的48小时内书面予以答复,否则视为同意。由此造成的损失和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因发包人的原因引起暂停施工的合同工程发生紧急情况,且监理工程师又未及时发出暂停施工令时,承包人可先暂停施工,并及时向监理工程师提出暂停施工报告。监理工程师应在收到暂停施工报告后的24小时内予以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承包人的暂停施工报告被认可。监理工程师认为有必要时,可向承包人发出暂停施工令,并在48小时内提出处理意见,承包人应按照监理工程师的指令停止施工。不论任何原因造成的暂停施工,暂停施工期间承包人应妥善保护已完工程并提供安全保障。35.1暂停施工的指令暂停施工的指令35暂停施工和复工
35.3暂停施工持续56天以上的复工要求暂停施工持续56天以上的复工要求承包人无故拖延或拒绝复工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因发包人的原因无法按时复工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增加发生的费用和(或)顺延工期,并支付合理利润。承包人实施监理工程师的处理意见后,可向监理工程师提交复工报审表要求复工;监理工程师应在收到复工报审表后的48小时内予以答复。具备复工条件时,监理工程师应立即向承包人发出复工令,承包人应立即组织复工。监理工程师在收到复工报审表后的48小时内未答复也未提出处理意见的,承包人可自行复工,监理工程师应予认可。复工的要求复工的要求35.2
因发包人的原因造成暂停施工且引起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增加由此发生的费用和(或)顺延工期,并支付合理利润。发包人、承包人原因和不可抗力因素造成暂停施工的责任发包人、承包人原因和不可抗力因素造成暂停施工的责任35.4因承包人的原因引起暂停施工持续56天以上,承包人不采取有效的复工措施,造成工期延误的,发包人可根据第87.3款规定解除合同。如果此项停工影响整个合同工程时,则根据第87.4款规定解除合同。如果此项停工仅影响合同工程的一部分时,则根据第56.2款规定及时提出工程变更,取消该部分工程,并书面通知发包人,抄送监理工程师和造价工程师;非承包人的原因造成暂停施工持续56天以上时,承包人可向监理工程师提交复工报审表要求复工;监理工程师应在收到复工报审表后的28天内准许复工。如果在上述期限内监理工程师未予准许,则承包人可以作如下选择:
专用条款约定的其他原因。擅自停工的;施工现场气候条件(除不可抗力停工外)导致的;为合同工程合理施工和安全保障所必需的;工作失误或违约造成的;因承包人下列原因造成的暂停施工,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35.6如果发包人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经催告后在28天内仍未支付的,承包人可以暂停施工,直至收到包括第78.2款规定的应付利息在内的所欠全部款项。由此造成的暂停施工,视为是因发包人的原因引起的,并按照第35.4款规定处理。发包人不按规定支付工程款造成暂停施工的责任发包人不按规定支付工程款造成暂停施工的责任35.5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暂停施工的,按照第31条规定处理。
36.136工期和工期延误暂停施工结束后,承包人和监理工程师应对受暂停施工影响的工程、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承包人负责修复在暂停期间发生的任何变质、缺陷或损坏,因而发生的费用和造成的损失按照第35.4款规定处理。暂停施工结束后的处理暂停施工结束后的处理
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合同工程的工期,工期从开工日期开始计算。合同中包括有多个单位工程的,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各单位工程的工期。工期约定的要求工期约定的要求36.2合同工程的工期,由合同双方当事人根据广东省建设工程工期定额等有关规定,结合合同工程拟实施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等情况予以确定,并在合同中约定。如合同工期与广东省建设工程工期定额规定不一致的,需说明与省工期定额规定不一致的原因,并制定保障措施,确保质量、施工安全。工期计算工期计算
(2)发包人未能按照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支付工程预付款、安全文明施工费和进度款;(1)发包人未能按照专用条款的约定提供开工条件;合同履行期间,由于下列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增加由此发生的费用和(或)顺延工期,并支付合理利润。本款发生顺延的工期,由承包人提出,经监理工程师核实后由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由监理工程师暂定,通知承包人并抄报发包人。构成争议的,由合同双方当事人按照第86条规定处理。工期顺延工期顺延36.3
(8)不可抗力;(7)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6)工程量增加;(5)工程变更(含增加合同工作内容、改变合同的任何一项工作等);(4)监理工程师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提供所需指令、回复等;(3)发包人代表或施工现场发包人雇用的其他人员造成的人为因素;
当第36.3款所述事件首次发生后,承包人应在14天内向监理工程师发出工期顺延意向书,并抄送发包人。承包人应在发出工期顺延意向书后的14天内,向监理工程师提交工期顺延报告和有关详细资料。提交工期顺延报告提交工期顺延报告36.4(12)发包人造成工期延误的其他原因。(11)非承包人失误、违约,以及监理工程师同意的工期顺延。(10)因发包人的原因导致的暂停施工;(9)发包人风险事件;
如果承包人未能在第36.4款和第36.5款(发生时)规定的时间内提交(最终)工期顺延报告和详细资料,则视为该事件不影响施工进度或承包人放弃顺延工期的权利。拒绝延期拒绝延期36.6如果工期顺延事件持续发生时,承包人应每隔7天向监理工程师发出工期顺延意向书,并在工期顺延事件终结后的14天内,向监理工程师提交最终工期顺延报告和详细资料。工期顺延持续发生的要求工期顺延持续发生的要求36.5
36.8如果监理工程师在收到上述报告和资料后的28天内未予核实也未对承包人作出进一步要求,则视为监理工程师已认可承包人上述报告中提出的顺延工期天数。监理工程师应在收到承包人按照第36.4款和第36.5款(发生时)规定提交(最终)工期顺延报告和详细资料后的28天内,按照第36.3款规定予以核实,或要求承包人进一步补充顺延工期的理由。合同双方当事人一旦协商确定顺延的工期,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工期顺延的核实与确定工期顺延的核实与确定36.7
37.1承包人原因加快进度的要求承包人原因加快进度的要求37加快进度承包人未能按照合同进度计划完成工作,或因承包人的原因造成工期延误,发包人可按照本条规定的时限和第66.2款规定要求承包人支付该支付期的误期赔偿费。承包人误期的赔偿承包人误期的赔偿
如果发包人希望承包人提前竣工,那么发包人可要求承包人提交为加快进度而编制的提前竣工建议书。承包人应在接到发包人要求后的7天内完成编制并向发包人提交提前竣工建议书,该建议书的内容至少应包括:37.2发包人原因加快进度的要求发包人原因加快进度的要求如果承包人在接到监理工程师通知后的14天内,未能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致使实际进度进一步延迟;或承包人虽然采取了改进措施,仍无法按期竣工,监理工程师应立即报告发包人,并抄送承包人。发包人可按照第87.3款规定解除合同,也可将合同工程中的一部分工作交由第三方完成,由此增加的一切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即使承包人承担增加的费用,也不能免除其按照合同约定应承担的任何责任和应履行的任何义务。在非发包人延误工期的情况下,如果监理工程师书面指出承包人实施合同工程或其任何部分的进度过慢,迟于进度计划或不能按期竣工,则承包人应按照第33.4款规定采取改进措施,加快工程进度。
38竣工日期发包人应在接到建议书后的7天内予以答复。如果发包人接受了该建议书,则监理工程师应以书面形式发出变更指令,相应调整工期;造价工程师应核实并相应调整合同价款。加快进度所需的合同价款增加额(含第66.1款规定的提前竣工奖)。该增加额按照第72.2款、第72.3款和第72.5款规定计算。加快进度后的进度计划,以及与原计划的对比;加快进度拟采取的措施;
除发生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发包人不能按时竣工验收外,实际竣工日期按照下列情况分别确定:实际竣工日期的确定实际竣工日期的确定38.2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在协议书和专用条款中约定合同工程的计划竣工日期。38.1约定计划竣工日期约定计划竣工日期
因发包人的原因导致实际竣工日期迟于计划竣工日期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延迟竣工的责任延迟竣工的责任38.3(3)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工程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2)承包人已按照第57.2款规定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但发包人未按照第58.3款规定完成合同工程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竣工,或承包人按照第37.2款规定提交提前竣工建议书为发包人接受的,监理工程师应与承包人商定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并修订合同工程进度计划。提前竣工的要求提前竣工的要求39.139提前竣工因承包人的原因导致实际竣工日期迟于计划竣工日期的,承包人应按照第40条规定赔偿发包人由此造成的损失,并向发包人支付误期赔偿费。
合同工程提前竣工,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费用,并按照第66.1款规定向承包人支付提前竣工奖。提前竣工天数=计划竣工天数—实际竣工天数提前竣工天数按照第38.2款规定确定的计划竣工天数减去实际竣工天数计算,其公式为:提前竣工天数的计算提前竣工天数的计算39.2
如果承包人未按照第33.4款规定按计划进度施工,导致实际进度迟于计划进度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误期赔偿费,具体金额可另行约定。即使承包人支付误期赔偿费,也不能免除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应承担的任何责任和应履行的任何义务。误期的赔偿误期的赔偿40.140误期赔偿
合同工程发生误期,承包人应赔偿发包人由此造成的损失,并按照第66.2款规定向发包人支付误期赔偿费。实际延误天数=实际施工天数-计划施工天数误期(实际延误天数)按照实际施工天数减去计划施工天数计算,其公式为:实际延误天数的计算实际延误天数的计算40.2
合同双方当事人应严格遵守国家、省有关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的法律、标准与规范等规定,认真履行合同约定的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的职责和义务。如发生质量、安全方面的问题、隐患,合同双方当事人应按照国家规定时限如实上报政府有关部门,配合政府有关部门的调查、处理,由此发生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责任方承担。履行职责和义务履行职责和义务41.141质量与安全管理五、质量与安全
41.3管理的要求管理的要求发包人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之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合同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监督手续。承包人应在施工场地设置专门的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管理人员,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质量与安全的监管质量与安全的监管41.2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返工直至工程质量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为止,并由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延误工期的责任。承包人应对合同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负责,严格执行国家、省有关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的操作规程及管理要求,按照施工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偷工减料,不得擅自修改施工设计图纸,确保合同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41.4承包人对质量与安全负责承包人对质量与安全负责发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承包人在施工作业中违反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以及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标准,降低合同工程质量。承包人应加强对施工作业人员的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教育培训,定期考核施工作业人员的劳动技能,加强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管理。
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工程质量标准,但不得低于国家或行业的强制性标准。工程质量应当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质量标准。约定工程质量标准约定工程质量标准42.142质量标准
(1)编制施工技术方案,确定施工技术措施;承包人对合同工程的质量向发包人负责,其职责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42.2承包人保证工程质量的职责承包人保证工程质量的职责工程质量验收,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执行;合同没有约定的,按照国家或行业的质量验收标准执行。
(7)承担其他工程质量责任。(6)承担质量保修期的工程保修责任;(5)参加合同工程的所有验收工作,包括隐蔽验收、中间验收;参加竣工验收,组织分包人参加工程验收工作;(4)负责合同工程施工中出现质量问题或竣工验收不合格的返修工作;(3)控制施工所用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使其符合标准与规范、设计要求及合同约定的标准;(2)提供和组织足够的工程技术人员,检查和控制工程施工质量;
42.4工程质量有争议的处理工程质量有争议的处理承包人应建立健全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在合同工程开工前,监理工程师有权要求承包人提交质量保证体系实施程序、施工质量检验制度和施工质量水平评定考核制度等文件、资料。即使承包人遵守质量保证体系,也不能免除其按照合同约定应承担的任何责任和应履行的任何义务。42.3质量保证体系质量保证体系
发包人应配合承包人加强合同工程质量与施工安全管理,鼓励承包人实施合同工程质量创优。对于合同工程质量标准高于国家规定或合同约定的质量验收合格标准的,应按照第67条规定向承包人支付工程优质费。发包人鼓励质量创优发包人鼓励质量创优43.143工程质量创优合同双方当事人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的,按照第86.4款规定调解或认定,所需的费用及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双方均有责任的,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划分分别承担。
44工程的照管承包人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合同工程质量与施工安全,在保证工程质量、施工安全达到国家或行业的强制性标准的前提下,提高工程质量与施工安全管理水平,争取合同工程质量创优。承包人争取质量创优承包人争取质量创优43.2
44.2照管期间承包人造成损失的责任照管期间承包人造成损失的责任如果在整个工程移交前,合同双方当事人已经确认移交或发包人提前使用其中任一单位工程,则从确认移交或提前使用之日起承包人无须对该单位工程负责照管,而转由发包人负责。但是,承包人应继续负责照管尚未完成的工程和将用于或安装在合同工程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直至完成上述工作并经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整个工程移交之日止。从开工之日起,承包人应全面负责照管合同工程及运至现场将用于和安装在合同工程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直到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工程移交之日止。此后,工程的照管即转由发包人负责。44.1工程照管工程照管
45.1安全文明施工的要求安全文明施工的要求45安全文明施工承包人在负责工程照管期间,如因自身原因造成合同工程或其任何部分,以及材料和工程设备或临时工程的损坏,承包人应自费修复上述损坏,保证合同工程质量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
在合同工程实施、完成及保修期间,发包人承担下列责任:发包人责任发包人责任45.2承包人应及时执行监理工程师发出的安全文明施工的工作指令,并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和安全文明施工内容编制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计划,提交给监理工程师并由其报发包人批准后实施。发包人应组织承包人和有关单位进行安全检查,授权监理工程师按合同约定的安全文明施工内容监督、检查承包人实施安全文明施工,并按照第80条规定及时向承包人支付安全文明施工费。
3)明示或暗示承包人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的。2)对承包人提出不符合国家、省有关安全文明施工法律和强制性标准规定要求的;1)要求承包人违反安全文明施工操作规程施工的;(3)发包人有下列行为之一或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安全事故的,由发包人承担责任,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2)发包人应对其现场机构雇佣的全部人员的安全事故承担责任,但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发包人人员安全事故的,应由承包人承担责任。(1)发包人应配合承包人做好安全文明施工工作,定期对其现场机构雇佣的全部人员进行安全文明施工教育和培训。
45.3承包人责任承包人责任2)由于发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及其毗邻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1)工程或工程的任何部分对土地的占用所造成的第三者财产损失;(4)发包人应负责赔偿下列情形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5)承包人违反本条规定或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安全事故的,由承包人承担责任,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4)承包人应按监理工程师的指令制定应对灾害的紧急预案,并按预案做好安全检查,配置必要的救助物资和器材,切实保护好有关人员的人身和财产安全。(3)承包人应加强施工作业安全管理,特别应加强经监理工程师同意并由其报发包人批准的输送电线路工程,使用易燃、易爆材料、火工器材、有毒与腐蚀性材料等危险品工程,以及爆破作业和地下工程施工等危险作业的安全管理,尽量避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2)承包人应对合同工程的安全文明施工负责,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并接受和配合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1)承包人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安全文明施工的标准与规范制定安全文明施工操作规程,配备必要的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设施,加强对承包人人员的施工安全教育和培训。在合同工程实施、完成及保修期间,承包人承担下列责任:
监理工程师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监理工程师发现承包人未遵守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规定或施工现场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整改;情况严重的,应要求承包人暂停施工,并及时报告发包人。承包人在收到监理工程师发出书面通知后的48小时内仍未整改的,监理工程师可在报经发包人批准后委托第三方采取措施。该款项经造价工程师核实后,由发包人从应付或将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扣除。45.4施工措施的审查与整改施工措施的审查与整改(7)由于承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内及其毗邻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由承包人负责赔偿。(6)承包人应对其履行合同所雇佣的全部人员,包括分包人人员的安全事故承担责任,但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承包人人员安全事故的,应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45.6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在工程开工后,共同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并制定应对突发治安事件的紧急预案。在施工过程中,发生暴乱、爆炸等恐怖事件,以及群殴、械斗等群体性突发治安事件的,应立即向当地政府有关部门报告,积极协助当地政府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平息事件,防止事态扩大,尽量减少财产损失和避免人员伤亡。合同双方当事人不仅应协助现场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维护施工场地的社会治安,而且应做好包括有关人员现场生活、居住场所在内的施工场地内的治安保卫工作。治安管理治安管理45.5
46.1测设施工控制网测设施工控制网46测量放线承包人应遵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卫生监督的法律,按照合同约定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施工场地达到环境保护、卫生部门的管理要求,为现场所有人员提供并维护干净卫生的生活设施,并在颁发合同工程接收证书后的28天内,清理现场,运走全部施工设备、剩余材料和垃圾,保持施工场地和合同工程的清洁整齐。否则,发包人可自行处理或委托第三方处理留下的物品,所得金额在扣除由此发生的费用之后,将余额退还给承包人。施工场地的环保、卫生要求施工场地的环保、卫生要求
监理工程师需要使用施工控制网的,承包人应提供必要的协助,发包人无需为此支付任何费用。承包人应负责施工控制网点的管理。施工控制网点丢失或损坏的,承包人应及时修复。承包人应承担施工控制网点的管理与修复费用,并在工程竣工后将施工控制网点移交发包人。46.2施工控制网(点)管理与使用施工控制网(点)管理与使用监理工程师应在发出开工令后的7天内,向承包人提供原始基准点、基准线、基准高程等书面资料。承包人应根据国家测绘基准、测绘系统和工程测量技术规范,按照上述资料以及合同工程精度要求,测绘施工控制网,并在专用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将施工控制网资料提交监理工程师确认。
监理工程师有权对承包人施工测量放线工作进行检查验收。如果发现永久工程任何部分的位置、标高、尺寸或定线超过合同约定误差的,承包人应自费纠正,直到监理工程师认为符合合同约定为止。如果这些误差是由于监理工程师书面提供的数据错误导致的,发包人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测量放线误差的处理测量放线误差的处理46.4承包人应配置合格的人员、仪器、设备和其他物品,根据监理工程师书面确定的原始基准点、基准线、基准高程等资料,准确完成对合同工程的全部施工测量放线工作,并对工程各部分的位置、标高、尺寸或定线的正确性负责。承包人测量放线的责任承包人测量放线的责任46.3
47钻孔与勘探性开挖监理工程师对工程位置、标高、尺寸、定线的检查,不能免除承包人测量放线工作准确性应承担的任何责任和应履行的任何义务。承包人应有效地保护一切基准点、基准线和其他有关的标志,直到永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为止。46.5保护基准点或线等标志保护基准点或线等标志
47.2钻孔和勘探性开挖工作的费用钻孔和勘探性开挖工作的费用在施工过程中,如果需要承包人进行钻孔或勘探性开挖(含疏浚工作在内)工作的,监理工程师应就此项工作按照第56条规定书面发出专项指令。承包人在接到监理工程师指令后,应及时实施相关工作。47.1发出钻孔和勘探性开挖工作指令发出钻孔和勘探性开挖工作指令
48.1约定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约定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48发包人供应材料和工程设备除工程量清单中已列有此类工作的支付项目和额度外,此项工作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经造价工程师核实后,由合同双方当事人按照第72条规定办理。
48.3发包人供应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承包人应根据合同工程进度计划向监理工程师提交发包人交货的日期计划。经合同双方当事人商定交货日期后,发包人应准时向承包人供应材料和工程设备;否则,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发包人交货日期的要求发包人交货日期的要求48.2发包人供应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应在供应材料和工程设备前,与承包人确认“发包人供应材料和工程设备一览表”,并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一览表应包括发包人供应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数量、单价、质量标准、交货计划和地点等内容。
发包人应保证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符合标准与规范、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的要求。如不符合要求,承包人有权拒绝,并要求发包人将其运出施工现场,重新供应符合要求的产品,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发包人供应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责任发包人供应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责任48.4发包人应按照一览表内容和第48.2款交货日期向承包人供应材料和工程设备,并提供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对材料和工程设备质量负责。发包人应在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货前至少提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和监理工程师,并在监理工程师的见证下与承包人共同清点,同时在施工现场内合理堆放。发包人供应材料和工程设备发包人供应材料和工程设备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与一览表不符时,发包人应按照下列规定承担相应责任:供应材料和工程设备与约定不符时发包人的责任供应材料和工程设备与约定不符时发包人的责任48.6发包人供应材料和工程设备的,经合同双方当事人共同清点后由承包人妥善保管,保管费由发包人承担;因承包人保管不善或承包人其它原因导致丢失或损害的,承包人应予赔偿。除工程量清单中已列有此类工作的支付项目和额度外,造价工程师应与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保管费,并增加到合同价款中;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由造价工程师暂定,通知承包人并抄报发包人。承包人保管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保管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48.5
(6)交货时间早于一览表约定计划和第48.2款交货日期,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保管费;交货时间迟于一览表约定计划和第48.2款交货日期,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5)供应数量少于一览表约定的数量时,由发包人补齐;多于一览表约定的数量时,发包人应将多出的部分运出施工场地;交货地点与一览表不符,除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外,由发包人重新运至一览表指定地点,并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质量标准与一览表不符,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可代为调剂替换,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费用;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质量标准与一览表不符,承包人可以拒绝接受保管,由发包人运出施工场地并重新采购;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单价与一览表不符,由发包人承担所有价差;
发包人供应材料和工程设备的结算方式,由合同双方当事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除工程量清单中已列有规费、税金项目的计算方法和额度,可由承包人代收代缴外,该结算方式发包人应按照政府有关部门和税务部门规定缴纳合同工程的规费、税金。约定结算方式约定结算方式48.8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使用前,由监理工程师会同承包人进行检验试验,查验材料合格证明和产品合格证书。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做好检验书面记录,并要求指定人选及时办理签认手续。不合格的,禁止在合同工程中使用。供应材料和工程设备使用前的检验供应材料和工程设备使用前的检验48.7
承包人负责采购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应按照标准与规范、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的要求采购,并提供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对材料和工程设备质量负责。承包人采购招标工程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与其提交的投标文件相应内容一致。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上述材料和工程设备均由承包人负责运输和保管。承包人采购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采购材料和工程设备49.149承包人采购材料和工程设备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不符合标准与规范、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的要求时,应按照监理工程师的指令将其运出施工场地,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采购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责任承包人采购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责任49.3承包人应按照专用条款的约定,将各项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供货人及品种、规格、数量和供货时间等情况以书面形式提交监理工程师确认,并由其报发包人批准后实施供货。承包人应在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货前至少提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并在监理工程师的见证下与发包人共同清点。承包人供货与清点要求承包人供货与清点要求49.2
49.5承包人不执行指令的责任承包人不执行指令的责任监理工程师发现承包人使用不符合标准与规范、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要求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时,应迅速发出指令要求承包人立即停止使用,并拆除、修复或重新采购,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使用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责任承包人使用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责任49.4
49.7承包人需要使用替换材料的,应经监理工程师同意并由其报发包人批准后方可实施,由此引起合同价款的增减由造价工程师与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由造价工程师暂定,通知承包人并抄报发包人。使用替换材料的申请与批准使用替换材料的申请与批准49.6如果承包人不执行监理工程师依据第49.3款和第49.4款规定发出的指令,则发包人可自行或委托第三方执行该指令,由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该笔款项经造价工程师核实后,由发包人从应付或将付给或将付给承包人的工程款中扣除。
49.8禁止指定采购材料和工程设备禁止指定采购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在使用前,应会同监理工程师进行检验试验,查验材料合格证明和产品合格证书。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做好检验书面记录,并要求指定人选及时办理签认手续。不合格的,禁止在合同工程中使用。采购材料和工程设备使用前的检验采购材料和工程设备使用前的检验
监理工程师及其委派的代表可进入施工场地、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制造、加工或制配车间等场所参加材料和工程设备等产品的检验试验。承包人应为他们进入上述场所及开展相关工作提供便利和协助。进入现场检验试验进入现场检验试验50.150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检验试验承包人采购材料和工程设备的,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不得指定生产厂家或供应商。
(2)标准与规范没要求或合同没约定进行见证取样检验试验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等产品,承包人和监理工程师应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材料和工程设备等产品的检验试验。承包人和监理工程师应事先协商确定检验试验的时间和地点,并按时到场参加检验试验。如果监理工程师或其委派的代表不能按时到场参加的,监理工程师应至少提前24小时发出延期检验试验指令并书面说明理由,延期不得超过48小时。如果监理工程师或其委派的代表未发出延期指令也未能按时到场检验试验,承包人可自行检验试验,并认为该检验试验是经监理工程师同意下完成的;检验试验完成后,承包人应立即向监理工程师提交检验试验结果的有效证据,监理工程师应予认可。(1)标准与规范、涉及结构安全有要求或合同有约定进行见证取样检验试验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等产品,承包人应在取样前至少提前24小时通知监理工程师参加,并在监理工程师的见证下现场取样,同时送至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机构进行检验试验。材料和工程设备等产品的检验试验,包括见证取样和不见证取样两种情形:50.2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见证取样与不见证取样检验试验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见证取样与不见证取样检验试验
除合同价款已包括外,材料和工程设备等产品的检验试验费,按照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检验试验费用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检验试验费用50.4材料和工程设备等产品检验试验合格的,可在合同工程中使用。材料和工程设备等产品检验试验不合格的,禁止在合同工程中使用,并及时清出施工场地。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使用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使用50.3
监理工程师对承包人自行检验试验结果有疑问的,或重新查验检验试验结果的,可要求承包人共同对材料和工程设备等产品再次检验试验。再次检验试验及其费用承担再次检验试验及其费用承担50.5(2)施工过程中材料和工程设备等产品的检验试验,合格的,检验试验费由发包人承担。不合格的,发包人供应的,检验试验费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采购的,检验试验费由承包人承担。(1)现场使用前材料和工程设备等产品的检验试验,发包人供应的,检验试验费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采购的,检验试验费由承包人承担。
合同双方当事人对材料和工程设备等产品质量有争议的,所需的检验试验费由责任方承担。双方均有责任的,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划分分别承担。50.6材料和工程设备质量有争议的处理材料和工程设备质量有争议的处理(2)不合格的,发包人供应的,再次检验试验费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承包人采购的,再次检验试验费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1)合格的,再次检验试验费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承包人应按合同工程进度计划的要求,及时配置施工设备和修建临时设施。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自行承担修建临时设施的费用。需要临时占地的,发包人应办理其申请手续并承担相应费用。承包人配置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承包人配置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51.151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51.3如果发包人提供施工设备或临时设施的,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施工设备或临时设施的品种、规格、型号和提供的时间、地点等内容。51.2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进入施工场地的承包人施工设备,需经监理工程师核查后才能投入使用。承包人更换合同约定自身施工设备的,应经监理工程师同意并由其报发包人批准后方可实施。
运至施工现场的施工设备和在施工现场修建的临时设施,均应视为专门用于实施合同工程。除经监理工程师同意并由其报发包人批准,承包人可根据合同工程进度计划撤走闲置的施工设备外,承包人不得将上述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中的任何部分运出施工场地或挪作他用。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的使用要求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的使用要求51.4如果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不能满足合同工程进度计划和(或)质量要求的,监理工程师有权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承包人应及时增加或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
承包人应按照标准与规范、设计要求以及监理工程师依据合同约定发出的指令施工,确保工程质量,随时接受监理工程师的检查,并为监理工程师的检查(包括监理工程师到施工场地,或合同约定的其他地方察看和查阅施工原始记录等)提供便利和协助。承包人对工程质量检查的义务承包人对工程质量检查的义务52.152工程质量检查
发现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验收标准,承包人应拆除和重新施工,直到符合合同约定验收标准为止。因承包人的原因达不到合同约定验收标准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因发包人的原因达不到合同约定验收标准的,包括承包人拆除和重新施工费用在内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工程质量不达标准的处理和责任工程质量不达标准的处理和责任52.3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对合同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进行全过程的质量检查,并做好详细记录,编制工程质量报表,提交监理工程师核实并由其报发包人审批。发包人应通知监理工程师及时对合同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进行检查;发现质量不合格的,监理工程师应迅速向承包人发出书面指令,通知承包人立即拆除和重新施工。即使经监理工程师检查,也不能免除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应承担的任何责任和应履行的任何义务。工程质量检查的要求工程质量检查的要求52.2
如合同有约定或监理工程师发出书面指令,承包人应进行现场工艺试验。监理工程师报发包人批准后,认为有必要进行大型现场工艺试验的,承包人应根据监理工程师提出的书面要求,编制工艺试验措施计划,提交监理工程师确认并由其报发包人审批。除工程量清单中已经列有此类工作的支付项目和额度外,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现场工艺试验现场工艺试验52.5监理工程师对合同工程质量的检查,不得影响承包人的正常施工。如影响施工正常进行,承包人应向发包人、监理工程师发出书面改正通知;监理工程师应及时予以改正,否则承包人有权提出并得到补偿。质量检查不得影响施工质量检查不得影响施工52.4
没有经监理工程师验收同意,任何工程均不得覆盖或隐蔽。隐蔽工程覆盖前或中间验收部位具备专用条款约定的验收条件时,承包人应进行自检,并在隐蔽或中间验收前48小时向监理工程师提出隐蔽工程或中间验收申请,通知监理工程师验收。通知的内容包括工程隐蔽或中间验收的内容、时间、地点,以及自检记录和必要的验收资料。承包人应准备验收记录,并提供必要的资料和协助。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的通知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的通知53.153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验收合格的,监理工程师应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并形成验收文件,承包人可进行隐蔽或继续施工。验收合格24小时后,监理工程师仍不在验收记录上签字,视为监理工程师已认可验收记录。验收结果的确认验收结果的确认53.3如果监理工程师不能按时参加验收,应至少提前24小时发出延期验收指令并书面说明理由,延期不得超过48小时。如果监理工程师或其委派的代表未发出延期验收指令也未到场验收,承包人可自行验收,并认为该验收是经监理工程师同意下完成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验收完成后,承包人应立即向监理工程师提交验收记录,监理工程师应予认可。监理工程师事后对验收记录有疑问的,可按照第54.1款规定重新验收。参加验收的限制参加验收的限制53.2
53.5承包人私自隐蔽承包人私自隐蔽如监理工程师有指令,承包人应对隐蔽工程进行拍摄或照相,保证监理工程师能充分检查和测量隐蔽的工程。53.4隐蔽工程的拍摄或照相隐蔽工程的拍摄或照相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应按照监理工程师的指令修改后重新验收,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54.1重新验收重新验收54重新验收和额外检查检验承包人未通知监理工程师到场验收,私自将隐蔽工程覆盖的,监理工程师有权指令承包人进行钻孔探测或剥露验收,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当监理工程师指令承包人进行合同中没有约定的检查检验,以核实合同工程某一部位或某种材料和工程设备等产品是否有缺陷时,承包人应按照要求进行检查检验。存在缺陷的,分别按照第50.5款、第52.3款规定处理;没有缺陷的,检查检验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额外检查检验额外检查检验54.2当监理工程师对已经覆盖的隐蔽工程有疑问,要求重新验收时,承包人应按照要求对已覆盖的部位进行钻孔探测或剥露,并在验收后重新覆盖恢复原状。验收合格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应按照监理工程师的指令重新返工,直到验收合格为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55.2按照合同约定需要试车的,试车的内容应与承包人承包的安装范围相一致。试车内容试车内容55.155工程试车
单机试车合格,监理工程师应在试车记录上签字,承包人可继续施工或申请办理竣工验收手续。单机试车合格24小时后,监理工程师仍不在试车记录上签字的,视为监理工程师已认可试车记录。单机试车结果的确认单机试车结果的确认55.3监理工程师不能按时参加试车的,应在开始试车前至少提前24小时发出延期试车指令并书面说明理由,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监理工程师未发出延期试车指令也未能按时参加试车的,承包人可自行试车,并认为试车是经监理工程师同意下完成的。试车完成后,承包人应立即向监理工程师提交试车记录,监理工程师应予认可。设备安装工程具备单机无负荷试车条件时,承包人应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监理工程师。通知包括试车内容、时间和地点。承包人应自行准备试车记录,发包人应为承包人试车提供便利和协助。单机试车的通知和限制单机试车的通知和限制
试车费用,除已含在合同价款外,由发包人承担。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试车费用和不达要求处理试车费用和不达要求处理55.5设备安装工程具备联动无负荷试车条件时,发包人应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通知包括试车内容、时间、地点和对承包人的要求,承包人应按照要求做好准备工作。试车合格,合同双方当事人均应在试车记录上签字。联动试车通知和结果的确认联动试车通知和结果的确认55.4
投料试车应在永久工程竣工验收后,由发包人负责。如果发包人要求在永久工程竣工验收前进行试车或需要承包人配合时,应事先取得承包人同意,并另行签订补充协议。投料试车投料试车55.6由于承包人施工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承包人应按照监理工程师要求重新安装和试车,并承担拆除、重新安装和重新试车的费用和延误的工期。由于设备制造质量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由该责任方重新购置或修理,承包人负责拆除和重新安装。设备由承包人采购的,由承包人承担修理或重新采购、拆除及重新安装的费用和延误的工期;设备由发包人供应的,发包人承担上述各项费用和延误的工期。由于设计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发包人应要求设计人修改设计,承包人按照修改后的设计重新安装。发包人承担修改设计、拆除及重新安装的全部费用和延误的工期。
合同履行期间,经发包人批准,监理工程师可按照第56.3款约定的变更程序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令,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实施变更工作。工程变更权限工程变更权限56.156工程变更
合同履行期间,发包人可对合同工程或其任何部分的形式、质量或数量作出变更。发生下列情形之一,应按照本条规定进行变更。工程变更内容工程变更内容56.2工程量偏差不属于工程变更,该项工程量增减不需要任何指令。没有经发包人批准也没有监理工程师的工程变更指令,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施工,无权对合同工程作出任何变更。
(6)改变合同工程的施工时间和已批准的施工工艺或顺序。(5)为完成永久工程所必须的任何额外工作;(4)改变工程任何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或)尺寸;(3)改变任何工作内容的性质、质量或其他特征;(2)删减任何工作,但删减的工作不能转由发包人或其他人实施;(1)改变合同工程中任何工程数量(不含工程量的偏差);
(1)合同工程可能发生或发生工程变更时,监理工程师或承包人可依据下列情况及时提出。合同工程发生变更,合同双方当事人以及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应遵循下列程序实施工程变更的相关工作。工程变更程序工程变更程序56.3但对合同工程工期、质量标准等实质性变更的,应在作出变更前,与承包人签订补充协议书,作为本合同的补充文件。
变更工作影响工期的,承包人应提出调整工期的要求。发包人认为有必要时,可要求承包人提交提前或者延长工期的施工进度计划或相应施工措施等资料。(2)承包人应在收到监理工程师发出变更指令或变更意向书后的14天内,向发包人提交工程变更报告,并抄送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报告内容应包括变更原因、根据第72条约定详细开列变更工作的价格组成和依据,并附变更的施工设计图纸及其相关说明。4)若承包人收到监理工程师的变更意向书后认为难以实施此项变更的,应立即通知监理工程师,说明原因并附详细依据。监理工程师与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后确定撤销、改变或不改变原变更意向书。3)承包人收到发包人为实施合同工程所提供的施工设计图纸和文件,经检查认为存在第56.2款所列情形的,可向监理工程师提出书面建议。监理工程师收到承包人书面建议后,应提出确认意见并报发包人审批;确认存在变更的,监理工程师应在收到承包人书面建议后的14天内发出变更指令。不同意作为变更的,应由监理工程师书面答复承包人。2)合同工程发生第56.2款所列情形的,监理工程师应至少提前14天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令,并提供变更的施工设计图纸及其说明等资料。1)合同工程可能发生第56.2款所列情形的,监理工程师可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意向书,并附必要的施工设计图纸及其说明等资料。承包人应在收到变更意向书后的7天内,向监理工程师书面提交包括拟实施变更工作的计划、措施、竣工时间、修改内容和所需金额等在内的实施方案。发包人应在收到实施方案后的7天内予以答复;同意承包人提交的实施方案的,监理工程师应在收到实施方案后的14天内发出变更指令。
合同履行期间,承包人可提出工程变更建议。变更建议应以书面形式向监理工程师提出,同时抄送发包人,详细说明变更的原因、变更方案及合同价格的增减情况,并附必要的施工设计图纸及其说明等资料。变更建议被采纳的,监理工程师应按照第56.3款规定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令。承包人提出工程变更建议承包人提出工程变更建议56.4(4)承包人应在发包人确定工程变更报告后的7天内,按照监理工程师发出的变更指令及时组织实施变更工作。否则,由此引起的损失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3)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工程变更报告后,应通知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及时对报告内容予以核实,并在收到报告后的14天内予以确定或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工程变更报告后的14天内未确定也未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承包人提交的工程变更报告已被认可。
为了便于组织施工而采取的技术措施变更或临时工程变更;工程变更不应使合同作废或无效。工程变更应按照第72条规定确定变更的工程款;影响工期的,工期应相应调整。但由于下列原因引起的变更,承包人无权要求任何额外或附加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工程变更导致合同价款和工期的调整工程变更导致合同价款和工期的调整56.5发包人采纳承包人的建议,给发包人带来降低合同价款、缩短工期或提交工程经济效益等利益的,发包人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并在专用条款中约定的计算方法予以奖励。
57.157竣工验收条件因承包人违约、过错或承包人引起的其他变更。更;为了施工安全、避免干扰等原因而采取的技术措施变更或临时工程变
(3)已按照监理工程师的指令编制了在缺陷责任期内完成的尾工(甩项)工程和缺陷修补工作清单,以及相应的实施计划;(2)已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和份数备齐了符合国家或行业、省要求的竣工资料(质量控制资料、竣工结算文件等);(1)除监理工程师同意列入缺陷责任期内完成的尾工(甩项)工程和缺陷修补工作外,包括合同约定的试验、检验和验收等工作在内的合同范围内全部工作均已完成,并符合施工设计图纸和合同约定的要求;承包人实施、完成合同工程的全部工作内容,经自检评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则认为合同工程已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竣工验收条件竣工验收条件
承包人认为合同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应按照国家或行业、省规定的工程竣工验收技术资料格式和要求,及时向发包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和符合要求的完整竣工资料,合同双方当事人应按照第58条规定进行验收。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57.2(5)监理工程师要求提交的竣工验收资料清单。(4)监理工程师要求在竣工验收前应完成的其他工作:
58竣工验收如果承包人不按照规定提交竣工资料或提交的资料不符合要求,则认为合同工程尚未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竣工验收条件的限制竣工验收条件的限制57.3
58.2核查竣工验收条件核查竣工验收条件合同工程需要进行国家验收的,竣工验收是国家验收的一部分。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合同工程竣工验收标准,但约定的竣工验收标准应符合国家或行业、省的有关规定。58.1竣工验收标准竣工验收标准
58.3完成验收和确认完成验收和确认(2)经核查已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监理工程师应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14天内书面提请发包人组织合同工程验收。(1)经核查未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监理工程师应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14天内通知承包人,指出在颁发接收证书前承包人应进一步完成的工作内容。承包人完成监理工程师通知的全部工作内容后,应再次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直至监理工程师同意为止。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按照第57.2款规定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应及时通知监理工程师核查合同工程是否具备竣工验收条件。
发包人未按照第58.3款规定完成合同工程验收,或验收后14天内未予确认也未提出修改意见,视为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已被认可。组织验收的限制组织验收的限制58.4竣工验收完成后,承包人应及时向发包人提交竣工验收记录。竣工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及参加验收各方应及时在竣工验收记录上签字,并由监理工程师会同参加验收各方形成合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监理工程师按照第58.2款规定核查合同工程已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工程师书面提请后的28天内,根据合同约定的竣工验收标准和施工设计图纸等文件,按照第19.5款规定组织参加验收各方完成合同工程验收,并在竣工验收后14天内予以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
58.6发包人未按照第58.3款规定完成合同工程验收,从收到监理工程师书面提请后的第29天起承担合同工程照管责任和其他一切意外责任。不组织验收的责任不组织验收的责任58.5竣工验收申请报告被认可,则表明已完成合同工程,视为竣工验收合格,但由于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发包人不能完成验收的除外。
58.7竣工验收后,发包人不同意接收工程的,监理工程师应按照竣工验收提出的修改意见发出指令,要求承包人对合同工程不合格部分返工重做或补救处理,并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承包人在完成合同工程不合格部分的返工重做或补救处理后,应再次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竣工验收后,发包人同意接收工程但提出限期整修和完善要求的,发包人应缓发工程接收证书。承包人整修和完善工作完成后,监理工程师核查达到要求的,发包人应向承包人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竣工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接收工程,并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56天内向承包人颁发工程接收证书。接收工程接收工程
发包人要求某一单位工程或任一工程部位提前办理竣工验收的,应与承包人签订单位工程或工程部位竣工验收协议,作为本合同的附件。单位工程或工程部位验收单位工程或工程部位验收58.8竣工验收合格的合同工程,发包人应按照第38.2款规定在工程接收证书上写明合同工程的实际竣工日期。竣工日期的写明竣工日期的写明
合同工程尚未全部竣工(其中某项或某几项单位工程或工程部位已竣工),根据合同约定需要在施工期运行的,应由发包人按照第58.8款规定验收合格,并确保安全后,才能投入施工期运行。施工期运行施工期运行58.9(2)发包人在全部工程竣工前,使用已接收的单位工程或工程部位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1)发包人根据合同进度计划安排,在全部工程竣工前需要使用已经竣工的单位工程或工程部位时,或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同意时,可进行单位工程或工程部位验收。验收的程序可参照第57条和本条上述相关条款规定进行。验收合格后,发包人应向承包人颁发单位工程或工程部位接收证书,并负责照管。单位工程或工程部位的验收成果和结论,作为全部工程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附件。
(1)施工场地内残留的垃圾已全部清除出场;专用条款没有约定的,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承包人应按照下列要求对施工场地进行清理,直至监理工程师检验合格为止。竣工清场费用由承包人承担。竣工清场竣工清场58.10在施工期运行中,发现单位工程或工程部位存在缺陷或损坏的,由承包人按照第59.3款规定进行修复。
58.11如承包人未按照监理工程师的要求恢复临时占地,或者场地清理未达到合同约定的,发包人可自行或委托第三方恢复或清理,所发生的费用从应支付或将支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扣除。(5)监理工程师指令的其他场地清理工作已全部完成。(4)建筑物周边及其附近道路、河道的施工堆积物,已按照监理工程师指令全部清理;(3)按照合同约定应撤离的承包人设备和剩余的材料,包括废弃的施工设备和材料,已按照计划撤离施工场地;(2)临时设施已拆除,场地已按照合同要求进行清理、平整或复原;
58.12使用未验收或验收未通过工程的责任使用未验收或验收未通过工程的责任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的56天内,除经监理工程师同意需在缺陷责任期内继续工作的人员、使用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外,其余的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设备均应撤离施工场地或拆除。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的人员和施工设备应全部撤离施工场地。施工队伍的撤离施工队伍的撤离
合同工程竣工验收时发生工程质量争议,经第86.4款规定调解或认定工程质量符合合同要求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工程竣工质量争议的责任工程竣工质量争议的责任58.13合同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发包人不得使用。发包人强行使用的,由此发生的质量问题及其他问题,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缺陷责任期自实际竣工之日起计算。在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前,已经发包人提前验收的单位工程,其缺陷责任期的起算日期相应提前。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缺陷责任期。59.1缺陷责任期计算缺陷责任期计算59缺陷责任与质量保修
59.3缺陷责任缺陷责任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某项缺陷或损坏使某项工程或工程设备不能按照原定目标使用而需要再次检查、检验和修复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相应延长缺陷责任期,但缺陷责任期最长不超过2年。59.2缺陷责任期延长缺陷责任期延长
担修复和查验的费用;因发包人的原因造成的,发包人承担修复和查验的费用,程师提出或核实由此发生的费用。经查明,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由承包人承(3)监理工程师应会同承包人共同查清缺陷和(或)损坏的原因,并由造价工(2)缺陷责任期内,发包人对已接收使用的工程负责日常维护工作。发包人在使用过程中,发现已接收的工程存在新的缺陷或已修复的缺陷部位或部件又遭损坏的,应及时通知承包人修复,承包人应在收到通知后的7天内派人修复,直至检验合格为止。承包人未能在规定时间内修复的,发包人可自行或委托第三方修复,所需费用和利润按照本款第(3)点规定办理。(1)承包人应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已交付使用的工程承担缺陷责任。合同工程存在某项缺陷或损坏的,合同双方当事人应按照下列规定承担缺陷责任以及由此产生的费用。
59.5承包人的进入权承包人的进入权任何一项缺陷或损坏修复后,经检查证明其影响了工程或工程设备的使用性能,承包人应按照第54条规定重新检(试)验,重新检(试)验的费用由责任方承担。59.4重新检(试)验重新检(试)验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59.7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在专用条款约定的缺陷责任期(包括第59.2款延长的期限)终止后的14天内,发包人应向承包人颁发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59.6颁发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颁发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为缺陷修复工作需要,有权进入工程现场,但应遵守发包人的保安和保密等规定。
质量保修期自实际竣工之日起计算。在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前,已经发包人提前验收的单位工程,其质量保修期的起算日期相应提前。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在专用条款和合同工程质量保修书中约定质量保修期。59.8质量保修期计算质量保修期计算合同双方当事人应根据法律的有关规定,在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前,共同签署合同工程质量保修书,作为本合同的附件。工程质量保修书应具体明确质量保修范围、期限、责任和费用等事项。
59.10修复质量缺陷以外的费用修复质量缺陷以外的费用承包人应在质量保修期内对交付发包人使用的合同工程承担质量保修责任。合同工程出现质量问题的,承包人应立即实施保修;承包人保修工作完成后,发包人应及时组织验收。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承包人应在接到通知后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工程质量保修工程质量保修59.9
工程进度计划被批准后,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一份合同工程资金需求计划书;工程进度计划更新后,承包人应及时向发包人提交一份更新后的工程资金需求计划书。承包人提交资金需求计划书承包人提交资金需求计划书60.160资金计划和安排六、造价承包人修复属于质量缺陷以外的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61工程量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资金需求计划书后28天内,应根据合同约定提供已做出资金安排的合理证据,表明自己有能力按照第78条规定支付合同价款。如果发包人对资金安排作出任何变更时,应及时将变更的详情通知承包人。发包人提供资金安排证据发包人提供资金安排证据60.2
工程量清单中开列的工程量是根据合同工程施工设计图纸提供的预计工程量,不能作为承包人履行合同义务中应予完成合同工程的实际和准确工程量。清单的工程量清单的工程量61.2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工程量清单中开列的工程量应包括由承包人完成合同工程的施工、安装等工作内容。其任何遗漏或错误,既不能使合同无效,也不能免除承包人按照施工设计图纸、标准与规范实施合同工程的任何责任。对于依据施工设计图纸、标准与规范应在工程量清单中计量但未计量的工作,应根据第72条规定确定合同价款的增加额。清单工程量包括的工作内容清单工程量包括的工作内容61.1
工程的计量规则和计价办法,以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为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没有规定的,以广东省统一工程计价依据为准;广东省统一工程计价依据没有规定的,可参照专业部门颁发的工程计价依据。工程计量和计价的依据工程计量和计价的依据62.162工程计量和计价发包人应按照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应予计量的工程量与其在工程量清单中填报的单价或合价的乘积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
62.3造价工程师负责工程计量和计价的核实工作。合同双方当事人应按照合同约定,依据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广东省统一工程计价依据或专业部门的工程计价依据以及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制订的有关计价规定进行工程计量和计价。工程计量和计价的要求工程计量和计价的要求62.2
当造价工程师进行现场计量时,应在计量前24小时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为计量提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参加。承包人收到通知后不派人参加计量,视为认可计量结果。造价工程师不按照约定时间通知承包人,致使承包人未能派人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无效。现场计量现场计量62.4承包人应按照第81.1款规定向造价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款额报告。造价工程师应在收到报告后的14天内核实工程量,并将核实结果通知承包人、抄报发包人,作为工程计价和工程款支付的依据。已完工程款额报告的提交和核实已完工程款额报告的提交和核实
如果承包人认为造价工程师的计量结果有误,应在收到计量结果通知后的7天内向造价工程师提出书面意见,并附上其认为正确的计量结果和详细的计算过程等资料。造价工程师收到书面意见后,应立即会同承包人对计量结果进行复核,并在签发支付证书前确定计量结果,同时通知承包人、抄报发包人。承包人对复核计量结果仍有异议或发包人对计量结果有异议的,按照第86条规定处理。复核计量结果复核计量结果62.6造价工程师收到承包人按照第81.1款规定提交的已完工程款额报告后14天内,未进行计量或未向承包人通知计量结果的,从第15天起,承包人报告中开列的工程量即视为被确认,作为工程计价和工程款支付的依据。收到已完工程款额报告的限制收到已完工程款额报告的限制62.5
除按照第69条至第73条、第76条规定所做的调整外,每项工作所适用的单价(费率)或合价应按照合同约定的该项工作的单价(费率)或合价,并按照本条规定计量得到的工程量与适用的单价(费率)或合价的乘积确定该项工作的价款。造价工程师根据各个支付期所有各项工作的价款计算该支付期工程款,并将各支付期的价款汇总计算合同价款。各项工作价款的计算各项工作价款的计算62.8对承包人超出施工设计图纸范围或因承包人的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造价工程师均不予计量。不予计量不予计量62.7
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在专用条款中明确工程量清单中开列的已标价的暂列金额。暂列金额的用途暂列金额的用途63.163暂列金额
63.3经发包人批准后,监理工程师应就承包人实施第63.1款规定的工作发出书面指令。承包人应就此项指令提出所需价款,经造价工程师核实并由其报发包人确认后,向承包人支付相关款项。暂列金额的支付暂列金额的支付63.2暂列金额是用于实施合同工程的任一增加部分,或用于提供不可预见的货物、材料和工程设备,或用于工程变更等因素发生的工程款调增,以及经确认的索赔、现场签证,或用于提供相关服务或意外事件的一笔款项。
64.164计日工造价工程师有要求时,承包人应提供使用暂列金额支付项目的所有报价单、发票、账单或收据。提供暂列金额支付票据提供暂列金额支付票据
经发包人批准后,监理工程师应就使用计日工项目发出书面指令。任一按照计日工方式计价的工作,承包人应在该项工作实施结束后的24小时内,向监理工程师提交有计日工记录的现场签证报告一式两份。计日工的确认计日工的确认64.2承包人投标文件中填报的计日工单价或价格是用于实施发包人要求的合同以外零星工作项目所需的人工单价、材料、工程设备价格和施工设备机械台班单价。计日工单价的用途计日工单价的用途
每个支付期末,承包人应按照第81.1款规定向发包人提交本期间所有计日工记录的签证汇总表,以说明本期间自己认为有权得到的计日工费用。计日工工作,应从暂列金额中支付。造价工程师应按照监理工程师确认的现场签证报告核实该类项目的工程数量,并根据核实的工程数量和承包人投标文件中填报的计日工子目单价或价格的乘积计算、提出应付价款,经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后,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计日工的支付计日工的支付64.3当此工作持续进行时,承包人应每天向监理工程师提交当天计日工记录完毕的现场签证报告。监理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现场签证报告后的2天内予以确认并由其报发包人批准后,将其中一份返还给承包人,作为计日工计价和支付的依据。监理工程师逾期未确认也未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承包人提交的现场签证报告已被认可。
65.2非招标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价的要求非招标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价的要求65.1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工程设备和专业工程,达到依法必须招标的规模、标准的,由承包人作为招标主体会同发包人共同选择供应商或分包人。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各自的权利和义务。供应商或分包人的中标价格与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估价的差额以及相应的规费、税金等其他费用,应列入合同价款。招标暂估价项目的要求招标暂估价项目的要求65暂估价
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未达到依法必须招标的规模及标准的,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在合同双方当事人同意下,由造价工程师与分包人按照第72.2款规定确定专业工程款。经确认的专业工程款与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估价的差额以及相应的规费、税金等其他费用,应列入合同价款。非招标专业工程暂估价的要求非招标专业工程暂估价的要求65.3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未达到依法必须招标的规模、标准的,由承包人按照第49条规定采购。经造价工程师确认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价格与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估价的差额以及相应的规费、税金等其他费用,应列入合同价款。
66.2合同双方当事人可在专用条款中约定提前竣工奖,明确每日历天应奖额度。约定提前竣工奖的,如果承包人的实际竣工日期早于计划竣工日期,承包人有权向发包人提出并得到提前竣工天数和专用条款约定的每日历天应奖额度的乘积计算的提前竣工奖。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提前竣工奖的最高限额为合同价款的5%。提前竣工奖列入竣工结算文件中,与结算款一并支付。提前竣工奖提前竣工奖66.166提前竣工奖与误期赔偿费
67工程优质费如果在工程竣工之前,合同工程内的某单位工程已通过了竣工验收,且该单位工程接收证书中表明的竣工日期并未延误,而是合同工程的其他部分产生了工期延误,则误期赔偿费应按照已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单位工程造价占合同价款的比例幅度予以扣减。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误期赔偿费,明确每日历天应赔额度。如果承包人的实际进度迟于计划进度,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索取并得到实际延误天数和专用条款约定的每日历天应赔额度的乘积计算的误期赔偿费。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为合同价款的5%。误期赔偿费列入进度支付文件或竣工结算文件中,在进度款或结算款中扣除。误期赔偿费误期赔偿费
68合同价款的约定与调整合同双方当事人可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工程优质费,明确合同工程优质费用的计算方法。约定工程优质费的,如果承包人实施、完成合同工程质量标准高于国家规定或合同约定的质量验收合格标准的,承包人有权向发包人提出并得到专用条款约定的工程优质费。工程优质费的约定工程优质费的约定67.1
合同双方当事人应明确合同价款的调整事件。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调整事件应包括:合同价款的调整事件合同价款的调整事件68.2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在本合同协议书中约定合同价款。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合同双方当事人依据中标通知书的中标价款在本合同协议书中约定。非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合同双方当事人依据双方确定施工图预算的总造价在本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约定合同价款约定合同价款68.1
费用索赔事件;工程量偏差事件;工程变更事件;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缺项漏项事件;项目特征描述不符事件;后继法律变化事件;
出现第68.2款规定调整合同价款事件的,合同双方当事人可协商调整合同价款。除费用索赔、现场签证事件分别按照第74条、第75条规定外,调整合同价款的提出、核实、确认与支付等事项,由合同双方当事人按照第77条规定办理。调整合同价款调整合同价款68.3本款(1)至(8)调整事件应分别按照第69条至第76条的规定调整合同价款。专用条款约定的其他事件。物价涨落事件;现场签证事件;
69.1后继法律变化的价款调整后继法律变化的价款调整69后继法律变化事件根据第68.2款规定事件调整合同价款,如果是按照第48条规定由发包人自行供应或发包人招标、承包人采购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均不应考虑第72.2款规定的承包人报价下浮率因素。
发生第69.1款情况的,应根据合同工程实际情况,按照上述法律和政策规定计算调整的合同价款。调整价款的方法调整价款的方法69.2合同履行期间,出现国家或省颁布的法律和政策在合同工程基准日期后发生变化,且因执行上述法律和政策引起除第76条规定以外的工程造价增减事件的,合同双方当事人应调整合同价款。
70.2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对项目特征的描述,应被认为是准确的和全面的,并且与实际施工要求相符合。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根据其项目特征描述的内容及有关要求实施合同工程,直到其被改变为止。项目特征的准确性项目特征的准确性70.170项目特征描述不符事件
发生第70.2款情况的,应按照实际施工的项目特征重新确定相应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计算调整的合同价款。调整价款的方法调整价款的方法70.3合同履行期间,出现实际施工设计图纸(含设计变更)与招标文件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任一项目特征描述不符,且该变化引起工程造价增减事件的,合同双方当事人应调整合同价款。项目特征描述不符的价款调整项目特征描述不符的价款调整
合同履行期间,出现工程量清单中分部分项工程缺项漏项事件的,合同双方当事人应调整合同价款。清单缺项漏项的价款调整清单缺项漏项的价款调整71.171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缺项漏项事件
工程量清单中分部分项工程出现缺项漏项,引起增加措施项目的,应按照第72.3款规定在提交的实施方案被批准后计算调整的措施项目费。调整措施项目费的方法调整措施项目费的方法71.3工程量清单中分部分项工程出现缺项漏项,造成新增工程量清单项目的,应按照第72.2款规定计算调整的分部分项工程费。调整分部分项工程费的方法调整分部分项工程费的方法71.2
合同履行期间,出现第56条工程变更事件的,合同双方当事人应调整合同价款。72.1工程变更的价款调整工程变更的价款调整72工程变更事件
(2)合同中没有适用、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项目的单价或合价调整;(1)合同中有适用于变更工程项目的,按照该项目的单价或合价调整;工程变更引起分部分项工程项目发生变化,属于第73.2款规定情况的,按照其规定调整;否则按照下列规定调整分部分项工程费:调整分部分项工程费的方法调整分部分项工程费的方法72.2
72.3(4)合同中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且施工相应时期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价格信息缺项的,根据变更工程资料、计量规则、计价办法和通过市场调查等的有合法依据的市场价格提出变更工程项目的单价或合价,经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后调整。式中:中标价格、招标控制价或报价值、施工图预算,均不含安全文明施工费。非招标工程:承包人报价浮动率L=(1—报价值/施工图预算)×100%。其中,招标工程:承包人报价浮动率L=(1—中标价格/招标控制价)×100%;(3)合同中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根据变更工程资料、计量规则和计价办法、施工相应时期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价格信息和承包人报价浮动率提出变更工程项目的单价或合价,经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后调整;
(3)凡按系数计算的措施项目费,除本款第(1)点情形外,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调整,但应考虑承包人报价浮动因素,即调整金额按照实际调整金额乘以第72.2款规定的承包人报价浮动率计算。(2)凡可计算工程量的措施项目费,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的工程量乘以第72.2款规定的单价或合价调整。(1)安全文明施工费,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调整,不得浮动。工程变更引起措施项目发生变化的,合同双方当事人不利一方当事人有权提出调整措施项目费。提出调整措施项目费的,应事先将拟实施的方案提交另一方当事人确认,并详细说明与原方案措施项目相比的变化情况。拟实施的方案,经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后执行。该情况下,应按照下列规定调整措施项目费:调整措施项目费的方法调整措施项目费的方法
(1)当P0序号资料及文件名称内容要求份数工期要求1方案设计报告及电子文档(含CAD图文档)达到方案设计深度要求12初步设计报告、图册、概算及电子文档(含CAD图文档)达到初步设计深度要求63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图预算及电子文档(含CAD图文档)符合施工图审查要求84竣工图编制符合竣工图审查85其他设计文件符合相关规范要求8已完工作量与合同承包价之比(扣除预留金)扣回预付款比例累计扣回比例20≤a<30%10%10%30≤a<40%20%30%40≤a<50%30%60%50≤a≤60%40%100%支付支付方式>占总设计费用%付费额(元)付费时间(由交付设计文件所决定)第一次付费20%合同签定生效后五个工作日内。第二次付费30%提交根据设计方案与设计图纸编制的施工图预算文件并通过业主审核。第三次付费30%工程竣工验收、完成施工配合工作并完善设计变更手续后可累计支付至设计费的90%第四次付费20%工程竣工验收交付使用时起,并提交符合要求的竣工图纸15个工作日内支付条款号条款名称编列内容1.1.2招标人名称:广州新仕诚企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地址:广州市海珠区新港中路397号联系人:郑工联系电话:188141443271.1.3招标代理机构名称:永道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华强路9号2701、2710房联系人:郑工电话:020-388188081.1.4项目名称广州T.I.T双鱼数字文体产业园项目(一期)设计施工总承包1.1.5建设地点广州市海珠区燕子岗1.2.1资金来源及比例国有自筹资金1.2.2资金落实情况已落实1.3.1招标范围见本项目招标公告及合同约定条款1.3.2计划工期见本项目招标公告及合同约定条款1.3.3质量标准见本项目招标公告及合同约定条款1.4.1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见本项目招标公告1.4.2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不接受■接受,应满足下列要求:见本项目招标公告要求。1.5费用承担和设计成果补偿■不补偿£补偿1.9.1踏勘■不组织:自行踏勘。□组织,踏勘时间:踏勘集中地点:1.10.1投标预备会■不召开□召开,召开时间:另行通知召开地点:1.10.2招标答疑1、疑问提交时间: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18天前;2、形式:投标人的疑问通过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平台提交。3、招标人澄清、修补或答疑期限: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期前15日;4、网上答疑的操作指南为:投标人登录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数字交易平台→进入“我是投标人”页面→进入“招标答疑提问”页面→通过项目编号或名称找到所需的项目→在上述答疑时间内点击“答疑提问”→无记名或匿名提出问题。1.11.1招标人规定由分包人承担的工作无1.11.2投标人拟分包的工作□不允许■允许,对于非主体、非关键性工程,承包人不具备相应资质的,需经发包人审核批准后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和能力的专业单位实施。1.12偏离■不允许□允许2.1构成招标文件的其他资料答疑纪要、澄清文件等(如有)2.2.1投标人要求澄清招标文件的截止时间时间: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18天前提出。形式:通过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提问区域提交2.2.2投标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年月日时分;具体时间可以到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的项目查询(日程安排、答疑纪要)中输入本项目编号或项目名称进行查询。2.2.3投标人确认收到答疑纪要或澄清的时间招标文件的澄清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15日前在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发布。招标文件的澄清或修改一经在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发布,视作已发放给所有投标人,招标文件的修改内容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具有约束作用。2.3.2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文件修改的时间招标文件的修改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15日前在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发布。招标文件的澄清或修改一经在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发布,视作已发放给所有投标人,招标文件的修改内容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具有约束作用。3.1.1构成投标文件的其他资料见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要求3.2.4最高投标限价本次最高投标限价为36900000.00元,其中,设计费最高投标限价为1900000.00元,建安工程费最高投标限价为35000000.00元。投标人的投标总价或设计费或建安工程费超过上述最高投标限价的为无效标。3.2.5投标报价的其他要求投标人必须详细审阅全部招标文件,充分考虑职责和义务,全面地理解招标文件对投标报价的要求,并按招标人提出的条件及内容进行报价。3.3.1投标有效期120日历天(从投标截止之日计起)3.4.1投标担保1、投标担保的金额:人民币20万元2、提交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前3、投标保证金的形式:投标保证金可采用现金、银行汇票、银行本票、银行电汇、支票(现金支票、转账支票)、银行保函、保证保险、专业担保公司担保等形式。4、递交方式:(1)如采用现金、银行汇票、银行本票、银行电汇、支票(现金支票、转账支票)形式提交的,由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代收,投标保证金须从投标人的银行基本账户转出。①具体要求详见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有关指引。②投标人必须提前办理缴纳投标保证金的事宜,且在缴纳保证金之前必须先咨询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详细缴纳方法,否则需自行承担保证金无法成功缴纳的风险。递交事宜请自行咨询交易中心;请各投标人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按上述金额递交至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到账情况以开标时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数据库查询的信息为准。(2)采用银行保函(或保证保险、或专业担保公司担保)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在开标前不强制要求投标人提交纸质原件,由中标候选人在中标候选人公示前提交并在网上公示,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中提交投标保函或投标保证保险或专业担保公司担保扫描件并加盖投标人电子印章。银行保函(或保证保险、或专业担保公司担保)有效期应长于或等于投标有效期,若投标有效期延长的,银行保函(或保证保险、或专业担保公司担保)有效期应相应延长,且延长后的有效期应满足前述要求。投标人提供的银行投标保函应为银行出具的无条件、见索即付、不可撤销的保函。保函出具银行赔付条件(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投标保函格式中的第1点至第3点)不得更改,担保金额为20万元人民币,否则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将被否决。投标人可参照“格式11:银行投标保函”格式提供。采用电子保函提交投标保证金的,递交途径请自行咨询交易平台。(3)对于联合体投标人,投标担保可由联合体主办方缴纳。5、开标时投标人没有按要求提供投标保证金的,其投标文件将被否决。6、投标保证金依据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退还。3.6是否允许递交备选投标方案■不允许□允许3.7.3文件盖章签署投标人采用单位数字证书,按招标文件要求在相应位置加盖电子印章。投标文件中需个人签字或盖章的,应加盖个人电子印章或在线下完成后扫描上传。按照交易平台关于全流程电子化项目的相关指南进行操作;联合体投标的,除投标文件中的联合体协议书需联合体各方盖章、签字外,投标文件其他内容中的“投标人”、“声明企业”应填写联合体各方的单位全称,但由主办方盖章、签字即可。3.7.4投标文件副本份数/4.1.2封套上应载明的信息(适用于提交备用光盘或U盘的情况)招标人名称:广州新仕诚企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招标人地址:广州市海珠区新港中路397号广州T.I.T双鱼数字文体产业园项目(一期)设计施工总承包投标文件招标项目编号:在年月日时分前不得开启(填入开标时间)4.2.2递交投标文件地点投标人应在截止时间前通过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平台网站递交电子投标文件。备用光盘递交至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递交地点同开标地点。4.2.3是否退还投标文件■否□是5.1开标时间和地点开标时间:同投标截止时间开标地点: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具体时间、地点可以到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的服务指南中的交易活动安排输入本项目编号或项目名称进行查询。5.2开标程序(1)在投标截止时间后30分钟内,投标人通过递交投标文件的交易平台对已递交的电子投标文件进行解密。投标人完成解密后,再由招标人进行解密(投标人只用执行一次解密,招标人执行解密次数根据招标文件开标次数确定)。(2)解密完成后,公布:a投标人名称;b投标文件递交情况;c投标文件解密情况;d投标担保递交情况;e项目负责人(兼施工负责人)、设计负责人、专职安全员;f投标报价(含设计报价和施工报价);g工期;h投标人的加密打包投标文件电脑机器特征码等主要内容,并记录在案。未在规定时间内解密的投标文件不参与开标、评标。(3)截标后,开标开始时间因故推迟的,相关评标信息仍以原定的开标开始时间的信息为准。(4)备用光盘的读取按“10电子招标投标”第6点的规定执行。(5)开标方式采用电子开标和现场开标两种模式,投标人可选择在开标室参与开标或准时在线参加开标,也可不参加开标。参加在线开标的投标人登录交易平台实时查看开标、唱标情况。交易平台生成开标记录并向社会公众公布。(6)参加现场开标的投标人对开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应当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参加在线开标的投标人对开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唱标结束后的规定时间内、使用单位数字证书登录交易平台后通过交易平台提出。招标人授权招标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使用招标代理机构数字证书登录交易平台答复异议,异议答复是招标人真实意思表示。未答复的,开标程序不得结束。(8)投标人未参加开标或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对开标无异议。(9)开标时,两个(含两个)以上的投标人加密打包投标文件电脑机器特征码一致的,不参与下一程序,并由评标委员会否决其投标。(10)投标文件(设计方案)开标时不得开启,在评标时由交易平台随机编号后开启,交由评标委员会进行评审。编号所对应的投标人在设计方案评审结束前不得告知评标委员会、交易平台工作人员、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6.1.1评标委员会的组建分设计评审组、综合评审组评委(资格审查由综合评审组评委评审),由招标人在评标前依法组建。评标专家确定方式:通过广东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随机抽取。7.1是否授权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是■否,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数:3人7.2.1中标候选人公示媒介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广东省招标投标监管网7.4.1履约担保履约担保的形式:以合同约定为准。履约担保的金额:合同价款的10%,联合体投标的由联合体牵头方牵头办理。履约担保需为无条件不可撤销银行保函或商业保函。履约担保应该在签订合同一个月内完成提交甲方,履约担保是指签订合同履约开始到工程验收结束为期限,工程在验收后,乙方提出申请并在14天内退还履约担保给承包方。9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9.1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根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2005年建设部令第141号)第十二条规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检测业务应由建设单位依法委托,不列入本次招标范围。招标文件中与此条不一致的,以此条为准。建设单位和中标人均不得委托近二年(从招标公告发布年度起逆推2年的1月1日起至投标截止时间止)因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被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处罚或通报的检测单位负责本项目的检测工作。9.2施工保修期限: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9.3在招标和合同实施期间,招标人要求投标人和承包人遵守最高的道德标准。1、对本条款的规定,特定义如下词汇:1)“腐败行为”是指在招标或合同执行期间,通过提供、给予、接受或索要任何有价值的东西,从而影响招标人有关人员工作的行为;2)“欺诈行为”是指通过提供伪证影响招标或合同执行,从而损害招标人利益的行为;也包括投标人之间串通(在提交投标书之前或之后),人为地使招标过程失去竞争性,从而使招标人无法从公开的自由竞争中获得利益的行为。2、如果投标人被认定在本招标的竞争中有腐败或欺诈行为,则会被取消投标资格。9.4本招标文件所需社保证明,若当地政府部门允许企业在疫情期间缓缴社会保险费且投标人未缴纳的,投标人可提供当地政府部门允许缓缴社保的相关文件作为缴纳社保的证明。确定中标人后,由招标人采取有效措施,核实后续中标人管理团队的社保补缴情况。9.51、本项目招标代理费由中标人按招标代理合同约定支付。2、本项目交易服务费由中标人按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相关规定交纳。9.6投标人按招标文件要求递交的所有扫描件,应确保在评标期间必要时可以提供原件备查。若存在虚假材料,一经发现或被投诉,经确认证实后,招标人将取消其中标资格,并上报给相关主管部门予以通报。9.7投标人获得中标资格后,应提供投标文件中所有扫描件的原件给招标人进行原件核对,若扫描件与原件不符或存在虚假材料,一经发现或被投诉,经确认证实后,招标人将取消其中标资格,并上报给相关主管部门予以通报。10电子招标投标□否,投标人需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纸质文件及电子光盘。■是,具体要求:1、投标文件形式:投标文件全部采用电子文档,投标文件应按交易平台相关操作指南编制。如不按上述要求编制引起系统无法检索、读取相关信息的,其后果由投标人承担。投标文件所附证书证件均为原件扫描件,并采用单位数字证书,按招标文件要求在相应位置加盖电子印章。投标文件中需个人签字或盖章的,应加盖个人电子印章或在线下完成后扫描上传。具体操作详见交易平台相关操作指南。2、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投标人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需在交易平台发出撤回通知,并按要求加盖电子印章。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收到通知后,即时向投标人发出确认回执通知。投标人撤回投标文件的,招标人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日内退还已收取的投标保证金。3、(重要风险提示)备用光盘或u盘。投标人可使用投标文件制作工具生成非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载入光盘或u盘(1份,载体形式由投标人自选),在规定的时间、地点提交备用。(刻录好的投标文件光盘或u盘密封在密封袋中,并在封口处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密封袋上应写明项目名称和招标人名称。递交的投标文件光盘或u盘(备用)不得加密。光盘或u盘(备用投标文件)无法读取或导入的,则视为未提交投标文件光盘或u盘(备用)。如果投标人没有按规定通过交易平台网上递交电子投标文件的,不再读取提交的光盘或u盘。投标人也可不提交投标文件光盘或u盘(备用)。4、投标文件的递交:①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年月日时分,投标人应在截止时间前通过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递交电子投标文件。②(选择性条款)提交投标文件备用光盘或u盘。投标文件光盘或u盘(备用)递交时间:年月日时分至年月日时分,地点:。③投标人完成电子投标上传后,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即时向投标人发出递交回执通知。递交时间以递交回执通知载明的传输时间为准。④逾期送达的投标文件,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将予以拒收。5、投标文件加密要求:①网上递交的电子投标文件须进行加密。具体操作详见交易平台相关操作指南。②未按要求加密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将予以拒收。6、投标文件解密失败的补救方案:在规定时间内,因投标人之外原因(指网络瘫痪、服务器损坏、交易系统故障短期无法恢复)导致的电子投标文件解密失败,在开标现场读取光盘或u盘内容,继续开标程序。若出现招标人无法正常解密或导入开标系统的情况,在开标现场读取已成功解密、以及因投标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电子投标文件解密失败的投标人递交的电子光盘或u盘内容。出现上述情况的,评标委员会对其投标文件的评审以光盘或u盘内容为准。因投标人之外原因解密失败且未递交电子光盘或u盘的,视为撤回投标文件。除发生上述情况外,开标评标均以投标人通过交易平台网上递交的电子投标文件为准。条款号评审因素评审标准2.1.1形式评审标准投标人名称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一致2.1.1形式评审标准法定代表人证明及授权投标文件中有有效的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或由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投标文件中有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和授权委托证明书2.1.1形式评审标准投标承诺函投标承诺函内容与招标文件规定一致,且按规定加盖投标人电子印章2.1.1形式评审标准投标文件格式符合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投标书》、《投标承诺函》、《投标文件编制人员名单》)2.1.1形式评审标准报价唯一只能有一个有效报价
如果因为非承包人原因删减了合同中的某项原定工作或工程,致使承包人发生的费用或(和)得到的收益不能被包括在其他已支付或应支付的项目中,也未被包含在任何替代的工作或工程中,则承包人有权按照本条规定提出并得到补偿。删减工作或工程的补偿删减工作或工程的补偿72.5L——第72.2款规定的承包人报价浮动率。P1——发包人招标控制价或施工预算相应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式中:P0——承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填报的综合单价。(2)当P0>P1×(1+15%)时,该类项目的综合单价按照P1×(1+15%)调整。
工程量偏差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签订时的图纸(含经发包人批准由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计图纸和履行本合同的相关大样图等)实施、完成合同工程的应予计量的实际工程量与工程量清单开列的工程量之间的偏差。工程量偏差价款调整工程量偏差价款调整73.173工程量偏差事件
(1)当Q1﹥1.1Q0时,S=1.1Q0×P0+(Q1-1.1Q0)×P1对于某一分部分项工程项目,如果因本条规定工程量偏差和第56条规定工程变更等原因导致工程量偏差超过10%,且该变化使其分部分项工程费变化超过0.1%,则超过10%部分的综合单价应予调整。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应按照下列规定调整该分部分项工程费结算价:调整分部分项工程费的方法调整分部分项工程费的方法73.2合同履行期间,出现工程量偏差,且符合第73.2款、第73.3款规定事件的,合同双方当事人应调整合同价款。调整合同价款时,出现第72.4款情形的,应先按照其规定调整,再按照本条规定调整。
P0——承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填报的综合单价。P1——按照最终完成工程量重新调整后的综合单价;Q0——工程量清单中开列的工程量;Q1——最终完成的工程量;式中S——调整后的某一分部分项工程费结算价;(2)当Q1﹤0.9Q0时,S=0.9Q0×P0-(0.9Q0-Q1)×P1
(2)当S1﹤0.9S0时,M1=M0–△M(1)当S1﹥1.1S0时,M1=M0+△M如果因本条规定工程量偏差使某一分部分项工程费的变化超过10%,且该变化引起措施项目相应发生变化,则发生变化部分的措施项目费应按照第72.3款规定调整。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应按照下列规定调整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费结算价:调整措施项目费的方法调整措施项目费的方法73.3
S0——承包人报价文件对应的某一分部分项工程费。S1——调整后的某一分部分项工程费结算价;∆M——按照第72.3款规定调整的发生变化部分的措施项目费;M0——承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填报的措施项目费;式中M1——调整后的发生变化措施项目费结算价;
合同履行期间,出现费用索赔事件的,合同双方当事人应调整合同价款。费用索赔是指合同履行期间,对于非自己过错而应由对方当事人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损失,向对方当事人提出经济补偿要求的行为。索赔的价款调整索赔的价款调整74.174费用索赔事件
在索赔事件发生时,承包人应保存当时的记录,作为申请索赔的凭证。造价工程师在接到索赔意向书时,无需确认是否属于发包人责任,应先审查记录并可要求承包人进一步作好补充记录。承包人应配合造价工程师审查其记录,在造价工程师有要求时,应当向造价工程师提供记录的复印件。索赔记录的保存和审查索赔记录的保存和审查74.3如果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提出任何费用或其它形式的损失索赔时,应在该索赔事件首次发生之后的14天内向造价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书,并抄送发包人。发出索赔意向书发出索赔意向书74.2
74.5无权索赔无权索赔在发出索赔意向书后的14天内,承包人应向造价工程师提交费用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如果索赔事件持续进行,承包人应每隔7天向造价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书,在索赔事件终结后的14天内,提交最终费用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提交费用索赔报告提交费用索赔报告74.4
74.7造价工程师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费用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的28天内予以核实或要求承包人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并与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承包人有权获得的全部或部分的索赔款额;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由造价工程师暂定,通知承包人并抄报发包人。如果造价工程师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复也未对承包人作出进一步要求,视为该费用索赔报告已经被认可。核实费用索赔报告的限制核实费用索赔报告的限制74.6如果承包人提出的索赔未能遵守第74.2款至第74.4款规定,则承包人无权获得索赔或只限于获得由造价工程师按照提供记录予以核实的部分款额。
费用索赔报告被认可,则表明该事件已索赔成功,合同双方当事人应确认由此引起调整的合同价款,并作为追加(减)合同价款,与工程进度款或结算款同期支付。调整价款的确认与支付调整价款的确认与支付74.8承包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给发包人造成损失,发包人可按照本条规定的时限和要求向承包人提出索赔。反索赔反索赔
现场签证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就施工过程中涉及的责任事件所作的签认证明。现场签证的价款调整现场签证的价款调整75.175现场签证事件
75.3承包人应发包人要求完成合同以外的零星项目、非承包人责任事件等工作的,发包人应通知监理工程师及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工作指令,提供所需的相关资料;承包人在收到监理工程师书面通知后,应及时向发包人提出现场签证要求。现场签证的提出现场签证的提出75.2合同履行期间,出现现场签证事件的,合同双方当事人应调整合同价款。
计日工有相应单价或合同中有适用单价的项目,合同双方当事人仅在现场签证报告中列明完成该类项目所需的人工、材料、工程设备和施工设备机械台班的数量。现场签证的要求现场签证的要求75.4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收到监理工程师书面通知后的7天内,向发包人提交现场签证报告,并抄送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的现场签证报告后,应通知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对报告内容予以核实,并在收到现场签证报告后的48小时内予以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现场签证报告后的48小时内未确认也未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承包人提交的现场签证报告已被认可。现场签证报告的确认现场签证报告的确认
75.6承包人应在发包人确认现场签证报告后的48小时内,按照监理工程师发出的工作指令及时组织实施相关工作。否则,由此引起的损失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现场签证工作的实施现场签证工作的实施75.5计日工没有相应单价或合同中没有适用单价的项目,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在现场签证报告中列明完成这类项目所需的人工、材料、工程设备和施工设备机械台班的数量和单价。
现场签证工作完成后的48小时内,合同双方当事人应确认由此引起调整的合同价款,并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调整价款的确认与支付调整价款的确认与支付75.7合同工程发生现场签证事件,未经发包人签证、确认,承包人便擅自实施相关工作的,除非征得发包人同意,否则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现场签证的限制现场签证的限制
合同履行期间,除协议书或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出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材料、工程设备和施工设备机械台班单价或价格涨落超过合同工程基准日期相应单价或价格,且符合第76.2款、第76.3款规定事件的,合同双方当事人应调整合同价款。76.1物价涨落的价款调整物价涨落的价款调整76物价涨落事件
承包人采购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按照第76.1款规定材料、工程设备价格和施工设备机械台班单价涨落分别超过5%和10%,则超过部分的价格应予调整。该情况下,应按照下列方法之一计算调整的材料费、工程设备费和施工机械费,但应扣除合同双方当事人不利一方当事人承担上述幅度的风险费用。承包人采购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材料设备费、施工机械费调整方法承包人采购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材料设备费、施工机械费调整方法76.3按照第76.1款规定人工单价发生涨落的,应按照合同工程发生的人工数量和合同履行期与基准日期人工单价对比的价差的乘积计算调整的人工费。76.2人工费的调整方法人工费的调整方法
“a”是基准日期固定系数,表示合同付款中的不予调整部分的权重系数;“b”、“c”、……、“q”分别表示基准日期各相关要素占合同价款总额的权重系数,可表示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机械台班等资源。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各资源的权重系数,要求:a+b+c+……+q=1。Pn——第n支付期间合同价款调整系数。Cn——调整前合同履行期间第n支付期应支付的合同价款;式中C′n——调整后合同履行期间第n支付期应支付的合同价款;C′n=cn.pn=cn(a+b·Ln/L0+c·En/E0+……q·Mn/M0)(1)价格系数法
执行第76.3款规定时,发生合同工程工期延误的,应按照下列规定确定合同履行期用于调整的价格或单价: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发生工期延误的价格确定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发生工期延误的价格确定76.4按照合同工程发生的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机械台班的数量和合同履行期与基准日期相应价格或单价对比的价差的乘积计算。(2)价格调差法“Ln”、“En”、……、“Mn”表示合同履行期间第n支付期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各相关要素价格;“L0”、“E0”、……、“M0”表示基准日期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各相关要素价格。
承包人在采购材料和工程设备前,应向发包人提交一份能阐明采购材料、工程设备数量和新单价的书面报告。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书面报告后的3个工作日内,通知造价工程师核实,并经监理工程师确认用于合同工程后,对承包人采购材料、工程设备的数量和新单价予以确定;发包人对此未确定也未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承包人提交的书面报告已被认可,作为调整合同价款的依据。承包人未经发包人确定即自行采购材料和工程设备,再向发包人提出调整合同价款的,如发包人不同意,则合同价款不予调整。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的调价限制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的调价限制76.5由于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则计划进度日期后续工程的价格或单价,采用计划进度日期与实际进度日期两者的较低者。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则计划进度日期后续工程的价格或单价,采用计划进度日期与实际进度日期两者的较高者;
77合同价款调整程序发包人供应材料和工程设备的,由发包人按照实际变化调整,列入合同工程的工程造价内。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价款调整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价款调整76.6
77.2合同价款调增报告的提出合同价款调增报告的提出合同履行期间,出现第68.2款规定调整合同价款事件的,除费用索赔、现场签证事件分别按照第74条、第75条规定程序外,合同双方当事人应按照本条规定程序调整合同价款。合同价款调整程序的规定合同价款调整程序的规定77.1
77.4造价工程师应在收到合同价款调增报告及相关资料之日起14天内对其核实,并予以确认或提出协商意见。造价工程师在收到合同价款调增报告之日起14天内未确认也未提出协商意见的,视为承包人提交的合同价款调增报告已被认可。造价工程师提出协商意见的,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在承包人收到协商意见后的14天内进行协商确定;协商未能达成一致的,由造价工程师暂定调增的合同价款,通知承包人并抄报发包人。出现暂定结果的,只要不实质影响合同双方当事人履约的,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实施该结果,直到其被改变为止。调增价款的核实调增价款的核实77.3出现合同价款调增事件后的14天内,承包人应向造价工程师提交合同价款调增报告。并附上相关资料。如承包人在出现合同价款调增事件后的14天内未提交合同价款调增报告的,则造价工程师可在报发包人批准后,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调整合同价款以及调整的金额。
出现合同价款调减事件时,发包人可按照本条规定的时限和要求,向承包人提交合同价款调减报告以及调减的金额,但调减部分金额应按照实际调减金额乘以承包人报价浮动率计算。合同价款调减事件的处理合同价款调减事件的处理77.5经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或造价工程师暂定调增的合同价款,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进度款或结算款同期支付。调增价款的支付调增价款的支付
发包人应按照下列规定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及其他各种款项:支付工程款项支付工程款项78.178支付事项
(6)最终清算款按照第85条的规定支付。(5)质量保证金按照第84条的规定支付;(4)结算款按照第83条的规定支付;(3)进度款按照第81条的规定支付;(2)安全文明施工费按照第80条规定支付;(1)预付款按照第79条的规定支付;
如果造价工程师有要求,承包人应向造价工程师提供其对雇员劳务工资、分包人已完工程款以及材料和工程设备供应商贷款的支付凭证。如果承包人未能提供上述凭证,视为承包人未向雇员、分包人、供应商支付相关款项。承包人提供支付凭证承包人提供支付凭证78.3如果发包人延迟支付款项,则承包人有权按照专用条款约定的利率计算和得到利息。计息时间从应支付之日算起直到该笔延迟款额支付之日止。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利息的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延迟支付的利息计算延迟支付的利息计算78.2
在相应支付期应付的工程款范围内,直接向雇员、分包人和材料设备供应商支付承包人应付的款项。立即停止向承包人支付应付的款项;如果承包人未按照雇员劳务合同和政府有关规定支付雇员劳务工资,或未按照分包合同支付分包人工程款,或未按照购销合同支付材料和工程设备供应商货款,均视为承包人违约。若在造价工程师书面通知改正后的7天内,承包人仍未采取措施补救的,发包人可在不损害承包人其他权利的前提下,实施下列工作:承包人未按规定支付款项的限制承包人未按规定支付款项的限制78.4
79.1预付款的约定及管理预付款的约定及管理79预付款发包人在实施上述工作后的14天内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抄送造价工程师。造价工程师在签发下期支付证书时,应扣除已由发包人直接支付的款项。由于上述工作原因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承包人应予赔偿。
承包人在完成下列工作后,应按照专用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向造价工程师提交预付款支付申请,并抄送发包人。预付款支付申请的提交、核实与支付预付款支付申请的提交、核实与支付79.2预付款专款专用,承包人应在财务账目中表明专用于为合同工程施工购置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修建临时设施以及组织施工队伍进场等所需的款项,不得挪作他用。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预付款的最高限额为合同价款的30%。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双方当事人应约定预付款,并在专用条款中明确预付款金额、支付办法和抵扣方式。
79.3发包人在造价工程师签发支付证书后的30天内向承包人支付预付款,并通知造价工程师。造价工程师应对支付申请进行核实,并在收到支付申请后的7天内报发包人确认后向发包人发出支付证书,同时抄送承包人。(3)向发包人提供与预付款等额的预付款保函的正本。(2)按照第28.1款规定提供履约担保;(1)签订本合同;
预付款应从每支付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进度款中扣回,直到扣回的金额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预付款金额为止。造价工程师应依据专用条款约定的抵扣方式,在签发支付证书时从应支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扣回。预付款的扣回预付款的扣回79.4发包人没有按时支付预付款的,承包人应在付款期满后的10天向发包人发出要求支付的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按要求支付,承包人可在发出通知14天后暂停施工。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预付款支付的限制预付款支付的限制
80.180安全文明施工费承包人应保持预付款保函在预付款全部扣回之前一直有效。发包人应在预付款扣完后的14天内将预付款保函退还承包人,并不得向承包人收取预付款的任何利息。预付款保函的有效与退还预付款保函的有效与退还79.5
专用条款没有约定的,承包人应在接到监理工程师按照第34.2款规定发出开工令后的7天内向造价工程师提交安全文明施工费支付申请,并抄送发包人。造价工程师应对支付申请进行核实,并在收到支付申请后的7天内报发包人确认后向发包人发出支付证书,同时抄送承包人。支付申请的提交与核实支付申请的提交与核实80.2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安全文明施工费的内容、范围和金额,并按照第45条规定实施安全文明施工。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安全文明施工费的内容和范围,应以现行广东省统一工程计价依据规定为准。内容、范围和金额内容、范围和金额
发包人没有按时支付安全文明施工费的,承包人应在付款期满后的10天向发包人发出要求支付的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按要求支付,承包人可在发出通知14天后暂停施工。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支付限制支付限制80.4合同双方当事人应按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安全文明施工费的支付办法和抵扣方式。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造价工程师签发支付证书后的7天内向承包人支付安全文明施工费,并保证在工程开工后的28天内支付安全文明施工费金额的50%,同时通知造价工程师。剩余部分金额,自该支付款从每支付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进度款中扣完之日起,按照实际发生费用与进度款同期支付。费用支付费用支付80.3
81进度款安全文明施工费专款专用,承包人应在财务账目中单独列项备查,不得挪作他用,否则造价工程师有权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责令其暂停施工,由此造成的损失和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管理要求管理要求80.5
承包人应在每个支付期结束后的7天内向造价工程师提交由承包人代表签署的支付申请和已完工程款额报告一式四份,详细说明此支付期间自己认为有权得到的款项,包括分包人已完工程款,同时抄送发包人。该支付申请的内容包括:安全文明施工费支付申请的提交、核实与支付安全文明施工费支付申请的提交、核实与支付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在专用条款中明确进度款支付期的时限。专用条款没有约定的,支付期以月为单位。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工程,支付期、支付方法等需调整的,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约定支付期限和提交支付申请约定支付期限和提交支付申请81.1
根据第66条规定本期间应扣除的误期赔偿费;本期间应支付的暂列金额价款;本期间完成的计日工费用;本期间完成的工程款;已实际支付的工程款;已完工程款;
本期间应支付的工程款。根据合同约定,本期间应支付或扣留(回)的其他款项;根据第84条本期间应扣留的质量保证金;根据第80条规定本期间应支付或扣回的安全文明施工费;根据第79条本期间应扣回的预付款;根据第68条至第76条规定本期间应支付的调整工程款;
造价工程师签发期中支付证书,不应视为发包人已同意、批准或接受了承包人完成该部分工作。如果该支付期间应支付金额少于专用条款约定的期中支付证书的最低限额时,造价工程师不必按照本款开具任何支付证书,但应通知发包人和承包人。上述款额转期结算,直到应支付的款额累计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期中支付证书的最低限额为止。造价工程师在收到上述资料后,应按照第62条的规定进行计量,并根据计量结果和合同约定对资料内容予以核实。在收到上述资料后的28天内报发包人确认后向发包人签发期中支付证书,同时抄送承包人。签发期中支付证书签发期中支付证书81.2
如果造价工程师未在第81.2款规定的期限内签发期中支付证书的,则视为承包人提交的支付申请已被认可,承包人应及时向发包人发出要求支付的通知。发包人应在收到通知后的14天内,按照承包人支付申请列明的金额向承包人支付进度款。签发期中支付证书的限制签发期中支付证书的限制81.4发包人应在造价工程师签发期中支付证书后的14天内,按照期中支付证书列明的金额向承包人支付进度款,并通知造价工程师。进度款支付进度款支付81.3
81.6发包人未按照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进度款,合同双方当事人又未达成延期支付协议,导致无法施工的,承包人可停止施工。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发包人未按照第81.3款和第81.4款规定支付进度款的,承包人应及时向发包人发出要求支付的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按要求支付的,可与承包人协商签订延期支付协议,经承包人同意后可延期支付,承包人有权按照第78.2款规定获得延期支付的利息。进度款支付的限制进度款支付的限制81.5
82.182竣工结算发现以前签发的任何支付证书有错、漏或重复的,造价工程师有权在期中支付证书中修正以前签发的任何支付证书,承包人也有权提出修正申请。经合同双方当事人复核同意修正的,应在该支付期的进度款中支付或扣除。如果合同工程或其任何部分没有达到质量要求,造价工程师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处理,并在任何期中支付证书中扣除相应价款。修正支付证书修正支付证书
承包人应在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前编制完成竣工结算文件,并在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同时向造价工程师递交竣工结算文件。竣工结算文件清单由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递交结算文件及其限制递交结算文件及其限制82.2在办理竣工结算期间,发包人按照第78条规定应向承包人支付的工程款及其他款项不停止。合同双方当事人应按照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规定在专用条款中明确办理竣工结算的程序和时限。专用条款没有约定的,竣工结算按照第82.2款至第82.5款规定办理。约定结算程序和期限约定结算程序和期限
造价工程师在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的28天内,不核实竣工结算或未提出核实意见的,视为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已被认可。造价工程师应在收到承包人按照第82.2款规定递交的竣工结算文件后的28天内予以核实,并向承包人提出完整的核实意见(包括进一步补充资料和修改结算文件),同时抄报发包人。承包人在收到核实意见后的28天内按照造价工程师提出的合理要求补充资料,修改竣工结算文件,并再次递交给造价工程师。核实结算文件及其限制核实结算文件及其限制82.3承包人未在本款规定的时间内递交竣工结算文件,经发包人催促后仍未递交或没有明确答复的,造价工程师可根据自己掌握的资料编制竣工结算文件,在报经发包人批准后,作为办理竣工结算和支付结算款的依据,承包人应予以认可。
(1)经复核无误的,除属于第86条规定的争议外,发包人应在7天内在竣工结算文件上签字确认,竣工结算办理完毕。造价工程师应在收到承包人按照第82.3款规定再次递交的竣工结算文件后的28天内予以复核,并将复核结果通知承包人、抄报发包人。复核再次递交结算文件复核再次递交结算文件82.4承包人在收到造价工程师提出的核实意见后的28天内,不确认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造价工程师提出的核实意见已被认可,竣工结算办理完毕。
承包人未及时递交竣工结算文件的,发包人要求交付竣工工程,承包人应当交付;发包人不要求交付竣工工程,承包人承担照管永久工程责任。发包人应在已核实无误的竣工结算文件上签名确认,拒不签认的,承包人可不交付竣工工程。交付工程交付工程82.5(2)经复核认为有误的:无误部分按照本款第(1)点规定办理不完全竣工结算;有误部分由造价工程师与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或按照第86条规定处理。
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在专用条款中明确结算款的支付时限。专用条款没有约定的,结算款支付按照第83.2款至第83.5款规定办理。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工程,支付期、支付方法等需调整的,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提交竣工支付申请提交竣工支付申请83.183结算款
造价工程师在收到上述资料后,应按照第82.3款、第82.4款规定核实竣工结算文件,并在发包人签字确认竣工结算文件后的7天内,向发包人签发竣工结算支付证书,同时抄送承包人。签发竣工结算支付证书签发竣工结算支付证书83.2(2)根据合同约定发包人应付的所有款项。(1)根据合同完成全部或所有工程的总造价;承包人应按照第82.2款规定在向造价工程师递交竣工结算文件时,根据国家、省规定的格式向造价工程师递交由承包人代表签认的竣工结算支付申请和竣工结算款额报告一式四份,并附上完整的结算资料,详细列出下列内容,同时抄送发包人、监理工程师各一份。
如果造价工程师未在第83.2款规定的期限内签发竣工结算支付证书的,则视为承包人提交的竣工支付申请已被认可,承包人应及时向发包人发出要求支付竣工结算款的通知。发包人应在收到通知后的28天内,按照承包人支付申请列明的金额向承包人支付竣工结算款。签发竣工结算支付证书的限制签发竣工结算支付证书的限制83.4发包人应在造价工程师签发竣工结算支付证书后的28天内,按照竣工结算支付证书列明的金额向承包人支付结算款,并通知造价工程师。竣工结算款支付竣工结算款支付83.3
发包人在收到竣工结算支付证书后的56天内仍未支付竣工结算款,合同双方当事人又未达成延期支付协议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承包人可与发包人协商将该永久工程折价,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将该永久工程依法拍卖。承包人就该永久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发包人未按照第83.3款和第83.4款规定支付竣工结算款的,承包人可催告发包人支付竣工结算款,如双方达成延期支付协议,承包人有权按照第78.2款规定获得延期支付的利息。竣工结算款支付的限制竣工结算款支付的限制83.5
84.2质量保证金用于承包人对合同工程质量的担保。承包人未按照法律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质量保修义务的,发包人有权从质量保证金中扣留用于质量保修的各项支出。质量保证金的用途和限制质量保证金的用途和限制84.184质量保证金
缺陷责任期(包括第59.2款延长的期限)满时,承包人应向发包人申请到期应返还的剩余质量保证金金额。发包人如无异议,应在缺陷责任期满后的14天内将剩余的质量保证金返还给承包人。剩余质量保证金的返还,并不能免除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应承担的质量保修责任和应履行的质量保修义务。质量保证金返还质量保证金返还84.3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质量保证金金额。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质量保证金为合同价款的3%。发包人应按照该比例从每支付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进度款或结算款中扣留,直到扣留的质量保证金总额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的金额为止。质量保证金的约定与扣留质量保证金的约定与扣留
85最终清算款缺陷责任期(包括第59.2款延长的期限)满时,承包人没有完成缺陷责任的,发包人有权扣留承包人未完成缺陷责任剩余工作所需的部分质量保证金余额,并有权根据第59.2款约定要求延长缺陷责任期,直到完成剩余工作为止。质量保证金扣留质量保证金扣留84.4
85.2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签发后,承包人应按照专用条款约定的份数和期限向造价工程师提交最终清算支付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发包人对最终清算支付申请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一步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承包人修正后,应再次向造价工程师提交修正后的最终清算支付申请。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在专用条款中明确最终清算款的支付时限。专用条款没有约定的,最终清算款按照第85.2款至第85.5款规定办理。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工程,支付期、支付方法等需调整的,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提交最终清算支付申请提交最终清算支付申请85.1
85.3最终清算款支付最终清算款支付造价工程师应在收到最终清算支付申请后的14天内予以计量、核实,并将核实结果通知承包人、抄报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核实结果后的7天内在最终清算文件上签字确认。造价工程师应在发包人签字确认最终清算文件后的7天内,向发包人签发最终清算支付证书,同时抄送承包人。签发最终清算支付证书签发最终清算支付证书
85.5如果造价工程师未在第85.2款规定的期限内签发最终清算支付证书的,则视为承包人提交的最终清算支付申请已被认可,承包人应及时向发包人发出要求支付最终清算款的通知。发包人应在收到通知后的14天内,按照承包人提交最终清算支付申请列明的金额向承包人支付最终清算款。85.4签发最终清算支付证书限制签发最终清算支付证书限制发包人应在造价工程师签发最终清算支付证书后的14天内,按照最终清算支付证书列明的金额向承包人支付最终清算款,并通知造价工程师。
承包人对发包人支付的最终清算款有异议的,按照第86条约定的争议处理。最终清算款争议的处理最终清算款争议的处理85.6发包人未按照第85.3款和第85.4款规定支付最终清算款的,承包人可催告发包人支付最终清算款,如双方达成延期支付协议,承包人有权按照第78.2款规定获得延期支付的利息。若该永久工程按照第83.5款规定进行折价或依法拍卖的,承包人就该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最终清算款支付的限制最终清算款支付的限制
86.1认可暂定结果或产生争议认可暂定结果或产生争议86合同争议七、合同争议、解除与终止
争议发生后的14天内,合同双方当事人可进一步进行协商。协商达成一致的,合同双方当事人应签订书面协议,并将结果抄送监理工程师或造价工程师;协商仍不能达成一致的,按照第86.3款至第86.6款规定进行调解或认定、仲裁或诉讼。双方协商双方协商86.2合同双方当事人在收到监理工程师或造价工程师的暂定结果之日起,超过14天,未对暂定结果予以确认也未提出意见的,视为合同双方当事人已认可暂定结果。本合同履行期间,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在收到监理工程师或造价工程师依据合同约定作出暂定结果之后的14天内,对暂定结果予以确认或提出意见。合同双方对暂定结果认可的,应以书面形式予以确认,暂定结果成为最终决定,对合同双方当事人都有约束力;合同双方或一方当事人不同意暂定结果的,应以书面形式向监理工程师或造价工程师提出,说明自己认为正确的结果,同时抄送另一方当事人,此时该暂定结果成为争议。除非本合同已解除,在暂定结果不实质影响合同双方当事人履约的前提下,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实施该结果,直到其被改变为止。
争议调解或认定机构在收到争议调解或认定请求后,可组织调查、勘察、计量等工作,合同双方当事人应为其开展工作提供便利和协助。争议调解或认定机构应就争议做出书面调解或认定结果,并通知合同双方当事人。除合同双方当事人认可并在专用条款约定外,下列机构为争议调解或认定机构:调解或认定调解或认定86.4合同双方当事人没有按照第86.2款规定进一步协商的,或虽然协商但未在规定期限内达成一致的,合同双方或一方当事人可在争议发生后的28天内,将争议提交争议调解或认定机构处理,或直接按照专用条款第86.6款规定提请仲裁或诉讼。解决争议方式解决争议方式86.3
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在收到争议调解或认定机构书面结果后的28天内,对调解或认定结果以书面形式予以确认。调解或认定结果的确认调解或认定结果的确认86.5(3)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有关工程造价方面争议的调解或认定。(2)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有关工程质量方面争议的调解或认定;(1)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负责有关工程安全方面争议的调解或认定;
(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1)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若合同双方或一方当事人在收到争议调解或认定机构的书面结果后明确表示不同意,或在28天内没有书面确认,任何一方均可按照专用条款约定的下列任一种方式解决争议:仲裁或诉讼仲裁或诉讼86.6
(2)合同一方当事人违约导致合同无法履行;(1)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同意;争议期间,除下列情况停止施工外,合同双方当事人都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工程连续施工,保护好已完工程:争议期间继续施工争议期间继续施工86.7
87.187合同解除(5)人民法院诉讼需要。(4)仲裁委员会仲裁需要,且合同双方当事人同意:(3)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调解需要,且合同双方当事人同意;
87.2不可抗力导致解除不可抗力导致解除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协商一致解除协商一致解除
承包人未能按照第34.2款规定的开工期限内开工,经监理工程师催告后的28天内仍未开工的;承包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发包人可以解除合同:因承包人的原因解除因承包人的原因解除87.3因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承包人履行合同期间有欺诈行为的;承包人未按照合同约定或监理工程师的指令,经监理工程师书面指出后仍未按要求改正的;承包人转包工程、违法分包或未经许可擅自分包工程的;承包人拖延完工且能偿付的误期赔偿费已达到专用条款约定最高限额的;承包人违反第18.1款或第51.4款规定未经监理工程师批准,私自将已按照合同约定进入施工现场的施工设备、临时设施或材料运出施工现场的;按照第33条规定的进度计划未表明有停工且监理工程师也未按照第35.1款规定发出暂停施工令,但承包人停止施工时间持续达56天或累计停止施工时间达70天的;
(13)承包人被认为是严重违反合同的其他违约行为。(12)承包人破产或清偿的,但以机构重组或联合为目的的除外;(11)承包人延迟履行合同约定主要义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10)承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明确表示或以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约定主要义务的;(9)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未能对发生的缺陷进行修复,且又拒绝按照监理工程师指令再进行修补的;承包人向任何人付给或企图付给任何贿赂、礼品、赏金、回扣或其他贵重物品,以引诱或报偿他人,但付给承包人相关人员的奖励则属例外;
非承包人原因未按照第34.2款规定期限内发出开工令,经承包人催告后28天内仍未发出开工令的;发包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因发包人的原因解除因发包人的原因解除87.4在这种情况下,发包人可自行或委托第三方实施、完成合同工程或其任何部分,并可使用根据第18.2款留下的承包人施工设备、周转性材料和临时工程,直至永久工程完工为止。
(5)发包人延迟履行合同约定主要义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发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明确表示或以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约定主要义务的;发包人未按照第78.1款规定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经承包人催告后28天内仍未支付的;监理工程师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发出工作指令,导致承包人无法继续施工的;发包人按照第5条规定提供的施工设计图纸存在缺陷或按照第48条规定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致使承包人无法施工,经承包人催告后28天内仍未修正或更换的;按照第35.3款规定因发包人原因造成暂停施工持续56天以上或累计停工时间超过了70天的;
根据第87.2款至第87.4款规定要求解除合同的,解除方应以书面形式向另一方当事人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另一方当事人收到通知时合同即告解除。对解除合同有争议的,应按照第86条规定处理。87.5书面通知合同解除书面通知合同解除(7)发包人被认为是严重违反合同的其他违约行为。(6)发包人破产或清偿的,但以机构重组或联合为目的的除外;
88合同解除的支付合同一旦解除,承包人应立即停止施工,保证现场安全,保护已完工程和已购材料、工程设备,尽快撤离现场,并将所有与本合同有关的施工文件、设计文件移交给监理工程师。发包人应为承包人的撤离提供便利和协助。合同解除后双方的责任和义务合同解除后双方的责任和义务87.6
根据第87.2款规定解除合同的,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合同解除之日前已完成工程但尚未支付的工程款。此外,发包人还应支付下列款项:不可抗力解除的支付不可抗力解除的支付88.2根据第87.1款规定解除合同的,按照达成的协议办理结算和支付工程款。88.1协商一致解除的支付协商一致解除的支付
合同双方当事人按照第82条、第83条规定办理结算工程款,但应扣除合同解除之日前发包人向承包人收回的任何款项。如果发包人应扣除的款项超过了应支付的款项,则承包人应在合同解除后的56天内将其差额退还给发包人。根据第87.6款规定承包人撤离现场所需的合理款项,包括雇员遣送费和临时工程拆除、施工设备运离现场的款项。根据第31.3款规定的任何工作应支付的款项;承包人为完成合同工程而预期开支的任何合理款项,且该项款项未包括在本款其他各项支付之内;承包人为合同工程合理订购且已交付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货款。发包人一经支付此项货款,该材料和工程设备即成为发包人的财产;已实施或部分实施的措施项目应付款项;
根据第87.4款规定解除合同的,发包人除应按照第88.2款规定向承包人支付各项款项外,还应支付给承包人由于解除合同而引起的损失或损害的款项。该笔款项由承包人提出,造价工程师核实后与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并在确定后的7天内由造价工程师向发包人签发支付证书,抄送承包人。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按照第86条规定处理。因发包人的原因解除的支付因发包人的原因解除的支付88.4根据第87.3款规定解除合同的,发包人暂停向承包人支付任何款项,造价工程师应在合同解除后28天内核实合同解除时承包人已完成的全部工程款以及已运至现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货款,并扣除误期赔偿费(如有)和发包人已支付给承包人的各项款项,同时将结果通知承包人并抄报发包人。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在收到核实结果后的28天内予以确认或提出意见,并按照第82.4款规定办理结算工程款。如果发包人应扣除的款项超过了应支付的款项,则承包人应在合同解除后的56天内将其差额退还给发包人。因承包人的原因解除的支付因承包人的原因解除的支付88.3
合同解除后,除合同双方当事人享有第86条至第88条规定的权利外,本合同即告终止,但不因一方当事人在此以前的任何违约而损害另一方当事人应享有的权利,也不影响合同双方当事人履行本合同结算和清算条款的效力。合同解除后的终止合同解除后的终止89.189合同终止
本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合同双方当事人仍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继续履行合同约定的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合同终止后双方的义务合同终止后双方的义务89.3除第59条和第84条规定的质量保修条款外,合同双方当事人履行完本合同全部义务,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完竣工结算款,承包人向发包人交付竣工工程后,本合同即告终止。双方履行完全部义务后的终止双方履行完全部义务后的终止89.2
合同双方当事人应按照国家现行税法和有关部门现行规定缴纳合同工程需缴的一切税费。约定缴纳一切税费约定缴纳一切税费90.190缴纳税费八、其他
91保密要求合同任何一方当事人没交或少交合同工程需缴税费的,违法方应足额补交,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给另一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违法方应赔偿损失。没交或少交税费的责任没交或少交税费的责任90.2
合同双方当事人仅允许因履行本合同而使用另一方当事人提供的保密信息。除合同双方当事人书面委派履行本合同应知悉保密信息的人员外,合同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将另一方当事人相关的或属于另一方当事人所有的保密信息泄露或提供给第三方,也不得超出允许范围从另一方当事人复制、摘录或转移任何保密信息。任何保密信息的公布,均应事先征得提供方的书面同意。保密信息知悉权限保密信息知悉权限91.2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在专用条款约定期限内提供保密信息。自收到对方当事人提供的保密信息之日起,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履行保密义务。合同双方当事人履行保密义务,并不因本合同终止而结束。提供保密信息和履行保密义务提供保密信息和履行保密义务91.1
如果法律或政府执法、监督管理等有要求,合同双方当事人应予配合和支持,并提供需要的保密信息。需提供另一方当事人保密信息的,应立即书面通知另一方当事人,以便另一方当事人及时履行义务。若另一方当事人未能及时作出回应的,除依法应提供另一方当事人信息外,应积极维护另一方当事人合法权益。配合政府要求并做好保密工作配合政府要求并做好保密工作91.4合同双方当事人应与履行本合同知悉保密信息的人员签订保密协议,并将其中一份及时提交给另一方当事人。合同双方当事人应以保护自身秘密的谨慎态度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另一方当事人的保密信息,避免保密信息被不当公开或使用。合同任何一方当事人发现有第三方盗用或滥用另一方当事人保密信息的,应及时通知另一方当事人。签订保密协议签订保密协议91.3
已公开发表或非对方当事人原因向公众公开的;提供前已由合同双方当事人所持有的;保密信息应由提供方以书面形式说明保密程度;以口头形式提供的,则提供方应在提供后28天内以书面形式予以确认。保密信息不但包括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的信息,还包括与材料和工程设备产品、价格、工程设计、图纸、技术、工艺和财务等相关信息。但不包括下述信息:书面说明保密程度书面说明保密程度91.5
92.192廉政建设对方当事人从对保密信息不承担保密义务的第三方处合法获得的。在未获取保密信息前由对方当事人独立开发的;已由各相关方书面同意其公开的;
如果承包人违反廉政建设有关规定,采用不正当手段,贿赂或变相贿赂了包括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在内的发包人工作人员,以求获得或已获得不当利益的,则发包人除保留追究其工作人员责任外,因承包人上述行为造成发包人损失或工程损害的,承包人应予赔偿,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发包人有权按照第87.3款规定解除合同,并按照第88.3款规定办理合同解除的支付。违反责任违反责任92.2合同双方当事人在签订本合同时,应同时签订廉政合同,作为本合同的附件。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合同履行期间应遵守国家和政府有关廉政方面的规定和要求,禁止任何腐败行为。廉政建设廉政建设
本合同一经签署,合同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照本合同规定行使各自的权利、履行各自的义务。履行合同履行合同93.193禁止转让
94合同份数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另一方当事人同意,合同一方当事人不得将本合同的全部或部分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方。不得转让不得转让93.2
本合同正、副本份数,由合同双方当事人根据需要在专用条款中约定。正本与副本具有同等效力,当正本与副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正副本效力正副本效力94.2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按照第94.2款规定的份数免费为承包人提供合同文本。约定提供合同文本约定提供合同文本94.1
本合同签署后,发包人应在办理施工许可证前,将本合同一式两份报送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其中一份报送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除合同双方当事人同意修改外,未按照本合同所有条款规定的合同,不予备案。95.1合同备案及限制合同备案及限制95合同备案
1.43单位工程1.定义第三部分专用条款经备案的本合同,作为处理合同纠纷、结算工程款的依据。涉及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依据备案的本合同实施合同监督管理;合同双方当事人应随时接受执法人员对本合同的监督管理,并为监督管理活动提供配合和协助。合同管理合同双方当事人应按照第22条至第25条的职责划分,督促各自人员认真履行合同管理职责,加强合同管理。95.2
(4)负责项目实施阶段全过程建设管理,负责施工期间至移交前的场地管理、保安、保洁、防噪音、防扬尘等管理工作;负责设置卫生垃圾池和建筑垃圾外运工作;配合发包人做好各项迎检工作,对场地进行清扫和布置;做好与周边住户、单位、企业等的沟通解释工作,化解施工过程中出现的投诉、矛盾或纠纷等情况直至项目移交。(3)根据招标人要求进行全过程限额设计及施工。(2)完成本项目施工工作:施工至工程竣工验收、工程结算、工程保修以及项目移交等。完成并配合发包人办理报建、报批、相关部门结(决)算、审计等工作。(1)完成本项目的建筑设计、景观设计、室内设计等工作(包括但不限于中标后工程方案及初步设计深化、投资概算、施工图设计、竣工图编制等后续所有设计和现场服务工作,对设计图纸进行盖章、签名,以及对施工质量进行验收、签署验收意见,且设计图纸需要通过审图机构审查)。内容:主要内容为广州T.I.T双鱼文体园改造项目(一期)的建筑、景观、室内改造工程进行微改造,开展设计、施工等工作,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项目名称:广州T.I.T双鱼数字文体产业园项目(一期)设计施工总承包。
设计要求:符合建设工程设计的技术规范及本项目的要求。质量要求:以上建设范围及内容具体以招标文件、图纸及有关资料说明为准,涉及的所有工作及设计费、施工工程费用等已包含在投标报价中。(7)招标人认为应当由承包人完成而更有利于项目建设的其它工作。(6)负责工程资料汇总及整理归档工作,包括结算资料整理汇总、竣工图签审及竣工图编制;在本工程范围内工程资料正式移交给招标人之前所产生的费用均包括在投标人合同价款中。(5)本合同项下全部工程移交前的非人为损坏保修维护工作(该部分费用包含在承包人合同价款中)。
文书;1.53所采用的书面形式包括:范围:具体内容详见招标文件等项目资料。工程质量验收标准:要求满足设计要求及符合现行《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及相应配套的各专业验收规范等标准,并达到合格(或以上)标准。工程质量标准:合格。施工要求:符合设计图纸要求和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要求及行业颁发的工程质量合格标准。
2.合同文件及解释×其他:☑电子邮件;传真;电报;信件;
5.1发包人提供施工设计图纸5.施工设计图纸4.3约定适用的标准、规范的名称:国家现行有效的有关建设项目管理、设计、施工及验收规范和验收标准,以及项目主管部门批准的文件。4.语言及适用的法律、标准与规范2.2(10)组成合同的其他文件:/。
(1)提供的时间:承包人应按发包人的进度计划负责工程设计及提供图纸。5.2承包人提供施工设计图纸(2)提供的数量:/(1)提供的时间:按项目要求。
各方通讯地址和设计人:6.2各方通讯地址、收件人及其他送达方式6.通信联络监理工程师答复的时间:/(2)提供的数量:捌套。
监理人:邮政编码:通讯地址:收件人:承包人:通讯地址:广州市新港中路397号T.I.T创意园收件人:邮政编码:510300发包人:广州新仕诚企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7.工程分包视为送达的其他方式:/通讯地址:收件人:邮政编码:工程造价咨询人:通讯地址:收件人:邮政编码:
13.2修建场内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的费用:/13.1办理道路通行权和修建场外设施的费用:/13.交通运输7.4分包工程款的支付方式:/7.2指定分包工程名称:/
姓名:印章样式:签字样式:监理工程师:14.2专项批准事件的签认人选14.专项批准事件的签认13.4运输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费用:/
19.发包人姓名:印章样式:签字样式:建造师:姓名:印章样式:签字样式:造价工程师:
办理施工所需的有关证件和批准手续的时间:工程施工所需的办理有关行政许可手续和证件,由承包人协助发包人办理,如政府部门规定须由发包人支付的费用,由发包人据实支付外,其它费用已包含在承包人的投标报价中。提供施工所需的有关资料的时间:/开通施工现场与城乡公共道路间的通道的时间:施工期间为保证当地居民生活出行需发生的临时便道等由承包人自行负责,费用已包含在投标报价中,发包人不另行计量支付。开工前五天内完成。完成施工所需水、电、通讯线路接驳的时间及地点:施工场地临水临电接驳及工程费用、施工临时用水、用电、通讯设施由承包人自行负责,根据工程的实际情况,发包人可无条件要求承包人采取柴油发电机等临时发电设施,费用已包含在投标报价中,发包人不另行计量支付。办理土地征用、拆迁、平整施工场地等工作的时间:场地清理、平整等工作由承包人负责办理,费用已包含在投标报价中,发包人不另行计量支付,发包方交付施工场地采用分段交付,因受拆迁影响路段未施工的,除工期可以顺延外,工程造价不作调整,即延期拆迁带来的市场价格风险由承包人承担。19.2发包人完成下列工作的约定
(10)其他:①承包人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发包人提交与设计相关的资料及设计成果,并对其完整性、正确性、及时性负责,承包人不得要求设计人违反国家有关标准进行设计。②发包人享有承包人设计文件的版权和全部使用权。协调处理施工周围场地关系问题和邻近建筑物及周边管线等保护工作的约定:协调和保护工作由承包人负责实施,发包人协助承包人做好上述保护工作的协调处理,因违规施工造成周边房屋和管线破坏的由承包人负责修复,因不可抗力或工程不可避免的自然客观因素导致周边房屋破坏的由承包人和发包人另行协商处理,周边管线破坏无条件由承包人负责修复。组织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的时间:/提供标准与规范的时间:/现场交验的时间:施工开工前三天。
另作约定:详见专用条款第81.1款。×按通用条款第80.3款、第81.3款、第83.3款等规定期限支付。(1)工程款支付期限19.4支付款项19.3提供施工场地的时间:施工开工前三天。委托承包人办理的工作有:除文物保护外,其它保护工作费用已包含在承包人的投标报价中。
20.2承包人完成下列工作的约定20.承包人其他方式:详见专用条款第81.1款。□支票支付。□按协议书所注明的银行账户转账。(2)工程款支付方式
(5)向发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办公和生活的房屋及设施的数量和时间等要求:/(4)负责施工场地安全保卫工作,防止因工程施工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提供和维修非夜间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栏设施等安全标志:承包人应负责现场全部作业的安全,在合同工程施工、完工及修补缺陷的整个工程期限内:全面负责所有留在现场上的人员的安全,保护其管辖范围的现场(包括尚未完工的和发包人尚未接管的工程)处于有条不紊和良好的状态。根据监理工程师或当地政府要求,在需要的时间和地点,提供和维持所有的照明灯光、护板、围墙、栅栏、警告信号标志和值班人员,对工程进行保护和为公众提供安全和方便,施工围蔽按市住建委、市水务局、市林业和园林局等职能部门最新制定文件要求执行。遵守和执行防火、安全文明施工和夜间施工规定。承包人应保证施工期间行人、车辆等的通行,不能进行全封闭施工。施工临时占用人行道等设施,由承包人办理有关手续,发包人协助,所需费用由承包人负责。同时承包人有责任协助公安、交通等部门维护所在现场地段的交通与人流,既保证施工安全,也保护车辆和行人的畅通和安全。发包人协助承包人申请与办理路灯及交通工程永久用电接驳相关手续。承包人应在投标报价中考虑有关费用,并保证发包人免于受到或承担应由承包人负责的上述事项所引起的或与之有关的索赔、诉讼、以及其它开支。□另作约定:□按通用条款第80.2款、第81.1款、第83.1款等规定期限提交。(3)提交支付申请和工程款额报告期限(1)按照合同约定和监理工程师的指令实施、完成并保修合同工程,其中还应包括:承包人应按国家技术规范、标准、规程及发包人提出的设计要求,进行工程设计,按合同规定的进度要求提交质量合格的设计资料,并对其负责。
按通用条款第82.2款规定提交。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和竣工结算文件(9)保证施工场地的清洁和做好交工前施工现场清理工作的约定:本合同工程现场文明施工必须严格按市住建委、市水务局、市林业和园林局等职能部门最新制定文件执行,并挂牌施工接受监督;承包人应保持现场整洁,保证卫生要求,合理地安排临时设施,存放和处置好设备及材料,及时清运垃圾和余泥,处理好污水、余泥排放。工程完工后,承包人应立即从施工现场搬走或清除承包人的设备、材料、垃圾以及各种临时设施,并保持施工现场和工程清洁整齐,但承包人应保留承包人为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其义务而需要的材料、设备和临时设施,其费用已包含在承包人的投标报价中,不另行计量支付。(8)做好施工场地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保护工作的约定:施工期间发现文物,应按国家文物和省、市有关文物管理规定保护现场,并通知有关部门。施工期间执行市住建委、市水务局、市林业和园林局等职能部门最新制定文件规定,否则,因此造成的损失或被有关部门处罚,均由承包人负责。除文物保护外,其它保护工作费用已包含在承包人的投标报价中,不另行计量支付。(7)已完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承包人对工程使用的成品、半成品材料及设备负全面保护责任,直至工程交付发包人使用。(6)办完施工场地交通、环境保护、施工噪声、安全文明施工等手续的时间:承包人应当承担其出入现场所需要的专用或临时道路通行权,养路费等一切费用和税费,办理相关手续。承包人还应自费提供其所需要的工地以外的供工程使用的任何附加设施。退场前,对由于承包人自身原因引起的道路、建筑等设施的损坏自费恢复原状。在合同工程施工期间,根据政府有关环境保护的规定,承包人应采取所有合理的措施来保护现场内外的环境,并避免由于其操作方法所造成的污染、噪声或其它问题而对附近的人员或公私财产造成的干扰、损失或损害。承包人应在投标报价中考虑有关费用,并保证发包人免于受到或承担应由承包人负责的上述事项所引起的或与之有关的索赔、诉讼、以及其它开支。
21.现场管理人员任命和更换承包人中标后应按如下要求提交的设计成果文件:备注:本合同为设计施工总承包合同,所以通用条款20.3承包人实施工作,补充工程设计成果要求:20.3承包人实施工作:□另作约定:
22.发包人代表21.4承包人代表授权人选任命和撤回:/造价工程师代表任命和撤回:/21.3监理工程师代表任命和撤回:/21.2承包人代表任命和更换:/21.1发包人现场管理人员任命和更换:/
23.监理工程师(2)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权力做如下限制:/联系电话:传真号码:/通讯地址:邮政编码:(1)发包人任命()为发包人代表,其通讯方式为22.1发包人代表及其权力的限制
23.3(12)需要发包人批准的其他事项:联系电话:传真号码:通讯地址:邮政编码:(2)任命()为监理工程师,其通讯方式为(1)监理人:法定代表人:23.1负责合同工程的监理人及任命的监理工程师
联系电话:传真号码:通讯地址:邮政编码:(2)任命()为造价工程师,其通讯方式为(1)工程造价咨询人:法定代表人:24.1负责合同工程的造价咨询单位及任命的造价工程师24.造价工程师
26.指定发包人联系电话:传真号码:通讯地址:邮政编码:25.1承包人任命()为承包人代表,其通讯方式为25.承包人代表24.3(7)需要发包人批准的其他事项:
(1)履约担保的金额:(大写)(小写¥元)28.1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约定28.工程担保(2)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服务的分包人:/(1)实施、完成部分永久工程的分包人:/26.1依法指定的发包人
(1)支付担保的金额:(大写)/(小写/)28.4发包人提供支付担保的约定(3)出具履约保函的担保人:必须由担保人在其广州市辖区内的营业机构出具或担保人注册地在广州市辖区内。另作约定:承包人提供的履约担保为本合同价款的10%。履约担保需为无条件不可撤销银行保函或商业保函。履约担保应该在签订合同一个月内完成提交甲方,履约担保是指签订合同履约开始到工程验收结束为期限,工程在验收后,乙方提出申请并在14天内退还履约担保给承包方。签订本合同时。(2)提供履约担保的时间:
28.8担保内容、方式和责任等事项的约定:/(3)出具支付保函的担保人:/□另作约定:/□签订本合同时。(2)提供支付担保的时间:/
(4)承包人原因导致与分包人产生劳务纠纷的,经发包人协调,承包人仍不主动解决的,经发包人和监理人确认相关费用从履约保证金支付。(3)承包人在合同规定期限内无法提供完善的竣工验收资料导致无法进行竣工验收或工程结算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2)承包人中途毁约,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1)工程竣工验收达不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按合同通用条款第28.2款约定,发包人在担保期满后退还履约保函或商业保函。但承包人违反下列条款时,发包人将拒绝退还履约保函或商业保函。退还履约保函或商业保函的条件:
□通用条款第32.1款的第(1)项;32.1委托承包人办理保险的事项有:32.保险31.4如遇工期合理调整,发包人要求赶工,承包人应当采取合理有效的赶工措施予以消化,赶工费用已包含在投标总价中,发包人不予另行补偿。31.1(4)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政府禁令,自然灾害,其他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可克服的情况。政府部门对本合同工程计划调整、政策变化,导致本工程不能进行的,属不可抗力。31.不可抗力
33.3承包人编制月施工进度报告和修订进度计划的约定:开工前7天提交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组织实施进度计划,每月20日前报送下月“工程进度计划表”。工程师收到方案后5天内批复“工程进度计划表”。33.进度计划和报告32.8投保内容、保险金、保险期限和责任等事项的约定:/□通用条款第32.1款的第(4)项。□通用条款第32.1款的第(3)项;□通用条款第32.1款的第(2)项;
35.暂停施工和复工□另作约定:□按通用条款规定的42天。34.2监理工程师在本合同签订后的(5)天内签发开工令。34.开工
(1)发包人未能按专用条款的约定提供开工条件,并经监理工程师确认的;36.3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监理工程师确认,工期相应顺延:36.1合同工程的工期约定为()天。36.工期及工期延误35.4承包人原因造成暂停施工的其他原因:监理工程师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承包人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承包人应当按监理工程师要求停止施工,并妥善保护已完工程。承包人实施工程师的处理意见后,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复工要求,监理工程师应当在48小时内给予答复。监理工程师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处理意见,或收到承包人复工要求后48小时内未予答复,承包人可自行复工。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必须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后,工期方能相应顺延;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承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7)专用条款中约定或工程师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如因发包人原因致使承包人暂时无法进行正常施工时,所延误的工期,承包人想方设法弥补,对影响部分经发包人核准并视影响程度再另定顺延期限。(6)不可抗力;(5)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并经监理工程师确认的;(4)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并经工程师确认的;(3)监理工程师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2)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而影响工期进度,并经监理工程师确认的;
(1)合同工程质量标准:合格。42.1约定的工程质量标准42.质量标准38.1计划竣工日期:38.竣工日期
46.测量放线另作约定:严格按照现行市住建委关于安全文明施工和绿色施工的最新相关规定,绿色施工安全防护费的金额必须在投标文件中明确和单列。□按通用条款的规定。45.5治安管理:45.安全文明施工(2)工程质量验收标准:要求满足设计要求及符合现行《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及相应配套的各专业验收规范等标准,并达到合格(或以上)标准。
□发包人供应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应与承包人约定“发包人供应材料和工程设备一览表”,作为本合同的附件。□发包人不供应材料和工程设备,本条不适用。48.1约定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48.发包人供应材料和工程设备46.4测量放线误差的约定:/46.1承包人提交施工控制网资料的时间:/
49.2承包人供货要求:承包人应在计划采购材料或设备前的28天向监理单位报送工程材料样品或设备相关质量证明文件,承包人提供的材料、设备样品须满足设计指标和发包人工程或效果需求,如样品不满足设计和发包人要求,须抓紧报送,直至设计和发包人确认为止。具体看样定板审查的流程概括:承包人按规定提交材料(设备)样板,建设(管理)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等有关人员组成看样定板审查组(下称审查组),对样板进行审查,对于重点看样定板材料,还须由建设(管理)单位会同有关单位负责人或专家对重点看样定板材料进行审定(专家会议费和会议会场由承包方负责)。施工单位负责对已审定的材料每月进行汇总和建账。□另作约定:/按通用条款规定,由承包人负责运输和保管。49.1承包人采购材料和工程设备49.承包人采购材料和工程设备48.8发包人供应材料和工程设备的结算方式:/
(2)检测机构:/(1)种类:/50.2见证取样检验试验的材料和工程设备50.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检验试验49.8发包人依法指定的生产厂家和供应商:/除发包人另外采购的材料设备外,本工程中的承包人工作范围内的所有材料设备均由承包人按设计图纸技术效果要求、规范要求将材料设备品牌报发包人审批同意后方可进行采购,该材料或设备的价格在结算时不得进行任何调整,材料或设备的装卸、运输、存储、质检和验收均由承包人负责。如发包人有要求时,承包人须无条件将所有材料设备的样板制作成效果图形或模型提交发包人审定。
53.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51.2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无。另作约定:承包人须按照工程和场地的实际情况修建临时施工通道和租用各类大型吊机,所有修建临时设施和租购起重运输设备的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按通用条款规定,承包人承担修建临时设施的费用。51.1承包人配置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51.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不需要试车的,本条不适用。55.1试车内容55.工程试车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必须经承包人质检人员进行三级验收、签字确认,然后提前24小时书面通知监理工程师会同验收,验收合格后签字确认,才能隐蔽和进行下一道工序的作业。监理工程师在接到通知后24小时内派出人员进行验收,否则承包人可自行验收并填写隐蔽工程验收记录,进行隐蔽作业,监理工程师应予承认。凡不按上述程序办理,无承包人质检人员验收签字确认的资料或无书面通知监理工程师会同验收的,监理工程师可拒绝验收签认;凡无通知发包人验收签认的工程,或监理工程师合法拒绝签认的工程,若承包人擅自隐蔽的,将视该部分工程为不合格,并拒绝拨付该部分工程进度款,监理工程师也不得颁发下续工序的施工令,由此发生的一切责任全部由承包人负责。53.2参加验收的限制改为:53.1中间验收的部位有:/
(2)实际工程量与经审查的施工图不对应造成的工程量的变化:可由发包人或承包人提出。(1)承包人原因造成的设计错误及遗漏造成的经审查的施工图内容的变化:可由发包人或承包人提出。56.1.变更的提出根据经项目主管部门审定的概(预)算结果调整合同价签订补充合同后,就该补充合同产生的变更视为工程变更,工程变更的管理应严格按建设管理单位规定的以及项目主管部门相关工程变更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并应遵循如下变更计价管理原则:56.工程变更□需要试车的,试车的内容和要求:/
(2)变更单价的确定承包人原因造成的设计深度不足或设计质量问题引发的变更,由此增加的费用应由承包人承担。(1)非承包人原因(除不可抗力外)引起的变更,可通过合同约定予以计价和支付;56.2.变更的计量计价(4)施工工期超过一年的项目(如果有)可按照招标文件、合同约定进行材差调整,可由发包人或承包人提出。(3)设计方案的变更:上级管理部门提出优化设计等要求造成的变更,可由发包人提出,不得由承包人提出。
发包人采纳承包人建议带来利益的计奖方法:/56.4承包人提出工程变更建议56.3.如工程变更增加合同以外的内容并达到招标条件,应按照《广州市政府投资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办理。变更单价=新增单价x[1-合同约定下浮率(如果有)]×(1-施工中标下浮率)(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和余泥渣土场外运输费等非竞争性费用不下浮)。②补充合同中没有相同项目或者类似项目的,按新增单价处理,采用清单计价方式,套用相对应现行最新定额。新增材料材料单价按广州市造价管理站施工期的施工当月《广州地区建设工程常用材料税前综合价格》计算,上述文件中没有的材料单价,参照《建设工程材料(设备)厂商价格信息》并按规定下浮率下浮计算。综合价格及《建设工程材料(设备)厂商价格信息》都没有的材料单价,参考发包人及监理工程师审核确认的有效发票的材料单价计算,或由建设单位、建设管理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按实际使用的厂家、品牌、规格、质量等进行市场询价后报相关部门审核确定。①补充合同中已有相同项目的适用综合单价,则沿用(如工艺相同或相近,仅主材变更的,只调整主材价格);
□合同工程单位工程或工程部位需提前验收的,各单位工程或工程部位的名称、竣工验收时间和范围如下:合同工程无单位工程、无工程部位提前验收的,本款不适用。58.8单位工程和工程部位验收合同工程竣工验收标准:按照国家或行业、省、市的有关规定。58.1竣工验收标准58.竣工验收
(1)/(名称)工程或部位,运行时间为/;□合同工程单位工程或工程部位需在施工期运行的,各单位工程或工程部位的名称、运行时间如下:合同工程无单位工程、无工程部位在施工期运行的,本款不适用。58.9施工期运行(2)/(名称)工程或部位,竣工验收时间为/,其范围包括:(1)/(名称)工程或部位,竣工验收时间为/,其范围包括:/
按通用条款规定,承包人的人员和施工设备全部撤离施工现场。58.11施工队伍的撤离□另作约定:/按通用条款规定。58.10竣工清场(2)/(名称)工程或部位,运行时间为/。
质量保修期:按双方签订的《工程质量保修书》《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相关规定执行。59.8质量保修期计算缺陷责任期:/59.1缺陷责任期计算59.缺陷责任与质量保修□另作约定:/
63.暂列金额□另作约定:/按通用条款规定。61.1清单工程量包括的工作内容61.工程量
□专业工程:/□材料、工程设备:/必须招标暂估价项目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65.1招标暂估价项目65.暂估价63.1合同工程的暂列金额为人民币元,剩余未使用部分仍归发包人所有。
(1)提起竣工奖额度66.1提前竣工奖66.提前竣工奖与误期赔偿费□另作约定:/□按通用条款规定,由造价工程师与分包人确定。65.3非招标专业工程款的确定
66.2误期赔偿费□另作约定:/□按通用条款规定为合同价款的5%,即/元。(2)提前竣工奖的最高限额□约定提前竣工奖的,每日历天应奖额度为/元。没约定提前竣工奖的,本款不适用。
67.1工程优质费的计算方法67.工程优质费□另作约定:/按通用条款规定为合同价款的5%,即元。(2)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1)每日历天应赔偿额度为/元。
国家级质量奖,合同价款的/%;□另作约定(合同工程同时获得下列多个奖项的,只按最高奖项的额度计算):□按通用条款规定计算。67.2工程优质费的计算额度:□约定工程优质费的,其计算方法:/没约定工程优质费的,本款不适用。
□另作约定:/按通用条款规定的调整事件。68.2合同价款的调整事件68.合同价款的约定与调整市级质量奖,合同价款的/%。省级质量奖,合同价款的/%;
□按照下列方法调整:/按通用条款的规定调整。72.1工程变更的价款调整72.工程变更事件68.2(9)调整合同价款的其他事件:/
73.2调整分部分项工程费的方法73.工程量偏差事件□按照下列方法调整:/□按通用条款的规定调整。72.4调整承包人报价偏差的方法
按通用条款的规定调整。调整结算措施项目费:73.3调整措施项目费的方法□按照下列方法调整:/。按通用条款的规定调整。调整结算分部分项工程费:
□按通用条款的规定的时间提交。提交现场签证报告的时间:75.3现场签证报告的确认75.现场签证事件□按照下列方法调整:/。
1)固定系数a为/;各资源的权重系数约定如下:(1)价格系数法76.3承包人采购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材料设备费、施工机械费调整方法:76.物价涨落事件□另作约定:/
7)沥青权重系数g为/;6)铜材权重系数f为/;5)水泥权重系数e为/;4)钢筋权重系数d为/;3)机械台班权重系数c为/;2)人工权重系数b为/;
79.预付款另作约定:不计取。□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78.2计算利息的利率78.支付事项8)其他资源的权重系数:
合同签订具备开工条件后,向承包人支付工程预付款。承包人应将预付款专用于实施本工程所需的施工机械、材料设备及人员费用。约定预付款的,预付款为合同价款的20%,即:(¥元),其支付办法和抵扣方式,按本条有关专用条款的约定。□没约定预付款的,本条不适用。(1)预付款的约定79.1预付款的约定及管理
79.2提交预付款支付申请期限:□另作约定:通用条款规定为合同价款的20%,即/元。(2)预付款的最高限额工程预付款扣回比例表
80.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其他方式:按照相关资金管理办法。□预付款按照期中应支付工程款的/%扣回,直到扣完为止。79.4预付款抵扣方式另作约定:按79.1条执行。□按承包人在完成本款三项工作后的7天内。
□按通用条款的规定。80.2支付申请的提交与核实(2)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的总金额为元。具体详见本合同协议书“五、合同价款”。具体详见本合同协议书“五、合同价款”。(1)内容和范围80.1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的内容、范围和金额
81.进度款□另作约定:详见专用条款81.1□按通用条款的规定。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的支付办法和抵扣方式:80.3费用支付□另作约定:/
设计支付:由发包人直接支付到设计方,设计方向发包人提供相应票税凭证。R以形象进度为准,具体为:□以季度为单位。以月为单位。(1)支付期限81.1约定支付期限和提交支付申请
(2)政府资金投资工程的支付期、支付办法81.1(11)本期间应支付或扣留(回)的其他款项:工程施工进度款的拨付,根据工程施工进度支付,发包人分别按照施工实际完成工作量的30%、50%及80%支付工程相应的15%、15%及15%施工进度款。当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乙方提交结算资料给甲方,并送至相关部门后10天内,累计支付至工程施工实际完成工作量的80%,并且不超过施工费合同价扣除本工程暂列金的80%;若施工费结算送审额小于施工费合同价的,则按不超过施工费结算送审额的80%拨付进度款。施工费合同价结算经有关部门审定后10天内累计支付至审定施工费结算价的97%,剩余审定施工费结算价的3%作为质量保证金,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质保期满2年后(扣除此期间经承包人签认的维修费用,如有)将剩余部分14天内一次无息返还乙方。预付款支付:在设计方案确认后,施工进场后七个工作日内支付,支付比例为施工费的20%;施工支付:由发包人直接支付给施工方,施工方向发包人提供相应票税凭证。
□按通用条款的规定办理。82.1竣工结算的程序和时限:82.竣工结算81.2期中支付的最低限额为/元。□另作约定:/□按通用条款的规定。
(2)设计部分:实行总价包干。补充合同中确定的综合单价作为结算单价,采用分部分项综合单价包干、措施费分综合单价或合价包干方式,工程量计算按第68.2(3)条执行。(1)施工部分:合同最终结算价不得超过经批准的项目投资估算金额,合同结算价以相关部门最终评审结果为准。其中:82.2结算原则另作约定:承包人应在竣工验收后45天内向发包人提交工程结算书。
□按通用条款的规定,在造价工程师签发竣工结算支付证书后的28天内。(1)竣工支付期限83.1提交竣工支付申请83.结算款勘察部分结算总价=以经建设主管部门或相关部门审定的工程概(预)算中相应的勘察费的各项目单价×(1-勘察中标下浮率)×实际结算工作量(3)勘察部分:采用综合单价包干方式按实际完成工作量进行结算。
84.2质量保证金的约定与扣留84.质量保证金□另作约定:□按通用条款的规定。(2)政府资金投资工程的支付期、支付办法另有约定。承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28天内提出竣工结算及正式的竣工图,送监理单位初步审核后送发包人审核。
另有约定:审定结算价后支付至总结算价的97%,余下的3%作为质量保证金。□按通用条款的规定,按每支付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进度款和结算款的3%扣留。(2)质量保证金的扣留另有约定:在竣工验收后质保期满2年后(扣除此期间经承包人签认的维修费用,如有)将剩余部分14天内予以一次性无息支付。□按通用条款规定为合同条款的3%,即/元。(1)质量保证金的约定
(2)最终清算支付时限提交期限:/提交份数:/(1)最终清算支付申请85.1提交最终清算支付申请85.最终清算款
按通用条款的规定。争议调解或认定机构:86.4调解或认定86.合同争议□另有约定:/按通用条款的规定,在造价工程师签发最终清算支付证书后的14天内。
向工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向广州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协商不成的,解决争议的最终方式:86.6仲裁或诉讼□另有约定:
□按通用条款的规定,由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提供合同文本:94.1约定提供合同文件94.合同份数91.1提供保密信息的期限:91.保密要求
承包人(联合体成员方)正本壹份,副本贰份。承包人(联合体主办方)正本壹份,副本贰份。其中:发包人正本壹份,副本贰份;合同的份数:正本叁份,副本陆份。94.2正副本效力□另有约定:/
(中标通知书)附件一95.3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以补充协议约定,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95.2合同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合同生效后,如任何一方违约,守约方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向违约方追偿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鉴定费、保全费、差旅费等等,均由违约方承担。95.1本项目的结算审核效益费用用由业主从施工单位结算价款中扣除来支付,具体比例按审核单位与业主签订的合同支付。95.其他
为保证广州T.I.T双鱼数字文体产业园项目(一期)设计施工总承包在合理使用期限内正常使用,合同双方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等规定,经协商一致,订立本质量保修书。(成员方)承包人:(主办方)发包人:(全称)广州新仕诚企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工程质量保修书附件二
2.1质量保修期从工程实际竣工之日算起。单项竣工验收的工程,按单项工程分别计算质量保修期。质量保修期按《广州T.I.T双鱼数字文体产业园项目(一期)设计施工总承包合同》第一部分协议书第二条规定的承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内容。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外墙面的防渗漏工程、电气管线工程、给排水管道工程、设备安装工程、供热、供冷系统工程、装饰装修工程以及双方约定其他项目。具体质量保修范围,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如下:质量保修范围
5.装饰装修工程为2年;4.供热、供冷系统工程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3.电气管线工程、给排水管道工程、设备安装工程为2年;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工程为5年;1.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合理使用年限;2.2合同工程质量保修期,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如下:
3.2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承包人在接到通知后,应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3.1属于保修范围的项目,承包人应在接到发包人通知后的7天内派人保修。承包人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自行或委托第三方保修。3.质量保修责任8.其他项目:设计合理使用年限为国家有关规定。7.照明控制箱、电缆为2年;6.道路工程为1年、排水工程为2年;
5.1质量保证金的约定、支付和使用与本合同第二部分《专用条款》第84条赋予的规定一致。5.质量保证金质量保修等费用,由责任方承担。4.质量保修费用3.4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3.3在国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期限内,承包人应确保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的质量和安全。凡出现其质量问题,应立即报告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经设计人提出保修方案后,承包人应立即实施保修。
(1)易损件、消耗件和灯具保修期为壹年。6.1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其他质量保修事项:6.其他5.4本工程质量保证金支付时间为在竣工验收后质保期满2年后(扣除此期间经承包人签认的维修费用,如有)将剩余部分14天内予以一次性无息支付。5.3本工程双方约定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工程质量保修金金额为/(大写)。质量保修金银行利率为零。5.2工程质量保修金一般不超过施工合同价款的3%,本工程约定的工程质量保修金为施工结算价款的3%。
(盖章)(盖章)发包人:承包人(主):6.3本质量保修书,自合同双方当事人签署之日起生效,至质量保修期满后失效。6.2本质量保修书,由合同双方当事人在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时签署,作为本合同的附件。(3)在保修期满贰年并经检查验收合格后结算清楚,发包人将剩余保修金无息一次性返还给承包人。(2)工程竣工验收后,在指定的时间内把初验存在问题整改完成,并得到发包方、监理方确认之日起开始计算保修期。
法定代表人:(签字)承包人(成):(盖章)2022年月日2022年月日联系电话:联系电话: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
发包人:(全称)广州新仕诚企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廉政合同附件三2022年月日联系电话:
1.1严格遵守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1双方权利和义务根据国家、省、市有关廉政建设的规定,为做好合同工程的廉政建设,保证工程质量与施工安全,提高建设资金的有效使用和投资效益,合同双方当事人就加强合同工程的廉政建设,订立本合同。(成员方)承包人:(主办方)
2发包人义务1.6发现对方严重违反合同的行为,有向其上级部门举报、建议给予处理并要求告知处理结果的权利。1.5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反廉政建设规定的行为,应及时给予提醒和纠正。1.4建立健全廉政制度,开展廉政教育,设立廉政告示牌,公布举报电话,监督并认真查处违法违纪行为。1.3合同双方当事人的业务活动应坚持公平、公开、公正和诚信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不得违反工程建设管理规章制度。1.2严格执行合同工程一切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
2.6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含其配偶、子女)不得从事与发包合同工程有关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供应、工程分包、劳务等经济活动。2.5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要秉公办事,不准营私舞弊,不准利用职权私自为合同工程安排施工队伍,也不得从事与合同工程有关的各种有偿中介活动。2.4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向承包人推荐分包人、推销材料和工程设备,不得要求承包人购买合同以外的材料和工程设备。2.3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或者接受承包人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活动、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出境、旅游等提供方便。2.2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参加承包人安排的宴请(工作餐除外)和娱乐活动;不得接受承包人提供的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2.1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索要或接受承包人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不得向承包人报销任何应由发包人或工作人员个人支付的费用等。
3.5承包人不得为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的住房装修、婚丧嫁娶活动、配偶子女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出境、旅游等提供方便。3.4承包人不得为发包人和个人购置或提供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3.3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安排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参加宴请(工作餐除外)及娱乐活动。3.2承包人不得以任何名义为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报销应由发包人或工作人员个人支付的任何费用。3.1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或馈赠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礼品。3承包人义务
6合同法律效力本合同由合同双方当事人或其上级部门负责监督执行,并由合同双方当事人或其上级部门相互约请对本合同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双方约定4.2承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1条和第3条规定,应按照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情节严重的,建议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承包人进行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4.1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1条和第2条规定,应依据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承包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赔偿。4违约责任
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盖章)发包人:承包人(主):本合同一式份,发包人份,承包人份。有上级部门的,合同双方当事人应送交其上级部门各一份。7合同份数本合同作为广州T.I.T双鱼数字文体产业园项目(一期)设计施工总承包合同的附件,与施工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联系电话:法定代表人:(签字)承包人(成):(盖章)2022年月日2022年月日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2022年月日
目录2022年8月招标代理机构:永道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招标人:广州新仕诚企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招标文件广州T.I.T双鱼数字文体产业园项目(一期)设计施工总承包
第六章招标人提供的资料39第五章招标人要求39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38第三章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26第二章投标人须知4第一章招标公告(另册)3
1.总则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招标公告(另册)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41
1.1.5项目建设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1.4招标项目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1.3招标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1.2招标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设计施工进行总承包招标。1.1项目概况
1.3.2计划工期: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3.1招标范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3招标范围、计划工期和质量标准1.2.2资金落实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2.1资金来源及比例: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2项目的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
(2)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1)联合体各方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1.4.2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除应符合本章第1.4.1项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要求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1.4.1投标人资格要求详见招标公告。1.4投标人资格要求1.3.3质量标准: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5.2招标人对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未中标人的设计成果进行补偿的,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给予补偿,并有权免费使用未中标人设计成果。1.5.1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1.5费用承担和设计成果补偿1.4.4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同时参加本招标项目投标。1.4.3投标人不得存在的情形以招标公告及《投标人声明》第三点的规定为准。(3)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本招标项目中投标。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1.8计量单位招标投标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1.7语言文字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1.6保密
1.10投标预备会1.9.4现场由投标人自行踏勘,投标人不进行踏勘的,视为已熟知现场条件,自行承担相关风险。招标人不对投标人自行踏勘现场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招标人不对投标人自行踏勘现场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1.9.3除招标人的原因外,投标人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1.9.2投标人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1.9.1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组织踏勘现场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1.9踏勘现场
1.11.2投标人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分包内容、分包金额和资质要求等限制性条件。1.11.1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应当由分包人实施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投标人应当按照第五章“发包人要求”的规定提供分包人侯选名单及其相应资料。1.11分包1.10.3投标预备会后,招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将对投标人所提问题的澄清,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该澄清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1.10.2投标人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以书面形式将提出的问题送达招标人,以便招标人在会议期间澄清。1.10.1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召开投标预备会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召开投标预备会,澄清投标人提出的问题。
(1)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本招标文件包括:2.1招标文件的组成2.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允许投标文件偏离招标文件某些要求的,偏离应当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偏离范围和幅度。1.12偏离
(7)投标文件格式;(6)发包人提供的资料和条件;(5)发包人要求;(4)合同条款及格式;(3)评标办法;(2)投标人须知;
2.2.3招标文件的澄清内容一经在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发布,视作已发放给所有投标人。2.2.2招标文件的澄清以书面形式发给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澄清发出的时间距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天的,并且澄清内容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将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2.2.1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向招标人提出,以便补齐。如有疑问,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通过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进入提问区域将问题提交给招标人或招标代理人,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以澄清。2.2招标文件的澄清根据本章第1.10款、第2.2款和第2.3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当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等在同一内容的表述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出的书面文件为准。(8)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资料。
3.1.1投标文件由资格审查文件、设计方案文件、工程总承包实施方案文件(含投标报价)三部分组成,各部分投标文件应分别编制。如招标文件没有格式规定的,由投标人自行编制。3.1投标文件的组成3.投标文件2.3.2投标人收到修改内容后,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确认已收到该修改。2.3.1招标人可以书面形式修改招标文件,并通知所有已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修改招标文件的时间距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天的,并且澄清内容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将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2.3招标文件的修改
(5)资质证书(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各方均提供);(4)企业营业执照(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各方均提供);(3)投标单位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及法人授权委托证明书(按招标文件格式4要求填写);(2)目录(1)封面3.1.2资格审查文件
(11)按招标公告附件一盖章签署的《投标人声明》;(10)投标人(或联合体主办方)拟派专职安全员须具有在有效期内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C类或C3类)或建筑施工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在广州市住建行业信用管理平台内上传件。;(9)投标人(或联合体主办方)拟派技术负责人职称证书;(8)设计负责人(联合体设计成员提供)的注册执业证书;(7)工程总承包项目负责人(兼施工负责人)有效期内的注册建造师注册证书在广州市住建行业信用平台内上传件(注:打印建造师电子证书后,应在个人签名处手写本人签名再上传广州市住建行业信用平台,上传件未手写签名或与签名图像笔迹不一致的,该电子证书无效),安全培训考核合格证(B证)或建筑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在广州市住建行业信用管理平台内上传件;(6)安全生产许可证(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主办方提供);
(1)封面;设计方案评审采用“暗标”形式,不得出现可以辨认投标人及专业技术人员身份的名称、印章、商标、图形等,也不得显示投标报价信息,应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3.1.3设计方案文件(15)投标人认为应该提供的其他资料。(13)资格审查前,投标人(含联合体各方)须建立企业信用档案及拟担任本工程的工程总承包项目负责人(兼施工负责人)、设计负责人、专职安全员须是投标人信用档案中的在册人员(联合体投标的,信用备案和人员在册情况为联合体协议分工对应信用管理平台内信息)(企业信用档案取自投标截止时间投标人在信用管理平台内的信息,投标人无需提交相关资料);(12)按招标公告附件二盖章签署的联合体投标协议书(如有);
(7)投标人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资料。(6)《工期计划表》(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的总工时和工期);(5)设计图纸(含概念方案设计图);(4)设计方案;(3)设计说明书;(2)目录;
投标文件编制人员名单(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5填写);投标承诺函(按招标文件格式3要求填写);投标书(按招标文件格式2要求填写);目录;封面;3.1.4工程总承包实施方案文件(含投标报价)(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投标人认为应该提供的其他资料。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措施(按招标文件格式8要求填写)工程总承包实施方案;拟投入本项目主要负责人员简历表(按招标文件格式7要求填写);工程总承包项目管理团队人员信息表(按招标文件格式6要求填写)投标人获奖业绩(格式自拟);
3.2.5投标报价的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2.4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不得超过最高投标限价,最高投标限价或其计算方法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载明。3.2.3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修改投标函中的投标报价总额,应同时修改投标文件“价格清单”中的相应报价,投标报价总额为各分项金额之和。此修改须符合本章第4.3款的有关要求。3.2.2投标人应充分了解施工场地的位置、周边环境、道路、装卸、保管、安装限制以及影响投标报价的其他要素。投标人根据投标设计,结合市场情况进行投标报价。3.2.1投标人应按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填写价格清单。3.2投标报价
3.4.1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或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规定的投标担保格式递交投标担保,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联合体投标的,其投标保证金由牵头人递交,并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3.4投标保证金3.3.3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或撤销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3.3.2在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的,应承担招标文件和法律规定的责任。3.3.1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有效期为120天。3.3投标有效期
3.5资格审查资料(2)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或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履约担保。(1)投标人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3.4.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3.4.3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日内,向未中标的投标人和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3.4.2投标人不按本章第3.4.1项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评标委员会将否决其投标。
3.7.2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有关招标范围、投标有效期、工期、质量标准、发包人要求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3.7.1投标文件应按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3.7投标文件的编制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不得递交备选投标方案。允许投标人递交备选投标方案的,只有中标人所递交的备选投标方案方可予以考虑。评标委员会认为中标人的备选投标方案优于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的投标方案的,招标人可以接受该备选投标方案。3.6备选投标方案本项目由评标委员会负责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资审合格后,投标人的资格发生变化而不满足投标人合格条件,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前,资格问题仍未解决的,招标人将取消其中标资格。
4.1.1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和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的要求加密投标文件。4.1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4.投标3.7.4联合体投标时,除《联合体协议书》必须由联合体各方分别按要求进行签字或盖章外,其他资料若需要签字或盖章的均可由联合体主办方签字或盖章;投标资料封面及其他内容及落款中的“投标人”、“声明企业”应填写联合体各方的单位全称【格式表示为:(主)单位全称(成)单位全称(成)单位全称】,由联合体主办方签字或盖章即可。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签字或加盖电子印章的,应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投标文件应附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投标文件应尽量避免涂改、行间插字或删除。如果出现上述情况,改动之处应加盖单位章或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确认。签字或盖章的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投标文件编制要求:
4.2.4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4.2.3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4.2.2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的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4.2.1投标人应在第2.2.2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4.2投标文件的递交4.1.2投标文件封套上应写明的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3.4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修改的投标文件应按照本章第3条、第4条规定进行编制、密封、标记和递交,并标明“修改”字样。4.3.3投标人撤回投标文件的,招标人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日内退还已收取的投标保证金。4.3.2投标人修改或撤回已递交投标文件的书面通知应按照本章第3.7.3项的要求签字或盖章。招标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4.3.1在本章第2.2.2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4.3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4.2.5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5.2开标程序招标人在本章第2.2.2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地点公开开标,并邀请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准时参加。5.1开标时间和地点5.开标4.3.6在投标截止后,投标人在投标文件格式中规定的有效期终止日前,投标人不能撤回投标文件,否则其投标担保将被没收,且招标人有权就其撤回行为报告政府主管部门载入不良信用记录。4.3.5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后,投标人不得补充、修改和更换投标文件。
(5)开标方式采用电子开标和现场开标两种模式,投标人可选择在开标室参与开标或准时在线参加开标,也可不参加开标。参加在线开标的投标人登录交易平台实时查看开标、唱标情况。交易平台生成开标记录并向社会公众公布。(4)备用光盘的读取按“10电子招标投标”第6点的规定执行。(3)截标后,开标开始时间因故推迟的,相关评标信息仍以原定的开标开始时间的信息为准。(2)解密完成后,公布:a投标人名称;b投标文件递交情况;c投标文件解密情况;d投标担保递交情况;e项目负责人(兼施工负责人)、设计负责人、专职安全员;f投标报价(含设计报价和施工报价);g工期;h投标人的加密打包投标文件电脑机器特征码等主要内容,并记录在案。未在规定时间内解密的投标文件不参与开标、评标。(1)在投标截止时间后半小时内,投标人通过递交投标文件的交易平台对已递交的电子投标文件进行解密。投标人完成解密后,再由招标人进行解密(投标人只用执行一次解密,招标人执行解密次数根据招标文件开标次数确定)。主持人按下列程序进行开标:
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5.3开标异议(10)投标文件(设计方案)开标时不得开启,在评标时由交易平台随机编号后开启,交由评标委员会进行评审。编号所对应的投标人在设计方案评审结束前不得告知评标委员会、交易平台工作人员、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9)开标时,两个(含两个)以上的投标人加密打包投标文件电脑机器特征码一致的,不参与下一程序,并由评标委员会否决其投标。(8)投标人未参加开标或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对开标无异议。(6)参加现场开标的投标人对开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应当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参加在线开标的投标人对开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唱标结束后的规定时间内、使用单位数字证书登录交易平台后通过交易平台提出。招标人授权招标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使用招标代理机构数字证书登录交易平台答复异议,异议答复是招标人真实意思表示。未答复的,开标程序不得结束。
(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1)投标人或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6.1.2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6.1.1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以及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的确定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6.1评标委员会6.评标
6.3评标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6.2评标原则(5)与投标人有其他利害关系。(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7.1.3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或被取消中标资格,或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招标文件规定应当提交履约担保而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交的,招标人可以按照中标候选人顺序依次上升替补定标,以此类推。7.1.2依法必须进行公开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7.1.1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外,招标人依据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7.1定标方式7.合同授予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
7.4履约担保7.3.2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后,向招投标监管机构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经招投标监管机构备案后,方可发出中标通知书。中标通知书由招标人颁发,并经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确认。7.3.1在本章第3.3款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中标通知书按本章附表格式填写。7.3中标通知招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媒介公示中标候选人。7.2中标候选人公示
8.纪律和监督7.5.2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7.5.1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天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7.5签订合同7.4.2中标人不能按本章第7.4.1项要求提交履约担保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7.4.1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担保形式和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或者事先经过招标人书面认可的履约担保格式向招标人提交履约担保。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履约担保金额为中标合同金额的10%。联合体中标的,其履约担保由联合体各方或者联合体中牵头人的名义提交。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8.3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8.2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招标人不得泄漏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8.1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9.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本次招标活动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权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8.5投诉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8.4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开标记录表采用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系统生成格式附件一:开标记录表采用电子招标投标,对投标文件的编制、密封和标记、递交、开标、评标等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0.电子招标投标
2.评审标准本次评标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按照本章第2.2款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打分,并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根据招标人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但投标报价低于其成本的除外。总得分相同的投标文件,以工程总承包实施方案评审得分较高的排前;总分与工程总承包实施方案评审得分均相同的投标文件,以设计方案得分高的排前;总得分、工程总承包实施方案评审得分与设计方案得分均相同的投标文件,以投标报价得分高的排前;如仍存在相同情况,则对具有相同情况的投标人,按中标候选人数量规定,则由综合评审组采用记名投票以得票多优先,确定中标候选人的排序。1.评标方法评标办法前附表第三章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